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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網路購物平台販售第一、二級醫療器材

10大網路購物平台販售第一、二級醫療器材  標示均未符合法令規範 摘要    醫療器材不同於一般商品,使用上具一定風險,因此,「藥事法」規定須設有藥商許可執照,始得販售,但主管機關為方便民眾不用出門,可透過網路通路,即可購得使用風險較低的第一、二級醫療器材。 網路通路販售醫療器材有一定的門檻,一般民眾不可販售醫療器材,應先取得藥商資格並向衛生局登記郵購買賣通路類型、郵購買賣通路連結及諮詢專線,並具有實體通路營業場所,才可在網路販售已開放且經核准的醫療器材。若是個人在網路上拍賣醫材已涉違反「藥事法」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在網路通路上販售指定醫療器材,並且在商品簡介中必須清楚標明:(1)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品名、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製造廠地址;(2) 藥商許可執照字號所載藥商(局)名稱、地址,才算網路合法販售醫療器材。    消基會此次抽查10家網路平台,分別為5家拍賣平台,以及5家網購平台,調查是否有藥商身份和是否合乎法規標明執照,結果發現,抽查10家購物平台皆有不合法販售醫療器材的情況。 調查對象,共10家: 5家拍賣平台 – YAHOO拍賣、旋轉拍賣、樂天市場、蝦皮購物、露天拍賣。 5家網購平台 – 東森購物、MOMO購物網、博客來、PChome、payeasy。     醫療器材不同於一般商品,使用上具一定風險,因此,「藥事法」規定須設有藥商許可執照,始得販售。     但醫療器材的需求量大,取得途徑若僅有實體店面的藥商藥局,對於民眾來說著實的不方便,故近幾年主管機關依照醫療器材之特性,才陸續開放可網購的醫療器材品項,並以「居家使用」、「非侵入性」、「非植入性」、「無須專業人員指示操作」四大原則,從101年開放的的護腕、洗鼻器、OK繃之第一等級醫療器材的解禁;到103年再開放體脂計、保險套及衛生棉條等三種;並於104年公告「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進一步開放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可在網路上販售,如酒精棉片、手術用口罩、免縫膠帶、隱形眼鏡清潔液等八項,提升消費者取得醫療器材的便利性,106年第4次開放,共計開放18類醫療器材。 醫療器材安全顧慮多  網站販售需要除必要標示外,尚須藥商(局)許可執照     其次,在虛擬通路販售第一、二級醫療器材亦限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且有實體店面的藥商,另須在網頁上介紹醫療器材內容,清楚標明藥商(局)許可執照才算合法販售。     其實消費者對於網路購買醫療用品都有相關知識,也對於一些來路不明的商家有一定的防備心,但是,消費者仍是會依賴網路的,因此會轉而尋找有口碑、有品牌、有名氣的購物平台購買,因為民眾會認為在這樣有名的網路購物平台買,一定會是合法有保障的,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調查對象和調查項目     這次的調查是針對網路上較為人所知的購物平台,作一個網路醫療購物的合法狀況抽查檢驗,也藉此了解民眾在網路上購買醫療用品是否有足夠的安全性。調查對象以10家知名的購物平台著手,並區分為拍賣及網購兩大類。     拍賣平台部分:編號1號「Yahoo拍賣」、編號2號「旋轉拍賣」、編號3號「樂天市場」、編號4號「蝦皮購物」、編號5號「露天拍賣」;網購平台部分:編號6號「東森購物」、編號7「MOMO購物網」、編號8「博客來」、編號9「PChome線上購物」、編號10「PAYEAST」。     調查方向:調查網路販售醫療器材,是否有在商品簡介明顯的地方,以能讓消費者清楚辨識的方式,標示下列事項:(1)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載核准字號、品名、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製造廠地址;(2) 藥商(局)許可執照所載藥商(局)名稱、地址及許可執照字號。     調查指標則是以購物平台搜尋下列實用性高的10項醫療器材,例如:項目1「衛生棉條」、項目2「隱形眼鏡」(屬未開放醫療器材,不得販售)、項目3「保險套」、項目4「驗孕棒/紙」、項目5「眼藥水」、項目6「六甲村托腹帶」、項目7「耳溫槍」(屬未開放醫療器材,不得販售)、項目8「醫療口罩」、項目9「吸鼻器」、項目10「餵藥器」,共10項。 調查結果 一、 拍賣平台,未合法標示之情況嚴重:     依據《藥事法》規定,一般民眾不具有藥商資格,不得販售醫療器材或藥品。5家拍賣平台(編號1至編號5)皆輕而易舉的搜尋到,不符合網路販售醫療器材法規的產品。     下列為各購物平台查出不合法規刊登販售的醫療器材品類,編號1號「Yahoo拍賣」販售有:衛生棉條、眼藥水、六甲村托腹帶、耳溫槍(屬未開放醫療器材,不得販售,以下同))、醫療口罩、吸鼻器等6項;編號2號「旋轉拍賣」販售有:衛生棉條、隱形眼鏡(屬未開放醫療器材,不得販售,以下同))、保險套、驗孕紙、眼藥水、六甲村托腹帶、耳溫槍、醫療口罩、吸鼻器、餵藥器等10項;編號3號「樂天市場」販售有:耳溫槍、醫療口罩、吸鼻器、餵藥器等4項;編號4號「蝦皮購物」販售有:衛生棉條、眼藥水、六甲村托腹帶、耳溫槍、醫療口罩、吸鼻器、餵藥器等6項;編號5號「露天拍賣」販售有:衛生棉條、隱形眼鏡、保險套、眼藥水、六甲村托腹帶、耳溫槍、醫療口罩、吸鼻器、餵藥器等9項,所以,「旋轉拍賣」是違法販售品項最多的賣場,「露天拍賣」次之。     此外,拍賣網站平台又以「醫療口罩」及「嬰兒吸鼻器」違規販售情形最為氾濫,5家拍賣平台(編號1號至編號5號)皆可買到未符合法規刊登販售的醫療口罩和吸鼻器。商家看準需求商機,販售疾病第一防線的醫療口罩,標榜醫療功效和特殊專利,卻未符合規定完整標明相關證照資訊,甚至出處不明;嬰兒因無法自行排解鼻涕而影響呼吸,吸鼻器是許多父母的好幫手,但5家網路平台對於賣家有無藥商身分或標示是否符合法規,未加過濾或落實控管,實有助長「醫療口罩」、「嬰兒吸鼻器」違規販售之虞。 在本次抽查裡,10項醫療器材皆發現有未依法標示違規販售情形,亟待改善。違規販售者即屬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視同「無照藥商販售藥物」,依同法第92條規定,得處新台幣3萬至200萬元罰鍰。 二、 網購平台,皆有少數品項未合法標示之情況:     食藥署規定,有實體店面的藥商向轄區衛生局登記後,可增加虛擬通路販售指定醫療器材,但要在商品介紹內容中,清楚標明: (1)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品名、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製造廠地址; (2)藥商(局)許可執照字號、藥商(局)名稱、地址及許可執照字號,以示合法身分銷售。 本會根據該法調查發現,5家網購平台(編號6號至編號10號)皆有不符合規定之處,有些僅標示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有些則器材字號和藥商證照兩項皆無清楚標示。 結果如下:項目1號「衛生棉條」不合規定販售的網購平台有:東森購物、博客來、PAYEASY等3家未標示藥商證號;項目3「保險套」不合規定販售的網購平台為:東森購物1家未標示醫器字號;項目8「醫療口罩」不合規定販售的網購平台為:PAYEASY 1家皆無標示醫器字號和藥商證照;項目9「吸鼻器」不合規定販售的網購平台有:博客來、PAYEASY等2家皆未標示醫器字號和藥商證照的情況;項目10「餵藥器」不合規定販售的網購平台為:MOMO購物網、PChome、PAYEASY等3家,皆未標示醫器字號和藥商證照。     網購平台相較於拍賣平台的調查結果,雖然廠商違規件數較少,但仍有違規情節可開罰,違規之多數廠商只標示器材製造或輸入許可證,但未標明刊登藥商販售許可證。調查中也發現,依規定,有實體店面的藥商要在網路通路販售,必須向轄區衛生局申請登記,因此若登記在A網站、卻同時也在B網站販售,也是違法的。 進一步觀察之發現 賣家避重就輕規避法規:     根據食藥署公告的「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開放具有實體營業處所的藥商,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以在網路上販售指定的醫療器材。然而,本會發現,部分個人賣家會避重就輕地在商品簡介上標示《藥事法》規定不得宣稱療效,商品詳情可以私訊賣家,或是只標示產品的醫療器材製造字號,乍看之下合法且安全,又無標明藥商許可執照,這樣的標示狀況,實令人懷疑有規避法規之虞。 代購和二手醫療器材安全性、衛生性之疑慮: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07年調查網路違規販售藥品或醫療器材案件中,以無照藥商違法販售比例最多,被裁罰的108件中,多數是家庭主婦出售家中用品或大學生做日、韓代購。 本會抽查也發現,拍賣平台中之編號4號「蝦皮購物」和編號5號「露天拍賣」分裝販售侵入性的衛生棉條、編號1號「Yahoo拍賣」販售開封無外盒之衛生棉條;編號2號「旋轉拍賣」二手出售使用過和已拆封無包裝之餵藥器、編號2號「旋轉拍賣」及編號4號「蝦皮購物」和編號5號「露天拍賣」代購COSTCO醫療口罩出售,雖消費者可於購買時知悉為二手或由代購業者已拆封分裝之商品,但使用過商品的衛生性、開封商品的安全性還有來源都無從追查,消費者實應慎重考量安全性、衛生性之可能影響。 消基會呼籲 給政府 既有現行管理法規,卻仍有諸多違規情事,主管機關應就網路交易之特性,研擬對策,依法加強查察,以維消費秩序。 主管機關應針對易違規族群,諸如大學生代購或是家庭主婦出售家中用品等加強宣導,以免一時疏忽而受罰。 為對網路違規商品有效稽查與管理,宜研議比照其他法規設立檢舉獎金,藉以提昇網路平台交易之安全性。 給平台業者 應儘速檢查平台上所販售的醫療器材商品標示規定是否合格,儘速移除或下架不符合法令的相關商品。 應於網路首頁清楚揭示不得上架販售商品之品項或限制,並採取有效控管機制,避免助長違規醫療器材商品充斥。 可考慮設立賞罰機制,例如查獲販售不合法商品停權處理、舉報則回饋購物金等措施。 給消費者 為維護自身安全健康,請前往領有藥商許可執照的商店購買醫療器材,勿購買網路或來源不明的醫療器材。如不清楚商品是否為藥品或醫療器材,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查詢或向衛生局詢問。 民眾可至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之許可證資料庫以產品名稱、廠商名稱、許可證字號等關鍵字查詢(網址: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首頁http://www.fda.gov.tw/>業務專區>醫療器材>資訊查詢>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亦可透過檢舉專線 0800-285-000,共同打擊不法。 消費者如因購買網路上醫療器材而有衛生安全爭議者,應向相關消保單位如1950或消基會申訴,尋求協助,以確保消費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拍賣平台,不合法規販售情況嚴重●為未合法標示 ○合法標示 –無販售                                                                                      ●*為不得販售商品 拍賣平台 – 未符合規範之統計 YAHOO拍賣 旋轉拍賣 樂天市場 蝦皮購物 露天拍賣 衛生棉條 ● ● ○ ● ● 隱形眼鏡 - ●* - - ●* 保險套 ○ ● ○ ○ ● 驗孕棒/紙 - ● - - - 眼藥水 ● ● - ● ● 六甲村托腹帶 ● ● ○ ● ● 耳溫槍 ●* ●* ●* ●* ●* 醫療口罩 ● ● ● ● ● 吸鼻器 ● ● ● ● ● 餵藥器 ○ ● ● ● ● 網購平台 – 未符合規範之統計 東森購物 MOMO購物網 博客來 PChome PAYEASY 衛生棉條 ● ○ ● ○ ● 隱形眼鏡 - - - - - 保險套 ● ○ ○ ○ ○ 驗孕棒/紙 - - - - - 眼藥水 ○ ○ ○ ○ - 六甲村托腹帶 - ○ - ○ - 耳溫槍 - - - - - 醫療口罩 ○ ○ ○ ○ ● 吸鼻器 ○ ○ ● ○ ● 餵藥器 - ● - ● ● 隱形眼鏡和耳溫槍屬於未開放醫療器材,均不得販售。 附件:食藥署106年3月16日公告 http://www.consumers.org.tw/upload/ckfinder/files/NEWS039%20-%E9%99%84%E4%BB%B6-106%E5%B9%B43%E6%9C%8816%E6%97%A5%E8%A1%9B%E6%8E%88%E9%A3%9F%E5%AD%97%E7%AC%AC1061600625%E8%99%9F%E5%85%AC%E5%91%8A-%E4%BF%AE%E6%AD%A3%E3%80%8C%E8%97%A5%E5%95%86%E5%BE%97%E6%96%BC%E9%83%B5%E8%B3%BC%E8%B2%B7%E8%B3%A3%E9%80%9A%E8%B7%AF%E8%B2%A9%E8%B3%A3%E4%B9%8B%E9%86%AB%E7%99%82%E5%99%A8%E6%9D%90%E5%8F%8A%E6%87%89%E8%A1%8C%E7%99%BB%E8%A8%98%E4%BA%8B%E9%A0%85%E3%80%8D%EF%BC%8C%E5%90%8D%E7%A8%B1%E4%B8%A6%E4%BF%AE%E6%AD%A3%E7%82%BA%E3%80%8C%E8%97%A5%E5%95%86(%E5%B1%80)%E5%BE%97%E6%96%BC%E9%80%9A%E8%A8%8A%E4%BA%A4%E6%98%93%E9%80%9A%E8%B7%AF%E8%B2%A9%E8%B3%A3%E4%B9%8B%E9%86%AB%E7%99%82%E5%99%A8%E6%9D%90%E5%8F%8A%E6%87%89%E8%A1%8C%E7%99%BB%E8%A8%98%E4%BA%8B%E9%A0%85%E3%80%8D.pdf

市售吸塵器大調查

現代人生活忙碌,越來越少有時間整理居家環境,尤其職業婦女在工作外還要兼顧家庭,一天24小時根本不夠用,讓現代人開始追求省時省力的打掃方式,也帶動了居家生活類家電的買氣,也為電器業者及網購平台帶起一波業績;而在多樣化的居家生活類家電中,又以可快速吸塵、輕巧便利的吸塵器最受消費者的青睞。     吸塵器即為利用電動機高速運轉,在內部產生負壓(低於空氣大氣壓之壓力)原理,透過吸塵管將灰塵、細小垃圾等物質吸入集塵處,負壓愈大則吸力也愈強,達到除塵清潔的效果。而鑒於吸塵器已成為民眾家中不可或缺的家電之一,為了確保消費者權益及瞭解市售吸塵器之安全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攜手合作,隨機購樣市售10件吸塵器進行查核,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皆全數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則有3件不符合原技術文件資料。 樣品說明     消基會與標檢局於107年第一季中,至台南地區的量販店、大賣場等販售通路,隨機購樣10件吸塵器,價格最高者為9號「Electrolux-吸塵器」,售價2990元;最低者為4號「BAIRAN-白朗直立手持兩用HEPA吸塵器」,售價988元。 檢測標準     經濟部標檢局於78年9月1日將「吸塵器」列為強制檢驗商品,且於106年2月24日公告將應施檢驗之吸塵器整合為「真空吸塵器及吸水清潔機(限檢驗額定電壓單相交流250V以下,包括附有交流轉直流之電源轉接器使用或充電者,且非屬動物用者)」,而通過檢驗之商品會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方便民眾辨識選購。     本次抽檢之吸塵器商品皆為連接單相交流電源使用之非充電式吸塵器,其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376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CNS 13783-1「家電製品、電動工具和類似裝置的電磁相容性要求-第1部:發射」及國際電工標準IEC 60335-2-2「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Part2-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vacuum cleaners and water-suction cleaning appliances」,進行「溫升試驗」、「洩漏電流試驗」、「絕緣耐電壓試驗」、「異常操作試驗」、「構造檢查」及「電磁相容性測試」等品質項目檢測,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重要零組件比對:3件(編號2「德律風根-直立式吸塵器」、編號3「Mdovia-乾式吸塵器」、編號7「LAPOLO-旋風式真空吸塵器」)不符合規定,其不符合情形如下: (一)編號2「德律風根-直立式吸塵器」:樣品之外觀、內部結構及零組件與原技術文件資料不符。 (二)編號3「Mdovia-乾式吸塵器」:電源插頭、電源線材、電路板之電子零件配置及銅軌佈局及電源開關與原登錄資料不符。 (三)編號7「LAPOLO-旋風式真空吸塵器」:非分離式電源線組插頭及線材之驗證編號與原報告不符。 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全數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指出,吸塵器屬應施檢驗商品,商品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本次檢測中,有3件商品「重要零組件比對」與原技術文件資料比對不符,已違反《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取得驗證登錄者,應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載之範圍、型式或功能使用,且不得將其商品驗證登錄內容使用於登錄範圍外之商品,如有變更,申請人應重行申請登錄、以系列型式申請登錄或申請核准。」,但因不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且品質項目皆檢測合格,故標準檢驗局會先請業者申請核准或申請系列型號,若業者仍未改善,則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5款「未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使用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其他     近年來不乏聽聞許多電器自燃或爆炸的新聞,像106年8月桃園有掃地機器人在家自燃、12月在基隆有民眾除濕機使用時間太久,造成機器過熱起火;而今年1月台中一住家使用冷暖循環扇不到3小時機器突然自燃;諸如此類的事件幾乎每年都會發生。     而雖鮮少有吸塵器起火的新聞,但消基會提醒民眾在購買吸塵器時要注意其標示的電壓是110V還是220V,務必要與家中插座之電壓相同,若使用不同電壓,可能會使吸塵器內部的馬達損壞或產生過熱之現象;且在使用前要先做簡單的插拔試驗,測試該產品的插頭與壁上插座是否密合、接觸是否良好,若發現有鬆動或插入過緊而拔出時費力的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該插座;而吸塵器也盡量勿與其他高耗電量之電器(如:烤箱、電暖器、微波爐、電鍋、水冷氣等)共用同一組插座或同一組延長線,以避免因過載而引發電線走火。     另外,使用吸塵器時,除了不可吸取易燃性物質、腐蝕性液體及任何燃燒物(未熄滅菸蒂)外,更應隨時注意吸塵器電源線是否有纏繞打結、電線外層橡膠脫落或損傷之情形,若發生該現象則應立刻停用,以避免發生短路或觸電的情況。 消基會和標檢局呼籲 對政府 應每年不定期抽查市售吸塵器,檢視有否未檢驗之商品在市面上流通販售,並確認商品上有無商品檢驗標識,以維消費者安全。 目前市面上吸塵器種類款式愈來愈多,少數商品更會標榜「除螨」、「吸力不衰」、「吸力300%」等功能作為商品訴求之廣告用詞,主管機關應就市售吸塵器之廣告內容及廣告用語進行瞭解,並針對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用詞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以避免業者魚目混珠,也讓消費者在選購時較有保障。 對業者 商品標示是業者對商品的品質承諾,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吸塵器屬應施檢驗商品,業者應完成相關檢驗程序後,才可流通至市面上販售。 依法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於上市後,如商品登錄內容有所變更時,應重新申請登錄,切勿便宜行事,否則恐遭廢止商品驗證登錄,得不償失。 對消費者 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圖例如:、或) 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電器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查是否附有使用說明書。 為避免危害安全,消費者應妥善保管使用說明書,使用前應詳細閱讀使用說明書,特別是有關警告、注意事項,並應依照使用說明書指示及安全注意事項使用吸塵器。 使用前請確實將電源線插頭與插座緊密貼合,不可有鬆動或插入不完全。將插頭拔離電源插座時,應以手握插頭拔除,避免以拉扯電線之方式拔除,致造成內部銅線斷裂。 若有集塵袋的吸塵器,在沒有裝上集塵袋前,請勿使用;使用前請將集塵袋內的灰塵、棉絮及毛髮等清除乾淨後再使用,以免影響吸塵效果。 清潔保養時,先將電源插頭拔離插座,以避免有觸電危險。清潔時,慎防吸塵器本體浸泡在水中,以避免電撃危險。可以擰乾柔布輕擦機體污垢及灰塵,特別是出入風口應保持清潔與暢通,以免影響吸塵器功能。 隨時注意吸塵器使用狀況,不可讓電源線在使用過程中纏繞打結,若有運轉不順暢或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絡廠商指定之維修站辦理檢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元山蛆蛋」爆出液蛋三不管

