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採樣:2017年5月間,於雙北地區的量販店、超市以及烘焙材料行等販售通路,購得5件人造奶油抹醬與脂肪抹醬,7件烘焙用固態油脂,共計12件樣品。 2.價格調查:12件樣品內容量介於160~900公克,售價介於65~179元,換算成每百公克價格介於11.7~58.9元。 3.外包裝標示調查:12件樣品中,有8件屬於包裝食品,其標示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 4.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調查:8件包裝食品,其標示皆符合規定。 5.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調查:6件包裝食品名稱未來恐不符合規定。 6.反式脂肪含量檢測:12件樣品中有1件未檢出;3件檢出量介於0.10~0.30公克/100公克;5件介於0.31~1.0公克/100公克;2件介於1.1~2.0公克/100公克;1件介於3.0~4.0公克/100公克。 前言 脂肪是人體必需的營養成分之一,除了可提供人體活動所需的能量之外,還能幫助人體吸收脂溶性維生素A、D、E、K等,依衛福部「每日飲食指南」建議,每人每天油脂類的攝取量應占總攝取熱量的20~30%,攝取過少會影響身體機能,攝取過多則會造成肥胖等問題,影響身體健康。 脂肪是由脂肪酸和甘油所組成,脂肪酸可分為飽和脂肪酸與不飽和脂肪酸,飽和脂肪酸沒有順式與反式之分,早期的研究指出,攝取過多的飽和脂肪,可能會導致心血管疾病,常用於烹飪與烘焙的豬油、牛油與棕櫚油等,其飽和脂肪酸含量達30%以上,皆屬於飽和脂肪含量較高的油脂。 有鑑於飽和脂肪對身體的危害,減少人類對飽和脂肪的攝取量,在20世紀初期,食品工業發展油脂部分氫化的技術,將植物油經過氫化的加工步驟,製造出可耐高溫、不易變質且不含膽固醇的不完全氫化植物油,以此取代飽和脂肪酸含量較高的豬油與牛油等,不但能降低成本,且能達到減少飽和脂肪攝取的健康訴求,因此許多食品業者以及烘焙業者,紛紛改用不完全氫化植物油取代飽和脂肪酸含量較高的油脂,在當時蔚為風潮。 不完全氫化油雖然有油質穩定與成本低等優點,但油脂在不完全氫工過程中,卻可能大量產生反式脂肪(trans fat,或稱反式脂肪酸trans fatty acids, TFAs)。近年來,有愈來愈多的研究報導指出,攝取過多反式脂肪,會使血液中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holesterol)的濃度增加,進而提高罹患冠狀動脈心臟疾病(coronary heart disease, CHD)的風險,也可能與其他心血管疾病(cardiovascular disease, CVD),肥胖和2型糖尿病風險的增加有關,其對健康造成的危害,不亞於飽和脂肪,因此各國開始對於不完全氫化植物油的使用進行重新檢討。 2002年,美國國家科學院確定反式脂肪沒有安全的水平,因為它們不是必需的,且對人類健康沒有任何已知的好處;2003年世界衛生組織提出反式脂肪低於攝入總能量1%的建議;同一年,丹麥率先立法規定加工食品中的反式脂肪含量不得超過2%,之後奧地利、冰島、挪威、瑞士、匈牙利、拉脫維亞也效法丹麥,制定相關規定。2017年3月,歐洲議會更是要求歐盟委員會在2年內制定歐洲的反式脂肪限令。2006年,美國紐約市率先發布餐館反式脂肪禁令;美國聯邦政府則是於2015年6月宣布,未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核准,食品業者不得販售部分氫化油或含有部分氫化油的食物,當時給予業者3年的緩衝期,此規定將在2018年全面實施。2017年4月,加拿大衛生部提出反式脂肪禁令的提議通知,禁止使用工業生產的部分氫化油,並將其納入到食品汙染物和其他摻偽物質清單,從而禁止在食品中使用。 台灣目前實施的包裝食品營養標示相關法規,規定自2008年1月1日以後製造的包裝食品,必須於營養標示中的脂肪項目下增列飽和脂肪和反式脂肪的含量,讓消費者在購買時能有選擇的依據。 在使用限制方面,食藥署在2016年4月公告「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此限制中規定,完全氫化油(經氫化處理,達完全飽和或接近完全飽和,碘價小於或等於4之油脂),得使用於食品,但經氫化處理而未達完全飽和的不完全氫化油(碘價大於4),不得使用於食品,此規定將在2018年7月1日開始實施。 反式脂肪風險較高的食品為油炸食品、烘焙類食品等,其中常見的烘焙類食品包括各式奶油抹醬、酥油與白油等,為了解市面販售的人造奶油抹醬以及烘焙使用的固態油脂是否有反式脂肪含量過高的問題,消基會針對市售人造奶油抹醬、脂肪抹醬、烘焙用的酥油及白油等12件樣品,進行反式脂肪含量的檢測,替消費者把關,檢測結果供做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2017年5月間,於雙北地區的量販店、超市以及烘焙材料行等販售通路,購得5件人造奶油抹醬與脂肪抹醬,7件烘焙用固態油脂,共計12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外包裝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消基會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調查 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進行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消基會 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調查 依《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進行 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消基會 反式脂肪含量 參照衛福部食藥署公告「食品中脂肪酸之檢驗方法」(102年11月28日部授食字第1021950978號公告訂定) 與樣品標示值做比較,並 參考「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 杜夫萊茵高雄實驗室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經檢視,本次12件樣品中,有8件屬於包裝食品,其標示皆符合規定。 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須於包裝容器外之明顯處,提供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鈉、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與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等。經檢視,本次12件樣品中,8件屬於包裝食品,其標示皆符合規定。 依《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定奶油及鮮奶油等由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其中所含的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或「鮮乳油」。若是以其他食用油脂製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脂肪抹醬」,且均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做為產品外包裝之標示,此規定已於7月1日正式施行,在2017年7月1日以後製造的商品,都須遵循此規定。檢視本次購買的12件樣品,其中編號1號「寶宏安柏北海道植物奶油Sweet」、2號「愛羅莉植物奶油」、4號「Moi植物性奶油」、7號「雪印植物奶油」、10號「鮮醇奶油抹醬」與11號「奶油抹醬」等6件商品,其商品名稱皆不符合《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雖然這6件商品製造日期皆在2017年7月1日之前,不屬於此規定所規範的範圍,但業者仍應盡速改善,以符合規定。 價格調查 12件樣品內容量介於160~900公克,售價介於65~179元,換算成每百公克價錢介於11.7~58.9元,其中編號8號「香友酥油」、9號「香友白油」與12號「乳瑪琳」較便宜;編號1號「寶宏安柏北海道植物奶油Sweet」較貴。 反式脂肪含量標示及檢測 反式脂肪在天然食品中含量非常少,僅微量存在於牛、羊等反芻類動物的肉及生乳中,但油脂在不完全氫化的加工過程中,卻可能大量產生。 依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每日反式脂肪的攝取量不應超過總熱量的1%,若以每日攝取總熱量2,000大卡計算,每天攝取反式脂肪的上限約為2.2公克,依衛福部國健署資料,每天若攝取4~5公克的反式脂肪,就足以使血液中膽固醇升高,並增加23%罹患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反式脂肪標示值的誤差允許範圍為實測值應小於等於標示值之120%,而得以「0」標示之條件為「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總脂肪不超過1.0公克;或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反式脂肪量不超過0.3公克」,符合條件者才可標示為「0」。若以標示0.3公克/100公克的食品計算,攝取約700公克的該食品,就可能有反式脂肪攝取過量的問題。 本次12件樣品中,有9件標示反式脂肪含量,其中8件屬於包裝食品;1件為散裝食品。此9件樣品中,有3件樣品反式脂肪含量標示為「0」,實測結果為1件未檢出;2件檢出量為0.10~0.30公克/100公克,此3件樣品皆符合反式脂肪酸含量可標示為「0」的規定。6件反式脂肪含量標示為0.31~2.2公克/100公克的樣品,實測值皆小於標示值之120%,雖然皆符合規定,但編號7號「雪印植物奶油」標示反式脂肪含量為1.4公克/100公克,實測值僅不到0.5公克/100公克,為標示偏差較大的商品,雖未違反規定,但業者仍應修正標示,以提供消費者正確的商品資訊。 另外3件未標示反式脂肪含量的散裝樣品,2件反式脂肪檢出量為0.31~1.0公克/100公克;1件檢出量為3.0~4.0公克/100公克,為編號12號「乳瑪琳」,此件樣品為本次反式脂肪檢測值最高的樣品。 結論 台北市衛生局於2015年10月,曾對北市的連鎖速食店、烘焙業、早餐店、咖啡飲料店與攤商等通路所使用的奶精、抹醬、炸油與烘焙用油脂等21件產品原料,進行反式脂肪含量檢測,檢測結果有9件未檢出;11件介於0.3~2%;1件介於2~5%,其中檢出反式脂肪含量最高的產品為烘焙業者所使用之「頂級烘焙專用油」(檢出量為4.7%)。本次檢測共計有57%樣品超出0.3公克/100公克標準。 台北市衛生局於2016年再次對北市的連鎖速食店、烘焙業、早餐店及咖啡飲料店所使用的奶精、抹醬、炸油、烘焙用油脂與軟質巧克力等25件產品原料,進行反式脂肪含量檢驗,檢測結果有10件未驗出;11件介於0.3%~2%;4件超過2%,其中「阿羅利特選純奶油」(檢出量為4.07%)、「瑞喜心純牛奶油」(檢出量為3.97%)、「德紐含鹽奶油SALTED BULK BUTTER」(檢出量為3.62%)及「營養奶油」(檢出量為2.21%)等4件樣品,是這波稽查中,反式脂肪含量較高的商品。本次檢測共計有60%樣品超出0.3公克/100公克標準。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於2017年8月公布到大賣場買回50件食品的反式脂肪含量檢測結果,其中7件的反式脂肪含量超過0.3公克/100公克(其中有2件是在20%誤差範圍內),共計有10%樣品檢出反式脂肪含量超出0.3公克/100公克。 消基會本次調查的12件食品樣品中,有8件超0.3公克/100公克,將本次結果與台北市衛生局在2015年與2016年所做的2次抽驗做比較(請見表3、檢測結果比較表),結果顯示各式抹醬、炸油與烘焙用油脂,是反式脂肪風險較高的商品。 食藥署雖然已於2016年公告「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規定不完全氫化油不得使用於食品,但此規定要到2018年7月1日才生效,目前正處於法令上路前的緩衝期。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應優先注意標示的反式脂肪含量,盡量不要購買含有反式脂肪以及成分標示中有「氫化植物油」、「半氫化植物油」或是「精製植物油」的食品,以降低攝入反式脂肪的風險。 對食藥署之呼籲 食藥署在2016年4月公告「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規定從2018年7月1日起,經氫化處理但未達完全飽和的不完全氫化油,不得使用於食品。目前正處於法令宣導的緩衝期,在新法未正式上路之前,政府應加強宣導,並督促業者改善配方以符合規範,降低緩衝期間對國人健康的危害。而在明年此規定正式上路後,應加強抽檢與查廠,落實此規定,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 目前包裝食品的反式脂肪含量在0.3%以下者,可標示為「0」,此規定過於寬鬆,建議參考「食品中脂肪酸之檢驗方法」及認證實驗室的反式脂肪酸定量極限,將可標示為「0」的條件,向下修正為反式脂肪含量在0.1%以下者,以更科學和嚴謹的規定,降低消費者攝入反式脂肪的風險。 對地方政府之呼籲 地方政府除了應加強對於包裝食品反式脂肪含量的管理之外,建議參考先進國家地方政府之作法,禁止校園營養午餐使用含反式脂肪的油品與食材。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中,僅針對營養午餐所使用的農產品與基因改造食品有相關限制,建議應增列條文明確禁止營養午餐使用含反式脂肪的油品或食材,以維護學童與青少年的健康。 對業者之呼籲 減少反式脂肪的攝取,是目前的健康趨勢,業者在食品配方的調配上,應盡量使用天然油脂,避免使用不完全氫化油,或是選擇經「交酯化技術」或是「冷凍捏合」的油脂,以降低食品中的反式脂肪含量。若是食品配方中有使用氫化油,應該誠實標示,讓消費者有選擇的依據。 本次12件商品中,有4件屬於散裝商品,其中1件商品標示完整;3件無營養標示,雖然散裝商品並無強制規定須有完整標示,但商品資訊為消費者選購的依據,因此建議販售散裝商品的商家,還是應該於商品外加上完整的標示,以提供消費者完整的商品資訊,作為選購時的參考。 依食藥署公告「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自2018年7月1日起,經氫化處理但未達完全飽和的不完全氫化油(碘價大於4),不得使用於食品。若食品檢測出反式脂肪含量偏高,其反式脂肪來源極有可能就是配方中的不完全氫化油,因此提醒業者,除了應在商品外確實標示反式脂肪含量之外,對於反式脂肪含量偏高的商品,應檢視其配方中是否有使用不完全氫化油,若有,則必須在法規上路前的緩衝期限內,盡速調整配方,以符合規定。 對消費者之呼籲 《台灣營養學會雜誌》在2005~2008年間,曾調查19歲以上成人,以其血漿檢體進行脂肪酸分析,比較血液中反式脂肪含量多寡。分析結果顯示,無論在女性或男性,皆以19~30歲的青年人血中所含的反式脂肪量最高,且皆顯著高於31~44歲壯年、45~64歲中年及65歲及以上的老年期,推測青年人血液中反式脂肪含量較多的原因,可能與愛吃油炸食品與烘焙食品有關。 丹麥和紐約市為最早推動食品中反式脂肪限令的國家和城市,保障人民健康的成效顯著。2016年〈丹麥的人造反式脂肪和心血管疾病政策〉(American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一文,指出政策實施前幾年,丹麥的心血管疾病死亡人數每10萬人中平均有441.5人,在政策落實後3年,減少14.2人;2016年,〈反式脂肪和心血管疾病死亡率:紐約餐館禁令的證據〉(Journal of Health Economics)一文,指出紐約餐館反式脂肪禁令政策落實後,心血管疾病死亡率降低4%,即每10萬人的心血管疾病死亡率減少12人。2017年,〈紐約市在反式脂肪限制之前和之後的心肌梗塞和中風之醫院住院率〉(JAMA Cardiology)一文,指出紐約市在反式脂肪禁令落實之後3年,消費反式脂肪導致的心血管事件住院率,降低6.2%。2017年,〈澳大利亞反式脂肪酸攝入對冠狀動脈心臟疾病負擔的貢獻:建模研究〉(Nutrients)一文,指出教育和收入與反式脂肪酸攝入量(p 值 ≤ 0.001)呈中度和反向關係,減少工業反式脂肪酸暴露的政策,可以減少社會經濟中的健康不平等。 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優先購買標示完整且反式脂肪含量標示值較低的商品,避免購買成分標示含有氫化植物油的食品,並少吃油炸食品,以降低攝入反式脂肪的風險。 人造奶油抹醬與烘焙用固態油脂,除了反式脂肪的風險較高外,因其配方中大多有使用飽和脂肪含量較高的棕櫚油,因此亦屬於飽和脂肪含量較高的食品。 依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建議,每日飽和脂肪的攝取量,不應超過總熱量的10%,攝取過多飽和脂肪會增加罹患心血管疾病的風險。消費者可以將烘焙過的核桃或杏仁等堅果打成泥狀,以自製堅果抹醬代替人造奶油抹醬,如此不但同樣有香濃滑順的口感,亦能攝取堅果中的各類維生素,兼顧美味與健康。 表3、反式脂肪檢測結果比較表 樣品 總件數 超出0.3公克/100公克件數 超出0.3公克/100公克件數百分比 奶油球、奶精、鮮奶油 人造奶油抹醬、巧克力抹醬 棕櫚油、沙拉油、炸油 烘焙用油脂 未檢出 檢出 (檢出值) 未檢出 檢出 (檢出值) 未檢出 檢出 (檢出值) 未檢出 檢出 (檢出值) 台北市衛生局(2015年) 4 0 1 1 (0.6%) 3 8 (0.5~1.7%) 1 3 (0.6~4.7%) 21 12 57 % 台北市衛生局(2016年) 3 1 (0.39%) 1 7 (0.36~4.07) 6 4 (0.11~0.99%) 0 3 (0.48~3.62%) 25 15 60 % 消基會 (2017年) - - 1 5 (0.27~1.62%) - - 0 6 (0.3~3.36%) 12 8 67 % 消保協會 (2017年) (註1) - - - - - - - - 50 5 10% 註:1.在消保協會的官網與網路新聞,查無完整的檢測產品種類與檢測結果。 ※表2反式脂肪檢測結果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9月號437期60~63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今(2017)年6月初歐盟地區傳出芬普尼可能污染雞蛋的訊息;7月20日,歐盟的食安通報系統突然發出警告,指比利時出產的雞蛋商品,檢驗出違法超標的殘留農藥「芬普尼」(Fipronil),包括雞蛋和其衍生產品,風險時間可能長達一年。此一警訊,在歐盟地區延燒近一個月,波及16個國家,回收雞蛋超過百萬顆。 就在歐盟執委會8月11日宣布,將於9月26日就雞蛋受殺蟲劑芬普尼汙染事件召開會議之際,傳出香港成為第一個受毒雞蛋影響的亞洲地區,接著傳出芬普尼雞蛋事件也波及南韓。南韓媒體表示,國民每年平均吃下約12.5顆「毒雞蛋」,除「芬普尼」外,京畿道光州的某家養雞場內,還驗出另一種殺蟲劑成分「畢芬寧」(Bifenthrin),含量約為0.0157毫克,略超過標準值0.01毫克。 而這個時候,衛福部食藥署在8月16日宣稱,今年從元旦至8月11日間,台灣僅從美國進口約459噸生蛋,沒從其他國家輸入,歐洲毒蛋不影響我國,且為了確保國人食品安全,該署已於同日啟動北中南三區通路之雞蛋稽查抽驗專案;18日公布10件雞蛋之檢驗結果皆未檢出芬普尼。 只是,食藥署這個宣稱在4天後(8月22日)被打臉。農委會防檢局的記者會上宣布驗出3件國產雞蛋有芬普尼,其中彰化連成牧場153ppb為最高,使台灣進入10天的緊急查驗流程。 28日,行政院跨部會小組下達最後通牒,表示下游食品業者如用到問題畜牧場來源的雞蛋,應立即停用,並於當晚6時前完成回收,否則將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最高開罰150萬元。然而,29日晚間農委會突然又發布新聞稿,指稱嘉義縣一處原本未檢出的蛋雞場,突然檢出殘留芬普尼;另食藥署追查下游流向,發現嘉義有業者換蛋,且業者仍未交代6萬顆芬普尼雞蛋的流向,原本以為要結案的芬普尼雞蛋事件又冒出新的火花。 消基會指出,芬普尼雞蛋事件爆發期間,觀察到主管食安管理的食藥署無視各國為確保其國人食品安全,而進行大規模查驗、封存動作,反而輕描淡寫地在月初抽檢10個包裝蛋品,便宣布台灣沒有受到影響,不料卻在幾天後被防檢局戳破偏安心態,反倒拉著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大規模稽查,封存百萬多顆雞蛋。 在該起事件,消基會發現並呼籲: 食藥署18日宣稱國內雞蛋未受芬普尼雞蛋事件影響,然4天後防檢局宣布國產雞蛋有3件檢出芬普尼,政府這樣的處理,讓消費者仍繼續食用有毒的蛋品,政府是否該負責任? 在「食安五環」中,第一環「源頭控管」在本次事件已見破功,不管是食藥署的「食安雲」或是化學局的「化學雲」,或是農糧署的「生產履歷系統」都未發揮大數據分析、跨部會勾稽查核、有效阻絕的功能,以致非准用的芬普尼流入雞蛋及其製品。 第三環「加強查驗」沒有針對高違規、高風險、高關注產品,提高查驗比率亦是破功;如4月21日公布的戴奧辛毒雞蛋,及本次的芬普尼雞蛋(及其他可能使用在食用動物的環境用藥)均沒有看到查驗績效;且僅針對雞蛋,並未包括雞蛋衍生製品,例如麵糰、液體蛋等都可能會有芬普尼的蹤跡,因此,食藥署應該要趕緊列出追蹤查驗對象,否則消費者繼續吃下肚,到時又該如何賠償呢?! 第五環的「全民監督食安」雖然有建立全民監督防護網絡,啟動1919全國食安專線,但此次未見其效,消基會多次申明,要確保食安,就必須要有公正第三方加入例行稽查、緊急處置等工作,補強全民監督食安的不足,比如說,這次芬普尼雞蛋事件就顯示出採樣(只採包裝蛋品,未包括散裝蛋品)、指紋資料庫的缺漏(可以發現問題,提出預警)。全國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皆在動員,資源皆感不足,立委在前瞻計畫編列食安經費的美意,應要分配給參與食安的所有單位,而非僅斥資20億元給食藥署興建實驗大樓,請食藥署長告訴民眾「蓋國家實驗大樓可以解決哪些食安問題?」 本次事件,檢視各部會緊急應變機制與通報系統的表現,農委會值得肯定,全面性稽查及善用檢驗資源,得以在短時間內追溯問題與封存問題雞蛋;相對之下,食藥署採樣沒有科學性規劃(10顆不具代表性且高貴的蛋品),逕自公布檢驗結果,令人失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宗旨便是維護食品安全,採取源頭管理,建立資料庫及流向追蹤,防止有毒物質流入食品,避免危害國人健康的風險。在這次芬普尼雞蛋事件,化學局缺席了! 台灣目前並無合格的食用動物用的環境用藥,以致農民無所適從,僅聽任藥商建議購買。食安事件過後,消費者關心的是可能遭受的風險,以這次事件為例,風險標的(除了芬普尼,還有其他殺蟲劑嗎?)風險暴露(持續多久?用藥種類?有無更安全用藥?)風險來源(除了雞蛋,是否還有其他食品中標?),請政府也要說清楚、講明白,以安消費者的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中元普渡將至,準備豐盛的供品祭拜祖先、神明、好兄弟皆是民間傳統習俗,量販店、超商及網購平台也早看準商機,紛紛推出各種優惠活動與特惠組合,搶攻消費者荷包。 除了各式各樣的祭品,普渡金更是不可缺少的必買用品,走進量販店,排列整齊的「好兄弟量販包組合」、「好兄弟普渡金紙特惠包」、「好兄弟專用門口金紙超值組」等,各種組合讓人看得眼花撩亂;傳統香舖店門口也排放著一包包的普渡金包,一包100到600元不等,有一般普渡金、元寶蓮花普渡金與附加毛巾臉盆金條蠟燭的豪華普渡金,任消費者依需求選購。 消基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於8月13至31日間,於台北地區的量販店、香舖、生活百貨等實體販售通路與網路通路進行採樣,並依據《商品標示法》對香品及金、銀紙進行調查,檢視其品名、製造商資訊、產地等中文標示是否清楚完整。 一、抽查20件祭祀用品,商品標示僅20%合格 本次調查香品與金、銀紙各10件商品,香品價格落在10~125元之間,金、銀紙價格落在10~158元之間,因包裝、規格、重量皆不同,故價格落差較大。 依據《商品標示法》規定,祭祀用品屬一般商品,應標示「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 本會此次抽查香品與金、銀紙標示,發現10件香品中僅編號6「特製正沉檀香」符合商品標示規定;其餘9件香品中編號4全無標示,編號2「正粧黑沉香」與編號5「特製晏息名香」電話標示錯誤,編號10「沉檀香」未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與製造日期,另6件香品未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主要成份及材料與製造日期。 