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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颱風假,雇主可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

Q:颱風假,雇主可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請問洪律師: 我在高雄市上班,先前因颱風來襲,市長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所以我也就沒去上班,想不到隔月發薪水時,全勤獎金竟遭扣除未予發放,經詢問後始知員工因颱風來襲致未至公司上班時,亦為扣發全勤獎金之事由。想請問洪律師,公司如此作法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 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二、 所以您所任職之公司不得因員工於颱風天未至公司上班即予扣發全勤獎金。而且同要點第9點規定:「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如您任職之公司違法扣發員工全勤獎金之行為,因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請假應給之假期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款之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公布公司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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