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黃頁網路電話簿
高價吸塵器違法不退款,受害者眾

消基會陸續接到消費者申訴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的電話,迄今已接獲逾20件書面申訴案,及獲通報網路上多人集結的受害訊息;消費者多被業者誘以免費到府清潔除塵螨,至家中被推銷高價位的吸塵器(德國海豚室內空氣及居家清潔系統),且即使消費者在被推銷購買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於7日內行使解除買賣契約之權,業者皆以非訪問買賣不適用該法條、收取高額整新費或違約金、拒絕退費等方式處理,罔顧消費者權益。 經消基會向申訴消費者了解,業者多於社群平台廣告(例如FB)、網站、各大賣場或展場等各種場合,業者介紹免費到府打掃、除塵蟎或清潔的服務,或是在參觀、填問券、網站上留下姓名、電話與地址等資料,業者即聯絡消費者約定日期到府,業者人員到消費者家中後,有時即開始展示介紹功能、或是試用該產品給消費者看、有的一面進行除塵螨在過程中獲結束時推銷產品。 業者人員會提出可購買吸塵器或服務等方案請消費者作選擇,購買金額皆為79,000元或81,000元,業者並會當場拆封或當日交付產品,由消費者檢視及或使用。當消費者之後開始提出退貨還款要求,即使向本會申訴,該業者有時完全拒絕退費,或是以雙方合約上所載對於已拆裝產品,要求收取7,900元以上之產品折舊費用,甚至不出席本會所召開之協調會;只有少數幾位消費者經本會處理可獲退費或讓業者收取數百至數千元不等之金額方得退費,極不合理。 在消基會處理的過程,該業者皆以其非訪問買賣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 日內消費者可主張退費,來迴避本會處理及拒絕退費。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另外,即使消費者在7日內行使解除權,業者還會以產品已經拆封或曾使用主張不得退貨,然而所謂解除權合理例外排除規範,依行政院104.12.31台消保字第1040155809號函發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勢是用準則」,乃適用通訊交易,並非訪問交易;再者,該準則所指經拆封商品為影音商品、電腦軟體或個人衛生用品等,本件爭議商品為除塵螨吸塵器,尚非適用合理例外之商品範疇。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的推銷型態,利用免費到府清潔除塵螨,目的為登門行銷,且消費者最初願意留下基本資料,讓業者上門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同意推銷或購買產品」,而是因為可以「免費體驗清潔服務」,其業務人員可能藉由高超之話術,並利用消費者突然遭受推銷欠缺事前準備、未經深思熟慮、不知如何拒絕、當下以為產品適用,即與其訂立買賣契約。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賦予消費者7日之解約權,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且企業經營者於訂立契約時,應將消費者得依此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詳細記載並提供消費者知悉。故以相關申訴案例而言,自屬「消費者保護法」中所規定的「訪問交易」。     消基會基於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廣以「免費體驗清潔服務」為誘因,使消費者願留下基本資料,讓消費者同意其進入家中,藉由清潔除塵螨進行商品展示及推銷,並以此為由,宣稱此情形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訪問交易」;甚且還主張當初訂立的買賣契約中,有明文約定機器不得退貨,或是須收取一定金額之違約費用等理由,拒絕消費者解約退貨。消基會已接獲上百通相關申訴電話,故本會公布該業者資料及相關不當行銷手法,同時提醒消費者:「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免錢的最貴」。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區分會

善終政策最後一里路

「我希望能夠有尊嚴的死去」、「我希望能夠善終」、「我也希望自己以後不要那樣活著」、「我不要像活死人一樣被對待」、「我不希望整個家庭和家人都被我拖累、拖垮了」,這是很多病人,甚至是非病人的共同心聲。       為了符合許多人對於好死絕不歹活的期待,「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終於在今年年初正式上路。依此正式上路的病主法第8條及第14條規定,一個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雖然已預立醫療決定,但是仍可以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在符合「一、末期病人。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三、永久植物人狀態。四、極重度失智。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其中之一的臨床條件下,醫療機構或醫師在經過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為瞭解病主法上路半年多來,實際運行的狀況,及期間面臨的問題或困難,消基會在7月初特別針對台灣6個直轄市共45家符合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格的醫院,就「預約諮商需等待的時間」、「諮商費用收取的金額」、「有無團體諮商制度」、「對弱勢民眾有無減免優惠措施」、「諮商過程所需時間」、「醫院諮商團隊的成員」等項目進行調查,以下是消基會調查統計的結果: (一)「預約諮商需等待的時間」部分:有1家醫院預約時可以馬上獲得諮商安排,有27家醫院預約當月可獲得諮商安排,有7家醫院需於預約隔月始能獲得諮商安排,有5家醫院需於預約2個月始能獲得諮商安排,有1家醫院需於預約3個月始能獲得諮商安排,有2家醫院表示無法確定可安排諮商的時間,另衛生褔利部部立桃園醫院竟稱,需於2020年才有獲得諮商安排的機會。 (二)「諮商費用收取的金額」部分:關於各醫院收取諮商費用的金額頗有差異,且屬多元,原則上大概在新台幣(下同)2,250元到3,500元間;但此2,250元到3,500元間的費用金額,有些醫院已涵蓋掛號費在內,但有些醫院除該2,250元到3,500元間的諮商費用外,會另外收取掛號費;甚至有少數醫院除收取諮商費、掛號費外,如屬首次至該醫院者,還會再收取病歷建立費;不過屬於退輔會系統的台北榮民總醫院及高雄榮民總醫院對於具有榮民身分者採完全免費制度,台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對於具有榮民身分者及榮民眷屬完全免費;部分醫院對於殘障人士、醫院自己的員工及員工眷屬會採打折優惠。 (三)「有無團體諮商制度」部分:除了3家醫院未採用團體諮商方式外,其他醫院除安排個人諮商外,另也兼採團體諮商方式進行,團體諮商收費部分,雖有部分醫院收費與個人諮商金額相同,但大多數醫院對於團體諮商每個人的收費,明顯比個人諮商費用較低。 (四)「對弱勢民眾有無減免優惠措施」部分:調查結果顯示有25家醫院對於中、低收入民眾,並沒有任何免費或費用優惠措施;有12家醫院對於低收入民眾採取全額免費措施(排號費也免收)、有3家醫院僅酌收掛號費,諮詢費用則全免,另有5家醫院對於低收入民眾採取打折優待;有6家醫院對於中低收入民眾採取全額免費措施(排號費也免收)、有3家醫院僅酌收掛號費,諮詢費用則全免,另有10家醫院對於中低收入民眾採取打折優待;另值得一提的是,恩主公醫院對於居家失能的病患也給予全額免費優惠。 (五)「諮商過程所需時間」部分:絕大多數醫院對每位需求者安排的諮商時間約在60分鐘左右,另有5家醫院對每位需求者安排的諮商時間約在90分鐘左右。 (六)「醫院諮商團隊的成員」部分:共有24家醫院於進行諮商服務時,團隊成員包括醫師、護理師、心理師、社工師共4名;另21家醫院於進行諮商服務時,團隊成員包括醫師、護理師、再加上心理師或社工師共3名。 由上述調查統計結果,本會對於依病主法推行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醫療決定制度,不免有幾分擔心,蓋: (一)依衛生福利部發布的「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團隊成員需包括醫師一人,護理人員一人,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一人(護理人員、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均需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且需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      本會上述調查結果顯示,受調查的醫院,目前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團體成員資格確實都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此法規上對於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體成員資格的嚴謹要求,加上每位接受諮商者完成一次諮商需耗費60分鐘或90分鐘的工作時間,諮商所收取的費用,又僅在2,250元至3,500元間,在成本與營收的考量下,實很難期待醫院有高度的意願和誘因樂於推行; (二)目前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用是屬於自付範圍,2,250元至3,500元間的諮商費用説大不大,說小不小,對於部分確有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需要或意願的民眾而言,如非屬中低收入戶,或雖屬中低收入戶,但醫院對中低收入戶並無減免措施,則在政府無任何經費的挹注和幫忙下,民眾會否望之卻步,實值思量,誠如嘉義陽明醫院謝景祥醫師於接受媒體專訪時所描述的實景「在他大手筆提供600個免費諮商名額用磬,恢復諮商收費後,一週只剩一人來諮詢」),所以收費與否、價格高低、有無補助,可能都關係預立醫療決定政策推行的成敗; (三)從本會的調查結果也看到一個面相,要預約醫療諮商,除少數醫院可以在短時間內經安排而進行諮商外,其他醫院或基於成本考量開診不多,需預約等候,短者1個月、2個月、長者甚至要等候3個月以上,甚至需等候至2020年始能獲得諮商機會,這可能是預立醫療決定政策推行的最大障礙。      病主法的制定和推行,讓民眾可以有「善終」、「有尊嚴的離去」、「不要拖累、拖垮家庭和家人」的自主擇定,我們應該樂觀其成,但自該法實施以來,顯然尚存有諸多障礙和配套措施不足之處,而影響預立醫療決定政策的推行,殷殷期盼主管機關的檢討改善,讓醫院及民眾有更大的意願,接受醫療照護諮商及醫療預立決定,俾使良善的立法和政策可以順利推行。 附表-六都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調查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感熱紙調查測試 23件樣品驗出雙酚S