而10件金、銀紙樣品中,僅編號1「拜門口好兄弟金紙」、編號5「好兄弟普渡金紙量販包」、編號6「拜好兄弟門口金紙」3件商品符合商品標示規定,其餘7件樣品中編號3及編號8全無標示,編號2「普渡公金」電話地址標示錯誤,另4件樣品未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主要成份及材料與製造日期。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5條規定:「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身或其包裝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而本會同仁調查時發現,一般香舖店中,擺放散裝金、銀紙的架子上僅標示金額,並無製造商、產地、製造日期這些可讓民眾辨識的資訊。 消費者在使用香品與金、銀紙後,應立即洗手,以避免誤食可能含有的化學物質。於室內焚燒香品時,應保持通風,以避免香品燃燒所產生氣體、煙塵累積而被吸入,造成對於身體健康之傷害性。如要自行焚燒紙錢時,儘量站在上風處,以免吸入過多有害氣體,並且燃燒紙錢的地點,以在通風良好的場所或戶外場所燃燒紙錢最佳,同時要注意餘燼是否完成熄滅,才不致釀成失火意外。調查結果發現樣品皆未標示注意事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因此本會呼籲業者,應加強商品相關資訊之標示,避免消費者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否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不符合之商品,主管機關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之規定處置。 二、主關機關無認證標準,環保香與金紙淪為口號 據環保署空保處的統計,國人105年約焚燒紙錢19.5萬公噸,燒香約2.1萬公噸,而燃燒後會產生硫氧化物、一氧化碳、苯、甲苯、甲醛、多環芳香烴等多種物質,其中苯、甲苯、甲醛、多環芳香烴具有致癌性,人體吸入後會對健康造成損害。環保署也呼籲民眾可採「購買環保金紙」、「減少紙錢和香使用量」、「集中焚燒」等方式祭祀,減少空氣汙染。 環保署的呼籲言猶在耳,但消基會電訪後發現,環保署鼓勵民眾選購環保金紙,但卻無訂定「環保金紙」、「環保香」的認證標準,民眾購買時僅能憑業者口述得知商品是否環保,而無法從包裝或標示上確保自己選購的商品是認證之環保商品。 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對於香品與金、銀紙之品質檢測標準如下,CNS 15047「香品」國家標準規定為:(一)游離甲醛含量:0.3 mg/L以下;(二)重金屬:鉛1000 ppm以下、鎘100 ppm以下;(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苯0.20 ppm以下、甲苯0.35 ppm以下、二甲苯1.0 ppm以下、二氯苯0.20 ppm以下;CNS 15095「金、銀紙」國家標準規定為:(一)游離甲醛含量0.3 mg/L以下;(二)重金屬鉛1000 ppm以下;(三)鎘100 ppm以下。但因香品與金、銀紙皆屬非應施檢驗商品,即政府無強制此類商品需符合規範才可販售,故目前市售的「環保金紙」與「環保香」皆為業者標榜,並無實際的把關結果可供參考。 三、集中焚燒,保持通風、用紙條(袋) 健康又環保 隨著環保意識抬頭,近幾年各地紛紛推廣金、銀紙集中焚燒,減少空氣汙染,許多公司行號、社區住戶也都採登記方式,統一購買、焚燒。基本的普渡金內含壽金、刈金、福金、普渡公金文疏、普渡旗、巾衣、小銀金等,其中壽金、刈金、銀金等多用橡皮筋捆束成疊,再將全部的金、銀紙以塑膠袋裝袋;祭拜完後,便將普渡金裝入原本的塑膠袋中,或採用裝箱的方式集中放置,託專人送至鄰近廟宇中焚燒或是向當地的環保局預約金、銀紙錢巡收專車運至焚化廠焚燒。希望透過焚化廠先進的污染防制設備,減少露天焚燒紙錢對環境及人體健康的危害。 內湖焚化廠表示,為尊重民間信仰習慣及消除民眾疑慮,每年普渡焚燒金紙前,焚化廠都會舉辦淨爐儀式,清除之前焚燒垃圾殘留的氣味與殘跡;而因民眾皆會在裝著普渡金的塑膠袋外寫上供奉文字,或將寫好的普渡公金文疏裝入袋內,基於尊重宗教信仰,焚化廠的工作人員並不會將外層塑膠袋打開取走,故金、銀紙錢巡收專車入廠後,便直接將一包包用塑膠袋裝的金、銀紙送進焚化爐焚燒。 消基會提醒民眾,中元普渡人潮眾多,大量金、銀紙無法即時於金爐焚燒,如委託廟宇或自行在家焚燒普渡金,則不可因為怕麻煩便將整包或整疊紙錢投入焚燒,應保持通風,避免燃燒不完全,產生的粒狀污染物、一氧化碳、硫氧化物等多項空氣污染物以及戴奧辛散發至空氣中,傷害身體。 消基會呼籲,金、銀紙製造商應以紅紙條或其他可燃物質取代橡皮筋,販售商應以紙袋取代塑膠袋,避免消費者不注意將整疊紙錢丟入香爐焚燒,進而產生有毒物質危害人體。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應於民俗節慶之前加強稽查及檢驗香品與金、銀紙,才能確保消費者買到符合標準的商品。 應制定香品和環保金、銀紙的環保標章規格,輔導業者開發替代產品,減少對弱勢業者的經濟衝擊。 應落實本土製造商品檢測規範,並要求進口商檢附檢測報告,確保品質。 應不定期抽查焚燒香品與金、銀紙之廟宇或公共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以維護民眾健康。 輔導寺廟採用環保金爐和透過改善通風等污染防治,減少室內空氣污染。 對業者 香品與金、銀紙製造商應落實包裝商品安全性及標示的正確性,販售商應在架上標示散裝商品製造資訊,維護消費者權益。 香品與金、銀紙製造商應以紅紙條或可燃物取代橡皮筋,販售商應以紙袋取代塑膠袋,避免消費者直接焚燒整疊紙錢,產生有毒物質危害人體。 香品與金、銀紙製造商應優先生產環保標章規格及CNS規範的香品及金、銀紙。 對消費者 選購商品時,應注意檢視業者在商品包裝說明及所提供的商品資訊。 優先選購符合環保標章規格及CNS規範的香品及金、銀紙,降低環境汙染。 使用香品及金、銀紙後,應立即洗手,以避免誤食可能含有的化學物質。 經常進香者應減少在香爐前停留的時間,並選擇有通風設備的寺廟,減少焚燒香品與金、銀紙的數量。 在品質未全面把關之前,建議減量焚燒香品與金、銀紙,以維護空氣品質,保護自身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香品抽樣表格
消費者吳小姐向本會申訴,2016年3月25日在Agoda預訂4月2日台北謙商旅東門館住宿1晚,因個人不可抗力因素於3月26日取消訂房,Agoda原要求支付取消訂房手續費15美元(約新台幣457元),後又發出電郵告知取消訂房不收取手續費,應收取預訂總房價,因此訂房已支付的預收總房價不另做退回。 另一消費者張小姐也申訴,於今年2月7日在Booking.com上預定2月25日花蓮地區飯店2晚,惟2月23日晚間因天候不佳,在Booking.com欲退款發現顯示「入住七日內不接受退款」,故致電飯店詢問是否可取消退款或延期入住,飯店表示僅可限其於3月底前入住。 消基會近年來接獲不少類似案件,統計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間,受理的國外訂房網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共計28件,其中18件涉及收取高額解約金,比例占64%。 由於網路便捷特性改變消費者的使用習慣,近年來境外線上旅遊業(Online Travel Agency,OTA)如Agoda、Booking.com、Hotels.com等大舉來台,憑藉著快速比價、資訊彙整、不定期優惠等服務特色,滿足消費者多樣化的需求進而仰賴;且挾著高曝光率與龐大瀏覽人數的資源優勢,吸引許多國內旅宿業者前來合作,以相當成數的佣金換取住房率的有效提升。對消費者而言,國外訂房網秒速化提供超低房價資訊,並匯整住宿旅客的評價紀錄,可以快速預訂到理想的旅宿。 然而,國外訂房網推出星級飯店優惠價格方案的背後,往往暗藏玄機。比較星級飯店在國外訂房網與自家官網推出的旅宿產品差異在於,前者販售各大飯店的早鳥優惠或特惠房價方案,其契約內容多數捆綁預收約定總房價、不可取消、不可改期及不退費的嚴苛解約配套。 因應新型態的消費糾紛,交通部今(2017)年1月公告新修的《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訂房平台等間接訂房管道納入適用範圍,也首度針對國內現行規定與國際訂房交易習慣落差進行調和,新增可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及相應的解約配套應記載事項。 本會調查發現,新制上路半年,國外訂房網提供的星級飯店住宿契約其解約條款仍違反新規,且違規情況嚴重。 一、4大國外訂房網,飯店優惠住宿均綁高額解約金 為瞭解實際狀況,消基會抽樣6間在國外訂房網上販售且訂房時皆需收取總房價之飯店,調查其優惠住宿訂房契約的解約條款是否符合新規範。 本次調查日期從2017年8月10日至8月14日、訂房日期為2017年9月22日至9月24日,調查在Agoda、Booking.com、Hotels.com、Ctrip此四個國外訂房網上皆有販售之飯店,分別為台北W飯店、新竹關西六福莊生態渡假旅館、台中金典酒店、台南晶英酒店、高雄中央公園英迪格酒店、花蓮福容大飯店,共計6家飯店,針對「解約通知日是否依比例退還總房價」,及「解約後飯店可否保留已付金額做為日後消費抵扣使用」此兩大項目進行調查。 在解約通知日是否依比例退還總房價之調查中,結果顯示:(詳見附表一) 1)「台北W飯店」早鳥優惠或特惠房價住宿方案,在4家國外訂房網上,皆施行嚴苛解約規定,消費者訂房須先預付總房價,預訂交易完成後,若因故取消,就會被扣預付的總房價; 2)「新竹關西六福莊生態渡假旅館」在Agoda、Booking.com、Hotels.com這3家國外訂房網與其簽約販售優惠住房方案,施行解約沒收全額房價的取消條款。(亦即〈解約方案一〉3天前預總房價全退;1-2天扣50%;當天100%扣除;〈解約方案二〉1年內保留已付金額做為日後消費抵扣使用;二案擇一即可) 此外,「台南晶英酒店」在Agoda及Hotels.com上,販售其優惠住房方案雖無約定不可解約,但卻標示「入住前第14天內通知取消,收取全額房價」,而「台中金典酒店」與「花蓮福容大飯店」在Ctrip網站上也標示「入住前第3天內通知取消訂房,收取全額房價」;皆與《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上告示不符。 而「台中金典酒店」、「高雄中央公園英迪格酒店」、「花蓮福容大飯店」分別在Agoda及Booking.com上標示不需在網站上先付總房價,可待入住時付款,但仍需消費者填寫信用卡資料,並在一旁標示:「不會使用您的信用卡進行扣款,您的信用卡資料僅做為確保預訂用途」讓消費者放心訂購,但同一個網頁上的取消條款中卻又標示:「若取消、更改訂單,或者未如其入住,住宿方仍將收取全額房費」;也就是說,訂房網站及飯店並未於第一時間向消費者收取訂金或總房價,但若消費者想取消,不論在入住前第幾天,總房價仍會被全額扣款。 這樣的優惠住宿訂房契約與解約沒收全額房價條款相互捆綁,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但因訂房網站及飯店並未在第一時間收取訂金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故未與《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互違背,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正視此問題,盡速比照定型化契約範本將預先取得信用卡扣款授權,納入約定房價總金額選項中,修訂《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生拘束效果。 二、預收總房價者 100%業者未讓消費者保留日後消費折抵 因應逐年上升的消費爭議案件數,交通部於2017年1月24日公告新修訂的《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訂業者得與旅客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之機制與兩種解約配套,以符合市場多元需求並兼顧消費者權益保護。 新規規定,預收約定總房價者,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兩種基準處理。 解約基準一:按解約通知日依比例退還總房價,即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3天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總金額100%、解約通知到達於預定住宿日前1~2天,應退還預收約定總金額50%、入住當天通知或未通知,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解約基準二:1年內保留已付金額做為日後消費抵扣使用,即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天前到達者,得於1年內保留已付金額做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解約通知於當天到達或未通知,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經調查發現,4家國外訂房網與6家星級飯店簽約販售的訂房契約解約條款,全數未符合《訂房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條第2項規定,即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契約未記載1年內保留已付金額做為日後消費抵扣。 針對上述調查狀況,消基會調查發現,國外訂房網推出國內旅宿早鳥優惠契約搭配解約沒收全額房價的取消條款,不符合保護消費者權益精神,實際上已構成違反《訂房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條第2項規定;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業者有義務將《訂房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的解約配套資訊揭露清楚,讓消費者獲得充分選擇權,避免衍生消費爭議。若旅宿業者違反上述法規,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房價總金額除房價外,附加稅金及服務費,業者需充分揭露 本次調查還發現,國外訂房網販售旅宿業者訂房契約其取消條款嚴苛,且契約交易除收取旅宿費之外的附加費用項目各不相同,甚有額外收取7%飯店稅金10%服務費費情形(詳見附表二),倘合計房價及附加費用項目後,總房價是否確如業者宣稱超低房價,消費者恐需睜大眼睛;雖依新修正訂房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並不違法,然應提醒業者除應盡到產品資訊充分揭露的告知義務、網頁登載規定說明應具醒目警示功能,不可刻意將其放置於視覺易忽略位置,不利於使用者查詢,避免消費者誤判資訊致交易損失,產生消費爭議。 國外訂房網雖具優惠折扣及便捷性誘因,但其潛在風險若管控不佳,消費者權益恐無法受到保護,建議當旅宿行程尚未確定時,應避免至國外訂房網交易,以免產生不確定性的交易風險、誤踩旅宿契約不可取消地雷,宜選擇受政府監督的國內旅行社代訂商品,確保權益。 四、訂房平台設籍海外,消費糾紛向誰求償 新修訂的《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國際訂房交易習慣進行接軌,由於國外訂房平台多數設籍境外,未來引發的消費糾紛求償與行政管理執行勢必面臨挑戰。 消基會調查發現,國外訂房網若已在台灣設立登記公司,即負有遵守國內法令規定之義務,如發生消費糾紛,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的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調處;若與尚未在台設立登記的境外訂房平台簽訂國內或國外訂房契約,若發生糾紛,因不受國內法規管轄,消費者求償對象僅限國內旅宿業者,國外旅宿業者恐求助無門。 本會表示,國人在國外訂房網簽訂旅宿契約,契約當事人為消費者與國外訂房網兩方,至旅宿飯店消費若發生契約不履行或解約退款的消費糾紛,旅宿業者可主張因非契約當事人而規避責任,主管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以及消費者向誰求償等恐有難度。 國外訂房網位處法規管理制度的缺口,交易風險與權益保障不足不利消費者,面臨責任歸屬時,往往發生國外訂房網與旅宿業者互踢皮球。 消基會調查發現,國外訂房網設籍境外,若在台設立登記公司,聲稱僅有系統維護功能,無實質受理訂單,若無調查介入,主管機關實難掌握其與旅宿業者的實際關係,但就消費者保護機制,為避免國外訂房網規避責任侵犯消費者權益,不論旅客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完成國內旅宿訂房行為,終端履約的旅宿業者應負起責任,避免發生求償無門情形。國外訂房網與國內旅宿業者簽約販售其訂房契約若涉及違反《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管機關可對旅宿業者及國外訂房網發動行政調查,經雙方舉證後釐清責任為國外訂房網,即可依《消保法》第56-1條處置;由於國外訂房網的主管機關並非觀光局,需由具登記所在地的縣市政府配合執行調查。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主管機關應落實稽查,要求違反「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業者儘速修改契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主管機關應儘速修訂「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預先取得信用卡扣款授權,納入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選項,以利業者及消費者遵循,俾免爭議。 主管機關應督促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加強網頁資訊的充份揭露,避免消費糾紛的發生 對業者 業者應依規定主動提供是否收取定金、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之選項,以及取消訂房的退費基準等資訊予消費者,以減少消費糾紛的產生。 網頁上的訂房須知應設於明顯處並清楚公告相關資訊,尤其是取消訂房退費及附加費用等,以利消費者運用,俾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的消費行為。 應隨時檢視網頁資料是否正確更新,避免錯誤資訊誤導消費者而造成糾紛。 對消費者 訂房前應三思,最好先電洽或用E-MAIL詢問,了解訂房規則,如:是否可更改、延期或取消退費等,才不致損及自身權益。 採用線上訂房時,在按下網頁的「確定」或「同意」鍵時,應逐一了解相關規章後,再決定是否接受,以免發生爭端。 使用國外訂房網站預訂旅館時,宜選擇在國內有分公司或辦事處之業者,避免發生糾紛時投訴無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1優惠房價方案預收約定總房價飯店調查表 入住前取消是否可解約退款 (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3天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100%) Agoda Ctrip Hotels.com Booking.com 台北W飯店 ╳ ╳ ╳ ╳ 新竹關西六福莊生態渡假旅館 ╳ ╳ “入住前第21天前通知,可免費取消” ╳ ╳ 台中金典酒店 ○ 不預收總房價或定金、但需提供信用卡資料(註2) ╳ “入住前第3天內通知取消 收取全額房價” 調查期間未提供該飯店優惠方案 ╳ 台南晶英酒店 ╳ “入住前第14天內通知取消 收取全額房價” 調查期間未提供該飯店優惠方案 ╳ “入住前第14天下午1800後通知,收取全額房價” 調查期間未提供該飯店優惠方案 高雄中央公園英迪格酒店 ○ 不預收總房價或定金、需提供信用卡資料 ╳ ╳ ○ 不預收總房價或定金、需提供信用卡資料 花蓮福容大飯店 ○ 不預收總房價或定金、需提供信用卡資料 ╳ “入住前第3天內通知,收取全額房價” ╳ ╳ 是否提供保留已付金額折抵日後消費 Agoda Ctrip Hotels.com Booking.com 台北W飯店 ╳ ╳ ╳ ╳ 新竹關西六福莊生態渡假旅館 ╳ ╳ ╳ ╳ 台中金典酒店 ╳ ╳ ╳ ╳ 台南晶英酒店 ╳ ╳ ╳ ╳ 高雄中央公園英迪格酒店 ╳ ╳ ╳ ╳ 花蓮福容大飯店 ╳ ╳ ╳ ╳ 「╳」表示不符合《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表示符合規定。 旅宿業者約定不預收房價待入住時付款,但要求消費者提供信用卡帳號確保訂房資格,進行預授權,消費者取消或更改訂房、未入住時將收取預訂總房價。 附表二:國外訂房網額外收費資訊揭露程度調查 Agoda Ctrip Hotels.com Booking.com 額外收費項目 7%飯店稅金、10%服務費合計 15%稅項(稅金與服務費) 15%稅金(包括Hotels.com就您的行程安排而向賣方(飯店等)繳付的所有適用交易稅(銷售和使用稅、住宿稅、房間稅、消費稅、增值稅等)、 服務費合計 5%增值稅、10%服務費分計 資訊揭露程度 顯示於訂房未結帳頁面 顯示於訂房未結帳頁面 顯示於訂房未結帳頁面 顯示於訂房未結帳頁面 額外收費是否與房價並列同位置 ○ ○ ○ ╳