「元山蛆蛋」爆出液蛋三不管    食安黑洞何時補破網 繼106年12月29日爆出全台的第二大蛋商萇記泰安、泰頂山公司遭該公司離職員工檢舉,7年前就開始回收即、逾期蛋品混入新鮮蛋品出售,而破損蛋品則製成液蛋販售,粗估7年間大賺黑心錢1700萬元事件後,事隔短短幾月,今年8月11日,食藥署及調檢單位再度查獲「元山蛋品有限公司」涉嫌從105年開始將沾有雞糞、破殼及長蛆之蛋品混製成液蛋,供應桃竹苗地區自助餐、烘焙糕餅店及新北市團膳業者共73家,影響消費者不計其數,國內液蛋的安全衛生儼然已成食安黑洞。 食安事涉多方  食安辦若讓食、農、環保多補漏  何至讓民眾吃入噁蛋多年 面對各界交相指責與質疑,8月14日食藥署、農委會和環保署三方召開討論會後,食藥署表示,目前規定液蛋不能驗出沙門氏菌,發霉、長蟲的蛋,只能說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而農委會回應,畜牧場生產的雞蛋,蛋商每兩天會收取一次,除了正常的蛋以外,另外還有因碰撞導致蛋殼破損且蛋液流出「格外蛋」和有裂縫的「裂殼蛋」;格外蛋係指蛋殼破損且蛋液流出,在衛生上已經與外界接觸,不得使用作為蛋液,但裂殼蛋僅有外殼裂開,蛋膜沒有破,並無規範不可食用,而且液蛋僅作業者加工之用,所以,液蛋業者若是要使用裂殼蛋,需要將裂殼蛋放置冰箱保存,但且若規範要求加工廠不可收裂殼蛋,也會全力配合推廣,相關規範需要食藥署訂定。 環保署則說,當年廢油事件,法律沒有特別把食用油或蛋品「品項」寫進去,以超商過期食品為例,期限到了、過期了,就會與環保單位聯繫,當作一般廢棄物丟棄、或作堆肥,收的量與來源去向都可勾稽;若在蛋品上,這些技術上的問題還必須要討論如何串接,但問題是,這些格外蛋究竟能不能吃,則得要由衛生單位規範認定。 主管機關各自本位立場  食安問題怎能突圍  有效管理 如此多頭馬車,各說各話,消基會氣憤且沈痛的指出,早在106年3月15日便在行政院食安會報上提案,建議政府主管機關應就液蛋的風險與安全把關,提出管理對策,不意當年12月就驚爆「萇記」過期蛋品改標,破殼且發黴、長蟲的蛋品打成液蛋出賣事件,又不到數月(107年8月),再度爆發「元山蛋品」的液蛋發霉、長蛆情事。 短短不到1年半的時間,消基會已經一再示警-液蛋管理有缺失,恐有危害消費者健康之虞,但是,食藥署當時信誓旦旦表示,已將液蛋列為食安高風險業別,且為強化衛生安全管理,已於106年3月1日公告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000萬以上的蛋製品食品工廠,必須自同年7年1日起,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且需於107年1月1日起至「非追不可」網頁登錄;面對消基會擔心僅將大型廠商列管,供應市面需求大宗的中小型業者卻毫無管理之質疑,全然未加審視,另農委會則強調針對養雞(鴨)場所生產之雞(鴨)蛋,要求業者需填報流向登記記錄表,管控不良蛋資訊,也會進行不定期抽查,並未發現問題;對於消基會認為填報不良蛋資訊的真實性及去處並未嚴格查驗,恐有流入市場之虞之擔憂,亦未予重視檢討。即使食藥署後來又以「修改22項重點食品的追蹤追溯系統,著重在管理3000萬以上的業者列入重點管理對象,且只管制蛋製品」回應,液蛋還是未全面列入管理範疇。果不其然,資本額為1200萬元之元山公司蛆蛋事件再度爆發,突顯消基會當初擔憂與質疑並非無的放矢,祇是對於政府機關輕忽與流於形式之心態,致使問題液蛋事件,一再發生,實在令消費者憤怒不已,無法忍受。 液蛋產品已然成為今日的食安巨彈,尤其液蛋供應之廣,涵蓋麵類(生麵條、烏龍麵、速食麵、通心粉等)、糕餅類(麵包、吐司、蛋糕、餅乾等)、蛋黃醬、油脂類(鮮奶油、卡士達奶油等)、乳製品(奶昔、冰淇淋、布丁等)、製粉類(麵粉、炸粉等)、水產製品(魚板、甜不辣等)、肉製品(漢堡肉、香腸、火腿等)、冷凍/冷藏食品(燒賣、肉餅、蛋豆腐、蛋絲等)、醫藥類(溶菌素、卵磷脂)、其他(飼料、化妝品、保健食品、工業用)等項。蛋白用於水產煉製品,可增強魚丸、魚板的彈性、光澤及白色度;在肉品加工業,也常利用全蛋或蛋白作為結著劑,添加於漢堡肉等產品,或添加於香腸中改善香腸之熱凝固性、結著性及風味,因此,液蛋的管理實不應忽視,更應趕上食品業界的發展,衛護優質企業和消費者權益才對。 歐美日要求液蛋殺菌護衛生  台灣地處亞熱帶更應殺菌才是 觀察國際上的液蛋管理,歐美國家針對沙門氏菌的衛生情況而要求所有液蛋類均需經低溫殺菌(pasteurization);美國農業部(USDA)及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自1966年起要求蛋品均需經低溫殺菌定位在蛋製品不得檢出沙門氏菌;日本厚生省公佈的「確保液蛋製造之衛生要領」亦要求液蛋製造過程應經適當的殺菌。 我國在民國90年,討論到加入WTO農業因應對策時,農委會提出「推廣品牌洗選分級包裝雞蛋及液蛋,提昇鮮蛋與液蛋之品質水準;推動雞蛋分類計價制度,及獎勵設置現代化液蛋廠,促進雞蛋產業升級及運銷現代化。」忽忽地,18年過去,噁蛋事件的爆發,說明我國對於蛋品的管理層次、厚度不及國外,尤其日本將液蛋視為「高品質加工嚴謹的畜產品,非畜產次級品」,是由品質優良的新鮮殼蛋,經過嚴格的篩檢、清洗、殺菌等步驟而完成的產品,兩國產業觀念之差距,導致消費者接受到的商品品質,也是天差地遠。 消基會瞭解,部分烘焙業需要蛋清泡發製程,無法使用殺菌液蛋,但除此之外的其他製品,均應採用殺菌液蛋,才是維護消費者健康、衛生的根本,尤其是像提拉米蘇之類的商品,不僅有沙門氏菌,還可能受禽流感影響,液蛋殺菌應儘速列入衛生管理範圍。 液蛋成為噁蛋  儘速補強食品、農政和環保相關部會的法律漏洞 消基會相信大部分的蛋農、蛋商是秉持誠信經營,有許多企業加入「優良農產品」(CAS)行列,也願意提供高品質的蛋品,但是液蛋成為噁蛋,顯示政府各部門在整體政策與管理上,對於刻意規避或心存僥倖之無良業者,以現行法令與作法而言,仍一籌莫展,無「法」可管,甚至是緩不濟急之勢。消基會再次重申液蛋安全衛生之管理,已刻不容緩,為有效解決液蛋食安問題,強烈呼籲: 1. 儘速補強食品、農政和環保相關部會的法律空窗,將液蛋管理正式修訂於「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畜牧法」和「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中,務期液蛋不再是法律三不管地帶的商品。 2. 主管機關應儘速將液蛋納入農產品溯源標識系統,減低不良蛋混用或流用風險,並比照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全面要求業者於液蛋產品容器包裝清楚標示相關資訊,以利稽管查核,且研議每一生鮮蛋品標示生產履歷之可行性。 3. 食藥署22項重點食品的追蹤追溯系統,目前只管制蛋製品,液蛋並無納管,應儘速納入,以安民心。 4. 要降低廢棄蛋流入食品中風險,應落實使用液蛋的加工廠及團膳業者落實自主管理及源頭把關;牧場端做好廢棄蛋處理;農委會、衛福部及環保署則針對廢棄蛋建立並強化從牧場端到食品鏈的管理稽查系統。 5. 即刻公布擁有台灣優良農產品(CAS)認證的「殺菌液蛋」產品的公司名稱,讓所有加工、團膳業者可以依循訂貨購買。 6. 限於部分烘焙業品需要打泡程序,殺菌液蛋恐影響發泡成果,因此,食藥署應儘速訂定「殺菌液蛋」和「非殺菌液蛋」衛生標準,成為所有液蛋製造商的作業SOP,以維持消費者食用衛生與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液體雞蛋之相關管理部會和相關法源與管理漏洞: 食藥署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管理漏洞: 目前食安法的規定,對多次違規廠商無法立竿見影的重罰、導正,致使元山蛋品可以連續違規17次才被處罰6萬元,這是重大疏漏,需要立即修法。 尚未規範格外蛋品、裂殼蛋品的去向。 尚未將液蛋列入重點食品的追蹤追溯系統。 尚未將所有蛋品強制列進「台灣優良農產品」(CNS)系統,導致劣幣驅逐良幣,重視商譽的廠商無法得到肯定,而泯滅人性的惡質廠商卻可以大發缺德財。 尚未制訂「殺菌液蛋」和「非殺菌液蛋」衛生標準,使國內蛋品品質無法大幅進步。 農委會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授權,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三度修正,其內容是: 一、增列再生能源之原料或燃料為禽畜糞、菇類培植廢棄包、畜禽屠宰下腳料、斃死畜禽、果菜殘渣與花卉殘株及栽培介質之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一。 二、簡化農業污泥供作同業或異業廢水處理系統植種污泥之運作管 理,以鼓勵並暢通其再利用管道。 三、配合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附表規定,刪除菇類培植廢棄包與花卉殘株及栽培介質中,有關廢塑膠包裝或容器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四、對再利用畜禽屠宰下腳料與斃死畜禽為有機質肥料之化製場,加強其運作時之消毒管理。 因此,農業事業廢棄物包括:禽畜糞、菇類培植廢棄包、畜禽屠宰下腳料、斃死畜禽、果菜殘渣與花卉殘株及栽培介質、畜禽屠宰下腳料與斃死畜禽。 管理漏洞: 尚未將液蛋納入農產品溯源標識系統,使得惡質商品有機會進入食物鏈,危害消費者健康。 未依現況制訂合理的「農畜漁廢棄物」標準與申報流程,如蛋品,以致環保單位無法強制回收、處理。

『Dr.高人一等』食品廣告經台北市衛生局依法處分在案

『Dr.高人一等』食品廣告經台北市衛生局依法處分在案 消費者看到「【孩子真的長高了!】成為高個子一員,連專家都推薦、讓孩子在1年內就長高12公分的方法!!如果想讓孩子長高的話就不要再猶豫,立刻嘗試吧!」的廣告,來訊請教廣告真實性,經本會函文食藥署,復轉台北市衛生局查處,獲得回覆如下:「『Dr.高人一等』食品廣告涉及誇張易生誤解,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局業依法處分在案。」 詳情請參閱:http://www.consumers.org.tw/upload/ckfinder/files/%E5%8F%B0%E5%8C%97%E5%B8%82%E8%A1%9B%E7%94%9F%E5%B1%80%E5%9B%9E%E6%96%87-20180808.pdf

食品添加工業用添加物無罪 民眾食安何在?

民國68年夏季的米糠油事件,又稱多氯聯苯中毒事件,為震驚全台的首宗黑心食安事件。當時吃到受汙染的米糠油的民眾多達2千人,其中16人因此死亡,受害者紛紛產生原因不明的皮膚病變,皮膚搔癢、全身冒出疙瘩狀黑色痘子,擠壓還會冒出惡臭油性分泌物、免疫系統失常等。由於多氯聯苯性質安定不易代謝,毒素堆積在受害者體內,他們往後的生活將長期承受免疫、生殖、神經性病變與癌症的痛苦,毒素甚至遺傳繼續影響到下一代。這即是黑心食安明顯的悲劇特徵—受害者往往在第一時間不會發現,而是在持續的服用受到汙染的食物後,各種病症才一一浮上檯面。  而今39年過去,台灣的黑心食安事件依舊層出不窮,似乎米糠油事件的悲劇,並沒有使政府在公共衛生與食品安全或製程管理上作好防治。塑化劑毒風爆、頂新餿水油事件、台灣米混碎米、毒澱粉事件、戴奧辛毒雞蛋、工業用明礬炸油條、手搖飲料店的茶類飲料殘留農藥、豆乾含工業染劑二甲基黃、中國大閘蟹驗出氯黴素、過期乳瑪琳重製販售、豆腐防腐劑超量、工業用漂白劑漂白豆芽菜、元山回收不良蛋重製……等,黑心種類多的不勝枚舉,一項比一項有創意,彷彿要把元素表上毎一樣金屬都吃下肚。  而黑心食品業者為了自身利益,視國民健康於無物,如此缺德無良的行徑,卻有許多遭起訴的業者在近年陸續經法院判決無罪。法律竟然成為保護犯罪者的工具,與原先社會的期待落差太大,引起輿論一片譁然,讓人對台灣未來的食品安全與司法體制失去信心,也對經濟產業秩序造成衝擊。  隨著中元節屆臨,全民忙普渡之餘,觀此台灣持續惡化的食安環境,若放任政府與業者漠視下去,或許部份國民明年就得換吃供品了。本會認為,業者能夠逃過刑事責任制裁,正與台灣現今法律規範未臻周全有關。以下分與二例,來探討司法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問題。 一、食安法漏洞 品名符合規範 工業級添加物也能加進食品  2013年6月,彰化縣進興製粉廠謝姓堂兄弟向誼興貿易公司購買「工業級碳酸鎂」,並將「工業級碳酸鎂」加入「佛祖」、「彌勒佛」等品牌的胡椒粉與蒸肉粉中,再販售予不知情之下游廠商,直至2014年11月才遭彰化縣衛生局查獲,被驗出含砷量超標。  一、二審法院認為廠商所添加之碳酸鎂,係屬衛生福利部「附表二食品添加物規格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所正面表列之食品添加物。就食安法之立法意旨可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係針對「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食安法第十八條方針對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下簡稱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依食安法第49條之規定,後者僅在已至危害人體健康時方課予刑罰。又廠商所添加之碳酸鎂屬衛福部所正面表列之食品添加物,不屬食安法第15條所規範之「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因此判決無罪。  但檢方不服判決再提上訴,而最高法院認為碳酸鎂之品名固屬「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正面表列之食品添加物,惟本件胡椒粉內所添加之碳酸鎂,其紙袋外包裝明確以中英文標示「禁止用於食品」,直接說明為工業用品(For Industrial Use Only ),並經生產者允成公司確認在案。扣案碳酸鎂經過檢驗,有害人體健康之「砷」含量逾上開規格標準,並含該品名規格標準內所無之鐵。且其既為工業用,非可用於食品,已無列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資格,原判決認其非屬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10款之非法添加物,非無可議,惟依速審法第9條之規定,不影響最高法院判決結果。  食藥署雖將「碳酸鎂」列為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但卻沒有特別區分「工業用」或「食品用」。雖然碳酸鎂本身無毒,但有毒的卻是其中的雜質成份。工業用碳酸鎂的純度相對食品用碳酸鎂低,可能含有其他重金屬,本案中被驗出的「無機砷」,即屬世界衛生組織公告的一級致癌物。而工業級碳酸鎂每公斤價格約60元,食品級碳酸鎂價格約180-300元,落差至少3倍以上,明顯判斷業者是為了撙節成本才使用工業用碳酸鎂。  本會對此判決結果深感荒謬,工業用碳酸鎂既為工業用非可用於食品,早已無列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其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資格,一、二審法院卻都是只從文義上認定碳酸鎂是主管機關許可的食品添加物,因此判決未涉刑事責任,僅構成規格不符的行政處罰,實屬誇張。就算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上沒有工業用與食品用之區分,但業者購入的碳酸鎂包裝袋上已經寫了中英文「禁止用於食品」,並直接說明其為工業用品(For Industrial Use Only ),如此明顯不能加入食品中的原料,卻還判決無罪,難道不是輕忽草率?  又2002年,高雄從事食品加工的潘姓夫婦,為增加海帶的軟化速度,長期向化工行購買工業用原料銨粉(碳酸氫銨)、鹼粉(碳酸鈉)、礬粉(銨明礬)、保險粉(低亞硫酸納)、冰醋酸浸泡海帶,製成黑心海帶販售給下游廠商,估計10年來約有3114公噸已被消費者吃下肚,不法所得獲利近億。  一審法院以衛福部公佈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下稱食品添加物標準)列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含「碳酸鈉」(俗稱「鹼粉 」,下稱鹼粉)、「銨明礬」(俗稱「礬粉」,下稱礬粉) 、「碳酸氫銨」(俗稱「銨粉」,下稱銨粉)、低亞硫酸鈉 (俗稱「保險粉」,下稱保險粉)及冰醋酸】,其製造、加 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自89年9 月28日起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以衛署食字第0890020449號公告應經上揭查驗許可程序,是以未經此查驗許可程序所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下簡稱非食用級)之鹼粉、礬粉、銨粉、保險粉及冰醋酸,非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依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不得添加於食品而加工、販賣,因此判決有罪。  但業者卻主張所添加的化學合成物都是主管機關公告核准使用的,只不過未經送驗許可,應該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只是行政裁罰。於是二審大逆轉,海帶食品加工時添加之碳酸鈉、銨明礬、碳酸氫銨、低亞硫酸鈉及冰醋酸均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正面表列之食品添加物,雖其未取得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所謂之「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應解釋為限於「添加不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正面表列許可添加於食品之物質」,而不及於添加物產品雖屬於上開品項,但其製造、輸入等廠商未經查驗登記者,因此獲判無罪,檢方還可再上訴。  細看此情此景,業者之主張與碳酸鎂胡椒粉事件如出一轍,顯見相關判決一出,已在業界產生模仿效應。消基會強烈呼籲主管機關應以此案為鑑,盡速研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全面立法禁止工業用原料加入食品中,並明確定義工業用原料種類與嚴懲機制以儆效尤。本會期望在新法修正前,法院判決皆應依最高法院的見解解釋,杜絕黑心食安的漏網之魚。 二、判決僅檢驗成份 成業者脫罪之詞  本會曾於2014年11月19日召開記者會「肯定食安新法~消費者求償面配套仍不足、修法也要罰得到!」,文中建議業者在製售食品已檢驗確定含有法定不得添加或明顯非可供人類食用的物質,應採舉證責任倒置,改由業者證明其物質與食品對人體健康無害,並推定其因果關係,而非由弱勢的消費者來負舉證責任,如此可免於業者有機會鑽法律漏洞,並讓受害消費者真正能夠獲得賠償,落實社會正義。  以近期所發生之元山黑心蛋液事件為例,桃園元山蛋品公司於1986年成立,桃園平鎮和龍潭都設有工廠,在當地小有名氣。沒想到日前卻被查出負責人蕭姓父子自2016年起收購發霉、長蛆的過期酸臭蛋液,混入一般蛋液在賣給餐廳、烘培坊,影響範圍遍及桃竹苗三縣市。驚人的是,食藥署還查出該公司4年多來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共17次,但複查皆合格,僅今年6月因未殺菌液蛋白檢出沙門氏菌被裁罰6萬元,其餘三項液蛋黃、液全蛋及原蛋液均合格。  這種混入黑心蛋液的食品吃下肚,可能許多消費者第一時間都沒發現有問題。但黑心食安舉證之困難,正是敗訴之所在。多數有毒物質都要累積在人體內一段時間後才可能發揮明顯傷害,甚至是多年後因健康問題併發其他症狀,可能狀況百百種。台灣洗腎率如此之高,或多或少可能與黑心食品脫不了關係。本會質疑只看檢驗報告來斷定對人體身體健康有害與否,卻漠視食品加工製造過程中是否欠缺安全、衛生因素,實無法保障國內食安環境,因此呼籲主管機關可再研議法規,以維國人食品健康安全。 三、結論 綜上所述,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政府應研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應明確禁止非可用於食品等級之食品添加物用於食用相關用途。 食品安全的把關,政府責無旁貸。政府應記取教訓,跨部會落實化學物質源頭管控,並儘速公告列管具食安風險之化學物質,杜絕化學物質流入食品製程。而各縣市衛生局也應留意資本額較小的家族企業經營者,避免成為食安死角。 政府可培養學校與民間食品藥物檢驗之研發團隊,廣納民間人力,並與專業人才一同研發最新檢測技術,使食安把關更有效率。 對業者 業者應善盡社會責任,落實自主管理,並作好食品製程衛生控管,勿規避政府稽查。 業者使用各項食品添加物於食品加工製程時,應確實檢視符合食安法規,絕不可心存僥倖將禁止用於食品之物質添加於食品中,害人又害己。 對消費者 台灣外食族群多,出外飲食宜攝取新鮮的食物原型,並盡量選擇少油、少鹽、少加工的食品,多搭配綠色蔬菜與蔬果補充維生素與纖維質。湯品的部份,則盡量勿選擇過濃、刺激的湯,以免造成腸胃不適。 消費時養成閱讀標示的習慣,且盡量選擇有完整標示的商品。若在標示成份裡發現有疑慮,應保留證物盡速向主管機關檢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食安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情形)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食安法》第18條(食品添加物相關標準之訂定)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食安法》第49條(罰則)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Keyless系統在美造成13死