感熱紙運用範圍非常廣泛,舉凡傳真用紙、買賣收據、標籤貼紙及票券等。消費者比較容易接觸的感熱紙有:信用卡刷卡單,在郵局、銀行、公家機關抽取的等候號碼牌(單),ATM自動提款機收據、計時停車場的單據、感熱紙傳真紙張……。   雙酚A一般常見於製造硬質的聚碳酸酯和環氧樹脂塑化產品(Polycarbonate Plastic,PC),PC製品具有質量輕、透明性佳、耐摔等特性,應用在感熱紙的製作上,雙酚A則是做為感熱塗層的顯色劑。雙酚A是一種已知的內分泌干擾素或環境荷爾蒙,會影響生殖系統。在接觸液體、特別是高溫液體或是含有脂肪的液體時(如人的手,含有鹽分、脂肪的汗水),就有可能溶出;經過人體吸收,進入身體的脂肪組織,它是一種環境雌激素,會壓抑男性荷爾蒙,可能造成男性性徵不明顯或性別錯亂的情形。   消基會曾在2010及2012年調查測試市面上消費者經常接觸的感熱紙類,2010年28件樣品中,有18件樣品檢出雙酚A。經標檢局公告相關標準後,2012年發現34件樣品中,有6件樣品檢出雙酚A。2014年標檢局再次抽驗34件樣品,只有2件樣品檢出過量雙酚A,顯示雙酚A使用情況已有改善。然近期有相關研究發現,感熱紙製造商轉而使用雙酚S做為替代物。目前國內並無相關抽驗,亦無相關規範,但因雙酚S與雙酚A同屬環境荷爾蒙,有必要提醒消費者應重視此一問題。   有鑑於國內感熱紙使用廣泛,消費者接觸頻繁,消基會此次針對消費者自商家取得的發票、收據、明細或號碼牌的感熱紙,進行雙酚A及雙酚S的檢測,並就檢測結果提供消費者參考。 採樣   2019年5月間,於雙北市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金融機構、連鎖賣場及連鎖餐廳等收集提供給消費者的號碼牌、收據明細、購買明細、取餐號碼等,共計28件樣品,其中7件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號碼牌、9件金融機構(銀行及郵局)ATM明細或號碼牌、5件連鎖餐飲及麵包店單據、1件台北捷運儲值證明、1件公益彩券,其餘5件取自連鎖賣場、生活用品店、便利商店。(調查、測試項目與方法請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雙酚A(Bisphenol A,簡稱BPA)溶出試驗   雙酚A又稱為酚甲烷,為一種化工原料,其結構類似雌性激素,被視為一種荷爾蒙干擾物或內分泌干擾物,在人體內會干擾性荷爾蒙,造成其功能混亂,部分人類流行病學的研究中,發現雙酚A與成人的第2型糖尿病及心臟疾病有關。   本次測試28件感熱紙類樣品中,有1件檢出雙酚A,為編號5號「台北長庚醫院掛號/繳費號碼單」,溶出量小於10 ppm(1 ppm等於百萬分之ㄧ),其餘27件均未檢出。28件均符合 CNS 15447感熱紙含量小於50 ppm的規範。  二、雙酚S(Bisphenol S,簡稱BPS)溶出試驗   雙酚S主要用做固色劑,一般用為鍍液添加劑、皮革鞣劑、分散染料高溫染色的分散劑等,以及農藥、染料、助劑的中間體。該品也用於製造彩色攝影材料、照相反差增強劑、感熱紙記錄材料(顯色劑)、日用表面活性劑和高效除臭劑等。近來雙酚A在各國進行限用後,雙酚S進而成為雙酚A的替代用品,澳大利亞《每日電訊報》的報導曾指出,雙酚A(BPA)與雙酚S(BPS)同屬環境荷爾蒙,都可能對雌性激素及甲狀腺激素產生危害,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的PP、PPSU、PES等材質的塑膠製品中,雖然聲稱沒有雙酚A,但可能含有雙酚A的替代物質雙酚S,這同樣是對人體有害的。   本次測試28件感熱紙類樣品中,有23件含雙酚S,其中含量在3,000〜5,000 ppm有4件,5,000〜10,000 ppm 有8件,10,000〜12,000 ppm有11件,其餘5件未檢出雙酚S。 結論   本次28件感熱紙樣品中,有1件樣品檢出雙酚A,其含量符合CNS 15447「感熱紙」雙酚A限量值50 ppm以下,另外,雙酚S測試部分,有23件樣品檢出含量在3,000〜12,000 ppm之間。因雙酚A被視為一種荷爾蒙干擾物或內分泌干擾物,其危害不容小覷,因此各國近年來已經紛紛頒布管理規範,標檢局則於2011年1月10日公告CNS15447「感熱紙」國家標準,目前限量值為50 ppm以下,並列為應施檢驗項目。   然而值得重視的是,本次測試28件樣品,發現雖然雙酚A符合規範,但有8成以上樣品檢出含有3,000〜12,000 ppm不等的雙酚S。有國外學者發現,雙酚S其實跟雙酚A一樣危險,而且能對女性卵子造成傷害的劑量比雙酚A還低。  消費者最常接觸到感熱紙的機會為接觸統一發票、收據、號碼牌,有時不難發現部分感熱紙有標示「不含雙酚A」,看來似乎可以讓人安心接觸,實則不然,因為近年有研究發現,雖然在各國陸續頒布限用禁令後,感熱紙製造業者放棄使用雙酚A,但他們轉而使用與雙酚A具有高度相似化學特性的化合物來替代,例如雙酚S,而該化合物對人體的危害與雙酚A相似,有韓國的環境毒物學家指出,問題可能出在業者在使用此類雙酚A的替代物之前,並沒有對替代物的毒性進行充分研究。且近期消息指出,瑞典將對雙酚S進行禁用,成為歐洲第一個禁用國家,之後是否各國會跟進還有待觀察,但足以顯示雙酚S對人體健康有危害。   由本次調查可以發現,部分餐廳、飲料店及麵包店,這些販售即食食品的商家發票或取樣單據大部分雖不含雙酚A,但卻含雙酚S,消費者若拿過感熱紙單據,未先洗手,可能會隨飲食而將雙酚S吃進肚子,消費者不可不注意。   消費者手中最多的電子發票,該政策最早於2000年開始,財政部後續於2011年12月開始推動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然而推動多年下來,考量消費習慣、需求、想法不同,多數消費者還是會索取紙本以利核對消費項目,據財政部統計,2018年11月為止,仍有超過8成被印出來,顯示電子發票要達成「無紙化」的目標,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而印出的發票和證明聯等,其實最終就是會變成感熱紙廢棄物,環保署廢管處曾表示,感熱紙為了要讓它具耐熱、防水等功能,會塗一些化學藥劑,如果要做回收、混在一般紙類的話,目前的技術還沒有辦法做分離。由此可見,以感熱紙發票取代傳統紙本發票並未達到環保的預期效果,無法回收的感熱紙,在高溫燃燒下也可能產生其他物質,且若一旦進入到水體,可能透過食物鏈再進入到人體,長久下來最終傷害的將是人體的健康,因此建議消費者應建立使用行動載具的習慣,才是目前達到發票無紙化,減少感熱紙張使用的最積極做法。 消基會呼籲  給政府的建議 1.雙酚A在各國陸續限用後,政府有責替消費者把關感熱紙雙酚A的替代物質安全性,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2.消費者日常生活中經常會接觸到發票、收據、號碼牌等感熱紙張,建議應與業者研議替代方案,例如以其他電子化方式,減少感熱紙單據的使用。3.多方評估及排除消費者取用紙張發票的原因,以提供更貼近消費者使用習慣的發票載具,讓消費者在申請、使用上等任何面向都感到便利,將促使消費者更樂於使用載具存放發票。4.應定期宣導勿將感熱紙張與紙類一起回收。 給業者的建議 1.結帳時,建議商家主動提醒或宣導消費者使用載具存放發票,減少列印感熱紙發票及明細。2.以無紙式電子叫號系統,取代需拿號碼牌的叫號系統,減少感熱紙號碼牌的使用量。3.感熱紙製造商應對出品的感熱紙進行毒性研究,包括對人體健康及環境的影響,以示企業對社會的責任。4.業者提供的優惠券、折價券等,建議研發其他便於消費者取得及使用的方式,避免列印出一大串的感熱紙張,以減少消費者接觸的機會。 給消費者的建議 1.選擇使用發票載具,不拿感熱紙發票、明細或銀行ATM明細。2.感熱紙類發票、收據、明細等應另外存放,尤其應注意勿讓幼童拿取,避免誤食,另外,感熱紙也不應與紙類一起回收。3.碰觸過感熱紙單據後,一定要將手洗乾淨再準備食物或進食。另外,碰觸過感熱紙單據後,別使用含有酒精成分的乾洗手液。有研究證實這樣反而會讓皮膚吸收更多的雙酚A。4.孕婦應該避免經常接觸感熱紙。 表1、調查、測試項目與方法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雙酚A溶出試驗 參照CNS 15447「感熱紙」 雙酚S溶出試驗 參考CNS 15447「感熱紙」及高效液相色譜法測定助劑中雙酚S含量 ※詳細檢測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 2019年9月號第461期56~61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首發社區活動

