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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申請改定子女監護權?

Q:如何申請改定子女監護權?請問洪律師:洪律師您好,目前正準備和前妻進行孩子撫養權的官司,想請問以下幾點問題:1.爭取孩子撫養權的訴訟會在何地進行? 是父親還是母親的戶籍地或是居住地? 抑或是孩子的戶籍地?2.請問想在孩子撫養權的訴訟勝訴,有哪幾個重要的條件?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因您已離婚,如果監護權已約定給對方,現在要爭取小孩監護權,與一般聲請法院判決離婚並附帶請求酌定子女監護權的情形不同,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之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所以如提出改定監護權事件,會在您孩子戶籍地或居住地的法院進行。二、在改定監護權事件時,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你必須提出你前妻在監護子女上對子女有何教養不當、不讓你探視或其他對子女不利的理由及證據。而且法官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並注意子女之意願、年齡等情事項來作裁定。因此,在實務上,法官會委託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提出訪視紀錄,其主要訪視要點為1、雙方之職業及收入;2、健康狀況;3、婚姻/生育狀況;4、監護動機與監護意願;5、被監護人之意願;6、家庭互動與成員態度;7、居家環境;8、生活狀況;9、教養態度與照顧計畫;10、經濟狀況等,此外,社工人員並會就訪視紀錄作綜合判斷,提出其個人之評估意見,建議由父或母監護,通常法官亦會予以尊重而採為裁定判斷基礎之一。因非訟事件法第128條亦規定,如果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法官於為裁定前,原則上必須親自聽取該名子女之意願。總結來說,改定監護權人的事件,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及證據,以認定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也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紀錄及子女之意願來作判斷。所以你應提出由對方監護子女有何不利的理由及證據,也要能爭取子女在法庭上向法官表示日後願意與你同住,較能取得監護權。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非訟事件法第128條:「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法院就前條事件為裁定前,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民法第1055條之1:「I.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II.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Q:子女可否減輕或免除對父母親之扶養義務?

Q:子女可否減輕或免除對父母親之扶養義務?請問洪律師:我與前夫離婚已五年,孩子的監護權雙方共有,但前夫未依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給付贍養費,孩子的生活費、學費、扶養費等,前夫皆未負擔,請問,我可以幫孩子向法院申請『對父親免除扶養』嗎?因為前夫負債又沒工作,我怕將來他老了會反過來拖累孩子。再請問,要如何申請呢?我要準備什麼資料來證明前夫未盡到扶養責任。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 依您所述,是唯恐前夫於晚年對子女主張民事上之權利或追究刑事上之責任,所以希望經由法院預先免除子女之扶養義務。但,在您的前夫還沒做任何法律上的動作以前,不建議子女先行起訴「確認扶養義務不在」,因為依法院的見解,得否提起「確認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存否」之訴訟,在法律上之認定相當嚴格,通常需有具體事實證明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始得提起。站在避免您可能浪費勞力、時間及費用之立場,仍建議於有「具體事件」發生時(例如前夫提起訴訟,或如上開判決事例,子女遭養護中心求償之狀況),再採取相對應之動作較為妥當。二、 當您的前夫果真進行民事訴訟要求子女給付扶養費,您的子女可分別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而為抗辯。例如您的子女在民事上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主張您前夫對於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而「減輕扶養義務」;假如「情節重大」,可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除扶養義務」。三、 如果您想事先準備證據蒐集的動作,建議可以保留您及子女之歷年存摺明細、子女歷年支出,並可請親人證明您的前夫確實「未對子女盡扶養義務」。參考法條:民法第 1118-1 條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2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3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Q:離婚後,男方未履行監護扶養義務該怎麼辦?

Q:離婚後,男方未履行監護扶養義務該怎麼辦?請問洪律師:我跟前夫育有一男一女,離婚之後,兒子的監護權歸前夫,女兒的監護權歸我,事隔三、四年後,前夫好像交了女友,突然跟我表明說不要這兒子了,結果現在把兒子丟給我來扶養。請問:前夫須負什麼法律上的責任?我可向前夫索賠那些法律上的權利或利益呢?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如果你們離婚時已約定雙方各自監護一名子女,扶養費也各自負擔,所以兒子的扶養費應該由前夫負擔,如果妳想爭取兒子監護權,可向法院聲請改定兒子監護權,並起訴要求前夫負擔未來兒子至成年時的扶養費,及追討妳現在幫他巳付的兒子扶養費。二、因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子女都有照顧扶養義務,不因監護權歸屬何人而不同,即使將來妳取得兒子的監護權,男方仍須負支付扶養費之義務。參考法條:民法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民法第1116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Q:想要離婚,如何爭取小孩監護權?

