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消費爭議層出不窮,今年1至4月,本會已接獲逾200位消費者申訴,他們以「貨到付款」方式支付網路購物商品,拆封後發現商品不符,欲退換貨卻遍尋不著賣家,宅配業者也不願處理,且多數案件都是在臉書、Line遇到購物陷阱,吃下悶虧。 ㄧ、臉書找無人 宅配寄件人也空白 舉例來說,陳小姐於2月底在一個臉書粉絲社團看到一件西裝外套,賣家於臉書上廣告說,「支持貨到付款!先驗貨,再付款!」,她下定並以貨到付款方式付給宅配業者1388元,然而打開包裹後發現衣服有嚴重破損,便以email和發送臉書訊息聯繫賣家,但遲遲等不到回應,之後她甚至還被賣家踢出社團,氣憤之餘,她想從宅急便寄件人資料上尋找賣家,但發現寄件人一欄僅有「***快遞」字樣,並無記載寄件人聯絡資訊,讓她覺得宅配業者幫助賣家隱匿資訊,聯合詐騙她。 吳小姐也有相同遭遇,她在臉書上訂購一雙1380元的義大利羊皮高跟鞋,貨到付款後,卻發現實體與網路上照片落差太大,因賣家沒留下電話,她只能寫email退貨,但等待數日皆無人回覆,而宅急便上也未留寄件人聯繫電話,賣家自此人間蒸發,她只能認賠。 許多網購族以為「貨到付款」最安全,下訂後無須立即付款,只待商品抵達再付現,如此則可避免商品遲遲未送達的風險;但本會申訴案例顯示,「貨到付款」已儼然成為詐欺集團的溫床,惡質賣家掌握了消費者的心態,紛紛主打貨到付款,然後再透過宅配業者代收款項的服務,讓消費者先付款、再開箱,一旦發生商品不符或毀損時,宅配業者不會退款也不會透露賣家(寄件人)資訊,消費者必須自行聯繫賣家退換貨事宜,此時若賣家神隱、靜待宅配業者匯款入帳,即可現金入袋且逃避追索。 本會認為,宅配業者只負責配送貨品及收款,卻對寄件人身份、寄送物品概不負責的營運方式,已被惡質賣家所利用,大大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二、宅配退款機制比一比 為了進一步了解宅配業者在「代收貨款」方面的規定,本會對郵局、新竹物流、黑貓宅急便,以及台灣宅配通進行調查。本會檢視4家宅配業者在「代收貨款的結帳方式」、「寄件人資料填寫」,以及「商品不符的處理方式」的差異。 本會發現,郵局在「寄件人資料揭露」、「退還貨款」方面,較其它業者保護收件人權益。郵局不僅完整揭露寄件人資訊,且收件人若透過郵局「貨到付款」服務收到包裹,發現並未訂購或內容物不符,可在收貨當天持貨品前往郵局,辦理退貨取得退款。 在「代收貨款的結帳方式」上,宅配業者與特約客戶(寄件人)可採日結、周結、月結等形式,其中郵局最短,採日結,其餘業者多為週結或月結,也就是說,業者代收款項後並不會將款項立即交付給特約客戶(寄件人),而是等待一周或一個月後才結清。以黑貓宅急便為例,其代收貨款結帳方式分為週結、月結兩種,「週結」的付款日是每周五,結算期間為上週一至日所收進的貨款;「月結」則是每月5日,結算期間為上月的1日至月底。 由此看來,宅配業者代寄件人收取貨款後,這些貨款仍會在宅配業者手上保留一段時日,若收件人即時發現並反應商品內容有誤,宅配業者應有足夠時間退回款項。 在「寄件人資料填寫」方面,郵局的「代收貨價託運單」載明,寄件人須填寫地址、姓名、電話、存簿儲金局號、帳號、劃撥帳號、代收金額等,且寄件人須證明所填資料屬實;至於其它宅配業者的代收貨款託運單則未對外公布,本會以消費者身份致電詢問,新竹物流、黑貓宅急便、台灣宅配通等業者則表示,若特約客戶要求,他們可以隱匿寄件人資訊,以特約戶代碼方式呈現,不對收件人公開。 本會認為,宅配業者為了方便特約客戶需求,對收件人隱藏寄件人資訊,無形中阻斷了消費者向惡質賣家主張退換貨權益的管道,已成為侵害消費權益的ㄧ大幫兇。 另外,在「商品不符的處理方式」方面,郵局在託運單上寫明,「如收件人認為未訂購或內件不符,而貨款尚在郵局者,郵局得應其要求退還貨款。」且郵局日前也透過媒體指出,若民眾透過郵局「貨到付款」服務收到包裹,發現內容物不符或是認為遭到詐騙,收貨當天之內都可以持貨品前往郵局,把錢追回來。 反觀其它業者,當發生商品不符情況時,則要求收件人自行聯絡賣家,或是請寄件人聯繫收件人,業者不處理退款事宜。 ⊙宅配業者比較 郵局 新竹物流 黑貓宅急便 台灣宅配通 代收貨款的結帳方式 日結 可每日、每週、每月或在指定日期匯款 月結或周結 每周一至二次 寄件人資料揭露 須完整揭露地址、姓名、電話、寄件人存簿儲金局號、劃撥帳號等 可按客戶需求,決定揭露的資訊,也可用代碼方式呈現 可按客戶需求,決定揭露的資訊,也可用代碼方式呈現 可按客戶需求,決定揭露的資訊,也可用代碼方式呈現 發生商品不符的情況 如收件人認未訂購或內件不符,而貨款尚在郵局者,可要求郵局退款 請收件人聯繫寄件人,或請寄件人聯絡收件人 請收件人聯繫寄件人,或請寄件人聯絡收件人 請收件人聯繫寄件人,或請寄件人聯絡收件人 資料來源:業者網站資料,以及本會電訪所得之資訊 宅配業者應啟動退款機制杜絕惡質賣家 在電子商務發達的時代,消費者採取網路購物之比例日益增加,宅配業者雖非商品銷售者,但其運送商品、代收款項的業務內容,已聯繫、帶動了買賣雙方的消費關係。宅配業者居於消費者與出賣人即企業經營者之間,除原本單純貨物運送人之角色外,因出賣人另委任宅配業者代收貨款,依理應認宅配業者就代收貨款權限內,為出賣人之代理人。 則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當消費者發現宅配業者所配送之物與原先購買商品不符時,得對於出賣人(寄件人)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已交付之貨款。倘因消費者事實上可能缺乏出賣人(寄件人)的資訊,而宅配業者為出賣人(寄件人)代收貨款,法律關係上可認為宅配業者係出賣人(寄件人)之代理人,因此,消費者逕向出賣人(寄件人)之代理人,也就是宅配業者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要求代理人將已代收之貨款退還消費者,法律層面的處理上應該是依法有據。 本會呼籲,宅配業者應全面比照郵局,完整、清楚的揭露寄件人資料,讓買賣雙方的資訊揭露處於平等位置,降低消費糾紛的發生;此外,受託代收貨款之宅配業者也應建置退款機制,當收件人發現商品不符,只要貨款還在宅配業者手中、尚未匯給特約客戶(寄件人),都應接受辦理退款,如此才能有效遏止惡質賣家、詐騙集團以「貨到付款」獲取不法利益,還給消費者安全的消費環境。 消基會呼籲 對業者 宅配業者應於宅配運送單上,完整、清楚的揭露寄件人資料,讓買賣雙方的資訊揭露處於平等位置,降低消費糾紛的發生。 受託代收貨款之宅配業者應啟動退款機制,當收件人發現商品不符,只要貨款尚未匯給特約客戶(寄件人),都應接受辦理退款。 對消費者 避免在臉書粉絲團、Line上購物,應選擇商譽良好、退換貨規則清楚,賣家身份、聯繫方式完整的賣場。 若賣家只提供「貨到付款」的付款方式,則消費者應特別留意,可先上網搜尋賣家、賣場評價,避免上當。 收到宅配運送的商品後,應即刻拆封驗貨,若發生商品不符情況,應立即告知宅配業者要求其保留款項,若賣家失聯,則要求宅配業者退回款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摘要 本會依據消防署公告「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為準則,調查3間台北市經營密室逃脫的業者,檢視其防火安全與緊急應變措施是否符合指導綱領,並查詢業者是否有申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調查地點:台北市 調查對象:「逃生門工作室」(編號1)、「E.P.I.C」(編號2)、「頂級豬排遊戲工作室」(編號3) 調查時間:106年5月10日至5月16日 調查方式:本會以消費者身份體驗遊戲、觀察活動設計與場地 調查結果: 依據「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3家業者在「設置緊急照明燈」、「密室內有設置防止物品掉落措施」、「工作人員介紹消防設備使用」,以及「工作人員說明逃生路線」等項目,全不符合。 2.《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部分,3家業者皆無申請簽證,依法應處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 密室逃脫為近年新興的創意遊戲產業,主要消費族群為學生及青壯年,遊戲組成方式則通常以多人在密閉空間內進行。「密室」一詞靈感來源最初來自本格推理小說,參與密室逃脫的玩家就像扮演小說裡的角色,以第一人稱視角去面對幾乎完全封閉或有威脅性的空間。玩家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以週遭可利用的道具跟機關尋找線索,或透過團隊合作共同解開層層謎題密語,完成任務逃出密室。 據台灣逃脫實境工作室統計,2013年台灣的密室逃脫遊戲體驗人數已達10萬人次,市場規模約新台幣五千萬元;內政部更在去年底統計,台灣密室逃脫工作室達50間,且台北市、新北市就有24間,約占整體的ㄧ半,密室逃脫產業持續成長。業者為營造密室遊戲的驚悚與神秘感,嘗試將密室實體化,通常將密室改裝或布置成特定環境,例如埃及墓室、鬼屋、實驗室,讓玩家更能真實的體驗冒險與解謎的樂趣,但也因此忽略逃生路線的規劃與消防設備、安全呼叫鈴等。為了幫消費者把關密室逃脫遊戲的服務品質與安全,本會於106年5月12日至16日間,於台北市挑選3項密室逃脫遊戲,以消費者身分進行實際調查。 一、密室逃脫遊戲採樣情況 本次體驗觀察之三項密室逃脫遊戲,地點皆位於台北市,業者基於商業機密,禁止參與者拍照攝影,以下為本會同仁的觀察紀錄。 編號1觀察筆記 (本會同仁參與人數:2人、遊戲名稱:千年古墓) 編號1位於一間商辦大樓的四樓其中ㄧ戶,接待大廳共有兩位工作人員。同仁向前告知有預約後,工作人員便請同仁先將隨身物品與手機鎖進置物櫃裡,直到遊戲結束後才可領回。 接著,工作人員帶領同仁至隔壁的沙發區進行遊戲解說。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每隔一段時間就會進來密室查看情況,請同仁不用擔心解謎問題。此時,同仁隨意用餘光掃到附近牆上貼有一個告示,但不清楚內文是否為警語牌。 進入密室後,工作人員把門上鎖,同仁見到彷彿古埃及墓穴的陰暗通道。為了破關,同仁必須穿越非常狹窄的空間,以跪爬前進,還要注意頭頂會隨時間過去而緩緩下降的天花板。由於工作人員沒有給玩家任何可對外聯絡的工具,因此在密室的期間,同仁只能被動等待工作人員出現。同仁計算,工作人員約每10-15分鐘詢問一次同仁的遊戲情況,直到遊戲結束。 同仁約在120分鐘後結束遊戲,整個活動過程中,工作人員從未詢問參與者的身體狀況與心理狀況。 編號2(本會同仁參與人數:2人、遊戲名稱:惡一學園:丑時三刻) 編號2位在一棟商辦大樓的地下室一樓,同仁直接從1樓入口處循樓梯下樓,抵達活動現場。現場約有三到四位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要求同仁繳交背包跟手機,但提到若遊戲過程中配合不拍照,則可攜帶手機。此外,工作人員提供同仁一個對講機,供遊戲中途聯繫。 業者在入口處設置明顯的「告示牌」,提醒若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幽閉恐懼症等玩家,需要衡量自身健康狀況量力而行。 編號2的密室是一個約五坪左右的小教室,結構比較單純,同仁只需要在這5坪內的空間尋找線索,破解圖卡和字謎即可過關。整個遊戲過程中,工作人員持續以對講機跟同仁聯繫,直到遊戲結束。 同仁約於60分鐘內結束遊戲,於遊戲結束後付款。 編號3(本會同仁參與人數:4人、遊戲名稱:逃出補習班) 編號3位於住宅區,為一棟四層樓高民宅中的三樓。同仁一路爬了三層樓梯,才抵達活動地點。樓梯間陰暗狹小、且每一個台階都只有約成人腳掌的長度的2/3長度,無法踩滿,且整段路程中只有後半段有樓梯扶手,前半段路程需扶牆而上。 待同仁繳交費用後,工作人員先讓同仁把隨身背包、手機等都鎖進置物櫃,然後才開始遊戲解說。工作人員交給同仁一台平板手機,讓同仁於遊戲過程中,使用通訊軟體Line跟工作人員聯繫。同仁未在遊戲入口處看到提醒注意身體狀況的警語牌。 編號3屬於多人才能進行的遊戲,設計上分成許多關卡,空間也相對沒那麼狹小,但隔音效果很差,業者可直接聽到玩家們在密室內討論的聲音,密室內也裝有監視器。 同仁約於120分鐘內完成遊戲。 總體來看,三項密室逃脫遊戲皆為時間60分鐘至120分鐘的長時間遊戲,每場活動收費約為250-550元(人次),活動參與者在一個陰暗的空間中,使用手電筒照明進行遊戲,身上不可攜帶個人物品,僅靠業者提供的呼叫器、平板手機與外界聯繫,或是等待工作人員出現方可求援。 至於密室逃脫的場地也無一規範,無論是地下室、公寓民宅,或是商辦大樓,似乎都能成為活動場地(見附件)。 二、「安全指導綱領」 業者全不符合 本會除了親身體驗密室逃脫的活動流程,更依據消防署於民國106年2月8日訂定之「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來逐一檢視業者是否符合規範。 「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是政府為了確保消費者在密室逃脫遊戲時的體驗過程安全,因此建立此類場所的災害預防及應變管理機制,而本次擷取其中重點,就消費者體驗過程中即可觀察到的項目進行檢視,包含是否設有緊急照明燈、滅火器、室內有無易生明火或煙霧等器具等共9大項目(見附件),進行觀察。 結果發現,三家業者在設置「緊急照明燈」、「密室內有設置防止物品掉落措施」、「工作人員介紹消防設備使用」,以及「工作人員說明逃生路線」四大方面,全不符合。 首先,防火安全規範上,遊戲開始前,三家業者皆無說明防火設施的使用與緊急避難逃生路線,且都無裝設緊急照明燈;地震安全規範方面,本會更沒看到任何防止物品掉落的設施設計;至於緊急應變措施方面,編號1業者未給玩家聯絡用的工具,也沒有在密室裡加裝緊急按鈕或監視器,本會質疑,倘萬一突然發生大地震或火災,在玩家被切斷對外聯絡方式的情況下,困在密室裡的玩家們該如何即時逃生?工作人員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做好緊急疏散?遇火災斷電,採用電子式門鎖的密室該如何打開?ㄧ旦受困其中,玩家只能被動等待業者救援。本會認為,此點是密室逃脫遊戲中最易被忽略的高危險處。 然而,「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綱領係屬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在法律上無強制或約束力,縱使店家無依據此綱領執行安全管理,也不會受到任何處罰。本會認為,政府應將上開指導綱領提昇為法規命令層級,強制要求業者按法規辦理,以保障消費者安全。 三、「建築物公安檢查簽證」 業者沒申請 除此之外,本會也針對密室逃脫遊戲的結構安全,致電詢問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建管處指出,因密室逃脫遊戲中央產業分類不明,現階段採取由地方政府自行定義跟管理,如台北市於民國105年7月就將密室逃脫定義為「休閒、文教類型的D1類之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強制要求密室逃脫業者必須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是由內政部營建署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所訂定,自民國86年7月起開始施行。其中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第四條揭示:「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並將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檢查報告書。」表示業者需委託民間專業人士檢測建築物構造及防火避難設施、逃生動線等,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未申報業者則將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第91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建管處表示,此規定於去年開始上路,而台北市政府已經開罰沒有申辦簽證的三家業者。本會上網查詢後也發現,編號1.2.3業者自去年起就沒有申請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的紀錄。消基會呼籲業者應盡速辦理,政府也應該加強稽查,讓密室逃脫遊戲符合公共安全規範。 以下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中對密室逃脫業者規範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表》。 四、結論 真人密室逃脫是一種主打智力解謎,以恐怖驚悚為主題的團隊合作遊戲。雖然近年才進到台灣,但因深受年輕族群喜愛,發展十分迅速。但密室逃脫遊戲因定義不明,商業登記上分類也相當模糊,現行並無法法規或條例強制規範安全管理或定義。若中央無統一制定單行法規,由地方政府各行其事,對於密室逃脫的消防與公安問題恐有管理上的疑慮。再加上遊戲多以6人以上的團體來進行,若逃生路線規劃不當、建築結構改建而不安全,密室又無設置緊急呼叫鈴,萬一突然發生大地震或火災,玩家們因此受困,恐真成推理小說裡逃不出密室的被害者角色了。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中央政府基於密室逃脫特殊的遊戲性,應制定專法積極規範,並盡速指定主管機關來做相當的管理。例如密室逃脫屬於激盪腦力的解謎游戲,是否可以被歸類在教育局?然後再請相關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如各縣市建管處與消防局。 建管單位應對未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及申報之業者加強取締,以確保消費者消費場所之公共安全。 對業者 業者應於密室遊戲開始前,主動介紹消防設備與避難指標。 因遊戲的密閉性,業者應在密室內設置監視系統,或以其他可在第一時間注意到玩家狀況的方式,讓外界可隨時掌握玩家的動向,以免發生危險。 業者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規定,室內裝修要使用防火材料,若有設置電子式門鎖,應加入人手解鎖裝置,以免發生火災時斷電。安全門要能自動開啟,緊急照明系統與照明設備要能正常運作,以維公共安全。 業者應盡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以免受罰。 對消費者 消費者應留意業者有否申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消費者遊戲時應考量自身身心狀況,例:有幽閉恐懼症者、高血壓、心臟問題等患者,審酌參加此遊戲,以免發生意外。 消費者也需主動留意緊急逃難出口的方向,以及消防設施的使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摘要1.採樣:本次防曬產品測試樣品為2017年3月間,於雙北市地區連鎖大賣場、生活用品店及藥粧店購買,共計25件樣品,其中11件為液狀、14件為乳狀。2.標示調查:均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3.價格調查:25件樣品每毫升(公克)單價介於2〜16元。4.對羥基苯甲酸酯防腐劑(Paraben)測試(7項):7件檢出含Paraben,含量均低於1%。5.化學性防曬劑成分測試(4項):23件含桂皮酸鹽(Octinoxate)、氧苯酮(Oxybenzone)、奧克立林(Octocrylene)或甲基水楊醇(Homosalate)化學性防曬劑。6.物理性防曬劑成分調查(2項):7件含氧化鋅(Zinc oxide),2件含二氧化鈦(Titanium dioxide)。7.防曬係數SPF測試:19件樣品SPF防曬係數測試結果符合標示值,6件樣品較低於標示值。 前言 夏季的腳步慢慢接近,豔陽高照的季節是防曬產品使用的高峰期,其市場龐大,品牌及種類眾多,其防曬效果如何?成分是否安全?除此之外,消費者在挑選防曬產品時,通常先考慮到防曬效果,然而國內尚未公告防曬效果檢驗方法,製造商對產品防曬係數的標示依據為何?對消費者的適用性?一般消費者無從得知,值得消費者重視。 檢視市售防曬產品,標示方式讓人眼花撩亂,SPF及PA為何意義?「+」及「★」又代表什麼?需挑選幾個「+」或幾個「★」才適用,「SPF」及「SPF+」的區別又如何?相信很多消費者心生困惑。 有鑑於此,消基會調查及測試市售防曬產品,提供本次調查及測試結果,供消費者在選購及使用時參考。除此之外,並對業者和政府提出呼籲,以確保消費者購得安全的防曬產品。 採樣 本次測試樣品採樣時間為2017年3月間,於雙北市連鎖大賣場、生活用品店及藥粧店購買,共計25件樣品,包括11件液狀、14件乳狀。(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2)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5件樣品,單價介於2~16元之間,其中價格最低者為編號20號「妮維雅防曬淨白乳液」及25號「雪芙蘭防曬熊厲害寶貝防曬乳液」,最高者為9號「L'OREAL完美UV防曬水精華SPF50+PA++++」。 