5月中旬,美國傳出有13名汽車消費者因為使用Keyless 免鑰匙啟動系統(以下簡稱keyless系統),意外因引擎未關閉,以致停放在汽車間(室內)的汽車持續怠速,導致一氧化碳(Co)濃度不斷升高,進而讓屋內的人員中毒死亡。本案,在美國已經啟動一宗團體訴訟,係由美國消費者團體提出,控告的廠商包括;BMW(含Mini)、賓士(Mercedes-Benz)、飛雅特克萊斯勒(Fiat Chrysler)、福特(FORD)、通用(GM)、本田(HONDA,含Acura)、現代(Hyundai,含KIA)、日產(NISSAN,含Infiniti)、豐田(TOYOTA,包括Lexus)、福斯(Volkswagen,含Bentley)等10家業者。 該類意外事件,在美國媒體追蹤相關新聞報導、訴訟事件、警察與消防紀錄,發現 2006 年至今,因車輛未熄火導致屋內人員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數量已達 28 人,還有 45 人因此受傷。 密閉停車間停車未熄火,引擎空轉容易產生一氧化碳濃度過高 要瞭解Keyless系統為何會有致命之虞,就得瞭解這個系統。據了解,Keyless系統是採用無線射頻識別(RFID)技術,透過車主隨身攜帶的晶片鑰匙自動開關車門,也就是說當駕車者接近車輛一定距離時,門鎖會自動打開、解除防盜;當駕駛者離開車輛時,門鎖會自動鎖上、進入防盜狀態。 但是,現在大部分的車款設定,是感應鑰匙離開車輛,而引擎繼續運轉時,會提出警示,只是,當駕駛下車後,根本無法察覺車內顯示的警示,甚至因為音量過小,未注意或沒有聽見,於是無意間任由引擎不斷怠速,造成憾事發生,尤其車輛停放於家中車庫後,駕駛未熄火就離開車輛,引擎不斷的排出一氧化碳,同時車庫通風不良,導致CO濃度升高並由車庫擴散至相連之住家內,奪走消費者性命。 清點國內汽車  不下百款使用Keyless 免鑰匙啟動系統 消基會在接獲以上訊息之後,非常關切這個攸關生命安全的議題,於是立即發函(6月20日前)給國內各大汽車製造、進口商,請各公司說明以下本會關切的問題: 使用類似keyless系統(例如,Smart Entry 智慧型車門啟閉系統/ Push Start 引擎啟動按鈕、Smart keyless 智慧型啟閉系統、雙開式I-Key…)的車種有哪些? 針對keyless系統會發生一氧化碳中毒的原因是什麼? 消費者正確使用的關鍵是什麼?要如何避免一氧化碳中毒情事?(包括鑰匙正確使用、停放位置考量或其他) 是否考慮在駕駛座上加上警語,以提醒消費者正確使用? 截至8月06日止,共計有7家汽車製造、進口業者回覆本會詢問(請詳見表格)。 調查顯示,keyless系統可說是暢銷國內外的鎖匙系統,以本次調查統計來看,台灣馬自達汽車公司有7款車安裝keyless系統、森那美起亞汽車公司(KIA)有5款、商富公司(SAAB)有2款、合泰汽車有29款、福特六和汽車有6款、汎德公司則至少有41款汽車使用keyless系統、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全車系,共18款),共計120款汽車;若再計算未回函的汽車公司,以及在國內馬路上奔馳的汽車,推估應有百來萬輛,因此,使用keyless系統汽車的車主,在停放位置的警覺性就顯得格外重要。 停車位置密閉  明顯的警示系統或警語標示就是重要「救命符」 只是,國內外的建築或停車場域設計,不全然是寬廣、通風的環境,以國內為例,公寓大廈兼做停車場的地下室幾乎是密閉設計,原本通風本就不甚理想,而都會區外的住宅,屬於透天房屋者,為數不少的屋主將一樓規劃為停車間,那就大大增加keyless系統使用上的風險。 因此,消基會認為,加強keyless系統使用的警示系統(如儀表板的明顯提示燈、警示聲或警語標示)就是必要的安全措施了。目前各大汽車製造或進口商都是在車主手冊加註注意事項或「警語」說明,例如:馬自達汽車、福特六和汽車和汎德汽車公司。 和泰汽車的設計是:如果開起任一車門再關上並把鑰匙攜帶出車外,車內及車外蜂鳴器會發出聲響,這個設計固然已盡到提醒效果,但若駕駛未聽到(包括聽耳機或講電話),這個安全閥門只有一重,怕是不足。 因此,建議各家汽車公司不僅需要將「警示用語」以字級較大、顏色顯著、加框加色等多種方式,明顯標示在駕駛座或車主手冊內,另,也應設計儀表板的明顯提示燈、儀表板的警語標示、警示聲等等多重警示系統,才能加強提醒消費者使用安全。 值得一提還有,福特六和汽車公司的設計,是車輛發動且靜止30分鐘內,沒有人員踩踏煞車或油門,車輛會自動熄火,應是較佳的安全保護措施,也代表在技術上是可以做到的,因此,消基會呼籲,所有汽車廠商應積極研究跟進這樣的設計,確保消費者使用上的安全。 另,商富汽車(SAAB)公司表示,將會使用相關新聞資訊,於內部向第一線同仁先行教育宣導,並請現場接待人員,於使用者進入服務場所時,向使用者做教育宣導,這個方法值得鼓勵。 消基會指出,攸關生命的安全措施永不嫌少,除了加裝各種安全警示設施或標示外,運用車鎖和引擎的連動設計,關門後一定時間無啟動設備即帶動引擎的關閉,不僅安全,也節約汽油和電力等能源的耗費,一舉兩得。 一般商品(服務)可能危及身體安全者的處置  應比照食安法規格 在世界消費者聯合會(CI)所強調的消費者8大權利中,第2點「講求安全:消費者對有害健康與生活之產品與服務,有抗議之權利」;第3點「正確資訊:消費者對可作為消費選擇參考之資訊,有被告知事實相之權利」;第4點「決定選擇:消費者對各種商品與服務之價格決定與品質保證,有請求在充份競爭條件下形成權利」;以及第6點「請求賠償:消費者對瑕疵之產品或低劣品質服務,有請求賠償之權利」。 發生於美國的keyless系統團體訴訟事件,是在5月中旬經媒體揭露,追查下瞭解至少發生28人死亡,還有 45 人因此受傷的重大事件,消息傳到國內,汽車業者察覺到這種便利的設計藏有致命性危機,便應儘速更新、加強安全的補強設計和提供警告力強的標示,以及加強消費教育,讓消費者清楚知悉,確保使用安全無虞,而主管機關亦應主動出面進行調查、發出訊息提醒消費者,遺憾的是,3個月過去了,國內汽車消費環境卻是「一片寂靜」。 倘若汽車業者知悉,卻未提出相對應的補強措施,消基會指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之義務)、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企業經營者之侵權責任)、第8條(從事經銷企業經營者之侵權責任)、第9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企業經營者之侵權責任)和第10條(企業經營者防止危害發生之義務)等,都有相關的規範。且依消保法第33~38條賦予地方和中央行政機關調查、限期改善、公告召回等行政措施,違反之罰則也由3~30萬提升到6~150萬(「消保法」第57、58條),因此,除了行政機關應積極調查各家配備keyless系統汽車的法定安全警示義務是否善盡外,業者亦應自我檢視產品是否符合規定,避免造成意外傷亡的憾事發生。 因此,針對本事件,消基會強烈建議: 政府 清查各大醫院急診室,是否有相關案例,以釐清國內狀況,適時發布消費警訊。 主管機關應隨時掌握國外消費訊息,並就此個案積極進行調查國內銷售配備此keyless系統的車商是否善盡法定安全警示義務,如有不足,應採取必要措施或加以裁罰。 以行政指導輔導企業強化商品警告標示的作為,增進消費者使用的安全。 業界 業者除增加車主手冊更直接、明顯的警語說明外,應改善keyless系統的警示系統,增加儀表板的明顯提示燈、鳴笛聲、儀表板的警語標示等安全警示措施,避免人命意外傷亡事件發生。 研究比照部分品牌汽車之設計,將門鎖與引擎連動,門鎖關,引擎自動熄火,將增加安全性,亦可節約汽油、電力等能源。 在汽車展示中心或交車時,應請展售或交車服務人員提醒車主詳細閱讀車主手冊,且增加正確使用、汽車停放位置的相關教育,讓消費者充分知悉keyless系統的使用,也清楚汽車停放的正確觀念,甚至要提醒汽車停放空間須注意空氣流通的設計,以避免萬一。 消費者 汽車的發展日新月異,相關創新科技固然帶給車主駕駛的便利與興趣,但因功能設備多樣且複雜,為正確使用各項配備與功能,應詳細閱讀車主手冊,以維護行車安全。 一氧化碳中毒的肇因是汽車停放密閉空間,加上引擎未熄火,產生怠速,因此,消費者應儘量將汽車停放在空氣流通之處。 使用keyless系統的汽車,駕駛離開時應多注意引擎是否真正關閉,必要時,自製提醒標示張貼在駕駛座、儀表板上,自我提醒。 在私人車庫或公寓大廈的停車場域加裝一氧化碳警報器,可以有效防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消費者保護法」與商品安全之相關法條及市售汽車裝設Keyless免鑰匙系統及標示警語調查 行政院消保處回文說明: http://www.consumers.org.tw/upload/ckfinder/files/%E8%A1%8C%E6%94%BF%E9%99%A2%E6%B6%88%E4%BF%9D%E8%99%95.pdf

消基會與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

消基會與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 韓風席捲亞洲地區,台韓國民互動活絡,無論是到電玩大國韓國朝拜、比賽,或者成為韓風表演團體的鐵粉,甚至哈韓劇,直接到韓國享受追劇的浪漫景點等等,因為文化交流活動是如此熱絡,使得去(106)年從韓國來台的旅客數高達1,054,708人次,其中有884,271人次是自韓國來台觀光旅遊,也有888,526人次是國人去韓國觀光,伴隨著兩地商務旅遊往來頻繁,衍生的相關消費糾紛亦與日俱增。 據消基會觀察,一直以來,遭遇跨境消費爭議,往往因為距離遙遠、語言隔閡及法律管轄限制,更感於處理機制曠日廢時,消費者往往自認倒楣,無從積極爭取。因此,能夠透過兩地消費者保護單位(組織)的配合與協力,對彼此消費者來說,顯然是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重要里程碑。 消基會整理近年來接獲跨境消費者申訴資料,發現消費者申訴,以跨境旅遊期間衍生的消費糾紛為大宗,包含「參團旅遊」、「網購」、「購買珠寶首飾」、「保健食品」、「住宿訂房」(包括近年流行的Airbnb、Booking.com、trivago…)、「自由行包車」、「購買廉航機票」,以及「網路遊戲」等消費爭議。 有鑑於此,消基會努力與國人密切往來的亞洲地區消保組織積極聯繫,繼去(106)年6月15日與日本國民生活中心合作之後,再於今(107)年8月22日與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完成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的程序,兩單位正式開啟合作模式,為台韓消費者互相往來、旅遊中發生消費爭議的申訴處理機制開拓了一條協調管道。 消基會表示,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Korean Consumer,s Network;KCN)是一個總部設於首爾的獨立的非營利組織,成立於2014年,是一個雖然年輕,但頗具規模,且非常現代化的消費者保護組織,透過提供網路信息的技術和可信賴的網絡,與消費者互動,來確保消費者安全、社會責任和道德消費。 該組織成立宗旨在於導正錯誤的市場慣例和政策,避免錯誤行為和政策侵犯了消費者權利,藉以實踐社會責任和消費文化,並恢復社區價值觀,目標是建立一個公平透明的市場,一個公正和可持續的消費社會。 「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是近年消基會致力推動的合作模式,目的在運用消保單位有限的資源,從事跨國際性消費者保護事務,申訴即為其一,相信這個模式運作順利,日後可以再深入合作,如調查、採樣、檢驗……等等,精實、有效地伸張消費者權益。 基於此信念,消基會將於未來兩年內與兩岸四地主要城市、及國人往來較密切的亞洲鄰近國家陸續發展消保合作協議,進一步守護國人消費權益,企盼消費者能夠給予消基會更多的支持與贊助,使消基會增進消費者地位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宗旨得以不斷延續與發揚。

新世代掌上危機

摘要 1.採樣:2018年6月間,於大台北地區手機殼專賣店、網路、夜市等處購買,共計購得20件「手機殼」樣品,每件價格介於88~1990元之間。 2.標示調查:20件樣品中只有8件標示符合《商品標示法》第9條之規定,其餘12件樣品都有標示缺失。 3.重金屬(鉛、鎘)含量測試:19件樣品未檢出鉛及鎘,1件樣品檢出微量的鉛及鎘。 4.八種塑化劑含量測試:18件樣品未檢出塑化劑,2件樣品檢出DEHP塑化劑,含量介於0.8~1.0%之間。 5.雙酚A溶出測試:17件樣品未溶出雙酚A,3件樣品溶出量介於0.1~0.2 ppm之間。 6.雙酚A含量測試:5件樣品未檢出雙酚A,7件樣品含量介於3~10 ppm之間,8件樣品含量介於11~99 ppm之間。 前言  2017年台灣智慧型手機銷量約為733萬支,普及率高達九成,特別是在都會區幾乎是人手一機,資策會「2017年4G行動生活使用行為調查」報告更指出,國人近8成每天使用手機超過2小時,其中更有28.1%的重度使用族群每天使用超過5小時。智慧型手機除了提供通訊功能之外,還可以觀看影片、玩遊戲、傳遞影音訊息等功能,功能強大,提供許多便利,成為現代人高度依賴的3C產品。國健局今年公布2016年的調查發現,從幼兒園的幼童到高中生都有使用3C產品的習慣,使用的時間介於32.2到95.9分鐘之間,且隨著年齡增長,使用的時間也越長。  智慧型手機的單價不低,設計上為了美觀,採用強化玻璃或金屬作為外殼,使用上必須要特別小心,不然容易造成刮痕或摔傷,可能影響外觀及功能,手機保護殼(套)等產品因此應運而生,消費者買了手機,下一個動作幾乎就是挑選手機保護殼(套),以防萬一。市售手機殼的材質多以皮革、塑膠及矽膠為主,塑膠中又以TPU (Thermoplastic Polyurethanes,熱塑性聚胺酯)及PC (Polycarbonate,聚碳酸酯)為大宗,通訊行或是手機殼專賣店,販賣適合各種品牌型號的手機殼,除了原廠手機殼之外,手機殼製造業者也以外型設計取勝,如取得受歡迎的卡通圖案授權或是文青風等主題,爭取消費者的青睞,有些甚至還強調符合「軍規」禁得起耐摔,吸引另類消費者購買。  長時間使用手機,除了手機本身散發的電磁波,以及長時間使用手機對於視力造成負擔外,手機殼等配件的使用安全,卻往往被人忽略。今年4月份中國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公布了30款手機殼的測試結果,發現有5款手機殼檢出有毒的致癌物質,其中更包含了知名品牌官網所販賣的手機殼,還有1件樣品的手機殼的重金屬鉛含量也過高。  有鑑於此,消基會特別針對市售塑膠和矽膠類的手機殼進行標示調查及檢測,以提供消費者作為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本次手機殼樣品係於2018年6月間,於大台北地區手機殼專賣店、網路、夜市等處購買,共計購得20件樣品,其中有1件未標示生產地,其餘19件中台灣製造的有6件,韓國製造的有2件,中國製造的有11件。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請見表1) 測試結果(詳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樣品,每件價格介於88~1990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手機殼屬於一般商品,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或數量)、製造日期。但若有時效性,應加註有效期限或有效日期。」。  本次調查20件樣品,僅有編號1~8號共8件符合5項標示全部規定。12件標示不完全的樣品,4件沒有標示品名、9件製造商資料標示不完全、1件沒有標明產地、8件沒有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12件沒有標示製造日期。標示不完全的12件樣品,缺失如下表: 缺失狀況 樣品編號 沒有標示品名 9、17、19、20 沒有標示製造商(進口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9、10、11、12、13、14、17、19、20 沒有標示產地 20 沒有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 9、10、11、12、14、15、17、19 沒有標示製造日期 9、10、11、12、13、14、15、16、17、18、19、20 三、重金屬(鉛、鎘)含量測試  重金屬一般係指密度大於 5g/cm3 之金屬元素,國內普遍使用且量大者包括:砷、鎘、鉻、銅、汞、鎳、鉛及鋅等重金屬。其中「鉛」在環境分佈的相當廣泛,也被大量運用製造成民生用品,如製成塑膠安定劑、鉛酸電池、照X光的鉛衣、色料及釉藥及電線電纜等;「鎘」在工業的用途主要有製造電池、氯乙烯塑膠的安定劑及電鍍等,特別是顏料,除了藍色系之外,幾乎所有的彩虹顏色都可以鎘協助調成。  重金屬進入人體主要都是經由皮膚接觸、吸入及食入等管道,雖然大部分會排出體外,但長期累積也會導致慢性中毒。空氣中的鉛大約有50~70%會被肺吸收,而食入的鉛大約有15~50%會被吸收,雖然鉛在人體的半衰期約2~30天,但若被骨骼吸收,就可長達20年,對人體的中樞神經及血液系統的影響最大,慢性中毒會有頭痛、貧血及肢體末端感覺障礙等症狀,此外根據2015年WHO(世界衛生組織)報告指出,無論是子宮期或發育期的嬰幼兒,也影響智力及行為發展。鎘在人體的半衰期可長達10~30年,主要是會蓄積於腎臟及骨骼中,主要是影響腎臟的鈣及磷代謝功能,如知名的「痛痛病」就是因為居民食用含有鎘的農漁產品,而使鈣質大量流失產生骨折及疼痛的症狀。鎘也是世界衛生組織公告的一級致癌物,若吸入體內會增加肺癌與前列腺癌風險。  手機殼屬於一般商品,目前國內只有針對「玩具」及部分「文具」訂定重金屬溶出標準;歐洲RoHS(危害物質限用指令)規定,無論是家用電器用品、玩具、休閒或運動設備等鉛含量需低於0.1% (1000 ppm (毫克/公斤)),鎘含量需低於0.01% (100 ppm);歐盟REACH法規規定,針對兒童可放入口中的消費品,其含鉛量需低於0.05%以下。  經檢測結果發現,有19件未檢出鉛及鎘,但編號20號「-(My Color手機背蓋)」檢出的微量的鉛及鎘,但含量低於20 ppm以下,符合歐盟的規範標準。 四、八種塑化劑含量測試  塑化劑是一種材料柔軟或液化的添加劑,除了塑膠製程之外,有些也用於混凝土及石膏牆板中以增加其加工性。目前市面上使用的塑化劑至少有上百種以上,其中以「鄰苯二甲酸酯類」(PAEs)塑化劑最常被用於塑膠中,通常愈軟的塑膠,塑化劑的使用量也愈大。目前國內對消費品的塑化劑沒有一個統一限量標準,分別散見在各CNS標準內,常見塑化劑含量標準為0.1%,本次測試參考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規範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  國內CNS 4797 對日用品如玩具等的塑化劑規範有8種,這8種分別為「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 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及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其中更以DEHP最廣泛被使用。  經檢測發現,有18件未檢出上述的塑化劑,但有2件樣品檢出塑化劑DEHP,分別為19號「-(C CASE SUPER SLIM)」及20號「-(My Color手機背蓋)」,含量介於0.8~1.0%。若參考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規範的8種塑化劑的總和及其混合物含量不得超過0.1 %,這2件樣品不符合規範。 五、雙酚A溶出及含量測試  雙酚A(bisphenol A)主要用於製造聚碳酸酯(Polycarbonate,PC)及環氧樹脂的原料,PC的材質具有耐熱、透光性佳及耐衝擊等特性,因此廣泛用於製造嬰兒奶瓶、水瓶、行李箱及手機殼等。但由於雙酚A的結構類似雌性激素,因此在國際間已被歸類為「環境荷爾蒙」的一種。當雙酚A會干擾人體的內分泌,造成功能混亂,在有些研究中甚至指出,雙酚A與第二類型糖尿病及心臟疾病有關。此外,研究也證實雙酚A可以經由皮膚吸收。  經檢測結果發現,17件樣品未溶出雙酚A,3件溶出雙酚A,溶出量介於0.1~0.2 ppm之間,若參考歐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的0.1ppm標準,這3件樣品不符合規範。  進一步進行雙酚A含量測試,經檢測發現,5件未檢出,分別為編號1、2、9、10、11號樣品。其餘15件都檢出雙酚A,7件樣品含量介於3~10 ppm之間,分別為編號3、4、5、12、13、19、20樣品。8件含量介於11~99 ppm之間,分別為編號6、7、8、14、15、16、17、18號樣品。檢視檢出雙酚A的15件樣品之材質標示,除了5件沒有標示材質之外,其餘10件中有7件標示含有PC材質,2件僅標示矽膠材質,3件僅標示熱塑性聚氨酯。 總結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中,有12件樣品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不合格率高達60%,業者應立即改善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購買手機殼時,除了適合的手機型號外,只能從標示得到該產品的資訊,但本次許多購自網站的產品都沒有標示材質、製造或進口廠商資訊等訊息,有些甚至沒有任何中文標示。今年1月行政院消保處公布市售37件塑膠手機殼,結果也發現高達33件樣品標示不符合規定,其中有不少知名品牌,顯示業者沒有落實商品標示法的規定。消保處於發布後也請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加強對手機殼辦理商品標示的查核及督導,後續雖然有些產品有改善。但本會還是購買到相同品牌標示不合格的商品,顯示查核及督導效果並不佳。     塑化劑一直是消基會相當關心的議題,本次也有2件樣品檢出塑化劑DEHP,且含量都大於目前CNS規範的8倍以上,業者應改善產品配方,以確保產品的安全,畢竟許多消費者長時間使用手機而接觸手機殼。目前國內CNS針對消費產品或日用品的塑化劑規範,除了事務文具、筆擦、兒童用品(玩具等)、鞋類、家用PVC手套及自行車有訂定之外,「手機殼」並沒有相關標準。建議政府應手機殼納入消費品或日用品塑化劑限量標準的適用範圍,不僅保護消費者,也能讓業者有遵守的規範。  3件溶出雙酚A的手機殼,不符合歐盟規範兒童玩具的雙酚A遷移限值為0.1 ppm,也不可能符合今年11月26日起2017/898號指令下修至0.04 ppm的標準。這3件手機殼材質都是PC,針對PC材質的產品,國內目前僅規定食品容器器雙酚A含量,日用品中只有「感熱紙」限量為50毫克/公斤(mg/kg),國人較常接觸皮膚的其他日常用品,尚無相關規範。手機殼已經是消費者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之一,消基會呼籲也應訂定標準,讓業者可以遵守。歐盟9月的塑膠食品接觸材法令(EU) No.10/2011,雙酚A遷移限值0.05 ppm,亦可作為參考。  除此之外,本次調查有15件樣品檢出雙酚A,除了5件沒有標示材質的樣品之外,其餘10件樣品中有7件標示含有PC材質。雖然現在除了幼兒用的食品容器如奶瓶之外,其餘產品皆未禁用雙酚A。但美國加州環境健康危害評估辦公室(OEHHA)於2016年已規定每日皮膚接觸雙酚A最大的容許量(MADL)為3微克;此外加州65號議案(Proposition 65)也規範含有雙酚A的日常用品如手機殼,在今年(2018)8月30日後製造,雙酚A含量超過3 ppm的產品,需標示警語,提醒消費者注意。本次調查市售手機殼7成5 雙酚A含量超過3 ppm,若參考加州65號議案,需標示警語。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參考本次的調查和之前消保處的調查,發現許多手機殼產品標示不符合規定。政府應嚴加督導且不定期抽查手機殼的標示,並針對消費者於網站購物比率與日俱增之現況,研議針對拍賣網站或購物網站業者課予一定協同檢視查察義務之規範,以保障消費者的基本權益。 2.手機殼是消費者的經常日用品之一,但目前並沒有訂定標準或參考規範可以遵循,之前消保處抽測的樣品塑化劑都符合CNS的規定,本次調查首次檢出次2件含過量塑化劑的手機殼,顯示市面上還是有塑化劑過量的手機殼在流通,隨著手機使用年齡層大幅下降,加上學齡前嬰幼兒啃咬手機場景的頻繁出現,為了保護消費者的使用安全。建議政府應手機殼納入消費品或日用品塑化劑限量標準的適用範圍,不僅保護消費者,也能讓業者有遵守的規範。 3.建議參考美國加州65號議案規定,要求業者必須將含有危險化學物質的產品,增加適當的警告標籤,以提供消費者知與選擇購買的權利。 給業者的建議 1.完整的商品標示為消費者購買產品的重要參考,業者應本企業負責態度落實標示,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2.實體賣場或拍賣網站,特別是購物網站業者,應秉持負責的態度,檢視並提醒賣家商品應有完整的中文標示,尤其是購物網站,基於賣家身分更應嚴格把關。部分商家產品雖標示其材質於官網,然依法也應將資訊完整標示於實體商品本體上,均應儘速改善。 3.手機殼的材質尚未沒有相關規範或參考標準,建議業者除了注意產品的設計及顏值之外,也應秉持優良的企業社會責任,以消費者的使用安全為主要考量。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消費者購買時,除了注意品牌的適用性之外,也要檢視商品標示資訊的完整,特別是材質方面,如果是PC類就要注意是否含有雙酚A,如果標示不齊全,最好也不要購買,以免權益受損。 2.消費者通話的時候可使用耳機通話,應盡量避免貼近皮膚。塑化劑和雙酚A於接觸油脂時更易溶出,若消費者有使用乳液或油性保養品,接觸含塑化劑或雙酚A的商品,皮膚可能會殘留塑化劑,而有安全之虞。 3.許多家長允許兒童使用手機,宜參考本次調查資訊挑選不含塑化劑或雙酚A的手機殼,也應避免幼小孩童,啃咬手機殼,以策安全。 4.手機殼是每日消費者經常接觸的物品,避免選購會釋出有害物質的商品,當然最重要的使用手機後,在飲食前,最好能夠洗手,以免食入有害物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經濟部《商品標示法》第9條進行 重金屬(鉛鎘)含量測試 參考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2321-5方法進行 -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ETC) 八種塑化劑測試 參考US EPA 8061方法進行。 參考 CNS 4797「鄰苯二甲酸酯」標準-八種塑化劑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質量比) 雙酚A測試 溶出測試:參考食藥署部授食字第「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碳酸酯塑膠類之檢驗」及CNS 15447「感熱紙」進行。 參考 2015年12月歐盟玩具安全指令-雙酚A遷移量需低於0.1ppm (毫克/公升) 消基會 含量測試:以甲醇(二氯甲烷)萃取後用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 美國加州65號議案 清華大學綠色化學實驗室 表2、市售手機殼測試結果

