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黃頁網路電話簿
[經濟部]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義本事項所稱「即時通訊軟體服務」,指企業經營者主要服務內容為提供消費者使用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聲音、圖像、文字、數據、檔案或其他訊息,進行可得特定之一對一或一對多人即時訊息傳遞、對話之閉鎖型通訊服務。不包括電子郵件、網路聊天室、電子布告欄或其他網路平臺等所提供附屬通訊服務功能。壹、應記載事項一、企業經營者資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網址、營業所所在地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客服聯絡方式。二、契約及服務內容(一)於官網、註冊頁面或應用程式下載處,載明使用本服務之內容、使用方式、所需軟硬體設備規格。(二)於官網、註冊頁面或應用程式內,提供有關通訊紀錄、檔案傳輸、好友名單、投稿內容或其他加值服務等資訊之刪除、消失之提醒文字或警示機制等資訊。(三)於服務(商品)購買處,載明付費加值服務或商品之內容、價格、付費方式、用途及使用期限。三、消費者帳號申請及使用帳號之申請、保管及刪除,應載明下列資訊:(一)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帳號、密碼設定及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啟用及使用方式。(二)消費者配合登錄本服務及個人資料確認之方式。(三)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帳號、密碼或其他必要資訊。(四)約定消費者刪除帳號,本服務之使用權即消滅者,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主動刪除帳號同時,提供刪除確認及警示機制。(五)約定消費者一定期間未使用本服務,即得刪除其帳號者,企業經營者除應事先以官網約款提醒文字促使注意外,關於其刪除應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並於一定期間(至少十五日)經過後消費者仍未使用本服務時,始得刪除其帳號並終止提供本服務。(六)消費者帳號經刪除並經企業經營者終止提供本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申請後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金額。四、安全維護責任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帳號管理及系統安全維護,應載明下列資訊:(一)消費者遭他人不法冒用帳號之通知方式;企業經營者確認消費者帳號被冒用後應立即停止該帳號使用。除因法令規定或有正當事由外,於通知消費者申請更換密碼後,應回復該帳號使用。(二)消費者終端設備因更換或被不法入侵導致帳號遭刪除時,得檢具相關資料向企業經營者申請協助回復帳號、預付款或付款購買之加值服務商品。(三)企業經營者應維護其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防止不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相關紀錄或個人資料;對於系統遭不法入侵或破壞,應採取合理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並對於消費者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五、履約保障機制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下列履約保障機制,並揭示於明顯處:□已交付___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企業經營者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已由_________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其他___________(經經濟部同意)。六、企業經營者暫停服務之處理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由外,應於暫停服務七日前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七、終止契約或停止服務事由企業經營者於下列情形,得終止契約或停止本服務:(一)有事證足認消費者帳戶涉及洗錢、詐欺等犯罪行為或不法使用者。(二)消費者違反本服務使用規約,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八、爭議處理企業經營者應載明消費申訴採用之申訴機制、處理程序、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聯絡資訊。九、契約或服務內容變更企業經營者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時,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公告及通知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無效。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接受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有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終止契約之通知。貳、不得記載事項一、審閱期間拋棄之禁止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不得約定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下列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三、目的外之個人資料利用不得於法律規定外,約定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四、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或不得異議條款之禁止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未經公告及通知消費者即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或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五、免除企業經營者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賠償責任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所應負擔之賠償責任。六、消費者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限制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七、約定證據排除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依據。八、管轄法院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衛福部]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03.9.5部授食字第1031301685號令,自104.1.1施行。衛生福利部104.6.9部授食字第10413019305號公告,修正第3點第1項第7款自104.9.30生效。