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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枕頭套

人一天通常會花8小時在睡眠上,其中枕頭套直接與臉部肌膚接觸,材質不可不慎。為確保市售枕頭套的品質安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於107年上半年在量販店、百貨商行等販售地點及購物網站等通路,隨機購買15件不同廠牌的枕頭套進行檢測,分別為編號1「左岸波卡印花枕頭套」、編號2「維洛納-蕾絲枕頭套」、編號3「SOFT美式枕頭套」、編號4「植萃天絲枕套」、編號5「DVALA枕頭套」、編號6「高級精選天絲枕套」、編號7「雅緻天絲素色歐式枕套」、編號8「防蟎枕套」、編號9「山寧泰抗菌純棉素色枕頭套」、編號10「枕套」、編號11「歐式枕套」、編號12「枕套」、編號13「歐式枕套」、編號14「玩撲克的貓-壓框枕套」、編號15「中枕」。  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商品檢驗標識」計2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一、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枕頭套商品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規定進行「游離甲醛」、「有機錫」等2項「品質項目」檢測,另依據CNS 2339-1「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1部:纖維鑑別」、CNS 2339-2「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2部:纖維混用率」檢測「纖維成分」及含量,並依「商品檢驗法」、「織品標示基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二、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的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游離甲醛」、「有機錫」全數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標示查核: 1.商品檢驗標識:計2件(編號6「高級精選天絲枕套」、編號15「中枕」)不符合規定,其商品本體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2.中文標示:計3件(編號9「山寧泰抗菌純棉素色枕頭套」、編號10「枕套」、編號13「歐式枕套」)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之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1)編號9「山寧泰抗菌純棉素色枕頭套」:本體附縫洗燙處理方法之「水洗」、「熨燙及壓燙」及「紡織品專業維護」圖案標示與規定不符。   (2)編號10「枕套」:未標示「複合纖維」個別纖維成分含量。 (3)編號13「歐式枕套」:纖維成分標示與實際檢驗結果不一致及未標示生產國別。 三、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部分計2件(編號6「高級精選天絲枕套」、編號15「中枕」),經該局查證均未逃避檢驗,惟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計3件(編號9「山寧泰抗菌純棉素色枕頭套」、編號10「枕套」、編號13「歐式枕套」):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枕頭套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與標檢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請選購商品本體附縫(洗滌標)及外包裝標示清楚、詳細的產品,標示內容需包含: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委製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成分及填充物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應包含「水洗」、「紡織品專業維護」、「漂白」、「乾燥」、「熨燙及壓燙」之圖案。     三、檢查標示是否完整,並應詳細閱讀洗燙處理方法或注意事項,以避免錯誤的洗滌方式造成受損。     四、除以手觸摸檢視布料質感外,可以嗅覺檢查,如有刺鼻異味請勿購買。留意所列的注意事項及洗滌方式,在使用前最好 先以清水洗滌過,以減少吸附在其表面之化學物質含量。     五、枕頭套應定期清洗,避免塵蟎與細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一:107年市售「枕頭套」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變調的「國民汽水」!消基會批蘋果西打回應牛步又沒誠意

大西洋飲料公司從今年7月底起就陸續接獲122件消費者申訴「蘋果西打(2,000ml)出現變質與異物沉澱」,該公司查察後表示,可能是該生產線機械故障,封口有瑕疵,空氣置入,導致產品發酵,產生沈澱物等異物,已於9月28日暫停該生產線。 昨(13)日桃園市衛生局亦主動會同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及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TQF)前往位於桃園市工廠稽查,發現其中一生產線的原料混合桶曾有破損情形;衛生局已進行產品抽驗,目前全案移請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作後續處辦。 新北市衛生局則表示,由於無法排除9月28日前製造的產品無安全疑慮,衛生局要求全面下架回收,並也同步至大西洋公司台北營業所抽驗產品6件(製造日期107年7月9日至9月27日),將檢驗衛生標準、酵母菌、黴菌及異物,檢驗結果預計10天後出爐。 昨(13)日大西洋總公司在官網聲明:「凡購買蘋果西打2000ml商品,生產日為107年9月28日有效期限為108年6月25日以前,可持購買發票及未開封亦未過期之案內產品將可於各通路進行換貨,或撥打該公司客服專線:0800-241-548或電(02)2982-0061,有專人協助進行退換貨相關事宜。」 大西洋飲料公司並宣稱,蘋果西打1250ml、600ml、330ml、250ml、275ml者為不同生產線製造的,為正常品,所以,不在退貨行列。 消基會呼籲如下: 大西洋飲料公司在今年7月底起即已陸續接獲122件消費者申訴,但均未有適當處置,並通報衛生主管單位,應已經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更打擊了消費者一向的信賴基礎。 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大西洋飲料公司未依上開規定「主動」停止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7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對大西洋飲料公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等之處分。 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明定「含雜質」的食品「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主管機關應儘速查明是否如業者宣稱,並應對該公司其他產品一律清查,以釐清事情之真象。 由於消費者反應,蘋果西打開封後飲用,有「漂浮物、臭酸味」,所以,是否涉及健康問題,亦需查明,切不能讓大西洋飲料公司換貨了事。 在最終檢驗報告出爐前,大西洋飲料公司至少應負起「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凡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或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者,消費者依法可以請求退貨「或」換貨,不能要求只能換貨,以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大西洋飲料公司更不能以技術性的方式,要求要「有發票」才可以辦理換貨。 對於消費者部分,無論食(飲)用與否,只要可以找出飲料罐、消費記錄或證明(如信用卡、通路商收銀機內的帳單紀錄等等),應均可要求退換貨,怎可以片面要求「持購買發票及未開封亦未過期之產品,於各通路進行換貨」?!而喝完的瑕疵商品,大西洋飲料公司便不用負責了嗎?倘若喝了腹瀉,又該負怎樣的補償措施呢? 因此,消基會認為,就本案而言,大西洋飲料公司亦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規定,消費者負起賠償之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亦規定:「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倘若消費者飲用後確實有身體不適(如腹瀉),應檢具醫療證明,正式提出申訴求償。 大西洋飲料公司生產的「蘋果西打」為獲得「台灣優良食品(TQF)標章」的商品,消基會呼籲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應再加強查驗與考評的機制,亦應將發生食安事件之處理機制的SOP納入授證標準,以提升產業消費者保護的意識。 最後,消基會呼籲:亞培事件發生後,大西洋飲料事件再次驗證主管機關是否有依法行政的積極作為,也考驗同為食品業界的大西洋飲料公司是否能從亞培案的經驗,整合各界期許後,發揮重視商品安全與消費權益的積極作為。 消基會誠摯期待這進口(亞培)、本土(大西洋飲料公司)的兩大企業殷鑑,能為日後食安事件架構出負責、合法且合理的退換貨與賠(補)償善後措施,切不要再出現「持購買發票及未開封亦未過期產品於各通路進行換貨」這樣不合法又不合理的處理模式了! 消基會申訴專線:台北總會:(02)27001234;中區分會:(04)2375-7234;南區分會:(07)225-1234;雲嘉南分會:(06)241-123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市售食品抗氧化劑含量檢驗報告

食品在加工及儲存過程中,會受到空氣、溫度、酵素及環境的影響,進而產生氧化反應,而加速食物的變色、酸敗或變質。通常業者會採用脫氧、密封等方式阻絕食品與空氣的接觸,或在食物中加入抗氧化劑,以減低或延緩食品氧化。抗氧化劑的種類相當繁多,可分為天然和化學合成兩種,消費者較為熟悉的天然抗氧化劑有維生素C和E等,人工合成的抗氧化劑也有不少種類。 最常使用抗氧化劑的為油脂含量較高的食品,因為油脂的成分及其特性容易和氧氣產生作用,產生油耗味或酸敗,因此業者多會使用抗氧化劑來延長保存時間,還有其他如冷凍的魚貝類產品,為了避免冷凍過程中表層乾燥,有些也會浸泡抗氧化劑以減緩與空氣接觸所產生的氧化。 目前國內針對含有各種合成的抗氧化劑的食品訂定允許的添加量,也規範須標示註明於成分中讓消費者了解。消基會本月針對食品標示含有「抗氧化劑」和食藥署規範的類別食品進行檢測,讓消費者了解並做為選購時的參考。本次樣品係於2018年9月間,於新北市量販店、超市及福利中心等處購買,共計購得24件樣品,其中5件為花枝丸、4件醬料、9件速食麵、2件堅果類及4件口香糖類。 檢測結果,21件樣品未檢出抗氧化劑,有3件口香糖樣品檢出抗氧化劑,含量都符合食藥署的規定。1件的成分標示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詳請見表3) 一、抗氧化劑含量測試 本次共檢測11項抗氧化劑,如表2。依食藥署規範,有4項可添加於食品,7項禁用。但是二丁基羥基甲苯(Butylated hydroxytoluene,簡稱BHT)和丁基羥基甲氧苯(Butylated hydroxyanisole,簡稱BHA)在國內可以使用於冷凍魚貝類浸漬液、魚貝類乾製品及鹽藏品、口香糖及泡泡糖、油脂、乳酪和奶油、脫水馬鈴薯、乾燥穀類早餐、膠囊狀及錠狀食品,在英國則被禁止使用於嬰兒食品。日本則因TBHQ可能致癌,採取全面禁用規定,BHA則只限使用於原料的棕櫚油內,但其他類的食品(如馬鈴薯片、穀物類)則被禁止。 經檢測結果,有3件樣品檢出含有抗氧化劑,其餘21件均未檢出。這3件樣品都為口香糖,分別為22號「青箭口香糖4條裝」及24號「飛壘口香糖5條裝」檢出BHT,23號「益齒達潔淨無糖口香糖-薄荷口味」檢出BHA,檢出的含量都介於0.01~0.1公克/公斤(g/kg)之間,遠低於食藥署規範的0.75公克/公斤以下。 若與標示比對,3件樣品中有2件確實標示含有抗氧化劑,但 24號「飛壘口香糖5條裝」成分中卻沒有標示,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依同法第52條通知業者應將產品回收改正,否則可依第4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還有13件(編號2、3、4、5、12、13、14、15、16、17、18、19、20)樣品,產品製作使用的油脂含有抗氧化劑,但因為使用的量低於本次檢測方法的偵測極限,因此都未檢出,消費者不需過於擔心。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占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經檢視各項應標示事項,24件樣品中達23件標示符合規定,但1件(編號24「飛壘口香糖5條裝」)的成分標示不符合規定。 有鑑於本次測試結果,提出下列建議: 給政府的呼籲 食品應標示全成分已公告多年,加上地方政府不斷地宣導政策,但仍然有業者未能遵守。目前各縣市的衛生局都以防腐劑或二氧化硫殘留等為重點,法規規範也要求須標示,因此建議地方衛生局也應不定期抽驗或抽查,以維持消費者的權利及督促業者遵守。 目前,食藥署對抗氧化劑的限量規範和美國FDA一致,但抗氧化劑可能導致孩童過動、過敏氣喘等問題。建議充滿爭議的添加物如BHA和BHT,可以採納英國的規範,禁用於嬰兒食物中,以保護孩童的健康。 給業者的建議 食藥署早已規範食品須標示全部成分,但本次有1件口香糖樣品檢出抗氧化劑卻未如實標示,業者應遵守規定將所有內容物詳細標示,讓消費者可以依產品正確資訊自行選擇。 給消費者的建議 雖然本次檢測結果都符合規範,但還是建議避免吃含有BHA和BHT抗氧化劑的食品,特別是如果家中有幼小孩童或嬰幼兒,雖然要攝取相當大量才可能對身體產生危害,但為了身體的健康,還是減少攝取加工食品,均衡攝取天然食品才能維持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

美加生菜爆出大腸桿菌污染!

美加生菜爆出大腸桿菌污染! 消基會呼籲連鎖速食業者展開自清 由於食用受大腸桿菌污染的生菜致病的案例在11個州境內爆發,美國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CDC)警告消費者:勿食用生菜。 根據CDC的數據,已經發現32人感染大腸桿菌的病例,這些病例出現的時間在10月8日到10月31日之間。加州發現的病例最多,達10例;密歇根(Michigan)發現了7例位居第二;其它發現病例的州有康涅狄格(Connecticut)、馬薩諸塞(Massachusetts)、馬里蘭(Maryland)、新罕布什爾(New Hampshire)、新澤西(New Jersey)、紐約(New York)、俄亥俄(Ohio)和威斯康辛(Wisconsin)。 這些發現的病例中有13人被送往醫院救治,雖未有人因此死亡,但已有一起病例引發了溶血性尿毒症症狀,情況危急。 據加拿大公共衛生部(Public Health Agency)報告,他們也有18例受同一種大腸桿菌感染的病例,分布在安大略(Ontario)和魁北克(Quebec)。 而本國衛福部也於昨(22日)晚宣布,今(23)起至下月7日,美、加輸入的蘿蔓生菜實施加強輸入管控措施,若未檢附安全證明文件則暫停申請,也建議消費者不要食用美、加進口的蘿蔓生菜,或煮熟再吃。 針對此案,消基會呼籲: 所有連鎖速食、餐廳暫停供應所有生菜,不僅是蘿蔓,以防O157溶血性大腸桿菌交叉污染所導致的健康危害。 建議所有超商(市)下架所有生菜成品或原料,包括生菜沙拉、沙拉盤等等,以免消費者不察誤食。 呼籲消費者將未及食用的生菜丟掉,包括整棵的生菜和生菜頭、生菜芯、袋裝和盒裝切好的生菜產品,以及諸如小生菜、凱撒沙拉等都廢棄不用,以免家人健康受到威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預防方式 目前感染情形以北美洲、歐洲、南非、日本、南美洲的南部及澳洲都曾有O157型大腸桿菌群聚或病例報告。在美國曾發生因漢堡烹調不當而爆發流行,甚至導致死亡;另有多次的流行是由未經滅菌的牛奶所造成,甚至還有些流行是以被牛糞污染的蘋果製成的果汁所造成。 臺灣曾於2001年8月間,首次發現1例確定病例(係美籍華人,經調查其感染源並無法排除其於僑居地感染之可能性)。 歐洲地區於2011年5月至6月期間,發生大規模O104型大腸桿菌感染事件,大多數病例均具有德國旅遊史,經調查可能為受污染豆芽所引起之流行疫情事件。 一般民眾的預防方法:       (1)加熱處理:該菌於75℃加熱1分鐘以上即可被殺死,故調理時應充分加熱(如:調理絞肉其中心部分必須加熱至所有粉紅色部分消失為止)。       (2)避免食用生乳;生菜類食物亦有傳播風險,前往衛生條件較差或疫情發生地區應避免食用生菜。       (3)冷藏保存:食品調理後,儘速食用,否則置於冰箱中保存。       (4)飲用水之衛生:注意飲用水的衛生管理(如加氯消毒或其他消毒劑的處理),尤其是使用井水或儲水槽時,更須避免水源受到污染。       (5)器具之清洗:處理食品時,砧板、菜刀及容器等用具應充分洗淨,以防二次污染。       (6)手部之洗淨:處理食品之前,手部要清洗並保持潔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