中秋瘋烤肉

調查摘要: 抽樣對象:有在網路平台上推出10人份烤肉套餐組合之業者,共11間。 調查方式:在各家業者官方網站上檢視其烤肉套餐組合訂購頁面所載之企業經營者資訊、商品資訊及商品交付方式,檢視業者所揭露之內容是否與《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符。 調查結果: 企業經營者資訊:僅編號11「築地一番鮮」完全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企業經營者名稱」及「電話或電子郵件」:所有業者皆符合規定。 「事務所或營業所」:編號1「百烤匯」不符合規定。 「代表人」:僅編號11「築地一番鮮」符合規定。 商品資訊:僅編號8「台北濱江」、編號9「華得水產」完全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品名」、「淨重、容量或數量」及「交易總價款」:所有業者皆符合規定。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編號1「百烤匯」無標示地址,不符合規定。 「內容物名稱(即成份)」及「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_日內」:編號2「西北宅購網」、編號8「台北濱江」、編號9「華得水產」3間業者符合規範;其他8家業者皆未標示。 「原產地」:編號1「百烤匯」、編號3「七里香國際食品」、編號4「名根烤肉網」、編號5「香串串烤肉食品總公司」、編號6「烤樂美」、編號7「烤友社」此6家業者皆未標示。 「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編號2「西北宅購網」和編號10「CC好食網」未標示。 交付方式:編號4「名根烤肉網」、編號5「香串串烤肉食品總公司」未註明運送溫度。     前言     中秋連假將至,除了安排旅遊、吃月餅和文旦外,烤肉更是國人在中秋夜與親友一同歡聚同樂的全民活動,不論是燒烤店、露營區、休閒農場或自家門前,都可以看到許多烤肉人潮。中秋前夕,多數民眾會到大賣場或傳統市場選購烤肉食材,但買回家後還要清洗、切、串、醃製等,費力又費時。     隨網購消費方式普及化,指尖商機看俏,生活中大多數的需求在網購平台上都能一網打盡。消基會發現,多家業者看準烤肉商機,針對忙碌的現代人推出省時、快速的「烤肉套餐組合」,並依照不同價格、人數推出相對應的組合內容,一個組合內就含括了各種肉品、海鮮、蔬菜等烤肉必備食材及烤肉用具,消費者僅需動動手指購買,業者便會透過冷藏、冷凍宅配,將新鮮食材送至家中或指定的地點,如此便利的機制,讓民眾不僅能在一個網站內買齊所有食材,也無需擔心是否有疏漏相關商品,更可依自己的需求及預算選擇品項,不僅方便,還可即時比價,選購最優惠的商品。     而透過網路平台採購烤肉食材雖然便捷,但也有一定的風險,如商品在運送過程中使解凍或毀損、訂購商品數量錯誤等,皆易導致消費糾紛。消基會於106年接獲民眾申訴,表示於同年7月訂購冷藏食品,業者於7月初委託宅配公司送貨,並標註「冷藏宅配」及「希望早上10點前送到」訊息,截至當日下午5點仍未收到商品,聯繫宅配公司均無人回應,消費者等到晚間8點多才收到商品,卻在取貨時發現商品並未以冷藏方式配送,且箱子外觀有損壞痕跡,拆封後發現部分商品因被壓到產生破損,向宅配公司反映後,公司僅願退還宅配費用而不願賠償商品費用,後經本會居中協調後,消費者已獲得滿意賠償結果。     爰此,本會於8月底起隨機挑選有推出烤肉套餐組合的業者共11間,檢視業者在網頁上揭露之企業經營者資訊、商品資訊及交付方式是否與《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符。 樣本情形與調查標準     本次隨機抽樣對象為有在網路平台上推出10人份烤肉套餐組合之業者,分別為:編號1「百烤匯」、編號2「西北宅購網」、編號3「七里香國際食品」、編號4「名根烤肉網」、編號5「香串串烤肉食品總公司」、編號6「烤樂美」、編號7「烤友社」、編號8「台北濱江」、編號9「華得水產」、編號10「CC好食網」、編號11「築地一番鮮」。(業者名稱係依其官網上顯示的名稱)     調查內容為:檢視業者在網站上的揭示的企業經營者資訊、商品資訊及交付方式等,查看是否有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合之處,或者是否訂有相關不合理之規定。 調查結果,若不考慮是否加收運費,本次調查烤肉套餐組合價格最低者為編號2「西北宅購網-10人份烤肉組」,費用為2499元;價格最高者為編號9「華得水產-海陸爭霸中秋烤肉8件豪華組」,費用為5880元。但每個套餐組合的內容皆有不同,消費者可依據自身的需求及預算做選擇。 調查結果 9成業者未完整標示企業經營者資訊,衍生糾紛時消費者恐求助無門。     網路交易蓬勃發展,網購的消費糾紛案件也與日俱增,未標明聯絡資訊的幽靈賣家更是日以俱增,而依應記載事項第1點:「企業經營者資訊:應載明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和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所規定,企業經營者需在網頁上揭露上述資訊,避免消費者於網路購物後,欲主張無條件退貨解約權,或發現所購食品有瑕疵或與其訂購不符,欲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才發覺無從聯繫,導致造成申訴無門之困境。     調查結果發現,在「企業經營者名稱」及「電話或電子郵件」項目中,11間業者皆有標示,全數符合規定。而在「代表人」項目中,僅編號11「築地一番鮮」有在網頁上揭示負責人名字,其餘10間業者皆未標示;另在「事務所或營業所」項目中,僅編號1「百烤匯」未在網頁上揭示該企業地址,其於10間業者皆符合規定。      綜上所述,本次調查11家業者在其網站頁面中揭露之企業經營者資訊,僅編號11「築地一番鮮」完全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他10家業者皆不符合,不合格率為9成。針對上述不合格業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的規定為處分。 商品資訊大調查,逾8成業者未完全符合現行法規。     網路購物讓消費者僅能依業者所提供的精美圖片或宣傳文字,作為購買參考依據,因不像在大賣場或傳統市場等實體通路可以直接檢視食材新鮮度、重量等,需等實際收到貨後才能確定商品是否符合期待值。因此應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1)品名、(2)內容物名稱、(3)淨重、容量或數量、(4)食品添加物名稱、(5)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6)原產地、(7)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_日內、(8)交易總價款,並應載明商品單價、商品總價、折扣方式等資訊、(9)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10)企業經營者如屬「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公告之販售業者,應記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本次調查中,因烤肉食材中之新鮮蔬菜、冷凍肉品等,皆未使用食品添加物,另食品業者登錄字號非所有業者皆需記載,故本次調查內容將「食品添加物」及「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排除,僅檢視業者於網站上公告之應記載項目。     調查結果發現,「品名」、「淨重、容量或數量」及「交易總價款」3項,所有業者皆符合規定;而「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部分,只有編號1「百烤匯」未標示地址,其餘10間業者皆符合規定。另在「內容物名稱(即成份)」及「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_日內」項目中,編號2「西北宅購網」、編號8「台北濱江」、編號9「華得水產」3間業者皆符合規範;其他8家業者僅只標明套餐組合項目,並未標示其內容物名稱及有效日期(或保存期限)。     舉編號1「百烤匯-中秋10人組團體烤肉套餐菜單」為例,業者將套餐項目及淨重、數量一一列出,內含有「醬醃里肌豬肉片600g」、「醬醃里肌豬肉片 600g」、「黑胡椒牛排 400g」、「中式特級香腸 10條」、「塔香鱈枝揚 10個」、「百頁豆腐 10片」、「手工吐司 1條」、「烤肉醬1瓶」等25個品項,但網頁上卻未標示各項食材之內容物及食材保存期限,如消費者購買此套餐組合,完全無從得知食材或佐料包中的成份、調味料、醃料等是否會使自己過敏,也不知道吐司、烤肉醬等食材保存期限有多長、是否為即期品等。     「原產地」項目中,編號1「百烤匯」、編號3「七里香國際食品」、編號4「名根烤肉網」、編號5「香串串烤肉食品總公司」、編號6「烤樂美」、編號7「烤友社」此6家業者皆未標示,與現行法規不符。如編號6「烤樂美-頂級套餐」中,含有「炙燒骰子牛」與「五花牛培烤片」,卻未標示產地,使消費者無法得知該牛肉為美國牛肉、澳洲牛肉或添加其他肉品的組合牛肉。     另在「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部分,編號2「西北宅購網」和編號10「CC好食網」未在網站上公告是否有為產品投保責任險的證明,其他9家業者則皆有揭示保險訊息。而編號4「名根烤肉網」、編號6「烤樂美」雖有網頁上揭露產品責任險投保證明,但編號4「名根烤肉網」的證明書已在今年8月18日到期,編號6「烤樂美」的證明書則於今年7月30到期,至本次調查結束前尚未看到業者更新投保證明;另編號3「七里香國際食品」只公告「本公司在產品及各項設備中都附有保險,請消費者安心訂購、使用。」,卻未揭露證明書、投保責任險字號或詳細說明保險內容。      綜觀上述,此次檢視11家業者在其網站頁面中揭露之商品資訊,僅編號8「台北濱江」、編號9「華得水產」完全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合格率逾8成。針對上述不合格業者,同樣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要求業者限期改善。消基會呼籲,業者在販售商品時,不論是單一商品、組合套餐或福利箱,皆應在販售頁面上清楚標示主管機關規定應標示的相關資訊,避免消費者在選購時未仔細看其內容,收到商品後才向業者反映問題或向本會及當地消保官申訴,衍生消費糾紛。 生鮮商品不可退貨?消基會:應視保存條件及期限而定。     在網路購物平台上訂購生鮮食品,新鮮度必然是消費者最重視的一塊,若收到商品與消費者期待不符,勢必衍生退貨退款等問題。消基會本次調查發現,11家業者中,有5家業者(編號2、編號8、編號9、編號10、編號11)表示商品如有瑕疵或內容與訂單不符等,皆可向客服人員要求退貨;而其中3家業者(編號8、編號9、編號10)另公告「生鮮食品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並不享有7天鑑賞期」。     依行政院於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眾所皆知,易腐敗之商品在運送過程中尤須妥善保存放置,若收到不新鮮的食材,消費者往往會認為是因宅配過程中解凍使其腐敗;業者則會認為是消費者未將食材妥善保存,如此便會衍生爭議。而依應記載事項第6點之規定,業者除應記載商品交付(運送)方式外,更需標註其運送溫度為冷藏、冷凍、常溫或其他方式,使消費者安心。     本次調查11間業者中,編號4「名根烤肉網」及編號5「香串串烤肉食品總公司」皆未註記運送溫度,另編號1「百烤匯」套餐內容中含有「醬醃里肌豬肉片」、「鯛魚腹排」、「黑胡椒牛排」等需保冷食材,卻公告其運送全程都為冷藏配送,實在讓人驚訝。     檢視本次調查業者販售的烤肉套餐組合內容,雖分別有需冷凍、冷藏及常溫等不同保存方式之食材,但在運送過程中,有7家業者是一律以冷凍方式運送,且有部分食材保存期限長達一年以上;像編號3「七里香國際食品」公告的「為確保運送過程食材新鮮,運送溫層統一為”冷凍”」、編號11「築地一番鮮」告示的「全程-18℃冷凍配送」,皆有表示其運送過程為冷凍;而編號2「西北宅購網」也在網頁公告其組合中的冷凍食材保存期限為12個月,甚至草蝦更可保存到24個月。     消基會認為,冷凍食品的保存期限長,與一般保存期限僅數日的生鮮、蔬果等大不相同,加上業者多是以低溫冷凍運送,更可使商品得到妥善的保存,應非屬於「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項目中,消費者仍可享有7天猶豫期。當然,如冷凍食品若因消費者不當保存方式,或消費者已拆封而造成食材解凍、損壞,則業者可不受理其退貨要求。     另編號1「百烤匯」、編號3「七里香國際食品」、編號4「名根烤肉網」、編號5「香串串烤肉食品總公司」、編號6「烤樂美」、編號7「烤友社」6家業者並未於網站上告知是否可受理退貨,消基會提醒,若業者並未告知商品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範時,縱然該商品屬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等商品,消費者仍可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主張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而解除契約。 其他     本次調查過程中,本會發現編號2「西北宅購網」標明「如遇商品短缺時將以同等值商品替換供應,恕不另行通知」、編號3「七里香國際食品」註明「如遇商品短缺,七里香將提供等值商品替換,恕不另行通知」、編號4「名根烤肉網」標示的「由於季節與颱風關係蔬菜供應常常不穩定,除非特別約定,否則(奶油玉米/筊白筍/冰烤地瓜/金針燒烤盒/麻香杏鮑菇),(青椒/香菇/金針菇)可不經告知互相替換」、編號10「CC好食網」也告知「若套餐組合有缺貨或斷貨會以同等價位食材來替換,不再另行告知」。     上述公告內容皆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規範,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令其限期改正。     電子商務的進步,讓買東西變得輕鬆又快速,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在選購商品前,應詳閱商品內容資訊、確認業者是否有為其產品保險,並盡量選擇有公告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業者,並在下單前留意商品價格、交貨日期與運送方式,避免業者標錯價或日期選錯而引發爭議;最後,在收到商品時應盡速檢查其外包裝完整性,並錄製整個拆封過程,確認其數量及商品無誤後再拆封,若內容有瑕疵則應於第一時間通知業者,討論後續退貨退款事宜,若業者堅持不退,則可向本會或當地消保官申訴。 針對此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網路購物糾紛層出不窮,且隨著科技的進步及消費者的需求改變,使網路購物也發展出各種新模式,尤其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施行後,衍生爭議不斷,本會呼籲主管機關應針對上開通用準則中較多爭議之「易於腐敗」定義明確解釋,以利業者及消費者遵循,確保消費者權益。 網購商品五花八門,且市場規模日益龐大,而現行主管機關多為透過稽查等方式管理,不僅被動且耗費大量人力,建議主管機關應加強網購平台之監督,以導正管理網購市場,為消費者建立一個良好的網購環境,如可課予網購平台把關義務,其標示不合格之商品不得上架販售,勿每次發生消費糾紛都單單是請業者限期改善,讓業者存有僥倖心態,使類似消費糾紛不斷產生,造成惡性循環。 對業者 以通訊交易方式提供食品服務之業者,應依據主管機關公佈修正之規定,盡速更新網頁上揭露之條款,保障消費者權益。對於透過網購平台交易所發生的糾紛,應盡力協助消費者解決,以建立良好企業形象。 購物網站販售之食品,無論是單品或套餐組合型態,均應依《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於商品網頁上載明企業經營者資訊、商品資訊、訂單確認機制及消費申訴管道等相關訊息,並依約定之交付方式,採取合於保存食品風味之溫度配送,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對消費者 下訂單前,應清楚了解業者網站上公告的交易規則,也需注意業者是否有提供完整的企業經營者之資訊,若業者只提供電話、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未揭露負責人、公司地址等資訊就應提高警覺。勿因一時衝動讓自己花錢卻買到不符預期的商品、又求償無門的窘境。 避免向臉書社團、LINE群組上的個人賣家購物,應選擇信譽良好、公司規模較大的網路商家,購物前先多方蒐集資訊,以免上當。若真遇網購糾紛,應保留相關資料憑證,向本會或相關政府單位申訴。 收到商品後,建議民眾可在收、還商品的過程中,以錄影存證,並保留發票、收據、訂購完成之電子郵件等相關購買憑據,方便未來發生爭議時得以主張,避免爭議。 即便業者於網站上公告其商品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範圍,無法受理退貨退款事宜,仍應留意業者有無片面自行擴張解釋,不當限制消費者解除權行使之情形,且若消費者收到的是受損商品,仍然可依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向企業經營者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如接到網購業者客服來電,表示誤將購物款項設為分期付款、誤按購買數量將強制扣款,要求至ATM操作解除分期付款等,極有可能為詐騙電話,可先致電向業者確認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市售睡袋 5成中文標示不合格

台灣少子化是眾所知悉的事實,據內政部戶政司調查指出,近年國內每年約20萬的新生兒中,母親為第一胎的比例年年都超過50%,顯見越來越多的家庭是以生育一胎為主。在獨子的情況下,家長便將萬千寵愛與資源集於小孩上,特別注重親子互動與孩童教育,露營便日漸成為國人盛行之戶外休閒活動。依中華民國露營協會統計,台灣常態性露營的人口突破兩百萬人,龐大的消費需求也衍生出不少周邊的市場商機。其中,為在露營或登山時擁有良好的戶外睡眠品質,方便攜帶之睡袋商品便廣受消費者青睞。        為確保市售睡袋的品質安全,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於107年上半年在量販店、百貨商行等販售地點及購物網站等通路,隨機購買12件不同廠牌的睡袋進行檢驗,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但發現「商品檢驗標識」計2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6件不符合規定。 一、睡袋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睡袋商品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規定進行「游離甲醛」、「禁用之偶氮色料」等2項「品質項目」檢測,另依據CNS 2339-1「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1部:纖維鑑別」、CNS 2339-2「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2部:纖維混用率」檢測「纖維成分」及含量,並依「商品檢驗法」、「織品標示基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二、檢測結果 半數中文標示不符規定        本次購樣商品的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游離甲醛」、「禁用之偶氮色料」全數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2件(編號1「韓國Buffalo極暖加厚科技中空棉睡袋」、編號9「900型超輕纖維睡袋」)不符合規定,其商品本體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二)中文標示:計6件(編號1「韓國Buffalo極暖加厚科技中空棉睡袋」、編號2「LoveBBB美國Wildkin無毒幼教睡袋」、編號3「COZY萊姆綠睡袋/C15」、編號7「犀牛牌中空纖維睡袋」、編號10「睡袋(兒童睡袋)」、編號12「新絲舒眠兒童午安被-睡袋」)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之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1、編號1「韓國Buffalo極暖加厚科技中空棉睡袋」:外包裝未以中文標示纖維成分,及未標示生產國別、洗燙處理方法,以及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纖維成分種類與檢驗結果不一致,且未標示纖維成分含量。  2、編號2「LoveBBB美國Wildkin無毒幼教睡袋」:外包裝未以中文標示枕頭纖維成分;睡袋及枕頭纖維成分標示與檢測結果不一致。  3、編號3「COZY萊姆綠睡袋/C15」:外包裝未標示纖維成分含量及洗燙處理方法。  4、編號7「犀牛牌中空纖維睡袋」:洗燙處理方法出現多餘之「乾燥」圖案標示「 (擰扭)」,以及「  (翻滾烘乾)」圖案中未標示使用溫度條件與規定不符。  5、編號10「睡袋(兒童睡袋)」:未標示尺寸或尺碼,及未以附縫標示枕頭之纖維成分、生產國別及洗燙處理方法。  6、編號12「新絲舒眠兒童午安被-睡袋」:睡袋及枕頭纖維成分標示與檢測結果不一致。 三、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計2件(編號1「韓國Buffalo極暖加厚科技中空棉睡袋」、編號9「900型超輕纖維睡袋),經該局查證逃避檢驗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且依第63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未依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6件(編號1「韓國Buffalo極暖加厚科技中空棉睡袋」、編號2「LoveBBB美國Wildkin無毒幼教睡袋」、編號3「COZY萊姆綠睡袋/C15」、編號7「犀牛牌中空纖維睡袋」、編號10「睡袋(兒童睡袋)」、編號12「新絲舒眠兒童午安被-睡袋」):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睡袋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對業者 一、商品標示是業者對商品的品質承諾,亦是提供消費者充分而正確消費資訊的基本要求,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睡袋屬於應施檢驗商品,業者應完成相關檢驗程序後,才可流通至市面上販售,切勿逃避檢驗,以免遭受重罰,且致商譽受損,得不償失。 對消費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請選購商品本體附縫(洗滌標)及外包裝標示清楚、詳細的產品,標示內容需包含: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委製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成分及填充物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應包含「水洗」、「紡織品專業維護」、「漂白」、「乾燥」、「熨燙及壓燙」之圖案。 三、詳細閱讀睡袋之適用年齡或身高、注意事項、使用方法、警語等標示內容,有調整帶的睡袋,使用時不要拉太緊,避免造成身體不舒適等情形。 四、挑選睡袋商品時,除以手觸摸檢視表布之質感外,可打開被胎之表布拉鍊,觀察填充物是否夾雜不明雜質,並檢查有無刺鼻異味。 五、留意所列的注意事項及洗滌方式,若可水洗,則最好先以清水洗滌過,以減少吸附在其表面之化學物質含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107年市售「睡袋」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孩子,不要你輸在起跑點!

