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黃頁網路電話簿
Q:房屋買賣發生糾紛時,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二)?

Q:房屋買賣發生糾紛時,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二)?請問洪律師:在"買賣房屋糾紛(一)"之程序後,現在我已經請仲介公司寄出了第一封和第二封存證信函了,第二封存證信函通知對方違約了,要沒收其已給付之價金(履保專戶)請現在問的是:(一)請問接下來存証信函通知買法違約後,相關的手序為何?需要做些什麼?(二)我是否要透過法院才有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賣方交繳之價金(因為永慶說雖然是對方違約,但我仍然要告法院才要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價金)。(三)請問我何時才可以繼續賣我這間因對方違約而沒賣出去的房子。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如巳以存証信函通知買方違約後,你可以選擇以下二方式之一種,1、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契約,並給付未給足的價金,或2、主張對方違約,依契約條款要解除契約,並要求對方給付違約金,二種方式只能擇一,你可以選擇對你較有利的方式。二、你要透過法院的判決才有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賣方交繳之價金。三、如果你巳以存証信函依契約條款合法解約,法律上即可另行賣屋。但建議可與你的仲介公司討論何時賣較好,較不會另行有爭議。

Q:房屋買賣發生糾紛時,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一)?

Q:房屋買賣發生糾紛時,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一)?請問洪律師:同樓鄰居因為噪音上的問題,對方吵到我們無法安寧,結果最後雙方有爭執,(因為10月的時候有來我家踹門,所以11月時我拿花瓶(防身用)上去理論(結果對方告我殺人未遂、恐嚇、傷害、防礙自由,後來12月對方因為在地下室拿尖銳之物刺我脖子,以至於我告對方殺人未遂,所以現在雙方互告中。12月時我就搬家開始委託仲介賣掉我的房子,在2008年5月房子賣掉了,結果現在也完稅了,只差買方撥款過戶,但現在因為對方說我們的房子因為有告殺人未遂是凶宅,還說仲介(永慶房屋)沒告訴他們我們和樓上的事(此事在和仲介委託時我有跟仲介說明),所以不買了,要我們全數退還訂金..等240萬(全數退還)一、請問我們的房子,並非買賣合約中的此屋是否有"非自然身故",這樣算是凶宅嗎?以我和樓上的糾紛,仲介有需要告知買方嗎?這樣我還需要退還訂金..等240萬嗎?二、現在因為買方不願意付尾款,永慶房屋說要寄存證信函,但需要我簽名,請問我需要簽名嗎?因為當初是仲介沒跟買方說,我需要出面處理這樣的事嗎?三、如果對方和我決定都要打官司,是不是算對方違約?勝算有多大?如果可以勝的話,是可以要求對方買下此屋,還是沒收訂金,還是只能拿到訂金的一部份?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買賣契約的凶宅是指「非自然身故 」,所以你和鄰居有糾紛並 不算凶宅。你和樓上的糾紛是因衝突引起,在一般情理上似無告知對方之必要。且你的房屋在價值效用上應該都沒有瑕疵(民法354條),對方如主張瑕疵或被詐欺要解除契約應該沒有理由,你可以主張對方違約而沒收訂金。二、因仲介公司是以你的名義寄存證信函當然要你簽名。三、目前依你的陳述你的勝算較大,可要求對方履行契約買下房屋或以對方違約為理由沒收訂金,一般沒收的金額以契約約定為準,但對方可要求法院降低沒收金額(即減免違約金民法第252條)。

Q:公司負責人之保證責任?

Q:公司負責人之保證責任?請問洪律師:我跟同事合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掛名負責人,同事是股東佔股90%,我佔5%,另有兩個同事合計5%,請問如果公司營運不下去時,目前我們跟兩家銀行尚餘NT$350萬未還,如果結束時,銀行會都找我還,還是會依股份做債務追償?如果真的跳票,我是不是在信用上會有瑕疵,這輩子都不可能再貸款買房子了呢?會不會連累家人呢?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你們公司欠銀行350萬元債務,要看是以何人當公司連帶保證人,且在保證契約、借據上簽章的人就要負責還債務,並非以股份比率分配計算。二、如果真的跳票會有跳票記錄,而且你如果當公司債務的保證人,對公司欠款也要負責,在信用記錄上會有記錄有瑕疵,如果你有財產,也會被債權人或銀行查封,但如家人未當你的保證人,法律上應不會連累家人,只是債權人催討時會影響到你家人的生活。

Q:退租約了,還有其它責任嗎?