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5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394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本記載事項用詞,定義如下:一、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食品或餐飲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二、食品: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通訊交易活動,除應適用本記載事項外,亦適用其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定。壹、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一、企業經營者資訊應載明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和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二、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三、商品資訊(一)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下列資訊。但法規對於商品或食品之標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1. 品名。2. 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必要時應記載食品之尺寸大小。前述內容物標示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淨重、容量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2)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3. 食品添加物名稱。4.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5. 原產地(國)。6. 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_日內。7. 企業經營者如屬「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公告之販售業者,應記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產品指定之標示事項,亦應一併標示。9. 交易總價款,並應載明商品單價、商品總價、折扣方式等資訊。□含運費□不含運費;運費計價________。(如有運費約定,其計價及負擔方式應於交易前詳細記載,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二)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其投保產品責任險證明文件影本或於契約上揭露相關資訊。(三)企業經營者應主動揭露委託(任)廠商、監製廠商或薦證代言人等相關資訊;主動揭露顯有困難者,應確實充分說明揭露委託(任)、監製或薦證等之文字說明。四、付款方式說明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付款方式之說明供消費者參閱。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付款方式如有小額信用貸款或其他債權務關係產生時,企業經營者須主動向消費者告知及說明如債權務主體、利息計算方式、是否另有信用保險 或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五、契約履行及確認機制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六、商品交付地、交付期日及交付方式(一)企業經營者應載明商品交付期日或期間,並提供交付地點供消費者選擇。企業經營者如採取收到貨款後再寄送商品者,應於收受貨款後三日內(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將商品寄出或交付予消費者。(二)交付(運送)方式:_________(溫度:□冷藏□冷凍□常溫□____)。七、商品訂購數量上限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揭露商品數量上限資訊,並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或提供服務。八、受領物之檢視義務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企業經營者。九、消費爭議之處理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爭議說明採用之申訴及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十、訴訟管轄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OO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貳、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三、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四、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標的物之份量、數量、重量等商品資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五、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不得為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六、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解除契約。七、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企業經營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法規應負之責任。八、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持有之契約。九、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十、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交易資料為認定標準。十一、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交付商品時得收回訂貨單。十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91年12月10日台(91)社(一)字第91185261號公告訂定發布 94年9月7日台社(一)字第0940111777C號令修正發布 104年6月17日臺教社(一)字第1040067092B號令修正發布 107年3月9日臺教社(一)字第1070007441B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應記載事項 立約人學生(簡稱甲方):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關係: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短期補習班(簡稱乙方):               負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設立人(或設立代表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核准立案名稱全名: 核准字號: 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 網址: 甲方簽章:              二、契約審閱 記載甲方收受定型化契約書之日期。 