今天與不一樣的「夾娃娃機」相遇。 這是一場由消基會推動的社區營造工作--「打造明亮、溫暖的社區遊戲間」所成形的「不一樣的夾娃娃機展」,消基會表示,過去消基會扮演「消費者保護者」的角色,形象上是監督、批判多於改造者,因此,這次在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和社團法人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襄助下,讓消基會以台北市內湖區康寧國小附近為首發,連結6個夾娃娃機店形成一個「夾娃娃機地圖」,連結夾娃娃機和內湖的人文采風,辦一場「不一樣的夾娃娃機展」!(夾娃娃機地圖網址:https://comfodatw.wixsite.com/communitygameroom) 消基會指出,將文化放入夾娃娃機台裡,教育現場不再侷限於教室,課後的玩樂也能成為學習的一部分,就算夾不到東西,也能帶回地方歷史知識和一段全家同樂的時光。 此外,夾娃娃機還能刺激操作者專注力、心手並用、動機吸引力、內在驚喜,設置在社區內,不僅是娛樂,也有醫療輔助效益。天主教中華聖母基金會承辦的「水上日間照顧中心」,不僅引進日本長照設備,成為日系5星級照護空間,還租借夾娃娃機、彈珠台、棉花糖機,讓阿公阿嬤們操作體驗,沒想到「夾娃娃機」極受歡迎,許多長輩都想嘗試操作。 因此,在消基會的社區改造計畫裡,也希望促成社區長者能到這個「社區遊戲間」同樂,跟自己家裡的子孫、社區裡的同儕一起共度歡樂的休閒時光,讓長者多一種遊戲和人際互動的空間,並有效刺激手腳、智力,成為樂齡族新的活動場域。這個「社區遊戲間」將可以發展出長者、父母、親子、師長、同儕、(男女)朋友、同事……等建立情誼,連結情感的社區好所在。 消基會期盼,這個「不一樣的夾娃娃機展」只是個開端,未來希望以多方合作的方式,一步一步連接政府、學校及在地里長、家長會、社區發展協會等團體,一同改善夾娃娃機的販售商品,讓夾娃娃機店成為社區中令人放心的遊憩、交流場域。日後,消基會將與里長、家長會、社區發展協會等在地單位持續合作,以實地拜訪或召開會議、工作坊的方式,尋求在地單位的認同,並將此經驗複製到其他社區。我們也將成為在地單位及業者之間的橋梁,在要求業者改善商品的同時,也希望能抹去夾娃娃機店在一般民眾心中的汙名。 消基會表示,透過「夾娃娃機地圖」活動,還將於10月26日(六)早上7:30分開始,假內湖大湖公園舉辦一場「消基會39週年  消保健康走」活動,走完全程就抽iPad mini、運動器材等大獎,還有數千件好禮等你拿,歡迎消費者闔家出動,隨著消基會到大湖公園運動健康(報名網址:https://www.consumers.org.tw/booking/content?id=16) 深入社區,推動結合健康、消保理念的活動,夾娃娃機案是首發行動,未來消基會將在北中南高四個據點積極推動有利樂齡族和所有消費者的相關活動,將累積近40年的消保經驗,以面對面方式和消費者互動,期盼你我共行,追求消保運動更美好的明天。

「高價吸塵器違法不退款,受害者眾」記者會後續聲明

「高價吸塵器違法不退款,受害者眾」 記者會後續聲明  就本會台中分會於108年9月10日召開記者會,對消費者申訴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誘以免費到府清潔除塵螨,實際上則是在家中被推銷高價位的吸塵器(德國海豚室內空氣及居家清潔系統),並為簽約付款 ,認為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於7日內行使解除買賣契約權,卻為業者以非為訪問買賣為由,或向消費者收取高額解約款:或拒絕消費者的解約退費請求,罔顧消費者權益乙事。昨日因該公司台灣投資者暨知名藝人吳宗憲先生,召開記者會表示其投資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銷售的德國海豚吸塵器,產品絕對沒問題,且認為係同業的惡意攻擊行為,並質疑被害消費者的存在,本會謹發表聲明如下: 一、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的德國海豚吸塵器,銷售金額高低,如係買賣雙方出於自由意願的交易行為,非消基會所能置喙。但消基會關注的是,該公司的推銷手法,係以免費到府清潔除塵螨為誘因,再於消費者家中推銷該項產品,此乃消保法典型的訪問性質,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自得於收受商品後於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但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對於消費者依法行使解約權返還價金的請求,卻要向消費者收取高額解約金,或根本拒絕退還款項,明顯與法有違,更模糊問題的焦點。 二、 對於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的銷售手法,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已發表說明稿表示,其確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所規定訪問交易性質無疑,實不容業者諉詞卸責。 三、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對於下列各項疑點,有必要提出合理解釋説明,否則該公司或藝人吳宗憲的説法,只是模糊問題焦點推卸責任的作為: 1.為何要用免費到府除塵瞞,而不直接向消費者表示到府推銷介紹產品? 2.訂購單有(不接受7日後退貨)明文,也就是可以接受7日內退貨,與訪問交易7日內無條件規定一樣?為何還推稱不是訪問買賣? 3.本件商品,不是影音或個人衛生用品,為何拆封後就不能退貨? 4.消費者要求退貨,業者標準不一,有無條件全額退款者,有收高額整新費者,也有全然拒絕退款者,為何如此毫無標準? 四、消基會於受理消費者對該公司的申訴案件後,曾依本會申訴處理程序發函予該公司,請其提出解釋說明,甚至安排協調會邀請消費者與廠商一起協商解決,但該公司卻一方面持非為訪問交易為由,拒絕消費者的解約退款請求,一方面又拒絕出席本會安排的協調會議,嗣再指責本會為惡意競爭的同業所利用,消基會絕對不能接受該公司意圖卸免責任,而為汚蔑和詆損本會名譽的作法,並對此表示最嚴重的抗議。事實上,正式以書面方式向本會對該公司提出申訴的消費者,超過20個人以上,並非僅僅出席記者會的3位消費者,故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或藝人吳宗憲泛言係同業間的惡意競爭行為,而轉移問題焦點,實非負責之舉。  五、本會係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公益團體,記者會上公布該業者不當行銷手法,及督促業者應遵行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以捍衛消費者的權益,相信社會自有公斷,社會自有公評。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南山人壽「境界」之亂 消基會呼籲不能影響任一保戶權益

南山人壽「境界」之亂 消基會呼籲不能影響任一保戶權益 南山人壽耗資116億元的新 IT 整合保戶資料「境界成就」系統,上線以來系統一直不穩 ,造成15萬保單停效,後又接獲爆料指出 ,還有6萬張保單因信用卡扣款繳保費錯誤問題,造成可能有21萬名消費者投保南山人壽保險,權益可能嚴重受損事件。 「境界成就」系統上線以來頻頻出包,造成保費扣款、保單貸款、理賠全部大亂,甚至出現對客戶重複扣款及保單貸款延遲等等。事實上,南山人壽今(108)年4月份才因為未以契約約明的業務員收費方式,主動更換繳費方式,造成多張保戶保單停效,遭保險局重罰600萬,總經理被停職半年。5月8日又傳出南山為了解決保單停效的狀況,擅自要業務員幫保戶簽名填寫復效申請書。之後又爆出斥資116億的新系統,不斷發生保戶解約金算錯、投資型保單下錯單等狀況。9月17日再遭金管會重罰3000萬元,並下令南山人壽董事長停職2年,同時暫停投資型保單業務,創下國內壽險業重罰紀錄。 消基會指出,南山人壽系統頻頻出包,已嚴重影響廣大保戶權益,不料業者為便宜行事,竟縱容業務員擅自為保戶填寫任何文件,消費者權益根本蕩然無存!! 綜合這一連串事件,消基會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前段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另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亦明定:「保險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二、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作業,並應依所屬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辦理」。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更明定:「業務員有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南山人壽因「境界成就」新系統上線,亂象不斷,明顯出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失序狀況,堪認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對受影響之保戶負損害賠償責任,南山人壽為求亡羊補牢,解決保單停效情況,竟傳出業務員擅自幫保戶簽名填寫復效申請書情事,更是離譜至極。消基會對此表達強烈不滿。 甚且,南山人壽公司於去(107)年9月上線的保戶資料「境界成就」系統,在4月傳出系統不穩、保戶權益受損事件,不見南山人壽公司主動向保戶公開事件的發生原因和補救措施,甚至沒有向保戶提出任何可以自我檢查的措施,一意隱藏問題,直到被金管會連續處罰,整個事件才一點一點像擠牙膏般揭露出來,6個月的遲延處理,是國內保險消費環境的最重大過失,金管會難辭怠忽監督之責,南山人壽公司更嚴重忽視消費者權益到不可饒恕的程度。 本案雖然已經金管會裁罰且於網站上公布說明[1],但對廣大消費者保護仍有不足之處。消基會嚴正呼籲如下: 金管會以主管機關立場,應正式對外說明南山人壽一案的整個案情,影響消費者權益的程度,以及如何善後。 金管會亦應同時說明在保險業務的管理,還有哪些公司,發生哪些重大疏失,並儘速研議修訂相關規範,明定一旦保險公司發生重大影響保戶權益情事,應比照食安管理,立即主動向主管機關報告,並及時通知個別保戶,主管機關亦應立即向社會發佈,以求止血、降低損失。 南山人壽公司應立即函文保戶和對社會大眾說明,無論是15萬或21萬保戶在本事件受到的損害,訂定相關賠償措施,負起法律責任,以求公道。 南山人壽雖一再聲稱「營運一切正常,保戶權益不受影響」,而金管會要求「一張都不能受影響」,所以,消基會要求本事件應一切透明、清楚,成立具公信力的第三方監督工作小組,定期開會、定期公布追查成果,以昭社會公信。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電子煙?電子菸?傻傻分不清楚」