鏡前的美麗

知名部落客貴婦奈奈被爆出與老公黃博健創立的「杏立博全診所」和她自己成立的「門DOOR療育空間」,兩個經營項目均在11月30日起突然無預警歇業,影響所及包括診所內的醫師、兩個經營場域的員工和向30人以上集資超過上億元的「消費者」和投資債權人等等。 杏立博全診所於2011年成立,營業項目包括:醫學美容、整形外科、婦女全人照護、一般婦女身體檢查、產前檢查、婦女腹部超音波檢查、子宮頸抹片檢查、婦女預防醫學、婦女疫苗等;採個別預約制,是一個走高檔路線且採醫美和一般診所雙重經營的診所。 消基會指出,「杏立博全診所」遊走醫療和醫美的夾縫,由不具醫師背景的黃博健擔任執行長,雖名為「診所」,但同時也販售「眼周電波拉皮課程單堂禮券原價NT.42000」(在旋轉拍賣網站發現)等提貨券,明顯已經違反「衛生福利部令105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51667434號函」針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其他不正當方式」規定之第十一項「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以預售方式販賣醫療行為的規定。 針對該起醫美診所無預警歇業事件,消基會認為:若民眾是以刷卡購買相關療程或禮券,消費者可以向發卡銀行請求依照信用卡第11條約定,將該筆費用列入「爭議款」,凍結後續的未付款項,訂定停損點;若「杏立博全診所」和「門DOOR療育空間」宣布倒閉,則再依信用卡第13條約定,以存證信函要求退還殘值,將已繳費用扣除已消費金額,其餘殘值請求依約返還。但要在倒閉事實發生前540天內的刷卡者才具請求資格;若超過540天就無法請求退款;至於使用現金付款的消費者,就只能找負責醫生或負責人處理債權事宜。 目前,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表示,依照規定,診所歇業須由負責醫師或代理人向衛生局申請歇業,歇業程序須於1個月內辦理完畢,否則衛生局可依《醫師法》對負責人開罰1萬到5萬元;如果沒有承接者,也會要求業者卸除市招;此外,診所也不能預收費用,如確定違規將可依 《醫師法》裁罰5萬到25萬元。 事實上,行政院消保處在2015年1月26日針對六都內醫美機構進行查核,調查結果顯示,19家中只有2家在建管、消防和衛生經營管理全數合格,不合格率達8成9。違規情節包括醫療、美容空間動線及人員等區隔不清;部分醫美診所使用之化妝品成分、有效期限等未標示,皆可依法開罰。消保處表示,19家機構中,有6家建築安全不合格,包含緊急進口被堵住等;10家消防安全不符合規定,另16家衛生經營管理不合格,主要缺失包括市招亂掛、未明顯區隔醫美空間、收費未明顯貼出、未開收據、違法促銷宣傳、設置會員制度等。 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在今(107)年1月15日公布統計的資料中亦顯示,每年受理民眾醫療相關陳情案件近1,000件中,每10件約有1.3件與美容醫學相關,而美容醫學相關醫療爭議案件數(含皮膚科、整形外科及植髮等)105年共計116件,106年共計133件,其中因購買醫美療程而衍生的費用爭議案件佔59%(105年63件、106年85件)。 因此,消基會指出,醫美消費爭議甚多,但衛福部在107年6月8日預告的「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簡稱「特管辦法」草案)規定:將削骨、中臉部拉皮、抽取量五千毫升以上之抽脂及腹部整形等,需進行全身麻醉且風險性較高之美容醫學手術,卻「才」納入特管辦法予以管理,其餘不管,簡直是將消費者生命安全置於險境。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施行下列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應為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專科醫師(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會所辦美容醫學手術相關訓練課程三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且每三年應接受美容醫學手術繼續教育課程至少二十四小時:一、削骨。二、中臉部拉皮 (Mid-face lift)。三、抽取量為五千毫升以上之抽脂。四、腹部整形 (Abdominoplasty)。」 然而, 2012年在香港發生第一宗判刑的美容醫學誤殺案卻非常值得政府主管機關重視,該起美容醫學誤殺案是由DR醫學美容集團為顧客進行打針療程,造成1死2傷事故,在今(2018)年初分別被判刑12年及10年。 發生此案後,香港社會整體氛圍強烈要求政府監管美容醫學業,為此,香港衛生署於2013年列出35項有潛在風險的美容程序,其中15項涉及皮膚穿刺或以機器或化學方法剝脫皮膚的程序,須由醫生進行,包括注射美白針、減肥針、肉毒桿菌,以至微晶磨皮及水磨嫩膚等。衞生署按報告建議,向美容業發出「提供美容程序須知」指引,提醒業界避免提供以上程序,以免觸犯「醫生註冊條例」(亦即台灣「醫師法」,更是提醒消費者該等手術與醫療行為的意義、原理、潛在風險與併發症,甚至還發佈該類針劑有無獲得政府許可等資訊,給消費者充足的資訊與的建議。 由港看台,消基會呼籲衛福部應修正公告內容,只要是侵入式處理,均應採從嚴主義,嚴格認定醫師資格、美容醫學的項目、環境、麻醉醫師的要求等等均應比照醫療相關法規執行。 消基會指出,長年從事消費者保護工作,深知美容醫學問題重重,甚至連醫美醫師的資格寬放到僅要修習32小時學分便可執業;非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屬中度、輕度麻醉者,得由手術醫師以外,「受麻醉相關訓練之醫師執行」即可,這個缺口便是醫美糾紛頻傳的導因,以上種種理由,在在需要衛福部審慎評估與修正。 因此,針對醫美領域與貴婦奈奈無預警歇業一案,消基會呼籲: 衛福部與各地衛生局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應儘速朝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和廣度修正,保護消費者安全。 各地衛生局應加強查察,杜絕醫美診所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違法醫療廣告宣傳」,誘引消費者上當、受害。 消費者 倘若有美容相關需求,應到合法醫療院所,尋求有保障的醫療服務。 詳閱衛生福利部公告的「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醫療院所必須具備開業執照、醫師執業執照,並看清醫師的專科與所想從事的醫療行為是否相關。 醫事人員必須親自執行療程及確實讓您瞭解療程效果與可能風險和併發症。 切勿參加贈品、折扣、團購等不當招攬活動,以免碰到無預警停業或倒閉事件。 不要預付訂金或預購療程,以免成為違法促銷行為的受害者。 針對「杏立博全診所」和「門DOOR療育空間」一案,消費者應趕緊向發卡銀行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卡費列入爭議款。 消費者應趕緊向衛生局或消基會申訴,正式申訴備案,俾利後續案情發展,處理退(索)款相關事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雜訊發射器?

寒流南下,天氣愈來愈涼了!洗髮後吹乾頭髮,成為生活之必須,吹風機(整髮器)也成為家庭中必備的小電器。為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針對市售「吹風機(整髮器)」主動進行查核和檢驗,以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本次採樣係於107年上半年間在各大賣場、3C量販店及網路商城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計3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計2件不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1件不符合規定。 樣品說明 本次採樣包括:編號1號「MATRIC  負離子護髮保濕快乾吹風機」、編號2號「華儂  PRO-2800吹風機」、編號3號「TESCOM  大風量負離子吹風機」、編號4號「VS  Sassoon  吹風機」、編號5號「TATUNG  吹風機」、編號6號「飛利浦新一代溫控天使護髮吹風機」、編號7號「達新牌吹風機」、編號8號「Panasonic  吹風機」、編號9號「日象  手捉式頭髮吹風機」、編號10號「尚朋堂  1400W負離子吹風機」。 價格部分,最便宜的是:編號2號「華儂PRO-2800吹風機」為480元;編號6號「飛利浦新一代溫控天使護髮吹風機」較高,為2988元。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376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CNS 13783-1「家電製品、電動工具和類似裝置的電磁相容性要求-第1部:發射」、CNS 1497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電磁場-評估與量測法」及國際標準IEC 60335-2-23「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Part 2-23: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appliances for skin or hair care」,進行「溫升」、「洩漏電流」、「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構造檢查」、「電磁相容性測試」、「低頻磁場」等7項品質項目檢測,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溫升」、「洩漏電流」、「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構造檢查」、「低頻磁場」全數符合規定。 (二)「電磁相容性測試」計3件,為編號1號「MATRIC  負離子護髮保濕快乾吹風機」(售價824元)、編號7號「達新牌吹風機」(售價699元)、編號9號「日象  手捉式頭髮吹風機」(售價699元)不符合規定,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透過傳導或輻射方式傳播,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項目:計2件(編號1號和9號)不符合規定,其不符合情形包括下述項目經比對與原技術文件資料不符: (一) 編號1號「MATRIC  負離子護髮保濕快乾吹風機」:負離子產生器。 (二) 編號9號「日象  手捉式頭髮吹風機」:電子零件(X電容器)。 三、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部分:計1件,編號1號「MATRIC  負離子護髮保濕快乾吹風機」不符合規定,其不符合情形包括下述項目: 1、開關標示。 2、使用說明書警告事項。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 、「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3件(編號1號、7號、9號),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第63 條之1 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與原技術文件資料比對不符計2件(標號1號、9號),因均涉有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1件(編號1號),因涉有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標準檢驗局指出,吹風機(整髮器)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則呼籲,業者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吹風機(整髮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吹風機(整髮器)」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電器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查是否附有使用說明書。  三、為避免危害安全,消費者應妥善保管使用說明書,使用前應詳細閱讀使用說明書,特別是有關警告、注意事項,並應依照使用說明書指示及安全注意事項使用吹風機。 四、使用吹風機時千萬不要接近裝水的浴缸、洗臉盆及其它容器;浴室最好乾濕分離,倘若浴室無法做到乾濕分離,亦請擦乾地面,並穿上乾的拖鞋,以免漏電,傷及身體。 五、為安全計,建議在屋內配電盤內安裝一個跳脫靈敏度電流不超過30mA的漏電斷路器,提供給浴室的電氣線路使用,以避免吹風機碰到水源,產生觸電的危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107年度「吹風機(整髮器)」調查、檢測結果彙整表

幼童居家防撞品檢測─2件塑膠地墊甲醯胺含量超標

拼接式塑膠發泡地墊、塑膠發泡牆貼、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商品,常是育兒家庭必備的防撞用品。但當幼兒於地墊上玩耍時,其中的可遷移性元素、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甲醯胺以及甲醛等有害物質卻可能經皮膚或口鼻接觸而進入人體,若長期使用品質不佳的塑膠地墊,恐危害身體健康。     國內法規針對「拼接塑膠地墊」已制定國家標準,在「甲醯胺」、「可遷移性元素」、「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甲醛釋出量」、「總揮發性有機物質(TVOC)」、「紡織品之游離甲醛」及「紡織品之偶氮染料」等項目皆有規定,但需將商品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才能強制要求進口廠商或國內生產業者,於商品進入市場前執行相關商品檢驗,若商品不屬於「應施檢驗商品」,則國家標準僅為業者自願性遵守,不具強制性。     目前各類拼接塑膠地墊、塑膠發泡牆貼、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商品,僅有「含圖案之拼接塑膠地墊」屬於「應施檢驗商品」的玩具類商品,而純色款地墊、各式塑膠發泡牆貼與防撞條等商品則皆不屬於「應施檢驗商品」。     消基會與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實驗室合作,進行市售塑膠發泡拼接地墊、塑膠發泡牆貼、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居家防撞商品的甲醛釋出量、可遷移元素(鉛、鎘、鋇、鉻、汞、硒、銻、砷)、塑化劑(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甲醯胺含量與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等項目之檢測,檢測結果做為消費者選購幼兒防撞商品的參考,為消費者的健康把關。 本次採樣係於2018年9月間,在雙北地區的量販店、居家生活用品百貨、網路購物等販售通路,購得2件文字或圖案款的拼接式塑膠發泡地墊、6件素面款的拼接式塑膠發泡地墊、6件塑膠發泡牆貼、6件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共計20件樣品。     檢驗結果,2件地墊驗出甲醯胺,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1件防撞條檢出高量DINP塑化劑、5件標示調查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等規定。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計算地墊與牆貼樣品每100平方公分的價格 (樣品面積以標示的規格計算,未標示規格的樣品,樣品面積以人工測量計算) 比較地墊與牆貼樣品每100平方公分的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商品標示法》、「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及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規定進行 素面款地墊、牆貼、防撞條、桌角防撞套:《商品標示法》 文字或圖案款地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及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消基會 甲醛釋出量 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 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釋出量最大值0.4 mg/L以下,平均值0.3 mg/L以下 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實驗室 可遷移元素  (鉛、鎘、鋇、鉻、汞、硒、銻、砷) 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 鉛:小於90 ppm 鎘:小於75 ppm 鋇:小於1000 ppm 鉻:小於60 ppm 汞:小於60 ppm 硒:小於500 ppm 銻:小於60 ppm 砷:小於25 ppm 塑化劑 (DEHP、DBP、BBP、DINP、DIDP、DNOP) 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小於0.1%(質量比) 甲醯胺含量 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小於200 ppm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 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苯并(a)芘(benzo﹝a﹞pyrene):1 mg/kg以下 16種多環芳香烴總量:10 mg/kg以下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甲醛釋出量檢測     甲醛具有致癌性,目前已被國際癌症研究中心(The 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IAR)確定為人體致癌物,歸類為第一類致癌物。而根據美國環境保護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U.S. EPA)的資料,甲醛則被歸類為B1致癌物(可能的人類致癌物,人類致癌證據有限,動物致癌證據充分)。由於甲醛常用於家具、夾板與油漆等物品的製程,人體若接觸到低量的甲醛,會造成眼睛、鼻子、喉嚨以及皮膚的刺激感,若是長期處於高劑量甲醛的環境,則可能會導致癌症。本次14件地墊與牆貼樣品皆未檢出甲醛;6件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樣品則未做此項目。 二、可遷移元素(鉛、鎘、鋇、鉻、汞、硒、銻、砷)檢測     許多家長會將拼接式塑膠發泡地墊鋪在地上讓幼童爬行和玩耍,但品質不佳的塑膠地墊可能會遷移出鉛、鎘、鋇、鉻、汞、硒、銻、砷等元素,幼童若長期接觸,可能會累積於體內,影響幼兒的智力與神經系統的發展。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皆未檢出可遷移元素鉛、鎘、鋇、鉻、汞、硒、銻與砷等,檢測結果皆符合國家標準。 三、塑化劑(DEHP、DBP、BBP、DINP、DIDP、DNOP)檢測    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HP、DBP、BBP、DINP、DIDP、DNOP)進入人體後會干擾內分泌作用、影響免疫系統和神經發育。歐盟將DINP列為環境荷爾蒙,美國及日本則未將DINP列為環境荷爾蒙。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中,有1件樣品檢出塑化劑DINP,檢出量高達12%(質量比),為編號19號「長條型防護軟墊(小)」,雖然此樣品不是塑膠地墊,不屬於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的適用範圍,但此商品是幼童經常接觸的商品,若長期使用恐影響身體健康。 四、甲醯胺含量檢測     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將「甲醯胺」公告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禁止甲醯胺使用於製造14歲以下兒童玩具(含玩具元件)、兒童用品與塑膠地墊。長期接觸「甲醯胺」可能造成皮膚刺激與過敏,孕婦若吸入過量甲醯胺,可能會導致新生兒缺陷。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中有16件檢出甲醯胺,檢出量介於2~450 ppm,其中編號6號「多功能自然原木紋巧拼地墊-深木紋色」檢出量介於200~300 ppm;8號「寶寶數字學習巧拼地墊」檢出量介於350~450 ppm,共計有2件地墊樣品不符合國家標準。     編號8號「寶寶數字學習巧拼地墊」為有數字之兒童遊戲用塑膠彩色墊,歸類為標檢局「應施檢驗商品」的玩具類商品,但商品上無標檢局核發的商品安全標章,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規定: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違規者依同法第60條規定,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編號6號「多功能自然原木紋巧拼地墊-深木紋色」雖不屬於應施檢驗之商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與36條要求業者回收,並命其限期改善或銷毀,違反者,可依據同法第58條處業者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五、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檢測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是多種化學物質的統稱,其中多種已被認定具致癌物,會破壞體內的遺傳物質,引發癌細胞增長,增加癌症的發病率,若長期接觸高濃度多環芳香烴化合物,會增加罹患皮膚癌、肺癌、胃癌及肝癌的機率。     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皆未檢出苯并(a)芘,而在16種多環芳香烴總量的檢測中,編號5號「新生活家拼花木紋地墊-淺色」與12號「Pixel立體安全吸音防撞貼」等2件樣品檢出茀(fluorene),檢出量為1~6 ppm,檢出量未超過國家標準,其餘18件樣品則未檢出,故本次20件樣品之多環芳香烴化合物檢測結果皆符合國家標準。 六、標示調查     文字或圖案款的塑膠地墊屬於標檢局「應施檢驗商品」之玩具類商品,依「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須有「商品檢驗標識」,且須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規定(如表3)。     本次屬於文字或圖案款的地墊樣品有2件,經檢視各項應標示事項,其中編號8號「寶寶數字學習巧拼地墊」未標示適用之年齡、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或材質且無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應施檢驗商品」之規範,消基會將發函請標檢局進行稽查,標檢局可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素面款地墊、防撞牆貼、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樣品須符合《商品標示法》第7條與第9條規定(如表3),才能流通進入市場。經檢視各項應標示事項,6件素色地墊、6件防撞牆貼、6件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18件樣品,有4件標示不符規定,其中編號6號「多功能自然原木紋巧拼地墊-深木紋色」未標示生產廠商資訊、原產地、主要成分、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等項目;13號「Time Leisure 3D立體壁貼防撞隔音泡棉壁貼(漸層粉)」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且未標示製造日期;14號「【LOG 樂格】3D立體 磚形環保防撞美飾牆貼-湖水藍X5入(momo購物網商品名稱)」未標示商品名稱、生產廠商資訊、原產地、主要成分、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等項目;20號「轉角安全防護條(黃色)」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     4件標示不合格的樣品,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有鑑於本次測試結果,提出下列建議: 給政府之呼籲     防撞地墊、防撞牆貼與防撞條等防護商品,是育兒家庭必備的居家用品,但目前法規僅將圖案、數字或文字款之塑膠地墊列為應施檢測商品,而素面款地墊、防撞牆貼、防撞條與防撞桌角套等商品皆未列為應施檢測商品,但無論是素面款地墊或是圖案款地墊,亦或是防撞牆貼或防撞條等商品,皆為幼兒經常接觸的防撞商品,因此消基會認為應將素面款塑膠地墊、防撞牆貼、防撞條與防撞桌角套等防護商品皆列為應施檢測商品,強制要求進口廠商或國內生產業者,於商品進入市場前,執行相關商品檢驗,以確保商品品質,讓消費者能安心使用。     本次檢測之編號8號「寶寶數字學習巧拼地墊」樣品,為有數字之塑膠地墊,屬於標檢局的「應施檢驗商品」玩具類商品,但商品標示與甲醯胺含量檢測結果卻不符合國家標準,消基會呼籲,政府相關單位應確實執行應施檢驗商品制度,並加強對市售應施檢驗商品的稽查,以確保市售商品的品質,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另外,本次5件標示不符合的樣品,有4件是透過網路平台購買,現今網路購物平台商機蓬勃發展,購物平台對於刊登的商品應有相當的監管機制,保障消費者購物的權益,主管機關也應重視,在抽驗市售實體店面的商品時,也一併列入相當比例的網路商品,善盡管理之責,讓消費者可以安心購物。 對業者之呼籲     有圖案、數字、文字之兒童遊戲用塑膠彩色墊已列為「應施檢驗商品」的玩具類商品,標檢局對於商品標示與需檢測的項目皆有相關規定,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製造業者與銷售通路業者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素面拼接塑膠地墊、防撞牆貼、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防撞商品雖未列為應施檢測商品,僅有賴業者自主把關,本次檢驗結果顯示,一件素面款塑膠發泡地墊甲醯胺含量超標、一件防撞條含高量DINP塑化劑,幼童長期接觸恐對健康造成危害。呼籲業者應善盡社會責任,將此商品下架回收,以維護消費者安全與健康權益。 對消費者之呼籲     圖案、數字或文字款之塑膠拼接地墊已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消費者在選購此類商品時,應購買貼附「商品檢驗標識」的商品,在購買素面款地墊時,應購買中文標示清楚的商品。建議在使用前可先清洗,或是拆封置於通風處一段時間後再使用,使用時應遠離火源及電源處,並避免太陽直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2檢測幼童居家防撞商品標示規定說明 商品類型 標示法規 標示規定 文字、圖案款塑膠地墊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第3條 (一)玩具名稱。 (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三)主要成分或材質。 (四)適用之年齡。 (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素面款地墊、防撞牆貼、 防撞條、 桌角防撞套 《商品標示法》 第7條、第9條 第7條:「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第9條:「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線上課程陷阱多