自助洗衣機店為近幾年興起的新產業。都會區居高不下的房價,使租屋族的人口不斷增加,因此自助洗衣店成為住小坪數套房的民眾不可或缺的重要機能。畢竟對於租屋族來講,比起自己購買一台佔空間的洗衣機,直接去自助洗衣店洗衣服還比較划算,也不用面臨租約到期後,搬移大型家具的困擾,迅速又方便。 這類自助洗衣店最大的特色便是24小時營業,不論是早出晚歸的上班族,還是碰到不停下雨的濕黏天氣,只要走進店裡,隨時都可以洗衣烘衣,而且操作簡單易懂、價格低廉。 自助洗衣店雖然方便,但深夜噪音已然成為住宅區或住商混合區的困擾,因此,部分縣市如臺北、新北、桃園、臺南已對自助洗衣店深夜不可營業有規定,且臺北市環保局於2017年6月1日起,首度針對全市169家自助洗衣店進行空氣、噪音、汙水等聯合大稽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業者,依法告發並限期改善。 自助洗衣店的噪音、汙水等環境問題隱然成為都會區行政管理上待解的議題,不過本會發現許多經常使用自助洗衣店的消費者,通常不會自備洗衣精(粉),而直接購買業者在店內販售的洗劑商品,此舉固然方便,但靜靜放在自助洗衣店一隅的洗劑販賣機販售的洗劑商品究否符合法律規範,更是值得關注的消保議題。 消基會於106年8月30日至31日間,在臺北市與新北市的自助洗衣店,針對店內放置的洗劑販賣機購買洗劑,並依據《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標示商品名稱等規定,檢視商品是否有正確標示。 一、製造日期全沒寫 商品標示全不合格 本次調查隨機抽選了9家自助洗衣店裡的洗劑販賣機,其中有6間位在新北市,分別為編號1「洗多屋投幣自助洗衣店三民店」、編號2「旺旺自助洗衣三民店」、編號3「洗樂美自助洗衣三民店」、編號4「City Wash 三重中正店」、編號5「美式投幣自助洗」、編號7「優必洗自助洗衣坊」;3間位在臺北市,分別為編號6「橘子投幣式自助洗」、編號8「美國戴克斯特投幣自助洗衣吉祥店」、編號9「快洗可得自助洗衣」,在9間自助洗衣店的洗劑販賣機裡共購得28件商品(商品清單如附件一),分別為洗衣精(粉)、柔軟精、消毒藥水、除靜電香片,每件價格皆為新臺幣10元。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九條規定,在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原產地」的部分,編號6「橘子投幣式自助洗」的洗劑販賣機裡的濃縮洗衣精、衣物柔軟精、立克菌、烘衣香片有標明公司名稱、電話、網址,但未寫上原產地與製造商地址;編號8「美國戴克斯特投幣自助洗衣吉祥店」的洗劑販賣機裡的衣物柔軟精與編號9「快洗可得自助洗衣」的靜電香紙有寫上公司名稱與電話,但同樣未寫上原產地與製造商地址,其餘22件商品則全無標示。 在「主要成份、材料」部分,編號6「橘子投幣式自助洗」的洗劑販賣機裡的立克菌與編號8「美國戴克斯特投幣自助洗衣吉祥店」的衣物柔軟精有標示成份,其餘26件商品全無標示。 在「淨重、容量」的部分,編號6「橘子投幣式自助洗」的洗劑販賣機裡的濃縮洗衣精、衣物柔軟精、立克菌、烘衣香片有完整標示容量與片數,其餘24件商品全無標示。而「製造日期」的部分,28件全無標示。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在抽樣的所有洗劑販賣機中所販售的28件洗劑,商品標示100%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而本會在檢視商品標示時,同時也發現編號7「優必洗自助洗衣坊」的洗劑販賣機裡的柔軟精與消毒水,包裝外觀看來不僅老舊破爛,打開後盒子裡還可見明顯汙痕與泛黃,使本會同仁不禁懷疑這些從自動販賣機掉下來的洗劑,真的是全新的嗎?再加上包裝上完全沒有標示製造日期,所以這些洗劑是否已經超過保存期限,消費者也無從查證。 二、便宜柔軟精成份不明 是否影響健康待確認 柔軟精是許多家庭的最愛,它能使洗完的衣服香香軟軟。柔軟精最主要的成份為陽離子界面活性劑,可殺菌、抗靜電,但在界面活性劑中陽離子界面活性劑的刺激性卻是最強。柔軟精的功能是可消除衣服從濕到乾時纖維表面所聚積的靜電,藉由在衣服表面形成一層臘質來改變清潔劑所帶來的陰離子,還可以順便補平斷裂的衣物纖維,從而達到柔軟膨鬆的效果,減少打結與起毛球。 根據美國環境保護署(EPA)和化學品安全說明書(MSDS)的數據顯示,柔軟精中含有許多危險的化學成分,包括乙酸芐酯、苯甲醇、檸檬烯等。乙酸芐酯的氣體會刺激呼吸道,引起咳嗽;苯甲醇會造成中樞神經系統紊亂,可能引起頭痛、噁心、噁吐;檸檬烯則有研究發現當濃度高時會轉化成甲醛,甲醛是一種已知的致癌物,高濃度的甲醛會嚴重影響健康,可能造成喉嚨痛、流鼻血、雙眼發癢等症狀。且值得注意的是,柔軟精會殘留在衣物中,因此使用過柔軟精的衣物若穿在身上,殘留的化學成份會被皮膚吸收或進入空氣,可能造成身體傷害;而為了使洗過的衣服香氣持久,部分柔軟精的成份也會添加人工香精、塑化劑及揮發性物質,這些都可能會傷害呼吸系統,長期使用將造成頭痛、噁心、打噴嚏、呼吸困難等症狀,加拿大《自然生活》雜誌也指出,這類化學成分在烘乾機裡加熱時危險性更大,對於人體的影響不可不慎。 三、結論 據資策會估計,臺灣自動販賣機一年的產值高達7000億,多數以販賣飲料、零食為主,近幾年則再興起販賣手搖飲料。但因許多自動販賣機裡販售的手搖飲料被驗出生菌數超標,再加上沒有標示有效日期,因此食藥署決定納管自動販賣機的手搖飲品,並於106年3月公告「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主衛生管理指引」,未來自動販賣機裡只要販賣完整包裝的飲品即視同包裝食品,須標示品名、有效日期、內容物及添加物、原產地、廠商名稱等資訊。而自動販賣機所販售之洗劑商品既含有人工香精、塑化劑及揮發性物質等化學成分,有可能影響民生健康,建議政府也應儘速納入規範。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食藥署於106年3月13日公告「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主衛生管理指引」,規範投幣式自動販賣機販售的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消基會呼籲政府也應將影響民生健康的洗劑自動販賣機作同樣的標準訂定管理指引,讓業界有所依循。 自助洗衣店已經成為都會區常見的消費型態,而台北市政府已發布「台北巿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辦法」加強自助洗衣店公共安全,然針對自助洗衣店之衛生條件及洗劑安全,則未見相關單位關注,因此,本會呼籲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檢測洗衣機內的衛生、洗劑安全等管理,以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 對業者 自動販賣機裡的洗衣精、柔軟精、消毒水、除靜電香片應依「商品標示法」完整揭露商品資訊,以維消費者權益。 自助洗衣店業者應要求供應商提供有完整商品標示的洗劑,於自動販賣機販售。 業者應維持洗衣店內機體的衛生與安全,定期消毒,以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 對消費者 消費者到自助洗衣店消費時,盡量攜帶自己家用的洗衣精。 消費者至自助洗衣店消費時,應注意現場是否有展示定期清潔洗衣機之證明文件。 若無必要,減少使用柔軟精與烘衣香片的次數。如果一定要使用衣物柔軟精,儘量選擇含有天然成分的。 在洗衣機中倒入1/4杯小蘇打或1/4杯白醋,都可以軟化衣物。不僅不會危害健康,還省錢又經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洗衣劑採樣表格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TWNIC)2017年1月初曾公布「2016年台灣無線網路使用調查」結果顯示,國人使用行動上網比例高達72.6%,行動上網使用者上網原因以「可以即時查詢資訊」比例最高,占62.0%;從整體行動上網調查結果顯示,全國12歲以上使用行動上網比例為72.6%,人數推估約1,529萬,顯示使用行動網路呈現快速上升的趨勢。 綜觀現在人手一機的趨勢,消費者透過手機、PC查詢各項消費資訊,甚至諮詢、申訴比例亦益發增多,而許多企業亦是以電子郵件服務消費者,因此,消基會發想,透過網路(電子郵件)向業者諮詢是否亦是一個快速管道? 鑑於產業服務,消費者重視的是服務品質、態度與速度。本次調查就針對熱門產業,如網路遊戲、網拍、旅遊、金控等23家企業,對消費者所提出的問題,比較回應速度的快慢和花費的時間,以供企業管理和消費者參考。 在各大企業的網頁,服務客戶的方式,除了電話就是留下電子郵件,而消費者不一定隨時都方便打電話或接聽電話,因此,消基會本次測試就以電子郵件為測試標的,以瞭解企業在電子郵件的服務速度。 抽樣績優企業在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消費者的速度快慢 採樣 網路遊戲抽樣:神魔之塔、傳說對決、Fate/GrandOrder、PokemonGo、爐石戰記等5個網路遊戲業者。 網拍業者(取樣資料來源: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針對消費者網購行為進行調查/2017.03.15)抽樣:B2C前三大分別為Yahoo(47.7%)、PChome(46.8%)和momo(36.1%);C2C購物網站,使用排名依序為Yahoo(64.1%)、露天拍賣(58.4%)與蝦皮拍賣(23%),而Yahoo重複排名,只測一次。 旅遊業者(取樣資料來源:http://i-service.ctee.com.tw/2017年臺灣服務業大評鑑,以及品保協會金質旅遊獎)抽樣:鳳凰旅遊、康福旅遊、理想旅遊、雄獅旅行社、五福旅行社。 金控產業(取樣資料來源: 《天下雜誌》2017年兩千大調查-誰是贏家?金控類)則抽樣:國泰人壽保險、南山人壽保險、富邦人壽保險、新光人壽保險、中華郵政、中國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中國信託銀行。 消基會指出,本次採樣是挑選在社會或商業各類甄選活動中脫穎而出的企業,無論是市佔率、營業額或評價都是比較高的企業,影響層面亦是寬廣的;而為了避免「一試定終身」,所有測試採兩次檢測。 2家企業未回應 2家企業未達官網標示回覆時間 15家未標示回覆時間 調查中,觀察到企業在電子郵件服務區塊,部分有標示回覆時間,如X日(時)內回覆,抽樣的業者中,有標示回覆時間者,由4小時~7日內不一(詳情請見表格),但還是有15家企業官網未標示回覆時間。 總的來說,23家企業,有8家標示回覆時間,依回覆時間長短,分別為包括中華郵政(7日)、蝦皮拍賣(3日)、國泰人壽(2日)、爐石戰記、Yahoo奇摩、三商美邦(24小時)、中國信託(次一營業日)和雄獅旅行社(4小時)以內回覆。 調查結果顯示,符合該企業所標示範圍的有:中華郵政、Yahoo奇摩、蝦皮拍賣、國泰人壽、爐石戰記、三商美邦、中國信託等7家;而雄獅旅行社(第一次)超過36小時51分,未達自身所訂標準,甚至有網路遊戲產業之PokemonGo精靈寶可夢,及旅遊業者之五福旅行社根本無回應。 消基會表示,再以產業別分析企業回覆消費者諮詢的狀況如下: 網路遊戲講究快速 久久(99小時)的回覆,客服當機 根據Yahoo奇摩與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暨國內多家遊戲媒體共同舉辦2016台灣遊戲市場大調查,顯示出行動遊戲的持續普及,帶動整體遊戲人口持續成長至813萬,約佔全體國民的3成5,想像一下,當玩遊戲玩到一半,發現有問題、卡住了,最夯的國民遊戲PokemonGo是怎麼詢問都無回應,這要讓消費者怎麼辦呢?! 尤其大多數網路遊戲是需要付費的,根據2016台灣遊戲市場大調查中顯示,在每月遊戲的花費上,在各遊戲平台玩家有明顯差異。以電玩主機遊戲玩家的每月平均消費最高,約有1347元;其次則是電腦線上遊戲玩家,每月平均消費約有685元,其中約50%的玩家消費在新台幣500元以內;第三是行動遊戲玩家,平均消費約有547元;第四位才是網頁遊戲玩家,平均消費為405元,因此,面對這龐大的消費市場,業者實在應該好好建立完善的客服系統,讓消費者可以輕鬆晉級,開心消費。 消基會指出,在「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強制性規定)中第17條規定:「申訴權利:乙方(企業)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可見提供客服電子郵件信箱本是企業的責任,亦是消費者權益。 本項調查,「PokemonGo」測試兩次都無回應工作人員的諮詢;神魔之塔則分別用了13分鐘以及99小時39分鐘回覆工作人員的諮詢;傳說對決花費20小時8分鐘、28小時34分鐘;相較之下Fate/GrandOrder和爐石戰記(官網標示24小時內回覆)則都在10分鐘之內回應工作人員的諮詢,速度明顯符合消費者的期待。 2017年的「電玩白皮書」資料顯示,全球遊戲市場的收入,亞太市場佔47%,而台灣佔亞洲市場的第5名,可見台灣在遊戲市場的貢獻度是相當大的,因此,在申訴、客服部分,遊戲業者應該付出等比例的貢獻度,設立等比例的專門申訴暨諮詢客服人員,讓消費者可以安心、放心的消費。 網購市場衝進兆元產業 回應時間加快,有助增進市場黏著度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曾於今(2017)年發佈2016年消費者網購行為調查分析,發現臺灣消費者年網購消費總額呈現上漲趨勢,且已達27,715元,說明臺灣消費者對網路購物的依賴程度持續加深。 而行政院消保處統計2016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消費者申訴網路交易糾紛案件數為3,711件,其中網拍糾紛案件為2,698件,占網路交易申訴案件比例72.7%,至於糾紛申訴案件數量之前3名分別為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14件)、樂購蝦皮有限公司(759件)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547件)。 為此,消基會針對Yahoo、PChome、露天拍賣與蝦皮拍賣進行電子郵件諮詢回覆速度測試,回覆最快的是PChome(花費不超過10分鐘),momo次之(2小時54分鐘、3分鐘)、Yahoo奇摩(1小時26分鐘、2小時36分鐘);最慢的則是蝦皮拍賣(16小時18分鐘、4小時37分鐘);而露天拍賣回覆速度居間,耗費7小時16分鐘和4小時51分鐘,尚在可容忍的範圍。 消基會指出,2015年間電子商務已經高居兆元產業,不輸給任何企業,尤其網拍、網購的消費型態講究的就是快速、方便,但碰到慢如龜速的客服服務,相信對產業發展定是障礙,呼籲應速速完整化客服系統,讓消費者可以得到完整且快速的服務。 旅遊市場大消費者提問,1家未回應,3家得耗10小時以上才獲回應 根據觀光局2016年國人旅遊狀況調查,國內旅遊部分,平均每人每年有9.04次旅遊經驗,國人國內旅遊總費用為新臺幣3,971億元;國外旅遊部分,國人出國總人次(含未滿12歲國民)為14,588,923人次,出國旅遊消費總支出(包含國際機票)為新臺幣7,216億元。 就在這股旅遊風氣日盛,「滑」族消費者多以網路找參團、旅遊路線規劃、訂房、買機票等資料之際,旅遊產業實在應提升網路服務的品質與速度。 在消基會的調查中,5家旅行社對於消費者提問,有1家(五福旅行社)未回應;4家(鳳凰旅遊、可樂旅遊、理想旅遊、和雄獅旅遊)的回應速度,在第一次提問都得耗時10小時以上,其中雄獅旅遊更是耗時40小時以上,實在會喪失商業先機。 金融需求大 測試8家,5家提問服務都得耗時20小時以上 金控產業包括銀行、壽險、產險、票券……等,本次調查以消費金融為主體進行調查,抽樣包括郵局等8家企業體。 調查結果顯示,5家企業回覆時間都耗費20小時以上,中華郵政(70小時41分鐘;53小時03分鐘)、富邦人壽(27小時14分;第二次)、新光人壽(21小時35分鐘;第一次)、中國人壽(24小時35分鐘;55小時26分鐘)、中國信託(21小時11分鐘;第一次),對於消費者提問,消費者實在需要很大的耐心等候。 要說明的是,金控業者裡,有4家業者(國泰、中華郵政、三商美邦和中國信託)有說明回覆時間,雖然都有在業者官網標示回覆時間內回覆詢問,但還是以國泰人壽和南山人壽回覆時間較快,在1.5小時內都回覆完畢;郵局標示7日內回覆,所費時間雖在其標示時程內(均在70或53小時內),但實在有點考驗消費者的等候時間。 金融、保險等消費課題,含有許多的專業,是消費者需要深入瞭解,才不致造成誤解或爭議,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2016年的統計,共收受3959件申訴案件、1722件申請評議案件,可見涉及專業的消費型態,愈需要更多的客服釋疑,滿足消費者知的權益,有效降低誤解和爭議的可能性,這樣也能降低社會資源,快速建立業者誠信的商譽。因此,消基會呼籲,金控產業應該快速跟上時代潮流,增加客服管道和人力,以期營造更友善的消費環境。 針對本次調查所顯現的狀況,消基會建議: 對政府 建議各該主管機關研議將網路資訊、客服、申訴等相關管道列入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範中,以迎合網路時代的快速發展。 政府機關在企業品質相關的評選或品質提升之參考指引,應增列「客服機制」,例如客服員額或回應時間等項目,讓消費者知悉,並可作為企業管理或政府監督的指標。 建議在日後消保相關會議上,提醒企業界注意網路服務的訊息,增進企業與消費者溝通的管道。 對業者 無論是新興產業或傳統產業均宜正視網路時代的來臨,在提供網路資訊、諮詢、申訴上提供相對應且等比例的服務,擴展網路消費者的商機。 建議依企業營業額或會員數等指標,訂定客服員額或回應時間的參考規範,以提升服務品質。 儘速成立網路客服的管道和專人服務,以提升服務品質。 對消費者 從事消費行為時,應注意業者資訊是否充分詳細,並以客訴服務品質良窳為選擇之重要參考。 遇有消費糾紛,宜先透過客訴電子郵件管道尋求解決,俾保留往後申訴憑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23家企業客服(電子郵件)速度大評比 致歉啟事 本會9月22日「電子信箱的秘密 企業客服力展現在10分鐘與99小時的差距」新聞稿,因為數字誤植,造成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極大困擾,事實上,雅虎公司2次測試回覆時間為1小時26分鐘、2小時36分鐘回覆,對於本會疏失,謹深致歉意。
祀祖先及神衹是我國民間固有傳統習俗,為表達長年不滅及永放光明之深遠寓意,乃將神明燈置放於神桌兩側24小時點亮,故其安全性非常重要,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商品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合作,針對市售「神明燈」主動進行查核。 106年3月間於佛具店、金香鋪及百貨商行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計1件不符合國家標準之「構造檢查」規定及其「重要零組件比對」亦不符合原申請文件資料、「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8件不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檢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4335「燈具安全通則」及國際電工標準IEC 60598-2-4「Luminaires - Part2-4 : Portable general purpose luminaires」,進行「溫升試驗」、「絕緣阻抗及耐電壓」、「洩漏電流」及「構造檢查」等4項品質項目檢測,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溫升試驗」、「絕緣阻抗及耐電壓」及「洩漏電流」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二)「構造檢查」項目:計1件(編號2號「振明神明燈」)不符合規定,該樣品內部配線為單層絕緣且碰觸燈具金屬外殼,不符合標準安全要求(應為雙層絕緣)。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項目:計1件(編號2號「振明神明燈」)不符合規定,其端子接線經比對原申請文件不符。 三、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部分:計8件(編號1號「萬玉堂」、2號「振明」、3號「寶森」、4號「寶森」、5號「佳良」、8號「村大」、9號「興隆」及10號「銘藝」神明燈)不符合規定,主要為規格標示不符、未附使用說明書及未標示報驗義務人地址等。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檢局指出,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及「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者計1件(2號「振明」神明燈),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計8件(編號1號「萬玉堂」、2號「振明」、3號「寶森」、4號「寶森」、5號「佳良」、8號「村大」、9號「興隆」及10號「銘藝」神明燈),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檢局指出,神明燈商品已列屬應施檢驗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類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或)之「神明燈」商品。 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型號及規格(如:電壓及消耗功率)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及注意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 另以往神明燈曾發生多起意外事故,多數為實施檢驗前之舊款產品,其商品安全性未經檢驗合格,且長久不當使用後可能有危害風險,標檢局特別再次籲請消費者務必檢視家中神明燈是否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並提醒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更換神明燈之燈泡時,務必應先將燈具電源切斷再進行更換,避免遭受電擊或燙傷。 手部潮濕時,不可碰觸通電中之燈頭、燈座、開關等,以免發生觸電危險。 神明燈使用時間較長,應放置於平坦、穩固及可避免小孩觸及之場所使用。 佈置神桌時,應避免貢香及其灰燼接觸神明燈及電線,以避免火災意外發生。 使用時避免重物以及桌腳(邊)壓到神明燈之電源線,以免受壓迫處局部發熱而導致線路絕緣及被覆劣化造成電源線短路。 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更換新品,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雙十連假在即,不少民眾會規劃露營出遊行程,根據臺灣露營協會統計,全臺常態性露營人口已超過200萬人,而依據露營窩(營地資料庫)網站資料顯示,全臺目前共有1,759個露營地,比2015年增加了438個,成長幅度約33%;若平均一營位800元、每一營區有50個營位、一週營業三天計算,全臺露營業者每週可創造超過2億元的商機;這種親近大自然,與家人朋友共同參與的休閒方式,越來越受到民眾的喜愛,但選擇安全、合格的露營場地,卻往往是消費者所忽略的。 今年4月16日,香港貝澳營地的營友使用液態酒精煮食爐烹煮食物時,不慎氣體爆炸,造成現場2名大人與3名小孩遭灼傷;6月9日,一名家長帶小孩行走在苗栗三灣鄉露營區內,小孩被帳篷的營繩絆倒,膝蓋撞到木棧道縫了3針,在在顯示露營區內潛在危險叢生,但常在歡愉的氛圍下而忽略了潛在的風險,造成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不幸事件。 消基會於「網路溫度計-時事網路大數據分析」統計之「2016網路十大熱門露營區」及「2017不能錯過的野餐露營陽光好去處」中,隨機選擇其中15家露營業者調查,分別為新北市-龍門露營區、皇后鎮森林、半島秘境;新竹縣-6號花園、天景露營區、香杉露營區;苗栗縣-司馬限360度景觀露營區、逗點露營區;花蓮縣-石梯坪露營區;臺中市-武陵農場、小路露營區、裡冷熊爸營地;臺南市-虎頭埤風景區;高雄市-桂田休閒莊園露營區;屏東縣-賽嘉樂園;檢視露營業者提供之場地是否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及延期與退費說明是否合理等項目進行調查。 你安心嗎? 高達67%業者未標示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資訊 去(2016)年,行政院消保處曾經針對露營場地進行公共意外責任險調查,發現15家有9家未投保,未保率達6成。這次,消基會調查發現,隨機選擇的15家露營業者中,僅編號3號「小路露營區」、編號7號「虎頭埤風景區」、編號13號「賽嘉樂園」及編號14號「尖石香杉露營區」4家業者有在網站上公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資訊,編號2號「武陵農場」僅標示門票含保險費,但未註明是何種保險也未標示投保額度;而其餘10家露營業者皆未在網站上標示,未揭露投保資訊(包括未投保業者)之比率高達67%。本會實際致電其中1家未在網站標示投保資訊之露營業者,業者雖表示場地皆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只是網站沒有註明,但這樣的說法,實在讓人不安心。消基會提醒,業者應將投保資訊放上官網,讓民眾對場地有信心,也建立業者良好的形象。 為了加強公共場所之安全,各縣市政府皆有強制規定公共使用營利事業場所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臺北市政府為例,在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五類「供不特定人休閒住宿之場所」中,僅限觀光旅館、旅館業、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招待所必須強制投保,而露營則屬於非固定式旅館,故無強制要求業者投保,當消費者發生意外,而責任歸屬不明時,往往成為業者與政府機關中間的人肉皮球。 總觀目前的露營區,地上不時有紮營的釘子、碎石;營友帶的卡式爐、焚火台、木炭、煙火、鞭炮以及其他未知的危險如蚊蟲蛇獸、落石、雷擊、暴雨等,而多數業者也在官網上提醒消費者不可使用電鍋、烤箱、暖爐等電器用品,以防跳電或電線走火,種種情況都讓消費者存有安全之慮,更顯現公共意外責任險的重要性;本會也建議,業者應自行加強電流負載量,並考量是否配備斷路器,以避免發生全區跳電或電力不穩的情況。 消基會呼籲,中央主管機關與各縣市政府應要將露營業者納入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類別中,並督促業者依消保法第4條規定,加強網頁資訊充分揭露,提供消費者一個安全的環境,並在官方網站上清楚標示投保資訊,使消費者訂得安心,玩得安全。 二、延期退費無規範 遊戲規則業者說了算 休閒風氣興盛,不少家庭計畫的露營活動,倘若遇到颱風、下雨攪局,或有突發狀況無法成行,臨時向業者取消行程,然各家業者退還定金方式不一,讓消費者一頭霧水。 參照行政院於今年1月24日修訂之「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新增可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及相應的解約配套,並針對收取定金與收取總房價之退定方式訂定出相當明確的退款或延期方式供消費者選擇,使雙方皆能清楚遵循,減少消費糾紛。 