電子煙為近年來的新興商品,在網路上以電子煙為關鍵字搜尋,可以得到許多販賣的資訊,在各國對電子煙都有積極的嚴格管制,並在美國麻州、印度、新加坡及泰國等國已經完全禁止,但衛福部在106年提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規範電子煙至今尚未三讀通過。為了幫助消費者能夠了解到抽的是「煙」還是「菸」?本會從醫學及法制雙方面作探討。 醫學面:  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於2019年9月26日發布消息,在美國46個州爆發了與使用電子煙相關的805個肺損傷案例,其中12人死亡;所有個案都曾使用電子煙,72%是男性、67%年齡介於18-34歲之間、16%年齡小於18歲,38%小於21歲。吸食電子煙是指使用者以加熱器裝置加熱特定液體產生煙霧後,將煙霧經口吸入;電子煙液體可以包含尼古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大麻素(cannabinoid)、及其他成癮物質和添加劑,例如丙二醇、植物甘油、醋酸鹽為他命E等,成分種類眾多,可高達8000多種。     電子煙產生的煙霧並非無毒,它可能包含有害和潛在有害的物質,例如尼古丁、揮發性有機物、PM2.5微粒、致癌物質、重金屬(鎳、錫、鉛等)等傷害性物質。一篇在2019年9月6日出版的新英格蘭醫學雜誌論文分析了53個與電子煙相關的肺損傷病人發現,98%有呼吸道症狀、81%有腸胃道症狀、100%在肺部影像呈現雙側肺浸潤、94%住院、32%插管接受呼吸器治療。     電子煙目前尚未獲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的批准,可以用來作為戒菸輔助工具;美國的預防服務工作小組(USPSTF:US Preventive Services Task Force)也表明目前證據不足以推薦電子煙用於成年人(包括孕婦)戒菸;而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最近的研究顯示許多成年人試圖使用電子煙戒菸,結果大多數成年人電子煙使用者並未停止吸菸,反而是繼續使用電子煙及傳統紙菸兩種產品,變成「雙重使用」;雙重使用並不是保護健康的有效方法,因為每天即使抽少量幾根菸都是危險的,只有完全戒菸才能真正促進健康。     總之,無論正在進行的調查如何,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建議所有人都應該避免購買或使用電子煙,也不要使用電子煙來協助戒菸,如果最近使用過電子煙並且有類似本次爆發中報告的症狀,請立即就醫諮詢。 法制面:     電子煙由於並非傳統紙菸,立法上沒有明確定義,似乎不在菸害防制法規定之範疇。販賣或吸食電子煙變成了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於是,衛福部在106年12月間,提出了「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規範電子煙。然而,目前立法院尚未三讀通過。     衛福部表示,自98年3月起,將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納入藥品管理,惟目前衛福部尚未有核准電子煙之產品,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輸入、販賣、供應、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則違反藥事法,最重10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罰金。若不含尼古丁成分,但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亦違反藥事法,最重處2500萬元罰鍰;即使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也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但因外形類似菸品,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之規定,最重處五萬元罰鍰 。然倘若電子煙變成毒品載具時,將可能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未來修法建議 立法機關可參考三種不同方向做修正,分述如下: 第一種方向:適度禁止(嚴格)     制訂「電子煙防制法」,可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但處罰強度應較毒品輕微,以符合比例原則。 第二種方向:適度開放(寬鬆)     納入藥品管理,並由衛福部核發許可證。 第三種方向:合理管制(折衷)     沿用106年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但須做條文增刪調整,並與時俱進,審慎規範;亦可制訂「電子煙防制法」,獨立立法,法律條文可比照菸害防制法,但應針對電子煙本身量身訂作,例如管控電子煙的生產來源、販賣通路及對象、抽查內含成分、課予稅捐、吸食地點…等,依不同之內含物,作程度不同之管制。 消基會呼籲 給政府的建議 消費者有知的權利,電子煙對人體的影響主管機關應該公開讓民眾了解並加強宣導及執法。 本會希冀政府能正視此問題,不論政府希望電子煙未來是要禁止、開放或是合理管制,立法機關都應以國民健康為優先加快立法程序。 給消費者的建議 不要購買來路不明,不合法的烟煙菸品。 如果最近使用過電子煙並且有呼吸道或相關症狀,請立即就醫諮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雲嘉南分會 

遠航無預警公告:今(13)日結束營業!

遠航無預警公告:今(13)日結束營業! 消基會呼籲  務必妥適處理消費者問題   遠東航空12日上午突發公告稱因配合系統維護,該公司訂位購票各項功能暫停服務;接著發出公告證實,因資金籌措困難於2019年12月13日起停止一切飛航。   消基會指出,航空公司停飛,影響消費權益至鉅,例如:滯留海外旅客如何返國?滯留期間食宿費用的增加?如何簽轉?簽轉的費用是否增加?航班取消如何退款?刷卡買機票,是否尚需向銀行繳付刷卡費用?旅遊行程取消與旅行社間的爭議如何解決?離島乘客,過年在即,如何歸鄉?等等,不勝枚舉。這些因遠東航空停業停飛將造成的消費爭議,消基會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立場,已開放諮詢熱線,請志工伙伴協助諮詢與登錄個案情形,並持續集結相關資訊,適時出面及協助消費者爭取應有的權益。 本次遠航無預警停飛,不但出乎消費者意料之外,連民航局、金管會等政府機關,事前亦毫無所悉,儘管主管機關民航局聲稱,對航空公司的財務狀況一直都有評估與警示機制,但仍然發生航空公司因財務週轉不靈,而停業停飛的狀況,顯示主管機關對於航空公司財務狀況的預警及監督機制,虛有其表,或執行不力,令人質疑主管機關是否有怠惰疏忽之責;主管機關應亡羊補牢,建立一個更為完善的監督機制,避免復興航空、遠東航空停業停飛損害消費者權益事件的一再重演。再者,遠航因財務困窘失靈的狀況,本為遠航決策人員所明知,卻在公告停業之前,繼續劃位賣票,收了票款後,再惡意倒閉,實有蓄意欺騙消費者之嫌,檢調單位應介入調查,追究該等人員相關法律責任。 遠航停飛事件,影響散客與團客權益。消基會認為,散客部分因為遠東航空公司惡意倒閉,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而團客部分,因旅行社為旅遊輔助人,等同扛負企業經營者之責,事件雖屬無奈,但基於風險承擔能力優於消費者,消基會主張應由旅行社負擔起賠償與安排的責任,再和遠東航空公司協商後續賠償責任。 消基會表示,遠航停飛,消費者被無預警取消航班,還要再扣除已代繳之規費或旅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款,形同被剝層皮,可說遭受二次傷害;而對於散客的消費者,影響更大,因為消費者得自行處理後續行程、另找交通工具…等,因此,「真實的履約保證」制度,應儘速確立,方可避免旅遊相關產業和消費者的重大損失;否則一切都是空談,消費者權益只繫於無垠的政策空談!    民航局於12日下午的記者會中表示,國內航班將協調由立榮、華信接手;國外還有500多位團客部分,也會協調其他航班支援,希望主管機關能劍及履及積極進行,讓消費者的損害及不便,降低到最低點。特別是年關在即,呼籲民航局更採取更積極作為,協調立榮、華信公司,甚至其他航空公司訂定周全輸運計畫,必要時聯合民間船運和軍機,疏解民眾的輸運需求難關。 民航局於記者會中另表示,曾要求遠航公司針對旅客的票款權益做信託保證,金額為1億5000萬(後加上本票1.17億元,共計2.67億元),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呼籲主管機關交通部、民航局、金管會,應緊釘該信託帳戶款項,不得移為他用,僅能提供作為消費者退款、損害賠償的單一用途。 消基會的呼籲: 政府機關 一、交通部民航局應調查遠航停飛原因,了解其財務狀況,並公開對外說明。民航局對於遠航財務狀況掌握與警示評估不足,亦應加以檢討。 二、對於遠航近期仍在官網上大力促銷優惠機票,是否涉及刑法詐欺罪,檢調應深入調查,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三、交通部民航局應協調旅行社與國籍航空公司,協助安排已使用去程票的旅客搭機返台事宜,並提供已購票但未使用的旅客相關的替代方案。 四、消保處應持續督責遠東航空退款及賠償作業之執行,以免其資產被扣押後,消費者求償無門。 五、對於日後黃金航線的釋出與分配,交通部民航局應於航線分配會議時,將飛離島等替代性低的國內航線列入考量,以保障該地居民的權益。 遠航與旅行社 一、遠東航空與旅行社應儘速安排已預定航班之乘客轉搭其他家航空公司,讓旅客行程不受影響,得以返回預訂行程目的地。如因此所衍生之差價及其他損害,遠東航空需全部吸收。旅行社對於解約退團之消費者,應全額退費。 消費者 一、消基會認為,未成行之團體旅客可向旅行社「主張」無條件解約退款,已成行的旅客,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應由旅行社負擔。 二、個人旅客除接受遠航提供的機票全額退款,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可歸責於遠航的費用,亦可保留相關憑據,向遠航求償。 三、消費者與遠航或旅行社所簽訂的各項契約與單據都應妥善保留,包含因延誤或滯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憑證,以備將來可以委託本會或消保處向業者求償。 四、消費者如果是以刷卡購買機票的情形,應向刷卡銀行主張為消費爭議款項,暫不需支付該筆刷卡費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國內低價一日遊