Q:想要離婚,如何爭取小孩監護權?請問洪律師:     因為先生習慣對我說謊,我們早已造成感情裂痕!雖然沒有暴力相向,但精神上的折磨已讓我不堪負荷!平時也常因為細故爭吵及冷戰,先生多次以死威脅作為求取原諒的手段!婆婆也曾幫他謊稱病重對我及家人施壓!之前提及先生經濟狀況,並非他家經濟狀況不好,而是因先生無一技之長,他爸媽用錢拜託人找了份臨時工給他,之前他們給的聘金也幾乎都花在結婚用品(婚紗...)新房(他家)的裝潢及家具還有小孩的花費!之前結婚宴客男方家喜宴酒席(約二十萬)收回禮金十幾萬!也全數被公公拿走!其他生活開銷皆是我個人薪資支付。他又涉及賭博案件被解職,現在他們不同意協議離婚!而且他家人時常到娘家或用電話要求原諒先生,極其袒護!且婆婆多次以威脅口氣告訴我他們有權利將小孩抱走,逼我妥協,我家人也因此深受其擾!且因先生家認識一些希望民意代表,我家人擔心他們會動用關係對我施壓及搶走小孩監護權!真的很希望能借重洪律師的豐富經驗!請洪律師您幫忙我及家人度過難關。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因民法1052條第1項關於判決離婚的事由中規定「10、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如果你先生的簽賭案未被判刑,就不構成該條的離婚理由。 二、一般協議離婚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理由大都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一方惡意遺棄他方,或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三類,而究竟如何主張,需由律師與當事人詳細面談才能做最好主張。 三、如果在協議離婚期間,對方要抱走小孩,你也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小孩暫時由你監護,也可同時告離婚,由法官一併審理。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Q:家庭暴力可否訴請離婚?

Q:家庭暴力可否訴請離婚?請問洪律師:我曾受家暴,因而離家多年,我先生堅持不離婚,現在我卻與男友產下一子,戶口登記在我名下,但我該怎麼才能離的了婚?高雄   洪幼珍律師:如果你是因家暴才離家,也有証人或驗傷單可証明,可以民法1052條第1項第3款的不堪同居虐待訴請離婚,但是因你另與他人生子,也有通姦的事實,你的先生也可告你刑事通姦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所以在雙方都有過失的情形下,你仍可以民法1052條第2 項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要求法院准你們離婚。參考法條:民法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民法1052條第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Q:先生習慣性說謊造成心理及生理莫大負擔,應該如何請求離婚?

Q:先生習慣性說謊造成心理及生理莫大負擔,應該如何請求離婚?請問洪幼珍律師:    我與先生結婚已半年,現有一子剛滿三個月,婚後因工作關係並未與先生同住,生產後小孩都是由娘家媽媽及我照顧!因先生長期有說謊習慣!原先幾次發現都以原諒處理,日前買車時貸款,先生當擔保人才發現他在外有欠卡債,且被兩家銀行列為信用不良及呆帳戶,還涉及簽賭。目前我在貿易公司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每月約六至七萬!扣除車貸和信貸及生活開銷每月可剩餘約兩萬存用,先生目前則是在加工區擔任臨時工月薪一萬八,但收入不穩!之前曾半年多才領薪水!其他時間則是務農但收入不定!平日小孩和開銷皆是由我負擔,因先生習慣性說謊現已造成我心理及生理莫大負擔!想結束這段婚姻,請問:一、和先生辦理離婚的可能性?二、關於孩子的監護權爭取的機率有多大?三、先生在外頭的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我與小孩?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因為訴訟離婚有相當的要件,如果你認為你的先生習慣性說謊,已造成你身心莫大負擔,而想要離婚,理由不是很充分,是否你們相處還有其他問題,例如常吵架、冷戰、辱罵、打人等虐待行為?且他的簽賭案件判決如何?他是否為組頭?都會對訴訟離婚有影響,所以以你目前的情形,有可能成立民法第1052條第3款「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同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離婚理由。二、如果可協議離婚或訴訟准離婚,因小孩平日都由你照顧,且實務多採「幼兒從母」原則,因此由你取得監護權的機率相當大。三、夫妻的債務法律上自行負責,除非夫過世,他的債務才會由繼承人繼承,但是事實上,如果他欠債,債權人也會騷擾你們全家,造成困擾。參考法條: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Q:如何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的方式?