但此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僅適用於消費者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訂房者,並未將消費者預訂露營地規範於其中,故當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只能求助於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但多數的消費者往往怕麻煩而只能自己吃悶虧。 針對取消預訂之營位後的延期或退費處理方式,這次調查發現,15家露營業者中,除了編號14號「尖石香杉露營區」不收定金無退定問題外;其他14家業者僅編號2號「武陵農場」、編號7號「虎頭埤風景區」、編號13號「賽嘉樂園」、編號15號「半島秘境」4家業者的退定處理方式與「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同;其他10間業者各有不同的延期或退費處理方式,且大多數較「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簡稱規範)嚴苛。 其中收取全額定金的業者中,編號1號「石梯坪露營區」需9天前取消;編號3號「小路露營區」、編號4號「6號花園」、編號11號「皇后鎮森林」、編號12號「逗點露營區」皆須7天前取消才可退還全額定金,皆比「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的3天前嚴苛。 而在未收取全額定金之業者中,僅編號9號「桂田休閒莊園露營區」,於7天前取消,可退100%定金,且可延期之退訂規定比規範寬容外,編號6號「龍門露營區」需30天前取消、編號8號「司馬限360度景觀露營區」需15天前取消才可退還全額定金,比規範的14天前嚴苛。 另編號5號「天景露營區」需14天前取消可退還全額定金雖與規範相同,但其中「於7~13日前告知取消者退還50%定金」、「3日前告知者定金不予退還」比規範中「住宿日前第10日至第13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70%」、「當日到達,不退還定金」嚴苛。編號10號「裡冷熊爸營地」一週前取消可全數退款,看似寬容,但「1~3天前取消,訂金不退亦不延期」規定也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之「前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30%;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20%」嚴苛。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盡速比照「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研議訂定露營地專屬規範,並檢視目前露營業者自訂延期與退費處理方式是否合理;而業者目前雖不違法,但仍必須盡到產品資訊充分揭露的告知義務、網頁退定說明應清楚明確,避免消費者辨識不清,產生消費爭議。 三、相關法規不週延 亦是業者心存僥倖的原兇 消基會曾於105年12月15日在官方網站上轉發中國時報「露營不安全,15業者不合格」新聞,其中不但有露營區違法開發山坡地、處於土石流影響範圍,更多的是未設置急救箱、滅火器或是過期,意外防範措施幾乎不合格,完全置消費者安全於不顧,而地方政府竟無「法」可管。 本會致電給境內超過300間露營區的新竹縣政府詢問發現,主管機關目前沒有強制規定露營業者一定要申請登記,但業者可自行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商業登記,或向經濟部申請工商登記,而未申請登記之業者,除非有人檢舉,縣市政府才會限期要求申請;另外,並非申請到商業登記即屬合法露營區,露營區所佔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營區內的建物是否通過建築安全檢查等,皆屬查核之內容,但縣府也表示,目前無「法」管理,申請到商業登記只能算通過基本門檻,且營業歸營業、地政歸地政,難以實質查核露營業者是否真的合法營業,是目前管理上的大盲點。 目前現行法規中,僅各縣市政府教育處與行政院農委會針對露營區有所規範,但教育處僅規範童子軍露營營地,未規範一般民營場地,使想申請經營露營區的業者僅能遵循行政院農委會頒布之「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先申請為休閒農場,再設置露營設施;惟設置休閒農場,其農業用地面積不得低於休閒農場面積百分之九十,且不得小於○‧五公頃,另露營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但,並非每一位業者都願意經營休閒農場,有的業者只想專職經營露營區;也並非每一個露營區面積都足夠符合此規範,種種跡象都顯示目前法規不適合想專職經營露營區的業者使用,這恐怕也是多數業者心存僥倖的原因。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盡快訂定露營區管理辦法,讓業者有所依循;並建議主管機關可參考FICC國際露營總會營地設立標準:營位面積須大於80平方公尺、帳篷間距離至少要10公尺以上、營區須常備足夠藥品及醫療器材,以備不時之需、滅火器須放置於明顯易見、易於取得之處,並用中英日文標明使用方法、須有兩個以上的緊急疏散出口等。 針對露營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呼籲盡快制定休閒露營區法規,研議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強制要求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引導露營產業正向發展,使業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並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消費糾紛一再產生。 各縣市政府應全面稽查轄內的露營區,確認其土地利用、建築消防安全、水土保持等是否符合規範,並確認業者是否有申請商業登記。 對業者 應將露營用地設在符合水土保持的區域,為自己的身家和消費者安全盡最大努力。 應主動向各地縣市政府申請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確認營區內的建築安全及消防安全皆符合合格規範。 儘速全面投保足額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以分攤營業風險,給予消費者足夠的保障。 對消費者 颱風、豪雨或地震等天災過後,因露營區土質易變鬆軟,應避免進行相關戶外活動,以防遭遇土石崩塌或落石的危險。 預約訂位時,應先細看官網上是否有標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投保額度,若無標示,也可直接致電詢問業者,確認出遊安全;並建議出遊前可投保旅遊平安險,保障自身安全。 預付訂金前,需了解其退訂機制是否明白列出,且再三確認自身行程,避免臨時有狀況取消訂位,造成損失。 露營時應要注意露營場所是否有消防設備、急救藥品等安全措施,以保障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摘要 1.採樣:本次乾燥肉品測試樣品為2017年6月間,於雙北市地區肉製品專賣店、農會超市及連鎖早餐店購買,購得的樣品包括肉酥(或肉鬆)類14件;肉絨(或肉脯及肉絲)類5件;肉乾類3件及素肉鬆3件,共計25件樣品。 2.價格調查:肉酥(或肉鬆)類每100公克單價介於51〜127元;肉絨(或肉脯及肉絲)類介於83〜119元;肉乾類介於83〜104元;素肉鬆類介於33〜73元。 3.標示調查:12件包裝樣品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4.水分及粗脂肪含量測試:肉酥(或肉鬆)類與肉絨(或肉脯及肉絲)類等19件樣品均符合國家標準CNS 15144「乾燥肉品」品質規範。 5.粗蛋白質含量測試:5件不符合CNS 15144「乾燥肉品」品質規範。 6.澱粉含量測試:3件不符合CNS 15144「乾燥肉品」品質規範。 7.主要油種測試:3件肉鬆未有動物油成分。 前言 肉鬆製品為各年齡層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食品,近來有媒體報導,肉鬆以水浸泡清洗後外觀疑似棉花,一時引起消費者恐慌,然而事後證實其為烏龍一場。市售肉鬆相關產品大部分以豬肉為原料,佐以調味料,以油脂焙炒等方式呈現酥鬆綿密的口感。消費者經常購買的肉製品,不同廠商有不同的配方,製造出來的肉鬆口味不盡相同,部分產品為使其較酥鬆或降低成本,會添加豌豆粉或麵粉,然而添加太多,可能讓消費者買到內容不實在的產品。 國內歷經多次食品攙偽事件後,在美國等地施行多年的「食品身分標準」制度被提出討論,該制度將食品的成分、比例、配方及生產方式等,以制定法律的方式強制定義,符合各項標準者,才可用該食品名稱上市販售,然而目前國內尚無「食品身分標準」制度,僅有訂定國家標準提供業者自願性依循。國家標準CNS 15144「乾燥肉品」中,對肉酥及肉絨的定義、成分比例等項目均有規範,雖有類似食品身分標準的功能,但國家標準為自願性遵守,並無強制性,管理效果有限。 有鑑於肉酥、肉絨等乾燥肉品為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食品,且消費年齡層分布很廣,從幼童至年長者皆為消費族群,故本次調查測試針對消費者經常食用的肉鬆、肉酥、肉絨等乾燥肉品以及素肉鬆等商品,進行品質調查與測試,測試結果提供給消費者做為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本次測試樣品為2017年6月間,於雙北市地區乾燥肉品專賣店、農會超市及連鎖早餐店購買,樣品包括肉酥(或肉鬆)類(外觀纖維較不明顯,多為顆狀)14件;肉絨(或肉脯及肉絲)類(外觀纖維較明顯)5件;肉乾類3件及素肉鬆3件,共計25件樣品。(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詳見表2) ㄧ、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5件樣品,其中有14件為肉酥(或肉鬆)類,除了編號9號、10號、12號及13號4件樣品為非單一食材組成,無法計算單價,其餘10件每百公克單價介於51〜127元之間,單價最高者為編號6號「香草豬健康肉鬆」;最低者為編號14號「肉鬆」。5件肉絨(或肉脯及肉絲)類每百公克單價介於83〜119元之間,單價最高者為編號17號「特製肉絨」;最低者為編號15號「傳統肉脯」及19號「豬肉脯」。3件肉乾類每百公克單價介於83〜104元之間,單價最高者為編號20號「特製豬肉乾」;最低者為編號21號「蜜汁肉乾」。3件素肉鬆每百公克單價介於33〜73元之間,單價最高者為編號24號「南瓜素香鬆」;最低者為編號23號「弘陽素肉鬆」。 二、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另外依「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但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除外。 本次25件樣品中,包裝樣品有12件,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標示規定;13件散裝樣品均符合「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其中有2件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須標示。 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包裝食品須有完整營養標示,本次25件樣品中,有12件屬於包裝食品,皆有完整營養標示。 三、粗蛋白質含量測試 依據國家標準CNS 15144「乾燥肉品」品質規範,肉酥粗蛋白含量應大於28%;肉絨應大於31%。 本次25件樣品,其中14件肉酥(或肉鬆)類樣品,有4件蛋白質含量不足,不符合CNS 15144的品質規範,不合格的樣品為編號11號「嬰兒肉鬆」(一品園)、12號「肉鬆吐司」(麥味登)、13號「肉鬆吐司」(呷尚宝)及14號「肉鬆」(廣合興食品)。5件肉絨(或肉脯及肉絲)類樣品中,有1件不符合國家標準,為編號19號「豬肉脯」(一品園)。 編號9號「肉鬆麵包」(聖瑪莉)、10號「肉鬆麵包」(益堂烘焙坊)2件樣品含量為12~18%,但這2件樣品含有沙拉醬殘留,無法判斷是否符合CNS 15144品質標準。 CNS 15144 「乾燥肉品」品質規範中,並未訂定肉乾類及素肉鬆粗蛋白質含量標準,本次實測3件肉乾類樣品蛋白質含量為25~35%;3件素肉鬆為25~30%。比對12件包裝樣品營養標示,蛋白質標示值均與實測值相符。 四、澱粉含量測試 依據國家標準CNS 15144「乾燥肉品」品質規範,肉酥澱粉含量應小於10%;肉絨應小於5%。 本次25件樣品實測澱粉含量,14件肉酥(或肉鬆)類樣品中有3件不符合CNS 15144的品質規範,為編號12號「肉鬆吐司」(麥味登)、13號「肉鬆吐司」(呷尚宝)及14號「肉鬆」(廣合興食品)。5件肉絨(或肉脯及肉絲)類樣品均符合CNS 15144的品質規範。 編號9號「肉鬆麵包」(聖瑪莉)含量為10~15%,10號「肉鬆麵包」(益堂烘焙坊)含量為20~35%,但這2件樣品含有沙拉醬殘留,無法判斷是否符合CNS 15144品質標準。 CNS 15144「乾燥肉品」品質規範中,並未訂定肉乾類及素肉鬆澱粉含量標準,本次3件肉乾類樣品實測澱粉含量均小於5%;3件素肉鬆1件含量小於5%,2件介於20~35%。 五、粗脂肪含量測試 依據國家標準CNS 15144「乾燥肉品」品質規範,肉酥粗脂肪含量應小於25%;肉絨應小於16%。 本次14件肉酥(或肉鬆)類樣品與5件肉絨(或肉脯及肉絲)類樣品,粗脂肪含量檢測結果均符合CNS 15144的品質規範。 CNS 15144「乾燥肉品」品質規範中,並未訂定肉乾類及素肉鬆粗脂肪含量標準,本次3件肉乾類樣品粗脂肪實測結果均小於10%;3件素肉鬆1件含量小於10%,2件介於10~20%。比對12件包裝樣品營養標示,脂肪標示值均與實測值相符。 六、水分含量測試 肉製品的水分含量會影響成品的貯存性,降低水分可使微生物不易增殖,延長保存期限。依據國家標準CNS 15144 「乾燥肉品」品質規範,肉酥的水分含量應小於4%;肉絨則應小於15%。 本次測試肉酥(或肉鬆)類14件,肉絨(或肉脯及肉絲)類5件,檢測結果均符合CNS 15144的品質規範。另外3件肉乾類及3件素肉鬆非CNS 15144品質規範內容,故未進行測試。 七、主要油種測試 樣品先經萃取及衍生化處理,導入電子撞擊游離氣相層析質譜儀,以全質譜掃描方式分析,測得脂肪指紋質譜圖,輸入至油脂脂肪質譜資料庫,使用主成分分析軟體,從樣品相對於標準品的落點位置,做為判讀依據。如落在豬油標準品群中,則判定僅有豬油單一主要油種;如落在豬油標準品群和大豆油標準群之間,則判定有2種主要油種,以豬油/大豆油標示,排在前面的油種,其含量相對多些。 25件樣品皆未測到棕櫚油。14件肉酥(或肉鬆)樣品,5件有標示成分,測到油種皆與標示油種相符。9件未標示樣品,9號「肉鬆麵包」(聖瑪莉)、10號「肉鬆麵包」(益堂烘焙坊)及12號「肉鬆吐司」(麥味登)主要油種為大豆油,未測到動物油成分,其肉鬆可能不是肉品原料製成。 13號「肉鬆吐司」(呷尚宝)及14號「肉鬆」(廣合興食品)在主要油種豬油外,尚測到雞油,其來源不清楚。3種素肉鬆皆未測到動物油成分,其肉鬆未用到肉品原料製成。 總結 本次調查25件樣品中,有5件樣品粗蛋白質含量及3件樣品澱粉含量不符合CNS規範,其中更有3件樣品為兩項都不符合,顯見其中肉品含量比例不足。扣除無法判斷是否符合標準的編號9號及10號、肉乾類及素肉鬆類,17件肉酥(或肉鬆)類及肉絨(或肉脯及肉絲)類粗蛋白質含量不符合比例為29%,澱粉含量不符合比例為17%。本次檢驗依國家標準進行,但國家標準非強制規定,乾燥肉品非應施檢項目,建議業者製作乾燥肉品時,應依循國家標準,主管機關亦應主動抽驗,避免消費者購買到內容不實的商品。 製作乾燥肉品時,有時候會加麵粉(小麥粉)或豌豆粉,本次有7件樣品標示添加麵粉或豌豆粉,其中5件有過敏原標示其內含豆類或小麥製品,另2件為散裝食品,則未標示含豆類或小麥過敏原,目前國內食品過敏原標示項目中,「大豆」屬於「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事項」,為業者自願性標示,因此,建議對豆類過敏或體質較為敏感的消費者,應檢視標示資訊,斟酌購買,或挑選無添加麵粉或豆粉的商品。 依據國家標準CNS 15144名稱釋義中關於「肉酥」及「肉絨」有定義,而市面上此類產品經常使用的品名有「肉鬆」及「肉脯」等,觀察本次購買的肉酥(或肉鬆)類,其外觀顆粒較小,纖維不明顯,肉絨(或肉脯及肉絲)類從外觀可以發現纖維,一般消費者單就名稱上應無從判斷肉酥、肉鬆或肉絨的區別,因此建議主管機關,應就市面經常出現的食品名稱加以定義,完善產品標示功能。 國內食品攙偽事件層出不窮,嚴重影響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心,主管機關雖然已祭出多項措施,如提高罰則等方法,力圖亡羊補牢,然而由源頭管理才是根本解決之道。商品標示資訊為消費者選購的重要參考依據,但過於信任標示管制策略,卻可能忽略食品本身的攙偽假冒情況,對消費者最大的損害,是產品可能造成的安全與健康危害風險。 食品身分標準制度,內容應包含規範產品的名稱、成分比例、禁用成分等,甚至對於製程的要求,也應以法律強制規定,必須符合規範才可以該產品名稱標示。本次進行主要油種分析中,有3件麵包及吐司用肉鬆,就名稱及外觀看起來有肉鬆,但分析後沒有動物油品的成分,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對於經常食用的食品名稱應研議建立食品身分標準。 本次調查測試的依據為國家標準CNS 15144 「乾燥肉品」,該規範中有對肉酥、肉絨產品的名稱、製造程序、品質、組成成分、檢驗方法等進行定義及規範,然而乾燥肉品為非應施檢驗項目,即使業者未依國家標準製造,也無法查到,因此藉由本次測試,建議以下事項: 給政府的建議 乾燥肉品為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食品,本次測試依據CNS國家標準進行,部分商品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相關單位應進行抽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對於國內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食品,應優先研議其「食品身分」制度,強化標示功能。 給業者的建議 產品製作應依循國家標準品質規範,讓消費者購買到品質實在的產品。 商品標示為提供消費者選購時的重要依據,尤其產品中有含過敏原的物質,應詳實標示,以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 給消費者的建議 本次測試發現,部分散裝乾燥肉品的產品成分比例不符合國家標準,建議消費者選購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 乾燥肉品在製作過程中,可能添加麵粉或豆粉,對其體質敏感的消費者,尤其是兒童,可能引起過敏反應,消費者應謹慎選購。市售產品中亦有不添加麵粉或豆粉的商品,消費者可斟酌選購。 選購時務必詳閱標示資訊,挑選標示完整的產品。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購買價格 比較購買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粗蛋白質含量測試 CNS 6511「肉及肉製品檢驗法-粗蛋白質含量之測定」 CNS 15144「乾燥肉品」 肉酥:粗蛋白28%以上、水分4%以下、粗脂肪25%以下、澱粉10%以下; 肉絨:粗蛋白31%以上、水分15%以下、粗脂肪16%以下、澱粉5%以下 澱粉含量測試 CNS 6510「肉及肉製品檢驗法-澱粉含量之測定」 粗脂肪含量測試 CNS 6392「肉及肉製品檢驗法-總脂肪含量之測定」 水分含量測試 CNS 6258「肉及肉製品檢驗法-水分含量之測定」 主要油種分析 樣品先經萃取及衍生化處理,導入電子撞擊游離氣相層析質譜儀,以全質譜掃描方式分析,測得脂肪指紋質譜圖。 將樣品脂肪指紋質譜圖,輸入至油脂脂肪質譜資料庫,使用主成分分析軟體,從樣品相對於標準品的落點位置,做為判讀依據。 清華大學綠色質譜實驗室 ※檢測結果表格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10月號(no.438期)44~53頁。樣品12、13表格裡地址誤植,麥味登地址為新北市土城區延平街7號,呷尚宝地址為新北市土城區峰廷街36號,特此更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具多樣化的服務及多元性商品集一處的便利商店,是現代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根據公平會今年8月發佈的調查顯示,截至去年底,5大連鎖便利商店(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OK超商及台糖蜜鄰)總來客數高達28.8億人次,平均每人每年上門122次;每人每次平均消費金額為76元,其中以菸品,飲料,便當與三明治等占據銷售前3名。由此顯示,現代人生活高度依賴便利商店,且經常外食,才導致便當三明治等高居銷售前3名。 走進便利商店,各種異國料理任君挑選,從日式炒烏龍到韓式烤肉拌飯、從義大利麵到揚州炒飯,都廣受消費者青睞。但選擇要買哪一種便當時,您是否考量過它所含的營養素呢?特別是”鈉”。 根據國民健康署,飲食攝取過多的鈉,是血壓升高的一個危險因素。根據衛福部發布的國人106年十大死因中,和高血壓有關的慢性病就占了一半(包含心臟疾病、腦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壓性疾病、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此顯示高血壓對健康的威脅日益嚴重。 消基會曾多次調查市售食品鈉含量,為了持續提醒消費者注意市售食品鈉含量偏高的問題,本會於10月15日至16日,至五大連鎖超商隨機選購20種微波類便當,進行鈉含量標示調查,檢視鈉含量是否過高,因台糖蜜鄰超商未販售便當,故不在此抽樣調查。 一、隨機檢測超商微波食品 75%超過一餐應攝取量 依據國民健康署發行之國民飲食指標手冊,國人每日鈉攝取量應該限制在2400毫克以下,即一餐應低於800毫克。然消基會認為,多數消費者一天除了三餐外,還吃零食、甜點、飲料等,故一餐鈉含量若超過800毫克,一天鈉攝取量就超過國健署建議的2400毫克。 本次採樣商品計20件,OK超商4件、萊爾富超商5件、統一超商6件、全家便利商店5件,價錢介於55元至99元,最高為11號「紅燒牛肉麵」的99元,最低為20號「肉絲炒炊粉」的55元。 以一天三餐來計算,平均一餐鈉含量攝取應低於800毫克。本次檢視便利超商販售之微波食品鈉含量標示發現,20件商品中,15件的鈉含量超過一餐建議量,包括1號「韓式烤肉拌飯/1415毫克」、2號「日式豬排丼/1946毫克」、3號「麻婆豆腐燴飯/1337毫克」、4號「揚州炒飯/1168毫克」、5號「柏士圖青醬海鮮義大利麵/1148毫克」、6號「舊情綿綿鬍鬚張魯肉腿排飯/1358毫克」、7號「豪華中華涼麵/1984毫克」、8號「一碗烤雞腿飯/3080毫克」、9號「濃焙咖哩雞蓋飯/1195毫克」、13號「佛蒙特咖哩飯/1437毫克」、16號「雙醬烤雞鐵板麵/1554毫克」、17號「泰式綠咖哩雞飯/1088毫克」、18號「狠飽經典蕃茄蛋包飯/1671毫克」、19號「義式蘑菇奶油烤雞義大利麵1429毫克」和20號「肉絲炒炊粉1731毫克」。 調查結果顯示,5件商品鈉含量超過1500毫克,尤其8號「一碗烤雞腿飯」鈉含量更高達3080毫克,吃一碗鈉攝取量就是一天建議攝取量之128%。若當日再吃其他東西時,鈉攝取量更是爆表,長期下來,必會增加心血管疾病與腎臟病的罹患風險。 二、微波食品25%無營養標示 營養吃多少 民眾不知道 消基會在本調查發現,20件採樣商品中,除了上述15件商品的鈉含量超過建議攝取量外,另5件商品在外包裝上未標示鈉含量,包括10號「完熟蕃茄燻腸義大利麵」、11號「紅燒牛肉麵」、12號「歐姆蛋牛肉咖哩飯」、14號「港式油雞便當」與15號「炸雞腿油飯」,以上商品僅標示淨重、熱量及成份等,且皆為統一超商販售。