「孩子,不要你輸在起跑點上!」是許多父母對孩子成長的期待,因此,長高的偏方和廣告就格外受到父母的關注。 消基會於4月底,接到消費者諮詢,表示看到來自日本超流行的長高法,宣稱「【孩子真的長高了!】成為高個子一員,連專家都推薦、讓孩子在1年內就長高12公分的方法!!如果想讓孩子長高的話就不要再猶豫,立刻嘗試吧!」的廣告,請本會瞭解該廣告的真實性。 消基會旋即函文食藥署,經食藥署轉台北市衛生局查覆略謂:「『Dr.高人一等』食品廣告涉及誇張易生誤解,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局業依法處分在案。」 為此,消基會爰於8月間進一步調查市售宣稱「長高」的食品有否前述相同或類似的標示宣傳或廣告的情形。 調查對象、調查項目 這次調查是針對網路上的增/長高保健食品,進行食品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採樣。調查對象編號如下: 編號1號「《台塘》高挺挺(婷婷)」、編號2號「《花旗生醫》日日高精華」、編號3號「《天明製藥》成長元素」、編號4號「高登鈣長高計畫」、編號5號「《御典堂》步步高身成長膠囊」、編號6號「美國快高」、編號7號「《順天堂》長大人濃縮精華」、編號8號「《李時珍》長大人本草精華飲」、編號9號「《華陀扶元堂》轉大人成長飲」、編號10號「《草本之家》女方成長日記」、編號11號「《震達》等大人複方人蔘精華湯-龍湯」。 調查依據 食藥署依「食品衛生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於106年3月16日修正發佈「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這次調查即依該基準進行檢視,調查市面上的長高保健食品宣傳或廣告是否違反該認定基準情事。 而依照「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認定基準」),其所指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違規情況有二種:一、涉及醫療效能;二、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 調查結果: 一、價格調查: 本次抽樣的11件樣品,各樣品食用形式不同,單位為瓶裝或藥丸顆粒,所以,每1單位價格介於4.7~587元之間;為達價格比較的基準點一致,再以一個月之食用量概算金額,每1個月使用量約介於565~8,800元之間,價差極大,價格最低者仍為編號3號「《天明製藥》成長元素」,最高者為編號8號「《李時珍》長大人本草精華飲」。 二、標示調查: 本次調查之11件樣品中,6件樣品符合「認定基準規範」;其餘5件樣品不則分別有涉及醫療效能或誇張、易生誤解詞句。  (一)、5件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者:     1.編號1號「《台塘》高挺挺(婷婷)」-「改善體質不良」,涉及生理功能者。     2.編號2號「《花旗生醫》日日高精華」-「最速長高」,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激活生長板」、「分泌生長激素」則涉及生理功能者。 3.編號4號「高登鈣長高計畫」-「快速長高5-12cm」、「增高」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幫助骨骼成長發育」涉及生理功能者。      4.編號5號「《御典堂》步步高身成長膠囊」-「促進生長」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活化造骨細胞及促進骨質成長」、「誘導骨骼生成及癒合」、「幫助營養吸收」等語為強化細胞功能,涉及生理功能者。      5.編號6號「美國快高」-「促進骨骼二次發育」、「加速骨骼生長」、「延緩骨骼線閉合」、「促進生長發育」……等語,涉及生理功能者;「一個月告別矮小,四個月快速長高5cm、增高助長」涉及改變身體外觀。 此5個樣品中只有編號1號「《台塘》高挺挺(婷婷)」其宣稱「改善體質不良」,易使消費者誤信而購買使用;其餘4個樣品皆有2至3項廣告涉及誇張、易生誤解,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二)、1件涉及醫療效能者:     1.編號4號「高登鈣長高計畫」-「降低骨質疏鬆」涉及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者。 在這些廣告中,普遍都對身高矮小的人群有貶抑之詞,以凸顯高個子的優勢,然有些字詞雖未涉及法規明文規定關於誇張、易生誤解的部分,卻有影射身高對個人影響或令人誤會食品療效之嫌,例如: 1.編號2號「《花旗生醫》日日高精華」中「速長拉昇30公分計畫」斗大的標題,吸引消費者目光,易讓人誤解為食用後就能長高30公分。 2.編號5號「《御典堂》步步高身成長膠囊」中「一次增高終身受益」,暗指高個子在社會中有較多優勢和有益無害。 3.編號6號「美國快高」中「一個月告別矮小四個月快速長高5cm」,號稱一個月就可以看到療效,四個月就可以快速長高,易讓民眾誤解食用之功效。 上述違反《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的業者,依現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者,可處以開罰4萬至400萬元罰鍰,涉及宣稱醫療效能者,主管機關可處以60萬至500萬元罰鍰。 由於裁量範圍,各縣市政府認定標準不一,為遏止違規廣告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衛生福利部於107年5月7日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統一訂定處理原則,讓地方衛生單位有所依循,對於違規廣告不實的累犯將按次提高罰鍰額度,同時也會依「行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其中四大處理作為如下:一、提高罰鍰金額;二、再次違規得命業者停業;三、再次違規得命業者歇業、廢止登記事項;四、情節重大應命業者停止產品販售及刊登更正廣告。 結語 根據財團法人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2015 國內保健食品產業現況調查,國內保健食品產值約達 716 億,若以產品型態來看,以飲料、飲品型態的保健食品產值貢獻度最高,達42%,其次為一般食品型態保健食品(錠狀等藥品型態)約佔23%;而業者抓住父母們高度期待,長高的保健性食品大行其道,針對此次調查結果,消基會提出以下建議: 給政府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已行之有年,卻仍有諸多違規情事,主管機關應依衛生福利部於107年5月7日公告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依法加強查察,以維消費秩序。 針對夜市、廣播電台等販售(1)來路不明;(2)無中文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者;(3)宣稱療效或誇大詞句的長高商品,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察與取締,以避免消費者購買後花錢又傷身。 為利違規廣告商品及業者有效稽查與管理,宜研議設置檢舉獎金,藉以有效降低誇大不實之廣告情事。 給業界 中藥長高方僅是輔佐性食品,廣告或商品標示不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更不能涉及醫療效能,以免觸法又喪失消費者的信賴。 「長高」一事,攸關基因、飲食、運動、睡眠,甚至內分泌……等多種因素,企業應善盡正確教育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博得消費者信心。 拍賣網站或平台業者應儘速檢查自家廣告商品標示規定是否合格,並設立過濾機制,儘速移除或修正不符合法令的相關廣告用語。 給消費者 影響身高的因素包括:父母的遺傳身高、平時的營養攝取、適度的運動以及充份的睡眠,因此,關心孩子的身高,應先從飲食、生活習慣和建立適當運動習慣著手。 食品僅提供人體所需之營養素及熱量,並不具任何療效,民眾切勿輕信誇大不實的違規食品廣告。 如有身體需求,應儘速尋求正規之醫療管道諮詢,而非尋求廣告內容神奇、吸引目光之不實商品,以免傷害身體,甚至弄巧成拙。 民眾如對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內容有疑問時,可至食藥署「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民眾查詢系統」(網址:   http://pmds.fda.gov.tw/illegalad/),做為選購產品之參考,以維護自身健康及消費權益。 民眾如看到疑似不實廣告,可向衛生機關檢舉,提供電視及電台之錄影帶、錄音帶,或檢具報章雜誌廣告影本等違規廣告資料;非法藥物檢舉專線0800-625-748。 遇到有疑慮之廣告商品,務必先冷靜思考自己是否確實有需要以及對健康是否有幫助,接著仔細閱讀包裝標示上之相關資訊,最後再請教醫師或營養師等專業人員之建議,如此才能正確選購真正對自身狀況有益的食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其所指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違規情況有二種:一、涉及醫療效能;二、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細分為四種: (1)涉及生理功能者,如: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改善體質。解酒。防止口臭。 (2)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如:保護眼睛。 (3)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如:豐胸。減肥。塑身。增高。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美白。纖體(瘦身)。 (4)引用本署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如:本產品經衛署食第◎◎◎◎◎◎◎◎◎◎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 二、涉及醫療效能,又細分為五種:    (1)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如:降血壓。    (2)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如:解肝毒。    (3)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如:消腫止痛。    (4)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如:溫肺(化痰)。    (5)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如:「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 附件

租車糾紛層出不窮

調查摘要: 抽樣對象:隨機抽查可在網路或通訊軟體線上預約租車的租車業者共20家。 調查方式:檢視業者網站上公告之定金收取比例、退定機制、保險內容及車輛租賃方式等,是否符合《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調查結果:除編號1「格上租車」、編號7「和運租車」、編號14「小馬租車」、編號18「中租租車」等4家業者全數符合規定外,其餘16家業者均有不符規定情形,違規比率為80%。 定金:編號1、編號7、編號9、編號14、編號18,這5家業者規定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符,其餘15家業者未完全符合。 退定機制:編號1、編號3、編號5、編號7、編號8、編號14、編號18此7家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符,其餘13家業者未完全符合。 租賃方式:編號1、編號2、編號3、編號4、編號7、編號8、編號10、編號13、編號14、編號15、編號18等11家業者規定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他9家業者未完全符合。       前言     輕旅行正夯,越來越多民眾會利用周末假期安排一場親山近海的小旅行,讓自己在工作忙碌之餘放鬆一下,租車業者也看準這波商機,祭出各種不同的優惠專案吸引消費者目光,其中更有部分專案價格比搭乘大眾運輸低,使不少民眾將租車作為出遊第一首選。     據經濟部統計處公告的租賃業營業額調查結果顯示,今年度第1季租賃業營業額為204億元,其中運輸工具租賃營業額占比66%,為歷年同季新高,由此可知,租車已成為現代民眾不可或缺的交通選項之一。     隨著租車風潮的盛行,相關的消費糾紛也時有所聞,消基會近一年已接獲31件與租車相關的申訴及諮詢案例。舉例來說,有民眾於8月14日向澎湖的旅行社預訂8月21日要租車,總租金為1500元,消費者於訂車當日先付定金600元,之後因天候不佳,便於8月19日聯繫業者表示行程要延期,業者也回覆「可延期,且可退費」,近日業者卻表示僅可將日期延到年底,且原本收取的600元定金也無法退費予消費者。     而依交通部於104年5月8日公告修正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業者最高僅得收取總租金的30%當作定金,故此業者僅能收450元(1500元*30%);且消費者在8月19日便告知延期,如業者無法提供延期的服務,則當天即算解約日,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條第3款規定「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30%。」,消費者尚能請求業者退還135元(450*30%),此案經本會居中協調後,也已順利解決。     有鑑於此,消基會於9月中旬起隨機調查可於網路或通訊軟體線上預約租車的租車業者共20家,調查業者網站公告之定金收取比例、退定機制、保險內容及車輛租賃方式等,檢視是否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 樣本情形與調查標準     本次隨機抽樣對象為可於網路或通訊軟體線上預約租車的租車業者共20家,分別為:編號1「格上租車」、編號2「安適榮福祉車租借&無障礙接送」、編號3「艾維士租車」、編號4「大鴻租車」、編號5「直航租車」、編號6「葛里法租車」、編號7「和運租車」、編號8「四季自由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編號9「駿馬租車」、編號10「和信租車」、編號11「祥發國際汽車租賃公司」、編號12「耐斯租車」、編號13「方向盤租車網」、編號14「小馬租車」、編號15「隆韻租車」、編號16「神州租車」、編號17「滿溢租車」、編號18「中租租車」、編號19「白宮租車聯盟」、編號20「固得租車」。(業者名稱係依其官網上顯示的名稱)     調查內容為:檢視業者在網站上的揭示的定金收取比例、退定機制、保險內容及租賃方式等,查看是否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或者有否自訂其他不合理之規定。 調查結果 檢視業者定金收取比例,僅5家業者符合規定。     租車行業的興盛,使各家業者為了爭取業績不斷推出各項服務及活動,像是甲地租乙地還、搭配高鐵/台鐵的優惠專案、機場接送、早鳥專案、學生專案等,針對不同年齡層及不同需求的消費者推出相對應的優惠專案,而多數消費者看到優惠價錢後即衝動下訂,卻忘了注意業者是否有針對不同的專案訂定不同的定金收取比例和退費規定,若消費者之後因個人因素要取消預約車輛,卻因此被業者要求收取高額費用,便容易產生消費糾紛。     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第3項規定「出租人接受承租人訂車後承租人取車前,出租人收取定金不得逾總租金總額百分之三十」,而本次調查結果,20家業者僅5家業者(編號1、編號7、編號9、編號14、編號18)完全符合收取30%定金之規範,合格率僅25%。     檢視其他15家不合格業者在網站上揭示的內容,編號2「安適榮福祉車租借&無障礙接送」、編號3「艾維士租車」編號17「滿溢租車」及編號19「白宮租車聯盟」皆揭示「定金金額為租金總額之30%,春節期間為租金總額之50%」,雖平日定金收取費用符合規範,但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並未提及特殊節日業者可收取較高的定金,故該內容已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編號5「直航租車」、編號8「四季自由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編號13「方向盤租車網」、編號15「隆韻租車」皆揭示要收取總租金的50%作為定金,且編號4「大鴻租車」的「訂金為總金額之1/3,春節期間為總金額之1/2」、編號11「祥發國際汽車租賃公司」與編號16「神州租車」的「單日預約訂車須先繳付全額租金。二日以上預約訂車須先繳付租金總額之50%訂金(春節暨連續假期訂車須先繳付全額租金)。」,也都明顯不符合規定。     舉例而言,若消費者於和運租車線上預約租車,其專案選擇一般租車,預約日期為10月6日中午12點取車,7日中午12點還車,訂購車型為YARIS,線上試算租金為2000元;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本次租車定金應為600元,而若依編號5「直航租車」規定收取50%定金(即收取1000元定金);或照編號16「神州租車」規定單日收取全額租金(即收取2000元定金),前後最高相差1400元,倘若消費者預約此專案,之後取消預約產生定金被沒收之情形,勢必又是一起消費糾紛。     另外編號10「和信租車」與編號12「耐斯租車」,對收取定金的比例在官網上各有不同的規定。編號10「和信租車」在官網的「訂車方式」頁面表示「完成預定後,於三日內需將訂金(30%或以上)匯款或ATM轉帳至帳戶」,此規範完全符合法規;但在官網「因故取消預約」頁面又公告「如預約人因故取消用車時,須酌收營業損失(訂金為總租金50%)」。編號12「耐斯租車」則是在官網上公告「使用本公司訂車系統訂車者,需同意支付所訂車價之訂金(訂金為總金額之1/3,春節期間為總金額之1/2)」,而在供消費者下載填寫的預約單又表示「訂金為租金總額之50%,餘款應於取車時付清」。如此前後反覆的規定讓人不禁懷疑,倘若消費者真要預約租車,應遵守何項規定,且若消費者付的款項與業者認知不同,則該筆訂單是否仍算有效訂單,或業者是否會要求消費者補上剩餘金額,也實在令人無所適從。 租車退定機制,65%業者未完全符合現行法規。     消費者倘預約租車後,基於個人因素,欲取消租車時,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第4項第2款「契約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之退還依下列規定辦理:1.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10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100%。2.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7至9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50%。3.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4至6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40%。4.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30%。5.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1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20%。6.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出租人得不退還承租人已付全部定金。」檢視業者於網站上所揭示之退定機制,看是否與法規有所落差。     本次調查結果,編號1「格上租車」、編號3「艾維士租車」、編號5「直航租車」、編號7「和運租車」、編號8「四季自由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編號14「小馬租車」、編號18「中租租車」此7家業者完全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合格率為35%。     而編號2「安適榮福祉車租借&無障礙接送」、編號11「祥發國際汽車租賃公司」與編號19「白宮租車聯盟」ㄧ般退定機制皆符合規定,但皆另訂「節慶/連續假期」適用規範,此舉已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述規定。     其餘編號4「大鴻租車」的「取車日72小時內取消:訂金不退還亦不保留。」、編號6「葛里法租車」的「取車日前1~2日(48H內)取消,扣定金100%或保留1個月」、編號9「駿馬租車」的「於預定取車日前3天內取消(不含取車當日),扣除已付訂金100%或保留三個月,超過三個月視同放棄。」、編號10「和信租車」的「於預日取車日前1-3天內取消(不含取車當日),扣除已付訂金100%」、編號16「神州租車」的「若訂金等於或少於(一日全額、二日以上少於租金之50%)則不予退費及保留,國外定車取消一率不退款。若72小時以內取消租車,訂金作為公司調度車輛營運成本,不能抵用下次租金。」、編號17「滿溢租車」的「3天前通知 : 訂金不退還但保留六個月(自取車當天算),超過六個月視同放棄。1天前通知 : 訂金與租金不退還且不保留。」及編號20「固得租車」註明之「如取消用車,本公司不做退款(並保留2個月),請謹慎思考在下訂金。」,也皆違反前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另外,編號12「耐斯租車」及編號15「隆韻租車」二家業者,在官網上也分別有不同的退定規範,編號12「耐斯租車」在官網的租車須知上揭示「承租人如欲延期者,請於取車時間三日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訂金予以保留30日(自取車日起算),超過30日後及春節期間本公司恕不接受任何退款及延期之服務。」,卻在預約租車單上揭示「如欲取消,應於訂車前三日通知本公司,公司將扣除訂金10%之手續費(已形成之費用),其餘訂金將予以退還,或保留30日(自原訂取車日起算),超過30日則視同放棄。」。     編號15「隆韻租車」則是在官網的訂車須知公告「三天前通知:訂金不退還但保留三個月(自取車當天算),超過三個月視同放棄。一天前通知:訂金不退還但保留一個月(自取車當天算),超過一個月視同放棄。」,另又在官網的租車注意事項告知「(1)取車一日內取消租車:扣租車費用總金額100%、(2)取車前1-2日內取消租車:扣租車費用總金額50%、(3)取車前3-5日內取消租車:扣租車費用總金額10%、(4)特殊例假日、三大節慶、春節,訂金恕不退還」。     以編號15「隆韻租車」的規定為例,若消費者於線上預約租車並預先支付1000元的定金,卻在租車前2天告知業者要取消,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退消費者300元,但若依此業者網頁揭示之規定,一邊是定金無法退還但可保留一個月,另一邊則是可退500元,費用落差極大,不知是業者網站資料未更新亦或是可讓消費者選擇對其比較有利的退訂方式。     綜上所述,針對本次調查20家租車業者在定金收取及退定機制二大部分,僅4家業者(1號、7號、14號、18號)完全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他16家業者皆有不一之違規情節,違規比率高達80%。若經主管機關調查違反情節屬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審視揭示之租賃方式,9家業者明顯違反規定     日前有民眾向租車業者租車,業者規定須在隔日上午9點還車,消費者卻因塞車延誤一小時還車,卻被業者要求收取一天的租金當作延遲費用;但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規定「還車時間逾一小時者,每滿一小時按當日租金○分之○(不得高於十分之一)計算收費,逾期○小時以上(不得低於六)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所以當消費者延遲一小時還車,業者僅得加收當日總租金的十分之一,此業者要求收取一天的租金,實為不合理之要求。     消基會本次也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車輛租賃方式:日租:本車輛每日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百公里(不得低於四百公里),逾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日加收金額不得逾一日租金之半數。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一小時者(不含一小時),每滿一小時按每日租金○分之○(不得高於十分之一)計算收費,逾期○小時以上(不得低於六)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規定,檢視業者揭示之租賃資訊。     調查結果發現,編號5「直航租車」、編號6「葛里法租車」、編號9「駿馬租車」、編號11「祥發國際汽車租賃公司」、編號12「耐斯租車」、編號16「神州租車」、編號17「滿溢租車」、編號19「白宮租車聯盟」、編號20「固得租車」9家業者皆未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編號5「直航租車」及編號20「固得租車」公告的「逾時費用:超過30分鐘以1小時計」、編號6「葛里法租車」的「逾時30分,已定價20分之1計」、編號9「駿馬租車」的「逾20分鐘以上者,每小時加收原假日租金十分之一」、編號11「祥發國際汽車租賃公司」的「逾期還車15分鐘以上,依一小時計時標準收費」、編號12「耐斯租車」的「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編號17「滿溢租車」的「里程限制:1-2天:300公里/日、當日租還:200公里」及編號19「白宮租車聯盟」的「還車時間逾一小時者,每小時加收逾時費,依承租車種計費,計費方式:轎車加收200元;七座加收250元;九座加收300元;進口車輛加收400-600元。逾四小時以上者加收一日租金」,而編號16「神州租車」則是在同一頁面上揭示多款不同逾期收費規定。上述條款皆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同樣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令其限期改正。 其他     本次調查過程中,本會發現編號15「隆韻租車」公告「各項費用或條件本公司保留異動之權利,如有異動調整時,本公司不另行通知」,已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不得約定出租人片面更改契約內容,而承租人不得異議。」;另編號13「方向盤租車網」更在網站上表示「本公司免簽本票、使用符合消基會認證契約書,讓消費者安心有保障!」,惟本會從未認證相關契約書,業者如此揭示與事實不符,應立即更正。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104年5月8日公告至今已逾三年,但消基會本次調查仍發現多數業者未符合法規,甚至有業者仍在使用11年前的定型化契約書,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稽查租車業者,勿讓業者抱持投機心態,吃定消費者不會為了幾百元而去申訴而持續使用不合法規之規範。也呼籲業者應隨時注意主管機關修正公告之規定,並盡速更新網頁上揭露之內容,避免產生與現行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不同的狀況,衍生消費糾紛。 針對此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104年5月8日公告至今已逾三年,但仍有許多業者未完全遵守法規,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審查租車業者網站規定是否符合法規。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對違反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企業經營者,依法限期改正或裁罰。 對業者 應隨時注意主管機關修正之規定,並盡速更新網頁上揭示之定型化契約書,避免其內容與現行規定牴觸而違規,並應依法提供消費者汽車出租契約書、出車前車況確認書及汽車油錶及里程紀錄單,以保障雙方權益。 應依規定為車輛投保強制責任險,並在租車前跟消費者確認保險資訊,若消費者欲付費增加其他保險,也應提供透明化書面資料,並確實為消費者投保,俾於萬一發生行車事故時,加強保障消費者。 對消費者 租用小客車時,應先看政府公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然後比對業者提供合約書逐項審閱,交車前,仔細檢查保險桿、各處外觀板金是否有凹痕或刮傷,如果有先拍照或影片存底,並註記在契約中。另發動引擎檢視是否有異常燈號、異常聲響,也檢視包含雨刷、煞車、方向燈等是否正常運作。 消費者要檢視行照是否和車牌號碼相同,確認有無保險卡,同時最好不要租用五年以上車輛較有保障。租用機車時同樣要先檢視各項外觀和功能是否正常再交車,另出車前要記得詢問是要加92、95或98油品,避免產生糾紛,同時因對租用車況不熟,車速最好不要開太快。 部分業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內容可能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而刻意將字體印得很小,使民眾忽略其中內容,民眾簽訂前需仔細確認契約內容。 消費者在留存身分證件影本時,應記得在證件相片或文字上註明「本影本僅做承租車輛使用」的文字,避免被不肖業者濫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租車業者調查表格