二、標示調查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衛署藥字第0900071596」號、「衛署藥字第0950346818」號公告《化粧品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說明書)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以中文明顯標示或加刊產品名稱、製造廠(或進口商)名稱及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含藥化粧品須加註許可證字號,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但其中「品名」、「用途」、「製造廠名稱、地址(國產者)」、「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等項在其外盒包裝(或容器)上,至少應以中文刊載。 檢視本次25件樣品標示狀況,均符合規定。 其中2件品名標示有「兒童」,分別為編號2號「香蕉船兒童系列防曬乳液」、23號「近江兒童肌膚防曬隔離乳液」,1件標示上說明兒童適用,為25號「雪芙蘭防曬熊厲害寶貝防曬乳液」。 三、對羥基苯甲酸酯(Paraben)防腐劑測試 Paraben主要做為產品的防腐劑,其具有抑制細菌及黴菌的效果,加上價格便宜、無色、無味且毒性低的特性,因此成為化粧保養品中經常被添加的防腐劑。目前各國的化粧品法規,Paraben允許在安全的限量內使用,國內「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基準表」規定該類成分總量為1%。其缺點為可能引起過敏反應,且對少數使用者會產生接觸性蕁麻疹,近年研究指出Paraben可能跟環境荷爾蒙及間接致癌性有關,但仍需更多的探討及實驗才能確認其對人類的影響。 本次測試25件樣品中,有7件樣品含Paraben類防腐劑,總量均小於1.0%,符合目前「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基準表」中的規定。 四、化學性防曬成分測試: 防曬產品主要成分,分為物理性及化學性。物理性防曬劑利用反射及散射以隔絕紫外線,例如氧化鋅(Zinc oxide)或二氧化鈦(Titanium dioxide),只停留在皮膚表面,容易清洗、不刺激皮膚,比較適合皮膚較敏感的消費者,對嬰幼兒來說,也是比較安全的選擇。但這類防曬產品顏色偏白,塗上後皮膚偏白,較為不自然,且只能過濾部分UVA,不能完全阻隔UVA對皮膚的傷害。化學性防曬劑在皮膚內起效用,在紫外線造成傷害前,將其吸收,其質地比物理性防曬劑較輕且透明,防曬效果也較好。 本次測試國內防曬產品經常使用的4項化學性防曬劑:桂皮酸鹽(Octinoxate、Ethylhexyl methoxycinnamate)、氧苯酮(Oxybenzone、Benzophenone-3)、奧克立林(Octocrylene)、甲基水楊醇(Homosalate)。依據「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Oxybenzone 限量為6%,Octinoxate、Octocrylene及Homosalate限量分別為10%,本次測試25件樣品含量均符合規定。表1為本次調查及測試防曬劑的危險性和特性比較。 表1:本次調查及測試防曬劑的危險性和特性比較 防曬劑 種類 評分 危險性 特性 桂皮酸鹽(Octinoxate、Ethylhexyl methoxycinnamate) 化學性 6分 一般 高度有效的紫外線UVB吸收劑,對皮膚的刺激性小,但會干擾人類內分泌系統,在動物試驗中觀察到其對雌激素有所影響 氧苯酮(Oxybenzone、Benzophenone-3) 化學性 8分 較高 使用最廣泛的化學防曬劑之一,可屏蔽UVB及部分UVA。EWG強烈建議不要選擇含有該成分的防曬霜。因為它會穿透皮膚引起皮膚過敏反應,還可能會擾亂荷爾蒙。動物試驗顯示對生殖系統會產生毒性,干擾正常發育 奧克立林(Octocrylen) 化學性 3分 一般 可吸收紫外線UVB及部分UVA(320~360 nm),可能會引起皮膚敏感使用者的皮膚過敏 甲基水楊醇(Homosalate) 化學性 4分 一般 紫外線UVB防曬劑,可吸收UVB(295~315 nm)。有研究表明其對激素有微弱影響,陽光下會分解產生有毒成分 氧化鋅(Zinc oxide) 物理性 2分 低 使用最廣泛的物理防曬劑之一,可阻擋紫外線 UVA及UVB波段的輻射,安全無刺激作用。白色六角晶體,不溶於水,可溶於酸性物質,安全度高。塗抹在肌膚上會發白且黏膩厚重 二氧化鈦(Titanium dioxide) 物理性 2分 低 常見的物理防曬劑,通過反射及散射的方式阻隔紫外線UVB和部分UVA。幾乎不會被皮膚吸收,安全度高。塗抹在皮膚上會發白,高吸油吸水的特性,容易造成皮膚乾燥脫皮 資料來源:http://www.ewg.org/sunscreen/ EWG(Environmental Working Group,環境工作組)為美國的一個非營利環保組織,根據其網站,使命是「利用公共資訊的力量來保護公共衛生和環境」。其2016年的防曬產品調查,發現目前市面上80%以上的防曬產品都是混合物理及化學兩種防曬作用的產品,建議家長可以選擇物理性或偏物理性的混和性防曬產品給兒童使用。 五、防曬係數SPF及透光度測試: 陽光中的紫外線波段可分為:短波UVC(200~290 nm)、中波UVB(290~320 nm)及長波UVA(320~400 nm)三種,其中UVC易被臭氧吸收,穿透大氣層的能力較小,對人體影響較輕微。穿透大氣層的紫外線,其中約5%來自UVB,會傷害皮膚表層,使皮膚發紅或曬傷;其他5%來自UVA,因穿透力強,會破壞真皮中的組織,並引發黑色素形成,使皮膚曬黑、造成皮膚老化、皮膚癌等現象。UVA又可細分為UVA-1(320~340 nm)及UVA-2(340~400 nm)。 國內目前對於防曬係數標示方式,依「化粧品防曬係數SPF測試(人體測試)技術規範指引」主要參考ISO 24444 (2010)之檢測方法,防曬係數(Sun Protection Factor, SPF)定義為全部受試者之所有有效的SPF之平均值,即使用氙弧燈陽光模擬器(波長290 nm ~400 nm),同一位受試者接受產品保護的最低致紅斑劑量與未接受產品保護的最低致紅斑劑量之比值,結果以小數點下一位表示。 目前全球對於UVB的防曬標示SPF大致上已有統一的共識,SPF代表所擦防曬品對皮膚扺抗紫外線曬傷保護的程度。一般分為低、中、高、最高防曬等級,其SPF分別為2~<15、15~<30、30~50、>50,表示方式分別為15、30、50、50+(50 Plus),SPF3~30代表皮膚在開始被太陽曬紅以前,可以承受30倍的UVB紫外線光照射。最高上限則依國家有所不同,歐、美、日皆為50+,中國大陸則為30+;全球對於UVA的防曬標示則尚未有定論,依試驗方法的不同,有「★」號,包括英國 Boots Star Rating分5級(最高級5顆),主要依據UVA/UVB的比例;美國分低、中、高、最高4級(最高級4顆);以及歐洲PA(UVA防護指標,Protection grade of UVA)「+」號,2種標示方式最常見,以及歐盟的UVA標示(UVA/UVB > 1/3),當★號或+號愈多,表示皮膚在陽光下愈不易曬黑,其中「★★★★★」或「PA++++」代表防禦UVA的效果最好。 我國承認依據ISO 24442之「PA+…」UVA防曬標示,最高等級為「PA++++」,但必須提供人體測試資料。若無人體測試資料,則僅能標示「★…」星號,檢驗方式為以人工薄膜,如3M 膠帶,塗抹有一定量(2 毫克每平方公分面積)防曬產品與沒有塗抹之產品比較兩者穿透紫外線的能力,為本調查參考的檢測方法。 比較本次於相同測試條件下測得25件樣品SPF係數,其中標示防曬係數「50」~「50+」共19件樣品,標示「20」~「30+」共6件樣品,測試結果有19件樣品與標示值符合,有6件樣品低於標示值,包括編號15號「上山採藥輕油水感全效UV防曬精華」、16號「零負擔輕透水防曬」、17號「媚點透顏防曬粧前乳」、18號「艾杜紗全效防曬凝露」、19號「曼秀雷敦SUNPLAY防曬乳液(戶外玩樂型)」及25號「雪芙蘭防曬熊厲害寶貝防曬乳液」,其中3件為國產,1件為中國大陸產品,2件為日本產品,推測差異原因包括:調配不均、配方不實、ZnO(TiO2)粒子不是奈米級、不同的檢測方法等。於臨界波長370 nm的透光度測試,有12件樣品的透光度低於5%,有效防護波長290〜370 nm UVB及部分UVA紫外線。 六、結論 本會於2007年間曾進行市售防曬產品標示調查,與本次調查結果比較,發現國內市售防曬產品標示已有顯著改善,有利消費者購買時參考。在單價部分因品牌、內容物等的差異,則有8倍的價差。 檢視本次防腐劑Paraben成分測試,均符合現行「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基準表」的規定。提醒消費者的是,「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基準表」修訂後將於2018年4月1日生效,未來Paraben防腐劑於非立即沖洗掉的產品,不得使用於3歲以下孩童之尿布部位,其中丁酯(Butyl)及丙酯(Propyl) paraben類的防腐劑修訂後的規定總量為0.14 %,甲酯(Methyl)及乙酯(Ethyl) paraben類修訂後的規定總量為0.4 %(單獨使用)及0.8 %(混合使用)。Paraben對嬰幼兒的危害比較嚴重,有些國家因此不允許嬰幼兒的化粧品中使用該種防腐劑,如丹麥禁止使用丙酯和丁酯paraben類的防腐劑,用於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化粧品。本次測試Paraben防腐劑中有2件樣品,此2項防腐劑含量超過修訂後的規定總量0.14%,包括編號2號「香蕉船兒童系列防曬乳液SPF50+PA++++」及13號「Olay高效隔離防曬乳(加強型)」,可能引發過敏反應影響健康,建議最好不要用於6個月以下的嬰兒。 本次測試25件樣品中Octinoxate、Oxybenzone、Octocrylene及Homosalate 4種化學性防曬成分,EWG研究質疑這4項物質的安全性。本次測試樣品中有3件添加Oxybenzone為主要成分,研究指出氧苯酮會滲透皮膚並引起光敏感及與激素失調過敏症有關,並且還被稱為「滲透增強劑」,指它可以幫助其他成分更容易地穿透皮膚,甚至可能導致皮膚癌,美國規範6%及歐盟10%或更低才認為是安全的,瑞典研究則指出不適合2歲以下幼童使用。本次測試25件中有20件樣品添加Octinoxate做為主要成分,其對皮膚刺激性小,但有研究指出其會擾亂荷爾蒙、造成皮膚老化,並產生自由基破壞皮膚細胞。Octocrylene會與其他紫外線吸收劑一併使用,可以達到較高的SPF 值,但其暴露在紫外線光下,吸收紫外線後,會被分解且釋放出氧自由基,可能破壞細胞導致突變。Homosalate可以吸收 UVB波段光線,有研究表明其對激素有微弱影響,產生有毒代謝產物,一般要求用量不得超過10%(與國內規範相同)。 另外,25件樣品有近半數添加防曬成分種類達5種之多,防曬成分占樣品體積約2成,有9件物理及化學防曬成分混合使用,雖都於規範限量內使用,但過於複雜的成分,長時間使用於皮膚上並透過皮膚吸收,尤其本次測試的4種防曬成分,有研究指出可能對健康有妨礙,消費者在選購及使用上應考量自身皮膚狀況,審慎選擇。 國內現行防曬產品管理規定,防曬化粧品除二氧化鈦成分以一般化粧品管理外,其餘防曬劑成分係以含藥化粧品管理,上市前須向衛生福利部辦理查驗登記,如該防曬類化粧品有標示防曬係數(如「SPF」、「PA+…」、「★…」等),應檢附防曬效能測定報告試驗文件等資料,供食藥署審查,以確認其防曬效能,經核准並領有許可證字號後,始得製造、輸入或販售,並且有「化粧品防曬係數SPF 測試(人體測試)技術規範指引」供企業參考,然而人體測試耗時,且檢測費用極高,單靠業者自行管理,恐不夠周延,相關單位應進行抽驗,始能確保業者提供的測試報告真實性。 根據美國《消費者報告》發現60%被測試的防曬霜中有43%不能達到標籤上的SPF聲明,另外需提醒消費者的是,SPF值經常會令人誤解,以為數值愈高,防曬效果就愈好,然而較高的SPF等級不一定提供更大的保護免受紫外線照射而造成皮膚損傷,需考慮其對抗UVA的能力,目前國內最多的UVA防護標示為參考日本化粧品工業聯合會(JCIA)經「人體測試」UVA防護效能檢測方法標示的「PA」及英國Boots公司提出「體外試驗」檢測方法,以「★」標示的UVA防護效能。消費者在選購時經常以SPF值、「PA」為首要參考因素,因此相關單位應儘快研議一套完整的規範,讓防曬產品由上市前的審查,至末端的查驗工作都能受到管理,以保障消費者的權利和安全。SPF係數與「PA」一樣,除了現有規範外,國內尚未公告與國際完全接軌的標準測試方法及調查結果,市面上商品的防曬係數及相關資訊標示依據的真實性消費者無從得知,若參考國外現有測試方法,考慮地理環境、陽光照射及人種皮膚等因素,以國外的測試方法得到的結果,與國內的測試結果可能不同,建議相關單位應儘速研議適合國內的測試方法及進行市面上的商品抽驗。 為確保消費者的消費安全,經由本次測試,消基會提出下列建議: 給政府機關 1. 國內目前尚無完全與國際接軌的防曬產品防曬效能測試方法,應儘速建立方法。 2. 市面防曬產品眾多,且全年皆可使用,相關單位應定期進行抽驗及公布結果並登網供消費者查閱。 3. 產品標示為消費者選購重要參考依據,建議防曬產品標示應規範具有下列特性:防曬產品功效說明應簡單易懂、明確和有意義,並且應是與國際接軌的標示方法,以幫助消費者選擇合適的產品。 給業者 1. 產品應包含對所有危險的紫外線輻射的防護。 2. 標示上宣稱應提供足夠的資訊及可供查詢的依據,以幫助消費者選擇合適的產品和正確地運用產品。 3. 提供較多致敏性較低的物理性或偏物理性的混和性防曬產品,以供消費者選用給幼童使用。 給消費者 1. 即使擦了防曬產品也不應肆無忌憚地曝曬在太陽底下,多數防曬產品應在20分鐘前提前擦用,另外應優先搭配具防曬功能的帽子、洋傘、長袖服裝等,可減少防曬產品的使用量。 2. 選購防曬產品除了SPF及「PA」等防曬效能外,應檢視成分是否安全,尤其為兒童選擇防曬產品更應重視成分的安全,建議可以選購致敏性較低的物理性或偏物理性的混和性防曬產品。 3. 夏季陽光強烈,且溫度高,日照長,應儘量避免在陽光強烈的時間外出。 4. 塗抹防曬品要適量(2 mg/cm2),且依活動強度及環境條件,適時(一般2小時,夏天戶外水上活動為1小時,室內環境則可長達6小時)。 5. 紫外線並非夏天才會出現,在室內暴露到長波段UVA的機會愈高,因此平時就應注意防曬。 ※調查及測試結果表格請參閱《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6月號434期51~62頁。 ※防曬乳檢驗報告說明請見:http://www.consumers.org.tw/contents/events_ct?c=2&page=1&id=342 ※「其他5%來自UVA,因穿透力強,會破壞真皮中的組織,並引發黑色素形成,使皮膚曬黑、造成皮膚老化、皮膚癌等現象。UVA又可細分為UVA-1(320~340 nm)及UVA-2(340~400 nm)」更正為「其他95%來自UVA,因穿透力強,會破壞真皮中的組織,並引發黑色素形成,使皮膚曬黑、造成皮膚老化、皮膚癌等現象。UVA又可細分為UVA-1(340~400 nm)及UVA-2(320~340 nm)」。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台灣補習文化盛行,根據教育部委託調查統計媒體報導,截至今年6月,全台共有1.8萬間補習班,比便利商店總數還多;以補習班類型來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規定,短期補習教育分為「技藝」及「文理」補習班二類。補教業者評估,全台半數的補習班為國高中升學補教,其餘的則多為語言、技能類等增進生活知能的補習教育,補教業年產值已達1700億元。 一、技能進修補習班 爆消費糾紛 補習班數量年年增加,但補習消費環境卻不夠理想,尤其近年來因語言學習的需求大增、線上課程的興起,以及就業環境對成人轉職、考證照上的技能要求,使補習市場在早期輔導國高中升學為主的型態之外,更發展出另一種為因應社會變化而出現的多元課程設計,例如許多大型英日語或電腦補習班,其無論在課表設計、開班型態,甚至上課地點方面,都出現了與傳統升學型補習班的極大差異,表面上學員得到了更彈性、靈活的授課服務,但實際上消費糾紛卻沒斷過。 依行政院消保處統計,2014年補習類的消費申訴案件達2032件,位居該年度爭議案件前三名,而本會統計,今年1至5月,本會就接獲近200件補教類申訴,其中145件都屬「退費糾紛」,佔七成以上,且申訴對象都屬上述提及的語言、電腦進修類的補習班。許多消費者上課後不久發現與預期不符,隨即申請退費,卻被業者刁難,退費「卡關」。 二、只上1堂課 5成學費拿不回 舉例來說,林小姐去年9月在某語文補習班(桃園站前分校)報名共計492小時、328堂、37個月的韓文課程,並繳交6萬9500元學費,無奈上了一堂課後,無法適應老師教法,向業者表達希望換老師,當下業者承諾另有新班與師資,要她等候通知,並說課程期限將順延,但一個月後仍遲遲沒有開班消息,她於是表明要辦理退費,此時業者表示依據「桃園市補習班退費規定」,學生於開課日第6日起但未超過課程總長度三分之一時提出退費,補習班只退回五成學費。 劉小姐今年2月底報名某電腦補習班公館分校課程,以每期付款3300元、共24期的分期方式支付學費7萬9200元,並於3月1日開始上課,上了5堂課後因故於3月10日辦理退費,業者依據「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之退費規定:開課日起第2日上課後且未逾全期3分之1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50%學費。但業者又要求劉小姐需先繳清一半學費,也就是3萬9600元(總學費79200/2),才能辦理退費,劉小姐只能到處籌錢,她好不容易籌到一半學費後付清給補習班,雙方終於解約。 從上述案例來看,業者依據各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之退費規定辦理退費,未有違規之處,但本會認為,消費者明顯是吃虧的ㄧ方,以林小姐的情況來說,她只上了328堂課中的1堂,卻要將一半的學費送給業者;劉小姐不過上了5堂課,就得付出近4萬元的代價,且還得籌錢辦退費,可見現行的法規並未充分顧及林小姐、劉小姐等消費者的消費權益,值得政府相關機關注意。 三、現行補習班退費辦法:台中市最友善、台北市最嚴格 目前短期補習班的收、退費辦法及學生相關權益,屬地方自治事項,依補習班及進修教育法授權各縣市自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而教育部於2014年所公布之「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明定退費手續依各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經本會進一步比較「六都」: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自行訂定的退費辦法(見附表),本會發現,各縣市政府皆以學生提出「退費申請的時間點」作為退費標準,並進一步細分為「開課前」、「開課後但未逾全部課程1/3」,或是「已逾全部課程1/3」來決定退費比例。 若學生在「開課日前」提出退費,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皆規定,學生若於開課日前30日提出退費要求,補習班應全額退費,相較於台北市、台南市所訂定,若學生於開課日前60日退費,補習班應退還費用總額95%之規定,前面三市對消費者較為友善。 若學生在「開課日後」提出退費,根據台北市規定,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以及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也就是說,學生若在開課後,上完第1堂課後提出退費要求,只能退費七成,如果在上完第2堂課後提出退費要求,代價就是一半學費拿不回來,相較於其他5大都會區,台北市的退費辦法最不利消費權益。 整體看來,台中市對消費者最為友善,學生只要在開課日第10天前提出退費要求,都還可以拿回八成學費;若在開課超過總課程的1/3,但未逾總課程1/2時要求退費,尚可拿回四成學費。如果按照其他五大都會區的規定,一旦開課已逾全期1/3,得全數不予退還。 四、補習市場型態轉變 現行退費辦法不合時宜 即便現行短期補習班退費辦法在各縣市仍有差異,有些縣市相對維護消費權益,但本會認為,各縣市政府現行的補習班退費規定,實乃因應過去補習環境的產物,尚無法符合近半數補習消費者的權益。 十餘年前,國高中升學補習班為市場大宗,補習班招生對象以附近學區為主,開課日也配合學校行事曆,若學生在學期開始之後才要退出,業者不易再招生,教室空出來的位子難以補滿,當時考量到學生中途退出對業者造成的損失,因此設計了依級距方式退費的辦法。 然而,隨著補習課程的多元化、數位學習的興起,以及補習班跨縣市連鎖開班下,近年補教業市場產生急遽變化。