Q:退租約了,還有其它責任嗎?請問洪律師:我是租屋族最近退租了,有一些不愉快!1.房東因有家人有困難需要用到該間房屋,而要求我提早解約,我想說給人方便就答應他,除押金退還外,也沒要求他另行支付其他費用,我交回鑰匙時,房東也是當面點交後交還押金,過了一星期了,現在卻說我必須要給他粉刷的錢,清理的錢等,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2.適逢報稅期間,本想租金可以列舉來抵稅,房東卻提醒說租約上有規定我不可報稅,請問這有無違法的嗎?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因你與屋主巳合意終止租約,且已當面點交無誤,如之前租約未約定退租後要給房東粉刷的錢及清理的錢,或並非你蓄意破壞,依法依理你都不用付。 二、房東說租約上有規定不可報稅是否會違法的問題,如你們的意思是「如承租人報稅所增加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房東即可主張租金是約定未含稅,此時你報稅造成房東所增加的稅,房東可向你要求,但如契約上明定不可報稅,違反稅捐法,依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應屬無效。

Q:租賃物的修繕責任

Q:租賃物的修繕責任請問洪律師:您好,請問我的房子今年出租給房客合約於103年7月1日開始計算,我在6月25日就交鑰匙給房客,房客從第一次看屋到交鑰匙總共來了4次看屋,從一開始說好的哪些家俱要與哪些不要,我們都依照他們的要求將他們需要用到的物品留下借給他們使用,不料他們又反反覆覆說同樣物品又不要,原本不要的又說要...現在又說我們房子有壁癌,要我們負責修繕,還有洗面盆的排水孔是可以用塞子塞住的,並沒有壞掉,但他們卻要求換新,(關於這點我們有需要更換嗎?)還有百葉窗壞掉了 (他們也要求我們全部更換)想請問那如果房子壁癌修繕這段期間他們若要求要退修繕房子這段時間的房租這樣合理嗎?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洗面盆的排水孔是可以用塞子塞住的,並沒有壞掉,但他們卻要求換新」,以及「百葉窗壞掉全部更換」,是否更換得由你們雙方協議決定。但如由出租人所修繕,承租人於租賃期間,依民法第432條第1項之規定即對租賃物負有保管及保持義務。二、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對於租賃物之交付及合用有保持義務,所以房子壁癌修繕這段期間如果他們因此無法入住(即無法使用收益),他們要求要退修繕房子這段時間的房租,似為合理,但如雙方有爭議,亦得向鄉鎮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參考法條:民法第432條第1項:「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Q:健身房契約之終止及解除?!

Q:健身房契約之終止及解除?!請問洪律師:幾個健身房契約問題想請教您,麻煩您幫我解答:1. 96年02月,我與姊姊透過朋友介紹,簽立健身房兩年契約,期間僅去過一次,當時我有辦理信用卡自動扣款,原健身房每月按時扣款,但於96年9月在我信用卡仍可正常使用的狀況下,健身房並無在扣繳也無催款,合約已期滿,是否該繳納未扣繳的月費?2. 曾詢問辦理解約,但健身房表示,須繳納合約內所有費用,才得已辦理解約,當時辦理解約只是口頭詢問,因無法一次繳納兩年月費,因此作罷,無辦理解約程序,該健身房所述是否合理?但對於欲解約,我皆無書面資料,該如何處理?若無再去過健身房,是否仍須繳納費用?3. 姐姐接到健身房通知,表示該合約已於98年3月期滿,請他繳納所有合約內積欠之月費才得退會,但姊姊於96.3月時曾傳真信用卡資料給該健身房業務,業務員表示已收到扣款資料,但後續仍無扣款亦無催繳,是否仍須如健身房所述,繳完費用才得以辦理退會,這期間姊姊也未曾至健身房,健身房亦無寄發任何催款通知,若沒有辦理退會,健身房是否會持續累積積欠之月費呢?麻煩您協助我們解答疑問了,謝謝您!高雄   洪幼珍律師:王小姐,您好:一、 合約有效與信用卡是否扣繳或健身房有無催繳無關。如果妳在合約期限內,不想再使用健身房時,就可依行政院消保會規定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6點終止契約,但是因妳未在合約2年期間內終止(解除)合約,雖然妳沒有使用,仍需依契約繳納二年之費用。另妳只有口頭詢問解約,並未以書面或存證信函解約,在舉證上較不利,也不生解約或終止契約效力。二、 妳姐姐的部分,因健身房原有的契約規定「須繳清所有的合約內積欠會費才能退會」顯不合理,巳違反前述消保會規定的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本契約期限屆滿後,而需自動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企業經營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的規定,故健身房原有的契約規定巳違反消保法第17 條成為無效。所以妳姐姐的合約於98年3月期滿,合約到期後巳無法解約,但是妳姐姐及你只須繳納98年3月前之會費,健身房不能主張自動續約而持續累積月費。參考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體委設字第09600033172號,96年8月15日起實施。 2.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體委設字第09800053281號,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條文(應記載事項第2點、第5點、第7點、第9點、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自98年9月13日起實施。壹、應記載事項:一、(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消費者: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企業經營者:業者之名稱、代表人、電話、營業所、營業登記證字號、簽約地點。二、(契約起訖時間、種類及額度)契約中應載明契約起訖時間(期間不得逾十年)及消費者會員種類。契約起訖時間逾一月以上者,應載明同等級服務契約之單月會籍費用額度,且明確告知消費者。前項單月會籍費用額度,不得逾該消費者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二倍。 … 五、(入會後使用設施前之解約)消費者於繳納入會費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求解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一、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企業經營者設施者。二、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者。屬於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者,仍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六、(終止契約及其效果)雙方得終止契約。消費者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已繳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扣除一定費用後退還: □一、依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   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未滿十五日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二、無法提供認定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企業經營者得依退費金額百分之  (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收取手續費,以補償企業經營者所受之損失。雙方未為前項約定時,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業經營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時,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 (一)企業經營者依契約所提供服務或設備上缺失,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二)企業經營者單方要求終止契約者。