甲方簽章:              三、就讀班級 記載補習班班級名稱。 甲方簽章:              四、修業期間及開課日 記載補習班修業期間及開課日。 前項期間或開課日之認定,以甲乙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甲方簽章:              五、課程科目與時數 明列課程科目內容與授課時數。  甲方簽章:              六、保證班保證內容 保證內容為: 保證期間為: 七、師資 乙方聘請擔任各科教學人員如下: 乙方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教學人員,更換時應以相同專業資格者為限。 上述乙方更換教學人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教學人員三分之一之人數。但乙方所聘總教學人員人數在二人以下者,以一人為限。 八、上課地點 乙方應依規定編班於經核准班址之教室上課。 前項經核准之上課地點為:(應詳列門牌號碼)。但如遇停水、停電或不可抗力之災害,乙方得調動上課地點及教室。 九、上課人數上限及合班 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上課人數不得逾 人。但共同科目於訂約時已經乙方聲明及告知甲方須合班上課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數及每人上課使用面積標準,不得違反各級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法令規定。 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實際註冊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之三分之二者,經通知並得其同意後,得與其他同類班級合併開班,惟合併後之上課人數不得逾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乙方應按甲方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退還甲方。 甲方不同意合班或業者開班延期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十、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如教學人員請假、排課錯誤等),使某課程一節或數節之既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課之錄音帶、錄影帶供學生補課用,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十一、收費手續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1.繳費總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元 (1)學費 元 (2)雜費 元 (3)講義費 元 (4)代辦費 元 (5)其他 元(應敘明項目名稱,例:報名費、訂位金、保險費…等) 以上均應明列內容、金額及計算方式。            2.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3.如因繳費上課而獲得之贈品(價值不得逾繳費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二)繳費方式 □按月繳納。 □一次全部繳納。(○年○月○日前繳交) □分期繳納。 1.修業期限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2.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第一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第二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 □辦理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總金額___,期數___,月付金___,甲方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1.充分瞭解本次購買補習課程之費用係以       (貸款機構名稱)消費者信用貸款(以下稱「消費貸款」)作為支付方式,並瞭解此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之指示逕予撥款至前開乙方指定帳戶。         2.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         3.辦理消費貸款需遵守貸款契約之約定,依約定按期繳款,否則將衍生信用問題。         4.辦理消費貸款,中途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貸款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額外收取費用。         5.如遇乙方歇業、停業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甲方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處理。         6.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證明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已獲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 甲方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甲方簽章:              (三)乙方得於簽約前提供甲方試聽機會(形式不拘)。 (四)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五) 乙方提供履約保證機制,應就下列方式之ㄧ為之,所為履約保證內容,應記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但乙方採按月繳納方式收取費用者,不適用履約保證機制之規定: □ 乙方應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依規定交付___ (信託業者名稱)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乙方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期間之比例(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乙方同意其受益權歸屬甲方或甲方之受讓人。前開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 乙方已經___ (金融機構名稱)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少一年)。 □ 乙方已加入由_______(品保協會名稱)辦理之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品保協會會員編號_______),如乙方因財務問題或其他原因致其補習服務無法提供,甲方得於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其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起六個月內向加入本協定之性質相近之補習班(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原則)換取等值之服務(不包括原補習服務之贈品或贈送課程);等值之服務除依一般方式授課外,得以多元之教學方式辦理。 □ 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須敘明該履約保證方式內容及教育部許可同意公文文號)。 甲方簽章:              十二、退費手續 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三)退費方式與期限       □現金(含匯款)       □信用卡       □即期支票       □其他(_______)       甲乙雙方所約定之退費方式應於辦理解約手續後一個月內執行完竣。如各級主管機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開課日(○年○月○日;未填列時以甲方實際第一次上課日為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甲方簽章:              十三、乙方終止契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於補習期間無故缺席超過總時數 分之 。 (二)甲方有互毆、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經乙方查明屬實,情節重大。 (三)甲方經查有吸毒、販毒、或運送毒品行為。 依前項終止契約者,依前點退費手續之規定辦理。 甲方有第一項違規情事時,乙方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甲方為未成年者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家長)。 甲方簽章:               十四、甲方終止契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 (一)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教學人員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加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退還甲方。 (二)乙方申請停辦,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之處分者,應按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費用予甲方。 (三)教室經政府機關公共安全檢查列為危險建築物勒令停止使用者,依尚未上課時數核算應退還費用予甲方。 甲方簽章:              十五、資料保護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當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十六、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十七、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本契約甲乙雙方同意約定保存期限為 年(不得少於稅捐稽徵期限所定五年)。 十八、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三、乙方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四、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 94年8月30日台社(一)字第0940112280號公告 104年6月16日臺教社(一)字第1040077625A號函公告修正 107年4月19日臺教社(一)字第1070047136A號函公告修正 (封面) 契約審閱權 本定型化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學生(甲方)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甲方簽章:           短期補習班簽章: (內文) 立約人   學生:(以下簡稱甲方) 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約定下列各條款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甲方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收受本契約。 甲方簽章:           第 二 條  就讀班級:        班級名稱: 甲方簽章:           第 三 條  修業期間及開課日: 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分___期),開課日為○年○月○日。 前項期間或開課日之認定,以甲乙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甲方簽章:           第 四 條  課程科目與時數:        課程科目內容: 每週授課時數 小時,上課時間如課程表(附件一)。  甲方簽章:           第 五 條  保證班保證內容:        保證內容為:        保證期間為: 第 六 條  師資:        乙方聘請擔任各科教學人員如下: 科目名稱 教學人員姓名 乙方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教學人員,更換時應以相同專業資格者為限。 上述乙方更換教學人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教學人員三分之一之人數。但乙方所聘總教學人員人數在二人以下者,以一人為限。 第 七 條  上課地點:        乙方應依規定於經核准之班址教室上課。 前項經核准之上課地點為:(應詳列門牌號碼)。但如遇停水、停電或不可抗力之災害,乙方得調動上課地點及教室。各科目上課教室及時數如下: 科目名稱 上課教室 每週時數 全部時數 第 八 條  上課人數上限及合班: 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上課人數不得逾  人。但共同科目於訂約時已經乙方聲明及告知甲方須合班上課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數及每人上課使用面積標準,不得違反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令規定。 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實際註冊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之三分之二者,經通知並得其同意後,得與其他同類班級合併開班,惟合併後之上課人數不得逾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乙方應按甲方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退還甲方。 甲方不同意合班或業者開班延期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第 九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如教學人員請假、排課錯誤等),使某課程一節或數節之既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課之錄音帶、錄影帶供學生補課用,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第 十 條  收費手續: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附件2): 1.繳費總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元 (1)學費   元 (2)雜費   元 (3)講義費   元 (4)代辦費   元(附件3) (5)其他   元(應敘明項目名稱,例:報名費、訂位金、保險費…等) 以上均應明列內容、金額及計算方式。 2.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3.