多數補習班已經從單一據點、單一課程、單獨招生、開班日期固定,轉型為據點遍布全台、課程多元化、全台招生、隨報隨上、天天開班的機動型態,例如語言補習班「地球村」全台有66個直營校,周一到周日天天開課,學生報名之後,就可到任一據點,任選課程;「巨匠電腦」直營服務據點遍及全台,近來推出周年慶活動,只要繳交一定學費,一年內52種電腦基礎課程任上;由此可知,補教業者提供的是一種常態性的課程,師資、教室租借、課程都是固定成本,業者早預期學生會在不同據點之間流動,亦無課程銜接問題,因此單一學生的報名或退出,對補習班的開課成本影響有限,也不存在傳統升學補習班「學生退出則補習班無法再填補空位」的問題,在此新市場條件下,現行的短期補習班退費辦法已不合時宜,政府相關單位亟需針對「升學型補習班」以外的補習班型態,規範出另一套退費辦法,以維護消費權益。 五、「修業期限」也可能是陷阱 學生向補習班申請退費時,業者會依據學生的「修業期限」(開課起訖日)來判斷學生的上課比例,因而決定退費比例。然而,本會發現,近來許多業者在招生時,常以買A課程、送B課程等話術,混淆消費者對「修業期間」的認知。 王小姐(化名)向本會申訴,她去年12月在北一補習班購買4萬元的「CPA課程」(105年12月7日開課、106年6月30日課程結束),且附贈另一課程(課程有效期限為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她後因故於今年3月至補習班辦理退費,但補習班卻指她已經超過全課程的1/3,不得退費,但依據「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收費手續之(一)繳費項目及金額的第3點,補教業者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如此看來,王小姐申請退費時並未逾總課程1/3,業者應退還1/2學費,始屬合理。 本會提醒,消費者應特別留意補教業者話術,而政府相關單位也應加強稽查補習班的退費規定,業者是否在契約中載明,業者所贈送的修課內容與課程期限,將與主課程的課程期限合併計算。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政府相關單位應針對過去傳統以「升學型補習班」型態所制定之短期補習班相關管理規範不足之處加以檢討,以符合數位時代所生不同類型補習班之需求,強化保障消費者權益。 各縣市政府宜參考台中市訂定的「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制定對消費者較友善的退費辦法。 政府相關單位應加強稽查補習班的定型化契約中有關免費課程與修業期限之計算約定,檢視業者是否在契約中載明,契約中所贈送的課程,其課程期限將納入契約範圍。 對業者 應依「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制定補習服務契約,並應遵守按修業期限收費之規定。 在退費規定上,除依照現行各縣市教育局訂定之短期補習班退費辦法外,建議應考量學生總上課堂數、退費原因理由等,從優退費。 對消費者 報名補習課程時,應考量自身實際需求,並仔細審閱契約內容,尤其注意業者的修業期間(含免費課程)、收費約定、退費條款,是否符合「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所在縣市教育局訂定之規範,切勿因一時興起或業者誘人話術,而貿然簽約。 若遇補習消費糾紛,可投訴本會或請當地縣市消保官協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於今(15)日與日本國民生活中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為台日消費者互相往來、旅遊中發生消費爭議的處理機制又增加了一條管道。 消基會指出,過往遭遇跨境消費爭議,常因為語言隔閡及法律管轄限制,更有感於相關處理機制曠日廢時,消費者往往自認倒楣,沒有積極爭取。因此,透過兩方的消費者保護單位(組織)的協力,對兩地消費者來說,是個非常好的消息。 消基會表示,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在今年曾經針對消費者網購行為進行調查,並於3月22日公布一份研究報告指出,臺灣消費者年網購消費總額,在2016年為27,715元,顯示臺灣消費者對網路購物的依賴度與日俱增,同時,有高達84.3%消費者表示未來有意願嘗試或繼續跨境購物;而網友最常跨境消費國家,中國大陸有72.7%,日本則占40.4%,是第二經常消費國。 再者,交通部觀光局調查2016年來台旅客國家亦顯示,中國大陸居冠,港澳、日本(1,379,233人次)、南韓分別名列在後,而國人出國目的地,日本亦高達4,295,240人次;萬事達卡國際組織2016年亦發布「亞太區最佳旅遊城市報告」指出,台灣人在亞太區旅遊目的地的前20名中,就包含13個中國大陸城市、6個日本城市以及南韓首爾。 由上述數據可以看出,中日兩地消費者無論是透過網路消費或實境往來,互動都是有增無減,相信也都會有消費爭議亟待處理。 為此,消基會整理近年來接獲跨境消費者申訴資料,觀察出消費者申訴,以跨境旅遊期間衍生的消費糾紛為大宗,包含「參團旅遊」、「網購」、「購買珠寶首飾」、「住宿訂房」(包括近年流行的Airbnb、Booking.com、trivago…)、「自由行包車」、「購買廉航機票」,以及「網路遊戲」等消費爭議。 然,目前我國與鄰近國家、地區的跨境消費維權機制尚未成熟,對跨境消費者而言,因涉及他國法制、外籍廠商、文化差異與語言隔閡,甚至缺乏專業法律扶助等諸多不利因素,大幅降低跨境消費者自行解決跨境消費糾紛的意願與增加其不便性。 日本「國民生活中心」成立於1970年10月,是政府出資設立的獨立行政法人,也是執行日本消費者問題的核心機構;跨境消費爭議業務目前由國民生活中心相談情報部相談第3課(跨境消費者相談負責單位;CCJ, Cross-border Consumer center Japan)負責相關業務。 感於台日兩地互動日益頻繁,相關跨境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亟待解決,因此,日本國民生活中心(NCAC)下的跨境消費者中心(CCJ)於2015年底首度透過行政院消保處洽詢消基會協助台日跨境消費爭議處理的相關事務;今(2017)年3月,消基會便主動到日本「國民生活中心」表達簽訂雙方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的意願,獲得日方快速回應,並於今(15)日正式簽訂雙方合作備忘錄;換言之,日後台日消費者在彼此國土內發生的消費爭議,均得由對方就地協助處理,為兩地消費者節省往返處理申訴的時間、財力與心力成本,造福兩地消費者權益。 日本國民生活中心松本恆雄理事長表示,國民生活中心除了國內的消費糾紛爭議處理外,針對近年快速增加的與國外消費糾紛處理,也設置了「跨境消費者中心(CCJ)」這個特別的諮詢窗口。目前一年約有4,500件的諮詢量,至今天和消基會簽訂備忘錄後,合作對象已達13個。 「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是近年消保單位(組織)所興起的合作模式,目的在運用各消保單位的有限資源,跨國際性進行消費者保護事務,申訴為其一,相信這個模式運作順利,日後可以再深入合作,如調查、採樣、檢驗……等等,精實、有效地伸張消費者權益。 未來,消基會將進一步與兩岸四地主要城市、亞洲鄰近國家陸續發展消保合作協議,希望在兩年內完成亞洲消保網絡,為國人消費權謀得最大福利,亦希望消費者能夠給予消基會更多的支持,挺進國際消保舞台,為經常旅遊、網購或購買進口商品的所有消費者進行專業性服務。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為保護消費者之公益團體,「安全」是本會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至高原則,產品測試報告的立論點亦然,因此,在安全的提前下,提醒消費者在選購防曬商品,應依個人需求進行選購。 一、本篇防曬成分測試報告內容為參考國際環境工作組織及國內外相關研究,主要希望透過測試,提醒消費者防曬成分潛藏的危機。 二、文中防曬係數SPF及透光度測試段落「……其中約5%來自UVB,會傷害皮膚表層,使皮膚發紅或曬傷;其他5%來自UVA,因穿透力強…..」 及「UVA又可細分為UVA-1(320~340 nm)及UVA-2(340~400 nm)」,應為「……其中約5%來自UVB,會傷害皮膚表層,使皮膚發紅或曬傷;其他95%來自UVA,因穿透力強…..」及「UVA又可細分為UVA-1(340~400 nm)及UVA-2(320~340 nm)」,係因誤植,特此更正。 三、目前全球對於SPF,一般分為Low protection、Medium protection、High protection、Very high protection(低、中、高、最高防曬等級)。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因應國際趨勢於2016年6月1日發佈「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2016年第107號):防曬指數(SPF)的標識應當以產品實際測定的SPF值為依據。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小於2時,不得標識防曬效果;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在2~50(包括2和50)時,應當標識該實測SPF值;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大於50時,應當標識為SPF50+,依此,其SPF標示應以實際測定為依據。自2016年12月1日起,其申報行政許可的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應當該公告要求。之前已獲得批准文號的防曬化妝品,其產品包裝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唯本次採樣、測試的大部分樣品為2015年至2016間製造,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仍依舊規定判定、謄寫。 四、體外測試方法進行之測試為經樣品後的透光度或吸光度可由比爾定律進行轉換,其光的吸收度(absorbance)為經光線照射到樣品時,部份的光線會被樣品吸收,剩下的光線則穿透樣品,造成入射光線,及穿透光線的差值,自此可經由公式轉換,於本次測試結果並無錯誤。 五、國際間目前仍是建議以人體測試SPF防曬係數,包括食藥署於105年底公告的「化粧品防曬係數SPF測試(人體測試)技術規範指引」,作為國內業者執行化妝品防曬系數SPF測試(人體測試)之參考。測試結果的適用性和精密度,無庸置疑。但人體測試方法耗時、複雜、且昂貴,實務推廣上可能有困難,這或許是國內迄今尚無防曬係數(In Vitro)檢驗成份之認證實驗室(資料來源:食藥署認證資訊網),且未有相關的SPF測試(人體測試)報告的原因。本會因此參考化妝品化學家學會期刊的SPF測試方法論文(J. Soc. Cosmet. Chem., 40, 127-133 (May/June 1989),該方法具有不須冗長準備工作、設備取用容易、技術簡便、價格便宜等優點,測試結果與已知SPF防曬係數的FDA與DIN的標準參考配方和市售防曬產品共計14件相互比較,結果相當一致,該論文迄今已被引用234次,深具參考價值。 六、目前市面上大部分樣品標示方式為以SPF防曬係數、PA等級及星等為主要標示方式。本會測試報告以消費者「知」的權益為其重要任務,希望透報告內容提醒消費者選購產品時應注意的事項,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並感謝網友的指正 。透過本次防曬測試,再次提醒消費者: 即使擦了防曬產品也不應肆無忌憚地曝曬在太陽底下,多數防曬產品應在20分鐘前提前擦用,另外應優先搭配具防曬功能的帽子、洋傘、長袖服裝等,可減少防曬產品的使用量。 選購防曬產品除了SPF及「PA」等防曬效能外,應檢視成分是否安全,尤其為兒童選擇防曬產品更應重視成分的安全,建議可以選購致敏性較低的物理性或偏物理性的混和性防曬產品。 夏季陽光強烈,且溫度高,日照長,應儘量避免在陽光強烈的時間外出。 塗抹防曬品要適量(2 mg/cm2),且依活動強度及環境條件,適時(一般2小時,夏天戶外水上活動為1小時,室內環境則可長達6小時)。 紫外線並非夏天才會出現,在室內暴露到長波段UVA的機會愈高,因此平時就應注意防曬。
八仙塵爆案一周年時,本會接受98位受害者委託,依據《民法》、《公司法》與《消保法》相關規定,正式對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呂忠吉、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宏瑋與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廷等7人提起消費者團體訴訟,要求新台幣26億546萬4888元的損害賠償。 這一年,本會又在337位受害消費者陸續讓與請求權及委託下,再次於八仙塵爆災難發生後將屆兩周年,另案為消費者再啟團訟。 消基會指出,第二波起訴的337位受害者原係透過法扶基金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惟因八仙公司的負責人與相關人等遲遲未能提起公訴,為符合二年請求權時效期間,及免去裁判費沈重負擔,所以,法扶基金會徵得受害人同意後轉請消基會提起本次消費團體訴訟,且考量之前已起訴之98位消費者之團體訴訟進度,及保障該等消費者的程序權益,本會爰決定另案起訴。 因此,從106年3月間,法扶基金會陸續將受害消費者初步資料移轉至消基會,截至6月7日,確定移送407位消費者資料,扣除重複申請與撤案者,最終確定337位受害消費者加入團體訴訟程序。 在此期間,面對龐大的訴訟資料,除將消費單據(門票)、請求權讓與申請書、個資同意書、個人損害求償表(包括醫療、因傷而增加的生活費用與開支、未來可能的醫療支出、減損的收入……等)、照片、精神慰撫金,甚至傷者以前得過的獎章照片等,都提報為求償的證據,相較於消基會過去提起的團體訴訟,此次訴訟前置作業的資料彙整及時間壓力,實屬前所未見,但想到能為受害消費者找到可以求償的項目,消基會20餘位義務律師及工作人員再忙再累,都一一克服,尤其召集人律師更是負責彙整全部義務律師審核的消費者個別資料,日以繼夜,通宵整理完成總表,擬妥書狀,務求作好起訴前準備工作,希望將來訴訟結果能為受害者多爭取些許日後繼續醫療或生活的生存基金。 八仙一案,驚天動地,根據衛福部健保署統計,該意外事故共造成499人燒傷,其中15人不幸身亡;平均燒傷面積達41%,復健之路迢迢無期,且事發至105年6月22日屆臨一周年時,健保給付醫療費用共計約7.65億元;同時間,更得到日本紅十字會捐贈2,730片人工真皮、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燒燙中心醫療團隊有五名燒燙傷專家來台協助,更緊急向荷蘭、美國皮庫購買大體皮膚,以及社會諸多的捐助,方才讓因這起重大災難事件受害的消費者傷痛不再加劇,但受害人及其家屬心中苦痛卻終身難以彌平。 然而,105年4月26日,八仙塵爆案,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認定主辦「彩色派對」的禍首呂忠吉,明知派對色粉有塵爆危險,卻犯下未告知塵爆風險、沒隔離電腦燈熱源、沒做好場地控制等3大錯誤,導致工讀生用鋼瓶噴灑色粉接觸熱源,釀成這起重大悲劇,且至今未賠償家屬、沒赴靈堂致歉又無具體賠償計畫,但考量他無前科且認罪,依最重本刑5年的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判刑4年10月。 而後,因士林地檢署認定塵爆是因粉塵受高溫電腦燈引燃所致,與租賃場地的八仙樂園無關,陳柏廷等8人因而獲得不起訴處分,令家屬與被害人不滿,二度聲請再議;高檢署認定確實尚有部分事證待釐清,因此於106年1月4日再度發回士林地檢署續行偵查中。 消基會認為八仙公司將未取得使用執照的乾泳池出租給呂忠吉辦彩色派對,再與呂忠吉及其所屬公司互搭活動賣門票,應屬服務共同提供人,均有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之過失責任,因此,消基會重申,八仙公司違法將泳池變成舞廳,提供不安全的場地舉辦彩色派對,導致塵爆;復於活動當天沒有提供完備的救災設備與人員,依法自應負賠償責任。 今日是八仙塵爆將屆兩周年前夕,本會再接受337位受害者的委託,依據《民法》、《公司法》與《消保法》相關規定(註1),控告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呂忠吉、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宏瑋與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廷等7人(註2),並初步提出新台幣72億9331萬1,605元的損害賠償請求(由於喪失勞動力部分,尚需於起訴後經鑑定再為計算追加提出,故本件請求之金額,以後還會再增加『註3』)。 消基會指出,初估喪失勞動力的鑑定經費,高達千萬元,以民間組織且財務吃緊的狀況下,消基會是無力承擔,因此,還請政府機關及各界協助籌措這筆鑑定費用,使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消基會表示,陪伴、傾聽、提供專業法律協助,是消基會義務律師團隊一路無怨無悔的付出,工作人員面對龐大製表、影印、追資料的行政庶務更是實質奉獻的展現。 現在,就讓我們把下一棒交給司法系統,希望司法系統能夠還給435位受害消費者真正的正義,使國家的社會形象可以邁向更公平、合理、正義的方向,亦盼望八仙一案讓各界深自引以為鑑,終結不安全的活動設計,使國人可以有安全的休閒活動,才不枉這435位人間天使及菩薩,以自身心靈及肉體的痛,力轉巨輪讓社會更進步、安心!! 註1:本次起訴法條依據包括:民法第28條、184條、185條、188條、191條之3、192條、193條、194條、195條、公司法第23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51條等 註2:針對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對象為:陳柏廷、陳慧穎、林玉芬、邱柏銘、廖俊明、沈浩然、盧建佑,共7位。 註3:以目前98位受害者來算,鑑定費用高達300萬元;若加上第二波的337位被害者,鑑定費用將高達千萬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在台灣,智慧型手機的使用率已十分普及,放眼望去幾乎每十個人中,就有八個人持有智慧型手機。依據Google台灣於2016年8月公布之《台灣數位消費者研究報告》與《消費者洞察報告》指出,有96%的台灣人每天上網,行動裝置的使用率達82%的新高,其中25~34歲區間的年輕人更是人手一機,智慧型手機普及率達百分之百。 而在全球擁有19億用戶的Facebook社群網站,對行動裝置的影響更是不容小覷。使用智慧型手機的人多半能用行動上網,也會安裝App替手機新增更多實用功能。App的全銜為mobile application行動應用程式,指專門設計給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或其他行動裝置的一種應用程式,而市面上能安裝App的行動裝置有:Google Android、蘋果iOS、Windows 10 Mobile……等。App的種類也是五花八門,有社群交友、娛樂、遊戲、新聞、飲食餐券、行事曆、GPS地圖,再加上近年引進與信用卡結合的Apple Pay與Android Pay,發展至今顯然已與使用者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 一、Facebook App更新大當機 工作團隊遲遲推不出解決方法 但今年6月中旬Facebook推出App更新後,卻造成多數使用者的手機當機。27日柳先生向本會投訴,他說自己是使用SONY Z1的手機,而自從昨天手機更新完Facebook的App以後,他只要ㄧ點開Facebook,手機螢幕畫面不是閃個不停,就是按下去後又頻頻跳回主畫面,到後來螢幕變黑整個當掉,讓柳先生不禁懷疑是不是自己的手機出問題。但他後來發現,只要移除Facebook的App後,手機功能又恢復正常,顯見是Facebook這次的更新App出問題。他還抱怨,自己若想成功登入Facebook,必須先把App刪除後再重新安裝,但用沒多久又會再死當,所以他每天為了可以連上Facebook,必須不停的重複刪除、安裝、登入的動作,十分麻煩。 本會上網查詢後發現,因Facebook的官方未設置電話客服以供即時反應,所以這次當機造成大批網友湧入Google Play裡Facebook的評論頁面留言痛罵,要求Facebook出面解釋,並且紛紛給予低分評價,直至昨日仍舊罵聲不斷。 二、知名社群網站全無電話客服 是否合理 本會順勢調查五間時下熱門且都有App可安裝的社群媒體,分別為Facebook、Twitter、Tumblr、Plurk、微信,結果發現有三間社群媒體在台灣設有分公司,但分公司仍沒有對外設置客服電話,與官方聯繫的方式也只有該社群內建的申訴表單或意見表單。甚至,本會致電去Facebook所在統一國際大樓27樓的櫃台,委婉告知本會想與Facebook討論有關其平台頻傳的詐騙買賣事件,櫃台小姐卻也不願意提供該樓分公司的電話,也沒建議其他可供聯絡的管道,顯然十分保密。 而發生像這次Facebook App更新後手機大當機的事件,使用者沒有客服電話可反應,所以只能在Google Play的評論裡抗議,或寄信給App開發人員的信箱,但這些都屬於消極的申訴管道,只能被動的等待官方重視或注意到問題才能處理。