調查摘要: 1.調查時間: 2017年3月15日~4月23日。 2.調查方式:本會人員以消費者身份到現場實查、電話訪查。 3.抽樣對象:大台北地區10家經營低價一日遊旅行社、11家與其合作的遊覽車客運公司,共計取得12輛遊覽車資料。低價一日遊旅行社行程表蒐集範圍包含:台北市民權國中周邊、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周邊、台北捷運新埔站三號出口周邊。 4.調查項目:旅行社合法經營資格與定型化契約、與其合作遊覽車客運車輛安全性,進行交叉比對。 5.調查結果: (1)四成低價一日遊業者違法經營旅行社業務。 (2)10家業者未提供旅遊契約書、3家未投保旅責險。 (3)七成低價一日遊遊覽車車齡老舊未經車身翻滾測試、六成車齡超過10年。 (4)五成低價一日遊合作遊覽車公司安全評鑑為丙、丁等。 (5)2家遊覽車車身變造車齡、1家車身未標示出廠年份。 一、前言 「蝶戀花」事件衝擊國內旅遊市場(以下簡稱國旅),國旅削價競爭使得旅遊品質與安全問題再度浮上檯面。為了解「蝶戀花」事件是否為單一個案,本會抽樣調查北部10家低價一日遊旅行社,結果顯示四成業者違法經營旅行社業務,七成低價一日遊遊覽車車齡老舊,未經「大客車車身結構安全檢測」,顯示國內旅遊低價團的安全性與品質令人高度堪憂。 二、調查對象 本次抽樣對象為大台北地區10家經營低價一日遊旅行社、11家與其合作的遊覽車客運公司,共計取得12輛遊覽車資料。調查日期:2017年3月15日~4月23日。 低價一日遊旅行社行程表蒐集範圍包含:台北市民權國中周邊、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周邊、台北捷運新埔站三號出口周邊。 調查項目分為兩大類,一是旅行社合法性與定型化契約保障,其二是與其合作的遊覽車客運車輛安全性,進行交叉比對。(請見附表) 三、調查結果: (一)四成低價一日遊業者不合法 因應「蝶戀花」事件,今年2月16日起,交通部觀光局與勞動部職安署展開為期2個月的「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專案計畫」聯合稽查行動,針對國內旅遊產品薄利競爭,觀光局也表態已禁止旅行社再以低價團方式操作,如仍有違規情形,將依法持續嚴格取締。同一時間,本會針對低價國內一日行程進行調查,從調查結果觀之,違法經營低價一日遊業者,不僅未受政府的強勢稽查行動影響而銷聲匿跡,甚至無畏公權力持續招攬營業,彷彿是政府管理的化外之地,恐將是國內旅遊市場極度不穩定的未爆彈。 國內低價一日遊主攻50歲以上、退休人士的小眾族群,相對於中大型旅行社,這類業者規模相對微型,其廣宣策略更為保守、謹慎,旅遊行程資訊不易在網路上被取得,若非熟客,需花費時間蒐集。本會透過常客知悉,北部經營低價遊業者其行程表僅以定時與限時兩種方式固定寄放在台北市民權國中旁水族館、萬華康定路口、北捷新埔捷運站口等不到10個地點,消費者必須親自到場才能索取。 實際抵達民權國中旁索表地點,近20家業者的旅遊行程表擺滿在臨時桌,北、中、南、東部一~三日行程琳瑯滿目,壯麗山海景觀、秀麗花海、舒活森林浴、地熱溫泉、神社遺址……景點豐富,其中尤以中部以北的低價遊最具吸引力,行程表標示僅需支付300~1,000元,車資、午餐、保險費用全包,就可從早玩到晚。低價策略奏效,吸引對消費權益觀念不足的年長者青睞,甚至忽略業者的合法性,部分無良業者鋌而走險,無照經營旅行社業務,若發生消費糾紛,旅客恐投訴無門。 本會抽樣調查發現,4家業者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包含:(3)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2家業者登載於行程表的旅行社執照號碼查無登記,(9)鴻達旅遊、(10)台灣走透透之旅2家業者的旅遊文宣未登載旅行社執照編號。 經向交通部觀光局查證,(3)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行程表登載的執照編號:交觀乙字00152號並非屬於該公司所有;(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登載執照號碼:交觀甲字03566號註記解散,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系統,該旅行社已於2017年2月24日解散登記。 另,本會致電向(9)鴻達旅遊、(10)台灣走透透之旅兩家業者,詢問旅行業務經營的合法性,得到答案皆非合法旅行社,其中(10)台灣走透透之旅業務人員直接坦承,該行的旅遊行程皆由一位「張領團」負責經營與規劃,因憑藉旅行社導遊資歷,現以個人身分經營國旅業務。 上述4家業者恐已違反《發展觀光條列》第26條、27條第3項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旅行社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違反可按同條例第55條第4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另可以依據《發展觀光條列》第55-1條之規定,針對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之違法營業之業者,以廣告物、出版品……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已於2017年2月登記解散申請,3月旅遊行程表仍登載合格旅行社登記字樣,以及投保旅遊業責任保險(下稱旅責險),恐涉嫌詐欺,若有其他旅行社協助其投保包庇非旅行業經營旅行社業務,恐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5條規定,並依同規則第56條規定,可由交通部觀光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10家業者皆未提供旅遊契約書 消費者參團旅遊,旅行社若未依規定提供旅遊契約書,交易資訊不透明易使旅客遭受矇騙。本次調查發現,10家經營低價一日遊業者皆未提供旅遊契約書、其契約解除條款皆違反《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條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發展觀光條列》第29條亦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違反上述情形,可依同條例第55條第2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3家業者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消費者權益缺乏保障。未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業者包含:(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9)鴻達旅遊、(10)台灣走透透之旅。業者已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1項,並依同規則第56條規定,可由交通部觀光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亦違反《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6條規定,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七成低價一日遊遊覽車  未經車身翻滾測試 國內一日遊業者以超低團費做為號召,吸引「媽媽團」、「長青團」長期追隨,業者要如何拉低成本增加獲利空間,使用老舊遊覽車恐為手段之一。 以此次調查之某業者推出「杉林溪森林遊樂區一日遊」為例,每人團費收取600元,若以出團最低門檻20人做計算,總收入僅1萬2,000元,然出團成本包含過路費、旅遊責任險、午餐便當費、油料、隨車人員費用、出車費與司機工資,前3項為固定成本,後4項成本則有緊縮空間,特別是出車費與司機工資一旦被壓低成本,影響最大即是旅遊安全風險。 實際了解,承租台北到杉林溪車齡約5年左右的遊覽車(含油錢)及司機工資,1日租金約為1萬5,000元~1萬8,000元,就成本考量,業者根本入不敷出;因此,使用或承租車齡老舊遊覽車,其多已完成成本攤提,透過大量接團及每日出車,並增加購物點是業者將本求利的主要方法。 本刊調查統計,七成低價一日遊業者提供的遊覽車,其出廠日期皆為2008年12月底前,屬於未經《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55項「大客車車身結構安全檢測」(車身翻滾測試)的車輛,旅遊安全風險性高。 未經車身翻滾測試的低價一日遊遊覽車包含:(1)香吉士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宏昌通運(A4-777)、鼎貫通運(527-NN)、(2)桐花旅遊-遊山玩水旅行社合作的怡樂達通運(759-MM)、(3)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合作的以霖通運(676-GG)、(4)阿興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千進通運(740-FF)、(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合作的仙儷通運(258-V5)、(8)金童愛侶遊-康盛旅行社合作的安富交通(325-NN)及永達遊覽(066-ZZ)、(9)鴻達旅遊合作的佳和交通(216-MM)。 此外,低價一日遊遊覽車車齡超過10年的業者共計6家,包含:(1)香吉士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宏昌通運(A4-777)、鼎貫通運(527-NN)、(3)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合作的以霖通運(676-GG)、(4)阿興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千進通運(740-FF)、(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合作的仙儷通運(258-V5)、(8)金童愛侶遊-康盛旅行社合作的安富交通(325-NN)、(9)鴻達旅遊合作的佳和交通(216-MM)。 (四)五成一日遊的遊覽車公司安全評鑑為丙、丁等 透過調查結果的交叉比對,低價一日遊旅行社合作的遊覽車客運公司於公路總局2016年公佈的「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結果,有5家業者受評為丙、丁等級,分別是(1)香吉士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宏昌通運(舊名為雙龍通運)、(3)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合作的以霖通運、(4)阿興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千進通運、(7)憶之旅鳳凰谷旅遊-憶之旅國際旅行社合作的千進通運、(8)金童愛侶遊-康盛旅行社合作的安富交通。 其中,(1)香吉士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宏昌通運、(8)金童愛侶遊-康盛旅行社合作的安富交通,更連續兩期(2014年、2016)受評為丙等以下的遊覽車客運公司。 「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每2年對外發佈的遊覽車品質報告文件,提供做為國人挑選租車的官方指南,亦為主管機關分級輔導遊覽車業者之依據;受委託的專業機構至各家業者進行實地評核,評鑑項目包含車輛、駕駛人及公司經營等三大面向。 公路總局原針對2016年評鑑丙等(含)以下的72家業者,交由轄區各監理所進行專案輔導,並未制訂退場機制;「蝶戀花」事件後,公路總局首度稽查丙等(含)以下業者,針對不合格的丙等業者,要求限期改善;稽查不合格的丁等業者,限期未完成改善者,則依《公路法》,予以停止部分營業處分,需停駛部分車輛使用和營運。 (五)2家遊覽車車身變造車齡、1家車身未標示出廠年份 本刊調查直擊(2)桐花旅遊-遊山玩水旅行社合作的怡樂達通運(車號759-MM)、(9)鴻達旅遊合作的佳和交通(車號216-MM)遊覽車涉嫌變造車身標示的出廠年份。 經查,怡樂達通運遊覽車車號759-MM其車身標示出廠年份為2012年,與公路總局登錄資料的2008年3月不相符、佳和交通遊覽車車號216-MM的車身標示出廠年份為2008年,與公路總局登錄2006年11月不符。(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合作的仙儷通運(車號258-V5)未依規定將車輛出廠年份標示於規定的車身處。 以上3家遊覽車客運公司其車輛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可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應責令改正。 〈低價一日遊現場直擊〉 為深入了解低價一日遊業者的違法內幕,本會以消費者身分報名參團廉價旅遊行程,目擊業者從投保旅責險契約責任、旅遊契約給付以及旅程安全都呈現諸多問題,遊不安心。 透過電話報名,本會實際參加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於4月中旬辦理的「龜山島登島+林美石磐步道+猴洞瀑布+湯圍溝泡腳之旅」,全團共計18人參加,不含保險費與登島費,每人車資、午餐與船票,共計1,150元。當本會進一步要求提供旅遊契約時,業者不僅以無此慣例予以推拖,並試圖以誠信經營說法加以迴避。 由於本會事前掌握業者涉嫌違法經營旅行社業務跡證,但當天卻觀察同團旅客中有8位來自公家機關,凸顯即使身為公務員,對於業者的合法性亦不疑有他。 一日旅程從上午7點35分開始,業者從北捷新埔站、江子翠捷運站、萬華康定路、民權國中等站點接應旅客上車。為釐清業者實際身分,本會在出發後,立即向隨團服務人員索取團費收據、詢問旅責險投保細節,並要求提供投保證明文件,但該人員反用提醒口吻建議旅客應在報名的同時要求投保。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旅行社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隨團服務人員回覆本會調查員的說法不僅與法規不符,稍後向團員收取團費時又改變說法,稱旅責險為政府強制要求的保險,須在團費外另外收取保費30元。這顯示該隨團服務人員不僅對於業務所需的保險相關規定不熟悉,此外,針對本會要求出示旅責險投保證明文件,始終未能提出證明,僅於行程結束前1小時口頭告知承保單位,至於投保保額與投保時間是否與實際的旅遊行程相符,皆無所知。 索取團費收據,過程更是一波三折,隨團服務人員最後推託要本會調查員轉向遊覽車司機索取,經過一番解釋,遊覽車司機才交付一只簡易收據,仔細檢視,但卻非旅行業專用的代收轉付收據憑證,收據蓋印的公司章則是模糊難以辨識。 在旅遊行程安排,業者恐有未盡應約定的產品品質情形。當天下午行程來到宜蘭「猴洞瀑布」,由於抵達目的地前尚須徒步走完120個陡峭石階,一般人尚需耗費一番體力才能登頂,何況該團中的年長旅客,但一日遊派遣的隨團服務人員卻未全程陪同,致旅客安全於不顧。 該旅遊行程最大的堪憂,在於原訂行程表中的「林美石磐步道」遇上維修期,正施行18天的封閉管制,但旅行社事前並未掌握詳情,可議的是,隨團服務人員並未考慮行程中可能發生意外風險,仍然帶領團員闖入封閉步道,即使途中遇上維修人員口頭聲明要求「強行進入,發生意外責任必須自負」,該隨團服務人員僅再次傳達上述說法,並在團員皆未表示意見下,依舊強行走完全程。 一方面,隨團服務人員並未全程看照具安全疑慮的行程,若團員發生意外,缺乏旅行社人員的立即處置,後果恐將難料;二方面,發生可歸責於旅行社因素的行程變動,而隨團服務人員並未根據旅遊安全做出行程的適切調整,若行程發生意外,豈能以一句讓旅客自負責任來卸責? 根據《民法》第514-6條、514-7條第2項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1.無照旅行社如同國旅的隱形炸彈,其缺乏旅遊契約的交易規範、高機率使用未經安全結構測試的遊覽車等,增加國旅的風險;呼籲政府稽查非法業者應化被動於主動,建立跨部門的聯合稽查行動,除提供充足人力需求外,應運用科技提升稽核效能,避免稽查流於形式,無法發揮嚇阻作用;此外,應合理輔導評薦後段班業者,並透過有效監督管理提升業者安全與服務品質。 2.應結合GPS等新科技運用,施行動態稽查執法,並優先針對未經「大客車車身結構安全檢測」的遊覽車施行精密驗證與監督,達到積極管理目標。 3.交通部與勞動部應對遊覽車靠行車輛之監管機制提出具體辦法,並提出遊覽車業者大型化的誘因與機制,同時透過品保與評鑑制度達到獎優汰劣之目標。 4.持續執行並精進「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制度,對於優等業者予以公開表揚,評鑑等級丙、丁的遊覽車客運公司,若經輔導不成,應徹底落實退場機制。同時,積極宣傳「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制度與定期成果,還給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 5.修訂大客車駕駛回訓制度,從現行的3年6小時,朝向歐盟制度3年21小時的方向修正,以強化駕駛的安全駕駛與肇事預防能力、職業道德、服務理念、認知新法規以及危機處理能力,並透過品保與駕駛人證照制度提升遊覽車行車安全。 對業者: 1.應依法提供消費者旅遊契約書與契約審閱期,充分揭露旅遊產品資訊,保障買賣雙方權益。 2.旅行業公會應督促旅行社落實提供詳載一日遊的行程、時間、價格、景點、餐飲、安全提示等透明化資訊,並避免「早出晚歸、行程過度緊湊、行車距離或時間太長等情形」,或額外增加景點、繞道或購物滯留,及行車時間過長出現疲勞駕駛等狀況,而衍生肇事或意外的風險。 3.應依規定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投保額度宜提高(如:新台幣500萬元);為旅客投保保險資訊,亦應出示透明化書面資料。 對消費者: 1.旅遊品質不應分國內外旅遊路線而有不同標準,為確保自身的消費權益,民眾參團旅遊,應選擇合法的旅行社,並要求簽定旅遊契約,不應受廉價團費或無定金限制等因素影響,忽略應有的權利保障之道。 2.勿對低價行程存有迷思,品保協會現已針對國內一日遊的安全行程與合理價格範圍公佈參考依據,民眾可斟酌參考、詳加比較。 3.選擇遊覽車客運公司,應參考交通部公路總局定期公佈的「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結果,要求、選擇公司整體管理、車輛維護、駕駛訓練等方面較有保障之優等、甲等以上的遊覽車業者。 ※調查結果附表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5月號no.433期44~45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防網購詐騙