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7月1日施行「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包裝食品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標示營養標示,內容包括標題、熱量、蛋白質含量、糖含量、鈉含量與脂肪等,且營養標示之格式可以下列2種計量方式顯示:(一)「每份」及「每100公克/毫升」;(二)「每份」及「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讓消費者更清楚每次之食入量。 上述不符合規範之商品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消基會表示,商品若無營養標示,將使高血壓、糖尿病、腎衰竭等慢性疾病之消費者無從得知營養含量。若這些消費者不小心誤食,則後果實在難以預料。呼籲業者務必遵行現有規範,標示其營養含量,讓民眾心安;也呼籲消費者,購買食品前務必看清標示,保障自身權益。 三、增列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百分比 令消費者一目了然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範包裝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可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一)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每 100 公克(或毫升)」標示,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二)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標示,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對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營養素,應另註明所標示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對未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營養素,應於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參考值未訂定」字樣。 本次採樣發現,15件商品營養標示皆以上述第一點標示,皆未加列每日營養素建議攝取量之百分比。雖然全數商品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的規範格式,但站在消費者的角度,若商品附有該件食品每日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則消費者在選購食品時,可更快速且準確的瞭解食品的各項營養素含量,已達每日需要量的百分比,比起僅顯示每100公克所含營養素,對消費者更實用。 四、結論 對於便利商店的微波食品含鈉量,消費者可能會納悶:「微波食品看起來不油吃起來也不鹹,為什麼鈉含量這麼高?」,消基會表示,便利商店的微波食品,為求賣相,多是經油炸或燉滷的肉類,再加上配菜常為醃漬類的開胃小菜及增加整體味道的醬料,相乘之下,鈉含量就容易超標。 消基會提醒,身體若攝取太多鈉,自然會感到口渴而想多喝水,然而補充過多水分會造成血液水分增加,即為「水鈉滯留」。血液中增加的水分會壓迫血管,造成血壓升高。而排解尿液及流汗的確會將體內的鈉排出,但排出的鈉量有限,最快的方式是減少每日鈉攝取量。 消基會建議外食族,第一步先養成良好的消費習慣:購買微波食品或其他食品時,先仔細審視營養標示的鈉含量;再來,可嘗試記錄幾天下來吃的餐點以及所攝取的鈉總量,如此便能瞭解平常吃下肚的東西是否過鈉過量,也可藉此控制自己所攝取之營養素總量。 針對本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面對高血壓對國人健康的威脅日益嚴重,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署應針對高鈉食品,強制業者標示警語或標誌,可規劃在食品外包裝,以不同標誌來顯示鈉含量的高低,提醒消費者食品鈉含量多寡,注意適量食用,以降低血壓升高的危險因子。 衛生署國民健康署與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先從消費者日常生活中常購買之食品如便當、熟食等,著手訂定法規強制限定營養素上限,並引導業者降低食品鈉含量。 對業者 多數食品往往為了迎合消費者的口味,在調味上,使用較多的調味料而造成營養成分中的鈉含量偏高。業者應該把消費者的健康優先考量,研發健康美味的食品。 可增列每日營養素建議攝取量之百分比,使消費者購買食品時對各種營養素一目了然。 業者應留意商品、營養標示的完整、正確性以及換算的方便性,讓消費者更容易選購與比較。 對消費者 高鈉食品充斥於日常生活之中,加工程度愈高,愈是重口味的食物,鈉含量愈多。消費者在購買食品前,應看清鈉含量的標示,並避免食用過量。 多選購新鮮食物,減少購買含鈉量高之加工或調理食品 消費者可多吃蔬果。鈉是礦物質的一種,主要功能為控制體內水份平衡,但攝取過多時,會使水份留在體內,增加血壓及心臟的負擔。盡量不要攝取過量的鈉,並多攝取水果、蔬菜等食物,以達到營養均衡。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毛小孩經濟日漸攀升,據統計,臺灣飼養寵物的家庭每月平均花費約新台幣1,000~3,000元,以寵物飼料、醫療、寵物美容等項目為主要支出,其中光是寵物狗的各項消費,業者估計就約占新台幣200億元,其經濟規模相當可觀,也可見寵物在現今消費者心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隨著寵物與人的關係日漸密切,業者抓緊消費者將寵物視為小孩、家庭成員的心態,推出各式各樣精緻的寵物服裝、玩具、食品等,繼而再發展出寵物訓練、安親、住宿、美容等擬人的寵物服務業市場。其中,寵物旅館更是近年新興的服務業,畢竟舉凡有飼養寵物的家庭,都曾面臨出國、出差,寵物無人照顧的情況,除了將寵物託給熟識的親朋好友照顧外,消費者的另一個選擇便是將寵物寄放在寵物旅館。 但寵物住宿在旅館期間,消費者最擔心的並不是金錢的支出,而是自己的毛小孩有沒有被業者妥善照顧。例如今年7月有新聞傳出消費者將狗寄放在寵物店,店員一時不察,讓狗跑了出去遭車撞死,及103年7月報載黃姓消費者將狗寄宿寵物店,第二天愛犬卻無故暴斃死亡,使消費者傷心不已。雖然目前寵物因住宿寵物旅館死亡的新聞似乎並不多,但網路一查,還是可以看見許多貓與狗死亡的案例,只是或許當事人不知道該如何主張權益,雖偶見網路評議與警示,卻還是形成消費申訴的黑數。 消基會曾於今年8月25日發布之「寵物搭機死亡運輸條款全免責 動物福利觀念落後」記者會,並於會後發函主管機關督導業者改善。時隔兩個月,本會依舊致力於耕耘友善動物福利觀念與保護消費者消費權益,繼於106年10月22日~23日間,隨機在網路上選擇10家寵物旅館,地點分別位在臺北、新北、桃園、臺南、雲林,並於動保處網站系統上查詢業者是否合法經營,同時間亦深入了解業者在照顧寵物死亡時的賠償機制。 一、半數店家沒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字號 涉嫌違法經營 本次調查是隨機取樣,業者分別位在台北市的編號1號「Happy愛犬屋」、編號2號「北歐寵物旅館森林館」,新北市編號3號「MOMO寵物旅館」、編號4號「合歡精緻寵物旅館」、編號5號「板橋澎澎寵物旅館」、編號6號「小寶貝寵物安親班」,桃園市編號7號「汪汪寵物旅館」、編號8號「DOTEL寵物旅館」,臺南市編號9號「毛小孩的窩」,雲林縣編號10號「有個窩寵物安親SPA」,共10家寵物旅館。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22條之2規定:「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調查結果發現,編號1號「Happy愛犬屋」、編號2號「北歐寵物旅館森林館」、編號3號「MOMO寵物旅館」、編號5號「板橋澎澎寵物旅館」、編號8號「DOTEL寵物旅館」等5家皆有在官方網站上公布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字號,執照也都合格並未過期。 而編號4號「合歡精緻寵物旅館」、編號6號「小寶貝寵物安親班」、編號9號「毛小孩的窩」、編號10號「有個窩寵物安親SPA」等4家則未在官方網站上公布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字號,動保處官網系統上也查無業者營業登記,本會同仁更近一步致電給各縣市動保處詢問,也證實業者並無申請;而編號7號「汪汪寵物旅館」雖在官方網站上有揭示特許證字號,但執照卻已過期。 上開違規業者可依動保法25條之2:「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本會同仁在調查過程中與各縣市動保處聯絡時發現,部分業者雖提供寵物住宿,但同時也經營寵物美容等項目,寵物美容業屬一般服務業,業者可能會宣稱自己是經營寵物美容業,並不需要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以此來遊走法律模糊邊界,規避應負之責任。 二、寵物死亡賠償費用 片面規定2萬元上限,無效 除瞭解業者是否都合法經營外,本會也整理了業者官方網站上退款與寵物死亡的賠償機制,結果發現在退款的部分,僅編號3號「MOMO寵物旅館」與編號5號「板橋澎澎寵物旅館」2家業者有在網頁上說明退款方式,「板橋澎澎寵物旅館」甚至規定訂房定金一旦給付,便不予消費者取消退費,非常不合理。消基會呼籲,其餘8家業者應將退款方式明確列於網頁明顯處供消費者檢視,以免未來發生消費糾紛。 而在寵物死亡賠償的部分,編號2號「北歐寵物旅館森林館」、編號7號「汪汪寵物旅館」、編號9號「毛小孩的窩」、編號10號「有個窩寵物安親SPA」等4家業者並未於網頁上有任何文字說明處理措施。 編號3號「MOMO寵物旅館」說明若寵物死亡是因消費者在入住時隱瞞寵物有重大疾病,則消費者需負賠償責任;而編號1號「Happy愛犬屋」、編號4號「合歡精緻寵物旅館」、編號5號「板橋澎澎寵物旅館」、編號8號「DOTEL寵物旅館」等4家業者說明若寵物走失或人為因素造成死亡,則賠償金額以新台幣2萬元整為上限;編號6號「小寶貝寵物安親班」論斤計價,若寵物死亡原因為可歸責於業者事宜,則20公斤以上寵物賠償新台幣5仟元、10公斤至20公斤寵物賠償新台幣3仟元、不滿10公斤寵物賠償新台幣2仟元,金額顯比前4家業者要低。 消基會認為,消費者基於信賴將自己的寵物寄託業者,既由業者主導照顧與住宿,若因業者之人為過失,導致寵物死亡,便不該自外責任或訂定片面賠償上限。且不論寵物是購買或領養與否,消費者在飼養寵物的期間所付出的心力與飼料費、醫療費等早已遠超2萬元的價值,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1:「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所以上開業者自訂之賠償金額上限應屬無效。 而消費者交付健康寵物給寵物業者時,業者也需負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將寵物妥善照顧並完整交還,否則可依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請求業者損害賠償。 三、結論 現今法律寵物仍屬物權的概念,寵物業者因人為過失致寵物死亡,消費者只能依民法侵權行請求損害賠償。再因寵物也不是人,消費者縱使因痛失寵物而傷心不已,也無法依民法第194條、195條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消基會建議,因寵物寄養業目前政府並無制定定型化契約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消費者在選擇寵物旅館時,務必先挑選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字號的合法業者,多加打聽,了解業者的評價。而在選擇讓寵物入住旅館前,也應請獸醫評估寵物的身心狀況或品種是否適合住宿,以免發生寵物過度害怕而休克之憾事。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政府應加強稽查於網路上宣傳經營寵物住宿的業者,避免違規經營情事,危及消費者權益。 政府應注意寵物服務業市場的興起,盡速研擬制定寵物寄養業定型化契約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因寵物性質與一般消費糾紛不同,呼籲政府應成立處理寵物消費糾紛的專責機構。 對業者 只要有經營寵物寄宿的業者,就應依法主動向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清楚在網頁明顯處揭露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字號。 寵物旅館業者應於網頁上說明住宿費用、退款方式以及寵物發生意外、死亡的賠償機制,讓消費者了解。 接受委託寄養服務前,宜確認寵物的健康情形,以避免紛爭發生。 對消費者 消費者應先評估寵物身心狀況是否適合寄養,方考慮讓寵物住宿旅館事宜。 為避免發生消費爭議,不妨先行到寵物診所或醫院,取得健康證明後,再委託寵物旅館寄養,以釐清責任歸屬。 消費者應慎選領有許可合法經營的寵物旅館,並主動了解業者的評價、收費、退費、賠償方式,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本次調查表格
摘要 採樣:本次樣品係於2017年9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中式早餐店、零售店、雜糧行及夜市等購買,共計購得27件樣品。27件樣品中有7件為烘焙食品(蛋糕、鬆餅等)、5件為蒸煮糕點(馬來糕及叉燒包)、7件油炸食品(1件點心及6件油條)、3件為海帶及5件海蜇皮。 標示調查:4件包裝樣品都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鋁含量測試:27件樣品中有13件樣品鋁含量都低於40毫克/公斤以下;2件烘焙食品超過40 mg/kg,4件油條介於351~1,000毫克/公斤之間,5件海蜇皮介於601~2,000 毫克/公斤之間。共計11件樣品的鋁殘留量超過草案標準。 前言 早餐的燒餅油條和馬來糕、午晚餐的小菜海帶及涼拌海蜇皮,下午茶的鬆餅、雞蛋糕、瑪芬蛋糕或甜甜圈等,都是許多消費者相當喜愛的食物。這些食物在製作過程中會使用到「明礬(硫酸鋁鉀)」或「發粉」,也就是所謂的「膨脹劑」,特別是含鋁的膨脹劑,因為膨發效果相當好、氣孔也較為細膩,成本更是低廉,因此廣泛用於食品加工上。 本會曾於2011年起連續3年持續監測不同的食品的鋁含量,結果發現海蜇皮和油條的鋁含量都超過500毫克/公斤(mg/kg),其他類食品如烘焙的鬆餅、甜甜圈、海帶等的鋁含量也都大於100毫克/公斤,其他單位如國內的消保處、食藥署也曾發布各類食品含鋁檢測結果,香港食安中心更於2016年大規模抽驗390件樣品,結果發現蒸煮點心(馬來糕)和烘焙點心(雞蛋仔、鬆餅及蛋糕)平均的鋁含量約280毫克/公斤,而海蜇皮平均的鋁含量約800毫克/公斤左右,顯示海蜇皮、海帶和部分烘焙及蒸煮食品的鋁含量都比較多。 國內食藥署「膨脹劑」,參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規範為「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而中國大陸針對除了「海蜇」鋁殘留量須小於500毫克/公斤以外,其他如烘焙、油炸麵食品和麵糊等鋁殘留量須低於100毫克/公斤。食藥署於2014年4月首次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膨脹劑」,包括鉀(鈉、銨)明礬的使用範圍及限量;2016年1月再次預告修正,新增「本品可使用於醃漬蔬菜加工品,用量以鋁殘留量計為200 mg/kg以下」的使用範圍及限量,迄今仍未公告實施。 因此,消基會特別針對曾經抽驗鋁含量較高的食品再度進行抽檢,讓消費者選購時做為參考,也提醒政府單位儘速公告實施。 採樣 本次樣品係於2017年9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中式早餐店、零售店、雜糧行及夜市等購買,共計購得27件樣品。 27件樣品中有4件為包裝食品,其餘皆為即時食品和生鮮食品。其中有7件為烘焙食品(蛋糕、鬆餅等)、5件為蒸煮點心(馬來糕及叉燒包)、7件油炸食品(1件點心及6件油條)、3件為海帶及5件海蜇皮。(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詳請見表3) 一、價格調查 烘焙樣品每份(百公克)單價介於10.9~45元之間,蒸煮點心樣品每份介於16~80元之間,油條每根介於12~20元之間,海帶每百公克介於8.2~16.2元之間,海蜇皮每百公克介於22.6~92.1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次4件包裝食品都符合標示規範。 三、鋁含量測試 鋁是地表上分布最廣的金屬,廣泛地被使用於工業中,除了消費者熟知的鋁門窗之外,鋁的密度比鐵及銅低許多,鋁成品重量非常輕,因此許多食品容器如鋁罐、平底鍋、鋁箔紙都會使用到鋁,除此之外,許多生活用品如化妝品、止汗劑及制酸劑等都會含有鋁。 消費者生活周遭環境中都有鋁的存在,因此每人或多或少都會暴露到鋁,微量的鋁進入人體後多半會排出體外,但是大量的鋁還是有蓄積的危害,尤其進入細胞後會與蛋白質和酶等結合,進而干擾器官的代謝,特別是骨骼和神經系統。 經檢測結果,有5件烘焙食品、5件蒸煮點心、1件油炸點心及2件海帶鋁殘留量低於40毫克/公斤以下,2件烘焙食品及1件海帶介於41~150毫克/公斤之間;油條樣品只有2件低於350毫克/公斤以下,其餘4件樣品都介於351~1,000毫克/公斤之間;5件海蜇皮介於601~2,000毫克/公斤之間。 總結 本次抽測的27件樣品中,糕餅類如鬆餅、馬來糕、其他烘焙食品和海帶,鋁殘留量都低於150毫克/公斤以下,若和數年前抽驗結果相比,鋁含量明顯下降很多(請見表2),顯示業者願意將泡打粉改為「無鋁」配方,為食品安全盡份心力。然而油條及海蜇皮鋁的殘留量還是明顯偏高,11件中就有9件樣品超過500毫克/公斤以上,其中6件油條中更是有4件超過350毫克/公斤以上,若和2016年香港食安中心抽驗結果相比,9件油條平均鋁含量只有2.2毫克/公斤,顯示國內的油條還是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 衛福部食藥署曾於2014年部授食字第1031300683號函預告將「食品添加劑-膨脹劑」修定為:「軟體類、甲殼類及棘皮類水產加工品、海帶,鋁殘留量應為500 mg/kg以下;油條、油炸麵衣等膨脹食品及發糕、馬來糕、鬆餅、司康等鬆糕食品,鋁殘留量應低於300 mg/kg以下,其他糕餅產品,鋁殘留量為40 mg/kg以下。」,檢視本次的樣品,有5件海蜇皮類已經超過500 mg/kg,油條樣品則有4件含量介於351〜1,000 mg/kg,2件烘焙食品超過40 mg/kg,共計11件食品的鋁殘留量超過草案標準。 目前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聯合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2011年之風險評估,每公斤人體體重每週攝取的含鋁化合物不得超過2毫克(mg),即一名50公斤體重的人,每週攝取的鋁應低於100毫克,才不會導致鋁的蓄積而損害健康。若以一根50公克的油條來估算,只要一星期內攝取超過4根油條,就會超過每週的可容忍量,更何況還有其他可能攝入鋁的來源,如油脂等。 給政府的呼籲 消基會於2011年首次調查市售食品鋁含量狀況,然時隔多年,鄰近中國大陸當時已有對食品中鋁含量有規範,國內主管機關於消基會公布測試結果後,亦表示將修訂相關標準,雖然2014及2016年分別預告限量(草案)標準,迄今逾3年半仍未實施,因此再次呼籲衛福部食藥署,基於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心」,應儘速公告實施,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 此外,地方衛生單位也要對業者加強宣導,盡量以無鋁發粉取代「明礬」的配方,降低消費者攝入的風險。待修法後,也要不定期的抽驗,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 給業者的建議 本次有2件油條樣品的鋁含量低於350毫克/公斤,顯示業者可以降低明礬的使用量,也能炸出蓬鬆美味的油條,此外,1件烘焙蛋糕品有標示使用「明礬」成分的發粉,業者也應儘速改採無鋁發粉,讓消費者吃的安心。 本次採樣時也發現,有商品並沒有完全落實「散裝食品標示」,特別是海產乾貨,業者除了價錢外,並未將原產地資訊,標示於立牌上,讓消費者購買時一目了然,而非須再詢問。 給消費者的建議 罹患慢性腎臟病患者及需要經常性服用胃藥─制酸劑的消費者,因為許多制酸劑本身就會含有微量的鋁,更得嚴格控制每週鋁的攝取量。購買蛋糕、瑪芬等烘焙食品,最好選用無鋁發粉者,雖然要攝取相當大量的此類食品,才可能對身體產生危害,但還是呼籲均衡的飲食,少吃油炸的食物,才能維持健康。除此之外,採購或外食海蜇皮熟食之前,要洽詢店家其處理方法,做為採買參考。 ※檢測結果表格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11月號(no.439期)48~57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李姓消費者向本會反應,近日出國差旅,期間僅使用WiFi上網,且出國前就把手機上的行動網路和數據漫遊功能都關閉了,但次月收到的電信帳單上,仍然有4筆49元的費用產生。檢視帳單,消費者發現帳單註記有:「若您出國前已開啟門號的數據漫遊服務,於國外漫遊時,僅在手機上關閉行動數據或數據漫遊服務功能,仍可能因手機本身資料自動更新等因素產生些微傳數量及數據漫遊費用。」消費者至感不滿這樣的事後註記內容,既未能充實消費資訊(消保法第五條: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且突顯出不同系統業者的技術處理及面對問題的態度。 由於每年出國消費者眾多,加上人手一機,無論公事聯繫,或旅遊拍照分享、打卡,都需要透過網路傳送,因此,當消基會收到這則消費者申訴,雖然金額不是很高(未超過200元),但倘若以2016年出國人口統計,共14,588,923人次,就算僅有5%消費者有該筆莫名支出,數額亦近1.4億元;再以遠傳和台灣大哥大在2017年第二季的用戶數(請見表一) ,共計有1459.7萬戶,若今年僅有5%出國,而產生這筆冤枉的意外開支,換算起來也有1.46億元(1459.7萬戶Ð5%Ð200元)。這是很巨額而可觀的一筆不義之財,而消費者當了冤大頭卻不自知。 因此,消基會立即函文各大電信公司,請其說明SIM卡設定是否為主動開啟門號漫遊服務;若須消費者申請,申請程序與時間;各公司之數據漫遊服務是否在李姓消費者的狀況下仍有可能產生費用?若產生,則其可能的原因為何? 調查結果顯示,遠傳電信和台灣大哥大兩家均是「當用戶向電信業者申請開啟行動網路數據漫遊後,即使用戶於手機上設定不開啟數據漫遊,手機作業系統或APP仍有可能於未通知用戶下自行傳送數據資料,行動網路系統端就可能產生流量與計費。」。 而中華電信、亞太電信和台灣之星3家公司則因為行動數據及數據漫遊功能一直是關閉狀態,因此,不會有任何作業系統或app更新所產生的流量與費用。 消基會指出,手機漫遊上網的鉅額漫遊費衍生的爭議不斷,行政院消保處為避免爭議紛擾,曾於104年7月27日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請各家行動通信業者將手機門號漫遊上網功能預設為關閉。然而,從李姓消費者的申訴看來,這個「爭議之門」似乎只關上部分。 李姓消費者表示,他經常出國,手上也持有兩支手機(一支為中華電信,另一支則為遠傳),一旦出國,他的手機都會關掉國際漫遊,以免產生無謂費用,然而,當兩家的帳單都到了手上時,他發現真如業者所言,中華電信還沒有產生過漫遊相關費用,而此次遠傳竟收了4筆49元的費用,簡單的說,就是手機關上「漫遊」功能還是有「漫遊」的情形,因此,這純粹是業者的系統設定問題,而非消費者使用所致。 因為消費者出國並非只有一次,事實上,民眾出國來來去去,甚至一年可達多次,因此,對於國際漫遊爭議的發生不斷,消基會建議電信公司應設定完全「關閉」,待消費者有需求再申請開通,且該次應限定期間,之後再自動轉為關閉狀態;這樣的話,一旦產生費用,消費者就應會買單,不致衍生爭議。 此外,在本次調查裡發現,各家業者都有國際漫遊的促銷方案,有用總量銷售,也有總量+天數限制,例如:日韓5GB定量型/888 元、歐洲1GB定量型/1688元、日本3天/199/1G、加拿大10天/1,999 (限選T-mobile)……,消費者在選購前要特別注意。 而亞太電信沒有促銷方案,僅有一般方案,每kb收費0.0146元,換算每G用量,總收費約是15,309元(說明:1GB = 1,024 MB = 1,048,576 KB = 1,073,741,824 bytes),因此,對於消費者來說,倘若沒有購買任何方案,就務必要關上漫遊設定,且倘若以前有開啟過國際漫遊,也需要打電話跟電信公司確認是否已經關閉漫遊功能,以避免可能的「意外開支」。 事實上,各國家的電信公司也都有出售適用於觀光客的SIM卡,例如,義大利某家電信公司出售的電話卡,5G收費25歐元,換算新台幣約900元,若換算為1G平均價格,為182.2元;跟國內電信公司比較,以前例來說,歐洲1GB定量型/1688元比較,便宜了1508.8元,因此,消費者或可出國前事先上網比價,到了當地再行選購,也可以享有經濟實惠的電信費率,享受LINE或FB的打卡功能。 針對本次調查結果,消基會懇切呼籲: 政府單位 應落實政策執行,要求業界徹底執行「關閉」國際漫遊功能,杜絕可能的消費紛爭。 一旦紛爭產生,如本案消費者狀況,建議應介入協調由業者吸收,而非勉強消費者繳付,畢竟系統的問題,應責成業者吸收。 業者 既然技術上能夠做到全面「關閉」國際漫遊功能,呼籲所有業者都應徹底關閉該項功能,以杜絕這小小漏洞,免生大大爭議。 當消費者申請開通國際漫遊功能,建議宜設定有期限的開通漫遊功能,當消費者回國後,開通功能立即轉至「關閉」,因為消費者不一定每次出國都需要國際漫遊功能。 一旦產生這種微流量小數額的漫遊費用產生,且已知悉是APP更新所產生的漫遊數據,建議應自行吸收該筆費用,以避免爭議。 消費者 出國旅遊、出差,若需要漫遊服務,須事先申請開通服務。 國際漫遊服務可以依使用量決定購買各家電信公司的漫遊促銷包、網路 Wi-Fi 分享器或購買出國當地的國際漫遊卡。 事先比較國內外電信公司的漫遊功能與收費,做出聰明的決策,讓出國旅遊打卡、分享照片或公事聯繫都能更安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2017年第2季3G/4G行動通訊市場統計資訊 單位:萬戶 所有業者 中華 台灣大哥大 遠傳 其他業者 4G 用戶數 2,048.0 756.0 494.5 503.4 294.1 3G 用戶數 820.3 308.4 237.7 224.1 50.1 總計 2868.3 1064.4 732.2 727.5 344.2 說明: 資料來源:NCC官網。 台灣大哥大和遠傳的3G+4G用戶共計有1459.7萬戶。 表二:各家電信公司國際漫遊設定與收費調查表