那這段因App出問題導致手機頻繁當機的期間,使用者的不便與權益損失該由誰負責? ◎五間社群網站資訊一覽表 社群名稱 Facebook Twitter Tumblr Plurk 微信 創立 2004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11年 總部 美國 美國 美國 加拿大 中國 臺灣分部 臺北市信義區松高路9號統一國際大樓27樓 × ×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416號2樓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68號國泰置地廣場 客服電話 × × × × × 客服信箱 內建申訴表單 內建申訴表單 內建申訴表單 內建申訴表單 設有即時通訊客服 App開發人員信箱 android-support@fb.com google-play-emails@twitter.com support@tumblr.com app_support@plurk.com support@wechat.com 三、Facebook平台買賣詐騙頻傳 官方態度拖延 消基會統計今年2017年1月至4月電話投訴有關Facebook買賣糾紛與詐騙的事件,赫然發現短短4個月竟就有高達72件的投訴案,其中有九成是消費者下標後收到的商品與照片不符,想在七天鑑賞期內退貨卻沒有賣家的聯絡電話、地址,或付款後卻收到與商品廣告標示不符的中國製瑕疵品,並被賣方帳號惡意封鎖,使消費者求助無門。今年三月也有消費者來申訴,她在Facebook上購買德製鑄鐵鍋,貨到付款後卻發現是中國製,雖然成功聯絡上賣家,對方卻要她負擔600元的運費與關稅,全然無視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 本會彙整今年Facebook買賣的申訴案件,並聯繫到Facebook臺灣分公司的公關,希望Facebook能針對此類詐騙消費糾紛事件,與本會資通訊委員辦理座談會,共同討論解決方法。本會於6月23日詢問Facebook分公司的公關,並且頻頻致電詢問意願,但直至今日6月30日仍未收到明確回覆,顯見官方態度並不積極處理。 四、結論 Facebook為現今最流行的社群媒體,許多人使用它來和朋友聯繫、分享生活、流覽資訊、拍賣購物,但這次Facebook App更新完後卻造成手機當機,而事發後已近兩週,Facebook團隊雖在26日與28日推出新的更新程式,但還是沒有成功解決當機的問題。Facebook沒有客服電話可以申訴,使用者們只能被動等待官方修復問題。而本會雖經過一番努力後拿到Facebook臺灣分公司公關的聯繫方式,但接洽過程中,官方態度卻是消極被動,至今也還未回覆本會邀約座談會事宜。 本會在此呼籲Facebook臺灣分公司應盡速出面,提出有效解決消費者購物受騙之改善作法,勿迴避現今平台上的詐騙買賣亂象,以及迅速修復App更新後造成當機的問題,以維使用者的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摘要 目前消費者購買餐券,大致可透過APP訂位系統、網路平台的美食網頁,以及實體餐廳等三大系統購買餐券和訂位,本次消基會即針對兩大APP訂位系統進行調查,發現有以下問題: 訂位部分 「EZTABLE簡單桌」:一般訂位如須更改或取消訂位,可於用餐日的3天前進行更改或取消;獨家方案於用餐前6 小時,可以自助修改或取消訂位,預付餐費全額退回信用卡或為 EZCASH(點數)存於帳戶,而6小時之內取消訂位,便無法退費了。 退費規定 「EZTABLE簡單桌」的點數退費購物金訂有期限,若是過期,便無法再次使用,作法已經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暨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購買「EZTABLE簡單桌」餐券的消費者,若在收到紙本餐券後,申請換貨,將會退回點數(EZCASH),而非現金。 「GOMAJI APP夠麻吉」規定,若已下單完成,消費者雖可再增減訂位,但必須要先刷退後再重新訂購,不太方便,甚至可能因為操作失誤,換得點數(EZCASH),造成困擾。 APP設定不方便消費者 APP訂位系統的增減位設定,應更為靈活,倘若消費者臨時增位或減位,不應要求刷退重訂,而應是透過增減位處理,否則,消費者不小心按錯退費方式,則有「被迫再消費」之嫌。 個資保護 APP訂位系統在使用前需要註冊,註冊方式大多是輸入會員資料,但「EZTABLE簡單桌」、「GOMAJI夠麻吉」可以直接使用GOOGLE或FACEBOOK帳號登入,若是資料外洩,會嚴重威脅個資安全。消基會建議,不同平台不要使用共通的帳戶,以免增加被駭風險。 消費者盧小姐使用APP訂位系統,買了飯店餐券,4個人2780元,但臨時需要增加1人,只能馬上退訂單,APP頁面順勢跳出「20分鐘快速退款」,點下去沒想到......退的是「點數」。 *** *** *** 現今愈來愈多人喜歡透過電子商務購物,根據台灣行旅遊網2016年的調查,發現上班族參加旅展最常進行的消費以「知名飯店餐廳餐券」最受歡迎,其次是「飯店住宿券」及「旅遊套裝行程」。 既然吃飯是消費大眾經常性休閒活動,於是消基會特別對目前流行的APP訂位系統、網路平台購買餐券,以及到實體店家購買餐券等三大類消費型態檢視其相關規定的合理與合法性。 目前購買餐券,大致有APP訂位系統、網路平台的美食網頁,以及實體餐廳等三大系統可以買餐券、訂位。 一、實體店家 Vs. APP訂位 APP方便性勝出,但臨時取消會扣錢 本次首先隨機抽樣調查1家實體餐廳和2個APP訂位系統「EZTABLE簡單桌」和「GOMAJI夠麻吉」比較。實體店家的訂位,時間必須配合業者的營業時間,因此,不似APP訂位系統可以隨時擇日擇時訂位,很方便。 然而,在調查發現,「EZTABLE簡單桌」的取消訂位有待商榷:例如,獨家方案於用餐 前6 小時,可以自助修改或取消訂位,但預付的餐費只能退回信用卡或成 EZCASH(點數)存於帳戶,而6小時之內取消訂位,便無法退費了。消基會指出,6小時內取消訂位,時間的訂定是否對消費者不利,亦值得商榷。 二、實體餐廳Vs.APP之餐券 退費方便性-APP再度勝出但退費購物金卻設有期限,違法! 調查發現,實體餐廳也有直接委託APP訂位系統販售餐券的第三方發行(外包)狀況;消基會隨機抽樣消費者經常光臨的3家餐廳「西堤」、「TGI FRIDAYS」和「凱菲屋-台北君悅酒店」中,「凱菲屋-台北君悅酒店」把餐券發售事宜直接外包給「GOMAJI夠麻吉」和「EZTABLE簡單桌」,而「西堤」和「TGI FRIDAYS」則自行發行餐券。 調查顯示,自行發行餐券的餐廳 (見表2),退費手續比APP訂位系統麻煩許多,例如「西堤」實體店家出售之餐券,退費時皆須要繳交餐券交易明細和發票,但在「GOMAJI夠麻吉」系統的同家餐廳,退費手續簡便,對消費者來說,還是「麻吉」夠麻吉(見表2)。 而「TGI FRIDAYS餐廳」和「凱菲屋-台北君悅酒店」透過「EZTABLE簡單桌」販售之餐券,若消費者購買時有使用EZCASH折抵,辦理退貨時,因該點數購物金設有期限,若是過期,便無法再次使用 (見表2),作法已經違法。 三、兩大APP訂位系統的部分退費機制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暨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APP訂位系統的業者為了進行促銷,會不定時提供許多優惠措施,但消基會提醒,消費者仍需小心APP訂位系統的3個問題:1.退費機制;2.註冊時需要填寫的個資數量;3.APP是否鼓勵填寫信用卡;上述3項問題,攸關消費者資安、個資保護與消費者權益,值得業界注意、改善,更呼籲政府主管機關應加強管理、稽查。 據了解,APP訂位系統的退費機制分兩種:「現金」退費和「點數」退費。消基會調查市佔率最高的兩家APP訂位系統業者-「EZTABLE簡單桌」、「GOMAJI夠麻吉」,都具有現金和點數退費兩個機制。 「EZTABLE簡單桌」的現金退費,消費者若在2個月內申請退費,15個工作天即可完成退費事宜;「GOMAJI夠麻吉」,則約10個工作天完成退費;兩家對於2個月以上的訂單,均表示會用匯款方式退款。 消基會指出,看似方便的退費機制,對於消費者權益來說,有幾點值得討論: 依據消保法第19條,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不必負擔任何費用,享有7天猶豫期,但「GOMAJI夠麻吉」的現金退費必須說明理由,於法不合。 「TGI FRIDAYS餐廳」和「凱菲屋-台北君悅酒店」透過「EZTABLE簡單桌」販售之餐券辦理退貨時,其退還之點數購物金,若是過期,便無法再次使用 (見表2),已經違反「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條「不得記載使用期限」的規定。 透過「EZTABLE簡單桌」購買紙本餐券,要換貨時,須將紙本餐券寄回,並協助退為點數( EZCASH,折新台幣1元)亦已違反「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 「GOMAJI APP夠麻吉」則規定,若已下單完成,消費者雖可更改增減位,但必須要先刷退後再重新訂購;且申請退費的網頁,倘若消費者沒有看清楚或誤觸按鍵,便可能會選擇到「退點數」,因此,正常的軟體設計應有再次確認鍵才對。 APP訂位系統的增減位設定應更為靈活,倘若消費者臨時增位或減位,不應要求刷退,而應是透過增減位處理,否則不小心按錯退費方式,則消費者有「被迫再消費」之嫌。 四、注意APP訂位系統的個資外洩風險 「EZTABLE簡單桌」、「GOMAJI夠麻吉」直接使用GOOGLE或FACEBOOK帳號登入(見表3),若是資料外洩,將會嚴重威脅個資安全,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在不同平台,應避免使用共通的帳戶,以免增加被駭的風險。 比較APP訂位系統的綁定個資數量,「EZTABLE簡單桌」綁定一個個資(手機或電子信箱),而「GOMAJI夠麻吉」註冊時,須提供手機號碼、EMAIL和信用卡三項,其中在註冊程序就鼓勵消費者輸入信用卡 (見表3)。 消基會呼籲: 主管機關 面對這新興的消費媒介與工具,主管機關應儘速進行「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暨不得記載事項」之全面查察,以確保消費權益。 「TGI FRIDAYS餐廳」和「凱菲屋-台北君悅酒店」透過「EZTABLE簡單桌」販售之餐券,辦理退貨所返還的點數購物金,若是過期,便無法再次使用的規定,已經違反「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暨不得記載事項」第1條「不得記載使用期限」的規定。 對「GOMAJI夠麻吉」的現金退費必須說明理由一事,已經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的規定。 透過「EZTABLE簡單桌」購買紙本餐券,要換貨時只能退為點數一事,違反「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暨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規定,應要求業者儘速改正。 業者 1.APP訂位系統任何條件的退費或換貨,應讓消費者選擇「現金」或「點數」,不應片面規定只能退「點數」。 應速改正「點數購物金記載使用期限」的片面規定。 透過通訊交易而購買之「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依法有7天猶豫期,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即可要求退費。 電子商務的設計,應符合消費者利益與方便性,切不可強迫刷退再訂購,建議應容許消費者線上增減訂位。 消費者 消費者使用APP訂位、購買餐券,雖然快速、省時,但應注意有無個資外洩的風險。 消費者在訂購前應查照行政院消保處通過的「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暨不得記載事項」、「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暨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權益。 消費者在使用餐券APP訂位前,應向餐廳確認是否為其合作對象,並詳閱相關服務條款、留意訂位修改或取消規定、訂位是否確定有位、契約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能否在國定或特定假日使用、保留時間長短和優惠詳情,以確保權益。 切勿貪圖便宜,購買過多餐券,以免公司經營不善或倒閉,求償無門。 詐騙事件頻傳,透過詐騙手法行銷知名餐廳餐券的案件頻傳,消費者切不可透過網拍或不知名網站購買餐券,以免上當受騙。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比較APP訂位的「訂位服務」差異 餐廳業者-漢來海港餐廳-敦化店 EZTABLE簡單桌 GOMAJI APP夠麻吉 電話訂位 一般訂位如需更改或取消訂位,請於用餐日三天前進行更改或取消;用餐 6 小時之前,可以自助修改或取消訂位,預付餐費可全額退為 EZCASH(點數) 獨家方案的最後取消時限為用餐前 6 小時,預付餐費將全額退刷至您的信用卡 (無法僅取消部分人數或方案)。用餐前 6 小時之內,恕無法取消訂位與退費。 部分餐廳之 EZTABLE 獨家方案訂位凡下訂後恕無法取消及退款。 若六個月內有三次 「no show」 ,會員帳號將會被停權六個月無法使用。 若已下單完成,則無法再變更訂購資訊,如消費者確有更改訂單內容之需要,請直接申請該筆訂單退款並重新訂購。 表格2實體店家和APP訂位系統「退費」方式的異同 餐廳 實體店家退費辦法 EZTABLE簡單桌退費辦法 GOMAJI夠麻吉退費辦法 西堤 持禮券及發票或消費明細至原購買門市辦理。 非向門市購買者,向原單位辦理。 買方為個人且全數退費,收回發票並開折讓單。部份退費直接開折讓單。 以面額金額退款,無面額依原出售金額退款。 由店舖辦理退刷,將款項退回原帳戶。 現金購買者,如遇現金不足,將由總公司匯款。 無餐券。 勾選兌換券序號,並選原因和方式。(可部分退費) 現金退費依原付方式退且需回傳折讓單。點數退費直接轉購物金。 TGI FRIDAYS 持禮券及發票至總公司辦理,並以禮券面額退費。折扣券一併返還。 買方為個人且全數退費,需收回發票並開折讓單。部份退費,直接開折讓單。 點選APP購買記錄選擇退費方式。 紙本餐券或有開紙本發票,需掛號寄回客服中心。 兩個月內訂單可刷退至信用卡,兩個月以上則用匯款(跨行手續費由客戶承擔)。 若訂單有使用EZCASH折抵,退貨時如該點數使用期限已過期,退回時也無法再次使用。 無餐券。 凱菲屋-台北君悅酒店 餐券販售外包給GOMAJI夠麻吉和EZTABLE簡單桌。 點選購買記錄選擇退款方式。 紙本餐券或有開紙本發票,需要掛號寄回客服中心。 兩個月內訂單可刷退至信用卡,兩個月以上則用匯款(跨行手續費由客戶承擔)。 若訂單有使用EZCASH折抵,退貨時如該點數使用期限已過期,退回時也無法再次使用。 勾選兌換券序號,並選擇原因和方式。(可部分退費) 現金退費依原付方式退費且需回傳折讓單。點數退費直接轉購物金。 表格3,比較APP訂位系統的加入條件、個資貢獻量和退費條件: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餐券APP業者 是否需先加入會員 加入需填寫的個資數量 何者個資被綁定 現金退費 點數退費 EZTABLE簡單桌 是 (可使用GOOGLE或FACEBOOK帳號直接登入) 1個 手機 銀行通常會在 1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款及向客戶帳戶轉帳的手續 辦理退貨或部分退貨,訂單上原享有之價格優惠及贈品都將一併退回。 購買後兩個月內訂單申請退款將直接刷退至原信用卡,購買超過兩個月以上訂單已無法退刷,將用匯款方式退款 退紙本餐券或有開紙本發票,寄回客服中心。 系統將於 1 小時內為您進行購物金的轉換 紙本餐券:須將紙本餐券寄回,會協助退為 EZCASH。 GOMAJI夠麻吉 是 (可使用FACEBOOK帳號直接登入) 3個 手機 電子信箱 信用卡 購買後兩個月內申請退款,將直接刷退至原信用卡,依原付方式退且需回傳折讓單,約十個工作天。 購買超過兩個月以上訂單已無法退刷,將用匯款方式退款 退費的兌換券序號(可部分退費),並選擇退費原因。 1 小時內完成。
本會在4日舉辦「睜大您的雙眼!小心APP訂位系統的退費陷阱!」記者會上提及「購買「EZTABLE簡單桌」餐券的消費者,若在收到紙本餐券後,申請「退費」,將會退回點數(EZCASH),而非現金。」此處之「退費」係誤植,應為「換貨」,特此更正。
摘要 1.採樣:2017年3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量販店、福利中心、連鎖藥妝店、藥局及網路販售通路,購買標示含有「葡萄糖胺」的產品,共計22件樣品。其中有7件為液體飲品、11件為固體(錠狀、膠囊及散劑),其餘4件為奶粉。 2.價格調查:液體類每百毫升/百公克的單價介於50.7~187.5元之間,固體樣品每顆單價介於2.8~12.8元之間,奶粉每百公克單價50.9~98.8元之間。 3.標示調查:22件樣品都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的規定。 4.葡萄糖胺鹽酸鹽含量測試:液體樣品每毫升葡萄糖胺鹽酸鹽含量介於20~150毫克之間,固體樣品及奶粉每公克葡萄糖胺鹽酸鹽含量介於10~700毫克之間,17件有標示含量的樣品,皆與標示相符。 5.軟骨素含量測試:9件樣品檢出含有軟骨素,其中有4件有標示含量,與標示相比,只有1件與標示相符,2件含量不足,其中1件甚至未檢出。 6.鈉含量測試:飲品類每百毫升/百公克鈉含量介於0~100毫克之間,固體樣品每百公克鈉含量介於0~650毫克之間,所有樣品的檢出量皆與其標示相符。 7.六偏磷酸鈉測試:7件液體飲品皆未檢出。 8.防腐劑測試:7件液體樣品中有5件檢出防腐劑,檢出量皆符合限量標準。 前言 台灣邁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例逐年增加,慢性疾病成為國民健康隱憂,除了高血壓及糖尿病之外,退化性關節炎也是常見的疾病之一。 退化性關節炎的成因為兩個骨頭之間的軟骨,受老年退化、過度肥胖、運動傷害等影響,造成軟骨結構受損,使得骨骼不斷地摩擦,進而引發疼痛,甚至關節變形等問題。 長久以來,不少患者幾乎都使用止痛劑來減緩疼痛和發炎,但此為治標不治本的方法。直到數十年前,歐洲醫生採用葡萄糖胺的療法,刺激病患的軟骨細胞,使其新陳代謝正常化,以達到減緩軟骨磨損的效果,治療關節炎從此展開新的契機。 葡萄糖胺(glucosamine),又稱為胺基葡萄糖,是協助生成關節軟骨的前驅物,補充葡萄糖胺可以重建軟骨構造,以此減少骨頭之間的摩擦。市售宣稱含有「葡萄糖胺」的保健食品,其葡萄糖胺的來源多半由甲殼動物(蝦、蟹)的殼,先經過酸、鹼或酵素之化學或生物的輔助水解,再進行萃取才得到葡萄糖胺。因此,對蝦、蟹過敏者和素食者都無法使用;另有採用玉米發酵或化學合成的葡萄糖胺,提供給具有過敏體質的消費者選擇。 除了葡萄糖胺之外,有些產品也會添加軟骨素硫酸鹽(Chondroitin sulfate),軟骨素硫酸鹽也是一種軟骨組織的建造物,其他成分還有宣稱可以預防骨質疏鬆的龜鹿二仙膠、甲基硫醯甲烷(MSM,Methylsulfonylmethane)、可協助軟骨細胞增生的第二型膠原蛋白,以及鈣、維生素D等,增加產品的多樣性。 市售的葡萄糖胺產品種類繁多,電視也時常強力放送保養關節的葡萄糖胺產品廣告,其所宣稱的含量是否與標示相符呢?當葡萄糖胺被製成飲品時,為了顧及消費者能接受的口感,是否會添加調味劑?鈉的含量是否會過高?防腐劑是否會過量呢?有鑑於此,本會特別針對市售含有「葡萄糖胺」成分的產品進行抽樣調查檢測,提供消費者選擇保健食品的選購指南。 採樣 本次採樣係於2017年3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量販店、福利中心、連鎖藥妝店、藥局及網路等販售通路,購買標示含有「葡萄糖胺」的產品,共計22件樣品。其中有7件為液體飲品、11件為固體(錠狀、膠囊及散劑),其餘4件為奶粉。 22件樣品中有17件為台灣製造,3件來自美國,加拿大及紐西蘭進口則各有1件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一)。 表一、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實驗室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葡萄糖胺鹽酸鹽含量測試 參照AOAC 2005.01 Glucosamine in Raw Materials and Dietary Supplements Containing Glucosamine Sulfate and/or Glucosamine Hydrochloride進行 — 軟骨素含量測試 參照中國藥物分析雜誌2006,26(6)《高效液相色譜法同時測定硫酸軟骨素和鹽酸氨基葡萄糖的含量》進行 — 鈉含量測試 參照CNS 12869《嬰兒配方食品中礦物質之檢驗方法-銅鐵鎂錳鉀鈉鋅之檢驗》進行 需低於標示值之 120% 六偏磷酸鈉含量測試 參照中國分析化學研究簡報2009年9月p.1345~1348《分光光度法測定飲料中六偏磷酸鈉添加劑》進行 不得檢出 防腐劑測試 依據食藥署公告《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進行 不含碳酸飲料己二烯酸限量0.5公克/公斤,苯甲酸限量0.6公克/公斤 佳美檢驗科技公司實驗室 一、價格調查 7件液體標示容量最小為24公克,最大為1,100毫升,每百毫升/百公克的單價介於50.7~187.5元之間。