如因繳費上課而獲得之贈品(價值不得逾繳費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二)繳費方式: □按月繳納。 □一次全部繳納。(○年○月○日前繳交) □分期繳納。 1.修業期限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2.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第一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第二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 □辦理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總金額___,期數___,月付金___,甲方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1.充分瞭解本次購買補習課程之費用係以      (貸款機構名稱)消費者信用貸款(以下稱「消費貸款」)作為支付方式,並瞭解此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之指示逕予撥款至前開乙方指定帳戶。 2.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 3.辦理消費貸款需遵守貸款契約之約定,依約定按期繳款,否則將衍生信用問題。 4.辦理消費貸款,中途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貸款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額外收取費用。 5.如遇乙方歇業、停業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甲方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處理。 6.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證明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已獲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 甲方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甲方簽章:           (三)乙方得於簽約前提供甲方試聽機會(形式不拘)。 (四)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五)乙方提供履約保證機制,應就下列方式之ㄧ為之,所為履約保證內容,應記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但乙方採按月繳納方式收取費用者,不適用履約保證機制之規定: □ 乙方應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依規定交付_______(信託業者名稱)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乙方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期間之比例(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乙方同意其受益權歸屬甲方或甲方之受讓人。前開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 乙方已經_______ (金融機構名稱)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少一年)。 □ 乙方已加入由_______(品保協會名稱)辦理之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品保協會會員編號_______),如乙方因財務問題或其他原因致其補習服務無法提供,甲方得於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其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起六個月內向加入本協定之性質相近之補習班(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原則)換取等值之服務(不包括原補習服務之贈品或贈送課程);等值之服務除依一般方式授課外,得以多元之教學方式辦理。 □ 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須敘明該履約保證方式內容及教育部許可同意公文文號)。 甲方簽章:           第 十一 條  退費手續:        (一)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詳如附件)        (二)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退費方式與期限   □現金(含匯款)   □信用卡   □即期支票   □其他(_______)           甲乙雙方所約定之退費方式應於辦理解約手續後一個月內執行完竣。如各級主管機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開課日(○年○月○日;未填列時以甲方實際第一次上課日為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甲方簽章:           第 十二 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於補習期間無故缺席超過總時數  分之  。 (二)甲方有互毆、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經乙方查明屬實,情節重大。 (三)甲方經查有吸毒、販毒、或運送毒品行為。 依前項終止契約者,依前條退費手續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經濟部]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公告                                            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70821050號                                              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1110號 壹、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一、本契約已於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O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瓦斯業者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交付消費者審閱,並為詳細說明。     消費者簽章:               瓦斯業者簽章:            因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二、瓦斯業者販售之液化石油氣,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瓦斯業者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消費者與瓦斯業者就下列計價方式,約定擇一辦理:□採重量計價者,瓦斯業者提供之液化石油氣重量應符合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內容物重量。□採氣量計價者,用氣量以度為單位,每立方公尺用氣量為一度。