為了解各家業者的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優缺點,本刊抽樣8家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的電子支付機構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比較其服務契約約定,發現2家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不提供交易糾紛發生前的「延後付款」功能、未明訂交易糾紛發生後的「暫停撥付」期天數,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功效較為不彰。 本次抽樣對象包含:橘子支、歐付寶、智付寶、PChome國際連等4家電子支付機構,以及PChome支付連、Pi行動錢包、智付通、蝦皮拍賣等4家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調查期間為:2017年7月1日~7月18日。 關於第三方支付的暫存款項管理,由於電子支付機構在網路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類似銀行收受存款、接受儲值、預付交易的性質,依《電支機構應記載事項》第11條履約保證機制規定,要求專營的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儲值款項扣除應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第三方支付應記載事項》第6條亦規定,業者應就消費者的支付款項,取得金融機構的足額履約保證並載明起訖日期,並於到期前2個月續約,或者全部存入與信託業者簽定信託契約所約定的信託專戶,專款專用,以履行第三方支付服務契約之義務所用。 本次調查發現,3家業者契約未合於上述規定,分別是電子支付機構的「橘子支」、「PChome國際連」,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Pi行動錢包」(詳見表1、2)。業者若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詳細調查結果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8月號no.436期40~46頁。

早鳥優惠綁高額解約金

網路便捷特性改變消費者的使用習慣,近年來境外線上旅遊業者(Online Travel Agency,OTA)大舉來台,憑藉著快速比價、資訊彙整的服務特色,滿足消費者多樣化的需求進而仰賴,知名業者包含:Agoda、Booking.com、Hotels.com、Ctrip等,但在此平台交易的訂房契約也產生不少消費爭議,其中影響消費者權益最深的,以收取高昂解約金最為人詬病。國外訂房網與旅宿業者簽定契約,提供優惠房價方案,但背後多數捆綁著嚴苛的解約條款,消費者下訂買單以為省了荷包,一旦解約事由產生,預付的總房價多數被犧牲。 因應新型態的消費糾紛,交通部今(2017)年1月公告新修的《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訂房平台等間接訂房管道納入適用範圍,也首度針對國內現行規定與國際訂房交易習慣落差進行調和,新增可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及相應的解約配套應記載事項。 為了解實際狀況,本刊抽樣調查4家知名國外訂房網販售國內6家4星級以上飯店其優惠住宿訂房契約的解約條款是否符合新規。 本次調查日期從2017年8月10日~8月14日、訂房日期為2017年9月22日~9月24日共3日、抽樣調查的國外訂房網,包含:Agoda、Ctrip、Hotels.com、Booking.com、抽樣調查於國外訂房網販售訂房商品的星級飯店,包含:台北W飯店、新竹關西六福莊生態渡假旅館、台中金典酒店、台南晶英酒店、高雄中央公園英迪格酒店、花蓮福容大飯店,共計6家飯店。 調查發現,新制上路半年,國外訂房網提供的星級飯店住宿契約其解約條款仍違反新規,且違規情況嚴重。 ※詳細調查結果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9月號no.437期32~35頁。