不公平的健身房契約

Q:不公平的健身房契約請問洪幼珍律師:我於93年加入一家健身中心,合約兩年到期,以信用卡每月自動扣款,但於約96年起即幾乎未再使用(一年也許不到五次),期間一樣是有扣款,同時我的信用卡也於97年11月到期,即健身房此後扣不到款,我於上星期接到健身中心電話說既使我要解約也必須把欠費繳清(即信用卡到期後扣不到款的約五個月)在此想請教律師您幾個問題:一、我將合約書檢視過一遍,其上有寫說合約到期後將以每月為基準按月續約"不在"另行通知,但我有查過定型化契約不得登載事項有註明說=(本契約期間期限屆滿後,而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企業經營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 ",不另通知消費者)這個選項,那我想請問,我之前所簽的那份合約可以適用這個條件嗎?如果適用,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力呢?二、因為這個規定是96年8月生效,我簽約是在93年,效力有溯及既往嗎?三、我之前打去消保會,對方說這就像電信契約一樣,門號到期你不解約就繼續扣月租費,是這樣嗎?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原合約書有合約到期後將以每月為基準按月續約不再另行通知,巳顯失公平,可依消保法主張無效,且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巳針對不得登載事項「本契約期間期限屆滿後,而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依法你所簽的合約自96年8月後即可以適用這個規定。二、因你是使用健身房,與電信契約不同,且健身中心應在契約原到期日前通知你,亦應在信用卡扣不到款後儘速通知你,你可主張契約在96年8月後即巳失效,要求他們還你多扣的卡費,也可向消保官申訴要求健身中心退款。

Q:無權代理的法律責任!

Q:無權代理的法律責任!請問洪律師:請問在我的孩子未滿20歲時,我以我的名字辦了手機給我的孩子,在2年合約到期時,我的孩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拿我的雙證件到門市辦理了續約,門市人員也未與我本人確認,讓我的孩子辦理了續約,請問這樣的合約是否為有效合約? 這樣的續約造成了我無法負擔的月租費,讓我不知如何是好,在線上看見了洪律師的線上諮詢,特來留言諮詢,懇請洪律師幫忙!高雄   洪幼珍律師:你好,關於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因你子女未得你的同意即以你的名義辦理門號之續約行為,在民事關係上,你子女之行為是成立「無權代理」之行為,在責任歸屬上,視你子女是否成年,而由身為法定代理人的你或你子女負最終之責任。業者部分因已檢視你子女所提供之「雙證件」(重要證件),善盡了交易秩序上之注意義務,因此,此部分恐怕難以動搖續約行為之效力。再者,在刑事部分,因你子女有代簽你的姓名,如果確實未得你的同意,此行為實際上已然涉及「偽造文書」之罪責,均對你子女有不利之影響。所以,在這種情形,有些家長會承認子女的代理續約行為,以免電信公司對此提出刑事告訴。二、建議上,你可尋求當地之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之協助,提出調解之申請,經由調解委員之居中勸解,將損害降至最低。

Q:買到的房子有瑕疵會滲水怎麼辦?