「當心有詐!臉書社團機票便宜賣

當心有詐!臉書社團機票便宜賣 已有19位消費者上當受騙 消基會雲嘉南分會自9月17日起陸續接獲消費者網購機票遭詐騙的申訴案,目前共計8件,19位消費者,損失金額達376,100元,為此,消基會特別提出消費警訊,提醒消費者注意。 消基會指出,根據消費者申訴內容整理,發現8件申訴案的受騙經過,都有以下共同特點: 1.消費者至臉書[便宜機票特賣會]社團發文詢問特價機票,化名「陳東陽」的人即主動聯絡表示可以代購機票。 2.「陳東陽」使用「先處理票務後付款」的模式,取得消費者信賴。他先向消費者要求提供護照資訊代為訂票,訂好機票後出示代訂票號碼及機票號碼給消費者;「陳東陽」再在蝦皮購物網站上開立賣場,消費者經由航空公司官網查詢機票訂購無誤後,透過蝦皮購物付款。 3.消費者自9月10日開始陸續發現機票訂位被取消,至航空公司網站查無機票,且「陳東陽」的LINE及蝦皮帳號又均已刪除,消費者始警覺有異,陸續向警察機關報案。 消基會受理消費者申訴後,發現「陳東陽」十分熟悉國內的機票票務作業,因此,透過國外購票平台向雄獅或東南旅行社訂購機票,所以,消費者追蹤機票被取消訂位的過程,又發現了「陳東陽」藉由國外訂票平台(如中國真旅網、深圳航路B2B售票平台、泰國FLYNOW售票平台……等),逃避追蹤。 消費者向本會申訴時並抱怨,蝦皮購物提供有履約保證,但當機票被惡意取消後,蝦皮客服人員卻要求消費者自行與賣家商量,但此時賣家已刪除蝦皮購物帳號。 消費者再詢問航空公司為何會被取消訂票時,航空公司僅表示訂票是由雄獅旅行社或某訂票平台訂購,消費者要深入瞭解相關資訊時,航空公司以事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無法提供詳細資訊。 統整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消基會發現: 1.蝦皮購物的履約保證並未真正落實保障。交易過程中,當消費者按下「訂單完成」按鍵後,24小時便會將款項匯入賣家的蝦皮錢包(帳戶);據蝦皮購物網站表示,若在24小時後,消費者想要退貨或是有購買糾紛時,祇能請買家和賣家自行溝通。 2.各家航空公司對於這種詐騙手法反應遲緩,無法保障消費者權利。因為當消費者出示報案三聯單向航空公司要求開立機票或主張不能被取消訂票時,多數航空公司都表示無此規定,僅有中華航空公司協助鎖定了一張機票。 3.航空公司的訂票系統有重大漏洞,無法說明訂票的來源,導致無法追蹤,消費者購票的風險大大增加。 本案經消基會雲嘉南分會函文航空公司說明,10月1日接獲長榮航空公司回覆表示:消費者所持有的機票係由雄獅旅行社開立,相關票務處理情形請逕洽雄獅旅行社;國泰航空公司則表示,接到多起類似事件,已由營業部門跟雄獅旅行社溝通,本案處理陷入膠著。 針對本起網購機票詐騙案件,消基會除已將消費者提供的資料轉請刑事警察局偵九隊著手偵辦外,並提出以下呼籲: 政府主管機關 觀光局應邀集並協調旅行社、航空公司盡力防堵訂票系統的可能漏洞,保障消費者權益。 面對本案後續處理,觀光局應協助消費者向旅行社或航空公司尋求救濟措施或阻斷不肖詐騙人士的不法收益。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及165反詐騙專線,應將本案列入專案辦理,全力偵查該等詐騙情事,以懲不法,並加強宣導,預防消費者再次受騙上當的機會。 旅航業界 一旦發生異常訂票情事,旅行社和航空公司即應連線、示警,杜絕該類事件繼續發生,也可降低內部處理成本的耗損。 經消費者反應,疑似有類似詐騙手法,業界宜主動協助消費者鎖票或提供必要協助,除可贏得消費者信賴外,更有益於塑造良好企業形象。 消費者 臉書上類似 [便宜機票特賣會]的社團傳出被詐情事,消費者應注意臉書社團成員紛雜且不明,可能被詐騙的風險極高,做任何消費決定前,應再三考量,避免遭類似手法詐騙受害。 購買機票、籌辦國外自助旅行購買機加酒行程或預約民宿等消費行為,多屬跨境消費,一旦發生消費爭議,便有跨境管轄的問題,即使是主管機關也很難涉入處理。本案有可能是跨境詐騙集團所為,消費者必須特別注意。 國際航空機票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一,不適用七天猶豫期的規定,消費者無法享有無條件解約退款權益,因此,消費者網購機票應更慎重。 購物前,應深入瞭解購物網站的履約保證制度,以免發生爭議時,無法得到應有保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近3成SPA美容業者 廣告涉及宣稱療效

SPA的歷史由來已久,指的是利用水資源結合沐浴、按摩、塗抹保養品與精油等方式來養顏美容,是一種古老的放鬆保養療法。近年因消費型態的轉變,更演變成集養生、美容塑身、休閒、鬆弛減壓於一體的代名詞。觀諸21世紀,現代城市人生活忙碌,長時間的工時與高壓,加上使用智慧型手機的低頭族日益增多,因此訴求放鬆肩頸、精油按摩、舒緩身心靈的平價SPA便受到上班族的青睞。依工研院研究調查指出,台灣SPA總產值已超過250億元,且每年以25%的速度快速成長,市場龐大,與之也衍生許多消費糾紛事件。  消基會統計,從2013年至今2018年共受理47件SPA課程退費與消費糾紛的正式書面申訴,接到的消費者電話諮詢紀錄則超過百件。糾紛內容為消費者於網路、實體店面購買了SPA課程與SPA按摩體驗卷,但使用過後因種種理由想要解約退款,例如消費者沒空使用、按摩體驗感覺不佳、美容師態度惡劣,或業者在消費者體驗課程時推銷保養品與勸誘再購買其它高額課程,使人觀感不佳,其中以被業者用話術推銷衝動購買了高額課程後想解約的案件最多。  本會同仁也隨機走訪了3家SPA按摩店,業者的話術與親切溫柔的態度,讓本會同仁幾乎相信自己ㄧ身病痛就是因為從沒做過SPA的關係。概括3家SPA店的推銷手法,業者都先以較低廉的體驗價來勸誘消費,消費過後若滿意按摩效果,業者才會建議購買課程,並且告知消費者SPA按摩都是要長期調養,言下之意便是要時常回來光顧消費。本會同仁也注意到,3家業者都沒有將契約與退款方式揭示在明顯處或放在DM中提供消費者參考。而業者在推銷時,店內播放著溫柔的輕音樂,空氣中浮動著淡淡的精油香薰味,消費者處在放鬆的氛圍中,容易輕信了業者的行銷話術,不自覺誤入消費陷阱,簽下高價分期課程。  爰此,本會先以今年受理之其中兩件書面申訴案來做案例探討,並於今年10月上旬於網路上隨機調查20家經營SPA按摩的業者,檢視業者的廣告上是否有涉及誇大不實及宣稱療效等違規情事。 一、高價購買課程變成買保養品?業者契約下陷阱!  本會於今年3月受理受害消費者李小姐的書面申訴,消費者於105年6月向業者購買10次的美容課程,消費者已使用了3堂課,但因私人因素而欲申請退還剩餘未使用的7堂課的費用,共計10500元。豈料,業者竟說消費者是購買去角質的產品,單據載明「x10」係指該產品可以使用10次,並不是說購買了10堂的課程。且既然該產品已經拆封就不得退還費用,消費者仍可將剩餘沒使用完畢的產品帶回,或建議消費者若無法使用可轉贈給他人。  消費者向本會表示,自己當初買的時候根本就不知道那罐去角質的產品是她的,而她購買及所接受的也都是去角質課程的服務,從頭到尾的認知就是她購買的是課程,並不是產品。而且是之後雙方在爭論退費事宜時,業者才拿出去角質產品並告訴消費者這是她的,並主張消費者是「分期使用產品」而非「分期接受課程」。  而本會發函業者後,業者的回應仍是堅持消費者買的是去角質產品,並出示與消費者簽定的訂購單,其上載明是產品收費單而非課程。但就消費者何以需在其店內使用該產品則語焉不詳,而消費者則再次強調當時業者向其推銷的確是課程而非產品,雙方各執乙詞。  另一件申訴案則是消費者陳小姐於106年6月在業者分店購買身體紓壓母親節課程套組(身體紓壓15堂、晶塩排水5堂、G5課程5堂等),於今年1月向業者反應退費,業者1月下旬以LINE訊息傳送可退費之金額,但除扣除已使用之服務(身體紓壓2堂、G5課程1堂),尚扣除刷卡3%、發票稅5%、營所稅17%,消費者諮詢律師後認為營業稅及營所稅於辦理銷貨退回即應扣回,不應產生繳稅需扣消費者退款之問題,要求業者合理退費46000元。  在處理本案時,本會發現業者所開立之收據,明明購買的是身體課程,品名上卻寫的是保養品。而業者與消費者在簽訂契約時,消費者告知本會,業者只有讓消費者看訂購單並且簽名,並沒有告訴消費者背面還有會員契約,所以消費者也根本不知道有契約審閱期,雙方也未在契約上簽名。  而本會檢視業者的契約書,發現內容雖與《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完全相符,但,業者若不主動告知消費者有定型化契約書,也不提醒消費者有7日契約審閱期之事,消費者如何行使契約審閱權? 二、近3成SPA業者 廣告宣稱療效、誇大減肥效果  依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12條:「業者刊登食品、化妝品、器材及瘦身美容廣告,不得誇大、虛偽不實、引人錯誤或宣稱療效,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與同法第1條:「有關似是而非易與醫療行為混淆,引人錯誤的廣告用詞,涉及疾病名稱或症狀,如靜脈曲張、水腫、蜂巢(窩)組織等為涉及療效的廣告;排毒、拔脂、消脂、溶脂、促進脂肪分解、提高脂肪代謝、軟化脂肪、促使脂肪細胞分解、促進淋巴引流、促進淋巴循環等為誇大、易引人錯誤之文詞。」,及台北市衛生局公告之《醫療衛生法規之廣告用語規定(得列/不得列)一覽表》民俗調理不得列事項第5條:「主治或專治:筋骨酸痛、坐骨神經痛、神經衰落、偏頭痛、五十肩、關節炎、骨科、急慢性病、淋巴排毒、過敏、顱內淨化、舒筋活血、滋陰、改善失眠、減輕頭痛、腰酸背痛、…等疾病名稱及強化五臟六腑全身經穴療法、淋巴引流排毒、延齡自然療法、艾灸養生、心理機能障礙、病理背穴療法,可達到治療病症等詞語(不得刊登醫學名詞、中醫陰陽五行名詞)。」,本次調查20家SPA按摩業者,在其官方網頁上檢視課程的廣告內容,分別為編號1號「Eunice SPA」、編號2號「依美琦SPA」、編號3號「漾SPA」、編號4號「窈窕佳人」、編號5號「Freesia spa-微夏」、編號6號「帕蕾拉」、編號7號「BEING spa」、編號8號「玩美會所」、編號9號「溫莎堡SPA」、編號10號「SOCIE 施舒雅美容世界」、編號11號「Dear Spa 樂活美學沙龍」、編號12號「三佳鎂美容SPA」、編號13號「莉筑SPA」、編號14號「VENUS Beauty SPA」、編號15號「水沅纖體美顏養生SPA」、編號16號「QUEEN SPA」、編號17號「蘿蔓蒂美容spa體雕會館」、編號18號「忻Shing Spa」、編號19號「金妍爾spa內湖」、編號20號「勝美美妍美體spa」。   結果發現,編號11號「Dear Spa 樂活美學沙龍」:「如果需要情緒放鬆與平衡自律神經、調整睡眠的您或是身體血液淋巴較為不順暢、水腫、腿部橘皮,我們會給予適合您的課程精油,更能讓課程效果符合您的需求!」、編號17號:「蘿蔓蒂美容spa體雕會館」:「智慧打擊脂肪、消除惱人游泳圈、終結水腫象腿、趕走厚背。」、編號18號「忻Shing Spa」:「忻 Shing Spa的岩盤浴讓你痛快飆汗完後,身體完全不黏!這都歸功於負離子、遠紅外線及能量石,讓你全身毛孔都打開徹底的排出毒素,促進血液循環!」3家業者在廣告貼文、商品說明頁中,皆有輕重不ㄧ之違規處,例如:平衡自律神經、終結水腫象腿、趕走厚背、排出毒素等,廣告內容除了涉及宣稱療效,還明顯以誇大、引人錯誤詞彙在引誘消費者購買。  而編號19號「金妍爾spa內湖」與編號20號「勝美美妍美體spa」2家業者則是在其SPA課程的名稱上就已違規,「淋巴排毒舒壓50 min」、「全身淋巴排毒60分鐘」,名稱直接宣稱療效,更遑論內容。上開違規業者,皆可依《醫療法》第 104 條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結論  綜上所述,針對本次調查20家的業者,近3成業者有在廣告中涉及療效與誇大不實。因此,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現行規定係於95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迄今已近12年未修訂,而今時空環境變遷,業者常以買產品送課程或買課程送產品等行銷手法招徠消費者,並有藉以規避適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情事,建議主管機關應研議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此次調查發現有相當比例之業者於廣告宣傳中有宣稱療效或誇大引人錯誤情形,主管機關應積極查核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及廣告內容,依法限期改正並加裁處,以導正市場秩序。 本會於調查時,發現20家的業者中,僅編號2號「依美琦SPA」有在網頁上公開定型化契約。雖主管機關並未規定業者應將定型化契約揭露於公開處或網頁上,但以對消費者來講,竟僅1家業者最為友善,比例顯見是相當低,呼籲主管機關應重視此現象。 對業者 業者應遵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來訂定契約,若所售服務為美容按摩課程,就不應使用產品訂購單來混淆視聽。 業者於簽約時,應主動提醒消費者有契約審閱期,供消費者參酌,並注意廣告內容不得涉及療效與誇張不實或引人錯誤字詞。 對消費者 消費者切勿輕信廣告效果而衝動消費。 選擇SPA按摩課程前,消費者應先主動了解退費機制,並請業者提出說明或契約以供參考。簽約前,則應先詳讀契約內容,且應多加利用消保法所保障七日契約審閱期。對於業者之口頭承諾,也應要求以書面為憑或記載在契約上。 消費者購買SPA按摩課程前,應衡量自身經濟能力,勿用刷卡、分期付款、金融借貸、簽本票支票等方式付出高價金額,超出負擔。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吸濕排汗機能衣、純棉衣