固體樣品每瓶的內容量介於30~240顆之間,每顆單價介於2.8~12.8元之間;奶粉每百公克單價介於50.9~98.8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量、容量或數量,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膠囊錠狀食品若含有營養添加劑(如礦物質或維生素),則應依據「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循事項」。 經檢視,22件樣品標示都符合規定。 三、葡萄糖胺鹽酸鹽含量測試 葡萄糖胺可以刺激蛋白聚醣(proteoglycan)的合成和關節潤滑液的分泌,進而減少骨骼間的摩擦,有研究建議,每日攝取1,500毫克以上的葡萄糖胺,連續30~90天後,就能達到骨骼保健的效果,但對有些人可能會產生胃腸不適、腹瀉、噁心或心灼熱感等副作用,因此並非所有人皆適用。 依製造方法的不同,葡萄糖胺可分為葡萄糖胺鹽酸鹽(glucosamine hydrochloride)、葡萄糖胺硫酸鹽(glucosamine sulfate)及N-乙醯葡萄糖胺(N-acetyl-glucosamine),目前國內的保健食品多以葡萄糖胺鹽酸鹽為主,而葡萄糖胺硫酸鹽多為指示藥品類,但其主要的成分還是葡萄糖胺。葡萄糖胺鹽酸鹽約含有83%的葡萄糖胺,而葡萄糖胺硫酸鹽約只有79%左右,但吸收率較好。 檢視其標示,所有樣品雖都標示含「葡萄糖胺(鹽酸鹽)」,但有5件沒有標示含量,17件有標示含量,標示值介於200~2,000毫克之間。檢測結果發現,液體樣品每毫升葡萄糖胺鹽酸鹽含量介於20~150毫克之間,固體樣品及奶粉每公克的含量則介於10~700毫克之間。 與標示含量比對,17件有標示含量的樣品都符合標示值。 四、軟骨素含量測試 軟骨素普遍存在於關節的軟骨中,可以使軟骨細胞保有足夠的水分,以達到緩衝及潤滑的作用。其主要來源也多半為動物的皮膚、韌帶或軟骨組織所提煉而出,通常市售的軟骨素保健產品都會搭配葡萄糖胺。適當補充軟骨素,可以增加關節液的分泌量及預防關節退化,研究建議每天至少要攝取1,000~1,200毫克,持續30天以上才能達到效果。 檢測結果,有9件檢出軟骨素,其含量每百毫升(百公克)介於40~5,000毫克之間。 22件樣品中,有4件標示軟骨素含量,與其標示相比,8號「台康五合一葡萄糖胺膠囊」符合標示值;編號6號「培恩龜鹿雙寶葡萄糖胺液(液態食品)」及14號「得意人生新葡萄糖胺+MSM膜衣錠」2件樣品測得軟骨素都不足標示量,而 7號「金普洛葡萄糖胺液(液態食品)」甚至未檢出,另外5件沒有標示軟骨素含量或僅標示鯊魚軟骨含量。 五、鈉含量測試 鈉是人體必需的元素之一,在人體的功能除了維持體液的平衡之外,也協助身體肌肉、心臟和神經的生理功能正常運作。鈉的攝取主要來源是透過食物,人體若攝取過量的鈉,長久下來會引發中風、高血壓、心血管病變及腎臟疾病,因此「少鹽、低鈉」是養生保健必須遵守的主要準則。 參考衛生福利部的建議,每人每日鈉的總攝取量應不超過2,000毫克(約5公克的食鹽)為佳,但根據衛福部的資料統計結果發現,國人(19~64歲)平均每日攝取的鈉都遠超過2,000毫克,主要原因應該是國人攝取過多的加工食品及調味過重的外食所致。 檢測結果發現,液體樣品每百毫升/百公克鈉含量介於0~100毫克之間,固體樣品每百公克鈉含量介於0~650毫克之間。檢測結果與標示相比,19件有標示鈉含量的樣品,都與標示相符。 六、六偏磷酸鈉含量測試 六偏磷酸鈉(Sodium hexametaphosphate)是一種品質改良劑,在食品加工上常做為結著劑,或添加於澱粉類食品,讓口感更彈牙,同時也兼具防腐的功能。但因為其化學結構含有磷及鈉鹽,對身體可能會造成負擔。依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偏磷酸鈉只能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以磷酸鹽計需低於 3公克/公斤。 檢測結果發現,7件飲品樣品皆未檢出六偏磷酸鈉。 七、防腐劑含量測試 液體的葡萄糖胺飲品,由於水活性較高,保存不易,為了防止飲品變質,有些廠商會添加防腐劑抑制微生物生長,以延長食品的保存期限,讓食物更易儲存久放。 依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對「防腐劑」的規定,葡萄糖胺飲品屬於「不含碳酸飲料」類,其防腐劑限量標準為苯甲酸(Benzoic acid)應低於0.6公克/公斤,己二烯酸(Sorbic acid)應低於0.5公克/公斤,而果汁類的規定則為2種防腐劑都需應低於1.0公克/公斤。 經檢測後發現,7件液體樣品中有5件檢出防腐劑,其中有1件檢出苯甲酸、4件檢出己二烯酸,檢出量都符合限量規定。 結論本次購買的22件樣品,標示都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但有5件樣品沒有標示葡萄糖胺含量,雖然葡萄糖胺並非規定須強制標示的營養素,但該成分是消費者選購的主因,理應清楚標示含量,提供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以購買合適的產品。 去年(2016年)彰化縣衛生局曾檢測市售葡萄糖胺保健食品的葡萄糖胺含量,高達3成6與標示不符,而本次抽驗結果,所有樣品都符合標示,顯示業者已有所改善。防腐劑方面,本次抽驗的液體樣品中,有5件檢出防腐劑苯甲酸或己二烯酸,檢出量都符合限量標準且於包裝上清楚標示,皆符合規定。 至於軟骨素檢測,本次22件樣品中,只有9件檢出含有軟骨素,但有標示軟骨素含量的4件樣品中,就有2件含量不足,有1件甚至沒有添加,明顯欺騙消費者。此外,5件標示含有「鯊魚軟骨」的樣品,皆無標示軟骨素的含量,鯊魚(或其他動物)軟骨主要的成分是多醣蛋白並非軟骨素,消費者選購時不要被廠商標示的「鯊魚軟骨含量XX毫克」所誤導,鯊魚軟骨含量不等於軟骨素的含量,因為軟骨素的提煉和純化程序複雜,而且成本也不低。2013年美國《消費者報導」也曾對16件保健產品所含的軟骨素和葡萄糖胺進行抽驗,也發現7件樣品軟骨素含量不足標示量,2016年,美國曾針對動物(貓狗)的保健食品進行葡萄糖胺和軟骨素等成分查驗,發現1件根本不足標示的10%產品及1件根本沒有添加軟骨素。 目前市面上充斥著許多含有葡萄糖胺或(及)軟骨素的保健食品,但其成分含量到底多少,都是廠商自行標示,消費者也無法確知,因此建議主管機關應公告標準,提供檢驗方法給業者參考。 消費者如果想要購買葡萄糖胺產品,要如何選購呢?首先,先檢視其標示,是否有提供完整的成分資訊,若是素食者或對蝦蟹過敏者,應考慮「素食」用食品,以免造成身體不適。若是吞嚥錠劑有困難的消費者,建議選購液體飲品,但飲品可能會添加防腐劑,且鈉含量也可能會較多,需要控制營養攝取的消費者要特別注意。至於有添加軟骨素、鈣或其他成分的產品,雖然可能對身體有其他助益,但如果價格過高,建議還是選購成分單純的葡萄糖胺產品較佳。液體飲品開封後,應存放於冰箱中以免變質,建議最好是在飯前服用,效果較佳,且避免睡前飲用,以避免失眠。 補充葡萄糖胺和軟骨素或許能帶來重建軟骨構造的好處,且能減緩關節炎初期的症狀,但無論是錠狀或飲品,其實最關鍵的還是人體的吸收。國外有研究指出葡萄糖胺的效果不如安慰劑,2013年美國骨科醫學會也不建議退化性膝關節炎患者需要使用葡萄糖胺和軟骨素。除了市售葡萄糖胺保健食品之外,其他天然食物,如木耳、秋葵、海帶及山藥等,都含有豐富的膠質,亦可提供幫助。如果關節持續疼痛1週以上,應先找醫師診斷,依據醫師及藥師的建議減緩疼痛後,再進行保養。 消基會呼籲對政府 1.強制葡萄糖胺成分標示:本次檢測的22件葡萄糖胺保健食品,標示雖都符合目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但有5件樣品沒有標示葡萄糖胺含量,由於葡萄糖胺並非現行法規明定須強制標示的營養標示項目,但該成分卻是消費者選購相關保健食品的主因,呼籲政府應研議加以改善。2.加強市售管理:針對「葡萄糖胺產品」成分標示之稽查管理,包括葡萄糖胺含量、軟骨素含量等。3.建立標準的檢驗測試方法:目前市面上含有葡萄糖胺或(及)軟骨素的保健食品,其成分含量都是由廠商自行標示,消費者也無法確知,建議主管機關應公告標準,並提供檢驗方法給業者參考。 對業者1.針對軟骨素檢測項目,在本次22件樣品中,只有9件檢出含有軟骨素,但有標示軟骨素含量的4件樣品中,就有2件含量不足,有1件甚至沒有添加,均與產品標示不符,業者應立即改善。 對消費者 1.消費者選購售葡萄糖胺保健食品時,切勿被廠商標示的「鯊魚軟骨含量」所誤導,鯊魚(或其他動物)軟骨的主要成分是多醣蛋白並非軟骨素,鯊魚軟骨含量不等於軟骨素的含量。 2.素食者或對蝦蟹過敏者,應考慮「素食」用食品,以免造成身體不適。3.對於吞嚥錠劑有困難的消費者,建議選購液體飲品,但飲品可能會添加防腐劑,且鈉含量也可能會較多,需要控制營養攝取的消費者要特別注意。4.液體飲品開封後,應存放於冰箱中以免變質,建議最好是在飯前服用,效果較佳,且避免睡前飲用,以避免失眠。 ※調查及測試結果表格請參閱《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7月號435期57~65頁。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中華電信MOD,全名為中華電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Multimedia on Demand),簡稱為MOD,是中華電信推出的一種多媒體服務,於2004年正式啟用。運作方式是透過雙向網路傳輸,將各種影音資訊先傳輸到機上盒,再由機上盒傳到電視機螢幕上,主要提供的服務有:高畫質電視頻道、生活資訊提供、歡唱坊、互動購物……等。 依據中國時報報載,MOD開台至今13年,雖用戶數已突破132萬,但收視費用平均每月不到100元,且頻道內容不夠豐富,累積至今虧損金額高達315億元。中華電信為挽救苦耕多年的MOD,力推業務轉型,沒想到多年努力,卻敗在今年六月底一個突發事件。 一、頻道無預警下架 中華電信客服打不通 中華電信於106年6月30日晚間,因與部分頻道商就MOD改革後的分潤新制談不攏,中華電信於其MOD官網公布退出家庭套餐的頻道,並在未經訂戶同意的情況下,斷然就下架了這些頻道,此舉引發眾多消費者的不滿,導致中華電信客服電話好幾天被打到滿線。 本會在短短幾日間,接獲大量投訴中華電信MOD的電話。申訴人鄒先生說,中華電信MOD未通知用戶即自行刪減頻道,導致固定的收視頻道消失,自己還得另外增訂。消費者身為用戶違約要付違約金,如今中華電信片面毀約,是否也得有補償措施?申訴人符先生也說,自7月1日開始,某些頻道在未通知的情形下即斷訊,令他覺得十分突然。 申訴人歐先生說,中華電信對於修改後的MOD合約,有包含光纖網路的部分優惠在帳單上卻無明確說明,使他十分疑惑。歐先生說客服的電話不僅打不通,他轉而至中華電信的門市詢問,門市人員竟也回答不出來。歐先生抱怨,中華電信私自篡改MOD的合約內容以致用戶需付出時間和心力,中華電信是否也該為此付損害賠償之責? 二、中華電信補償機制毫無誠意 豪華套餐不豪華 難平眾怒 中華電信雖於7月4日在MOD官網上公布關於家庭頻道異動之致歉與補償說明,但細看其補償的優惠合約,家庭豪華餐由原優惠價270元降為145元,家庭優質餐由原優惠價100元降為90元,家庭超值餐由210元降為80元,官網上還提及,「如果您有特別喜愛的頻道,可透過七月份新推出的『頻道輕鬆購』功能單訂這些頻道,或者您也可以加訂其他的套餐來滿足收視需求。」,並且表示「若您還是選擇退訂,即使未滿約亦不收解約金。」 本會以為,中華電信公司違約在前,對於不接受中華電信公司事後補償的消費者本可就主動解約,亦不得收取違約金。但中華電信片面毀約,竟將不收解約金這點來當作給予訂戶的補償福利之ㄧ,消費者權益無端受損,使人難以接受。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中華電信也應賠償違約金給消費者。再來,中華電信對於縮水套餐優惠的內容,僅僅只是稍降月租費而已,雖然告訴訂戶先前被退掉的頻道可以再單選單購回來,但若單買頻道,費用試算下來竟還比先前套餐月租費更貴,根本就沒有比較划算。 三、推動「單頻單買」 開放自由市場競爭 其實中華電信公司藉此機會,推出「頻道單選」是一個值得消費者支持的發展。可惜的是,該公司在處理此次事件的過程中荒腔走板,毫無預警的突襲消費者,直接刪除豪華套餐裡的44個頻道。而推出補償的措施也並非是真正的頻道單買單選,而是先綁了一份「基本套餐」,才再額外提供單選頻道的服務。 本會認為,不論是MOD有線電視化,或是將有線電視MOD化,都不該被頻道代理商操弄在手裡。既然已全面數位化,就應該要貫徹「單頻單買」,推出真正的單頻單買,例如像手機APP那樣,給消費者選擇觀看頻道的主導權。以「單頻單買」為主,「收取基本申裝費套餐」為輔。以「單頻單買」開放自由上下架及價格競爭,「收取基本申裝費套餐」維持資費管制。一舉打破套餐點選,讓消費者單選頻道,正是促進良性競爭的好時機。 四、結論 此次MOD頻道縮減一事,是台灣互動電視與中華電信公司的契約談判破局所致,年度中間換約變頻對於消費者來說是大事,中華電信公司應早有所料,卻沒有事先就消費者權益的部分作妥適處理,以致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殊為不該。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應針對中華電信公司片面違約情事,監督業者落實平等、互惠的賠償機制,而不是允許業者片面提出「救濟措施」搪塞了事。 NCC不該忽略消費者權益,而自廢武功的宣稱「尊重市場機制」,反而應積極介入,導正業者獨大的不合理情形。 推動頻道單選單賣政策,並監督業者推出的方案必須符合「看得台數變少,費用不得多收」的基本原則。 廣電三法將於下半年進入翻修工程,NCC應記取本次事件,以及過往頻道與系統商的爭議,趁勢落實頻道與系統商間的良性競爭,健全國內的收視環境。 對業者 1.業者應記取教訓,要有消費者保護的意識,若有換約變頻等事,應盡早擬好補救措施與應變計畫,以及善盡主動通知訂戶的責任。 2.業者應藉此事件提供頻道單選單買服務,唯有透過消費選擇的制衡,才是對電視台促成社會多元分流的關鍵。 消費者 1.面對中華電信公司片面解約,以及未有適當的危機處理機制,使消費者無法撥通電話反應或投訴的不負責任行為,消費者應集體抵制,讓中華電信提出適當的補救措施。 2.受害消費者若不接受中華電信提出的補償方案,應主動解約並要求中華電信公司進行實質賠償。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國際郵輪協會(Cruise Lines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簡稱CLIA)在2016年的分析報告指出,臺灣目前是亞洲地區第二大郵輪客源市場,次於中國大陸,高於新加坡及日本等國家。而基隆港務公司統計106年1至6月份,基隆港國際郵輪旅客數已有40萬人次,預計到年底將近90萬人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更累計基隆、台中、高雄和花蓮等港口106年度1~5月的進出國總旅客數人數已達52萬餘人次,預計年底將達100萬人次。 交通部更在今(106) 年2月10日指出,長期以基隆港為郵輪母港的麗星郵輪,原只有每年4到10月經營基隆港往來沖繩及石垣島的定期郵輪航線,自105年起延長為全年無休模式經營;2017年更有公主遊輪、歌詩達郵輪等多家國際郵輪公司共同投入基隆港母港航線經營,提供更多郵輪品牌及航程的選擇。 高雄港郵輪母港的經營,由於麗星郵輪及公主遊輪看好南台灣郵輪新興市場,並且延續基隆港東北郵輪航線的營運經驗,開闢由高雄港出發南向母港航線;麗星郵輪自3月份至5月份,安排高雄港、香港、馬尼拉、佬沃南向郵輪航線,而公主遊輪則自10月份至11月份,安排高雄港、香港、下龍灣南向郵輪航線及高雄港、沖繩、宮古島等北向郵輪航線。可見國內自今(2017)年起將正式進入郵輪旅遊市場。 鑒於愈來愈多的消費者加入郵輪之旅,而且,消基會曾於89年7月19日進行過「郵輪服務品質滿意度調查」,103年10月8日進行「郵輪行程自訂除外條款~消費權益、公海漂流?!」兩度調查郵輪的消費者保護措施,發現:1.郵輪業者自行約定取消退費辦法、9家不適用官方旅遊定型化契約;2.業者要求消費者簽署落海、意外等事故郵輪業者概不負責條款;3.業者定金收取比例達幾近一半,等不利消費者權益條款。 將近3年後的今天,郵輪旅遊正將風行之際,郵輪消費環境是否已經改善?為替消費者把關,特別於7月暑假旺季,三度進行10家旅行社分別代理的公主郵輪及麗星郵輪國外團體旅遊的調查,深入了解各家規定,作為消費者選擇的參考。 調查方式: 於7月14~17日為調查期間;以8月3~6日為預訂上船期間。 艙房:以8樓2人內艙房為主。 旅遊目的:沖繩、石垣島4 天行程。 定金部分 郵輪經營方式是結合交通+住宿(飯店)性質,收取訂金之比例上限因目前尚無規範,於是參照「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30%」之標準進行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販售公主郵輪的:1號東南旅行社、2號易遊網、4號鳳凰國際旅行社、5號百威旅行社、6號凱旋旅行社收取58%的定金;而3號雄獅旅行社收取50%。 而7號雙獅聯合國際旅行社(旅天下)、8號上順旅行社、9號新進旅行社、10號良友旅行社所販售的是寶瓶星號郵輪,需要先繳交2000~5000元不等的訂房作業金(非屬定金),待正式訂房成功,再規定30~35天內繳交全額團費。 因此,參照前述個別旅客訂房範本規定,6家逾越30%的定金收費參考標準。 取消訂位 收費原則 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 (二)旅遊開始前第31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 10%。 (三)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20%。 (四)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 (五)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0%。 (六)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100%。 然而,旅行社卻要求消費者簽訂特別協議書,藉以合意排除上開規定,如麗星郵輪「特別協議書」載明:「因受限於國際遊輪船位預訂時付款條件、取消、變更及退款等規定極為嚴格,就觀光局所規定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中第27條有關『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之條規款定而言,遊輪均不適合之;故郵輪公司與消費者雙方同意放棄與解除定型化契約第27條文之規定,並於第36條規定(其他協議事項)中,另外簽立此特別協議書,以作為本旅遊契約之一部分,雙方完全同意遵照以下各項公告。」(公主郵輪亦有類似文句) (備註:觀光局所公布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在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應屬第十三條,而非麗星郵輪業者所云之第27條、公主郵輪之第16條。) 檢視旅行社之郵輪特別協議書後,發現6家「公主郵輪之藍寶石公主號」系列裡,有4家旅行社均註明:「出發前64天以上取消者,取消費為 NT 15,000(訂金);團體出發前14天以下取消者,取消費為團費之100%。」,旅行社分別為:1號東南旅行社、2號易遊網、4號鳳凰國際旅行社、5號百威旅行社;這4家旅行社明顯前述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與規定不符合。 調查中發現,3號雄獅旅行社規定「通知於出發日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0%。」;6號凱旋旅行社「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則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規範一致,對消費者來說,是較為友善的作法值得肯定,也可以說,「心繫消費權益,存乎一念之間」! 再檢視麗星郵輪系列的規定,該系統要消費者繳交訂房作業金後,30~35天內要繳交全額團費,因此當消費者在30或7天內提出取消訂位後,都面臨全額團費沒收的狀況,甚至連同旺季加收費及岸上觀光都要全額沒收。 例如,編號8號「上順旅行社」的取消費是:「出發前 90 天或以上/艙房費及旺季加收費之25%(每人);出發前30天(以下)/艙房費、旺季加收費及岸上觀光100%(每人)」、9號新進旅行社「出發前 30 天或以上/NT$ 2,000 元/每間;出發前 7 天或以下或當天未登輪/艙房費及旺季加收費及岸上觀光100%/每人」,是非常不友善且不符合規定。 7號雙獅聯合國際旅行社(旅天下)、10號良友旅行社都規定「出發日前30天以上取消,取消費為每房NT$2000元;出發前7天內艙房費100%」,與前述規定不符合。 