Q:買到的房子有瑕疵會滲水怎麼辦?請問洪律師:您好,想請問您:我於一年前向前屋主買了一間房子當時有發現房間有滲水問題,有向前屋主反映(當時未付款及未交屋),但前屋主的回答是:『因下雨天忘記關門窗,所以導致雨水潑進去,牆壁裝潢才會有滲水情形,並非房子本身會滲水』。但現在我們居住了一年,近日我們將房屋出租給房客,由房客發現滲水來向我們反映,之後我們有請"抓漏專家"到現場查看,防漏老闆說得很清楚是房子本身有滲水,也有導致壁癌問題產生,那麼關於這點是因為前屋主沒有說實話,房屋也交屋有一年了,這樣子可還以要求前屋主負責修繕嗎 ?高雄    洪幼珍律師:你好:自交屋時起有5年的瑕疵擔保期間,依你所述漏水在交屋前即已經存在。所以你最近發現漏水狀況,必須立刻通知原屋主,並在通知後6個月內向原屋主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原屋主必須修繕或減少價金或賠償買方損失。如果發現漏水問題沒有立即通知賣方,或通知後超過六個月後沒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買方的瑕疵擔保請求權則罹於時效而消滅。但如果是原屋主故意不告知瑕疵,則無上述六個月期間規定之適用。參考法條: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Q:預售屋無法貸款?!

Q:預售屋無法貸款?!請問洪律師:因兩年前買預售屋,當時建商保證可貸八成以上,但因兩年前在未收到帳單的形況下,現金卡(三合一)莫名被掛呆帳,導致無法貸款交屋 (今年十一月才能銷呆),因此建商欲沒收總價款之百分之20,共為240萬。因本人非故意違約,且有購買之誠意,但礙於法令,使本人無法如期交屋,因此請求協助,以求合理的解決,感謝您誠摯的協助解說。一、 請問建商的要求合理嗎?二、銀行可以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掛呆嗎?三、建商的存證信函會對本人造成法律責任嗎?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如果你與建商的契約有約定「無法辦貸款時」如何處理,原則上依契約約定處理;但如無約定時,因建商巳將房地過戶給你,建商即可請你給付全部的房地價金,如你未在約定的時間給付,在法律上即構成違約,建商可以以存証信函催告你在期限內給付,如未在時間內付款,建商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及沒收巳收價款。以你的情形,建商可以主張解約及沒收,但沒收的金額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25條第4款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二、銀行在你未繳幾期後應會以電話催告,你的信用紀錄也會有遲繳記錄(不見得是報呆帳),貸款銀行即使在你呆帳銷除後還是可以拒絕貸款給你。三、建商的存證信函對你造成法律責任,茲說明如下1.建議你可以與建商商量再給你一些時間將房地轉賣給親朋好友,減低損失2.如無法協商,建商堅持要沒收全部巳收價金時,可向消基會、消保官申訴,要求減少沒收金額。

Q:返還借款有沒有時效期間?

Q:返還借款有沒有時效期間?請問洪律師:請問2年前的借據所借的錢是不是無法要回來呢?如果可以,要透過什麼方法才能要回來呢?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時效是十五年,所以二年前的借款可以拿借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聲請規費較便宜且程序迅速,但需注意如三個月內送達不到債務人就無效。 二、如果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有意見提出異議,就會視為起訴,法院會通知開庭也會要求您繳約百分之一的訴訟費用,之後取得判決後,您就可以持判決至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産,再要求法院扣押及拍賣對方的財産,即可獲償。參考法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Q:朋友借錢不還如何請求返還借款?

Q:朋友借錢不還如何請求返還借款?請問洪律師:之前朋友向我借錢,陸續已借了三十五萬元左右,現在要請他還錢都拖拖拉拉不還錢,手機打也都不接,傳簡訊也不回,我該怎麼辦呢?還有借朋友沒有寫借據,當時朋友只有用簡訊及用line的方式向我借錢,我是用銀行轉帳,簿子有轉給他帳戶的紀錄,這些可以當證據嗎?我該透過什麼方式或方法,向他提出還錢一案呢?高雄   洪幼珍律師: 建議你可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對方於期限內給付。如果你有匯款給他的單據,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對方發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返還借款訴訟,待拿到確定的支付命令或判決後,可以向國稅局查他的現有財産,再聲請強制執行拿回借款。手機簡訊和LINE的訊息,可以當作訴訟上的證據,證明對方和你之間有借貸關係,且尚未返還借款。參考法條: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Q:車子被撞了,如何向對方求償?