前言     網路科技的快速發展,也帶動了線上語文教學的興起,民眾可以自行安排時間,與外籍老師進行一對一線上教學,不僅跳脫傳統家教有時間、地點上的限制,還可按照自己的喜好選擇不同國籍的老師,單堂課的費用更是比傳統家教低廉,深受學生及小資族群的喜愛。     線上教學網站的盛行,令相關的消費糾紛也時有所聞,消基會近一年已接獲近30件相關的申訴及諮詢案例。有鑒於此,本會於11月初便隨機挑選有使用網際網路做為其行銷方式之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共7家,查看其平台上是否以顯著方式公告契約條款、是否有未成年警語,並檢視業者公告之退費規定、履約保證等是否與《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有所落差。 樣本內容     本次隨機抽樣7家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分別為:編號1「EF English Live」、編號2 「Engoo」、編號3「Studybank」、編號4「TutorABC」、編號5 「HiTutor」、編號6 「TalxFun」、編號7 「English Bell Online」(業者名稱係依其官網上顯示的名稱)。 調查結果 契約條款大調查,7家業者退費規定皆與範本不符。     「英語母語外師24小時線上教學」、「免綁約免月繳,買多少上多少。」、「隨時隨地想學就學!」、「1對1課程,讓你英文聽說讀寫突飛猛進!」,這類的行銷廣告在各大社群網站都可以看到,若再搭配「免費試聽」、「課程銅板價」、「買半年享7折優惠」等,往往易使消費者衝動下訂,卻忽略廣告中不足的資訊如退費規定、老師國籍、簽約對象是否為臺灣業者及未先審視自己是否有需要等問題。若消費者購買後因個人因素向業者申請停課退費,卻因而被業者要求收取不合理之違約金,便容易產生消費糾紛。     有消費者向本會申訴表示,他在今年6月向業者訂購線上教學課程共100堂,總費用為5萬2千多元,上過一堂課程後因個人因素向業者申請退費,業者卻表示僅能退總額之50%,等於一堂課就花費了2萬6千元,令消費者無法接受,而經本會協調處理後,業者已將費用退還給消費者。。     因具強制力的《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仍未公布,故參照行政院於96年9月公告之《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7條「甲方(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乙方(業者)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乙方並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乙方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___ (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所示,業者僅得扣除消費者已上課堂數之費用及違約金,而非總額之一半,惟此公告目前僅為範本的性質、沒有法律強制力,故相關的消費糾紛只能以協商方式處理。    消基會本次依據《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查看7家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調查項目及結果如下:  業者是否以顯著方式公告契約條款供消費者審閱:7家業者皆符合範本規定。  退費規定是否與範本相符:7家業者皆不符合範本規定。編號2 「Engoo」及編號3「Studybank」皆表示一旦過了7天猶豫期,則無法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不但與範本中「甲方(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乙方(業者)終止本契約」不符,且消費者若是購買長期課程,相對繳交的費用也較高,僅提供7天的時間思考似乎頗為嚴苛。另編號4「TutorABC」則是未於網站上清楚標明是否享有7天猶豫期及課程費用,本會同仁致電詢問後,專員表示網站課程皆享有7天鑑賞期,但對於超過7天的課程專員語帶保留,僅表示其課程費用皆按消費者語言程度推薦不同的課程,故網站上並未顯示課程費用。本會提醒消費者,付款購買線上課程前,要先詢問清楚相關退費規定,最好可將退費條款以紙本方式保存,避免業者自行在網站上更改內容,使消費者造成多餘損失。 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1年且金額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業者是否就超過金額辦理履約保證:本次調查中,除編號6 「TalxFun」無超過5萬元之課程外,其他6家業者皆未顯示是否有履約保證。過去短期補習班風波不斷,尤以業者惡性倒閉或歇業等行情最廣為人知,消基會提醒,先前有民眾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業者卻將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向業者要求提前解約還需支付資融公司違約金,而因在目前範本中並未對業者之銷售方式或債權轉讓之行為加以限制,且也不具法律效力,消基會建議民眾,若要購買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長且預付金額高之課程時,應事先了解所預付使用費是否有履約保證制度之保障,且審慎評估可能存在之風險後再行購買,在無法排除風險之情況下,則建議民眾應盡量購買單堂單付或月繳的短期課程,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是否有註明未成年警語:僅編號5 「HiTutor」未於網站上公告,另外6家業者皆有標示需具有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之未成年警語。網路消費的普及化,使許多家長會將信用卡資料儲存於個人手機或家用電腦中,提升消費的便利性,但也因此讓孩童有機會因操作不當進而下訂付款,衍生出消費糾紛,最常見的當為購買手機遊戲及線上影音平台的點數;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因盡量避免將信用卡資訊儲存在手機或電腦上,一方便避免個資外洩,另一方面則是避免家中未成年孩童用其付款,而若業者有在網站上清楚標明未成年警語,後續可能無法全額退款,可說是得不償失。 契約條款文字冗長,當心業者自訂免責條款。     線上教學的行銷手法五花八門,除了動人的廣告詞句及特惠價格外,贈品更是另一個吸引消費者目光的因素,越來越多業者會推出像百貨公司消費滿3000元送300元的促銷活動,譬如購買超過5000元的課程就就贈送耳機麥克風、超過8000元的課程就贈電子辭典等等,令消費者產生買越多賺越多的感覺,卻忽略業者是否有訂定日後解約需歸還贈品之條款。     本次調查中,僅編號3「Studybank」告示「購買商品(課程)如有搭配贈品,在主張解除契約或辦理退費時,應將贈品一併退還,如無法退還,應負擔該贈品的費用。」,另外6家業者除了編號2 「Engoo」有明白告知不會向使用者請求返還贈品外,其餘5家業者皆無告知是否會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贈品。     而據《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條「乙方於訂立本契約時,以「贈品」為名義,向甲方所為之贈與,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甲方主張自乙方所應返還甲方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中,扣除該贈與物之價額。」所述,消費者若要向業者申請解約,業者不可要求消費者退還贈品或相對應之現金,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在付款前務必向業者確認未來解約是否需歸還贈品,並請求業者以白紙黑字方式紀錄下來且妥善保存,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本次調查中也發現許多業者會在條款中列出免責條款,而依據範本之14條、24條及26條所示,業者不論是變更契約費率、因軟硬體設備而暫停服務或變更契約條款內容,都應先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消費者,消基會呼籲業者,雖範本未具法律效力,但仍應注意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待爾後《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頒布後,才不會因為相關糾紛因此被罰緩。     最後,提醒消費者若要買線上教學之課程,務必直接向業者購買,而不要在蝦皮購物、旋轉拍賣、PChome商店街等網路拍賣平台購買,因拍賣平台販售課程的賣家多數是ㄧ般消費者,鑑於個人因素無法繼續上課卻又不想賠償違約金,便將課程上架至拍賣平台轉售,而其價格雖比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售價低,但目前多數業者契約條款中都具有「會員資格不可轉賣」、「不可將本服務的權利轉讓予他人、提供他人使用、收益、買賣、名義變更」、「您無法讓渡本協議、或轉移,或再授權這份條款下您的權益給任何第三方。」等規定,若消費者購買二手帳號使用經業者查實,該帳號可能因此被業者停權而無法使用,使消費者花錢只買到ㄧ場空。        消基會呼籲,在網路平台上看到優惠商品時,消費者應先理性檢視自身的需求,再檢視契約內容,並切勿在當下做決定,可多加利用線上客服、客服專線等服務,仔細詢問各項權益、課程費用、退費規定等內容,而非僅聽取業務人員的片面之詞或憑廣告傳單的頁面下決定,以避免不得以需要停止課程時,才發現無法退費或須賠償高額違約金等問題,造成求助無門之窘境。 針對此議題,消基會呼籲: 給政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查核業者使用之契約內容,並應輔導改善未在網站上公開契約條款的業者。 因目前《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僅為範本的性質、沒有法律強制力,故目前許多消費糾紛最後僅能以協商方式處理,盼主管機關能儘速通過已經過多次開會討論的《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平衡目前不夠保護消費者的傾斜狀況。 給業者 業者應確實將契約條款與退費方式公布於網站上,如中間有變更契約內容或收費方式,亦應充分告知消費者,以免將來發生消費糾紛。 消費者訂購時,業者應提供收據予消費者,並在上面註明付款資訊、訂購專案內容、退費方式等,避免消費者屆時以業者未將條款說清楚為由而要求退費,造成損失。 給消費者 消費者付款時應要求業者提供收據或發票,且須仔細看清楚業者是否將相關條款清楚註明在收據上,並將收據妥善保存,倘若後續產生爭議,消費者也有憑據可保障自身權益。 應在訂購前多比較各家業者推出的課程內容,並詳細瞭解其內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再洽訂,若待付款後又反悔,不但造成雙方困擾還可能衍生糾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調查表格

亞培安素三個月內二度變質

亞培安素三個月內二度變質 我國食安法面對跨國企業就無力? 今(107)年9月5日傳出有消費者向媒體投訴,消費者購買美商亞培公司亞培安素飲品飲用,在效期內的產品(鐵罐裝)打開後散發臭酸味,將整罐倒出後更發現已變質成豆腐渣狀。事實上,亞培公司在此之前已經接獲600多件客訴,卻未主動告知主管機關,並進行下架。7日食藥署終於要求亞培公司於48小時內完成預防性下架,6項疑慮產品共計264萬4939罐,並僅開罰10萬元。亞培公司於10月23日宣布已修改製程,並獲得食藥署同意,新批號產品重新上架。 無獨有偶,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FIA)因為消費者投訴,在9月23日以亞培兩款產品可能受細菌污染而預防性下架,同時進行檢驗以確認其他產品的風險性;在 10月15日,更新亞培可能遭細菌污染的配方液態營養飲品品項,包含「Ensure」、「Ensure plus」、「Ensure Fibre – Vanilla」等共18款,均為235ml的鐵罐裝營養飲品。加拿大檢驗局同時提醒醫院和老人院不要出售給病患。由此可知,位於美國芝加哥亞培公司出口加拿大的產品仍存在被細菌污染的疑慮。 為追求真相,消基會在近4週內曾多次致電亞培公司和亞培公司委託之奧美公關公司,詢問發生之真正原因,僅得到一句「冷凝水的水流不順暢,從封罐處的縫隙流入罐內所致」當本會工作工作人員質疑,冷凝水滲入罐體,代表罐體有隙縫,空氣中的「菌」是否就是造成變質、結塊的原因呢?本會正式函文亞培公司台灣分公司以及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希望得到產品變質的真相。 亞培在台分公司在12月13日回文說明:該公司進行的深入調查項目包括:所有文件、包裝及材料檢查、液體流程、滅菌流程、冷卻水分析、關鍵控制點、運輸/儲存、缺陷分析(pH值及微生物特徵分析)及醫療評估,辨識出根本原因為滅菌過的冷卻水所致。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12月17日回文,並無針對本會疑問回應,僅表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9月20日召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討論,依諮議會建議並處置: 新製程上線後的產品同意依程序進口,惟應加強管控,並提供新製程相關驗效(validation)佐證資料備查。 目前庫存及已預防性下架的產品,依所提供之規劃檢驗措施,無法矯正既存的風險,不同意重新上架。 對比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FIA)處理亞培產品之原因與過程,我國食藥署似乎從不認為「冷凝水滲入罐體」可能造成細菌污染,也不認為有檢驗下架產品安全的必要性。當加拿大再次下架更多亞培產品之際,我國卻讓亞培重新上架!所以12月20日,民眾再度投訴媒體,亞培(塑膠瓶裝)的營養品出現結塊問題,應該不在預期之外。從北市府衛生局回文可知,已經下架的產品確實存在「無法矯正既存的風險」,所以無法重新上架,既然如此,亞培公司至少應負起「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在得知加拿大發生類似事件時,主管機關就應該立即檢驗下架產品的安全性,甚至評估是否具有標示的營養成分並且發佈檢驗結果。如果產品有瑕疵,甚至要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9條:如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要求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消基會指出,亞培公司的產品,都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所稱「特定疾病配方」之「特殊營養食品」,食用者多是腎功能不佳、洗腎病患、吞嚥困難之人,如今又發生第二起案例,主管機關實應立即抽樣、檢驗,發佈檢驗報告,以安體質衰弱的消費者的消費信心。 從9月案發到10月23日亞培安素重新上架,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僅2次討論亞培一案,呼籲立委諸公應更加重視消費者權益,做為全民之民意代表,為全民健康把關。此外,消基會更憂心政府面對外交壓力而無法施展,因此呼籲消費者成為政府施政的後盾,如若亞培公司一直無法給消費者安心的證明,全民應抵制具風險性商品,以積極作為衛護自己與家人的健康。倘若家中仍有相關產品,應暫停食用,並諮詢營養師以其他產品(品牌)替代(詳營養師公會提供之建議)。如有疑義,可向消基會申訴,集體向亞培公司要求退款或賠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營養師公會提供之亞培替代商品附件:

安全比照飛航

行政院在年前12月21日下午公布造成旅客18人死亡、267人受傷之「台鐵6432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調查事實、原因及問題改善建議報告」。雖然該份調查報告,具有專業性且內容詳實,然對於意外的發生真相和實質的檢討,卻有避重就輕之嫌,消基會站在衛護消費者行的安全的角度,針對調查報告提出質疑。 根據調查報告,事故原因:「事故列車行進中,因主風泵異常,發生列車動力時有時無、停留軔機間歇作動之異常狀況,相關人員採取之運轉決策及應變處置作為未排除異常狀況;司機員於列車行進中,同時持續通聯嘗試排除列車異常狀況,進入新馬站彎道前未依規定減速。」 事實上,6432車次有8車廂,具4組主風泵(1、3、6、8車),其中第1、8車之主風泵在由南港站到樹林調車場即各自故障而強制停機(第一次事故調查第36頁)。為何還能繼續派車出任務?並且由對於普悠瑪駕駛經驗不充足之二線主管代班。再對照通聯紀錄,15:39:12—16:05:50,司機員向福隆站長通報6432機車有問題之前,已經發生5次總風缸 (MR;Main Reservoir)壓力不足,一次停留軔機。顯見司機員根本無法明確診斷故障主因,更遑論修復。即使後來司機員和機車調度員通話,尋求協助,但是雞同鴨講的情況;窮於應付動力問題的司機員曾希望在頭城站停車,未獲允許;16:32:52終於有人發現可能是主風泵造成動力異常,但該列車必須繼續行駛到花蓮站,才能讓乘客更換新一組的列車。司機員一直到出事前仍然忙著處理主風泵異常問題,當然無暇顧及新馬站前的全台最大彎道警告號而即時煞車。 調查報告也提出「起司理論」:人員操作、作業程序、機械設備及組織管理等個別層面的問題或異常湊巧同時穿過每一到防護措施的漏洞。更得出結論:只要當時任一個環節能有效處置,事故就不會發生。這份報告避重就輕之處,也是最難令人接受的事實是,6432列車離開樹林調車場前,進行過任何軟、硬體檢查?第1、8車之主風泵異常問題是否被發現、被修復?司機員知不知道他即將操作一列有安全疑慮的列車?如果他知道,他能不能拒絕?當司機員面對列車動力異常,有沒有權利告知調度中心:我要停駛?列車上的乘客,除了選乘車時間、車種外,能不能選擇不要坐上主風泵有1/2故障的列車?能不能不坐上司機員忙著修列車而不是駕駛列車?台鐵不能確保行車安全,是造成18名乘客罹難的直接原因,「制度殺人」不能被漠視! 歸納事件發生經過,可以發現列車硬體異常似為常態,司機員邊操作列車邊排除故障也是理所當然,台鐵明顯欠缺完整而明確的行車安全制度。針對調查報告內容,對於消基會提出以下看法: 台鐵未能妥適保養列車,提供安全而沒有故障的列車輸運旅客。此事件主風泵異常係因濾芯阻塞且無料可更換,造成空氣進不來,進而使壓力降低。然而普悠瑪系列尚在保固期間,日本廠商卻不依契約約定提供備料。台鐵不積極的作為,應該要有人負責。 司機員及調度員對於列車機械系統運作流程的專業知識不足,無法第一時間了解主風泵、動力以及煞車之間的系統聯動關係。因此,列車駕駛在發現車輛異常後未能即時評估列車繼續行駛的安全性;調度員亦未能對列車繼續行駛與否提出建議。 調查報告僅就列車行駛時,機械上的異常及最後事故發生時的關聯性加以分析,但對於台鐵行車管理、行車發生故障時處理的標準作業程序,與本次列車意外過程處理狀況並未進行比對,因此無法了解是行車發生故障時處理程序有問題,還是所有參與本事件的人員的作業決策有問題。再則,本次調查報告僅對該單一事故的原因進行調查,對於台鐵對於行車安全文化及以安全風險意識的整體評估並未進行。 這次普悠瑪意外事故,已經犧牲18名消費者寶貴生命,台鐵局實應痛定思痛,速謀改善因應策略,架構出台鐵局的新生。消基會嚴正呼籲台鐵局應儘速建立「安全即準時」的核心價值,並落實行車安全制度,讓司機員專心駕駛安全列車,還給消費者安全的運輸環境: 所有車體比照航空器,在出庫前必須定期檢修,備足耗材和重要零件,並經過專人簽名負責。 訂定司機員適合擔任駕駛之生理狀況、行車前酒測、藥物副作用等評估標準,以確保乘客第一時間的安全。 駕駛及調度員對於列車機械系統運作流程的專業知識必須加強,必要時,行駛路段應配備專業檢修員,可以隨時維修故障列車。 萬一不幸發生連續性故障,應速建立司機員、調度員建議停駛或強制停車的準則。 司機員行車資歷的考核與代班SOP:對於不同型號的列車均應設定駕駛時數的修習制度,不符合駕駛時數要求,均不能代班。 最後消基會指出,事故已過2月有餘,該是對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事故的受難(害)者和家屬討論賠償時候。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本次事件,台鐵局有行政上不可抹煞的絕大責任,且已涉及「重大過失」,因此,台鐵局應拿出最大誠意,處理賠償責任,其中包括:罹難者、受傷乘客、未達到目的地之一般乘客以及罹難者家屬,均應在事發百日內提出一個讓亡者安靈,讓生者安心的賠償方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台鐵6432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調查事實、原因及問題改善建議報告 行政院表示,調查過程中發現應立即性改善的問題,包括: 檢討 ATP隔離操作、通報及隔離訊號監視與確認,要求落實執行。 儘速完成普悠瑪列車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線路接線及測試。 會同日本原廠儘速查明主風泵異常根本原因,徹底改善。 執行普悠瑪列車特檢,並加強主風泵保養、清潔或更換必要組件。 事故路段搶修後軌道平整改善、擋碴牆復原並確認護軌長度足夠。 調查小組指出,有關整體性改善建議部分,分別以組織、設備、程序、人員及環境5個層面提出18項建議,包括:  一、組織層面: 建立專責安全管理組織並導入安全管理系統(SMS)。 檢討行控中心調度指揮體系與功能,建立安全第一的運轉文化。 改變「運工機電」各行其事的組織文化與模式,有效整合營運維修介面。 追蹤管考安全關鍵或危害事項預防改善措施執行成效(PDCA)。  二、設備層面: 建置現代化維修管理資訊系統(MMIS),有效管理設施設備維修工單及異常改善追蹤。 全面檢核普悠瑪列車主風泵檢修規定及故障排除作業程序。 改善設備採購履約管理、驗收及保固作業,並妥善運用第三方獨立驗證與認證,協助確認設備功能。 優化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系統辨識與告警功能,建立ATP隔離時列車自動限速運轉機制。  三、程序層面: 全面推動規章程序ISO標準化。 檢討車輛異常或故障通報、應變處置及運轉決策程序。 建立車輛故障排除手冊,整理經常發生的異常態樣及對應處置方式。 明定列車出庫檢查、異常處置及臨時檢修程序。 檢討無線電通聯及車輛設備統一用語。 四、人員層面: 提升第一線人員正確認識ATP系統功能及穩定。 加強列車檢查、異常通報、故障排除及臨時檢修教育訓練,督促第一線人員據以落實。 加強司機員運轉操作及執勤考核機制。 強化濫用藥物檢驗,落實司機員技能體格及安全管理;並應由交通部及法務部建立確認鐵路安全關鍵人員與毒品人口間關聯查核機制。 五、設備層面:檢視全線小半徑及S型彎道,研擬線型改善方案。 主風泵功能:製造壓縮空氣,提供全車軔機(煞車)、真空廁所、空氣彈簧(傾斜裝置)、自動門機所需之空氣源。若部分主風泵異常,將導致總風缸(MR)壓力下降。為避免需煞車時無足夠空氣壓力制軔煞車,列車會啟動安全機制:MR小於5.5bar時,自動切斷動力,使列車滑行;小於5.0bar時,強制起動停留任機,使列車停止運轉。

減糖電子鍋

聲寶公司在去(107)年10月下旬推出一款「減糖蒸汽電子鍋」(型號 KS-SB06QS,售價11,800元) ,訴求「減糖 33% 」、「新型專利」,還提供實驗室檢驗數據,證明可以減糖33%,宣稱減肥、需要血糖控制的人,用了這個電子鍋就可以「安心大口吃飯」。 仔細觀察業者的廣告內容,瞭解煮飯中可以減掉糖份的概念是,鍋體內設計一個在烹煮米飯的過程中,可以中途排出「含有糖份的米漿水」,再重新注入水分後烹煮成飯,完成一個「減糖」的煮飯過程。 這樣的煮飯程序,真可以減出糖份嗎??是哪些種類的糖?到底可以減多少呢? (註:醣類泛指所有的碳水化合物,存在於米、麵、麵包等食物;而糖份則指糖值總量、果糖、半乳糖、葡萄糖、蔗糖、麥芽糖、乳糖等) 以實驗數據證明一個不存在的事實  因為米飯本來就「幾乎沒有」糖份 在聲寶公司官網,12月26日貼出「減糖蒸汽電子鍋」的檢驗數據,這是商業實驗室--台灣檢驗科技公司(SGS)所提供;聲寶公司送檢經過(A)減糖蒸氣電子鍋和(B)一般電鍋煮出的白飯,檢驗項目包括有:半乳糖、果糖、葡萄糖、蔗糖、麥芽糖、乳糖和總糖(以乾基計)等。 而檢驗結果顯示,(A)減糖蒸氣電子鍋,在偵測極限0.05%的情形下,沒有檢出任何糖份;而(B)一般電鍋則檢驗出葡萄糖0.06%,其餘亦未檢出(偵測極限0.05%)。 消基會再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搜尋「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發現消費者常食用的台粳9號米的,糖值總量、果糖、半乳糖、葡萄糖、蔗糖、麥芽糖、乳糖,均為0公克(每100公克),所以,廠商所說的「減糖33%」到底減的是什麼糖呢?(說明:每一品種的米,可能會有一些極微量或0公克的葡萄糖,但果糖、半乳糖、葡萄糖、蔗糖、麥芽糖、乳糖則都不會有!) 所以,廠商努力想證明減糖蒸氣電子鍋可以減糖33%,以實驗手段證明確實減了33%的糖。33% 怎麼來的呢?聲寶公司宣稱偵測極限值是 0.05%,所以至少可以減少到 0.04,於是算法是: (0.06-0.04)/0.06,「減糖蒸氣電子鍋完成減糖 33%的任務」。 但是,食藥署的食物營養分析資料中,米的「含糖量」幾乎等於0,不禁讓人納悶:到底減的是什麼糖呢?!而且就事論事,聲寶公司若要檢驗對消費者有幫助的項目,應是要檢測「總碳水化合物」或者是「總熱量」,而不是檢測米飯中根本就少到可憐的「葡萄糖」。 您要知道的真相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米飯的含糖量幾乎等於零;總碳水化合物(醣類;台粳9號米)則是78.2公克。要有好的血糖與減重,澱粉攝取要適量,且攝取足夠的蔬菜和維持良好的運動習慣才是上策,若有糖尿病的狀況,更要諮詢醫師、營養師才能控制好血糖。 對於要減重和需要限制血糖竄高的人來說,採取吃飯的「適醣均衡飲食」,才是根本控糖的方法。依照國民飲食指南建議,醣類攝取量可暫每天熱量的50-60%,醣類是指一般常吃的米飯,只是全穀雜糧類具有全營養,更值得鼓勵。 SGS是民間商業實驗室-台灣檢驗科技公司,並非核發認證的「政府單位」。所以,消費者應有正確認知,切勿以為SGS就是品質的保證,其實是否是認證實驗室、檢驗項目與檢驗數據才是消費者需要關注的重點。 「專利」一詞導入商品厲害的印象  然本質採形式審查,有不確定性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專利」的解釋是: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但發明的標的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的標的則僅及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都須經過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但新型專利則不經過實體審查,而採形式審查,故新型專利權本質上會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 從聲寶公司所提出的證據看起來,「減糖蒸氣電子鍋」來自中國大陸代工的商品,根源疑似來自日本THANKO「LCARBRCK 減醣電子鍋」,亦宣稱有效減醣33%。 聲寶公司官網聲明:聲寶「減糖蒸氣電子鍋」無論在台或日本販售的同一款電子鍋,以及日本THANKO「LCARBRCK 減醣電子鍋」(代購價34,765円(約新台幣10,026元),都來自中國大陸中山市掌聲電器公司的同樣結構、同款模具。 您要知道的真相 令人不解的是,聲寶公司在台灣委由SGS檢測的是「糖類」(半乳糖、果糖、葡萄糖、蔗糖、麥芽糖、乳糖和總糖),而在日本卻是檢測「糖質」(即為台灣之醣類,碳水化合物之意),檢測值為每100公克有24.8公克。且不論「糖類」或「糖質」的中日翻譯語意差別,在台灣實驗室檢驗的項目和日本檢驗項目就是不同,聲寶公司是否有魚目混珠、誤導消費者之嫌呢?! 此外,聲寶公司面對社會質疑聲浪,又提出第二種減糖33%的算法: (36.8(一般烹煮方式)-24.8(使用減糖電子鍋))/36.8 x 100% = 32.6%,消基會質疑,不同的米種、商品批次、煮飯方式、實驗方法和實驗室,做出來的數據都會不同,若要強行比較,就是誤導消費者。 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法律責任 因此,針對誤導和廣告不實一事,消基會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企業經營者之義務):「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第二十二條(廣告內容真實義務):「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聲寶公司以有不實之嫌的檢驗數據誤導消費者可以大口吃白飯,倘若因此造成血糖失控,影響健康,應負責賠償之責。 再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不實廣告):「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四十二條  (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行政責任):「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針對聲寶公司「減糖蒸汽電子鍋」一案,消基會呼籲: 聲寶公司 以檢驗方式證明商品功能,應持正確、專業和誠信態度,拿出實證證明商品功能,博取消費者的信賴。 若真有引人錯誤或誤導消費者處,呼籲業者秉持老店信譽,亡羊補牢,提供退貨、還錢等補救措施,才是重視消費者權益之舉。 消費者 綜合各項資料分析,減糖電子鍋是否真能「減醣」功能,消費者應能智慧判斷。 建立正確飲食習慣、維持適度運動和正常作息,才是維護健康的不二法門。 各種身體狀況者的飲食,應依『每日飲食指南』的食物分類與建議份量,適當選擇搭配。特別注意應吃到足夠量的蔬菜、水果、全穀、豆類、堅果種子及乳製品。 全穀(糙米、全麥製品)或其他雜糧含有豐富的維生素、礦物質及膳食纖維,更提供各式各樣的植化素成分,對人體健康具有保護作用。 過瘦者、腎臟不好的人、尿酸值高的人,進行醣類限制應與醫師商量後再減醣。 不要誤信任何商品、保健性食品或藥品能快速帶來健康,以免成為錯誤廣告的受害者。 政府單位 對於大幅廣告介紹的功能性商品(如減糖33%,大口安心吃飯等訴求),應即透過專業判斷,以行政手段,避免消費者上當。 對於宣稱可能引人錯誤或誤導的商品,應加強查察並處罰,必要時施以下架之行政措施或改正商品,以免不當廣告,侵害消費者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2018年十大消費新聞