所以,10家旅行社中,有8家業者不符合前述應記事事項規定,2家則與法規相符。據瞭解,多數業者恐係依交通部觀光局於104年間訂定之「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旅遊應注意事項」而自訂郵輪公司取消規定,然前述調查中8家業者是否已將自行訂定規定報請觀光局備查不得而知,且上開注意事項僅為行政指導性質,且明顯對消費者權益不利,本會無法認同。 法律管轄與船主片面規定 消費者背負諸多不合理規定 目前,麗星郵輪是在我國領域航行的主要船隊,因此,消基會本次也特別拿出「2017 麗星郵輪-郵輪業乘客-權利約章」檢視合理性,發現有下列不盡合理亦須改善的不公平契約,值得政府、消費者重視: 1.航行合約包括本條款與細則承運人可隨時修改,毋須通知旅客。 (註:紅色字體為郵輪業者所定規定,以下同) 消基會指出,航行合約和細則,船公司可以隨時改,無須通知旅客,根本忽視費者權益,更因法律管轄權因素,連政府都無法管理、監督,負面影響層面深遠。 2.承運人並未對船隻的適航性、適合性或狀況,或船上供應的任何食品、飲料、藥物或糧食作出或暗示任何許諾、保證或保固。 消基會指出,消費關係中,企業經營者本應對提供的商(食)品負有責任,倘若因此致病,如因儲存、操作不慎,產生致病性病毒或細菌,導致腹瀉…等,亦應負責,不該一語卸責。 3.雙方同意若因旅客使用船上運動或娛樂設施、或因旅客決定參與任何運動或娛樂活動或項目而造成了損失、損害或受傷,承運人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消基會指出,倘因運動、遊樂設施設置或管理不當導致消費者受傷,郵輪公司理應負損害賠償之責,顯然不是「毋須承擔任何責任」可以卸責。 4.(一)麗星郵輪規定:消費者取消行程的取消費用: 航行時間 6 天或以上 消費者取消的費用(每人)啟航前 45 – 30 天 全部費用的 25%啟航前 29 – 15 天 全部費用的 50%啟航前 14 – 08 天 全部費用的 75%啟航前 07 天或以下 全部費用的 100%未搭乘/無書面通知 全部費用的 100% 航行時間 5 天或以下 取消費用(每人)啟航前 45 – 14 天 全部費用的 25%啟航前 13 – 08 天 全部費用的 50%啟航前 07 天或以下 全部費用的 75%未搭乘/無書面通知 全部費用的 100% (二)公主郵輪之藍寶石公主號規定: 1.甲方(消費者,以下同)繳付訂金予乙方(郵輪)確認其訂位後,若欲取消其遊輪行程,依以下規定收取取消費用:(1)甲方於出發前 64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訂金為取消費用。(2)甲方於出發前63天-43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50%為取消費用。(3)甲方於出發前42天-15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75%為取消費用。(4)甲方於出發前14天(14天內)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100%為取消費用。*以上四項之取消費用,若全額團費之百分比金額低於訂金,將以收取訂金為主。 消基會指出,從調查中發現,「消費者取消航程」一項,「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郵輪公司(麗星、公主郵輪)和抽樣的10家旅行社的規定都不一樣,令人難以適從。 郵輪公司雖以「因受限於國際遊輪船位預訂時付款條件、取消、變更及退款等規定極為嚴格,……;故甲、乙雙方同意放棄與解除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七條文之規定,並於第三十六條規定(其他協議事項)中,另外簽立此特別協議書,以作為本旅遊契約之一部分,雙方完全同意遵照以下各項公告。」為由,要求消費者簽訂放棄並同意郵輪業者所設定的條款。 依前所述,消基會不認同該種片面自訂排除條款的作法,因為就消費者保護的法律、觀念和作法,旅行社均不能自外於國家規範(尤其3號雄獅旅行社以優於國外旅遊契約條款,處理消費者解約之違約金;6號凱旋旅行社符合法令規定,可見並無窒礙難行之處),而郵輪公司在台灣境內賺取大把銀子的同時,當然應遵從在地國的相關規範,更何況像麗星郵輪在台經營10年以上,歌詩達郵輪(Costa),已經在台灣成立辦公室,更應起示範作用,帶頭遵守國內相關法令規範。 5.承運人和船舶毋須對任何人、旅客或財產負責因下述原因而導致或引起或可歸責於下述原因以致的任何損失和損害。 天災、船上或陸上罷工、任何病毒爆發、船舶爆炸、火災、碰撞、擱淺、沉沒……,在任何此等情況下,航海之全部或部份可予修改、縮短、延長或取消,而承運人無需負上述退款或其他責任。 消基會指出,天災人禍固然難以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但是,「國外旅遊型化契約」第14、15條規定,具有不可抗力(如天災),業者扣除必要費用後歸還旅費;有客觀事實原因的解約,則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業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五);而郵輪公司片面約定全部或部份航程可修改、縮短、延長或取消,且無需負上退款或其他責任,實在不合理! 6.旅行社僅能擔任旅客而非承運人的代理人;承運人不須就旅行社的任何行為、疏忽或違責負上任何責任;對於旅客出於轉交承運人或其他目的而支付給旅行社,但旅行社未能照辦的款項,承運人不須負退款責任,亦不重新開立已經開出並送達旅行社的船票;若旅行社收到本航行合約、船票(有時以訂艙確認書的形式出現)或其他與航海有關的文件或通知,須視為旅客亦收到上述項目。 消基會指出,在調查過程,剛開始看到旅行社所登載的「特別協議」便已覺得不盡合理,但再進一步搜尋到郵輪公司的「2017 麗星郵輪-郵輪業乘客-權利約章」,更是直接定位旅行社非承運之代理人,不須就旅行社任何行為負任何責任,且旅行社收到郵輪公司的船票、合約,視同消費者也收到了,此種種片面規定,完全無視消費者權益,對消費者來說,風險過高。 7.本航行合約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解釋、詮釋及規限,而所有旅客向承運人提出的申索必須僅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審理,其他法院並不適用。 消基會指出,搭乘郵輪屬於跨境消費範疇,這幾年一直是各國消保單位(組織)所頭疼的範疇,也因此,領域與領域間的消保單位(組織)開始聯盟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目的就在遏止該類跨境消費爭議的蔓延與無解。 103年10月,消基會發布郵輪服務調查的記者會,揭露許多旅行社引薦的郵輪行程,其「特別協議」明顯與台灣相關法律牴觸甚多,對消費者權益嚴重剝削;雖然觀光局於104年間訂定「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旅遊應注意事項」,以為因應,並開始研訂「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及「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但目前均僅於草案階段,尚未經核定公佈,尚無法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指出,從104年至今,即將屆滿3年,本次調查與上次調查比較,並無長足進展,依然收取高比例的定金,一樣在30天須前付清艙房費(或稱之團費)、在7或14天取消行程,取消費為100%團費(即艙房費、旺季加收費及岸上觀光等費用),同時一樣得容忍郵輪公司更改行程或是不須擔負任何責任!消費者權益仍未定合理保護與尊重。 針對本次郵輪調查結果,消基會懇切呼籲: 政府單位 以「消費者保護」精神,無論是上下游企業或付款、訂約或出發國在台灣,均應適用台灣相關法令,因此,觀光局責無旁貸應破解郵輪公司片面的法律管轄宣告,為百萬消費者爭取合理法律地位。 應本消費者保護精神,充分揭露所有資訊的透明,並依消保法規定給予消費者契約審閱期,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就預約訂位、繳款期間、因故解約違約金償付到服務的品質、安全、衛生等,主管單位部等相關各部會都要一條鞭的進行法規檢視與導正,為消費者把關,不應容許業界自外於法律之外,逃避任何應負的責任。 儘速通過符合公平、合理的「郵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定型化契約範本」,導正不合理的郵輪條款或特別協議。 業界 郵輪業界應蕭規曹隨,遵守在地國相關法令,並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至高原則,以期永續經營。 郵輪業務的承攬旅行社應基於承運人代理人角色,主動、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爭取消費者認同與支持。 旅行社的郵輪招攬網頁,對於郵輪公司的片面規定陳述,應以明顯字體提醒消費者!「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旅遊應注意事項」,照單全收郵輪公司的取消、變更或延遲等相關規定,更不應僅強調床位即將滿額,優惠即將結束等相關促銷話術。 消費者 選擇郵輪旅遊,應以合法、合理為要,以免發生爭議時,無「法」保障自身權益。 倘若郵輪市場沒有尊重消費者權益,且未即時改善,呼籲尚未參加的消費者暫時抵制,直到業界改善,再投入權益有保障的郵輪之旅。 搭乘郵輪應更注視衛生與安全,否則,在大海之上一切責任自負,就醫費用又高昂情形下,消費者很難玩得開心與安心。 BOX一:參加遊輪之旅,費用怎麼算? 說明:各家旅行社收費不一,此處僅為舉例說明。 定金:15,000元(含200萬旅行業責任保險及20萬意外醫療險)(依規定14歲以下70歲以上,限投保旅遊責任險2佰萬元) 艙房費(或稱團費):25,900元(單人乘客需付額外200%艙房附加費)。 如出發時間為旺季,每人加收新台幣2800元。 港務費:1600(每人) 遊輪小費36美元。 更正訂位資料,收取手續費每位每項 400元。 註: 1.搭船期間,吃住與娛樂項目內包,但如果餐飲升級,或部分休閒娛樂活動,屬自費部分。 2.有2天觀光行程,期間自費自理,尚須依不同行程,繳交不同的旅遊費用。 BOX二:遨遊在台灣海域的郵輪船隊與特約旅行社 公主郵輪隸屬於全球最大遊輪集團 Carnival Corporation & PLC,在台灣的合作旅行社包括有: 百威旅遊、巨匠旅遊、雄獅旅遊、享趣旅行社、鳳凰旅遊、東南旅遊、易遊網、燦星旅遊、五福旅遊、世邦旅遊、行家旅遊、近代旅遊、長谷旅遊等13家;以基隆為母港,航行的有藍寶石公主號。 麗星郵輪是台灣唯一一家以基隆港為母港、親自經營的郵輪公司。以亞太區為據點,其六艘郵輪「處女星號」、「雙子星號」、「寶瓶星號」、「天秤星號」、「雙魚星號」及「大班」皆有特定的路線。 歌詩達郵輪以「CRUISING ITALIAN STYLE義大利風格郵輪」為特色,隸屬於世界最大的郵輪度假集團-美國嘉年華集團(Carnival Corporation&pls),總部設於義大利熱那亞(Genova),是歐洲區最大的頂級郵輪公司,也是名列全球十大郵輪公司之一;2017年4月16日首訪台灣,以基隆港為母港出發的歌詩達郵輪,分別推出「新浪漫號」和「幸運號」。目前規劃基隆-日本有三條航線,包含:「基隆-宮古島-沖繩-石垣島」、「基隆-鹿兒島-長崎」以及「基隆-宮古-石垣島」。 表一:旅行社郵輪團體旅遊行程調查表表二:各家郵輪公司的郵輪業乘客-權利約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新聞參考稿】 106.7.21 臺中市逢甲商圈附近一家日式餐廳於106年7月18日午間發生瓦斯桶氣爆事件,釀成1死多傷,十分嚴重。事件肇因於該餐廳在更換瓦斯桶時,瓦斯行(桶裝)從業人員先是不慎踢落兩支鋼瓶滾落至餐廳地下室致瓦斯外洩,而後又嘗試以電風扇吹散瓦斯導致插電時火花引發第一次氣爆,然加劇災情之元兇,依消防局現場研判,為大火中所發生之BLEVE(Boiling Liquid Expanding Vapor Explosion,沸騰液體膨脹蒸氣爆炸)現象,某支瓦斯鋼瓶因爆炸或其他因素傾倒,致容器閥的洩壓裝置失效,未能及時將因受熱而急速氣化之瓦斯洩掉,造成瓦斯桶內壓力持續升高,導致該支鋼瓶爆裂開來,再引發第二次氣爆。 追根究柢,事件的起因除瓦斯行(桶裝)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及訓練的不足外,相關權責單位對於其法規上的擬定及瓦斯行從業資格的管理,都明顯地不夠積極正視。液態瓦斯業屬高危險行業,需要細心及專業知識,然臺灣坊間的瓦斯業大多是師徒制度,缺少合格證照的保障外,政府也未充分提供相關專業知識的課程以利瓦斯行(桶裝)從業人員進修,因此坊間瓦斯從業人員難免良莠不齊。雖然大多數的瓦斯行業者、工會,都支持推動瓦斯行(桶裝)從業人員的證照制度,然政府遲遲仍未見立法,經此事件後應加速相關證照制度之建立。 對於一般民生用之液化瓦斯和天然氣的基本內容如下: 主要成分 運輸方式 特性 優缺點 天然氣 甲烷 瓦斯公司鋪設管線供用戶使用 1.無臭無味。(基於政府法令規定,業者皆會添加臭味劑防止意外)。 2.非密閉空間會自然飄散不會累積。 3.易燃性、易爆。 1.管線提供,安全性高 2.天然氣外洩易飄散,危險性較瓦斯外洩小。 3.相較其他燃料環保。 4.成本低。 液化瓦斯 (液化石油氣) 丙烷、丁烷 加壓成液體裝於鋼瓶內 1.有危害人體之特殊氣味。 2.會沉澱累積於地面,不會 自己飄散。 3.易燃性、易爆。 1.鋼瓶經國家檢驗安全性 足夠,不易毀損爆炸。 2.瓦斯若外洩較天然氣外 附註:氣態天然氣比空氣輕,比重約0.65(空氣為1),所以萬一有洩漏時擴散快,較為安全。雖然天然氣比空氣輕而容易發散,但當天然氣在房屋或帳蓬等封閉環境裡聚集的情況下,達到一定的比例時,就會觸發威力巨大的爆炸殃及鄰近的建築。甲烷在空氣中的爆炸極限下限為5%,上限為15%。低或高時不易爆炸。 氣體比重:丙烷是空氣的1.5倍,丁烷是空氣的2倍,因此LPG洩漏時會往地板下沉液化石油氣爆炸極限為1.5%~9.5%,其爆炸下限較低危險性也較大,可被小火星點燃引爆。 因此兩相比較,就知道天然氣比液化瓦斯要安全得多。但是因為台灣有一半以上的人仍在用液化瓦斯,故每次火災幾乎都跟液化瓦斯有關。這次事故,暴露出即使瓦斯行(桶裝)從業人員甚至瓦斯行老闆對瓦斯特性的了解及處置都有問題。 故本會建議主管機關應盡速召開公聽會,邀請相關產銷學者參與廣納多方意見,落實瓦斯行(桶裝)從業人員證照制度,以利立法保障消費者權益。在相關制度尚未完善前,主管機關可繼續推動瓦斯行從業人員安全講習,包括專業知識課程、相關法律內容,並增加實務操作之教學,以幫助提升瓦斯行(桶裝)從業人員之專業素質,進一步保障民眾的人身安全與權益。 另外,本會也提醒民眾,一旦在發現瓦斯洩漏,首先應試圖將漏氣點關掉,不要開關任何電器,切忌插頭不可拔除。後再輕輕將門窗打開,注意避免引起火花,讓瓦斯自然散去後,立即通知瓦斯公司及消防隊前來處理。 若是如此次逢甲商圈氣爆,一般人警覺性不高,發生突然又快速,氣爆當下應馬上趴下或臥倒,並以雙手掩護頭部,最大程度避免所受傷害,並降低身體高度,迅速離開現場避免二次災害。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回新聞列表
【新聞參考稿】 106.7.24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一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消費者資訊為宗旨之公益基金會。自民國69年11月成立迄今,致力於喚醒消費者權利意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積極協調處理消費糾紛。 消基會中區分會成立23年以來,業務量及各項服務活動擴增,消基會志工團係一志願服務工作組織,為強化陣容,將舉辦第二十期志工養成訓練,本會志工團有電話諮詢、市場調查、資料整理、教育推廣組等,協助推展消費者保護運動。 此次養成訓練,預定於106年8月14日(一)開課,課程內容包括消保法、公平交易法以及購屋、汽機車買賣、保險、旅遊、食品、醫藥……等消費糾紛之探討,另外還有市調技巧、消費申訴處理及如何當一名快樂志工等專題講座。 竭誠歡迎對勇於挑戰消費者保護運動,熱心公益而確實有時間服務的朋友踴躍報名參加,以提昇自我,服務社會,給自己與後代子孫一個公平、合理、安全、健康的消費環境。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額滿為止,請電04-23757234索取簡章及報名表,或至臺中市五權路1-67號8F-5親自報名。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近年來,運動風氣盛行,依據全國賽會網站上登記之路跑賽事,上半年統計賽事高達242件;全省健身房及運動中心也設立超過百間,連鎖帶動運動服飾的購買風潮;其中一款機能緊身褲,透過明星、部落客的分享,搭上業者「腹部加壓包覆設計 纖細下半身曲線」、「提高代謝燃燒、告別小腹象腿」的廣告標語,使該品牌在去年的台灣市場就賣出超過八萬件,創下了破億的營業額! 為確保市售機能緊身褲之品質,本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於106年3月及4月間,在臺北、新北地區的服飾店、百貨商行等實體販售通路及網路販售平台,購得12件機能緊身褲,針對游離甲醛等「品質項目」成分檢測,並檢查中文標示是否符合「服飾標示基準」規定,以瞭解機能緊身褲的品質,提供正確的資訊給消費者,避免消費者購入可能危害健康之服飾。 一、品質均符合標準,但四成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 本次採樣12件機能緊身褲,價格落在354~2580元間,價差逾7倍,價格最低者為編號12「EXR運動褲」,價格最高者為編號5「NB七/八/九分褲」。 標準檢驗局表示,購樣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規定檢測之3項「品質項目」,包括:(1)游離甲醛」:與皮膚直接接觸之紡織品類需低於75 ppm;(2)禁用之偶氮色料:含量不得超過30 mg/kg;(3)有機錫:與皮膚直接(非直接)接觸之紡織品類三丁基錫(TBT)限量值1mg/kg以下、三苯基錫(TPT)限量值1mg/kg以下,檢測結果12件樣品皆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另,依據「服飾標示基準」查核樣品之「中文標示」,發現編號1「HILL+ PLUS運動路跑壓縮褲」、編號8「NEOTEX HOT SPA爆汗美體褲-長褲」、編號9「SANTO美國懶人救星美腿塑身爆汗褲」、編號11「Seraphic SLIM SHAPERS爆汗美體褲」、編號12「EXR運動褲」這5款皆不符規定。包括纖維成分名稱未以中文學名標示;未標示進口商、生產國別等資訊;本體與外包裝標示不一致(纖維成分名稱及洗燙處理圖示)等(詳附件一);中文標示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之處,恐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標準檢驗局已移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處置。 以上不符合之商品已違反「商品標示法」第11條授權訂定之「服飾標示基準」第三點規定服飾應標示事項:(一)國內製造廠商、或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二)尺寸或尺碼。(三)生產國別。(四)纖維成分。(五)洗燙處理方法。」,且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廣告標語誇大不實,爆汗褲材質不透氣營造爆汗效果 檢視此次檢測的12件機能緊身褲,消基會發現6件品名標示為運動緊身褲、1件品名標示為壓力褲、5件品名標示為爆汗褲;其中運動緊身褲及壓力褲材質皆使用尼龍、聚酯纖維、彈性纖維等透氣布料,僅爆汗褲含有氯丁橡膠材質。 氯丁橡膠是一種合成橡膠,通常應用於潛水衣、衝浪衣、防風手套、汽車椅套等產品上,由此可見,標榜可有效儲蓄熱能、加速4倍排汗,並可大幅提升運動基礎代謝效率,增加使用者體內溫度,達到消耗熱量雕塑身體曲線成效的爆汗褲,實際原理是在材質上增加不透氣的氯丁橡膠,讓消費者如同穿著雨衣運動一般,達到爆汗的視覺效果。 