束縛全體銀行放款長達六年的不動產放款資本計提標準,金管會於10月30日宣布自今(106)年12月31日起,放寬銀行的房貸、投資業務兩項資本計提標準,銀行局統計,國內銀行業將多出一點三兆風險性資產「可拿來大幅擴充業務」,為房市帶來大利多。 金管會表示,自今年12月31日起,銀行房貸放款只要符合「自用住宅」定義的部分,債權風險權數將由現行45%降為35%。「非自用住宅」放款風險權數,也將自現行100%降為75%,銀行資本計提將大為減輕。 針對「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之債權」新措施,消基會表示,政府無法引導資金作生產性投資,致使大多數資金被用來炒房地產,使房地產價格飆升,不僅消費者「望屋興嘆」,長遠來看,斷頭的結果對房地產、金融產業和國內的經濟發展有很大的傷害。 消基會指出,政府不敢大幅提高非自用及閒置房地產稅,以壓制過度膨脹的房地產投資,反而開放不動產放款資本計提標準,這是開旁門,為銀行資金找出路,亦有再次促成房地產飆升之慮,在政策上實屬下下策,其實挖東牆,補西牆的思維,缺乏整體思考,實在不合理。 事實上,政府應該提供有效的政策,降低台灣消費者將過大的所得比例花費在住房上的怪象,回歸一般國際水準。畢竟過高的房價,壓抑了消費者對其他產業的需求,更是造成人民痛苦指數的上升。 因此,消基會呼籲,政府應大幅提高非自用住宅及閒置房地產的稅基,以壓制過度膨脹的房地產投資,使國內的房地產業趨向正常、合理,方為國內房屋產業與消費者之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近年金融科技化,許多新的產業與消費支付模式也隨之興起,但政府法令與施政措施跟不及民間的腳步,層出不窮的消費亂象與問題在在考驗政府的能力。而又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定義,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達7%時稱「高齡化社會」,達14%是「高齡社會」,達20%則稱為「超高齡社會」。隨著醫療進步,死亡率逐年降低,臺灣在民國82年成為高齡化社會,而依內政部今年5月最新統計,65歲以上人口數占13.49%,預估明年2018年臺灣將正式邁入「高齡社會」,2025年則超過20%,達「超高齡社會」。面對如此快速的人口老化結構,與銀髮族相關的需求與服務開始出現,例如政府推廣的長照政策、老人醫療照護、老人年金,及民間推出的以房養老、銀髮旅遊套餐、老人保險等,顯示銀髮族群消費力提升與消費市場的崛起。 爰此,消基會就「理財方式」、「銀髮族理財」、「行動支付」、「保險消費與爭議」四項與消費者有關的議題設計問卷,來了解民眾偏好的理財工具、是否有保險、是否會使用電子行動支付等等。 一、九成二民眾有理財習慣 定存依舊最受青睞 問卷調查區間為106年10月19日至106年11月14日,調查方式為線上填寫google表單,總獲問卷共206份。 以年齡、性別和住居地分析,61歲以上消費者占47.1%,51~60歲占24.3%,21~30歲占10.7%,41~50歲占8.3%,31~40歲占7.8%;女性占65%,男性占35%;居住地以北部占85.4%,中南部各占近一成。 從職業和學歷觀察,以退休家管占42.7%,自由業、資訊科技業、金融業、服務業、製造業、軍公教、學生等各約占近一成;學歷則以碩士占15.5%,大學占53.9%,專科占20.9%,其餘學歷則在一成以下。 在理財工具的部分,高達91.7%的民眾平日有儲蓄、理財的習慣,而有55.8%民眾還會記帳,對於理財有較高的意識。至於使用何種投資理財方式,前三名分別為定存(61.2%)、股票(52.4%)、基金(43.2%),最少人選擇的是期貨(1.9%),而有10.2%的民眾沒有任何理財行為,顯見在高齡人士占半數的調查裡,年長者多偏好風險低且穩定的定存投資方式。 在購買外幣或外幣保單的行為分析,此題為複選,民眾偏好的順序為美金(62.6%)、人民幣(23.8%)、澳幣(12.1%)、其他國家外幣(5.8%)。又據保險局統計,今年前七月新臺幣大幅升值,且美元匯率穩定又是世界流通性最廣的貨幣,讓各家保險公司的美元保單超熱賣,問卷結果也顯示民眾喜好選擇美金遠超過投資其他外幣保單,在統計上有一致性表現。 二、民眾普遍會規劃退休金錢來源 目前政府推動銀髮族安養的理財模式,其中,有60.7%民眾聽過「高齡者安養信託」,74.3%知道「商業型逆向抵押貸款」,而在銀髮族理財工具裡,有56.8%的民眾不考慮將現有的保單活化處理,該項政策或許還有教育的空間,讓消費者了解可以有多一些的選項運用。 所謂「高齡者安養信託」,即政府為了日益增加的高齡人口,推動民間企業與銀行去成立老人安養信託,信託的目的即委託人可依生活照護、財產管理、社會公益回饋等不同需求,來量身訂造專屬信託計畫,提早規劃退休後的生活;而「商業型逆向抵押貸款」即俗稱的「以房養老」,將屋子設定抵押權給銀行,由銀行分數年期按月提供生活費,而房子雖抵押給銀行,但老人仍可繼續居住,待老人身故後銀行便將房子拍賣掉,扣除支付的成本,剩餘款項還可分配給家屬,類似由銀行取代了部份兒女照顧老人的責任。 在高齡化社會中,要使高齡消費者在退休以後能安心過生活,是當今政府刻不容緩的重要施政議題。消基會於本週五(17)舉辦之「金融消費高峰論壇」,其中即針對高齡消費者如何自我保護與投資之議題進行探討,並對照日本現行法規對於高齡者保護之相關規定,以此為我國今後修法之借鏡。 三、保險是消費者分攤生活風險或做為養老金的來源之一 許多消費者也會透過保險方式分攤生活風險或做為養老金的來源之一。有61.2%民眾會提早規劃「年金保險」,替未來退休後的養老生活做準備;也有62.1%願意投保「長期照顧保險」,以免未來老化失能,無人照護。有82.5%民眾投保人壽保險,顯然壽險是受歡迎且值得信賴的險種。 在保險消費爭議的部分,有71.8%的民眾未聽過地下保單,地下保單或稱「境外保單」、「國際保單」,指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而在本地市場上銷售的國外保單。消基會建議,消費者盡量不要選擇地下保單,因境外保單之負責公司設於國外,我國法令難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二來若將來發生保險理賠爭議,消費者需自行聯絡國外保險理賠專員,政府與民間組織較難予以協助,最後一點則是境外保單契約常以外文寫成,消費者若非精諳外文,恐將因契約內容的認知差異,致未來發生理賠糾紛。至於如何辨別是否為地下保單,除了契約文字是否為正體中文外,消費者也可至壽險公會或產險公會查詢,或者觀察要保書和保單條款有無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的字號,以及保險費是否需要匯款到國外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在一般理賠糾紛的部分,14.1%民眾曾碰過保險理賠糾紛,整體比例上並不高。 電話行銷是目前非常流行的一種銷售方式,保單亦然。有74.3%民眾曾接過業務以電話行銷保單,但其中89.3%民眾沒有購買,顯示民眾並不信賴以電話購買保單,且有認知保單條款需要慢慢審閱、確認,以確認保險契約的適合性,並評估自己是否需要投保。 在契約審閱期的部分,金管會曾於103年11月4日保局(壽)字第10302115970號函准備查修正壽險公會訂定的「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其中第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於保險招攬時應透過業務員、傳真、郵寄、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條款樣張供要保人審閱,且審閱期間不得低於三日。」在本次調查裡,有48.5%民眾認為契約審閱期應要有7天,20.4%認為要15天,16.5%認為需要1個月的時間,可見大部分的民眾都認為契約審閱期應至少要有7天,或是要比7天更長,這一點值得政府主管機關衡酌處理。 萬一發生保險爭議,調查中顯示,民眾信賴的申訴單位依序為消基會(60.2%)、各縣市消保官(55.8%)、金融評議中心(45.1%)、各縣市調解委員會(20.4%)、訴訟(17.5%),不清楚申訴單位的民眾則占14.1%。 近幾年,發生部分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致使政府出面接管或處理等情事。依據「保險法」第143-1條,由保險業提撥資金所設置,目的在於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意即民眾與企業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是為了在風險發生時,能由保險公司補償其損害。若保險公司發生問題,會影響民眾權益及金融市場安定,保險安定基金將依法保障大眾權益,維護金融市場安定。而保險安定基金墊付的適用對象是「本(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但不包括、投資型保險帳戶價值的部份、再保險契約、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銷售之契約、國內保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因此,在保險安定基金的部分,有63.6%的民眾尚未聽過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82.5%不知道保險安定基金墊付的對象。所以,對於這個政府補漏的行政措施與填補消費者損失的良法立意,建議消費者有更深入的瞭解。而本會也在這次的「金融消費高峰論壇」講座中,請到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專門委員來說明保險安定基金主要辦理事項與保險法關於保障保護權益等相關規範,使與會民眾對於保險安定基金能有更深刻的了解與認識,並教育消費者們勿漠視自身權益。 四、行動支付的優勢就是方便、方便和方便 金融業在這幾年也開始大力推動行動支付,以因應國際趨勢。在行動支付app的部份,有使用行動支付app的民眾僅占兩成,八成未使用,可能為調查對象中以高齡長者占半數,且老人較信賴現金交易,也較跟不上電子支付快速更新的變化。 而在有使用行動支付app的民眾中,以apple pay的使用者最多,佔了34.2%,也見iphone的使用者較他牌(例如Sony、三星、華碩等)多。而會選擇使用行動支付的原因,有69%選擇了便利。該項調查裡選擇「其他」的選項裡,顯示現金回饋者占22.6%,累積紅利點數占8.3%,所以,民眾會選擇使用行動支付的原因,主要還是因為方便性。 在平均每週使用行動支付次數的統計上,有六成民眾一週使用在2次以下,兩成使用在5次以下,一成則是每天使用,應與使用者的消費次數有關。 金融消費的電子化,行動支付工具大幅優化了使用者的消費體驗,人手一機,綁定信用卡即可隨刷隨付,再也不用擔心在櫃台前慢慢數零錢而被後面的客人白眼,或者拿著又厚又重的皮夾增加背包重量,智慧生活讓心情更加輕鬆。雖然在本次問卷調查中,有使用行動支付的民眾僅兩成,但鑑於行動支付未來的快速發展性,本會在「金融消費高峰論壇」中也針對行動支付議題作探討。 電子支付有何尚待補強的地方?如何建構一個生態圈來提升臺灣的行動支付?行動支付如何解決實名制的問題?金融科技化後,現金不再是唯一的支付工具,各式各樣的電子支付模式推陳出新。消費者們如何在五花八門的優惠方案間選擇最符合自身的需求,以及如何避開隱藏其中的消費陷阱,再加上政府法令與管理尚未跟進,各種亂象、消費糾紛日益繁多,不僅挑戰政府的應變能力,也考驗消費者們的判斷與智慧,期盼在這次論壇裡,透過政府和專家學者的激盪,能為國內金融消費勾勒出美好明天。 五、「健全金融服務 勾勒美好明天」金融消費高峰論壇11/17登場! 本次論壇,由消基會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臺灣保險法學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及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體的贊助支持下,就「銀髮族養老金融商品與消費權益保護」、「電子支付的發展與衍生議題」及「保險消費與保險業退場之消費權益維護」議題進行深度討論。 這次金融消費高峰論壇的報告、與談人都是金融領域的一時之選,有杜怡靜(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卓瑩鎗(國發會亞洲矽谷計畫中心行動生活顧問)、郭戎晉(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主任)、吳政學(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李家興(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專門委員)、張冠群(台灣保險法學會秘書長)、李志峰(輔大財經法律系副教授)及本會委員,與談人則請來王立群(保險局副局長)、仰景瑋(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經理)、李家興(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專門委員)、李鳳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等人及本會委員共同參與,務求以專家學者之力在金融市場現況中尋求補強與政策改善,俾使銀髮族、退休人士、消費民眾未來能有更佳的消費環境。 「健全金融服務 勾勒美好明天」金融消費高峰論壇將於106年11月17日(五)早上9點開幕,舉辦地點位於台北市建國南路二段125號(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10樓),歡迎媒體朋友蒞臨採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為便於照護兒童,多數家庭或餐廳會選購兒童高腳椅產品(可供6個月至3歲使用),除了便於孩童乘坐及餵食外,許多家庭亦使用該產品訓練孩童獨立用餐自理能力。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商品安全,標準檢驗局與消基會合作,針對市售「兒童用高腳椅」主動進行查核、檢驗。採樣時間為106年上半年於臺南地區婦幼用品專賣店、百貨公司及網路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22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計有4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標示查核計有11件(14項)不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017「兒童用高腳椅」檢測「材料(包含外觀、8種重金屬含量【銻、砷、鋇、鎘、鉻、鉛、汞、硒】、甲醛釋出量、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結構」及「穩定性」等項目,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材料部分: 1.外觀: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8種重金屬含量:計1件(編號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兒童餐椅」)其砷含量超過國家標準25 mg/kg限量值要求。 3.甲醛釋出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4.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計4件(編號8號「MATSUCO HC270兒童兩用餐椅」、12號「名研 兒童用高腳椅A型」、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 兒童餐椅」及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超過國家標準0.1﹪限量值規定。 (二)構造:計2件(編號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 兒童餐椅」及編號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座椅表面上具有讓小軀幹探測器通過之開口、高腳椅餐盤移動組件未予以鎖定等。 (三)穩定性:計1件(編號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 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為經橫斜、後仰及前傾穩定性測試後皆發生翻覆現象。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有4件(編號17號「L.A.baby #JC004 雙功能高低可調兩用餐椅」、19號「L.A. Baby #JC-002 兩用木製餐桌椅」、編號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 兒童餐椅」及編號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 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編號17及19號)、未有報驗紀錄(編號20及21號)等。 (二)中文標示:計有10件(編號2、3、6、7、10、11、12、19、20及21號;請詳見表格)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無中文標示、製造日期未依規定標示、以及使用說明書提醒保留之標題字體高度小於5mm等。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部分,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依同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編號8號「MATSUCO HC270兒童兩用餐椅」及12號「名研 兒童用高腳椅A型」)。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將依同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編號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 兒童餐椅」及編號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部分,其中屬未依規定完整標示者(編號17號「L.A.baby #JC004 雙功能高低可調兩用餐椅」、19號「L.A. Baby #JC-002 兩用木製餐桌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未有報驗紀錄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編號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 兒童餐椅」及編號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因亦涉及「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處置已於前點說明。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編號2、3、6、7、10、11、12、19、20及21號):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兒童用高腳椅」為公告之強制檢驗商品,業者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指出,塑化劑屬環境荷爾蒙的一種,會干擾正常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長期暴露於塑化劑下可能會引起男童雌性化、女童性早熟及增加女性罹患乳癌機率等;重金屬對人體的健康有非常大的影響,透過飲水、飲食、呼吸或是直接接觸的路徑進入人體,倘接觸過量之金屬砷會有噁心、嘔吐、腹痛、腹瀉或水樣大便等中毒現象,同時伴有肝、脾、腎功能損害、血壓下降和循環系統衰竭,甚至出現中樞神經系統麻痹、意識模糊和昏迷等。也因此兒童用品商品是否含不符合規定之「塑化劑」及「重金屬」,是標準局歷年來市場監督查核重點項目之ㄧ。 消基會呼籲: 業界 製造或進口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餐廳或速食店家應選購安全且標示完整的兒童高腳椅,以維護到餐廳的消費者使用安全。 消費者 提醒家長於選購及使用兒童用高腳椅時,應注意選用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 (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civil.bsmi.gov.tw/bsmi_pqn/do/pqn5860/form) 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主要成分或材質、警語及產品使用說明書等資訊內容。 注意兒童用高腳椅供能自主配合坐穩之6個月至36個月兒童使用,勿提供非適用年齡幼童乘坐,以避免不必要之傷害。 兒童於乘坐前應確認高腳椅之安全裝置已安裝妥當,乘坐時安全帶應正確調整及繫好兒童。 高腳椅應在平整的地方使用,於使用時請勿單獨置留兒童於兒童用高腳椅無人看顧,亦不可隨意移動或讓兒童於高腳椅上站立、跳躍或其它危險行為。 避免選用顏色鮮豔或有塑膠製的玩具配件,以避免重金屬(鉛鎘汞等)和塑化劑對孩童的健康風險。 標準檢驗局則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兒童用高腳椅檢測結果圖說 106年度「兒童用高腳椅」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完美婚禮是所有新人的夢想,從拍婚紗、挑新秘到宴客,無一不希望做到盡善盡美,依據內政部統計,今年10月底前結婚的新人已有110,038對;另根據經濟部商業司統計,臺灣每對新人結婚平均花費為74.5萬元,其中以婚宴費用為最大宗,平均為 41.8 萬元,占結婚總費用之 56.13%。而若以今年結婚對數計算,全臺婚宴業者今年已創造超過459億元的商機,實在可觀,也可見婚宴市場競爭之激烈。 