托育無憾

居服中心是受地方政府委託,由民間機構所承辦的幼兒居家托育服務業務單位,前身為社區保母系統,被賦予托育媒合、保母訓練、管理及訪視輔導保母的4大功能。 對於有托育需求的家長而言,居服中心不僅是合格保母人才庫的提供組織、此外也扮演托育期間保親溝通的重要橋樑,認為政府管理的幼兒托育照顧品質具有一定程度的保證也抱持著相對的期待;對保母而言,居服中心是媒合家長托育的重要來源之一,也是托育訓練得以提升的管道,與此同時,保母登記執業後必須接受居服中心的定期訪視與輔導,因此托育工作機會既有賴居服中心的提供,也得受其管理監督。居服中心的積極角色,則是在維護幼兒托育權益的最高原則下,既能有效執行管理輔導任務,又不影響保母工作權,並獲得家長的信賴支持,因此,居服中心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品質是值得外界關注的。 ----------------------------------------------------------------------------------------------------------------------------------- 家長約訪保母,應面對面溝通托育條件與需求、親自檢視托育環境、觀察保母照護專業與教養理念,雙方合意簽訂「在宅托育服務契約」,保母即可依約定時間開始收托。依規定,保母應於開始收托兒童之日的7天內報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居服中心會依家長送抵的托育補助資料,啟動「訪視機制」。 訪視機制是居服中心檢查與輔導保母的主要運作制度,由具幼保、護理、社工或兒福相關科系畢業資格的訪視輔導員(下稱訪視員)前往保母家中訪視,方式分為「初次訪視」:保母首次收托兒童時,1年至少訪視4次,首訪應於收托兒童後1個月內為之;「例行訪視」:托育人員收托兒童1年以上者,每年至少訪視1次;提供全日(收托逾16小時)、夜間托育服務(每日夜間到翌晨,不逾12小時)及全日與夜間托育至多2人者,每年至少訪視4次。 訪視機制的設計也隱含幼兒受虐或具受虐危機的預警機制,訪視保母工作重點除了檢核托育環境的安全、掌握收托狀況及教保服務品質,並列出應善項目,進行後續追蹤,也要了解保母家庭其同住成員的身心狀況、關切家庭支持系統與托育是否發生困難,適時提供相關協助。另外最重要的,如發現有幼兒照顧不周或不利情境,須立即輔導,並加強訪視,經專職督導員評估列為危機性訪視個案,則需進行密集性訪視與相關處理事宜。 然而從保母媒合到訪視機制的過程,本刊發現,媒合過程,家長缺乏充分知情權,無法事前得知保母過往的托育紀錄,此外對於位於未達行政裁罰標準的保母托育行為確有危害幼兒之疏失之情,目前亦缺乏強制手段介入管理,整體而言,影響托育幼兒的權益。 ※詳細調查結果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11月號no.439期36~40頁。

老人、兒童團費優惠價差大調查

台灣旅行社經營國外旅遊行程,針對2~11歲兒童團費恐採取以少報多的不當手法,長期隱匿旅遊費用中關於交通運輸工具、景點門票、餐食項目兒童分齡計價優惠的事實,收取「兒童佔床同成人價」差額不當利益。本刊抽樣調查5家經觀光局指導、品保協會主辦受評為「金質旅遊行程」的旅行社及5家專營親子同遊行程的旅行社,結果顯示,10家旅行社收取的兒童團費,除載明住宿優惠外,全數皆未揭露旅遊各項費用的分齡優惠價格,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未致力充實消費資訊,且未針對服務及所需繳納之費用及付款條件為詳細說明的規定,使消費者無法採取正確合理的消費行為,損及消費權益。 本次調查根據10家旅行社提供之附件行程表所揭示的觀光景點門票、交通工具(機票除外)、自助式餐食安排,實際比對上述項目於其官方網站公布的實際交易金額後發現,2~11歲兒童佔床團費未如實反映的優惠差額從678元~1萬1,426元不等(依行程、日數有所不同)。 旅行社超收兒童團費優惠差額,恐比本刊調查情形還嚴重,本次除了將10家旅行社各該行程表已揭露名稱的交通運輸工具、景點門票、自助式餐廳等安排納入計算基礎,各家行程尚有一餐以上未指定的自助式餐食未能計入,因此實際差額範圍可能更大。本刊同時發現,65歲以上出國參團的老人旅客同樣也遭受不合理的對待,超收的金額從52元~943元不等。 ※詳細調查結果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8年4月號no.444期43~51頁。

儲值卡行動支付化

本刊針對時下8張連鎖業者發行儲值卡,進行契約4大項目的調查與實測,分別比較儲值與退卡規定、記名卡帳密安全與掛失約定、交易紀錄查詢以及系統異常不履行服務約定。實測對象有,咖啡連鎖店「星巴克隨行卡、電子卡」、「西雅圖二代家族卡」、「丹堤e卡、行動e卡」、「怡客A卡」,與速食連鎖店「麥當勞點點卡」、「摩斯MOS CARD 二代卡、行動卡」以及連鎖影城「國賓A+卡、行動卡」、「威秀ishow卡」,共達8家。 本次測試儲值卡是由商家發行僅限該商家使用之電子儲值卡,屬於禮券性質,而非電子票證。根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商品(服務)禮券,指發行人發行一定金額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其適用的行業別包含:餐飲、烘焙等行業。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連鎖影城儲值卡則屬於電影片禮券,根據《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電影片禮券,指由電影片禮券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使用之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 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提供等同於電影片禮券所載金額、使用之項目或次數之服務。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非屬電影片禮券。 ※詳細調查結果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8年6月號no.446期42~49頁。

運動必看!第一次找教練就上手!12家國民運動中心教練課程契約總整理

國人運動風氣興盛,從大小林立的連鎖健身俱樂部以及各大運動場館門庭若市的景象可見一斑,從教育部體育署發布的最新數據顯示,國人運動人口與運動消費支出逐年上升,單是2016年,國人在運動課程的消費支出達109億7,180萬元,顯示民眾熱衷於教練指導的課程學習,但與此同時,這類型的消費糾紛層出不窮,主因在於欠缺適用法規加以規範,長期而言,不利於運動課程消費的良性推動。在主管機關補破網的同時,本文彙整全台12家國民運動中心運動教練課程重要契約條文,提醒消費者重要權益與注意事項,讓您運動與消費權益可以兩相全。 到底台灣有多少比例的規律運動人口,而運動課程消費市場規模又是如何?根據教育部體育署公布2017年「運動現況調查」(註1)顯示,台灣運動人口比例持續微幅增加,其中規律運動人口(註2)比例,從2003年的12.8%,2017年增長至33.2%。  而體育署委託台灣趨勢研究所執行的「運動消費支出調查」的數據顯示,2016年國人的運動消費支出總額為1,227億元(新台幣,下同),民眾在「參與性運動」項目中的消費支出約283億元,約占支出總額的23%,其中又以「運動課程費」支出109億7,180萬元占首位,其次為「入場費、會員費、場地設備出租費」支出77億6,953億元,「單純運動指導費」達19億3,022萬元。由此可知,運動課程費用占了國人運動消費支出的重要比例,而運動場館則為民眾參與運動的重要選擇之一。 針對此一趨勢,本文鎖定國人經常使用的「國民運動中心」經營的運動課程服務,詳細探究消費者常發生的退費、轉班、請假補課以及教練師資資訊等重要消費權益,讓讀者參考。本文所指的運動課程,已排除適用於《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所適用的健身中心運動課程。 ※詳細調查結果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8年8月號no.448期36~41頁。

[交通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交路(一)字第10282004115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交路(一)字第10682000635號公告修正,並修正名稱 (原名稱: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即日生效。  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訂房者。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一、旅客之姓名、電話、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外國護照號碼、居停留證號碼)。業者公司或商號之名稱、代表人或經營者之姓名、電話、地址、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號碼、網址、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二、住宿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姓名及連絡方式。三、房價總金額(含稅金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所含之商品(服務)及提供之設施設備。四、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業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與旅客約定是否收取定金、收取定金金額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不收取定金。□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元(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但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新臺幣____元。五、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六、旅客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業者同意者,旅客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七、業者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旅客。八、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業者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旅客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業者與旅客有其他更有利於旅客之協議者,依其協議。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十、業者應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郵件信箱。十一、業者對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業者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十二、業者與旅客應於入住當日__時前,向對方確認住房。十三、業者應確保旅客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旅客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旅客得請求業者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旅客應注意並遵守業者之管理規定,使用業者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十四、雙方就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因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不得記載廣告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三、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四、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五、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

[交通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交路(一)字第10282004115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交路(一)字第10682000635號公告修正,並修正名稱 (原名稱: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即日生效。  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訂房者。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一、旅客之姓名、電話、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外國護照號碼、居停留證號碼)。業者公司或商號之名稱、代表人或經營者之姓名、電話、地址、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號碼、網址、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二、住宿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姓名及連絡方式。三、房價總金額(含稅金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所含之商品(服務)及提供之設施設備。四、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業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與旅客約定是否收取定金、收取定金金額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不收取定金。□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元(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但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新臺幣____元。五、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六、旅客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業者同意者,旅客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七、業者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旅客。八、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業者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旅客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業者與旅客有其他更有利於旅客之協議者,依其協議。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十、業者應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郵件信箱。十一、業者對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業者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十二、業者與旅客應於入住當日__時前,向對方確認住房。十三、業者應確保旅客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旅客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旅客得請求業者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旅客應注意並遵守業者之管理規定,使用業者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十四、雙方就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因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不得記載廣告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三、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四、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五、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