Q:如何撤回告訴?   請問洪律師: 我因為網路拍賣受詐騙而向A者提出告訴並凍結我匯款的帳戶,但那帳戶是B者的帳戶。後來跟B者聯繫結果得知,A者曾經在網路跟他買東西,所以知道B者的帳戶,所以A者在拍賣上刊登同樣物品,而我下標結標後A者聯繫我把將錢匯到B者帳戶後,A者跟B者再由網路聯繫得到物品後就消失不見了。就結果看來雙方都是受害者,B者希望我盡快撤銷告訴,因為B者被凍結的帳戶是公司的帳戶。但我如果要撤銷告訴,需要回提出告訴的派出所(高雄),但我人在台北工作,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僅就撤回告訴之時點有明文之規定,至於其撤回之方式為何則是付之闕如。因此,告訴之撤回宜參照提出告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而向當初提出告訴之檢警機關以「書面」或「言詞提出並記明筆錄」之方式為之。 二、依你所述之事實可知,你應該是對A者提出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刑事告訴。然而,該罪的性質其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並無撤回告訴之可能性。但是,於實務上,如被害人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通常亦會尊重事主,而給予加害人輕刑,或不起訴的處分。 三、建議:你可以書面向提出告訴之高雄派出所表明撤回之之意思,本人無須親自到所撤回。但因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或法院雖無法以「欠缺告訴」為由偵結不起訴或為不受理之判決,仍有可能以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及第303條所定之其他事由為相同之判決結果,或是輕判而終結本案。此外,因解除扣押帳戶是檢察官的權限,你及B者亦可寫狀紙要求檢察官或警方解除扣押帳戶。

Q:脫產的法律責任!

Q:脫產的法律責任!   請問洪律師: 你好:我姊先前被法院判決賠償30萬元給債務人,現已賠償5萬,但剩餘25萬沒能力償還。她名下只有一台汽車,想把車過戶到我或他先生名下。請問這樣算脫產嗎?那如果真的過戶到我或姐夫名下。我們有罪嗎?姐姐會不會被判什麼其他刑責?車子過戶以後就不用償還25萬嗎?謝謝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你好: 因法院巳判決你姐要賠30萬,如果她要脫産,會觸犯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如果過戶者知情,也可能會成立幫助犯,且車過戶後,你姐如有存款、股票或薪資,也會被強制執行。   參考法條: 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Q:借名登記,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Q:借名登記,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請問洪律師: 現在我們所住的房子因貸款,所以將房子登記妹妹的名字,而妹妹因工作住外面,她表示房子是我和爸媽在住,所以要求貸款都要我繳,協調房屋登記共有妹妹也不願意,想問如何預防妹妹在房貸繳清後把房子賣掉,或是有其他可以保障自己與父母永久使用房屋的權利。謝謝! 洪律師: 你好: 你的情形是算借用妹妹名字登記房屋,所以可以和妹妹簽契約聲明是你的房子,如果她違約把房屋賣掉須賠償違約金,且可要求她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于你或你的父母,以保障你的權利。

Q:不動產修繕之違約金請求?

Q:不動產修繕之違約金請求請問洪律師: 請問採購法中,工程的「減價驗收」以6倍為違約金,可否適用於一般民間房屋修繕工程?還是僅能適用於政府的公共工程?即民間房屋修繕工程可否比照6倍工程款的違約金主張。 另工程施作如導致「影響使用功能」:不能補救。那損害賠償的金額如何計算及主張?例如地基內縮30公分或牆壁不作共同壁,犧牲屋主空間作牆壁(牆壁內推興建)。   洪律師: 你好: 民間工程須依契約約定,如契約有約定,即可依契約約定條款要求違約金。另工程施作如導致「影響使用功能」之瑕疵,可依民法第495條主張減少報酬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可能要交由專業單位鑑定。   參考法條: 民法第 495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Q:什麼是違反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罪」?