審視此次檢測的5款爆汗褲廣告標語,除了齊聲標榜的「提升身體循環」、「排出四倍汗量」外,更有許多聽來驚人的效果,像是編號8「NEOTEX HOT SPA爆汗美體褲」宣稱「穿爆汗褲走路10分鐘=一般褲子一小時」、編號9「SANTO美國懶人救星美腿塑身爆汗褲」直指他們的商品是「史上最輕鬆的瘦法」、編號11「Seraphic SLIM SHAPERS爆汗美體褲」指稱只要穿上就能「躺著也爆汗」;這樣的商品廣告宣稱,皆涉及誇大(虛偽)不實、易生誤解,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若業者有明顯誇大宣稱產品情形,則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且根據同法第42條:「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本會建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針對市面上宣稱為爆汗褲的商品進行瞭解,調查是否有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三、爆汗褲不宜久穿,否則可能導致中暑 織厚織密的技術搭上不透氣的氯丁橡膠,使穿著爆汗褲的消費者達到大量排汗的效果,加上緊身服貼的設計,易讓人產生瘦身的錯覺;消基會提醒,爆汗褲並非醫療用品,亦無任何醫療效果,若消費者有血管及末梢神經病變、易引起血液循環不良。 再者,密不透氣的褲子不可久穿,因悶熱的環境易讓皮膚產生濕疹、汗疹;女性也可能引起陰道炎、子宮頸炎等症狀;可以短時間在冷氣房內穿著,但若穿到戶外,很可能因為大量發汗,造成頭暈、胸悶等中暑現象。 消費者要瞭解,大量排汗並不等於瘦身,只是身體暫時缺水造成體重減輕的錯覺,若因身體排汗發熱而喝下冰涼的含糖飲料,體重只會不減反增,造成反效果。 四、結論 檢視12件樣品的標示,有5件不符合規定,比例高達42%,顯見市售機能緊身褲標示並無遵照規定落實,且6件網購商品中,有2件甚至明示「商品為貼身衣物,拆封後不可退換貨」;本會提醒,消費者往往因經濟考量而選購單價便宜的商品,或因廣告標語、名人推薦而衝動購買,而未注意商品之標示、材質或是否可退換貨等。 消基會建議,購買時不應只注意款式、顏色、價格等,也應該仔細檢查標示是否齊全、纖維成分是否易引發過敏,同時注意洗燙處理方法等,以延長商品使用期限。 更重要的是,依應消費者自身的需求採購機能不同的商品,高單價的商品不一定就代表高保障,擁有許多名人代言的商品也未必適合自己,切勿盲目追求。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隨著市面上機能緊身褲愈來愈多,標示規範的不足,造成消費者的資訊混亂,影響消費者購買時的判斷力。主管機關應制定相關認證及檢驗規範,以避免業者魚目混珠,也讓消費者在選購時較有保障。 對業者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的正確性,維護消費者權益。 業者標榜任何效果,都應提出具公信力的報告,且證明也不單單僅是一串報告的編號,應將測試內容方式及結果於文件或網頁完整說明,以符合消保法第22條廣告真實義務,業者所宣稱的抑制抽筋、蓄熱功能等,亦應一一提出相關證明,而非空口說白話。 對消費者 消費者選購商品時,應注意檢視業者在商品包裝說明及購物網站提供的商品資訊,勿輕信廠商宣稱的功效。 在業者網站文宣上,常可以見到自行將自家產品與市售它牌做比較的內容,然而爆汗褲的效果,並非在穿上後幾分鐘就可以下結論的,不同的環境都能影響效果,加上不同的體質也會產生不同的結果。因此單憑人體試穿方式而比較效果好壞是有失公平的,消費者不可盡信。 挑選機能緊身褲商品時,可以手觸摸,並檢視表布之質感及聞聞看有無刺鼻味,並留意所列的注意事項及洗滌方式,另在使用前最好先以清水洗滌過,以減少化學物質殘留。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附件二
人每天都會使用衛生紙,而上完廁所後,衛生紙是否能丟進馬桶中,在國內已爭議許久,甚至也曾引起國外旅客側目。觀諸歐美與日本先進國家,民眾皆將衛生紙沖入馬桶裡,不僅環保衛生,也能減少浴廁的異味與細菌孳生,更能使廁所環境美觀整潔。 我國行政院環保署基於國際趨勢與環境衛生考量,於106年1月起積極推動衛生紙用後丟入馬桶運動,並發文六月底前全台7萬8000多座公廁要張貼提醒標語「衛生紙請丟馬桶」、廁間提供衛生紙或公廁周圍10公尺販賣機全面改販賣衛生紙、廁間內僅設置加蓋垃圾桶……等,環保機關也將於7月起強力執行公廁環境衛生稽查及不定期抽查之工作。 衛生紙丟馬桶是先進國家奉行的作法,但國內卻還是有許多人分不出衛生紙與面紙的不同。衛生紙屬短纖維材質,易於水中分解不會造成管線阻塞;面紙屬長纖維材質,有添加濕強劑不溶於水,不能丟入馬桶裡。而以外觀來看,衛生紙上通常有壓凹凸或點狀的花紋,是為了增加摩擦力與去汙力,面紙則沒有。所以衛生紙與面紙的名稱在包裝上是否明顯?字體是否夠大?衛生紙是否都有標示可以丟入馬桶?面紙是否有標示不可丟入馬桶?民眾是否能藉由包裝簡單就辨識出買的是衛生紙還是面紙,商品名稱標示的重要性實是不言而喻。 消基會與台灣衛浴文化協會有鑑於政府刻正推行衛生紙丟馬桶政策,這是宣導民眾使用衛生紙階段的運動,但是如何在消費者購買階段,買到正確的衛生紙,則可能更為重要。 一、對衛生認知問卷大調查 近半數民眾認為衛生紙的名稱不易辨識 因應環保署此項衛生紙丟馬桶的政策,消基會與社團法人台灣衛浴文化協會共同合作,本次調查分成兩部分,先針對一般民眾對衛生紙與面紙使用觀念的調查問卷,再購買市面各種品牌的衛生紙與面紙,檢視商品上的名稱標示與字體大小是否顯著易於辨識。 本次調查時間為106年7月19日至8月1日止,調查方式採Google線上表單填寫的方式,收到的有效問卷一共842份,填寫問卷的年齡區間以30歲~60歲占八成,60歲以上近兩成,男女性別比例各半,職業以工商占七成,退休人士近兩成,公教人員一成(附件一)。 調查問卷顯示,民眾幾乎都知道生活用品衛生紙可略分成衛生紙與面紙,但有近一成民眾不知道面紙不能丟進馬桶,否則會造成汙水排水管線的堵塞。八成民眾在超商與賣場購買生活用品衛生紙時,會注意自己買的是衛生紙或是面紙,但有近五成的民眾認為「衛生紙」的名稱標示並不清楚,易造成採買上的困擾。有兩成民眾不知道用過的衛生紙丟棄在開放的垃圾桶裡,沒有立刻清除會滋生細菌損害人體健康(附件二)。 二、對衛生紙與面紙之標示狀況調查 1/3面紙商品名稱標示不夠顯著 消基會於7月25日至27日間,至各大賣場與超商選購不同品牌的衛生紙和面紙(商品清單如附件二),依商品標示法第五條規定,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及同法第九條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標示商品名稱等規定,檢視商品是否有明顯標示出「衛生紙」與「面紙」商品名稱、標示字體的大小明不明顯,有無「可不可丟入馬桶」的提醒語。結果發現,在採樣的15件面紙中,僅編號15「丸子面紙」和編號6「COSMED袖珍包面紙」沒有標示是否可以丟入馬桶。 在商品名稱字體大小的部分,編號15「丸子面紙」的正面商品名稱字體最大,但在背面商品名稱字體的部分,卻寫上了「衛生紙」,使人分不清編號5「丸子面紙」究竟是衛生紙還是面紙。正面商品名稱字體最小的則為編號7「春風袖珍包面紙」,字體大小0.2毫米,標示並不顯著。 而編號1「柔情袖珍包面紙」、編號2「舒潔袖珍包面紙」、編號3「邦尼熊袖珍包面紙」、編號4「五月花極柔頂級袖珍包面紙」、編號5「屈臣氏輕巧柔軟細緻袖珍面紙」與編號6「COSMED袖珍包面紙」六款正面則全無商品名稱標示,背面商品名稱雖註明是面紙,但字體細小,其中四款字體僅0.1毫米,民眾實難充分了解商品正確資訊。 採樣的13件衛生紙,全部都有標示可否丟入馬桶,但編號12「特惠牌抽取式衛生紙」卻標示「本產品不可投入馬桶中」,為抽樣的13件衛生紙中唯一不能丟入馬桶裡的衛生紙品牌。 在商品名稱標示的部分,僅編號1「可立雅淨韌抽取衛生紙」沒有正面標示商品名稱,其餘12件皆有標示。字體大小的部分,編號13「全家抽取式衛生紙」正面商品名稱字體最大,編號2 「PASEO倍潔雅超質感抽取式衛生紙」、編號3「舒潔特級舒適潔淨抽取衛生紙」、編號4「特柔抽取式衛生紙」、編號5「唯潔雅抽取式衛生紙」與編號6「五月花蓬厚柔頂級連續抽取式花紋衛生紙」五款字體最小,都僅0.3毫米。 三、結論 台灣屬於亞熱帶氣候的國家,夏季高溫濕氣重,如廁時用完的衛生紙丟棄在開口垃圾桶裡,容易孳生細菌與病媒源,因此先進國家無一不是提倡將衛生紙沖入馬桶裡,不僅雅觀,也更能使環境衛生整潔乾淨。 消基會和台灣衛浴文化協會提醒,衛生紙與面紙的製造業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第五條及第九條規定,注意在衛生紙與面紙的正面或背面標示正確的商品名稱,並且字體要顯著,而為使「衛生紙請丟馬桶」之政策得以順利推動,主管機關應將「可不可以丟入馬桶中」公告為應行標示之事項,且其標示的字體也不應過小,或者沒有標示,以免年紀大的民眾分不出哪一種紙不能丟入馬桶。 而依據內政部公布最新民國106年6月全國用戶接管普及率及汙水處理率統計表,此資料顯示各縣市之公共汙水下水道普及率,截至106年6月底統計為止,以連江縣居冠,普及率78.76%;其次為台北市76.58%與新北市52.26%;最低的縣市則為嘉義市,普及率0%。 對比100年全國公共汙水下水道普及率27.9%,106年6月升到30.9%,六年來的成長幅度僅3%,消基會和台灣衛浴文化協會籲政府推動衛生紙丟入馬桶的政策,同時也應盡速完成全國汙水下水道設施的普及率,以免民眾未來將公廁如廁時衛生紙投入馬桶的習慣帶到家裡,卻造成排水管線的阻塞,有礙政策推行與如廁習慣的養成。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1.政府應擴大宣導此項政策,培養國人如廁時將衛生紙丟入馬桶的觀念,並逐步增加列管的公廁數量。 2.對於公共建築機關,例如學校、交通設施及觀光風景區之廁所,宜列為優先管控之標的,並盡速完善全國汙水下水道的基礎公共設施。 3.主管機關應依商品標示法第16條規定要求業者就標示不符顯著要件的商品加以改善,並儘速將衛生紙與面紙商品標示「可否丟入馬桶」之醒語,公告列為應行標示之事項,以利政策推動。 對業者 1.衛生紙與面紙的製造商應正確標示「衛生紙」用途,字體應達顯著程度,且位置應要在明顯處正面及側面,供消費者一眼即能辨識是衛生紙還是面紙。 2.衛生紙屬短纖材質、無添加濕強劑且易溶於水,本來就可以投入馬桶,業者需檢討為何會將衛生紙標上「本產品不可投入馬桶中」的字樣。 3.業者宜研發其他各種方法,例如改變衛生紙的顏色,以利辨識。 對消費者 1.消費者應購買有正確標示品名的衛生紙與面紙。 2.消費者應改變舊有習慣,配合政策的實施,於公廁如廁時將衛生紙投入馬桶中,以減少垃圾產量與促進環境衛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附件二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G/3G/4G行動通訊市場統計」資料顯示,行動通訊用戶數 2017年第1季為 2,882.9 萬用戶,其中中華電信擁有1,076.2萬戶、台灣大哥大擁有738.6萬戶、遠傳擁有728.6萬戶,為電信業前三大業者。此外,NCC也公佈105年7月,我國行動通信用戶數已達2,902萬戶,平均每100位民眾持有123個手機門號,可見擁有雙卡手機的人,不在少數。持有雙卡機的人,無論是公務或經常出差,為了避免手持多機的不方便,因此換裝雙(三)卡機,享受一機在手,電話不漏接的便利性。 6月30日2G停用時,2G雙卡機仍在銷售 然而,NCC所核發的2G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在今(106)年6月30日屆期,執照屆期後須繳回頻譜,所有市面上的2G電信服務契約自動失效,無法繼續提供2G服務。 據了解,這幾年所販售的雙卡機,大多為4G/2G型式,直到今(106)年6月30日前2G停止使用政策成形,雙卡機才發展出4G/3G型式。 顧名思義,4G/3G指的就是,消費者可以同時裝上4G和3G的SIM卡通話或上網;4G/2G,則是可裝4G和2G的SIM卡使用。只是當2G停止使用,您是否了解手上的雙卡機其實已經自動停止SIM2的2G插槽功能呢? 大部分商品宣稱「雙卡雙待」,但31%的手機已成半個「啞巴機」 購買雙卡機的消費者,會發現機體內有雙槽,一次可以放兩張SIM卡,許多消費者以為雙卡機就是兩張SIM卡,都可以待機、接通,殊不知,其實手機學問大,雙卡機可分為「雙卡雙待單通」、「雙卡雙待雙通」等形式,且插槽規格是2G、3G或4G,是要看原廠設計、軟體配合,否則,很可能美其名是雙卡通用,事實上,卻只是雙待機單通話而已;又,倘若手機插槽之一(通常為SIM2)僅配置為2G(又稱GSM)插槽,那麼,在8/17日的今天,其實那個部分已經是個「啞巴機」,無法使用了! 為此,消基會特於8月1~7日間,調查三大電信商所販售的雙卡機支援哪種系統,有無提示消費者雙卡適用系統,有無清楚標示?(請詳見表一) 本次調查35款手機,發現有11款為4G/2G雙卡機,可以讓消費者大約知悉是2G插槽的手機款,在本次抽樣裡占31%,至於那些標示「雙卡雙待」模糊字眼裡,是否還隱藏2G插槽,實不知情。 消基會指出,調查顯示:「SAMSUNG Galaxy J2 Prime」、「SAMSUNG Galaxy J7 Prime (32G)」、「SAMSUNG Galaxy A7 2017」、「SAMSUNG S7 Edge 64G」、、「Sony Xperia X 64G版」、「ASUS Zenfone 3(ZE552KL) 4G 64G」、「ASUS ZenFone Live ZB501KL (2G 16G)」、「Hugiga HGW990A」、「INHON G106+」、「INHON G128」、「LG K4」等11款是2G插槽,就算裝上3G或4G的SIM卡,因插槽已無作用,所以,完全沒有通話、接聽功能。 雖說SAMSUNG、Sony、ASUS、Hugiga HGW、INHON、LG等品牌有4G/2G雙卡機,但也販售有4G/3G手機,因此,對銷售業者來說,雙卡機的配置要說清楚、講明白。 以銷售通路來看,PCHOME的標示清楚、易懂;中華電話有標示誠意,但不夠清楚;遠傳、台灣大哥大則較為模糊,讓消費者不太瞭解標示的真意。 以科技名詞呈現標示 真是不友善消費者的銷售法 以手機品牌:「SAMSUNG Galaxy J2 Prime」為舉例,PCHOME標示:「因配合政府政策,2G服務將於2017年7月1日終止,4G+2G雙卡手機其中2G卡槽屆時將無法再使用2G訊號,若不介意者再購買。如有雙卡雙待需求的消費者,建議參考支援 4G+3G 的雙卡機種,謝謝! 」;中華電話標示「雙卡雙待,行動電話業務(2G)自106/7/1起停止提供服務,本設備2G功能在本公司將無法使用」;而遠傳電信標示「4G LTE + GSM 與雙卡雙待」;台灣之星則標示「4G FDD 4G TDD 3G 雙卡支援」。 消基會指出,這樣的標示方法,對沒有專業能力的消費者來說,PCHOME的標示清楚,中華電信算清楚,但可能不是太明白SIM2會無法接聽、撥打;至於遠傳和台灣之星的消費者,則還是不知道買這樣的手機,到6/30日以後便無法使用,雙卡變單卡,除非手機商另提供軟體升級,否則就只是2G的「啞巴機」。 事實上,「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所以,當業者瞭解消費者在資訊接收有所困難時,應以淺顯易懂方式提供消費商品或服務,讓消費者真的明瞭商品(服務)的內容。 「商品標示法」第6條也規定:「商品標示不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若因業者未能提供正確與充分資訊予消費者,致有引人錯誤之情事者,即已違反規定,因此,拿來檢視電信和手機業者的雙卡機宣稱,至少有11款手機已經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 消基會指出,NCC已預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3G)也將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終止,因此消費者應盡量選辦 4G 門號,選購雙卡機應要言明「購買4G/4G」以上的雙卡,否則到了明年底又要移轉與換裝,浪費時間、精力和金錢。 針對本次調查結果,消基會懇切呼籲: 政府單位 主管機關應要求電信事業,無論是費率和銷售名詞應以一般消費者認知標準加以明訂並確認,勿讓消費者有被誤導的機會,以營造友善的消費環境。 電信事業一日千里,主管機關應預為前瞻規劃,除了關注2G停用事宜,也必須同時關注手機配套,以免消費者不知,誤入消費陷阱,買到「啞巴機」而不自知,影響消費者權益。 科技進步,2G插槽提升為供3G或4G使用,不是不可能,建議主管機關召集業者研議在保固時限內的雙卡商品,應建立召回更新措施,非保固期限內者,則提供付費更新。 業者 應確保所提供的商品(服務)符合消保法第4條充分正確消費資訊,並充分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勿讓消費者有誤認商品規格之機會。 無論是電信業者或手機業者,在銷售時必須將繁複難懂的專有名詞或任一種費率結構轉換成消費者瞭解的用語或計算公式,讓消費者清楚想買商品的內容。 手機、門號的推銷,應訂定清楚的規約和公式,讓消費者可以自行換算,以免造成過多解(違)約案件,增加業者和消費者的雙重困擾。 目前2G已經停用,對於雙卡機的2G插槽應提供召回更新,以服務忠實消費者。 消費者 更換任何手機系統或費率,請務必瞭解功能與費用,切勿隨業務員的行銷話術而搖擺,造成解約的高額違約金。 行動通訊用戶數統計 資料來源:NCC 單位 (萬戶) 所有業者 中 華 台灣 大哥大 遠 傳 其他業者 2017 Q1 2,882.9 1,076.2 738.6 728.6 339.6 2016 Q4 2,892.9 1,078.5 743.9 734.6 335.9 2016 Q3 2,898.9 1,081.7 747.9 735.6 333.8 2016 Q2 2,904.4 1,086.9 745.8 734.8 336.9 2016 Q1 2,919.2 1,104.3 743.4 734.7 336.8 單位 (萬戶) 所有業者 中 華 台灣 大哥大 遠 傳 其他業者 4G 用戶數 2017 Q1 1,918.7 712.1 465.5 472.3 268.7 3G 用戶數 2017 Q1 935.1 343.1 267.6 253.6 70.8 2G 用戶數 2017 Q1 29.2 21.0 5.5 2.7 - 第二代行動電話(2G):GSM 系統只支援線路交換的語音通道,主要透過語音通道打電話與傳送簡訊。 第三代行動電話(3G):UMTS 系統支援封包交換,可以用更快的速度上網,由於 3G 的手機同時支援 2G ,因此當我們使用 3G 的手機講電話或傳簡訊時,仍然可以使用 GSM 系統的語音通道來完成。 第四代行動電話(4G):LTE / LTE-A 系統支援封包交換,可以用更快的速度上網,由於 4G 的手機大多同時支援 3G 與 2G,因此在手機找不到 LTE 基地台時仍然會以 UMTS 基地台上網,講電話或傳簡訊時仍然可以使用 GSM 系統的語音通道來完成。 4G+3G雙卡手機就是可能同時插入4G及3G兩張Sim卡,其中又可分: DSDS(Dual Sim Dual Standby) 雙卡雙待單通與 DSDA(Dual Sim Dual Active)雙卡雙待雙通。 支援4G+3G DSDS雙卡雙待單通功能乃是兩張Sim卡槽都能連線4G及3G功能並且待機,當某一Sim卡連線使用時,另外的Sim卡就無法使用。 