回顧2018年的台灣,讓消費者惶惶不安的消費事件依然層出不窮。消基會舉行的「年度十大消費新聞」活動進入第36年,今年本會依循往例,從百則消費新聞中篩選出30則重大的消費議題,並於2018年12月18日至今年1月2日展開網路票選活動,請消費者選出心中認為重要的消費新聞,以歸納並比對消費爭議之發展趨勢。票選結果以及前三名消費事件之企業經營者將被頒發金、銀、銅酸梅獎,依序說明於後。 第一名:炒作不實漲價資訊引爆「衛生紙之亂」 大潤發遭重罰350萬 2018年開春新年甫過,全民突然瘋狂搶購起衛生紙,以致各大實體賣場的貨架被一掃而空、網購平台紛紛缺貨,被媒體戲稱為「安屎之亂」,加拿大多倫多星報還將「台灣衛生紙危機」列為「本週全球趣聞」。 這股搶購肇因於大潤發公司為推銷自家2月23日至2月27日的衛生紙促銷檔期,於是在2月23日上午主動向媒體發出「衛生紙確定大漲30%,賣場業績急飆5倍」等訊息,使得民眾聞訊後趕緊趁漲價前搶購囤貨,形成亂潮。 本會曾於2月26、27日發動北中南區志工赴賣場調查衛生紙的販售狀況,發現26日貨架上大多空蕩蕩,27日亦還是空空如也,所以事件經過4天,無論是公平會、消保處,政府仍是毫無對策,無法止息消費者的搶購恐慌與無奈。本會對此曾發過聲明稿呼籲公平會應嚴加查處業者的聯合行為,速辦速結,以壓制漲價之風;必要時,動員調查處追查囤積居奇情事,以突破不肖業者作為,還市場秩序。 該事件最後在2018年3月14日由公平會宣布,大潤發公司藉由發布不實資訊進行促銷行為,並且誤導消費者造成搶購亂潮,讓市場交易秩序失衡,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25條,開罰350萬元。此後,公平會表示亦會繼續調查衛生紙業者是否有聯合調漲的不法行為。   第二名:499之亂!NCC首罰電信三雄 中華電信挨罰200萬 電信史上前所未見的排隊搶辦風潮,即中華電信的「499吃到飽之亂」,您也排了嗎?中華電信在2018年5月9日至5月15日推出不限資格的「499元吃到飽促銷方案」,限時7天申辦,每月新台幣499元行動網路吃到飽,也讓台灣大哥大跟遠傳電信決定跟進開放499網路吃到飽。造成全台門市湧入大量民眾排隊搶辦,甚至有不少民眾願意繳交違約金改辦499方案,網路上還到處轉傳違約金計算方式,一時成為居高不下的討論話題。促銷期間,不僅傳出基層員工超時加班過勞,還有民眾抱怨4G行動網路疑似降速、高資費舊客戶與剛續約的客戶不滿新資費更優惠,本會甚至也在短短2天內就接獲50多通抗議電話,竟然也全部集中在中華電信這一家,民怨程度不遜於同年二月發生的衛生紙之亂。 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說明,在11日已通知業者改善客服電話不通、客服APP軟體營運過久等狀況,但未看到具體改善,於是在17日請三家業者到會陳述說明,結果三家業者的資費申辦量皆超出原先預估人數,且後續業者都沒有具體作為,造成後續服務品質下降、消費者權益受損,因此決議開罰中華電信200萬元,台灣大哥大和遠傳各60萬元。   第三名:普悠瑪列車宜蘭出軌造成18死267傷 台鐵近40年最慘 2018年10月21日下午4點50分,宜蘭新馬車站前大彎道,一列6432車次普悠瑪列車高速翻覆失事,帶走了18條生命,其中還有267人輕重傷,為台鐵近40年來發生最重大的行車事故,震驚全台。本會除了於10月28日召開「沒有真相,就沒有行車安全 消基會呼籲調查結果出爐前停駛普悠瑪」記者會,呼籲台灣鐵路局應全面停駛並嚴格檢視普悠瑪列車的安全性,切不可再發生類似車況問題。 而行政院在年前12月21日下午公布「台鐵6432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調查事實、原因及問題改善建議報告」。雖然該份調查報告,具有專業性且內容詳實,然對於意外的發生真相和實質的檢討,卻有避重就輕之嫌,消基會站在衛護消費者行的安全的角度,二度召開「安全比照飛航 不要再讓台鐵制度殺人」記者會,再次呼籲台鐵局所有車體比照航空器,在出庫前必須定期檢修,備足耗材和重要零件,並經過專人簽名負責。駕駛及調度員對於列車機械系統運作流程的專業知識必須加強,必要時,行駛路段應配備專業檢修員,可以隨時維修故障列車。更重要的是,萬一不幸發生連續性故障,應速建立司機員、調度員建議停駛或強制停車的準則。最後,消基會再次呼籲,台鐵在有行政處理上有不可抹煞的責任,且已涉及「重大過失」,台鐵該拿出最大誠意來處理後續,以讓罹難者家屬、傷者獲得合理賠償。   第四名:95無鉛汽油大出包 政院要求中油經濟部維護消費者權益 中油公司內部在不定期抽樣化驗時,於2018年10月16日發現橫山加油站、大溪加油站、春日路加油站,這3座由桃園煉油廠所供應的95無鉛汽油被檢測發現油品品質不合格,其供油範圍包括基隆、台北、桃園、新竹及苗栗部分地區。中油事發後即刻於10月21日召開記者會說明,不合格油品對車輛引擎之供油並無直接影響,也不致於對車輛造成立即危害,如果長期使用不良油品,油表才會出現不準的訊號。又在23日訂定《中油公司95無鉛汽油銅片測試超過標準理賠處理要點》,惟因後續民怨撻伐退費不便,於29日又修訂要點將退費受理地點增至112站,退費受理期限延長至明年6月30日。 此次95無鉛汽油事件,中油在確認油品有問題後,第一時間便立刻停售所有95無鉛汽油、回收換油,並召開記者會向社會大眾道歉,又建立理賠專案小組,後續甚至把「買一賠一」方案又提升為「賠償2倍」現金,並未造成過大社會動盪,危機處理堪稱得當。 第五名:公費、自費流感疫苗爆異常懸浮物!食藥署:不會流出市面 2018年公費流感疫苗接連出包,10月份法國藥廠賽諾菲輸台的R3J80流感疫苗被發現變色,以致27萬劑全數封存,食藥署於11月26日又公布該藥廠輸台的R3J71批號的43萬劑公費用三價成人劑型流感疫苗,在報關送驗時抽樣檢查,結果發現其中4支外觀異常,每1支皆漂著1到2粒的黑色懸浮物質,而自費用四價流感疫苗R3J72批號則有9支內含白色懸浮物,因此總共51萬劑疫苗被擱下退運,並未流入市面。  賽諾菲則發聲明表示,已配合將疫苗全數寄回法國總公司進行檢驗,並成立專案小組調查,請總公司盡快提供報告。 第六名:雄獅旅行社外洩36萬筆消費者資料 消基會提起首宗個資受害者團訟 2017年5月23日,雄獅旅行社驚傳遭不明人士入侵,竊取旅客購買機票、訂房或自由行訂單資料,共約36萬筆銷售資料外洩;雄獅內部統計,被竊資料可能涵蓋旅客姓名、聯絡電話和購買商品內容。本案發生後到同年8月31日止,本會共接獲12位消費者完成申訴程序。本會發函雄獅旅行社提出解決方案,然雄獅旅行社認為,公司作業系統均設有防火牆及多層驗證防護措施,實非故意或過失造成消費者個資外洩,就他人不法犯行而認定公司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就客戶申訴之內容,並非旅遊消費糾紛,無法依旅遊消費內容而為調處,拒絕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9月6日,本會再度為雄獅旅行社個資外洩案召開協調會,距事件發生已逾3個月,雄獅公司代表人卻仍未提出解決方案,僅承諾於9月8日前會逐一聯絡各個消費者處理本案。但數日後,雄獅只提出未來1年內消費者或一等親屬參加旅遊時,可享有員工價,另提供2000元折價券的方案,內容毫無誠意,消費者自然不可能接受,只能被迫循訴訟途徑處理。 因此,本會於2018年5月1日提出國內第一宗因個人資料外洩導致消費者受害的團體訴訟。而本次接受消費者委託提起之團體訴訟,因進一步遭受詐騙受害的消費者,計有18名,其中被詐騙金額最高者達68萬多元,整體總計被詐騙了3,159,592元,損失非常慘重。本會呼籲,政府相關單位應儘速研發縝密、安全、價格親民的加密軟體,並提供補助、輔導企業使用,資訊安全得以更得到保護。業者也需善盡網站資訊維護者之責任,以免讓消費者和企業同時受害。 第七名:誤將尿液當作生理食鹽水注射 家屬控花蓮慈濟害命 花蓮慈濟醫院於2018年10月底驚傳重大醫療疏失,一名68歲的肝硬化病患住院治療,夜班護理人員誤將尿液檢體當作生理食鹽水,混入白蛋白為病患注射靜脈,因尿液阻力過大無法順利注射,同時間被另一護理人員查覺,立即進行反抽並置換新的點滴管路,也通報了執班主治醫生給與預防性抗生素,惟10天後患者仍然過世。家屬悲憤之下,遂要求院方精神賠償與數百萬元賠償金。 慈濟醫院於11月17日發表聲明,指出病患到院前就已是急性肝衰竭,膽紅素飆高到14以上(正常值小於1.2),代表肝細胞已大量壞死,醫院也有告訴家屬患者已是病危狀態,且有嚴重腹水,望家屬要有心理準備。慈濟醫院也說明,二位護理人員依程序作緊急處理,主治醫生也電詢感染科醫生,處置並無錯誤。因雙方賠償事宜談不攏,後續將進入司法程序。  衛福部表示,此案已由花蓮衛生局介入調查,若確定為人為疏失,會要求醫院道歉與賠償。 第八名:液蛋驗出含有沙門氏菌 37公斤消費者全吃下肚 食藥署於2018年8月公布該署對全國登錄有案的37家液蛋製造業者進行聯合稽查,結果發現37家業者中,有22家業者分別有登錄資料不齊全、未落實病媒防治及環境衛生不佳等,經限期改善後複查才全數過關。而台中市大雅區「鴻陞蛋品公司」的未殺菌液態全蛋,則被驗出沙門氏桿菌呈陽性,遭台中市食安處依法裁處新台幣30萬元。追溯流向整批37公斤的液蛋早已銷向下游餐廳,全數被消費者吃下肚。 台中市食安處說明,稽查的重點包括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 、蛋來源及使用情形、追溯系統,以及是否使用過期原料蛋或產品。食安處也表示,這批被驗出有問題的液蛋被銷往餐廳,用來製成蛋花湯、酸辣湯等湯品,幸沙門氏桿菌煮沸達5分鐘即可被殺滅,消費者勿需恐慌,未來食藥處也會針對該食品行繼續加強抽驗與稽查。 第九名:新竹馬偕打錯新生兒疫苗 被爆隱瞞3個月不通知家屬 馬偕醫院新竹院區於2018年2月6日將4名新生兒接種的B肝疫苗誤打為五合一疫苗,且未通知家長與衛生單位,直到5月週刊電訪後院方才坦承疏失,引起家屬不滿。新竹馬偕於5月3日發布聲明稿,表示2月2日更改後的B肝疫苗包裝外觀與五合一疫苗十分相似,又因藥品擺放位置相近,因此誤拿了五合一疫苗,當班護理師也未察覺袋內藥品有誤。新竹馬偕說明事發後院內小兒感染科查證文獻,並立即詢問醫學中心小兒感染科主任與專家的意見,由於五合一疫苗不屬於活化疫苗,不會傳染疾病,且又為常規施打疫苗,安全性極高,因此新竹馬偕會對被施打了五合一疫苗的4名新生兒進行醫療觀察,而新生兒的健康目前也均無異常狀況。 至於新竹馬偕被外界質疑故意隱匿2個月不報,新竹馬偕回應2月到4月院內都在進行原因分析與改善措施,相關人員本就擬定5月結案後再向衛生主管機關通報,並非如外界所臆測。 疾管署則表示,依照規定,醫院在發現打錯疫苗的第一時間內,應在1日內通報衛生單位,但直至打錯疫苗事件在媒體報導過後,新竹市衛生局與疾管署仍未接獲通報。因此,新竹市衛生局已組成專案小組來究責,也會持續追蹤4名新生兒的健康狀況,最重可取消新竹馬偕兒童預防的接種資格,而打錯的公費疫苗新竹馬偕也必須賠償給國家。 第十名:恐怖 上千App可監聽用戶 2018年1月據紐約時報報導,美國軟體開發商alphonso在Google Play Store(谷歌商店)上架的Android Apps(安卓手機程式),竟然被發現有近250款內建名為「Alphonso」的軟體,而蘋果App Store(蘋果商店)也有部分採用alphonso軟體的App。 「Alphonso」是利用手機的麥克風來竊聽使用者所在位置的電視內容與廣告聲音,以此紀錄使用者的收視習慣,還能進相關資訊配對,對使用者投放更符合需求的廣告內容。alphonso的執行長佐迪亞(Ashish Chordia)甚至承認約有1000個遊戲、訊息和社交App都搭載了此款可竊聽的軟體,雖然他不能公布這些App的名稱,但使用者在安裝App時都有提供存取權限設定,若使用者點選同意才會蒐集聲音,所以並不違法。 消基會呼籲,蒐集音頻信號及所在位置等是單純的大數據分析,業者沒有針對個人去分析行銷就並不違反《個資法》。本會建議,政府盡速釐清大數據蒐集的相關法規,並明定App應用軟體管理的權責單位,以保障消費者的資訊與個資安全。 2018酸梅獎:   金酸莓獎:大潤發 2018年2月的衛生紙之亂,事後公平會調查結果出爐,大潤發公司為了促銷自家衛生紙檔期而向媒體散播紙漿漲價等不實資訊,最後遭公平會開發350萬元,也成為消基會本屆金酸梅獎得主。 消基會呼籲,往後若有類似事件,公平會應速辦速結,壓制漲價之風,必要時甚至動員調查處追查囤積情事,突破不肖業者作為。而基於民生必需品的物價調控,應引導業者緩慢調整,以免造成立即性恐慌。業者也勿以假消息行囤貨之實,再藉漲價以圖私利。 銀酸莓獎:中華電信 2018年5月中華電信推出499上網吃到飽方案,造成民眾瘋狂排隊搶辦,甚至不惜付違約金改換新方案,以致短短7天內消耗不少社會成本,更造成市場動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中華電信業者在推出新方案前思慮未周,沒充分考慮到新舊客戶的權益及折價差異,又因龐大的申辦人潮造成客服電話不通、門市無法正常營運、基層員工過勞,最後NCC對中華電信開罰200萬元,也成為本屆銀酸梅獎得主。 台灣將在2020年進入5G網速世代,因此消基會呼籲,NCC在面對之後的5G網路電信資費爭霸戰時,應監督業者在處理新舊客戶資約時做好保障既有客戶之權益,並鼓勵業者們勿執著低價資費的競爭,多關注在創造更好的服務品質與商機上,才能滿足多元消費族群。 銅酸莓獎:台鐵局 2018年10月21日,宜蘭新馬車站前普悠瑪列車翻覆失事,歸納事件發生經過,發現台鐵列車硬體異常似為常態,司機員邊操作列車邊排除故障也是理所當然,台鐵明顯欠缺完整而明確的行車安全制度,也未能妥適保養列車,提供安全而沒有故障的列車輸運旅客。此事件主風泵異常係因濾芯阻塞且無料可更換,造成空氣進不來,進而使壓力降低。 由於台鐵派出故障車來提供載客,為本次事故造成18人死亡的主因,因此消基會沉痛頒發本屆銅酸梅獎給予台鐵,期望台鐵痛定思痛,儘速建立「安全即準時」的核心價值,並落實行車安全制度,讓司機員專心駕駛安全列車,給消費者安心的乘車環境。 總結  本次十大消費新聞中,醫安新聞佔了3則,消基會呼籲政府應正視並改善醫事人員人力不足與過勞之情形,才能提升全民的醫療品質;不幸發生醫事糾紛,醫療機構也應積極負起責任,才能建立和諧的醫病關係。資通訊的相關新聞佔2則,顯示資通訊技術日新月異,未來只會衍生出更多新型態的消費問題和更多新的資訊安全風險,值得產官學重視。  消基會歷年舉辦年度十大消費新聞票選,該票選結果除了體現消費者在生活中所關心的議題,也期望主管機關能以此為依據研擬相關政策,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與安全;而業者也能借鏡過往發生的消費問題,提升服務品質與商品品質,以善盡企業責任;最後,消費者除了面對不肖廠商要捍衛自身的權利外,也應積極學習新的消保知識與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才更能保障自己的交易安全。而本會站在消費者的保護立場上,亦會持續為廣大的消費者群努力,共創更美好的消費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2013至2018年,前三名十大消費新聞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2018年 炒作不實漲價資訊引爆「衛生紙之亂」 大潤發遭重罰350萬 499之亂!NCC首罰電信三雄 中華電信200萬 普悠瑪列車宜蘭出軌造成18死267傷 台鐵近40年最慘 2017年 國道遊覽車翻覆 33死11傷 戴奧辛雞蛋竄全台 市場生意掉3成 公務機關「個資外洩」達十三萬筆  倘遭求償至少6800萬元  全民買單?! 2016年 遊覽車火燒車意外 須制訂通盤政策 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 應公開風險評估資訊;與UBER雙贏?合法後才有真正的雙贏;消基會結合國會力量 168位候選人宣誓成為消保立委 從缺 2015年 頂新偽油案一審判決無罪 八仙樂園塵爆事件,死傷慘重 福斯汽車造假案;《消保法》修法,通訊交易將排除部分商品七天鑑賞期 2014年 黑心油風波影響,一年二修食安法;解決一事不兩罰爭議、黑心食品致人於死個人最高罰2億、法人最高罰20億。 高鐵財務爛攤子,行政院通過接管高鐵條款、BOT「掰掰」;故障成常態,放假就有事! eTag全面上路出包不斷,重覆扣費、查詢難度高、未貼繳費不便民……,計程收費民怨沖天。 2013年 毒工業澱粉竄全台,猶如塑化劑翻版;食管署涉隱匿發布慢半拍! 宣稱「純」油品不純,低價棉籽油混充,大廠相繼淪陷!食管法「摻偽假冒」竟限定有害人體、消費者補償機制仍空轉! 天然麵包胖達人加香精;台灣產山水米用越南米混充,台灣食品界充斥「冒牌貨」,主管機關卻輕罰!