[交通部]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106年4月21日交路字第10650049591號公告 自即日生效 壹、定義     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自行車租賃,指以經營自行車租予他人使用收益者。其他慢車租賃,準用之。 貳、應記載事項 一、      契約應載明付款方式及租賃費率計算方式,以及承租人及使用人因故無法依約歸還自行車時之運費等費用計算資訊。 二、      契約應揭示所投保責任保險項目、內容,以及相關保險費用之支付人。 □產品責任保險。 □租賃場站範圍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 □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保險:______­。     出租人不提供個人傷害保險,承租人及使用人如有需要應自行投保。 三、      契約應載明出租人資訊: (一)     出租人名稱:________。 (二)     負責人:________。 (三)     地址:________。 (四)     服務電話:________。     出租人應於自行車車體揭示其服務電話及緊急報案電話。 四、      出租人應揭示自行車之承租條件,如身高、年齡等,以及相關使用須知。     承租人及使用人應依前項承租條件及使用須知,使用本自行車。 五、      契約應載明還車地點、還車方式及其他還車應注意資訊。 六、      出租人應確保租賃期間自行車合於約定使用狀態。     承租人及使用人於取車後_______分鐘(至少5分鐘)發現自行車有異並歸還於原租賃場站者,出租人不得收取費用。 七、      出租人應告知承租人及使用人騎乘自行車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慢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章慢車規定。 八、      租賃期間,如有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違反交通法令之處罰案件者,罰鍰部分應由承租人或使用人負責繳清。 九、      承租人及使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本自行車,禁止出賣、質押、典當自行車等行為。 十、      自行車發生擦撞或毀損致承租人、使用人或第三人身體傷亡或財物損失時,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承租人或使用人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後,租賃關係即為終止。事故原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時,承租人或使用人應負擔法律及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本自行車毀損者,承租人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  承租人或使用人遺失自行車,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租賃關係即為終止。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本自行車遺失者,承租人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賠償金額為_______元整(不得高於本自行車購置價格扣除折舊後之金額)。 參、不得記載事項 一、      租賃內容不得記載「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二、      不得約定出租人可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而承租人不得異議。 三、      不得約定出租人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之內容。 四、      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五、      不得約定違反誠信或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承租人之約定。 六、      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教育部]高爾夫球場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

高爾夫球場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 106年7月7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60019923號公告修正 契約簽訂前,至少應有五日之審閱期間。 籌設中之高爾夫球場不可招募會員,亦不得使用本契約書。 第一條、立契約人  參加會員者:○○○(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理人:○○○(會員為未成年人) 招募會員者:經營主體○○○ (以下簡稱乙方)  第二條、乙方經營之高爾夫球場係依法令,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可在案者,其基本資料為: 一、球場名稱:○○○  二、經營主體:○○○  負責人:○○○ 三、經營球場之權源:○○○ 四、球場所在地:○○○  五、球場面積:○○○公頃  球洞數:○○○洞 六、土地權屬及建物權屬(如附表一) 七、籌設許可字號:○○○ 發證機關:○○○ 八、開放使用許可字號:○○○ 發證機關:○○○ 九、球場設施:○○○ 十、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得附加眷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人。  □不得附加眷屬。 □長期會員,年期○年。 □短期會員,年期○年。 □永久會員。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  □記名團體會員。 □長期會員,年期○年。 □短期會員,年期○年。 □其他。 十一、預定招收會員總數:○○人: □個人會員□眷屬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永久會員○人。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人。 □記名團體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十二、簽約時會員總數○○人。實際已招收○人: □個人會員□眷屬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永久會員○人。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人。 □記名團體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十三、會員資格審查制度:□有□無 十四、費用:□入會費、□保證金、□年費、□季費、□月費、□使用費 (附表二) 十五、退費程序:○○○,其方法:○○○。 第三條、乙方保證前項基本資料完全正確,甲方同意參加為會員,雙方依互惠原則簽訂下列條款,並共同遵守: 一、甲方之權利:○○○,甲方之義務:○○○。乙方之權利:○○○, 乙方之義務:○○○。 二、甲方參加球場會員種類: □個人會員□附加眷屬○○人,眷屬資格之限制(□夫妻□父母□子 女□兄弟姊妹)。 □不附加眷屬會員。 □長期會員。 □短期會員。 □永久會員。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 □記名團體會員。 □長期會員。 □短期會員。 □其他。 三、本球場□有或□無會員資格限制;有資格限制之資格為1、○○○ ○○,2、○○○○○。 四、甲方入會應繳交入會費新台幣(以下同)○○○元,保證金○○○元,共 ○○○元。 前項費用,簽約時□一次全部繳清○○○元或□先繳○○○元,餘分○○ ○期,每期繳付本利共○○○元。 五、會員入會後,除本條第四款規定之費用外, □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不論使用球場與否,須另收取□年費□季費□月費□使用費○ ○○元。 □使用球場時,另收取□年費□季費□月費□使用費○○○元, 但未使用球場時,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六、甲方得隨時要求終止契約,乙方不得拒絕。 七、甲方終止契約,應辦理費用退還如下: (一)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保證金應無息退還。乙方得請求保證金○%(不 得逾百分之二十)計算手續費,但最高以○萬元為上限。 (二)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入會費□應依存續○○年之比率退還□不予退還。 (三) 甲方所繳本條第五款之○○○費□應依比率退還□不予退還。 乙方並應於收到甲方終止契約通知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退還之。 八、乙方無法或不願再繼續經營球場時,或甲方不願接受球場及附屬設施費用 調整幅度或有本條第十八款情形者,應辦理費用退還如下: (一)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按年利率○○%加計利息退還。 (二)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入會費依存續○○年比率□無息或□按年利率○○%加計利息退還。但甲方入會達○○年(以訂立契約日起算,不得低於○年)者,只退還保證金。 (三) 甲方所繳本條第五款之其他費用,應按比率退還。 九、個人會員之會員權可繼承或轉讓。 甲方將會員權轉讓他人時,乙方□不收□得酌收手續費(過戶費),費用為 ○○○元,不得逾□入會費□保證金之百分之五。如會員有資格限制者, 則受讓人應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定會員資格,方得辦理過戶手續。 十、個人會員附加眷屬會員者,眷屬會員可更名,但不可個別轉讓。團體會員 每組○○○人,○○○人記名,由甲方決定登記者姓名,並可依甲方要求 辦理更名登記。另○○○人無記名,由甲方自行決定每次打球之使用人。 團體會員之會員權轉讓□應□不須經乙方同意。 十一、團體會員之記名會員及個人會員附加眷屬會員之更名,□有或□無收手 續費(更名費);若收手續費(更名費),費用為○○○元,不得逾□ 入會費或□保證金之百分之一。 十二、個人會員死亡者,其會員有資格限制者,該會員權,得由符合會員資格 之法定繼承人中一人繼承或辦理退會。未辦妥繼承過戶手續前,其會員 權暫停使用,但已由繼承人中協議其中一人為繼承人者,不在此限。繼 承會員權之更名□有或□無收手續費(更名費);若收手續費(更名費), 費用為○○○元,不得逾□入會費或□保證金之百分之一。 十三、本球場及其附屬設施: □僅供會員及會員所邀請之來賓使用,但於平日得供非會員使用。 □僅供會員及會員所邀請之來賓使用外,平日得供非會員使用。 假日在下列條件下,得供非會員使用:1、○○○2、○○○。 □平日及假日均得供非會員使用。 使用本球場□應先預約□得不預約。 設施。 十四、個人會員使用球場及附屬設施,其應支付之費用詳如附表二,其收費依 乙方規定享有特別優惠。非會員使用球場及附屬設施,其應支付之費用 詳如附表二。 第十 十五、眷屬會員與有記名之團體會員使用球場及其附屬設施,其收費與個人會 員相同。 不記名之團體會員: □使用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之收費與個人會員相同。 □果嶺費依非會員之果嶺費收費標準,平日(自○○時至○○時止之時 段)按○○折,假日按○○折計收;其餘與個人會員相同。  十六、會員得邀請來賓使用球場(限○組),其來賓於會員陪同下,亦得使用 本球場之其他設施。其條件如下:○○○○○。 個人會員邀請之來賓收費標準如下:其果嶺費依乙方所訂非會員之果嶺 費收費標準得享有平日○○折,假日○○折優惠,其餘與會員相同。 記名團體會員邀請之來賓收費標準如下:其果嶺費依乙方所訂非會員之 果嶺費收費標準得享有平日○○折,假日○○折優惠,其餘與會員相同。 不記名團體會員邀請之來賓收費標準如下:其果嶺費依乙方所訂非會員 之果嶺費收費標準得享有平日○○折,假日○○折優惠,其餘與會員相 同。 十七、本球場□有高爾夫球日為星期○,會員無優先預約之權利□無高爾夫 球日。  十八、本契約所定有關會員使用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之費用,乙方調整幅度超過 百分之○者及會員之權利義務之調整與其他重大事項,除法令所規定者 外,應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徵詢意見,並參酌甲方意見,由乙方決定之。 若甲方不願接受乙方決定者,得終止契約,退費方式依本條第八款辦理。 十九、甲方應遵守球場會員規章如附件,若有不遵守會員規章者,乙方得予糾 正,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乙方得予暫時停權處分。其情節重 大者,乙方得予終止契約,並將其原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所謂情節重大係指甲方違反球場會員規章管理者。 乙方違約者,甲方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甲方得終止契約, 並得請求依本條第八款之費用退還。甲方得請求保證金○○%之違約金補 償。 二十、雙方發生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調解。 二十一、雙方因消費爭議發生訴訟時,同意由臺灣○○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誠信原則協議之或依民法或其他相關 法令定之。 二十三、本契約書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乙方:  姓名: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或外 國人護照號碼: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電子郵件信箱: 法定代理人: 網址: (會員為未成年人) 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