Q:車子被撞了,如何向對方求償?請問洪律師:我想請教一下,我的車子停在自已公司內,因廠商送貨倒車時撞到我的車,造成車子有損傷。若我方在完全無疏失的情況下,我們談和解談不成,那對於對方來說,不和解,會有何法律責任嗎?一、我方又該如何透過法律來保護自已的權益呢?二、若我方要求請他原車原樣的賠予我們,但因維修後造成的車價損失及有可能會有後續要重烤漆的問題,我們如果要求這些損失的補償,是合理的嗎?謝謝您的回覆。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和解,你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修車費用。二、因為民法第213條規定損害賠償的方法原則是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對於 維修後造成的車價的損失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車子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例外是回復原狀費用過高,就可以直接要求按車價賠償。參考法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Q:

Q: 一罪不二罰?請問洪律師:請問一下洪律師,我因為酒駕肇事,對方有受輕傷,我的酒測值是0.37,我沒有前科,已經跟對方和解了,檢察官對我緩起訴但要服60小時勞動服務和繳交處分金3萬。請問律師,現在我收到罰單催繳,但我已經繳處分金了,為什麼又要我繳紅單的罰款?法律不是說一罪不二罰嗎?監理處吊扣駕照程序要怎麼處理?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駕駛者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除開紅單外,還會依刑法第185之3罪態駕駛罪法辦,但《行政罰法》第26條有「一事不二罰」之規定,所以酒駕遭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者,不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緩,但吊扣駕照處分則無法免除。二、至於遭緩起訴處分之情況,法務部及交通部認為,緩起訴是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是不起訴的一種,所以緩起訴仍要繳交通罰款。不過目前多數法院認為,緩起訴所附帶的條件,例如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已生實質刑罰效果,與不起訴處分不同,所以應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但也有法院認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如酒駕者遭司法機關裁處之罰金低於違規事項之最低罰鍰基準者,應補繳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三、故您遭檢方緩起訴命繳處分金3萬元,如又遭催繳紅單罰鍰,可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主張已遭檢方命繳緩起訴處分金,應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有機會撤銷原來的罰緩處分,可能不用繳罰鍰或僅補繳差額即可。須注意者,聲明異議一定要在接到交通裁決書後20日內,以書狀向當地法院交通法庭提出,逾期將遭法院駁回。四、另外,吊扣駕照之手續,須由您或您的代理人於期限內持您的駕照至監理單位辦理,逾期未辦理將轉為逕行註銷,併請注意。

Q:車禍事件的訴訟流程

Q:車禍事件的訴訟流程請問洪律師:洪律師你好,想請教因車禍所造成之過失傷害,我有肇事之項目,對方也有肇事之項目,請問這責任該如何區分? 若提出刑事訴訟,需要有辯護人嗎?亦或交由檢察官即可? 訴訟流程該如何進行?目前已進入區公所調解中。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 如雙方都有過失,一般是按過失比例分擔,可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過失責任比例,於將來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中,亦可用來主張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二、 如提出告訴或被對方告,有律師協助較能保護自身權益,但不一定要委任律師陪同開庭(費用較貴),可考慮請律師寫書狀及提供法律意見。三、 調解不成立,則進入訴訟流程。通常是先提刑事告訴,在檢察官對肇事者起訴後,即可向審理該案件的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免繳裁判費用)。但是請您留意,過失傷害告訴須於事發後六個月內提起,民事賠償則於二年內提出。參考法條: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Q:放棄監護權後,子女可否繼承財產?

Q:放棄監護權後,子女可否繼承財產?請問洪律師:大嫂與我哥提出離婚後,擅自將小孩帶回娘家,又百般刁難我哥探視小孩,,目前她極力爭取小孩中,因為我家受夠她反覆的來亂,我哥想主動放棄小孩監護權,與她脫離關係回到平靜生活,請問如果監護權歸母親,那小孩長大後是否可以繼承我哥財產,如何杜絕他利用小孩謀財,因為我大嫂很重錢,私心也很重,如果法院判決成立,結果多年後不滿是否仍能提出反駁?如何保障自身權益?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所謂監護權,係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目的乃為保護未成年人,與繼承制度無關。如監護權歸女方,小孩與你哥仍有父子關係,以後當然可以繼承你哥財產。二、如你哥不爭取小孩監護權,法院也會裁定你哥哥有探視會面權,目前一般法院會判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在每個月有數天可探視子女與子女同住。三、又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你哥即使非小孩監護權人,仍依法要分擔小孩的扶養費用。四、如果對方不讓你哥哥探視子女,或有虐待子女、對子女不利的情形,你哥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請求法院改定子女監護權。參考法條: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Q:父母親替人作保,子女是否會被連累?