Q:什麼是違反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罪」? 請問洪律師: 我有一個好友,是某公司負責人,因為他想參加市政府辦理的公開招標案,又怕投標廠商數量不足三家導致流標,剛好我也開了一家公司,而且我的公司也符合這個招標案的投標資格,所以朋友就拜託我一起參加該次投標。基於多年交情,實在難以拒絕,但不知道這樣子是不是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疑慮,還請洪律師解惑。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依您所述情形,應該屬於實務上所稱之「妨害投標罪」,可能有行政或刑事責任的問題,以下分別簡略說明之:一、因為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投標…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投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所以廠商如果為了順利開標,找其他沒有實際投標意願的廠商參與投標,法院會認為「上開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878 號、97年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同旨參照)。所以你如果沒有實際投標的意願,而是為了幫助朋友的公司參與投標及順利開標,可能會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而成立妨害投標罪。二、行政責任層面,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如果你的行為被地方法院一審認定為有罪,法院會將判決寄給招標機關,招標機關即會將「認定本案為妨害投標罪之事實及理由」通知貴公司,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同時,依同法第103條之規定,如貴公司「未於法定期限提出異議或申訴」或「提出申訴之程序不合法或實體無理由」,且公司的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對人員「經判處有期徒刑」,則貴公司「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三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如僅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停權一年。參考法條:政府採購法 第48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六、因應突發事故者。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政府採購法 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 或履約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政府採購法 第 103 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 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 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 註銷之。

「借牌陪標」是否合法?

Q:「借牌陪標」是否合法? 請問洪律師: 我有一個好友,是某公司負責人,因為他想參加市政府辦理的公開招標案,又怕投標廠商數量不足三家導致流標,剛好我是另一家公司的負責人,而且我的公司也符合公開招標案的投標資格,所以朋友就拜託我一起參加該次投標。基於多年交情,實在難以推辭,但不知道這樣子是不是有觸法的疑慮,還請洪律師解惑。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依您所述情形,應該屬於實務上所稱之「借牌陪標」,可能有依法應負行政或刑事責任的問題,以下分別簡略說明之:一、行政責任層面,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由某市政府將「認定本案為借牌陪標之事實及理由」通知貴公司,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同時,依同法第103條之規定,假如貴公司「未於法定期限提出異議或申訴」或「提出申訴之程序不合法或實體無理由」,並「經判處有期徒刑」,則貴公司「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三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二、刑事責任層面,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後段之規定,您可能因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遭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貴公司則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另外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之罰金,即新臺幣100萬元以下。參考法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應通知廠商並刊登公報之廠商違法情形)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 或履約者。(下略)第 103 條 (登於公報之廠商不得投標之期限)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Q:想要離婚,如何爭取小孩監護權?

Q:想要離婚,如何爭取小孩監護權?請問洪律師:     因為先生習慣對我說謊,我們早已造成感情裂痕!雖然沒有暴力相向,但精神上的折磨已讓我不堪負荷!平時也常因為細故爭吵及冷戰,先生多次以死威脅作為求取原諒的手段!婆婆也曾幫他謊稱病重對我及家人施壓!之前提及先生經濟狀況,並非他家經濟狀況不好,而是因先生無一技之長,他爸媽用錢拜託人找了份臨時工給他,之前他們給的聘金也幾乎都花在結婚用品(婚紗...)新房(他家)的裝潢及家具還有小孩的花費!之前結婚宴客男方家喜宴酒席(約二十萬)收回禮金十幾萬!也全數被公公拿走!其他生活開銷皆是我個人薪資支付。他又涉及賭博案件被解職,現在他們不同意協議離婚!而且他家人時常到娘家或用電話要求原諒先生,極其袒護!且婆婆多次以威脅口氣告訴我他們有權利將小孩抱走,逼我妥協,我家人也因此深受其擾!且因先生家認識一些希望民意代表,我家人擔心他們會動用關係對我施壓及搶走小孩監護權!真的很希望能借重洪律師的豐富經驗!請洪律師您幫忙我及家人度過難關。   洪律師: 一、因民法1052條第1項關於判決離婚的事由中規定「10、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如果你先生的簽賭案未被判刑,就不構成該條的離婚理由。 二、一般協議離婚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理由大都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一方惡意遺棄他方,或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三類,而究竟如何主張,需由律師與當事人詳細面談才能做最好主張。 三、如果在協議離婚期間,對方要抱走小孩,你也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小孩暫時由你監護,也可同時告離婚,由法官一併審理。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Q:如何申請改定子女監護權?