吸濕排汗機能衣、純棉衣 化學藥劑殘留物檢測報告 摘要 採樣:本次測試樣品為2018年6月間,於新北市地區連鎖大賣場、品牌服飾店及網購平台購買,其中純棉上衣11件,機能型上衣(聚酯纖維類)11件,共計22件。 標示調查:22件均符合「服飾標示基準」。 價格調查:11件純棉上衣購買價格每件介於99〜872元,機能型上衣每件介於99〜1,192元。 壬基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測試:有1件檢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禁用之偶氮染料測試、游離甲醛測試:均未檢出。 銻遷移性測試:8件檢出,均小於10 mg/kg。 前言     每當夏季來臨,市面各類抗暑產品紛紛出籠,其中服飾產品商機更是兵家必爭,而很多標榜涼感吸濕排汗的機能服飾,更是夏日熱賣產品。消基會調查發現,此類涼感服飾,需考慮外在溫度環境,不然穿著一段時間以後,所謂的涼感會隨高溫環境消失。服裝是生活必需品,服飾材質或紡織技術也推陳出新,消費者最熟知的「涼感吸濕排汗」機能衣服之材質,仍然以純棉(Cotton)及聚酯纖維(Polyester)兩類為主。     純棉材質服飾為市場上經典不敗商品,因為其具有吸濕、透氣等性能,一般消費者的印象是比較天然及親膚,是夏季很多消費者必備的服飾商品。另外,檢視市面上標榜涼感的服飾材質,大部分成分為聚酯纖維。聚酯纖維其優點為具有高強度、不易破裂、強力伸縮、快乾等特性,另外不易皺、不易縮水、不易發霉使收納方便,但相較於純棉成分則較不吸水,因紡織技術的發達,這項缺點也受到改善,並進而研發標榜具機能的產品,成為被廣泛運用於衣服的人造纖維,常見於運動服飾或休閒服裝的材質上。     然而不論是否為具特殊機能的服飾,遇上夏季高溫人體容易流汗及分泌油脂,衣服更容易緊貼皮膚,讓衣服在生產製造過程中為了將布料漂白、染色等,使用的化學藥劑殘留物,可能透過皮膚吸收進入人體,進而影響健康,因此衣服品質是否安全更值得消費者重視。     有鑑於此,本次測試將針對夏季熱賣的機能性吸濕排汗及純棉上衣進行測試,以了解市面上實體店面及網購平台衣服品質是否安全,並提醒消費者在使用及選購上應注意的事項。 採樣 本次測試上衣樣品採樣時間為2018年6月間,於新北市地區連鎖大賣場、網購及服飾專賣店購買,純棉(100%棉)及機能型(聚酯纖維成分)上衣各11件,共計22件樣品,其中2件於網購平台購買,20件於實體店面購買。(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2件樣品,其中純棉(100%棉)上衣單價介於99~872元之間,價格最低者為編號1號「in男仕短袖圓領T恤-藍」,最高者為11號「adidas短袖上衣(黑)」;聚酯纖維成分上衣單價介於99~1,192元之間,價格最低者為12號「FP圓領吸排T恤」,最高者為21號「adidas短袖上衣(紅)」。 二、標示調查     本次標示調查為依《商品標示法》第11條訂定的「服飾標示基準」第3點規定服飾應行標示事項:(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二)尺寸或尺碼。(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四)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五)洗燙處理方法。     檢視本次22件樣品,標示均符合規定。 三、壬基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測試 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是一種性質穩定、耐酸鹼和成本低的表面活性劑,主要用以生產洗滌劑,也是印染助劑中最常用的主要原料之一。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占80%以上;其次是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占15%以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降解物為壬基酚(NP)。有研究指出,壬基酚具有雌激素活性,並可能影響神經與免疫系統發展以及促進肥胖,具有干擾內分泌系統特性,已被歸屬於環境荷爾蒙物質,壬基苯酚、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兩種物質為環保署列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參考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壬基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總含量不得超過1,000 mg/kg。本次22件樣品中,21件未檢出(小於1 mg/kg),1件檢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60〜70 mg/kg,為編號22號「【Black Rain】女款排汗配色V領衫」。 (註:ppm = mg/kg (0.1%=1,000 ppm)) 四、偶氮染料測試     偶氮染料係指分子結構中含有偶氮基的染料,通式為R-N=N-R',且與其連接部分的R或R'至少含有1個芳香族結構。部分偶氮染料被人體吸收後,在人體經還原裂解可能產生致癌性或引起腫瘤病變等危害性的芳香胺。偶氮染料可分為水溶性與脂溶性兩種。脂溶性偶氮染料進入人體後,在肝臟中將少部分的偶氮染料還原降解為芳香胺,無論是否經過降解,都是具有致癌性的,只是經降解過後的芳香胺致癌性較低。水溶性的偶氮染料則是進入人體的腸胃系統,如果不被吸收便會被直接排放,所以被認定是較安全的。     參考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禁用之偶氮染料(共22種)測試含量不得超過30 mg/kg。本次測試22件樣品,禁用之偶氮染料含量均未檢出(小於1 ppm),符合標準。 五、游離甲醛測試    「游離甲醛」屬毒性化學物質的一種,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慢性危害且使皮膚產生過敏,若吸入過量更會造成肺功能減弱,甚至擾亂細胞代謝,造成細胞病變。衣服在加工過程中的染色、定型等工序中會使用一些含有甲醛的化學製劑,若長期穿著含有甲醛的紡織品,皮膚會產生過敏,若吸入則會造成肺功能減弱,更甚者會擾亂細胞的代謝,造成病變。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將其列為疑似致癌物,且被環保署列為毒性化學物質進行管理。     依據CNS 15290及CNS 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內容規定,游離甲醛限量值:嬰兒用紡織品20 mg/kg以下,與皮膚直接接觸之紡織品75 mg/kg以下。本次測試22件樣品,游離甲醛限量均符合標準。 六、銻遷移性測試     銻是天然的元素,一般經由食物、飲水與空氣會接觸到極微量的銻。若長時間吸入高濃度的銻會使雙眼與肺部發炎、造成心臟與肺臟方面的問題、胃痛、腹瀉、嘔吐及胃潰瘍。銻的氧化物三氧化銻是生產聚酯纖維製程中常用的金屬催化劑,也可用作阻燃劑添加於塑膠製品中,其中三氧化銻則被世界癌症研究署認為有可能對人類有致癌風險。     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並未有銻的相關規範。參考CNS 4797-2 「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銻的最大容許量為60 mg/kg。本次測試22件樣品,含量均小於10 mg/kg。 結論     由本次測試結果發現,11件純棉上衣、11件機能型上衣在商品標示、禁用之偶氮染料及游離甲醛測試部分均符合目前國家標準。但要提醒業者的是,在標示部分洗標的附縫位置,例如:編號21「adidas短袖上衣(紅)」將洗標附縫脖子的位置處,若消費者直接穿在身上,可能產生磨擦的不適感,雖然有示意消費者用剪刀剪除,但如此一來可能讓消費者無清洗衣物的參考依據,建議洗標附縫位置應考慮消費者穿著的舒適性。 在壬基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測試部分,21件均未檢出,有1件檢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60〜70 mg/kg,為編號22號「【Black Rain】女款排汗配色V領衫」。雖然目前國家標準為1,000 mg/kg,但依據各國相關規範修改標準的趨勢是往下調整的,例如:國際環保紡織協會(International Oeko-Tex Association),壬基酚(NP)、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辛基酚(OP)和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總量需小於500 mg/kg(2013版),至2014年更降低到250 mg/kg,最新規範為100 mg/kg;歐盟針對進口的服裝及紡織品,其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含量不得超過 0.01%(100 mg/kg)。因此建議業者基於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也基於企業責任,生產符合消費者期待的商品,有必要重新檢視自家產品是否有需改善的地方。     目前國家標準並無紡織品銻含量或遷移性的規範,本次調查參考 CNS 4797-2 「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銻的最大容許量為60 mg/kg。紡織品中銻元素的來源有當做阻燃劑及聚酯縮合時的催化劑和部分染料,部分聚酯生產企業在聚酯的縮聚過程中使用三氧化二銻的乙二醇溶液做為催化劑。本次測試銻遷移性,發現部分樣品檢出0〜7 mg/kg不等的濃度(編號5、7、9、12、14、15、17、21)。經濟部「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制度建置指引」中,在紡織品加工階段及相關化學品的具體要求有機紡織品殘留物限量標準中,重金屬銻的洗出液標準為小於0.02 mg/kg(該指引參考測試方法與本次測試方法相同為CNS 4797-2)。     美國環保署規定飲水中的銻含量不得超過6 ppb;並規定若有排放或洩漏超過5,000磅的銻至環境中時,需要通知該署並提出報告。職業安全衛生協會限定在1天工作8小時,1週工作時數40小時的工作場所中,空氣中銻濃度不得超過0.5 mg/m3,我國飲用水標準,銻含量標準為0.01 mg/L屬於影響健康的物質,國際環保紡織協會將銻可提取含量定為30 mg/kg,建議主管機關應與時俱進,研議將銻納入紡織品的國家標準。     有鑑於本次測試結果,提出下列建議: 給業者的呼籲  1.本次有樣品檢出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但大部分樣品都是未檢出,可見相關產品製造時,是可以達到不含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建議業者進行改善,以確保消費者安全。  2.洗標附縫位置,應考慮不影響消費者穿著的舒適度,且為利消費者清洗參考,不建議將洗標剪除。  3.宜適時檢視產品檢驗數據是否與國際標準接軌,俾及時保障消費者穿的安全權益。  4.部分檢測樣品標榜防曬抗UV、抗菌防臭(編號17、18),為免有誇大或標示不實疑慮,業者應提出標示功能的檢驗證明,以取信消費者。 給政府的呼籲  1.目前之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顯有不合時宜之處,建議主管機關應研議修增,以利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同步。  2.坊間標榜機能的服飾近來在市場上熱賣,建議主管機關應進行抽驗,確保品質符合國家標準,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3.本批檢測樣品中部分標榜特殊功能,建議主管機關應定期查驗其標示功能,並請業者提出相關檢驗證明,以維市場秩序。 給消費者的建議    1.購買新的衣物,務必清洗再穿著,尤其是兒童服飾,應多清洗數次。  2.選購時注意標示是否完整。  3.清洗時若脫色嚴重或有嚴重藥水味,且重複發生,建議考慮不要使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市售行動麥克風

 隨著科技的發展,3C電子產品已成為現代民眾生活中的必需品,而主打讓消費者隨時隨地都如同身在KTV包廂的行動麥克風,更已成為全民風潮。有別於傳統的戶外點唱機、家庭式伴唱機或KTV,「行動麥克風」因具備體積輕巧、攜帶方便、可使用記憶卡或隨身碟播放歌曲唱歌以及可隨時利用藍芽連接手機APP即可唱歌等特性,廣受消費者青睞。        行動麥克風的熱銷,接踵而來的是市面上出現越來越多品質不一的商品,從山寨版到大品牌,從二、三百元到三、四千元都有,使消費者看得眼花撩亂不知從何選購,甚至有消費者買了之後卻發現用不到幾次就沒電、聲音有雜訊、無法連接藍芽等問題,欲退貨又投訴無門,只好自認倒楣。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瞭解市售行動麥克風之品質,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攜手合作,隨機購樣市售20件商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之「輻射干擾試驗」計8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5件不符合原申請文件資料,「商品檢驗標識」計4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2件不符合規定。 樣品說明     消基會與標檢局於107年第二季中,至雙北地區的百貨公司、電器賣場、量販店及網路商城等通路,隨機購樣20件行動麥克風,價格最高者為18號「FEV - 手機K歌麥克風」,售價3980元;最低者為2號「TcSTAR - 行動K歌無線麥克風」,售價499元。 檢測標準     經濟部標檢局自89年7月1日將「喇叭」列為強制檢驗商品,而行動麥克風因內建(藍芽)喇叭,故標檢局認定其為麥克風造型之喇叭,故歸屬於喇叭品目範圍,至於無內建喇叭者,則非應施檢驗品目,而通過檢驗之商品會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方便民眾辨識選購。     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9 「聲音與電視廣播接收機與相關設備-射頻干擾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項目包括「傳導干擾試驗」及「輻射干擾試驗」,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品質項目: 「傳導干擾試驗」部分:全數符合。 「輻射干擾試驗」部分:計8件(編號1、3、6、9、11、12、14、15)不符合規定,樣品於正常使用時,其經由空氣傳播之輻射性干擾的射頻能量超過標準規定值。 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5件(編號1、2、3、5、6、7、8、9、11、12、13、14、15、16、19)不符合規定,其外觀或內部設計結構經比對與原登錄技術文件不符,其中8件(編號1、5、6、12、13、14、15、16)涉及基本設計變更。 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部分:計4件(編號8、13、15、18),本體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部分:計2件(編號18、19),未標示廠商資訊。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現行規定內建喇叭之行動麥克風屬於應施檢驗商品,在商品完成檢驗程序後,方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標檢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而針對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8件,除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外,其中3件(項次3、9、11)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之第1款「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另5件(項次1、6、12、14、15)亦包含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而涉及基本設計變更者,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2項「有前項情形且商品經檢驗不符合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之商品計15件: 未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不符合規定計7件,其中4件(項次2、7、8、19)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取得驗證登錄者,應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載之範圍、型式或功能使用,且不得將其商品驗證登錄內容使用於登錄範圍外之商品,如有變更,申請人應重行申請登錄、以系列型式申請登錄或申請核准。」規定通知業者限期申請核准。另3件(項次3、9、11)雖亦未涉及基本設計變更,惟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不符合規定計8件,其中3件(項次5、13、16)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重行申請登錄,並依同法第60條及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及限期回收或改正,另5件(項次1、6、12、14、15)亦涉及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計4件,經查證2件(項次8、18)確有完成檢驗程序、僅漏標商品檢驗標識,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2件(項次13、15)因涉及品質項目不符或基本設計變更者,處置方式如第一、二點說明。 「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2件(項次18、19),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其他        去年有消費者申訴,表示在臉書上看到一款標榜音質優美,且請多名藝人推薦的行動麥克風,便花費3999元購買,但實際使用後認為其功能不符預期,即立刻向業者要求退貨退款,卻遭業者拒絕,表示依《消保法》的「通訊交易7日解除權例外規定」,若是「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不適用七日無條件解約,業者也另表示,因考量麥克風拆封使用後,恐有個人衛生之問題,故不提供退貨服務。        消基會提醒,「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係指DVD、光碟等,需有「容易複製」、「難以返還原狀」等性質,且須具備多媒體效果,惟麥克風屬硬體設備,無法歸屬在此,消費者若在網路上購買到品質不良的商品,仍可依《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7天內可無條件退貨的機制,向業者提出退貨申請。        另外,近年來電器產品為追求輕便,幾乎都改用鋰電池取代傳統電池,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在使用鋰電池的電器產品前應注意以下4點:(1)不需要在初次使用前充滿電池電力(2)連接充電電源的次數不影響電池壽命(3)電池電源耗盡後,勿再強行打開電器,避免耗損(4)勿使用劣質或破損的電源線充電;這樣不僅可延長產品及電池壽命,還可確保使用安全。而鋰電池因容電量高、體積小,適用於攜帶性電器產品,且充電速速度也較傳統電池快速,但在用電量大以及充電速度過快的狀況下,電池溫度也會升高,可能產生自燃現象,故本會也呼籲消費者,充電時若感覺到電池或產品過熱,應先暫停使用待電池降溫,以免發生危險。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應每年不定期抽查市售應施檢驗之電器產品,查核有否未檢驗之商品在市面上流通販售,並就品質及安全項目嚴加檢測,且確認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是否符合規定,以維消費者安全。 市面上隨處可見使用鋰電池之產品,但其規格為各個廠商為符合該公司產品而設計,其電池的構型各不相同,不像一般傳統碳鋅電池規格化,讓消費者可方便購買;呼籲主管機關加強市面上鋰電池查核,減少劣質電池流通機率,讓消費者使用更安心。 對業者 商品標示是業者對商品的品質承諾,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行動麥克風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業者應完成相關檢驗程序後,才可流通至市面上販售。 依法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於上市後,如商品登錄內容有所變更時,應重新申請登錄,切勿便宜行事,否則恐遭廢止商品驗證登錄,得不償失。 對消費者 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或 ) 選購時應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 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在網路上購買商品前,需詳細閱讀網路商城的規定,避免退貨後僅將款項轉成購物金而非退回現金;而在實體商家購買商品時,應挑選有信譽、有保固送修服務店家,始能減少糾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一:行動麥克風調查結果表格

沒有真相,就沒有行車安全

10月21日下午4點50分,宜蘭新馬車站前大彎道,一列6432車次普悠瑪列車高速翻覆失事,帶走了18條生命,家庭破碎,天人永隔,其中還有190人輕重傷。 18人冤死,頭七甫過,事件發生的諸多因素也在沸騰討論後,慢慢沉澱、呈現,消基會全員表達了至慟之意,亦對台灣鐵路局系統性的管理腐化、治理失靈,事後卸責規避,表達嚴厲撻伐。 而對台灣鐵路運輸近40年來最重大的行車事故,消基會不僅深感痛心,更對廣大的消費者感到憂心,值此事故真相尚未釐清之際,提出下列看法與呼籲: 一、列車故障  竟無人下達停駛令?  導致失速列車 消基會表示這一列普悠瑪列車在發車前即已顯示控制及監視裝置(簡稱TCMS)警示燈異常,發車48分鐘到達雙溪站發現列車動力異常,「動力會自動消失」、「電門會自動切掉歸零」,一路上駕駛員和調度員往返的對話均顯示這列6432車次普悠瑪列車已是實質故障,為何沒有任何一位主管或工作崗位的人員當機立斷下達(執行)停駛令,致使全車366名乘客搭乘「失速列車」,進入生死險境﹗ 肇事普悠瑪停靠新馬前三站,乃最佳救援黃金時刻!台鐵行控中心為何坐視最基層駕駛、調度、檢修等自亂陣腳?!又無GPS,更缺遠端監控,讓駕駛瞻前顧後、左顧右盼、忙答手機、孤軍奮戰、孤苦伶仃。不知不覺中來到最大死亡彎道!為時已晚!台鐵行控中心難道只有單兵各自為政?完全沒有主管、處、局長可指揮、應變?!可悲。 且據已曝光的事故列車局部通話記錄抄本及鐵道學會意見顯示,本次通聯紀錄內,同時發生速度控制系統、ATP、剎車系統、傾斜控制系統多重故障的內容,因此導致列車駕駛必須一面行駛列車、一面忙於判斷TCMS(列車狀態監控系統)之故障訊息並進行故障排除,顯示事故之故障來源可能非單純關閉ATP導致;再又,台鐵過去三天至少8起列車故障通報,其中5起和自動防護系統(ATP)有關,其中包括普悠瑪、太魯閣號,因此,學者也說,凸顯出過去司機員為趕準點會關ATP,現在不敢不開,反而發現故障率高,台鐵實有必要全面檢視。 針對各界交相指責,行政院固然預定下週內將公布調查小組就本事故調查結果,但在尚未釐清普悠瑪列車是否確實能安全運行,及各項行控裝置均達原設計標準前,消基會要求在行政院調查結果出爐前,應全面停使普悠瑪列車,俾免發生任何差池,以保障消費者行的安全。 二、消費者可獲補償與賠償,然未受傷確保受驚嚇又未達目的地者,亦應受關照與賠償 消基會指出,這一起事故列車的所有366位消費者中,除國人最關心的208位無辜死傷者外,其餘158位共同搭乘這班失速列車,而飽受驚嚇又都未能到達目的地,但上至交通部,下到台灣鐵路局均未能就消費者權益提出完善、具關懷性的補救措施,同樣令消基會無法接受。 行政院雖已召開「1021鐵路事故善後處理事宜會議」已經提出罹難者每位可獲補償250萬、特別濟助金280萬及慰問金10萬元,共計540萬元;未來亦將依事故鑑定後之責任歸屬做最後判定。重傷部分,每位受傷者依鐵路法補償140萬、特別濟助金100萬及慰問金5千元,共計240萬元5千元;其他傷害依受傷程度,最高給予60萬元撫慰金,另加5千元慰問金。此外,受傷經處理即返家、未繼續住院治療者,依就醫紀錄均發給5千元慰問金。至於目前仍住院的50位傷者的所有醫療費用,包括健保部分負擔,自費給付之醫材、住院伙食費等,由交通部相關預算支應,如有不足,將協請賑災基金會專案協助。 惟依照《鐵路法》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台鐵對此列普悠瑪上所有366位消費者都需負擔金額賠償責任,且前述補償金並非賠償金,交通部或台鐵在事故鑑定結果出爐前,仍應依法負賠償責任,甚且倘若調查結果出爐,判定有重大過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更可請求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對行政院目前提出的賠(補)償和救濟,甚至精神慰問均未包括未受傷就醫,但受到驚嚇的消費者,亦未對「未達目的地」的旅客給以賠(補)償,因此,消基會認為:未受傷確保受驚嚇又未達目的地者亦應受關照與賠償。 因此,消基會將會待「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的責任歸屬的最後判定結果出來之後,為受害消費者評估調查結果與賠償額度的合理性,若台鐵提出的賠償方案不符消費者合理期待,消基會亦不排除為受害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 三、延宕多年的「運輸安全委員會」  應速設置 普悠瑪等火車系統屬於大眾運輸,但台灣鐵路局「行車保安委員會」欠缺監督管理機制,從服務、維修、營運管理到考核,全部都是鐵路局自己人在做,等於沒有監督功能。 消基會指出,自從2003年阿里山小火車翻覆事件發生之後,便已經提出要求比照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機制,集合具公信力的專業人士,成立國內的「運輸安全委員會」,專責研究船舶、飛機、火車、客運、公車等各項大眾運輸系統的意外事故原因查察、風險管理與教育;15年過去了,目前仍在紙上規劃,雖然在這次事件中,政府、專家學者也都又提出該等訴求,消基會期盼應速速通過立法,正式成立具獨立、公正、客觀的「運輸安全委員會」,以保全國消費者行的安全。 四、立即建立安全駕駛機制  切勿在時間壓力下倉促提出6432車次普悠瑪列車的事故調查 在攸關安全的項目裡,消基會呼籲,長程交通運輸工具都應有雙人駕駛的機制,以保乘客安全,尤其雙人服務裡,亦應由資深帶資淺模式,不可都由資淺者提供服務,更不能是單人服務,甚至像本次事件僅由代班人員單人服務,加上火車又故障,根本就是置風險於不顧的荒唐之舉。 此外,所有交通運輸機構均應建立故障分級與停駛評估機制,一旦運輸工具故障到設定的等級即應立即停駛;更不得利潤掛帥或意圖免除誤點賠償,而隨意要求工作人員加速,以達準點率。 消基會表示,選舉在即,調查報告有結案的時間壓力,為此,消基會呼籲「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不應設定期限,應謹慎、公正、周延地完成事故調查,才能真正還以受害者公道,並作為日後主管機關管理和執行運輸業者為鑑。 而這一周裡,每天都有不同的訊息傳出,針對這起意外的關鍵人物-尤姓駕駛員遭遇,消基會亦表達關懷,因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引發肇事原因部分,消基會尊重司法,不涉案情討論,但是,在調查報告尚未出爐,鐵路局卻又逕自發布係駕駛員超速、擅自關閉ATP系統,後又說駕駛員有吸毒前科,以緩起訴兩年處分,現仍在緩起訴期間等云云,根本未審先判。此種種舉措不僅誤導司法辦案,更是對駕駛員的極度不公。 綜觀普悠瑪事故,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受難消費者可獲補償與賠償,然未受傷確保受驚嚇又未達目的地者,亦應受關照與賠償。 台灣鐵路局應全面停駛並嚴格檢視普悠瑪列車的安全性,切不可再發生類似車況問題,以保障消費者行的安全。 比照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機制,成立國內的運輸安全委員會,專責研究船舶、飛機、火車、客運、公車等各項大眾運輸系統的管理、風險控管與教育。 長程交通運輸工具都應有雙人駕駛的機制,以保乘客安全。 所有交通運輸機構均應建立故障分級與停駛評估機制,一旦運輸工具故障到設定的等級即應立即停駛。 「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委員」不應設定期限,應謹慎、公正、周延地完成事故調查,才能真正還以受害者公道。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普悠瑪事件之相關法令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第 8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第 54 條  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為選定。 《鐵路法》 第 62 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再下一城