你追劇嗎?

新年連假就在眼前,對於消費者來說,放假追劇已經成為生活的日常,您今天追了嗎? 國內「追劇」或看運動賽事,除了無線、有線電視台外、近幾年還發展出網路提供的新興OTT服務(Over-the-Top service)。OTT透過網路向用戶提供各種應用服務,大致可分為三種:線上影音平台(如Netflix、愛奇藝等)、頻道業者(如公視+)、電信業者(如中華電信MOD/HiNet、台灣大哥大「my Video」)等等,所以,OTT可用於「直播頻道」在電腦、手機、平板、智慧型電視等裝置收看節目,是固定時間單向收看;也可用於「隨選視訊」,在任何時間自由點播喜歡收看的節目,中途更可隨時暫停、向後回放或向前搜畫,不受制於節目表的播放時間,對於忙碌的消費者是非常便利的。 根據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在2017年針對台灣網友「上網追劇行為」進行調查,台灣網友追劇每次花費的平均時間,依序是1到2小時(24.7%)、0.5小時到1小時(22.7%)、以及2小時到3小時(9.9%);若每次花費3小時以上的重度使用者,比例約5.3%;經過2018年OTT不斷推出新劇搶灘市場,相信國人追劇時間也會大幅提昇。(出處為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2017/09/26發表報告) 事實上,我們觀察到消費者收看「電視」的習慣確實已有改變,因為NCC統計2018年第三季有線電視訂戶數,全台第四台用戶數512萬戶,較去年同期下降13萬戶,相當於台北市大同區的人口,換算年產值流失近8億元,而更多民眾開始接受可付費訂閱,或可免費收看的OTT影音串流節目,因為OTT服務,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隨時想看、隨時點選想到的節目(戲劇、賽事…)。 再看看,2016年台灣整體廣告總額達604.6億元,年增2.47%,網路廣告再創新高,大幅成長33.7%,達258.7億元,超越台灣有線電視及無線電視總和的225.3億元,已經成為台灣第一大媒體,因此,消費者透過網路收視、搜尋、玩遊戲…等等活動,已經正式進入主流媒介。(出處為MAA台北市媒體服務代理商協會出版之「2017年媒體白皮書中文版」) 消費者已經挪移到OPP平台  政府、企業卻尚未就緒! 台灣OTT市場上主要的收費平台業者包括有:Netflix、LiTV、LINE TV(Choco TV)、KKTV、FOX+、公視+、中華電信MOD/HiNet、台灣大哥大「my Video」、CatchPlay、遠傳「friDay影音」/OVO、亞太電信GTTV、愛奇藝等;而免費的收視平台,有Youtube、楓林網…等,雖然不用付費,但缺點是沒有版權,隨時會中斷節目的播出,且觀看內容沒有版權時有違法之虞。 所以,消基會本次調查就以主流OTT業者進行服務協議調查,觀察民眾已經漸漸移轉到網路OTT服務之際,OTT業者是否做好準備迎接消費者的到來,而該等公司的服務政策又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政策,且政府是否做好管理準備,以公權力將這個主流媒介好好納管,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方方面面都值得觀察和檢視。 調查對象 本次調查以收費平台業者為主,包括有:編號1號「Netflix」、編號2號「LiTV」、編號3號「LINE TV(Choco TV)」、編號4號「KKTV」、編號5號「FOX+」、編號6號「公視+」、編號7號「中華電信MOD/HiNet」、編號8號「台灣大哥大「my Video」」、編號9號「CatchPlay」、編號10號「遠傳「friDay影音」/OVO」、編號11號「亞太電信GTTV」、編號12號「愛奇藝」;調查期間為107年12月至108年1月15日止。 調查結果 收費調查 OTT服務,因為服務內容的不同,有的平台僅提供電影,所以,費用比較低,例如編號2號「LiTV」隨選電影,每月僅要99元;編號6號「公視+」為本土自製節目平台,費用亦偏低,為每月79元(優惠價);另外的11個平台,價格約落在139元(編號11號「亞太電信GTTV」)和270元(編號1號「Netflix」)之間,每個月約需要2-3個便當費用才得以享受片刻休閒時光。(請詳見表格) 節目型態與影音供應方式 在調查的12個OTT平台,大部分是集合戲劇、電影、綜藝、賽事、動漫等綜合節目型態,例如:編號2號「LiTV」、編號3號「LINE TV(Choco TV)」、編號4號「KKTV」、編號5號「FOX+」、編號6號「公視+」、編號7號「中華電信MOD/HiNet」、編號8號「台灣大哥大「my Video」、編號11號「亞太電信GTTV」和編號12號「愛奇藝」。 另,編號1號「Netflix」、編號9號「CatchPlay」、編號10號「遠傳「friDay影音」/OVO」則以提供電影為主題的影音平台。 在這12個OTT影音平台,大多是透過網路播送影音節目,但仍有編號7號「中華電信MOD/HiNet」、編號11號「亞太電信GTTV」需要加裝電視盒(亦可購買網路卡,以帳密進入)收視。 有無提供免費試閱 調查中顯示,部分OTT平台提供試閱服務,給消費者選擇的機會,實值得鼓勵。 提供試閱一個月(30天)服務的平台有:編號1號「Netflix」、編號5號「FOX+」、編號10號「遠傳「friDay影音」/OVO」等。編號9號「CatchPlay」則提供影音商品每月免費看1部的試閱服務(目前促銷為每月10部);編號12號「愛奇藝」則是有部分影音商品免費,部分前幾集提供試閱服務。 不適用猶豫期規定?  業者擴大解釋條款,太無視消費者權益! 有無猶豫期 在抽樣的12個平台裡,有4個平台標示:「服務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猶豫期間解除權之規定。」,其中包括:編號2號「LiTV」、編號3號「LINE TV(Choco TV)」、編號4號「KKTV」和編號6號「公視+」等4家不提供猶豫期保障。 消基會認為,這樣的條款,實為擴大解釋,有違消費者合理權益。因為猶豫期除外條款的設計,是因為怕商品腐壞(生鮮商品)、一旦拆封,商品價值即為消費者享用(書籍、軟體等),或基於個人衛生等因素,避免企業經濟不當損失,才設定此除外條款,保護企業合理權益。 然,因為消費者訂購OTT服務,有收看才有消費,不應以第5款:「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排除消費者的合理猶豫期,這對消費者來說,一旦加入平台,就算不喜歡節目型態,也要繳滿一個月月費,缺少消保作為。 抽樣中,編號8號「台灣大哥大「my Video」表示:「本公司為提供使用者更優之服務,將提供使用者於消費申購本服務(僅限計次型服務之單片計費、套裝計費)起(含申購日)七日內,因申購錯誤,且未曾點選串流觀看或未將影片下載至個人裝置者,就該單片計費或套裝計費取消交易之服務。」,就顯得非常有誠意,值得其他企業效法。 編號2號「LiTV」則做了一半,該公司表示:「本會員服務之性質係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所稱合理例外情事,除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您不得於收受會員服務後七日內主張解除契約。於LiTV網站訂購機上盒/電視盒,消費者均享有商品到貨次日起七天猶豫期之權益。」 其他6家OTT平台則因為已經提供試閱服務,所以,未標示猶豫期規定。 取消與退費 選用OTT服務,要提醒消費者的是,部分企業採取一旦付費即不退費的作法,消費者可收視到月底,卻沒有按比例退費。包括:編號1號「Netflix」、編號5號「FOX+」、編號8號「台灣大哥大「my Video」」、編號9號「CatchPlay」。 另外,編號3號「LINE TV(Choco TV)」、編號4號「KKTV」則提供在續訂屆期日前3或5天通知取消,否則自動續約;而編號2號「LiTV」不僅沒有退費,預付型繳費者還要加計10%的違約金;編號7號「中華電信MOD/HiNet」的MOD 包月/199/戲劇、電影、好萊塢及卡通任選一(須簽約使用 1 年,未滿租期退租需收 800 元)。 至於編號6號「公視+」、編號10號「遠傳「friDay影音」/OVO」、編號11號「亞太電信GTTV」、編號12號「愛奇藝」則無取消、退費的說明規定。 變更價格與訂閱方案 對於提供的服務,若變更訂閱方案或服務價格,編號1號「Netflix」、編號3號「LINE TV(Choco TV)」、編號5號「FOX+」、編號9號「CatchPlay」至少維持 30 天才生效的作法;編號6號「公視+」2個月前告知;編號7號「中華電信MOD/HiNet」按日收租費;編號12號「愛奇藝」則提出:「愛奇藝集團有權根據愛奇藝集團的業務發展情況,暫時或永久地變更或終止愛奇藝集團的產品與/或服務(或任何一部分),…導致用戶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在用戶提出申請後,愛奇藝將根據確認的實際損失情況給予使用者適當的補償。」 編號2號「LiTV」聲明:「如有降價或促銷優惠時,本公司不提供價格保障亦不針對已購買服務之價差退款。」;編號4號「KKTV」則聲明:「本公司保留隨時終止、更改或暫停提供部份或所有本服務(包含本服務提供之影音內容)的權利,除於本服務官方網站公告外,無須額外對您作出通知亦無須對您承擔任何責任。」;編號11號「亞太電信GTTV」:「本公司得隨時新增、修改或刪除本服務所提供各項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內容之權利,且不另行各別通知,使用者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態度上顯得不夠親民。 編號8號「台灣大哥大「my Video」」、編號10號「遠傳「friDay影音」/OVO」無標示內容。 對未成年消費者保護力不足  應尋求科技技術補強 對於未成年消費者的宣示,僅要求「請勿購買付費服務」,效力存疑 12個OTT平台都有「請在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陪同下閱讀並同意服務使用條款及付費條款,如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不同意服務使用條款及付費條款之全部或部分者,請勿購買付費服務。」的類似標示,看似合理,但未成年消費者實際上幾乎不太可能獲得父母同意後才付費選用,因此,消基會呼籲,企業應試著以「書面」方式要求得到父母的開通同意,或是以科技技術攔阻未成年人閱覽,否則對未成年人無法達到保護的作用。 檢視這12家OTT平台的服務契約,消基會深切體會到,消費者在這兩年大幅度移轉到OTT平台觀覽影片或節目,但是OTT平台業者卻尚未架構好符合消費者保護原則的服務契約條款,明顯對消費者不利。 消基會還觀察到,隸屬於電信業者的平台服務,契約條款對消費者比較有利,例如:編號7號「中華電信MOD/HiNet」、編號8號「台灣大哥大「my Video」、編號10號「遠傳「friDay影音」/OVO」、編號11號「亞太電信GTTV」的條款比較沒有不利於消費者之處,是友善的OTT平台企業。 OTT透過網路向用戶提供各種應用服務,型態分有:線上影音平台、頻道業者、電信業者三者,主管機關各自分屬經濟部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因此,要將這種跨部會的新興業務整合管理,行政院消保處應及早指定主管機關,並要求主管機關以公權力介入,趕緊訂定「OTT服務契約書範本暨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以迎合趨勢,保障廣大消費者權益。 在尚未訂定「遊戲規則」之前,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對業者 建議比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精神,重新審視自家的服務協議或契約條款,修正不公平的條款內容,爭取消費者信賴。 所有服務契約應設置在官網明顯處,讓消費者輕易知悉條款內容,滿足消費者「知」的權益,並利於「選擇權」的行使。 對於年繳費用的部分,應建立「履約保證」機制,保護廣大消費者權益。 建議取消訂閱的退費機制朝按比例退費,對消費者比較公平。 建立以科技技術保護未成年消費者,儘量補強「道德勸說」的缺口。 對消費者 選擇OTT服務,應貨比三家,仔細比較提供的節目內容、價格、和契約條款內容,才是聰明消費者所應為。 倘若業者提供免費試閱,應先採用免費閱覽方案,確認需求,再行選用。 父母應協助未成年子女建立正確觀念,並以有效的方式約束閱覽色情、暴力的節目。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調查表格