Q:如何申請改定子女監護權?請問洪律師:洪律師您好,目前正準備和前妻進行孩子撫養權的官司,想請問以下幾點問題:1.爭取孩子撫養權的訴訟會在何地進行? 是父親還是母親的戶籍地或是居住地? 抑或是孩子的戶籍地?2.請問想在孩子撫養權的訴訟勝訴,有哪幾個重要的條件?洪律師:一、因您已離婚,如果監護權已約定給對方,現在要爭取小孩監護權,與一般聲請法院判決離婚並附帶請求酌定子女監護權的情形不同,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之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所以如提出改定監護權事件,會在您孩子戶籍地或居住地的法院進行。二、在改定監護權事件時,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你必須提出你前妻在監護子女上對子女有何教養不當、不讓你探視或其他對子女不利的理由及證據。而且法官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並注意子女之意願、年齡等情事項來作裁定。因此,在實務上,法官會委託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提出訪視紀錄,其主要訪視要點為1、雙方之職業及收入;2、健康狀況;3、婚姻/生育狀況;4、監護動機與監護意願;5、被監護人之意願;6、家庭互動與成員態度;7、居家環境;8、生活狀況;9、教養態度與照顧計畫;10、經濟狀況等,此外,社工人員並會就訪視紀錄作綜合判斷,提出其個人之評估意見,建議由父或母監護,通常法官亦會予以尊重而採為裁定判斷基礎之一。因非訟事件法第128條亦規定,如果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法官於為裁定前,原則上必須親自聽取該名子女之意願。總結來說,改定監護權人的事件,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及證據,以認定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也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紀錄及子女之意願來作判斷。所以你應提出由對方監護子女有何不利的理由及證據,也要能爭取子女在法庭上向法官表示日後願意與你同住,較能取得監護權。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非訟事件法第128條:「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法院就前條事件為裁定前,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Q:子女可否減輕或免除對父母親之扶養義務?

Q:子女可否減輕或免除對父母親之扶養義務?請問洪律師: 我與前夫離婚已五年,孩子的監護權雙方共有,但前夫未依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給付贍養費,孩子的生活費、學費、扶養費等,前夫皆未負擔,請問,我可以幫孩子向法院申請『對父親免除扶養』嗎?因為前夫負債又沒工作,我怕將來他老了會反過來拖累孩子。再請問,要如何申請呢?我要準備什麼資料來證明前夫未盡到扶養責任。洪律師:一、 依您所述,是唯恐前夫於晚年對子女主張民事上之權利或追究刑事上之責任,所以希望經由法院預先免除子女之扶養義務。但,在您的前夫還沒做任何法律上的動作以前,不建議子女先行起訴「確認扶養義務不在」,因為依法院的見解,得否提起「確認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存否」之訴訟,在法律上之認定相當嚴格,通常需有具體事實證明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始得提起。站在避免您可能浪費勞力、時間及費用之立場,仍建議於有「具體事件」發生時(例如前夫提起訴訟,或如上開判決事例,子女遭養護中心求償之狀況),再採取相對應之動作較為妥當。二、 當您的前夫果真進行民事訴訟要求子女給付扶養費,您的子女可分別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而為抗辯。例如您的子女在民事上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主張您前夫對於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而「減輕扶養義務」;假如「情節重大」,可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除扶養義務」。三、 如果您想事先準備證據蒐集的動作,建議可以保留您及子女之歷年存摺明細、子女歷年支出,並可請親人證明您的前夫確實「未對子女盡扶養義務」。參考法條:民法第 1118-1 條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2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3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Q:颱風假,雇主可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

Q:颱風假,雇主可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請問洪律師: 我在高雄市上班,先前因颱風來襲,市長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所以我也就沒去上班,想不到隔月發薪水時,全勤獎金竟遭扣除未予發放,經詢問後始知員工因颱風來襲致未至公司上班時,亦為扣發全勤獎金之事由。想請問洪律師,公司如此作法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 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二、 所以您所任職之公司不得因員工於颱風天未至公司上班即予扣發全勤獎金。而且同要點第9點規定:「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如您任職之公司違法扣發員工全勤獎金之行為,因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請假應給之假期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款之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公布公司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Q:先生習慣性說謊造成心理及生理莫大負擔,應該如何請求離婚?