Q:父母親替人作保,子女是否會被連累?請問洪律師:我爸在外面幫人作保我們皆不知情,如今知道債務人跑路了;我媽跟我們小孩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我們名下有不動產等,我也已經嫁出去了,是否會影響到我跟我母親呢?母親該離婚解決嗎?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保證債務是由你父親自已承擔,債權人只可依保證契約對他提吿,並向法院聲請扣押他的不動產、存款及薪水。因你們並非契約當事人,債權人無法扣押你們家人的財產,所以不會影響到妳跟妳母親。二、如果將來你父親往生後,建議你們可以選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方式,避免因概括繼承而承擔你父親的債務。三、又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之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你母親並不用以離婚作為解決方法。參考法條: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1023條第1項:「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Q:繼承父母親的債務時,應如何救濟?

Q:繼承父母親的債務時,應如何救濟?請問洪律師:你好,我接到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要我償還我父親生前債務。二十幾年前我母親已和我父親離婚,我父親就很少和我們聯絡,甚至連死了我們也不知道,生前就沒照顧我們,死後卻要我還債?更何況我經濟又不好,請幫幫我,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因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是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債權債務,如果你們沒有在知道你父親死亡後三個月內,向你父親戶籍地的法院具狀聲請拋棄繼承,就要承受你父親的債務。但現行法已改採全面限定責任,即使你概括繼承你父親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依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你仍可主張限定繼承。二、法院發執行命令前,債權人一定有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法院也會寄通知到你們的戶籍地,所以你們應會知道被告,但是如果債權人在你父親生前已對他提吿,法院已判決確定,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因你們是父親的繼承人,也要繼承他的債務,但可主張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建議你門向法院執行處聲請閱覽卷宗,知道之前的判決或執行名義有無合法送給你們,及查明你父親有無遺產(向稅捐機關查詢),再考慮是否提起再審、聲請停止執行、或債務人異議之訴。參考法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1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左列之人亦有效力:一、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二、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該他人及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2前項規定,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1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2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3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Q:父母親個人的債務,子女是否應負償還的責任?

Q:父母親個人的債務,子女是否應負償還的責任?請問洪律師:父母向他人借貸,目前無力償還,父親只有一塊地(與他人共同持有)可以用來償還目前債務,父親與債權人協商,願給A債權人2/1的地,其餘1/2給另一位B債權人,但A債權人不同意,父母很有誠意要清償這筆債務,但因其中一位債權人不願接受,所以無法償還,目前父母親尚在,無法使用拋棄繼承,請問兒女們一定要負擔還債的義務嗎?假設對方訴諸法律,兒女們的薪資戶是否會被凍結,用來幫父母還債。我們不懂法律不知如何處理,請律師幫幫忙提供我一些資訊?高雄   洪幼珍律師:依民法199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所以你父母向他人借貸,目前無力償還,因債務人僅是你父母,子女並不需負擔起還債的義務。除非子女擔任父母的保証人、或簽本票給債權人、或於父母死後未拋棄繼承,兒女才要負擔還債的義務。所以如無前述情形,兒女薪資帳戶應不會被凍結。參考法條: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Q:保證債務與夫妻財產制?

Q:保證債務與夫妻財產制?請問洪律師:我與先生在102年結婚,先生在99年曾幫友人做個人信貸保證人,結果最近收到銀行催繳單,銀行說原借款人跑掉。請問先生的負債是否為夫妻共有呢?銀行會扣押老婆名下的財產嗎?如果銀行一直找不到原借款人,先生是否就必須永遠承擔這筆負債呢?我們結婚時並未申請所謂的夫妻財產共有或分開,現在申請分開制有效嗎?老婆能不用理會丈夫的負債嗎?謝謝您!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因為你先生是連帶保證人,如果借款人不還款,你先生就要負連帶責任還款,但還款後,你先生可再要求原借款人償還。二、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原則採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人名下財產為夫妻各自所有,且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所以你應該不會承擔此筆債務,也不用現在申請分別財產制。但如果你先生未償還保證債務,在他過世後,你及子女會繼承到這筆債務,到時候可視情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參考條文: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民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