而想在知名飯店辦婚宴,必須提早訂席,避免餐廳滿檔,影響婚期;翻閱各家餐廳婚宴廣告,贈送新鮮花卉佈置、紅酒無限暢飲、免費婚禮企劃及主持人等,紛紛都是業者看準結婚商機,依不同桌價祭出不同的優惠專案,只為吸引新人目光;而新人在各種誘因下,往往因衝動簽約付定,事後想更改或取消時,才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消基會接獲民眾申訴表示:「今年2月和台北市某會館簽訂9月份的婚宴契約,並預付5萬元定金,5月中因故婚宴取消,業者卻說定金無法全額退費。參照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1年10月公告之『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訂席期日距約定辦席、外燴(辦桌) 日九十日以前者,於原定辦席、外燴(辦桌)日前九十日以上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但業者卻表示,雖然知道範本的規定,但認為民眾於120天前取消仍造成部份損失,故仍只願退還部份定金及贈送禮券,不願退全額。」 為保障新人權益,本會於10月30日至11月10日止,隨機挑選全台16間有推出「婚宴專案」的業者,檢視其網站公告的資訊,並以擬洽訂該專案為由,以一般消費者的身份用電話詢問網站上未揭示的相關資訊,例如:針對各家業者定金收費比例、消費者取消訂席時之處理情形、是否有收取酒水服務費(即開瓶費)等資訊進行調查,查看是否與「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有所落差。 樣本情形與調查標準 本次調查包括:編號(1)號「台北文華東方酒店」、(2)號「台北萬豪酒店」、(3)號「林酒店」、(4)號「劍湖山王子大飯店」、(5)號「義大皇家酒店」、(6)號「日月潭涵碧樓酒店」、(7)號「台中亞緻大飯店」、(8)號「北投麗禧溫泉酒店」、(9)號「太魯閣晶英酒店」、(10)號「台北威斯汀六福皇宮」、(11)號「兆品酒店」、(12)號「香格里拉台南遠東國際大飯店」、(13)號「君鴻國際酒店」、(14)號「大直典華」、(15)號「十鼓文創」、(16)號「寒舍艾美酒店」。(樣本均省略所在縣市,詳情請見附件表格) 調查的設定如下:1.婚宴日期為107年6月16日(六)的午宴;2.桌數約22桌(1桌以10人計;如一桌以12人計則約18桌);3.專案內容以中式桌菜為預定依據。 調查結果,若不考慮是否加收服務費,單桌價格最低者為編號(15)號「十鼓文創」10,800元;最高者為(1)號「台北文華東方酒店」58,800元。但每家業者的菜色、場地及專案內容各有差異,消費者可依據自身的需要做選擇。 調查結果 定金收取:3家業者定金收取超過範本規定,最高收取50% 根據「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四條「訂金之收取」規定,業者向消費者收取之定金不得逾預定總價款的20%。本次調查的16間業者中,編號(1)號「台北文華東方酒店」及(6)號「日月潭涵碧樓酒店」收取3成定金;(9)號「太魯閣晶英酒店」則是收取5成定金,皆超過範本規定的2成上限。 為了一生一次的婚宴,許多新人往往在半年甚至一年前就已經訂好飯店,但如果過早支付定金,之後如找到其他更符合需求的場地、看到更優惠的專案內容或特殊因素要取消原本下訂的專案,就容易產生糾紛。 本次電話調查中發現,當工作人員詢問業者何時需要付定金,多數業者皆表示:「確定日期後就可以付定,但場地會保留給先付定金的客人」,相信這會使多數消費者為了想取得場地優先權而匆忙付定,卻忘了仔細審視契約內容。 而詢問付定時,同仁也詢問若當天參加婚宴人數不如預期,使預定桌數有未開桌使用情形(如預定22桌,但來客數僅有20桌,則會剩2桌未使用桌數),是否可採寄桌方式保留多付費的桌數,供日後使用,有3間業者直接表示因食材已準備好一定的數量,故無法提供寄桌服務。這與範本第十條「保證桌數、桌數變動之約定」中「餐會日期實際用餐桌數未達保證桌數者,業者得以保證桌數收費,但消費者得要求業者就未開桌數提供寄桌或扣除當日未開桌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相悖外,也將使消費者造成一定的損失。 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在付定金前應先與業者確認定金金額、退定和寄桌規則是否合理、取消訂席後定金退還規則是否清楚,上述「約定」均應白紙黑字清楚寫在契約內;付完定金後也務必要索取收據或發票,倘若後續產生爭議,消費者也有憑據可保障自身權益。 取消處理辦法:提前90日取消定桌,5家業者仍沒收全額定金。 根據「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六條,消費者方若任意解除契約,業者可按照消費者通知取消之日期,扣取不同比例的已付定金做為補償業者自身損失。整體來說有以下三種情況:(1)消費者在宴客日90日前訂席者,如在前90日取消,得退還100%定金、前14日內取消者得不予退還;(2)消費者在宴客日前29至89日訂席者,如在前60日取消,得退還100%定金、前9日內取消者得不予退還;(3)消費者在宴客日前28日訂席者,如在前20日取消,得退還100%定金、前9日內通知者得不予退還。若是介於以上日期之間者,則業者可依期限扣取25%、50%、75%的已付定金。 本次進行電話調查時,均表示預定宴客時間為107年6月16日,距離開席尚有218日,也就是符合上述(1)「訂席日離宴客日前90日」之情形。根據範本第六條所示,90日前取消得退100%定金,前60日至89日取消得退75%,前30日至59日取消得退50%,前15日至29日取消得退25%,前14日內取消定金得不退還。 經調查後發現,16間業者中,僅編號(5)號「義大皇家酒店」、(7)號「台中亞緻大飯店」2間業者訂席退定處理方式完全比照範本,另(9)號「太魯閣晶英酒店」、(11)號「兆品酒店」的退定方式則是比範本寬鬆;其他業者退定處理方式皆比範本嚴苛。 其中(3)號「林酒店」、(10)號「台北威斯汀六福皇宮」表示付定5日內屬審閱期,5日後定金不退還;(4)號「劍湖山王子大飯店」90日內取消定金不退,(12)號「香格里拉台南遠東國際大飯店」則是120日內取消定金不退;另(16)號「台北寒舍艾美酒店」則表示無論何時取消,都會沒收全部定金;另(1)號「台北文華東方酒店」、(2)號「台北萬豪酒店」、(13)號「君鴻國際酒店」等3間業者也表示無法退還定金,但可將定金改為延期使用或是折抵日後消費。 本會也發現,部分業者除不退還定金外,還會另外加收違約金;如(8)號「北投麗禧溫泉酒店」告知若在宴客日前15日內取消,除不退還定金外,另酌收定席總額5成費用當做違約金;如以本次調查專案中最低桌價20,800元計算,則須酌收228,800元([20,800元*22桌] *0.5)的違約金。另編號(16)號「台北寒舍艾美酒店」也告知在宴客日前半年內取消,即需加收違約金,取消日期越近,違約金越高;如此條款,對消費者實在不友善。 在本次調查中,當工作人員詢問若遇到變故想退定,定金是否可退還時,多數業者均表示希望能確定後再付定,除了會使當天婚宴場地可能無法再次賣出造成損失外,若確定要退款,無論是刷卡退款或是現金退款,皆需要經過公司會計部門流程才可退款,通常要半個月以上,消費者才可取回款項;消基會也呼籲消費者盡量能先確定日期、場地、參加人數等相關資訊後再付定,避免付定後取消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三)開瓶費:逾八成業者須收開瓶費,卻未在網站上說明收費方式! 婚宴中,除了業者提供的果汁與酒類外,消費者或是參加喜宴的客人會自備酒水,提供給客人使用。由於在會場飲用酒水,往往需要業者提供冰塊、杯子及後續清潔,且通常業者也希望消費者能點餐廳提供的酒品,因此不少餐廳會針對自行攜帶酒水的顧客,收取酒水服務費(即開瓶費)。 本次調查中僅編號(4)號「劍湖山王子大飯店」、(14)號「大直典華」、(16)號「寒舍艾美酒店」3間業者不收取開瓶費,其他業者於消費者自帶酒水時,均會收取開瓶費。而開瓶費的收費,會依據酒類的不同而訂,價格以每桌500元者居多。其中編號(2)號「台北萬豪酒店」告知烈酒18瓶內不收開瓶費,如超過18瓶且數量不多則以瓶計費,每瓶收費1000元為最高。 另外,也有業者表示,如預訂桌數符合條件或自備酒水的數量不多則可免收開瓶費,但「數量不多」的定義,會因雙方認知不同而有所差異,本會呼籲消費者事前務必詢問清楚,最好能確定數量並註明在契約上,加強自身保障。 「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有備註,觀光旅館業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者,應將其收費方式、計算基準等事項,標示於網站、菜單及營業場所明顯處。 而此次調查中,在網站上及各家業者提供的婚宴專案菜單中,都無從得知開瓶費如何收取,主動詢問後才瞭解其收費方式;雖然業者皆表示開瓶費的收取方式會在契約中呈現,但本會期許業者也可在網站上充分揭露相關訊息,令消費者一目了然,避免事後因一兩瓶酒水而引起爭議。 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如果要自行帶酒到餐廳,一定要先問清楚開瓶費的收取狀況,才不會酒足飯飽之後去付賬,才發現多了事前未預料到的費用。 針對本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因「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僅為範本的性質、沒有法律強制力,故目前許多消費糾紛最後僅能以協商方式處理,盼主管機關能盡速通過已經過多次開會討論的「婚宴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平衡目前不夠保護消費者的傾斜狀況。 關於目前主管機關訂定之「婚宴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本會建議應通盤修訂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非只侷限在婚宴,忽略了其他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另契約審閱期至少應於5日以上,使消費者有較多時間與親友討論較為宜。 對業者 業者於餐飲服務的收費金額、項目、內容與相關規定等,均應讓消費者在消費前充分瞭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若因故導致消費者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將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業者應充分告知、揭示相關的資訊,以免爭議產生。 業者應將定金金額、退定和寄桌等規則詳細標示於網站及營業場所明顯處,讓消費者下定前即明確知道規則,以杜絕可能的爭議。 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者,應將收費方式、計算基準等事項,標示於網站、菜單及營業場所明顯處。 對消費者 應在事前多比較各家業者推出的專案,並詳細瞭解其專案內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再洽訂,否則已先支付了定金又反悔,不但造成雙方困擾還可能衍生糾紛。 在付定金前應先與業者確認定金金額、退定和寄桌規則是否合理、取消訂席後定金退還規則是否清楚,上述「約定」均應白紙黑字清楚寫在契約內。 付完定金後務必要索取收據或發票,倘若後續產生爭議,消費者也有憑據可保障自身權益。 如果要自行帶酒到餐廳,一定要先問清楚開瓶費的收取狀況,以避免爭議。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婚宴專案」訂席調查結果表
摘要 1.採樣:本次調查檢測係於2017年9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28座公園原地對遊戲器具進行安全測試。 2.一般要求:1座公園在入口處和遊具標示處的「適用年齡」標示不符。 3.性能要求:各項缺失(不合格率)由高至低分別為:突出點/纏結(67%)、鏽蝕、鬆脫/損壞(57%)、尖端/銳邊(53%)、誘陷(46%)、壓碎點/懸吊(32%)、出入遊具設備(29%)、鋪面(11%)。 4.遊具設備:各項缺失(不合格率)由高至低分別為:鞦韆(50%)、遊具間距(46%)、彈簧搖動設備(33%)、滑梯/攀爬設備(29%)。 5.總體不合格率:26座公園不符合CNS 12642國家標準(簡稱標準)。 僅1號「文化二號公園(北投區)」和17號「永安公園(板橋區)」2座公園合格。不合格率93%。 前言 許多都會公園都設有遊戲場所,由於遊戲場具有教育、運動和娛樂的功能,可以讓兒童旺盛的精力有適當的釋放管道。住家附近或社區的公共空間,若有提供兒童遊戲器具(遊具),為家長假日親子互動的首選場所,並享受與鄰居聊天交流的美好時光。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第1款「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遊戲權是兒童的基本權利,是兒童的天性,更是兒童身心健康學習成長的關鍵因素,提供兒童快樂安全的遊戲環境,讓兒童擁有安全、快樂、健康的童年,奠定人生基礎,不要輸在起跑點,是父母的共同心願。為維護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防止兒童傷害事件發生,衛生福利部特訂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適用於設置兒童遊戲場設施之各場所,指無動力固定於兒童遊戲場,供2歲至12歲兒童使用之非機械式之兒童遊戲設施。明定兒童遊戲場之設計、製造、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台灣曾發生過多次兒童安全意外,中央政府因此修訂「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國家標準(CNS 12642),地方縣、市政府據此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遊具,多以拆除改以塑膠材質的組合遊具取代,保障兒童在玩遊具時,免於重大生命意外,然而僵化採用此標準,缺乏設計感、單調無趣的「罐頭遊具」隨之而生。家長發起公園革命連署運動,訴求別讓遊具塑膠罐頭化!大台北都會地區許多公園因此被改造成具有不同特色,提供多樣化的遊具,適合不同年齡層兒童的遊戲,有的還提供適合身心障礙的兒童遊玩,已經成為目前熱門的打卡焦點。 無論是「特色遊具」或「罐頭遊具」,兒童遊戲場設備安全仍是最重要,因為兒童的視角不如成人寬廣,加上好奇心和對危險的判斷能力不足,因遊具而發生意外的新聞時有所聞。本會曾多次針對公園及小學進行遊具調查檢測,不合格率幾乎100%(如表1)。特別是公園一直存在著經營、管理不善的狀況,主管單位/設置者一直以經費有限來搪塞,剝奪兒童的遊戲權。消基會今(2017)年再度隨機針對大台北都會區公園遊戲器具進行一次大體檢,以了解其狀況,提出建言,呼籲共同努力加以改善。 調查、測試項目及方法(請見表2) 採樣 本次係於2017年9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公園等地隨機調查檢測,共計28座公園。其中台北市有16座(南港區、信義區、大同區、士林區、內湖區、北投區、松山區及文山區),新北市也有12座(三重區、蘆洲區、板橋區、土城區、中和區、永和區及新店區)。 測試結果(詳請見表3) 一、一般要求 公園的入口應有標示,告知家長園內遊具的適用年齡。2號「中研公園(南港區)」於兒童遊戲場入口處標示「適用年齡為2~12歲」,遊具上卻貼「適用年齡為2~5歲」,明顯標示不符。 二、性能要求 1.誘陷(頭部及頸部) 兒童天性活潑好動,特別是幼童對危險程度無法判別,在好奇心驅使下,往往會有出乎意外的舉止,而造成頭、手、腳或身體在玩樂中被遊具卡住,公園中最常發生的是因為欄杆或平台的間距不夠寬而造成「頭部誘陷」即頭部卡住,但身體可以通過;和「頸部誘陷」即頸部卡到,產生窒息的風險。 調查結果有13座公園有誘陷的風險,不合格率46%,其中11座公園43處有頭部誘陷的危機,9座公園21處有頸部誘陷的危機。稍不注意可能造成窒息,為兒童最常致死因素之一。 2.尖端/銳邊 如同兒童玩具,遊具設備不可以有可觸及的尖端及銳邊,暴露在外的管狀末端,要加裝需要透過工具才能移除的管蓋或管塞,避免遊玩時刮傷兒童皮膚。 調查結果有15座公園29處有尖銳邊緣,不合格率53%,5座公園7處的管狀末端未加裝管蓋或管塞,小朋友手可能容易卡住或刮傷。 3.突出點/纏結 公園的遊戲設備多為組裝式,若組裝不當容易造成螺絲過於突出(不可超過2個螺紋),可能會刮傷兒童的皮膚,或可能會勾到衣服而造成跌傷,其他如鞦韆的S掛鉤聯結裝置也需封閉,以免兒童衣服的配件因為纏結而導致受傷。 調查結果有19座公園68處缺失,不合格率67%。 4.壓碎點/懸吊 考量身體某一部分陷入之可能性,遊具不得有壓碎點和剪力點。遊戲設備不能有纜繩或繩索懸吊於遊戲設備中或與地面間,以免奔跑中的兒童跌倒受傷,還有設備(如搖動設備的彈簧)間距也要保持一定的距離,以免兒童因好奇而夾傷。 調查結果有9座公園有缺失,不合格率32%,其中24號「安華公園(新店區)」遊具與地面間的繩索過長,對幼童可能會有勾住脖子的風險,稍不注意可能造成勒死,為兒童最常致死因素之一。 5.鏽蝕、鬆脫/損壞 台灣屬於較潮濕的氣候,遊具若安裝不當如焊接不良,金屬部分可能會容易鏽蝕,加上沒有經常性維護,都會縮短遊具的壽命,容易造成兒童受傷。遊具損壞時,應隔離設備,禁止兒童使用。 調查結果有16座公園至少有1種缺失,不合格率57%,其中9座公園40處有鏽蝕的遊具,8座公園15處有鬆脫的遊具。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遊具損壞,但未設置任何隔離警語,避免兒童靠近。 6.鋪面 兒童在公園遊玩奔跑時,如果遊戲設備的鋪面能使用吸收衝擊力的材質,就能減少跌倒時受到傷害。目前台灣的遊戲場多半採用塊狀彈性地墊,受到下雨和日曬的影響,2、3年後就可能硬化,加上若沒有例行性的管理,會造成破損、不平,甚至產生青苔,更容易發生兒童跌倒或滑倒的機會。 調查結果有3座公園的鋪面有不平和產生青苔的情形,不合格率11%。 7.出入遊具設備 進入遊具設備時,有時需要爬樓梯,其踏階寬度和深度,對於學齡前(2~5歲)及5~12歲的兒童有不同的標準,若過窄可能有踩空的危險,扶手也要適合兒童能握的寬度,高度也不能太高。攀爬到的平台,需要平整不能有高低的落差,以免絆倒,學齡前兒童使用平台的高度高於58公分以上和寬度大於38.1公分(其他年齡為76公分)時,就需設有護欄防止兒童摔落,此外護欄也需和平台邊緣齊平,以免撞傷。 調查結果有8座公園的出入遊戲設備有18項缺失,不合格率29%。 三、設備一般要求 1.遊具間距 台灣的公園多半占地不大,公園在規劃時都想要安裝許多設備,使其多元化,但無論是哪種固定式遊戲設備都有一定的使用區域,不僅周遭需要淨空也要無障礙物,以免兒童撞傷。依規定遊具之間至少要有183公分以上的距離,但若有一遊具的高度超過76公分(如滑梯),相鄰的遊具間距就要拉長到274公分,還有動能較大的遊具如盪鞦韆、溜滑梯或旋轉式設備等的前後方淨空區域也需要拉大,以免造成意外。 檢測結果有13座公園63處未保持183公分以上的安全距離,不合格率46%。有2座公園在安全距離範圍內竟然出現障礙物(如樹),這2座公園為3號「聯成公園(南港區)」及26號「福田公園(三重區)」。 2.滑梯/攀爬設備 通常是6歲以下的兒童比較喜歡玩溜滑梯,而且相較於其他遊具設施,溜滑梯也比較簡單操作使用,因此是所有公園的基本配備,有些滑梯採直線型而有的則採螺旋型設計,為了節省空間都還附有攀爬設備,但為了避免兒童因為推擠或滑行時受傷,因此CNS 12642對於滑梯有一定的規範。 首先,滑梯的底座要固定住,上方(入口處)要設置可以供兒童手握的設備,協助兒童由站姿轉坐姿,以避免兒童因推擠而墜落的風險,若是筆直型滑槽寬度要大於41公分(學齡前(2~5歲)的更要大於50公分),螺旋滑梯高度淨空區也要大於864毫米,以免兒童撞到頭,滑梯兩側淨空範圍(無其他設備如支柱桿等)要大於53公分以上,滑出口的半徑也要大於76公分。 調查結果28座公園有滑梯和攀爬設備,8座公園不及格,不合格率29%。編號11號「六福公園(南港區)」、15號「至聖公園(大同區)」及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的滑梯底座未固定住,11號「六福公園(南港區)」的攀爬設備也沒有固定住。其他缺失還有6號「安湖三號公園(內湖區)」和25號「清水公園(土城區)」滑出段的半徑過窄,16號「三民公園(松山區)」滑槽寬度不足,19號「清穗公園(中和區)」的螺旋滑梯高度淨空區過低,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的兩側的淨空範圍距離過小和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的滑槽入口處沒有設置扶手或其他手支撐設備。 3.彈簧搖動設備 搖動或彈跳設備對學齡前的兒童較有吸引力,當幼童坐穩後,就可以利用搖動設備鍛鍊其抓握能力,也能利用搖動訓練身體的平衡力。除了規範底座要固定住之外,基本上也要有把手讓兒童緊握以免搖動時摔落,此外也要設有腳踏墊,寬度要大於89毫米以上(適合兒童的腳長寬度),以方便爬上避免踩空。 調查結果24座公園有彈簧(坐式)搖動設備,有的甚至多達5組設備,8座公園不合格,不合格率33%。6座公園的8組設備底座都沒有固定住,分別為2號「中研公園(南港區)」、10號「眷村文化公園(信義區)」、14號「中全公園(信義區)」、18號「水源公園(永和區)」、22號「華江公園(板橋區)」及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此外16號「三民公園(松山區)」沒有把手讓兒童握住,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和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的腳踏墊不夠寬,兒童可能會跌倒。 4.鞦韆 鞦韆也是許多人的童年回憶,盪鞦韆是利用身體的控制前後擺動,以維持平衡,此外盪鞦韆也可以訓練兒童減少怕高的恐懼。依CNS規範,屬於動能較大的鞦韆設備要與其他遊戲設備及動線保持相當的距離,以免擺動時撞到其他設備或傷及走避不及的兒童,還有為了避免碰撞及晃動造成的傷害,一個鞦韆架下最多只能設置2個鞦韆,2個鞦韆之間的距離也要大於61公分以上,鞦韆架與座椅之間也要超過76公分以上,而本身寬度也要大於510毫米以上且座椅高度要高於30.5公分以上,以避免兒童一開始盪就跌坐於地上。 調查結果28座公園有8座公園有鞦韆設備,4座公園15項缺失不符合CNS 的規範,不合格率50%。其中26號「福田公園(三重區)」一個鞦韆架設有3個鞦韆,21號「尼加拉瓜公園(蘆洲區)」和26號「福田公園(三重區)」的鞦韆架與鞦韆座椅沒有保持76公分以上的距離,25號「清水公園(土城區)」鞦韆的掛鉤未具備能降低摩擦及磨損之軸承,會有鬆脫的危害,還有25號「清水公園(土城區)」和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前後距離過短,25號清水公園(土城區)和26號「福田公園(三重區)」座位高度過低,26號「福田公園」的鞦韆之間的距離也過窄。鞦韆為最常涉及傷害的設備。 總結 本次調查檢測結果28座公園只有2座公園符合CNS 12642的規範,這2座分別為1號「文化二號公園(北投區)」及17號「永安公園(板橋區)」,合格率只有7%。其餘的公園都有缺失,如圖1所示,各座公園的缺失項次相差甚遠,以16號「三民公園(松山區)」、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和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有高達40項以上的缺失,主管機關/設置者應立即督促/進行改善,以避免兒童受傷。 各種缺失項次出現的次數也相差甚多,如圖2所示,其中以「突出點和纏結」、「誘陷」及「遊具間距」缺失最多。主管機關應該採用網狀物或板狀物隔絕間隙和仔細檢查螺絲,以免在家長不注意時,發生學齡前兒童卡住或受傷的遺憾。還有腹地不大的都會區公園在設計規劃及安裝時應將遊具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更不應該有障礙物出現,以免兒童發生碰撞意外而造成嚴重傷害,其他如「鏽蝕、鬆脫」的缺失也相當多,設置者也應定期保養及檢視「遊具」,降低危險的發生,若有損壞的情形,也應該隔絕以禁止兒童使用,避免因好奇而受傷。 本次調查28座公園共有367項缺失,相較於2014年間本會針對33座鄰里間的公園遊具調查,最常出現的問題雷同。每座公園的缺失介於2~57項比2014年介於1~13項 (請見2014年4月號《消費者報導》雜誌),情況更嚴重。其中4號「華聲公園」於2014年抽查有8項缺失,雖然本次抽查只有3項缺失,但「尖端及銳邊」仍未改善,21號「尼加拉瓜公園」於2014年調查時有8項缺失,但今年卻有10項缺失,其中「誘陷」、「尖端及銳邊」及「突出點及纏結」仍未改善,顯示政府和業者都沒有用心去管理和修繕。 給政府的呼籲 縣市政府機關兼具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及主管機關,兼負應辦理事項及安全稽查業務,恐有球員兼裁判之虞。