再下一城  跨境消費爭議合作,消基會連出亞洲消保網絡 這兩年,消基會努力開發亞洲地區消保組織聯盟,推動簽署「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從2017年6月15日與日本國民生活中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2017年8月29日與澳門消委會續簽合作協議; 2018年8月22日與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Network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2018年10月19日與新加坡消費者協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搭起了台灣和新加坡消費者協會(Consumers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簡稱CASE)的申訴處理管道,消基會連出亞洲消保網絡。 消基會表示,「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是近年亞洲地區消保單位(組織)所積極推動的合作模式,目的在克服地域的障礙,尋求解決彼此居民間往來所生跨境消費爭議之適當途徑,透過簽訂合作協議的兩地消保組織介入、協助,可以突破不同語言、文化、法律管轄權的隔閡,謀求跨境消費爭議較佳的處理結果,因此,消基會未來仍將繼續努力擴展並建構亞洲城市消保組織合作網路,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 日前(10月19日)消基會第18屆游開雄董事長和第19屆董事長雷立芬教授聯袂遠赴獅城-新加坡,和新加坡消費者協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就是落實城市消保網絡的積極作為。 消基會指出,新加坡是亞太地區重要的國際貿易城市,其中包括航空運輸、金融、港口轉運與國際企業總部等多元平台駐紮新加坡,在面積僅有721.5 km2,人口超過560萬的彈丸國家,國際貿易是這個國家蓬勃發展的動力與目標。而台灣與新加坡也一向友好,新加坡人有近75%為華人,兩地往來非常熱絡,在去(106)年,新加坡人到台灣者,有 42萬5577 人次,而台灣赴新加坡者,亦有32萬6634人次。 尤其新加坡主要官方語言是英文,對於消費者跨境消費申訴處理來說,還是具有語言障礙,加上法律管轄的限制,因此,透過兩方的消費者保護單位(組織)的協力處理申訴案件,對兩地消費者來說,實屬必要。 而新加坡地窄人稠,為鼓勵旅遊業的發展,新加坡也非常重視廉價航空的發展趨勢;除了建立兩家新加坡籍的廉價航空公司外,也鼓勵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尼西亞和澳洲等國的廉價航空公司將新加坡列為目的地之一,因此,在申訴類型上,也以「參團旅遊」、「網購」、「住宿訂房」(包括近年流行的Airbnb、Booking.com、trivago…)、「自由行包車」、「購買廉航機票」和「購屋」等消費爭議居多,消費者應注意。 未來,消基會將持續進一步與兩岸四地及國人往來較密切的亞洲鄰近國家陸續拓展消保合作協議,希望在未來兩年內完成亞洲重點國家(城市)的消保網絡,亦希望消費者能夠給予消基會更多的支持與贊助,使消基會有足夠的資源與能量,建構合理可行的跨境消費爭議調處機制,為國人消費權益爭取最大保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防非洲豬瘟人人有責

「非洲豬瘟」自今年8月在中國遼寧省瀋陽地區爆發首件案例後,截至今日已蔓延14省,疫情多達57案例,傳播速度相當快;韓國及日本分別於8月及10月在中國旅客攜帶的香腸製品中驗出非洲豬瘟病毒基因。農委會10月31日也宣布,在金門小三通水頭碼頭的旅客農畜產品棄置箱查到的一包「双匯香脆腸」,經化驗確認帶有非洲豬瘟病毒,且基因序列和中國病毒吻合,屬台灣首例。雖農委會表示病毒尚未延燒至豬場,但因豬隻感染豬瘟後死亡率高達100%,且並無疫苗或藥物可以使用,故此案例的產生不僅讓水頭碼頭的國境防疫大門拉起警報,也令台灣養豬業者人心惶惶。     非洲豬瘟是由非洲豬瘟類病毒科之DNA病毒所引起,屬具高度傳染性之惡性豬隻疫病,所有品種和年齡的豬均可能感染,對豬隻造成的急性感染發病率。據農委會表示,豬瘟在豬隻傳播得主要途徑包括廚餘、直接接觸病豬或豬隻分泌物/排泄物、被帶病毒的壁蝨叮咬,此病毒耐性極強,可存活於冷藏豬肉100天、冷凍豬肉1,000天、豬舍1個月、豬隻排泄物11天,目前因沒有疫苗能防止豬隻感染,一旦發現感染,只能採取撲殺凈化措施限制疫情擴散。     在中國爆發出的57起非洲豬瘟案例中,超過7成為廚餘養豬場,顯見豬隻所食用的廚餘是病毒傳染重要途徑,也是防疫重點;農委會非洲豬瘟病毒一旦入侵台灣,恐重創國內養豬業者,整體產業包括養殖產業、設備、飼料業、藥品業、餐飲業等,加總損失恐高達2千億台幣。故目前非洲豬瘟雖尚未直接影響台灣,但因後續影響甚廣,除了主管機關應加強邊境防疫問題外,養豬業者也應重視豬隻餵養及環境管理問題,勿讓一時的大意釀成慘痛的後果。     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廚餘直接餵飼豬隻再利用者,應具有高溫蒸煮方式辦理,高溫蒸煮時應持續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蒸煮至少1小時以上,經上述處理後的廚餘,才可餵養豬隻,以避免因廚餘養豬造成疫病傳染。惟目前有收廚餘餵飼豬隻的業者僅357間受到環保署列管,仍有高達2,300多間中小型養豬業者未登錄在案,且可能連蒸煮設備都沒有,為防疫管理上一大漏洞。     據環保署統計,現階段國內約有65萬頭豬採廚餘餵養,占全臺比12%,日前主管機關也表示,若未來中國疫情加溫,不排除禁止廚餘養豬。消基會支持此政策,因為站在防疫的角度,禁止用廚餘養豬可直接截斷病源,是當下最直接而有效的作法。另環保署資料指出,去年全臺共產出約55萬噸廚餘,其中高達3分之2廚餘用在餵養豬隻。若主管機關真的要實行禁止廚餘養豬的政策,不論是部份禁止或全面禁止,都應先全盤考量並規劃配套措施,如:鼓勵廚餘減量並嚴格監督廚餘的流向、對於豬農損失提供損失救濟等。     另外,鑒於韓國及日本皆發布從大陸旅客攜帶之香腸驗出非洲豬瘟病毒基因可知,豬肉製品的流通也是另一個重要的傳播途徑,依防檢局統計,自9月1日至10月17日針對旅客違規自中國大陸攜入未煮熟豬肉產品者,裁罰最高額罰鍰1萬5千元,共罰了26件;又自10月18日起針對違規自非洲豬瘟或口蹄疫疫區攜帶家畜肉類產品入境者,均裁罰最高額罰鍰1萬5千元,至11月4日計查獲122件。而行政院已於11月5日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修改初審,未來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入境,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     消基會呼籲,國人出國遊玩後,勿從疫區攜帶肉乾、香腸、臘肉等肉製品入境,除避免被重罰,也為防疫工作盡一份力。另也切勿隨意網購肉製品,因不確定商品原料產地是否來自疫區,有可能不小心讓病毒隨包裹進入台灣,進而影響全台的養豬業者。     中國非洲豬瘟疫情持續擴大,已引起當地豬價崩跌,恐令有心人士從中走私以低價販售入台,消基會也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走私查緝,避免不肖業者以低價買進有問題的肉品,並讓肉品流通在市面上,最後進入消費者口中;另也應加強查核航空公司飛機餐及輪船廚餘殘羮作業流程,確認業者是否有確實將廚餘殘羹銷燬,避免疫情因此途徑傳播入臺。 本會認為,非洲豬瘟防疫攸關國民健康以及畜牧產業發展,全臺民眾、業者與政府應齊心齊力,共同守護臺灣不被病毒侵害,以維護安全生活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小磁石

「硬扣扣」、「腰酸背痛」等現代文明病經常困擾消費者,廣告宣傳的磁石商品不插電,改善血液循環、促使代謝正常…等種種宣稱,的確很動人心,但有沒有效果呢?而在消基會的申訴服務裡,也常接到消費者詢問市面上販賣的磁療床、磁療椅、磁療枕頭,甚至護身商品(例如護膝、腰帶…等商品)是否真有廠商所宣稱的「療效」? 為瞭解所謂磁石(療)商品,消基會特於9月底、10月初進行網路調查,發現在網購平台也常見該類商品,因此,抽樣15個樣品,進行廣告宣稱的調查。 調查對象  調查對象包括:編號1號「【小鳳仙-日本代購】 日本原裝 磁石 痛痛貼 200mT/90粒 24K 白金加強版」、編號2號「日本帶回 不過敏 銀磁石 日本 百痛貼 磁力貼 磁氣絆130mT-120顆入」、編號3號「【日本 Zaoral甦活】磁石項圈」、編號4號「【日本限定】易利氣磁力項圈 EX 加強版黑色」、編號5號「26顆磁石眼部按摩器」、編號6號「能量磁石健身環」、編號7號「7Power 醫療級專業護踝2入 (磁力磁石SPA001-2)」、編號8號「【Colantotte】永久磁石束腰帶」」、編號9號「Roberta諾貝達-45顆磁石多功能磁性健康腰帶」、編號10號「【JS嚴選】銷售冠軍養生磁石塑身收腹健身護腰帶(磁石腰帶+爆汗腰帶)」、編號11號「Fitty❤ IFit❤運動、日著、高腰、磁石壓力褲」、編號12號「【磁気專科】敲敲磁石褲」、編號13號「磁 磁性 磁石 磁力 磁氣 磁場 易利氣 磁球 按摩 保健 健康 枕頭 床墊 能量 (125顆) 」、編號14號「磁床墊」、編號15號「樂眠健康磁器床墊」。 調查依據  依經濟部106、6、1經商字第10600600330號函示:按衛生福利部106年5月24日就旨案以衛授食字第1060019034號函復,「依前行政院衛生署82年7月19日衛署藥字第8246525號公告,磁性環(包括磁氣項鍊、指環等)、磁性粒子、磁性腰帶、磁性枕頭、磁性床墊、磁性被、超長電磁波治療器及磁性治療器、非屬藥事法第13條所稱醫療器材」,所以,磁石商品為一般商品。  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依據「藥事法」之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而磁石商品,非屬醫療器材,自不得宣稱任何療效,而有部分磁石商品做成護身用品,如護踝、腰或背部等,若因護身商品取得衛福部相關字號,則檢視磁石(療)部分有否違反「醫療器材廣告法令及審查原則(藥事法第70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7條)」。  另,依據94年8月26日衛署藥字第0940034824號函示,對醫療效能之認定,係以產品宣稱可預防、改善、減輕、治療某些特定生理情形或宣稱產品對某些症狀有效,以及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以為使用該產品可達到預防、改善、減輕、治療某些症狀之情形等加以判斷。  因此,本次調查係參照「藥事法」、「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及衛福部函釋等相關規定,檢視該等廣告是否有「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或「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或使消費者認為有以上功效,藉此達到招徠或促銷商品目的。 調查結果: 一、價格調查: 磁石(療)商品因為尺寸或磁石顆粒等諸多因素,價格從660~15,000元不等,其中以磁石健身手環、項圈,價格在千元以下,而磁石床墊則在6,400~15,000元之間,商品價格實在不低。 二、廣告宣稱調查: 以A:「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或B:「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等訴求檢視該等廣告宣稱。 調查結果: 15個樣品中,只有編號1號「[小鳳仙-日本代購] 日本原裝 磁石 痛痛貼 200mT/90粒 24K 白金加強版」、編號3號「【日本 Zaoral甦活】磁石項圈」、編號7號「7Power 醫療級專業護踝2入 (磁力磁石SPA001-2)」、編號14號「磁床墊」沒有任何涉及醫療宣稱的廣告文句。 編號8號(「【Colantotte】永久磁石束腰帶」)宣稱「促進腰部的血液循環,緩和肌肉痠痛」標示用字尚在法規允許範圍。 而編號10號「【JS嚴選】銷售冠軍養生磁石塑身收腹健身護腰帶(磁石腰帶+爆汗腰帶)」主商品沒有違規情事,但贈品之「爆汗」兩字有引人錯誤之嫌;編號13號「磁 磁性 磁石 磁力 磁氣 磁場 易利氣 磁球 按摩 保健 健康 枕頭 床墊 能量 (125顆) 」之宣稱「功能可參考易利氣」字句隱晦,卻仍會有讓消費者聯想療效之嫌。 A:「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編號2號(「日本帶回 不過敏 銀磁石 日本 百痛貼 磁力貼 磁氣絆130mT-120顆入」)宣稱「身體循環改善」、編號4號(「【日本限定】易利氣磁力項圈 EX 加強版黑色」),在日本雖有医療機器認証番号:226AGBZX00017000,但在台灣並不屬醫療器材,卻又宣稱「装着部位僵硬以及血液循環改善」、編號5號(「26顆磁石眼部按摩器」)宣稱「舒緩眼部周圍緊繃肌肉…舒壓更好眠!」(依教育部國語辭典內容,減輕與舒緩為同義字)、編號6號(「能量磁石健身環」)宣稱「可促進手部血液循環,並具有提神健腦,恢復機能,延年益壽之功效。有助於預防冠心病、高血壓、中風等心血管疾病。…有助於消除疲勞、促進體力恢復,增強健身效果,凸顯理療功效」,以上樣品均涉及有「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編號9號(「Roberta諾貝達-45顆磁石多功能磁性健康腰帶」)宣稱「修飾體型保持身材曲線、保暖避寒、舒緩肌肉疲勞、協助產後婦女恢復曼妙身材、保護手術後腹部、脊隨炎、腰部及臀部保健、舒緩因長久坐立而產生之腰背痠痛」這款樣品均是腰帶,涉及的宣稱遊走在腰帶功能和磁石效能上,但消基會仍認為有涉及「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情事。 至於編號11號(「Fitty❤ IFit❤運動、日著、高腰、磁石壓力褲」)宣稱「敲敲磁石褲穿即敲  隨行整體師、能量按壓、全身循環、代謝促進」、編號12號(「【磁気專科】敲敲磁石褲」)宣稱「藉由磁氣周波模擬按摩,不必用力敲打也能持續促進代謝、能量按壓、循環促進、代謝調理、促使代謝正常」,更引用環保和經濟觀念,訴求「穿磁石褲環保愛地球(5日要更換磁能貼,一年用掉730片)」,亦涉及「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情事,連結環保,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B:「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編號6號(「能量磁石健身環」)宣稱「可促進手部血液循環,並具有提神健腦,恢復機能,延年益壽之功效。有助於預防冠心病、高血壓、中風等心血管疾病。」中的提神健腦、延年益壽恐涉及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編號9號(「Roberta諾貝達-45顆磁石多功能磁性健康腰帶」)宣稱「修飾體型保持身材曲線、保暖避寒、舒緩肌肉疲勞、協助產後婦女恢復曼妙身材、保護手術後腹部、脊隨炎、腰部及臀部保健、舒緩因長久坐立而產生之腰背痠痛」,訴求「協助產後婦女恢復曼妙身材、保護手術後腹部、脊隨炎、腰部及臀部保健」,涉及「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15號(「樂眠健康磁器床墊」)宣稱「有助人體健康和提高睡眠質量、血液循環和筋肉放鬆有絕佳的效果」,亦恐涉及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地宣稱。 消基會指出,磁石商品就是一般用品,不應以籠統、不明,甚至影射方式,規避法規的用字規定,企圖影響消費者認知,誤導消費者。 結語  在國內,目前磁石商品定位為一般商品,不得宣稱療效,非屬醫療器材;在日本屬於低度管理的醫療器材;中國大陸定位為「磁療商品」,採非強制性管理。不過,數年來,中國大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不斷修正《磁療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甚至在2017 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了《總局關於廢止YY 0097—1992 磁療保健杯等21 項醫療器械行業標準的公告》,在這項公告中,明確廢除了磁療保健杯、手表型磁療器等產品,禁止生產,可見中國大陸對於磁療商品的管理趨於嚴格。  磁石商品的磁力過弱無效  磁力過強恐出現頭暈、嘔吐甚至傷身  中國大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磁療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修訂版)指出,磁療產品是指利用磁場的物理性能治療或緩解人體疾病的醫療器械。目前認為適當的磁場可以調節體內生物磁場、產生感應微電流、改變細胞膜通透性、改變某些酶的活性和擴張血管、加速血流等輔助治療作用;但過弱將無作用,而過強則可能出現頭暈、嘔吐等不良反應,消費者應特別注意。  消基會指出,「磁石療法」在實證醫學上仍無太多證據,建議消費者也應持保留態度,以免「治病」無效,反「致病」;事實上,使用磁石商品過程中還有很多的禁忌,並不是人人適用,例如患有嚴重心臟病、甲狀腺機能亢進、發高燒的患者,體內植入心律調節器等金屬異物的人,妊娠期及產後婦女等,都不建議使用。因為,體內存在金屬異物的人,比如骨折患者,患處可能有金屬固定針,磁療容易使固定針鬆動,不利於骨骼恢復;體內植入心律調節器的人,磁場可能干擾調節器正常工作,一旦發生心臟驟停,後果不堪設想。此外,孕婦的腹部和男性的睾丸要避免接觸磁療床墊,以免對胎兒和男性的生殖健康產生影響。  另外,消費者如果不慎購買了不良商家生產的安全性低的磁石產品,也可能存在部分危害因子或安全上的問題,例如,遭到電擊或灼傷(插電漏電、電路短路時)、有害輻射(磁力過強)、感染(皮膚敏感)等,因此,在選購家用磁石床墊等商品前,應先諮詢醫師。  據報載,2017年7月,中國山東煙臺檢驗檢疫部門退運了一批入境旅客攜帶的放射性嚴重超標的保健墊,據檢測,其γ射線量超過環境背景值的255倍,相當於一年接受上千次胸部X光檢查,所以,倘若消費者購買磁力型商品,一定要問明磁性強弱,並先徵詢醫師意見,以免傷身。  歐盟將磁鐵玩具列入強制警語標示  磁石商品脫落也可能成為高風險「玩具」   此外,磁石商品係由磁鐵製成,一旦脫落,可能成為兒童的磁鐵「玩具」。2005年12月26日,美國一名兩歲男童,不慎吞下兩粒玩具磁石,兩粒磁石在他的腸道兩端產生強大吸力,導致腸道扭曲,送院搶救五分鐘後不治。  無獨有偶,歐盟委員會在2008年也對磁石玩具作出管理措施,該委員會認為,磁石玩具屬高風險玩具,必須加上警告標籤,減低這類玩具對兒童構成的風險。歐盟在2007年回收了約1,800萬件易鬆脫磁石的玩具,因為如果磁石被吞下,多塊磁石會在人體內互相黏附,引致腸穿孔、發炎或阻塞。研究又發現,吸入磁石會導致嚴重損傷,如果被吸入肺部,須立即動手術。全球曾發生多宗有關磁石玩具的意外事故;而香港海關在今(2018)年8月間,也宣布一個訊息--畫板組件磁石強度超標,兒童吞下恐塞腸,海關籲呼家長應停止給孩童使用。  所以,消基會也提醒有幼兒的家庭,倘若家中有任何磁石商品,應注意磁石有無脫落可能,防微杜漸,以免孩子誤食,損傷身體。  針對此次調查結果,消基會提出以下建議: 給政府 在台灣,磁石商品為一般商品,不應以籠統、隱含或同義字詞標示宣稱醫療效能或引人誤解,政府應加強查察,避免消費者上當。 誤吞磁石或使用強度過高的磁石商品都有損傷身體的潛在危險;建請我國海關和標檢局應針對磁石商品檢測安全性,保障消費者和兒童安全。 透過直銷或廣播電台銷售磁療商品,例如磁療床、磁療椅或任何貼附在身上商品,只要宣稱療效,即應加強取締或處罰,建議應廣設檢舉專線(獎金),杜絕不法。 給業界 今年,消基會多次透過網站調查商品標示宣稱不當情事,也多次呼籲拍賣網站或平台業者應儘速檢查自家廣告商品標示規定是否符合法規,建議務必設立過濾機制,儘速移除或修正不符合法令的相關廣告用語。 磁石商品使用顧忌多,應強化警語標示,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 給消費者 身體僵硬、不適,應先嘗試熱敷等方式舒緩,平日多運動、做操,對柔軟身體幫助很大。 磁石可以改變電荷不平衡的狀態,所以,天然環境裡有摩擦的地方,譬如樹葉隨風擺動,河流瀑布濺起水花都有負離子的存在,多去森林、水(瀑布)邊走一走,怡情養身。 購買磁石商品前應注意磁力的強與弱,以免無效或傷身。 維護身體的健康,應維持正常作息、均衡飲食和適當運動;一旦身體不適,即應就醫,以免延誤醫療。 有幼兒的家庭應趕緊檢視家中所有磁石商品有無即將脫落的狀態,避免孩子誤食,影響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調查˙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