支援4G+3G DSDA雙卡雙待雙通功能則是Sim1 用來支援LTE/3G Data&Voice功能,但Sim2則用來支援CS(2G/3G) Voice功能,讓用戶可以保持運作兩個不同的網路達到雙卡雙通的功能(Sim1上網/Sim2通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各家雙卡手機配置及宣稱調查表 編號 雙卡手機品名、型號 中華電信 台灣大哥大 遠傳 台灣之星 PCHOME HTC One X9 dual sim 5.5吋光學防手震雙卡機(3G/32G) 雙卡雙待 - - 支援4G / 雙卡雙待 HTC U Ultra (64G)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卡雙待 4G LTE + WCDMA 雙卡雙待 - 4G+3G雙卡雙待 HTC Desire 10 pro dual sim 64G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雙卡雙待 HTC U11 64G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 SAMSUNG Galaxy J2 Prime Micro SIM 雙卡雙待 「◎」 - 4G LTE + GSM 與雙卡雙待 4G FDD4G TDD3G雙卡支援 ※※ SAMSUNG Galaxy J7 Pro 4G + 3G 雙卡雙待,獨立3卡槽 - 4G + 3G 雙卡雙待 - 4G+3G雙卡雙待 SAMSUNG Galaxy J3 Pro Nano SIM 雙卡雙待 4G + 3G 雙卡雙待,獨立三卡槽 - - - 4G+3G雙卡雙待 SAMSUNG Galaxy J7 Prime (32G) Nano SIM 雙卡雙待 「◎」 雙卡雙待 4G LTE 雙卡雙待 - 雙卡雙待 SAMSUNG Galaxy A7 2017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 ※※ SAMSUNG Galaxy S8 64G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SIM卡 支援雙卡雙待 4G + 3G 雙卡雙待 - 雙卡雙待 SAMSUNG Galaxy S8+ 64G Nano SIM 雙卡雙待 - 4G + 3G 雙卡雙待 - 雙卡雙待 SAMSUNG S7 Edge 64G Nano-SIM 雙卡雙待 「◎」 雙卡雙待 - - 雙卡雙待 小米 Max 2 Micro SIM、Nano SIM 雙卡雙待 - 4G + 3G 雙卡雙待 - 三選二卡槽;一張Sim卡使用時為4G,另一張則為3G/2G 小米 Note 2-128GB Nano SIM 雙卡雙待 - 4G LTE + WCDMA 雙卡雙待 4G FDD4G TDD3G雙卡支援 - 小米 紅米 Note 4X 64GB Micro SIM、Nano SIM 雙卡雙待 - 4G LTE + WCDMA 雙卡雙待 - - Sony Xperia X 64G版 Nano SIM +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 - Sony Xperia XZ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卡雙待 - - - Sony Xperia XZs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卡雙待 4G LTE + WCDMA 雙卡雙待 - - Sony Xperia XZ Premium Nano SIM 雙卡雙待 - 4G + 3G 雙卡雙待 - - ASUS Zenfone 3(ZE552KL) 4G 64G Micro SIM +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 雙卡雙待 ASUS Zenfone 3 Deluxe (ZS570KL) 6G 64G Micro SIM +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卡雙待 - - 雙卡雙待 ASUS ZenFone 3 Zoom (ZE553KL) 4G 64G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卡雙待 4G LTE + WCDMA 雙卡雙待 - 4G+3G雙卡雙待 ASUS ZenFone Live ZB501KL (2G 16G)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4G LTE + GSM 雙卡雙待 - ※※ ASUS ZenFone AR(ZS571KL) 8G 128G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雙卡雙待 Hugiga HGW990A 2G:SIM + 3G:Micro-SIM 雙卡雙待 「◎」 - - - - INHON G106+ USIM 雙卡雙待 「◎」 - - - 3G+2G雙卡 INHON G128 Mini SIM 雙卡雙待 「◎」 - - - 雙卡雙待機 ※※ OPPO R9s Plus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卡雙待 4G LTE + WCDMA 雙卡雙待 - - OPPO A57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卡雙待 4G + 3G 雙卡雙待 4G + 3G 雙卡雙待 OPPO A77 Nano SIM 雙卡雙待 - 4G + 3G 雙卡雙待 - 4G + 3G 雙卡雙待 LG K4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 ※※ LG Stylus 3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4G+3G雙卡雙待 LG G6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卡雙待 4G + 3G 雙卡雙待 - 4G+3G雙卡雙待 SUGAR S9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4G+3G雙卡雙待 HUAWEI P10 Plus Nano SIM 雙卡雙待 - 4G LTE + WCDMA 雙卡雙待 - - 註: 各款手機不一定在全通路均有販售,本調查為抽樣調查結果。 「◎」表示【行動電話業務(2G)自106/7/1起停止提供服務,本設備2G功能在本公司將無法使用】之意。 「※※」,表示該公司說明「因配合政府政策,2G服務將於2017年7月1日終止,4G + 2G雙卡手機其中2G卡槽屆時將無法再使用2G訊號,若不介意者再購買。如有雙卡雙待需求的消費者,建議參考支援 4G + 3G 的雙卡機種,謝謝! 」 各家銷售雙卡手機之詳細資料,請見消基會官網。
關於日前評論「消基會烏龍爆料?糖度不等於糖份,這基本知識你懂嗎?」的「韋恩的食.農.生活」君所表達的意見,消基會說明如下: 檢驗是一項相當昂貴且耗時的把關手段,以果汁來說,食品中糖類之檢驗方法,以高效陰離子交換層析儀(HPAEC)測定,一個樣品約需5000元左右(各家收費不一)的檢驗費用,耗時7-10天,就算是生產業者,恐怕也無力進行批次品管。 單純果汁使用糖度計測得的糖度,約可代表每100毫升的含糖量(單位為公克),再乘以每一杯的容量,便可估算出總含糖量。消基會透過專家學者指導,是知悉「糖度不等於糖份」的,但是糖度計卻是可以估算出總含糖量,尤其消基會在這幾天深入以HPAEC複核,發現糖度計測出的總含糖量,還在誤差值+-20%允許的範圍,差距並不算大;反倒是業者標示的糖份,比HPAEC實測的誤差值更大,這一點是奇怪的。 食藥署或各縣市衛生局在這些年來,不斷發展出各種簡易型測試劑,以簡單、快速且可行的方式,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這是時勢所趨,並非特立獨行,更是權宜作法。 消基會以一個民間組織,想替消費者瞭解包裝果汁的含糖量,作為健康管理,且在新聞稿一開始便言明「擇定消費者常購柳橙果汁進行營養標示、含糖量、熱量以及添加物進行調查,再取用『糖度計』量測市售柳橙汁的糖度--相當於100ml溶液中蔗糖克數;蔗糖(%),『作為參考對照,比較標示與實測是否相當』。之所以講明,便是設定這是一個健康管理的調查案,以快速、較可行方式進行調查,提供給消費者參考」。 農委會一直以來輔導農民栽種水果,也是以「糖度計」量測水果甜度,作為採收參考,直到近年,因為不希望破壞水果外觀,才改以遠紅外線原理所設計的「非破壞性檢測分級技術及機械設備」作為水果分級工具。 再檢視儀器公司推薦糖度計的應用,可用在飲料業、餐廳和水果糖份測試,表示業界品管也可使用糖度計做為簡易工具。 消基會的檢測、調查流程,是從檢驗方法、儀器、結果等各項資訊和專家學者討論、確認,沒問題了,才會舉辦記者會,其過程之嚴謹,已善盡公益團體之分際。 在規劃議題時,也儘量將各種變異因素排除,例如挑選單一果汁,不任選各類果汁,擺在一起比較,也選擇相近時間採樣,此種種都是避免增加複雜因素,導致可能的誤判。 消基會重申,對於糖尿病、腎臟病與高血脂病患來說,是需要控制糖份攝取,以免血糖飆升、陡降,威脅健康。飲用果汁務必注意攝取量。
毛小孩飼養風氣日盛,依據農委會與社團法人臺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合作於106年8月3日「真愛毛小孩、我是好主人」記者會中公布統計,民國94年臺灣平均5戶飼養1隻寵物,到104年已每3戶養1隻寵物,合計國人飼養家犬貓的數量由94年的136萬隻,10年內大增至230萬餘隻。家貓飼養的成長數量,十年來亦從22萬隻增加到56萬隻,成長1.5倍,顯見飼養貓狗的情形越來越普遍。 對於有飼養貓狗的家庭,都會將之視為家人般對待。但在106年5月,國內卻有一名侯姓男子因為要移居香港,辦理寵物運輸讓愛貓乘坐中華航空,沒想到愛貓還未上機,卻因不明原因跑出籠外,而遭輾斃於停機坪上,使侯姓夫妻傷心不已。事後華航也只透過電郵道歉,並賠償100美元(換算約新台幣三千元),連籠子破裂原因都並未說明,使侯姓夫妻無法接受憤而投訴媒體,指責華航的冷處理態度。 爰此事件,消基會調查國內五家消費者較常搭乘的航空公司,分別為:中華航空公司、長榮航空公司、國泰航空公司、新加坡航空公司、遠東航空公司,檢視其官方網站上的運輸條款,並比較各家有關寵物運輸的規定。 一、運輸條款片面聲明免責 恐顯失公平 寵物托運,一般指寵物以長途列車或航空運輸,每家航空公司的規定都不盡相同,我國主管機關民航局也並沒有統一規定,皆依各航空公司自主。本會於中華航空公司、長榮航空公司、國泰航空公司、新加坡航空公司、遠東航空公司的官方網頁上查詢運輸條款與作業說明,發現在規範運送寵物的要點上,五家全都是分類在行李的規章中,寵物一律都是視作旅客的行李,並以超重行李費來計價收費,不得列入免費托運行李額度內,旅客也不得替寵物購買機票。但視障、聽障或殘障旅客的導引犬與特殊功能犬,則通常可免運費,國泰航空的運輸條款上說明導盲犬可陪同旅客進入客艙,其餘四家航空公司則在官方網頁上說明導盲犬可進入客艙,但新加坡航空與華航有說明不得佔位。 而在運輸條款中,中華航空與新加坡航空皆表明承運人(航空公司)對該動物之傷害、遺失、延誤、疾病或死亡等情況一概全不負責,長榮航空與國泰航空是除非後果由航空公司的疏失所造成,否則對同意運輸的動物之受傷、遺失、患病或死亡一概不負責,遠東航空則未提及相關的免責說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分別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因寵物運送既由航空公司主導作業方式,而將寵物置於貨艙,航空公司片面將寵物死亡等情況排除責任範圍,令消費者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顯屬不公,自有違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其契約條款應屬無效。除此之外,消基會亦質疑,航空公司在運輸條款中片面以文字作免責聲明,並放在落落長的運輸條款裡,以細小不明顯的字體呈現,機場工作人員否有在旅客辦理寵物運輸時,一併將此免責聲明預先告知旅客? 二、航空公司非動物專家 運送寵物寄放貨艙安全風險極高 從動物福利之觀點言之,寵物出國最好是飼主隨行。寵物只要離開主人就會驚慌,因寵物之智慧無法了解發生了何事。如果是小型貓狗,有少數國際航空公司願意允許乘客將小型寵物置於隨身籠內攜帶,例如:全日空航空與芬蘭航空,但籠子尺寸必須可以置放在旅客前面的座位下面,且籠子必須要能夠讓寵物在籠子內有可以站立與迴旋之空間。 依動物保護法第九條所訂:「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但觀諸目前國內的航空公司,隨行之寵物還是嚴格要求不准寵物進入客艙。雖然旅客仍可與寵物在同一班飛機一起旅行,但寵物是在貨艙內,而非客艙內;另一種則是寵物以航空公司的貨運飛機寄送,可能寵物提早抵達,或者比飼主晚到。但兩種方式都是將寵物置於貨艙內,與旅客的行李或貨物置放在一起。 雖然國內航空公司都有規定,若旅客要運輸寵物,都必須先與機場聯絡,目的是可讓航空公司安排將寵物籠放在貨艙門口,讓寵物能在抵達目的時第一個下飛機,盡可能減少寵物待在貨艙的時間。但在長程航線中,飼主無法進貨艙查看寵物的狀況,也無法得知寵物籠是否有被行李碰撞。而寵物被獨自關在陌生黑暗的窄小空間,內心恐受驚嚇,可想而知更遑論高空飛行時飛機貨艙內的溫度與氣壓,是否有調成與客艙一致,並不得而知,是主管機關實有必要深入了解各家航空公司運送寵物之作法是否符合動保法有關安全之規定。 三、慎選寵物籠可降低死亡風險 華航和遠東未強制規定材質 因現行各家航空公司規定,係將寵物與旅客行李一同置放在貨艙內,所以在寵物運輸的過程中,籠子對寵物的安全性便顯十分重要。本會檢視五家航空公司對於寵物籠的規定,發現長榮航空和國泰航空在寵物籠材質的要求上有直接載明,國泰航空甚至還將寵物籠區分為狗寵物箱與貓寵物箱,狗寵物箱的建議材質為硬質玻璃纖維、硬質塑膠或金屬製造,並附有堅固透氣金屬網,不可使用木箱;貓寵物箱則是木、硬質玻璃纖維、硬質塑膠或金屬,並附有堅固透氣金屬網。新加坡航空公司則是說明需遵循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所制定的寵物運送規定,寵物籠須使用堅硬塑料,木材,金屬或其它較硬材料建造,並有堅固的籠頂,不能用紙板籠。中華航空和遠東航空兩家則未限制材質,相比前三家較不嚴謹。 在寵物籠的尺寸中,中華航空、長榮航空、國泰航空、新加坡航空在其官方網站上都有詳細的說明如何丈量籠子與寵物的尺寸,通常是要能使寵物的頭部不會碰觸到籠頂,寵物在籠中可以自然的站立、坐下、轉圈,或能以自然的姿勢臥躺。以長榮航空為例,籠子的高度為寵物直立時頭部不會碰到籠子的上緣為主,長度則不得少於寵物身長加半高之總合,寬度不得少於寵物二倍肩寬,如此大小才能使寵物在籠中感受舒適。而遠東航空在搭機乘客托運活生動物作業說明中,則未限制寵物籠須求尺寸,只說明旅客應自行準備安全、清潔、堅固及附有托盤之寵物運送籠具。 在寵物運輸的說明部分,五家航空公司都有作基本的說明,但只有長榮航空一家最完善,甚至還說明了寵物放置之機艙壓力及溫度會調整成跟客艙相同。消基會籲航空公司都應將寵物運輸的注意事項詳列在官方網頁上,並保證寵物放置的貨艙與客艙的溫度與壓力會調成一致,好讓選擇此服務的消費者可以安心讓寵物登機。 四、結論 在國際趨勢上,世界首座「動物機場」已在2016年完工,於2017年在美國紐約甘迺迪機場開幕,命名為「方舟」(The Ark), 預計每年可運輸約七萬隻動物。方舟航廈專門協助各種大小動物的進出口、轉運、登機、檢疫、隔離等,還有特別針對各種動物設置的專屬區域,例如:狗屋、馬廄、鳥籠,配上專業獸醫服務,可安撫動物害怕緊張的情緒,而透過專業設計的動物運輸管理系統,也能確保動物從貨車到機場的運送過程安全無虞。 雖然航空公司只是運輸公司,並非專業的動物研究機構,但動物福利之法律與要求是屬於道德責任之人道議題,也是先進國家都會重視之議題,且寵物市場產業日漸發展,航空公司都應予以注意。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政府應注意寵物市場產業逐漸興起,並訂定相關管理與運輸條例,保障飼主與寵物的權益。 基於尊重生命,主管機關應儘速召開會議,訂定運輸環境之標準,讓業界有所依歸。 對業者 航空公司應建議一套符合尊重生命之運送流程與環境,並清楚張貼於官網、機場等明顯處,讓消費者清楚運送規則。 航空公司應多注意旅客寵物從運輸登機到航行期間、下機環境與流程,讓飼主安心。 航空公司可參酌美國的寵物艙模式,寵物艙指的是在乘客座椅旁(或附近)加設的一個雙層通風櫃,可讓寵物放入其中,讓飼主就近照顧。 對消費者 消費者若要帶寵物出國,可委託民間有信譽的專業寵物代辦出國公司運送,尤其代辦公司會替消費者選擇適合的航空籠,遠比自己去寵物店選擇籠子更為安全。 消費者若只是短期旅行,建議不攜帶寵物,以避免路途的顛簸或環境引發的驚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各航空公司運輸條款 寵物運輸成立要件 運費計算方式 片面規定 中華航空 狗、貓、飼養的鳥類及其他寵物,若適當地放在籠內,並備有健康及接種證明書、入境許可和其他入境、過境國家所需的證件,旅客可事先徵得華航同意後,按其規定運送。 若動物被當作行李運送時,則動物及其籠子和食物不得計入免費託運行李之重量/件數中,而需視為超重/超件行李並由旅客支付超重/超件行李費。 唯有在旅客同意完全自行負擔動物運送可能產生相關責任的前提下,華航始同意承運該動物。 長榮航空 旅客必須確定動物如狗、貓、家禽,及兔子妥善裝箱,並備妥有效健康、注射證明、入境許可及入境國或中途轉機國所需要文件,否則將被拒絕承運。旅客可聯繫長榮航空公司取得其它相關運送規範。 作為行李運送之動物,包括寵物籠及其食物均不可納入免費託運行李額度內,應視為超額行李並須繳納適用費用。 本項運送責任不受國際公約約束,除非是長榮航空公司發生故意過失,否則一概不負擔動物的受傷、遺失、生病或死亡責任。 國泰航空 閣下必須確保動物如狗、貓、家居飼養的鳥類及其他寵物是依照法例規定妥當地裝入及運送於籠箱內,並備妥有效的健康及預防疫苗注射證明、入境許可證及過境或入境 國家所規定的其他文件,否則該等動物將不會被運送。 如作為行李運送,則該動物、以及其籠箱及飼料不得包括在閣下之免費行李限額中,而須構成超額行李,閣下並需要支付適當之費用。除了第 9.10.3 條的另有規定外,動物將不會被置於乘客機艙內運送,它們會關入適當的籠箱內並置於飛機貨艙內運送。 當此運輸不受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中法律責任的約束時,我們對同意運送的動物之受傷、遺失、患病或死亡一概不負責,除非後果是因我們的疏忽所造成。 新加坡航空 狗、貓、家禽及其它寵物等動物,於適當放置於籠子內,並檢附有效之健康與預防接種證書、入境許可以及入境或過境國規定之其他文件,經承運人事前同意,得依據承運人條例規定承運。 若動物獲許可作為行李運送,該動物連同運送容器及攜帶之食物,將不納入旅客免費行李限額計算,而應視為超重行李,該旅客應支付相關費用。 承接動物運送服務之前提條件,為旅客對該動物承擔全部責任。承運人對該動物之傷害、遺失、延誤、疾病或死亡、或被拒絕進入或過境任何國家、州或領土等情況概不負責。 遠東航空 運輸條款無說明,但託運活生動物作業說明裡載明:本公司受理搭機乘客託運之活生動物僅限承運貓、狗、兔子、烏龜及青蛙等五種家庭馴養寵物。 搭機乘客活生動物託運不適用免費行李托運原則。 托運行李免責通告 對於您的的託運行李,本公司及地勤代理公司均會盡心妥善處理,但仍然會偶有非本公司所能管控的因素,進而造成行李的損壞及磨 損是無可避免的(如行李寄運中正常的滾動及行李相互接觸等),因此本公司對下列非能管控的行李損壞、輕微行李損傷及行李本身之異常項目,恕無法接受申訴賠 償處理,敬請諒查。 ◎資料來源:各航空公司官方網站 附件二:航空公司對於寵物籠的相關規定調查: 寵物籠規定 寵物籠尺寸 寵物籠材質 中華航空 1.寵物籠門:必須具備可以清楚觀察內裝寵物的活動情形及維持良好的通風格窗、防止寵物脫逃的安全門閂設備及可從外部隨時添加食物、飲水的容器。 2.寵物籠兩側及後側必須具備良好的通風開口,保持空氣流暢。 3.旅客簽署之寵物飲水及食物的餵食方式說明。 (A) = 寵物體長、(B) = 寵物前肢高度、 (C) = 寵物肩寬、(D) = 寵物高度。 寵物籠大小尺寸計算方式: 1. 長度(L) = (A) + 1/2(B)。 2. 寬度(W) = (C) x 2。 3. 高度(H) = (D)。 無限制。 長榮航空 1.可排水、緊急時可逃脫、防爪子外露。 2.結構堅固足以防止動物脫逃或攻擊損害其他貨載。 3.專供空運運輸使用。確認寵物處於舒適狀態而不至於危害自身或造成負責轉運的工作人員的不適。 4.設有兩面(含)以上之通風孔。外觀可清楚識別其為活生動物之載運容器。底部須鋪設吸水材質之襯墊。 5.籠子空間大小必須足以讓寵物舒適的轉身、站立或躺下。 6.旅客可準備充份食物及飲水於籠子內供寵物進食;該容器必須牢靠的固定在籠子上。 7.寵物放置之機艙壓力及溫度會調整成跟客艙相同。 8.除某些特殊機型以外,託運的寵物並無重量限制;詳細細節請聯繫長榮航空。 9.成年寵物若未超過14公斤(31磅),最多可以有兩隻裝在同一籠子中,超過14公斤(31磅)則需以單一籠子託運。同一母胎出生未滿六個月之寵物幼子,最多可以有三隻裝在同一籠子。 10.依照旅客指示需要,寵物於轉機站可由地勤人員檢視寵物狀況,並補充食物、飲水。 11.可參考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規格標準之寵物籠範例。 1.高:寵物直立時,其頭部不得觸及籠子之上緣。 2.長:不得少於寵物身長加半高之總合。 3.寬:不得少於寵物二倍肩寬。 堅固的塑膠材質。 國泰航空 1.乘客前往機場前,宜自備綁帶將寵物箱如下圖般綁好。 2. 請確保您的寵物之臨時居所是清潔、可上鎖、防逃及防漏,並已有足夠氣孔以供呼吸。您的寵物需要能夠自然地站立、轉身及躺下。若您的寵物箱未能符合我們的要求,我們或不能讓您攜帶寵物登機。 長度:由鼻尖至尾巴末端 + ½ B。 寬度: 寵物最寬點的闊度。 高度: 由地面至耳尖或頭頂(以較高者為準)。寵物自然站立時耳朵不可觸及箱頂。 狗隻寵物箱材料:硬質玻璃纖維、硬質塑膠或金屬製造,並附有堅固透氣金屬網。不可使用木箱。 貓隻寵物箱材料:木、硬質玻璃纖維、硬質塑膠或金屬,並附有堅固透氣金屬網。 新加坡航空 1.放置寵物的籠子規格,需遵循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所制定的寵物運送規定。 2.提供足夠空間,可讓寵物於站立時轉身,並可讓寵物自然站立或坐臥。 3.通風良好,籠子至少要有三面通風,主要的通風口需設於上方。 4.可讓寵物隨時取用飲食的容器,容器可固定於籠內或可由籠子外補給食物與飲水。 5.結構牢固以防止寵物脫逃。 6.如攜帶超過一隻以上的寵物旅行,寵物需分別放置於不同的籠子內。來自同源的小狗或小貓,如果超過三個月且全數總重少於14公斤,則可以放置於同一個籠子內,每一個籠子最多可容納兩隻小狗或小貓。 寵物籠子的高度依搭乘的機型有不同的限制:搭乘A330機型籠子高度不得超過0.56公尺,B777機型不得超過1.01公尺,A380機型不得超過0.6公尺,A350機型則不得超過0.76公尺。 置放寵物籠子的最小尺寸(長、寬與高度)計算方式為: 長度 = A + 1/2 B 寬度 = C x2 高度 = D A= 寵物鼻尖至尾巴前之身長 B= 地面至肩關節之高度 C= 寵物肩寬或身體最寬兩側距離(取最大值) D= 寵物站立時,其頭部或耳尖至地面距離(取最大值) 無限制。 遠東航空 1.應先自行準備安全、清潔、堅固及附有托盤之寵物運送籠具。 2.為顧及托運寵物之舒適度及安全需求,每一籠具以裝載一隻寵物為限。 3.柵門須牢固上鎖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無限制。 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