且在兒童遊戲場設施發生危害兒童安全之情事,僅對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之企業經營者的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者,在違反本規範情節重大,並對使用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得依同法第37條規定,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違法業者名稱、地址及其違法情形。明顯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縣市政府在規劃設計具遊戲設施場的公園時,應以兒童為主體進行景觀設計,邀請兒童、家長、社區團體、社區學校、關懷機構、專業設計師共同參與,結合在地特色,兼顧孩子的探索、冒險和幻想特質,照顧身障者需要,保障兒童遊戲權。以CNS 12642國家標準為基礎,對於排除在地特色的品項,更應公開討論,以具有娛樂性、探索性及啟發性的遊具為優先,此外如鞦韆、蹺蹺板等活動力及範圍較大的遊具,不應以「不安全」為由而逕行拆除或不安裝,宜透過完善設計、確實施工、嚴謹驗收取得共識。當然,基於新北市483座公園中386座有遊戲設施場,台北市則有423座公園,以相同比率推估有338座有遊戲設施場的現況。一味仰賴政府的管理營運,恐力有所不逮,邀請社區、學校、NGO、企業一併加入,導入新觀念的經營管理,未嘗不可試辦。 給業者的呼籲 負責維護公園的業者,應定期維護遊戲器具,遵循CNS的規範,建立標準的作業流程,此外當發現損壞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標示停用,妥善維修。 給家長的建議 家長陪伴兒童到公園遊戲場,從事前的準備,到快樂的安全回家,建議注意事項包括:1.孩子不要有疲勞或感覺不舒服,提供孩子適當的衣著,以方便的運動衣為主,不要穿著有附有繩索的衣物,鞋帶也要確實綁緊;2.確認遊戲場和遊具的適用年齡和限制的規定,確定孩子符合遊戲場適用的年齡層;3.檢查遊戲設施,包括:遊戲場告示牌、周邊環境和清潔、鋪面、照明、遊戲設施、傷害防制等;4.告知遊戲規則、教導督導玩耍行為、提高警覺、緊盯活動、不時提醒;5.回家後要立即洗手、換著乾淨衣物、以防感染疾病。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現為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利用「2005年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之調查資料,探討我國0~12 歲兒童非致死性就醫事故傷害狀況,結果顯示,12歲以下兒童以跌倒/跌落/墜落傷害事故之盛行率最高,達7.8%。男童盛行率高達9.5%,遠高於女童,幾乎是每10名男童即有1名曾經跌倒過,其比率相當高,值得特別注意。主要發生之時段為下午(43.7%),其次為上午(34.1%),亦即白天為主要發生時段,達到77.8%。主要發生地點(百分比),從高至低,分別為學校(24.7%)、運動場或遊戲區(21.3%)、家中客廳(15.2%)與上下樓梯(9.9%)。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於2001年發布「兒童遊戲場有關的傷害特別研究」指出發生意外傷害,主要發生之時段為中午~下午4點(33.4%),其次為下午4點~晚上8點(30.3%)。主要發生地點(百分比),從高至低,分別為學校(45%)、運動場或遊戲場(31%)。說明兒童的活動力和好奇心都強,加上習慣透過探索來感覺環境,對危險的認知和反應力也較差,學校和遊戲場為兒童發生意外傷害的高風險區,遊戲場的兒童安全問題,不容再推託卸責。 ※圖片及表格請參閱《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12月號46~57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臺灣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上,位在歐亞與菲律賓版塊之間,地震頻繁,火山地形發達,而地熱幾乎遍布臺灣本島,形成豐厚的天然溫泉資源。日治時期,極重視溫泉的日本人便積極開發了臺灣各地溫泉區,並引進日式溫泉文化,從此泡湯成為國人冬季的一種養生風俗。 臺灣著名的溫泉地點多達100處,如北部的北投溫泉、陽明山溫泉、金山溫泉、烏來溫泉、小烏來溫泉,中部廬山溫泉、泰安溫泉、谷關溫泉,南部的寶來溫泉、關子嶺溫泉、四重溪溫泉,東部礁溪溫泉、知本溫泉、蘇澳冷泉、瑞穗溫泉……等。民國88年,交通部觀光局為了提升觀光事業,推動「臺灣觀光溫泉年」活動,業者相繼配合推出以溫泉渡假為主的旅遊行程,助漲民間泡湯的休閒風氣。 又據觀光局統計,2016年全臺國人國內旅遊支出共計新臺幣3,971億元,旅客人次共1億9,038萬旅次,相比2015年國人國內旅遊支出新臺幣3,601億元,旅次1億7,852萬,短短一年消費金額足足上升300億元,旅客人次成長1100多萬,顯見國內觀光旅遊業的蓬勃發展,其中溫泉業更是政府與業者都矚目的大餅。從傳統的溫泉泡湯,到近年的溫泉spa、溫泉游泳池、溫泉按摩池、溫泉健身館,豪華精緻的室內湯屋、先進的按摩水柱設備、週邊景點配套行程,無一不是精心吸引著消費者。 值此入冬之季,溫泉水滑洗凝脂,在各家爭奇鬥艷的溫泉旅館中,消基會擇定全臺經營溫泉泡湯並可住宿的旅館,調查業者訂金的收退機制,並依據《溫泉法》規定,檢視業者是否依法申請溫泉標章,為消費者把關,讓消費者能夠玩得放心又安心。 本次調查隨機於網路選擇了12家溫泉旅館,調查區間為106年11月23日至30日,業者分別位於台北市北投的編號1號「日盛生加賀屋國際溫泉飯店」、新北市烏來的編號2號「烏來璞石麗緻溫泉會館」、宜蘭縣礁溪的編號3號「NO.9溫泉旅店」、新竹縣尖石鄉的編號4號「錦屏美人湯館」、台中市的編號5號「御群露天溫泉會館」、台南市關子嶺的編號6號「沐春溫泉養生會館」、花蓮縣的編號7號「花蓮蝴蝶谷溫泉度假村」、花蓮縣的編號8號「瑞穗紅葉溫泉旅社」、台東縣的編號9號「知本橙品溫泉會館」、南投縣的編號10號「埔里香亭溫泉民宿」、高雄市的編號11號「美崙山溫泉渡假山莊」、台東縣的編號12號「知本老爺酒店」,共12家溫泉旅館。 一、四成業者未申請溫泉標章 涉違規經營 《溫泉法》第十八條規定:「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並向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後始得營業。」又,《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二條揭示「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依據本辦法之規定申請使用溫泉標章。」 在本次調查的12家業者中,編號1號「日盛生加賀屋國際溫泉飯店」、編號2號「烏來璞石麗緻溫泉會館」、編號3號「NO.9溫泉旅店」、編號4號「錦屏美人湯館」、編號6號「沐春溫泉養生會館」、編號7號「花蓮蝴蝶谷溫泉度假村」、編號9號「知本橙品溫泉會館7家業者皆有合格標章,且標章有效期限也還未過期。 編號12號「知本老爺酒店」雖有申請溫泉標章,但已於101年5月31日期限屆滿,且業者又未申請換發,因此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換發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銷、廢止使用權者,該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繳回溫泉標章標識牌,逾期未繳回者公告註銷之。 剩餘4家業者,編號5號「御群露天溫泉會館」、編號8號「瑞穗紅葉溫泉旅社」、編號10號「埔里香亭溫泉民宿」、編號11號「美崙山溫泉渡假山莊」則無申請溫泉標章,依《溫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溫泉標章而營業者,由直轄市、縣 (市) 觀光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定金付了難收回 僅兩成溫泉旅館定金收費全合格 本會再以交通部發布之《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業者網站上公布之定金收/退費機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條規定:「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業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與旅客約定是否收取定金、收取定金金額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收取定金之業者,其定金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30%,但預定住宿日為3日以上之連續假期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50%。 調查結果發現,編號1號「日盛生加賀屋國際溫泉飯店」、編號4號「錦屏美人湯館」與編號12號「知本老爺酒店」三家業者的定金收/退費皆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而編號9號「知本橙品溫泉會館」雖然在定金退費規定上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在收取定金金額部分,經本會工作人員計算過後,以平日12/5(二)預定綠水房雙人房一間新台幣3100元,定金則要付1000元,超過「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定金收取不得逾定房價總金額三成。 編號2號「烏來璞石麗緻溫泉會館」及編號3號「NO.9溫泉旅店」訂房收費方式為預收約定總房價,但兩家皆規定住宿日前一天取消訂房須扣100%定金,退費顯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解約通知於住宿日前第1日至第2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50%還嚴苛。 編號5號「御群露天溫泉會館」則是3日內要求退房者,退訂金之五成或可延期乙次,以六個月為限。3日前至10日內要求退房者,退訂金之八成或可延期乙次,以六個月為限。10天前要求退房者,可全額退回訂金(須扣除100元手續費)或可延期乙次,以六個月為限,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寬容許多,但又表明恕不接受住房當日及前一日退房,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20%相悖。而在預收約定總房價部分,「御群露天溫泉會館」也與編號2、3業者有相同的問題,但「御群露天溫泉會館」更嚴苛,2天內取消訂房直接扣100%定金。 編號6號「沐春溫泉養生會館」規定旅客於住宿日前14日內取消訂房扣已付訂金35%,旅客於住宿日前15日內取消訂房扣已付訂金5%,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訂14日前取消訂房退還訂金100%,相比之下嚴苛許多;編號7號「花蓮蝴蝶谷溫泉度假村」雖規定7天內通知取消訂房可退50%定金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同,但又再規定7至21日內取消訂房扣30%定金,比起編號6的業者更誇張,畢竟「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載明14日前取消訂房可退還訂金100%。再者,兩家業者在其網站訂退費說明處,都無詳列消費者解約通知於幾天前到達可全額退回定金,顯然可再加強。 編號10號「埔里香亭溫泉民宿」與編號11號「美崙山溫泉渡假山莊」的定金都要收到房價的5成,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定的收取定金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3成還要高;編號10號在網站上未說明清楚定金退費方式,而編號11號則有依循「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至於編號8號「瑞穗紅葉溫泉旅社」,也是定金收到約定房價總金額五成,且春節期間更規定要匯款全額房價。但業者在退費部分,5天前通知取消訂房退7成定金、3天內通知退5成定金,皆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寬容,且同編號2、編號3業者,瑞穗紅葉溫泉旅社也規定消費者若於住宿日前一天通知將不退還定金。 針對本次調查,4成業者未申請溫泉標章,8成溫泉旅館定金收費不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因此,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主管機關應加強稽查溫泉使用事業否有申請合格溫泉標章,及其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限是否過期,並落實撤銷、廢止使用或塗銷之行政行為,以保障合法業者營業空間,俾維護消費者權益。 主管機關應積極派員查核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對違反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企業經營者依法限期改正或裁罰。 對業者 業者應依法申請溫泉標章,並將溫泉標章標識牌懸掛明顯可見之處,並標示溫泉成分、溫度、標章有效期限、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且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業者應確實將定金收費與退費方式公布於網站上,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應遵照《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制定,以免將來發生消費糾紛。 對消費者 消費者於選擇泡湯場所時,可先至交通部觀光局網頁查詢業者是否有申請溫泉標章、溫泉標章是否已過期,以維泡湯品質。 預付定金前,消費者應先詳閱業者退定機制是否合理,並宜檢視相關規定是否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情事,應向本會及消保官反應。 享受泡湯樂趣時,應留意身體狀況及遵守相關警示規定,以免發生身體不適或意外憾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調查表格
叮叮噹~叮叮噹~一年一度的聖誕佳節將至,隨處可見的聖誕樹、重複播送的聖誕歌曲、商家推出的聖誕商品,都讓人感受到滿滿的聖誕氛圍,彷彿身處於北歐一般。在聖誕節前夕,免不了要添購各式各樣的應景商品,替家中營造濃濃的聖誕氣息。 放眼路上的文具店、生活百貨店及量販店也早看準商機,紛紛在店內打造聖誕用品區,販售各式各樣的聖誕裝飾、雪花罐、聖誕服裝、聖誕禮物等,搶攻消費者荷包。 為了替消費者權益把關,消基會於12月5日至15日間,於北、中、南部地區的量販店、文具店、生活百貨等實體販售通路隨機採樣聖誕節應節商品,並依據《商品標示法》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對採樣商品進行調查,檢視其標示是否清楚完整。 採樣時間與地點 採樣時間:民國106年12月05日至15日。 採樣地點及商家鎖定在北、中、南部地區的量販店、文具店、生活百貨,隨機購買30件聖誕節應節商品,如聖誕帽、聖誕裝飾、聖誕驚喜包等,其中包括17件一般商品及13件玩具商品。 價格、標示調查與結果 價格: 本次購買的30件樣品中,價格最高者為8號「聖誕拐杖」,售價140元;最低者為26號「聖誕帽」,售價9元。 標示調查:參照《商品標示法》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進行檢視。 商品標示法 商品標示法為商品標示的基本大法,依據商品標示法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此外,若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一、有危險性。二、與衛生安全有關。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檢視本次所採樣之17件樣品,其中15件不符合相關規定,不合格率為88%。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由於許多聖誕裝扮商品的主要使用者以兒童居多,完整商品標示和使用、警語標示更是重要指標;故在此次調查中,消基會也特別採樣13件玩具商品,並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做為檢視依據;而玩具商品應標示事項如下:一、玩具名稱。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三、主要成分或材質。四、適用之年齡。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而在此次調查的玩具,多屬於應施檢驗玩具範圍中的玩具配件及節慶、派對及裝扮玩具,故商品應於進口時或出廠前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檢)驗合格,並註記商品檢驗標識後,方可輸入及於市面上販售。 檢視本次所採樣之13件樣品,其中7件不符合相關規定,不合格率為54%。 調查結果: 商品標示法 本次調查結果中,17件一般商品(編號1號至17號)中,有15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的相關規定,不合格率為88%。 此次調查結果發現: 沒有標示「商品名稱」的商品有8件,占47%。 沒有標示「廠商資訊(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的商品有5件,另1號「聖誕驚喜包」未標示製造商地址、8號「聖誕拐杖」地址標示錯誤、12號「聖誕閃亮驚喜包」無廠商資訊、17號「聖誕3cm鈴鐺吊飾」無製造商地址,共9件不符規定,占53%。 沒有標示「主要成份及材料」的商品有7件,另有1件商品(9號)成份標示與實體物品不符,故共有8件不符規定,占47%。 沒有標示「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的商品有10件,占59%。 沒有標示「製造日期」的商品有11件,占65%。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在本次調查結果中,13件玩具商品(編號18號至30號)中,有7件不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的相關規定,不合格率為54%。 此次調查結果發現: 13件商品皆有標示「玩具名稱」,合格率為100%。 沒有標示「廠商資訊(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的商品有3件,另29號「塑膠玩具」進口商地址標示錯誤,故共4件商品不符規定,占31%。 沒有標示「主要成分或材質」的商品有3件,占23%。 沒有標示「適用之年齡」、「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的商品有3件,占23%。 沒有標示「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的商品有3件,另22號「PP圈+燈」之「警告注意」字體小於5mm*5mm,內容文字小於1.5 mm×1.5 mm,故共有4件不符規定,占31%。 商品檢驗標示:除26號「聖誕帽」及30號「可愛拉絨布聖誕帽(大)」2件商品屬非應施檢驗玩具外,其他11件玩具商品皆屬應施檢驗玩具商品,需註記商品檢驗標識;本次調查中,2件商品未標明商品檢驗標示,另23號「節慶道具飾品」及24號「DIY玩具」檢附之商品檢驗標示查無資料,共4件不符規定,占36%(﹝4/11)*100)。 總計 本次共採樣30件聖誕節週邊商品,共22件商品不符規定,不合格率為73%。 而30件商品中,共有10件商品未標示其成份,1件商品(9號「聖誕飾品」)成份標示與實體物品不符。消基會建議,業者應清楚標示商品之成份與材料,因聖誕飾品在裝飾時會與人體直接接觸,如標示不清,消費者則無從挑選適用自身膚質的產品,倘若因觸碰導致過敏紅腫,產生後續消費爭議,實是不妥。 消基會也發現,14號「聖誕特價包」及15號「聖誕樹文具組」的內容物中,有3件玩具商品與23號「節慶道具飾品」及24號「DIY玩具」相同,包裝上皆有檢附商品檢驗標示,但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檢驗標示查詢網站中卻查無資料,讓人不禁懷疑其標章真實性。 聖誕驚喜包,是驚喜還是驚嚇? 本次採樣中,有4件商品為聖誕驚喜包或聖誕特價包(1號、7號、12號、14號),適合送禮或交換禮物,惟本會同仁採購後,非但沒有感到驚喜,反而感到十分驚嚇。除了外包裝標示不齊全外,驚喜包內多數商品標示未完整,甚至無標示,更有商品上滿是汙漬,令人不敢恭維。 而參照行政院消保處於102年5月訂定的「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第一點明確規定福袋應標示企業經營者資訊,包括企業經營者名稱、負責人、地址及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資訊;且第二點內容資訊應包括:(一)基本商品:商品之名稱、品牌、規格及數量。(二)機率商品:除前款以外之商品,各該商品之名稱、品牌、規格、數量及購得之機率,並與第四點退換說明,應記載福袋內瑕疵商品之退換貨方式。 消基會建議,民眾在選購驚喜包時,最好先檢視前述應記載內容,並詢問店員是否有提供退換貨,且盡量於購買後當場確認其內容是否有瑕疵或汙漬,如有瑕疵可依福袋上退換說明或民法第 359 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及民法第364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等規定向業者要求退換貨。 結論 檢視30件樣品的標示,共22件不符合規定,比例高達73%,顯見不論北、中、南地區,一般市售聖誕節週邊商品標示多數未遵照規定落實。主管機關對上揭不合格商品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要求製造商或進口商(代理商、經銷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為顧及店家與廠商信譽,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販賣不明或標示不全之商品。 針對本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主管機關應加強節慶商品的抽查與檢驗,並就市售商品標示不合格率偏高現象,提出有效改善作為,俾維護消費者權益。 針對應施檢驗商品,主管機關經濟部應加強源頭管控,以減輕商品後市場管理之盲點,並強化應節商品之專案稽查,避免不合格商品於市場四處流通。 對業者 警告標示是提醒消費者的重要訊息,業者標示字體應依規定呈現,讓消費者能確實清楚閱讀注意事項,以達到警告目的。 檢視30件樣品中,僅8件符合商品標示法/玩具商品標示基準之規定,由此可知,業者仍輕忽相關規範,盼所有業者應儘速改善,以維護消費權益,並免遭處罰,方為上策。 對消費者 購買時確實檢視商品標示是否合乎規定,完整的標示是選擇時的重要參考依據,可瞭解商品的成份、製造業者、使用方法等資訊。 不少小朋友喜歡在聖誕節時負責裝飾聖誕樹或以相關飾品佈置室內,家長萬不可等閒視之,本次購買的商品中,部分商品有突出的尖端、對皮膚有刺激性或是拉扯易斷裂等問題,小朋友在佈置的過程中,一不小心就可能就會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家長應注意選購有檢驗標識的商品,以維全家人安全。 選購節慶裝飾商品時應注意標示是否清楚,如為電器類商品更應注意額定電壓、總額定消耗電功率或額定輸入電流等資訊,並應依標示上之使用方式及警語謹慎使用,以維護自身消費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聖誕節商品調查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