去年的藥今年吃?過期藥品不亂丟 拯救環境你我有責

又到了年終大掃除的時刻,除了整理居家環境外,是否也會將藥箱打開,檢視藥品有效期限呢?因為部分國人習慣將藥品儲存起來,以備將來生病時可直接用藥,省去再跑一次醫院的麻煩。有人甚至還奉行節儉的好習慣,將剩餘的藥品囤積起來捨不得丟棄,去醫院又再請醫生多開一次藥,久而久之家中藥品越積越多。但許多民眾沒有特別留意藥品的效期,要吃藥時,才驚覺藥箱已囤積了許多過期、變質的藥品,不僅可能將過期藥品丟到垃圾桶或沖進馬桶,造成環境汙染,也有浪費健保資源的疑慮。  國人年平均浪費193公噸藥物,棄藥汙染河川土壤 國人丟棄的數量也不容小覷。健保一年平均花費1,600億元在藥費上,每年卻有193公噸的藥物被民眾丟棄,總共丟棄了近5億顆藥物。甚而,有新聞報出「領藥王」,一名老人因患有高血壓等多重疾病,到不同醫療院所重複領藥而不自知,短短3個月間竟領了318天的藥,明顯浪費健保資源。而經統計,全台類似重複領藥的患者還高達12萬人,更無法確定這些藥是否有被按時服用完畢,或都被放置到過期、丟棄。 環保署於106年抽檢下水道設施的廢汙水與放流水的藥物濃度,結果在製藥廠與公共衛生下水道的汙水處理廠檢測出至少22種藥物,其中有6種感冒、消炎、止痛藥在許多地點都有被檢出。環保署研判,可能與民眾習慣將不用的藥品丟入馬桶或水槽有關。若流入河川或海洋的藥品是抗生素、磺胺類和消毒劑,可能會造成水中具有抗藥性的細菌增加,若轉變成超級細菌並攻擊人體,後果堪慮;而非抗生素的藥物也會影響水中的生物,可能產生病變並透過食物鏈回到人類身上,危害人體健康,或對海洋動物造成影響。因此,不做好藥物回收、隨便丟棄的下場不僅是汙染水源、土壤及生態,更可能成為醫療體系的破洞。 年終掃除,「藥」該怎麼丟才正確? 為了避免藥品污染環境,藥品該怎麼大掃除呢?民眾先了解家中藥品的保存期限,「不再使用」或「已過期」的藥品可直接送回醫院或藥局檢收站。以下項目是需依醫療廢棄物處理的用藥:1.液體藥品(生理食鹽水、葡萄糖注射液除外)、2.荷爾蒙、3.化療與免疫抑制劑、4.抗生素、5.針劑、針具,民眾可將直接將其送回開立原藥局或醫院、診所者。 藥師公會全聯會提出6步驟教導民眾如何處理家中廢舊藥品,既提升用藥安全,也能了解藥品對於環境的影響,簡單又方便。 步驟一:將剩餘藥水倒入夾鏈袋中。 步驟二:將藥水罐用水沖一下,沖過藥水罐的水也一同倒入夾鏈袋中。 步驟三:將剩餘的藥丸從鋁箔包裝或藥袋中取出,將全部藥丸集中在夾鏈袋裡。 步驟四:將泡過的茶葉、咖啡渣或擦手紙和藥水藥丸混合在一起。 步驟五:最後將夾鏈袋密封起來,則可隨一般垃圾清除。 步驟六:乾淨的藥水瓶和藥袋則可回收。 民眾若還是不清楚如何處置家中廢棄藥品,可向住家附近的藥局專業藥師諮詢,或直接拿至醫院的藥品回收站,切勿直接丟入馬桶或水槽汙染生態環境。而平日在藥品的保存方式上,應注意將內用藥與外用藥分開存放,不同藥品不混在一起,以免誤食外觀相似的藥品。而藥品應跟原包裝及使用說明書放置在易於辨識的密閉容器中,並保留包裝上的有效日期、使用方式及用量等相關資料,置放在孩童拿不到的高處,並且避光、避熱、避潮濕。至於來路不明、標示不完整的藥品,或從外觀可明顯辨識出已發霉、結塊、變質者,則直接回收處置,切勿再使用。 拯救健保收支惡化,從珍惜藥品資源做起 隨著台灣人口老化與急重症者增加,健保收入成長遠遠不及健保總額支出成長,健保署指出,預估108年度健保總額支出預算將來到7,100億元。再據健保署所公布的財務資訊,106年健保首次出現收支短絀情形,且短絀金額達98億元,107年短絀情形更為加鉅,高達287億元,若此情形持續惡化下去,衛福部推估今年財務缺口恐將高達500億元,從而目前尚餘的2,000億安全準備金已撐不了幾年,算至民國110、111年,估計健保保費已到了非調漲不可的地步。急需政府與全民共同思考如何拯救健保財務瀕臨的險峻情形。 造成健保支出逐年增加的原因有許多,譬如慢性病患者的增加,新藥、新特材與癌症新療法持續納入健保等,更重要的是,民眾常有重複檢查與取藥,但是又擔心藥品副作用而自行停藥的行為。藥師公會全聯會也表示,有藥師在107年12月16日檢收1,392顆基利克,單顆健保價612元,總共浪費了健保851,904元,為目前收到最貴的一批藥物檢收的過期藥品,在藥師間引起熱議。因此,民眾能珍惜健保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從避免浪費藥品開始做起。 結語 值此歲末年終之際,消基會與藥師公會全聯會共同呼籲,去年的藥,今年不一定能吃。民眾汰舊換新時,記得將家中的藥箱拿出來做藥品大掃除,確實將廢棄藥品依照藥性不同做好分類回收,以免誤將過期藥品吃下肚,反使病情雪上加霜,也避免亂丟藥品造成環境汙染、遺害萬年。而民眾就醫回診時,若有未服用完畢的藥品,記得主動提醒醫生減低藥品處方量,共同為節省健保資源作努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市售桌上型喇叭

隨著科技的發展,3C產品已成為現代生活中必需的配備,憑藉3C產品的盛行,「桌上型喇叭」也幾乎成為消費者在使用3C產品時必備的配件,除了可連接3C產品或利用藍芽方式播放音樂外,還可變成追劇的必備神器,廣受消費者青睞。     桌上型喇叭對消費者的重要性,令市面上出現多款價錢音質不一的商品,也不時可見仿冒品,有消費者表示他在網路上花費4,550元購買一個知名品牌的喇叭,收到商品後卻發現是山寨品欲要求退款,才發現網頁上並無標明退貨方式且也無法與賣家直接聯繫,進而向本會申訴,此案經本會居中協調後已為消費者取回全額款項。故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瞭解市售桌上型喇叭之品質,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攜手合作,隨機購樣市售20件商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之「輻射干擾試驗」項目計1件不符合、「重要零組件比對」計5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標識」計3件不符合及「中文標示」計1件不符合。 樣品說明     消基會與標檢局於107年第三季中,至國內各大賣場、網路拍賣及零售商等販售通路,隨機購樣20件桌上型喇叭,價格最高者為13號「logitech羅技 - 無線藍牙音箱」,售價3999元;最低者為4號「RONEVER - 多媒體桌上型喇叭」,售價215元。 檢測標準     本次檢測之「桌上型喇叭」泛指不便攜帶且需使用電線提供電力之商品,此類商品標檢局已將其列為強制檢驗商品逾15年,而通過檢驗之商品會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方便民眾辨識選購。   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9「聲音與電視廣播接收機與相關設備-射頻干擾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項目包括「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品質項目: 「傳導干擾試驗」部分:全數符合。 「輻射干擾試驗」部分:計1件(編號18「ELEPHANT-迷你水晶高清晰微型劇院喇叭」)不符合規定,樣品於正常使用時,其經由空氣傳播之輻射性干擾的射頻能量在頻段30~1000MHz超過標準限制值規定。 重要零組件比對:計5件(編號4「RONEVER-多媒體桌上型喇叭」、編號6「LINQUAN-LED夜光藍芽喇叭」、編號15「E-books-D4二件式微型劇院多媒體喇叭」、編號18「ELEPHANT-迷你水晶高清晰微型劇院喇叭」、編號20「Microlab-書架式2.0聲道二音路多媒體音箱」)不符合規定,其中4件(編號4、15、18、20)外觀構造或內部設計結構經比對與原登錄技術文件不符,涉及基本設計變更;另1件(編號6)查無原始證書資料無法進行比對,涉及逃檢。 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部分:計3件(編號6「LINQUAN-LED夜光藍芽喇叭」、編號14「NaKay-多媒體音箱」、編號18「ELEPHANT-迷你水晶高清晰微型劇院喇叭」),商品本體未依商品檢驗法規定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部分:計1件(編號18「ELEPHANT-迷你水晶高清晰微型劇院喇叭」),未標示廠商資訊。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現行規定桌上型喇叭屬於應施檢驗商品,在商品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標檢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而針對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1件(編號18「ELEPHANT-迷你水晶高清晰微型劇院喇叭」),除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外,因此商品亦涉及基本設計變更,故依同法第60條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之商品計5件: (一)屬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計2件(編號4「RONEVER-多媒體桌上型喇叭」、編號15「E-books-D4二件式微型劇院多媒體喇叭」):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重行申請商品型式認可,違者將依同辦法第16條規定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 (二)屬驗證登錄者計3件(編號6「LINQUAN-LED夜光藍芽喇叭」、編號18「ELEPHANT-迷你水晶高清晰微型劇院喇叭」、編號20「Microlab-書架式 2.0 聲道二音路多媒體音箱」),編號6因另查無原始證書資料涉及逃檢,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編號18另涉及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前述第一點說明;編號20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規定,要求業者重行申請登錄,並依同法第60條及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及限期回收或改正。 「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計3件,經查證編號14確有完成檢驗程序,惟未依原證書資料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有關標示之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處置;編號6因查無原始證書資料涉及逃檢、編號18「ELEPHANT-迷你水晶高清晰微型劇院喇叭」因品質項目不符合並涉及基本設計變更,處置方式如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說明。 「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1件(編號18「ELEPHANT-迷你水晶高清晰微型劇院喇叭」),因該商品亦涉及品質項目不符合及基本設計變更,處置已如前述第一點說明。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應每年不定期抽查市售應施檢驗之電器產品,查核是否有未經檢驗之商品在市面上流通販售,並就品質及安全項目嚴加檢測,且確認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是否符合規定,以維消費者安全。 對業者 商品標示是業者對商品的品質承諾,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桌上型喇叭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業者應完成相關檢驗程序後,才可流通至市面上販售。 依法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於上市後,如商品登錄內容有所變更時,應重新申請登錄,切勿便宜行事,否則恐遭廢止商品驗證登錄,得不償失。 對消費者 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選購時應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 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產品。 在網路上購買商品前,需詳細閱讀網路商城的規定,避免退貨後僅將款項轉成購物金而非退回現金;而在實體商家購買商品時,應挑選有信譽、有保固送修服務店家,始能減少糾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調查表格

機師罷工

機師罷工 航空公司與旅行社責無旁貸應妥適處理    機師工會華航分會宣布,自今(8)日(大年初四)上午6點開始,於松山國際機場、桃園國際機場、與高雄國際機場出發的航班執行罷工,這是華航自2016年空服員罷工後,再次發生空勤組員罷工,也是台灣民航史上首宗機師罷工事件。 中華航空公司清晨發布訊息指出,中午12時前由桃園機場出發的航班均不受影響;多家航空公司則表示,由於目前處於春節假期旅運量尖峰時刻,各家航空公司的機位大多滿載,罷工行動若未妥善處理,除了影響旅客無法搭機外,還包括上萬名出遊的國人將面臨無法如期返台的窘境。 據了解,目前在客運部分,華航機隊有71架次的運輸量,一旦停止運輸,打亂的不僅是消費者的返鄉或返回工作崗位的安排,更影響重要的春節輸運。 消基會指出,雖然罷工係屬法律賦與勞工的權利,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我們仍然希望政府迅速修改相關勞工法規,對於涉及牽連廣大大眾交通運輸事業的勞工罷工權利,規定應有至少7至10天的合理預告期間制度,俾讓消費者能有適當反應期,且讓勞資雙方容有最後協商溝通的緩衝期;再者,另規定該等事業單位,對於預先購票的消費者,因罷工而遭遇損害者,亦應予以適當補償或賠償等,以同時兼顧勞工與消費者權益。 猶記得,在2016年6月24日爆發第一次的華航罷工事件時,當時受到罷工影響,共計有266個旅遊團、5,261人受影響無法出境或滯留國外,旅遊業估計至少損失新台幣5千萬元,受影響的個別旅客超過3萬人。當時,消基會即湧入許多的電話抗議,包括:「華航臨時發佈的權宜措施無法接受」、「現場欲退票還要消費者自行致電客服處理」、「班機取消,買了其他航班的替代票,應如何求償」、「華航改班,飯店錢與迪士尼門票是否會賠償」等。所以,可以想見,一旦機師罷工,影響的層面不僅僅是航空公司與勞方,還會波及到個別消費者、參團消費者、旅行社、飯店、旅遊設施(遊樂園),甚至其他航空公司,實不容小覷。 消基會特別呼籲,遇此罷工期間,航空公司、旅行社都應即時妥善安排各項因應措施,以免群憤激起,波瀾泛拓,屆時又需耗費龐大社會資源,處理衍生的消費糾紛。 消基會認為,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亦即航空公司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4條有關「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的規定,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不該反過來要消費者負擔損失。所以,個別消費者透過旅行社購票,亦應比照處理。 此外,2016年6月3日華航直飛希臘的包機首航,傳出希臘方面拒絕提供落地權,以致無法成行,該事件被消保處認為「有過失」且旅行社必須負同一責任,因此,本次罷工事件亦應比照上開過失責任認定的前例,對個別旅客須負賠償責任,而不是僅依無條件解約退費了事。 針對本事件,消基會呼籲: 政府機關 一、消保處與觀光局應做出最有利於消費者之決定,且前後標準應趨於一致,既然機師罷工屬得以預見之情事,則應課予航空公司與旅行社更重的責任。 航空公司與旅行社 機師罷工絕不能影響飛航安全,應安全的將消費者送回家園或工作崗位。 罷工係航空公司可預見之情事,故航空公司應對本次罷工而造成的影響,與旅行社共同負起過失責任。旅行社對於團體旅客應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個人旅客亦可向華航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航空公司與旅行社對於因罷工受影響之旅客,應主動積極提供退票或轉機等一切必要的協助,並將重要資訊以各種管道公開,在現場更應儘量解決旅客的需求,而非被動等待旅客請求,或要求旅客再自行依其他管道處理。 消費者 團體旅客可向旅行社主張無條件解約,不必額外支付任何費用,且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可向旅行社求償。 個人旅客除接受華航提供的無條件解約、現金券或補償金外,亦可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向航空公司求償。 消費者與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所簽訂的各項契約與單據都應妥善保留,包含因延誤或滯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以備將來可以委託本會或其他單位向業者求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市售行動電源品質參差不齊