Q:先生習慣性說謊造成心理及生理莫大負擔,應該如何請求離婚?請問洪律師:    我與先生結婚已半年,現有一子剛滿三個月,婚後因工作關係並未與先生同住,生產後小孩都是由娘家媽媽及我照顧!因先生長期有說謊習慣!原先幾次發現都以原諒處理,日前買車時貸款,先生當擔保人才發現他在外有欠卡債,且被兩家銀行列為信用不良及呆帳戶,還涉及簽賭。目前我在貿易公司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每月約六至七萬!扣除車貸和信貸及生活開銷每月可剩餘約兩萬存用,先生目前則是在加工區擔任臨時工月薪一萬八,但收入不穩!之前曾半年多才領薪水!其他時間則是務農但收入不定!平日小孩和開銷皆是由我負擔,因先生習慣性說謊現已造成我心理及生理莫大負擔!想結束這段婚姻,請問:一、和先生辦理離婚的可能性?二、關於孩子的監護權爭取的機率有多大?三、先生在外頭的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我與小孩?洪律師:一、因為訴訟離婚有相當的要件,如果你認為你的先生習慣性說謊,已造成你身心莫大負擔,而想要離婚,理由不是很充分,是否你們相處還有其他問題,例如常吵架、冷戰、辱罵、打人等虐待行為?且他的簽賭案件判決如何?他是否為組頭?都會對訴訟離婚有影響,所以以你目前的情形,有可能成立民法第1052條第3款「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同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離婚理由。二、如果可協議離婚或訴訟准離婚,因小孩平日都由你照顧,且實務多採「幼兒從母」原則,因此由你取得監護權的機率相當大。三、夫妻的債務法律上自行負責,除非夫過世,他的債務才會由繼承人繼承,但是事實上,如果他欠債,債權人也會騷擾你們全家,造成困擾。參考法條: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Q:保證債務與夫妻財產制?

Q:保證債務與夫妻財產制?請問洪律師:我與先生在102年結婚,先生在99年曾幫友人做個人信貸保證人,結果最近收到銀行催繳單,銀行說原借款人跑掉。請問先生的負債是否為夫妻共有呢?銀行會扣押老婆名下的財產嗎?如果銀行一直找不到原借款人,先生是否就必須永遠承擔這筆負債呢?我們結婚時並未申請所謂的夫妻財產共有或分開,現在申請分開制有效嗎?老婆能不用理會丈夫的負債嗎?謝謝您!洪律師:一、因為你先生是連帶保證人,如果借款人不還款,你先生就要負連帶責任還款,但還款後,你先生可再要求原借款人償還。二、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原則採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人名下財產為夫妻各自所有,且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所以你應該不會承擔此筆債務,也不用現在申請分別財產制。但如果你先生未償還保證債務,在他過世後,你及子女會繼承到這筆債務,到時候可視情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參考條文: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民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Q:父母親替人作保,子女是否會被連累?

Q:父母親替人作保,子女是否會被連累?請問洪律師:我爸在外面幫人作保我們皆不知情,如今知道債務人跑路了;我媽跟我們小孩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我們名下有不動產等,我也已經嫁出去了,是否會影響到我跟我母親呢?母親該離婚解決嗎? 洪律師:一、保証債務是由你父親自已承擔,債權人只可依保證契約對他提吿,並向法院聲請扣押他的不動產、存款及薪水。因你們並非契約當事人,債權人無法扣押你們家人的財產,所以不會影響到妳跟妳母親。二、如果將來你父親往生後,建議你們可以選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方式,避免因概括繼承而承擔你父親的債務。三、又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之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你母親並不用以離婚作為解決方法。參考法條: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1023條第1項:「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Q:父母親個人的債務,子女是否應負償還的責任?

Q:父母親個人的債務,子女是否應負償還的責任? 請問洪律師:父母向他人借貸,目前無力償還,父親只有一塊地(與他人共同持有)可以用來償還目前債務,父親與債權人協商,願給A債權人2/1的地,其餘1/2給另一位B債權人,但A債權人不同意,父母很有誠意要清償這筆債務,但因其中一位債權人不願接受,所以無法償還,目前父母親尚在,無法使用拋棄繼承,請問兒女們一定要負擔還債的義務嗎?假設對方訴諸法律,兒女們的薪資戶是否會被凍結,用來幫父母還債。我們不懂法律不知如何處理,請律師幫幫忙提供我一些資訊? 洪律師:依民法199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所以你父母向他人借貸,目前無力償還,因債務人僅是你父母,子女並不需負擔起還債的義務。除非子女擔任父母的保証人、或簽本票給債權人、或於父母死後未拋棄繼承,兒女才要負擔還債的義務。所以如無前述情形,兒女薪資帳戶應不會被凍結。參考法條: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