近年隨著科技的發展,3C電子產品已成為現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配備,為讓3C產品能長時間使用,可提供電力續航的「行動電源」商品也愈見普及。市售行動電源款式多種,價錢落差也大,尤其性能與安全性一直是消費者關心的議題。  為瞭解掌握市售該商品之品質,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於107年主動赴國內各大3C電子商品販售通路,隨機購樣共20款行動電源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之「額定電容量」計3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計5件不符合原申請文件資料,「中文標示」計11件不符合規定。 一、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CNS 15364「含鹼性及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用於可攜式應用之封裝可攜式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安全要求」及CNS 14857-2「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可攜式應用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檢測項目包括「額定電容量標示」、「機械強度」、「異常操作與故障狀態」及「溫升規定」,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二、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20件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機械強度」、「異常操作與故障狀態」、「溫升規定」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額定電容量」部分:計3件(編號6「S103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3「PS10X1行動電源」)不符合規定,其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未達原申請驗證登錄標示之額定電容量,無法輸出足夠電量供消費者使用。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計5件(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2「WA-P058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編號18「64645行動電源」)不符合規定,其內部設計結構或保護電路板經比對與原登錄技術文件不符,其中2件(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18「64645行動電源」)涉及基本設計變更。 三、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部分:計11件不符合規定,情形包括本體「輸入電壓電流值」(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9「OPB-10000C行動電源」)、「輸出電壓電流值」(編號3「37-APB600 Esense B600白色戀人超薄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最大總輸出電流」(編號17「MD-BP-036行動電源」)及「額定電容量」(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本體未標示「輸出電壓電流」或「總輸出電流」(編號6「S103行動電源」、編號20「MY-PC012行動電源」);本體未標示「製造日期」或「額定電容量」(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8「PMJ-004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編號20「MY-PC012行動電源」);本體電芯容量標示與額定電容量標示造成混淆(編號3「37-APB600 Esense B600白色戀人超薄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0「DLP10003/97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商品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未標示「報驗義務人名稱」(編號2「SP1901行動電源」)。 三、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3件(編號6「S103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3「PS10X1行動電源」):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規定計5件: (一)未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不符合規定計3件,其中2件(編號12「WA-P058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申請核准。另1件(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涉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二)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不符合規定計2件(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18「64645行動電源」),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規定要求業者重行申請登錄,並依同法第60條及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及限期回收或改正。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11件(編號2「SP1901行動電源」、編號3「37-APB600 Esense B600白色戀人超薄行動電源」、編號6「S103行動電源」、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8「PMJ-004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0「DLP10003/97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編號17「MD-BP-036行動電源」、編號19「OPB-10000C行動電源」、編號20「MY-PC012行動電源」):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其中4件(編號6「S103行動電源」、編號7「P5K-100I Power Bank行動電源」、編號9「Bee10400行動電源」、編號15「DCPB-D1-104行動電源」)亦涉及品質項目或基本設計比對不符,處置已如第一、二點說明。   標準檢驗局指出,「行動電源」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進入市場陳列或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呼籲 對業者 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對消費者 選購時應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圖例:    )的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選購時請檢視負責廠商名稱及地址、產品規格(如電壓、電容量)、型號、製造日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之行動電源,內部鋰電池的儲存電量會隨時間而衰減,選購製造日期越近,電量供應效能維持越佳。 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購買時應認明「額定電容量」才是該行動電源實際輸出電容量,體積小、價格便宜,電容量標示卻超大的行動電源可能標示不實,建議避免購買;並根據消費者自身需求選擇適宜的行動電源額定電容量及輸出電流規格,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之產品。 行動電源應存放在乾燥處,並避免陽光直射,若在環境太潮濕的情況下使用,容易對內部的電路產生影響;亦應避免與易燃物品及金屬物品放在同一個地方。 行動電源充電完成請儘速移除電源,避免過充現象,另放電時不要過度放電,避免降低使用壽命。 消費者攜帶行動電源出國坐飛機時,依照民航局飛安規定,請隨身攜帶,勿置放於大行李箱托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107年度「行動電源」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花手上的現銀

手上的現銀  一再看阿嬤時代的片 消基會批我國有線電視平台  下限秀不斷      春節期間,消費者不斷抱怨有線電視不好看,一再重播的片子播不完,很多的頻道更是置入性行銷,大賣轉運商品、保健性食品……等等,令人為之氣結的是,這些廣告節目無所不在,且一再重播! 消基會指出,有線電視節目「購物台化」的亂象,以及頻道商不思「下本錢」製作新穎的節目取得消費者的認同,卻是改當「包租公」,將頻道租讓給置入性行銷節目,或是一再重播老舊影片、輪播陸劇、日劇、韓劇……等低成本批售、換取高廣告費用的種種作為,都在阨殺國內有線電視產業,重利輕義的頻道商和系統商們都是「共犯」結構。也難怪NCC統計2018年有線電視訂戶數,全台第四台總戶數:5,077,382戶,與2017年總數戶:5,225,255戶比較,一年之間掉了近14萬戶(147,873戶),消基會指出,產業界不斷「秀下限」,訂戶數下降就是消費者的抗議之舉。   多年來,消費者的抱怨,透過消費諮詢、書面申訴以及新聞傳送,消基會清楚知道民怨之所在,故想量化民怨真實的樣貌,特於1月底~2月中旬的春節期間,發動北中南高四地志工散發「消費者滿意度」問卷,並以側錄電視節目方式,深度瞭解消費者真實的聲音以及有線電視節目的亂象程度。 詳情請參閱附件。 側錄影片連結 圖表一、二 圖表三、四 圖表五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華航機師罷工補償方案出爐

華航機師工會罷工終於本月(14)日達成協議簽署團協,表示至2022年8月31日前工會將不再發動罷工行動,勞資雙方暫時劃下休止符。而在華航機師為期一周的罷工行動中,因發動在春節前後,致數萬旅客行程受阻、無法如期返台與上班,嚴重影響到消費者的生活與權益。     本月(21)日,華航向社會大眾發布道歉聲明,並同時上線了「2019機師工會罷工服務彌補專區」,針對此次因機師工會罷工而產生滯留之相關如住宿費、交通費、餐食等費用,消費者可憑登機證及單據至專區線上申請,每位旅客補償金額最高上限250元美金。   惟本會認為,華航使用「彌補」一詞,似有規避責任之嫌。在法律字眼上,「彌補」、「補償」二詞代表為不可規責之事由,顯見華航在此次事件上明白認為自己不需負擔責任,所以並非使用「賠償」字詞。又,本會在華航的運送條款10.2.1.1中,發現華航已先把罷工明列為不可抗力因素:「10.2.1 基於下列事由,航空公司得不經通知旅客即更換替代航空公司或機型,或取消、終止航班、轉降、遲延任何航班或更改其他行程權益、訂位、航班調度,並決定航班之起降,航空公司除依本運送條款及起程地相關法令需退還未使用行程之票價及行李費用外,無須負擔任何責任:10.2.1.1 因任何事實上非航空公司所得控制之事由(包含但不限於氣候因素、天災、不可抗力、罷工、暴動、禁運、戰爭、敵對、騷動或國際未決事件),或航空公司遭前述事由所威脅,或航空公司已報備前述事由,或任何直接或間接因前述事由所生之遲延、需求或情狀等。」但此條款乃屬單方面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且此定型契約條款內容明「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不論依消保法第12條或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條款約定均違反誠信原則,且顯失公平,而應認為無效。況,即使欲解釋罷工非屬航空公司可控制的事由,亦應指受僱於航空公司員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的罷工行為,始勉強可認為非屬航空公司可控制的事由。至於受僱於航空公司員工的罷工行為,其醞釀期本非一天、兩天,故其顯屬航空公司可預見且可透過積極協商控制解決的勞資爭議事件,但本件華航公司對於此可控制解決的事件,怠於積極作為妥為因應化解,終至罷工事件的發生,則其因此所造成消費者的損害,自屬可歸責的事由,而應對消費者負全部賠償責任,而非以有上限金額的補償措施,卸責諉過。   消基會對華航後續的處理態度,再次呼籲: 罷工係航空公司可預見之情事,航空公司應對本次罷工而造成的影響,與旅行社共同負起過失責任。旅行社對於團體旅客應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個人旅客亦可向華航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華航對此不該限制賠償金額的上限。 政府機關與觀光局對航空公司與旅行社該課與更重的責任與規範,以維消費者的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知名手機遊戲仍未公布轉蛋開箱機率

自從智慧型手機普及以來,大幅改變了這個世代的社交、消費與娛樂模式。線上遊戲,即網路連線遊戲,泛指多名玩家透過網路在電腦上進行角色扮演、即時戰略、冒險、運動等種類的互動遊戲。自從手機遊戲推出後,操作方式不僅與電腦線上遊戲差異不大,還具備了不受時間地點限制、消費快速方便的優勢,連女性和老人的新手玩家也陸續增多起來,使電腦線上遊戲的客群快速流失。   而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主管機關已公告近9年,鑒於資訊通信科技日新月異的變化,線上遊戲的消費糾紛逐年上升,本會在近3年內也共受理了136件申訴案,主要類型有:小孩未經父母同意玩遊戲消費、玩家參加遊戲活動體驗不佳、遊戲轉蛋機率不透明等,顯見原先規範早已跟不上新的消費商業模式。經濟部為改善遊戲的消費環境,多年未翻修的定型化契約迄今終於完成修定,並更名為「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實施日期自108年1月8日開始生效。   本會亦關注線上遊戲的消費糾紛,曾於107年3月20日召開「錢坑?!手機遊戲應公布轉蛋開箱機率」記者會,籲請經濟部盡速修訂民國99年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要求代理遊戲業者在與遊戲原廠簽約時,應先就隨機商品機率要求原廠公布。爰此,今年繼續依據「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108年1月10日至15日,挑選了8款Android系統上熱門的手機遊戲,分別為編號1「黑色沙漠M」、編號2「龍之谷M」、編號3「天堂M」、編號4「石器時代M」、編號5「RO仙境傳說」、編號6「風之國度」、編號7「seal 希望:新世界」、編號8「烏托邦:起源」,來檢視手機遊戲業者的消費環境是否更加友善,以維消費者權益。 一、近7成手機遊戲無公布付費轉蛋機率 課金手遊即是虛擬博奕場   本會檢視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第4項第4款:「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該段文字並無明顯直接點出遊戲業者應公布轉蛋「開箱機率」,因此多數的遊戲業者有了灰色地帶遊走,僅編號1「黑色沙漠M」、編號4「石器時代M」、編號6「風之國度」3款手遊對消費者最友善。顯示多數手機遊戲仍沒有在遊戲內公告付費抽獎轉蛋的機率,與去年記者會的調查結果差異不大。   遊戲機率的公布與否,網路上的遊戲玩家各有不同看法。有玩家覺得即使業者公布了機率,多數人也無從確認機率的真假,這句話的意思是,大部份的玩家都沒有課長般的大財力去抽獎計算轉蛋的機率;也有玩家悲觀認為,付費轉蛋遊戲根本沒有機率,只分成「全有」與「全無」,一抽會中的人就是會抽中,不會中的人,10連抽、20連抽下去,課金課再多都不會中獎,所以公布機率根本不重要。   本會在107年6月接獲一件消費者莊先生的申訴案,他每月都會參加某遊戲的抽獎活動,依循過往經驗,只要抽26次左右就能抽到想要的遊戲寶物;但最近一次他抽了30幾次,共花費新台幣3萬6千元都還未抽中,憤而向遊戲客服反應。但客服人員只表示遊戲抽獎並未保證一定會抽中,而他前後在該遊戲總共花60萬元左右,因此向本會申訴,本案還在接洽處理中。   有玩家建議,付費抽獎轉蛋應建立「保底」的機制,類似現實生活中的夾娃娃機,消費者付出了多少金額即可保證取物。但大部分的手機遊戲,就以本會這次的記者會調查結果來看,不僅沒有保底機制,多數也仍處於不透明、公正的消費狀態,遑論遊戲業者是否會在遊戲內的轉蛋活動前後私下調整中獎機率?這些現象,都極待政府重視並改善。 二、 新規上路 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儲值可取消 獨熱門遊戲「天堂M」不行!   手機遊戲的消費模式非常方便,不僅可直接綁定信用卡隨刷隨付,也能使用小額付款合併次期電信帳單結帳,消費者通常不會立即就支出金錢,但卻能馬上就使用購買到的遊戲點數進行娛樂行為,因此很少人玩免費手機遊戲卻完全不會課金,僅是課多課少的分別。而在本會所接獲的電話諮詢與書面申訴中,就發現有不少小孩偷拿父母的手機玩遊戲儲值,直到家長收到電信帳單費用或信用卡帳單時,才著急的詢問怎麼處理退費事宜。今年1月下旬消費者陳小姐向本會申訴,她是一名單親媽媽,平日工作忙碌,並不會使用臉書跟玩手機遊戲。直至去年12月底,她的手機突然收到中華電信的4,240元的帳單簡訊通知,透過中華電信找到Google客服人員,並從手機調出了遊戲軟體禮包的支出明細,發現從107年6月6日起至12月27日止,竟然有139筆共4萬8,013元的支出,分別來自4款手機遊戲「跑跑薑餅人」與「貓咪大戰爭」、「Car Driving Simulator」、「旅かえる」。陳小姐到此時才知道,原來小孩用自己的手機玩免費遊戲的同時,竟然可以都未經過她同意而產生交易扣款。陳小姐主張,她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讓小孩誤觸了手機遊戲內的交易選項,產生了近5萬元的費用,這筆金額對單親家庭來說是非常大的負擔,而陳小姐向Google與Google Play皆求償未果,最後無奈向本會尋求協助。而本會業已正式受理此案,期望能替消費者陳小姐爭取到全額退費的權益。以此案為鑒,可知未成年人因心智發展未全,很可能在遊戲時因誤觸交易選項付了錢而渾然不知。而日常生活上,更常有學生沉迷虛擬遊戲,為了追求遊戲中的成就感與虛榮感,過度花錢使父母頭痛不已。   在這次新修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已有針對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消費購買有所規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條「法定代理人」第2項揭示:「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企業經營者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本會據此條文,檢視8款手遊,結果發現編號1「黑色沙漠M」、編號5「RO仙境傳說」、編號6「風之國度」都有在官方網站上公告相同條文,且編號1「黑色沙漠M」最為友善,直接在遊戲內的消費頁面上註明:「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未成年的儲值可要求取消。」編號2「龍之谷M」、編號4「石器時代M」、編號7「seal 希望:新世界」、編號8「烏托邦:起源」4款則是在遊戲消費頁面與官方網站上,都未說明未成年儲值未經法定人同意之退費政策。   至於編號3「天堂M」,不僅未遵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更直接在遊戲內的消費頁面上載明:「購買現金商品者若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按下購買鍵後,均推定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符合法律行為之要件。」如此自定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也牴觸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因此,若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未經法定代理的人允許下產生交易行為,應被推定為效力未定,而非如編號3「天堂M」所片面規定為符合法律行為要件。 三、結論   綜上所述,針對本次調查8款手機遊戲,共5款手機遊戲沒有公布隨機轉蛋開箱機率,而編號3「天堂M」則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因此,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應加入「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對於惡性倒閉的遊戲業者有研擬懲罰性的規範,使遊戲市場機制更為完善。 應力求國內所有遊戲開發商、遊戲代理商公開手機遊戲付費轉蛋的機率,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對業者 遊戲業者若有販賣隨機抽獎開箱之商品,應需標明中獎機率給玩家當作課金與否的參考,並在活動結束後公布中獎的人數與玩家名單,以免遊戲業者造假中獎事實,欺瞞玩家。 遊戲業者除了在官方網站公告外,也應在遊戲消費購買頁面揭露「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之退費事宜,俾使消費者知悉。 對消費者 消費者在選擇時,盡量選擇知名大廠或台灣國內有代理的遊戲,少碰境外遊戲,以免發生消費糾紛求助無門。 消費者可致電各電信網站,了解如何關閉手機小額付款,避免造成孩童誤觸交易選項之風險。 附件:調查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