採氣量計價者,其氣量計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且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內。供氣種類應為丙烷,且應於容器上明確標示;瓦斯業者抄錄使用度數,應抄錄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瓦斯業者向消費者收取液化石油氣之價格(以下簡稱氣價)採四捨五入以元為單位。三、本契約所稱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之定義及所有權歸屬如下:□採重量計價者,供應設備係指容器,所有權歸屬瓦斯業者;消費設備係指容器出口至燃氣器具(如熱水器及瓦斯爐等)為止之間所有設備(含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消費者。□採氣量計價者,供應設備係指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的設備 (含容器、氣量計、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瓦斯業者;消費設備係指氣量計出口至燃氣器具(如熱水器及瓦斯爐等)為止之間所有設備(含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消費者。四、瓦斯業者應將使用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正確操作方法及應行注意安全事項,於供氣前以書面資料(如附件)告知消費者,消費者應遵照瓦斯業者所提供之操作方式及注意事項使用。瓦斯業者提供消費者使用之容器,應經定期檢驗合格,不得提供逾期容器予消費者。瓦斯業者應於每次更換容器後檢查其管線是否有安裝完善,無洩漏情形;另瓦斯業者應由安全技術人員對消費者處所之供氣設備,每二年提供一次安全檢測服務,並代為檢測消費設備。瓦斯業者提供之容器,其下次檢驗日期與當次交易日期至少應有O天以上(不得少於十天)之安全使用期限,以確保供氣期間中,容器係屬於有效期限內。氣量計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屆滿時,消費者應配合瓦斯業者更換之。五、瓦斯業者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示氣價,消費者對交易氣價有疑義時,瓦斯業者應妥為說明。採重量計價者,瓦斯業者應以公斤為單位揭示氣價;採氣量計價者,瓦斯業者應以度為單位揭示當月及過去二個月之氣價。瓦斯業者得因消費者之個別狀況有額外收費,惟應於提供液化石油氣前明確告知,收費項目如下:□需人力搬運至○樓:新臺幣(下同)○元□消費者處所距瓦斯業者營業場所○公里以上:○元□其他原因○:○元。消費者得於瓦斯業者提供液化石油氣前,對價格表示反對並終止本契約。但消費者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接受價格。六、瓦斯業者收取保證金者,應同時提供消費者收據並依下列規定處理:□採重量計價者,簽訂本契約前,消費者已持有容器者,推定消費者已付訖O公斤裝容器O支,O千O百O拾O元整之保證金(容器每支不得低於三百元。但如有其他證明文件者應從其依據)。□採重量計價者,簽定本契約時,茲瓦斯業者收訖消費者支付O公斤裝容器O支,共計O千O百O拾O元整之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簽約時新容器之實價。□採氣量計價者,簽定本契約時,茲瓦斯業者收訖消費者支付供應設備(O型號氣量計O式,O公斤裝容器O支及相關附屬設備),共計O千O百O拾O元整之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簽約時氣量計及新容器實價。消費者簽章:瓦斯業者簽章:七、供應設備之購置、檢驗、檢定及相關維修等費用由瓦斯業者負擔。消費設備如由瓦斯業者提供時,除另有約定外,消費者應支付該費用,其所有權歸屬消費者,瓦斯業者應負消費設備維修及保養之責,其費用由消費者支付。瓦斯業者提供之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供氣期間消費者應善盡供應設備保管責任,並應確保容器合格標示卡及氣量計檢定合格封印完整,不得毀損或使氣量計失效或失準。採氣量計價者,供氣期間瓦斯業者應配合度量衡機關辦理氣量計檢查作業及免費換裝檢定合格之氣量計。八、採氣量計價者,消費者或瓦斯業者如認為氣量計有失準確時,在不拆除度量衡專責機關封印之情況下,由消費者與瓦斯業者共同於現場勘查。如勘查結果發現氣量計有異常情況,即由瓦斯業者免費更換氣量計,並由消費者及瓦斯業者雙方協調氣費補償方式。如經瓦斯業者勘查氣量計無異常,惟消費者仍有疑慮時,應由瓦斯業者出具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要求之勘查紀錄,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鑑定,其鑑定費用由消費者負擔,並於申請鑑定時繳付之,鑑定會同拆換表時,氣量計由瓦斯業者負責免費拆換。如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鑑定結果其準確度超出法定公差時,瓦斯業者應償付鑑定費,並由消費者及瓦斯業者雙方協調氣費補償方式。九、消費者購買液化石油氣使用同一容器逾一年返還者,瓦斯業者得向消費者收取容器使用費O元(不得逾二百元);逾二年返還者,得向消費者收取容器使用費O元(不得逾四百元)。容器檢驗費由瓦斯業者負擔,瓦斯業者不得向消費者加收檢驗費。十、採重量計價者,瓦斯業者回收容器時,應量秤容器內殘餘液化石油氣量,並以回收容器當日之交易價格,按比例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氣價。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瓦斯業者得終止契約:(一)消費者使用之消費設備或消費設備安裝場所不符安全規定,或供應設備擺放位置不符安全規定,前述情形可歸責於消費者時,經瓦斯業者定相當期限通知改善,期限屆滿消費者仍未改善。(二)消費者經瓦斯業者通知限期繳納氣價或相關費用,逾期未繳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一)瓦斯業者提供逾期容器或違反第四點第三項約定。(二)瓦斯業者無正當理由延誤供氣達二小時以上。(三)瓦斯業者辦理停業、歇業而由其他公司行號頂讓或與其他公司行號合併,消費者不願由其存續或新設公司行號繼續供氣。為維護消費者安全,瓦斯業者於第一項第一款改善期間得暫停供氣。契約終止後,瓦斯業者應將保證金全額退還消費者,消費者應將供應設備歸還瓦斯業者。十二、瓦斯業者未正確安裝、維修、保養供應設備或未告知消費者供應設備正確使用方法與危險事項,致消費者、同居人、共同生活人或使用人受損害者,瓦斯業者應負賠償責任。瓦斯業者之受僱人有前項情形者,瓦斯業者與該受僱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消費設備由瓦斯業者提供者,準用前二項規定。消費者或其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而未依一般之使用方法使用供應設備,或未善盡供應設備保管責任,致供應設備毀損、變更或滅失者,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十三、消費者不再繼續使用液化石油氣時,應將供應設備歸還瓦斯業者,瓦斯業者應將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予消費者。但供應設備遺失,或供應設備非屬瓦斯業者所有者,不在此限。十四、契約簽訂後,瓦斯業者如因停業或歇業而由其他公司行號頂讓者,瓦斯業者或頂讓者應通知消費者。消費者同意時,雙方權利義務則由存續公司行號概括承受。前項規定,於瓦斯業者契約簽訂後有與其他公司行號合併之情事時,亦適用之。十五、瓦斯業者對消費者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其同意或依法律規定,瓦斯業者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保護之。前項資料於終止液化石油氣供氣契約後,瓦斯業者應返還或銷毀之。十六、契約書應明確記載瓦斯業者公司(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地址及電話;消費者姓名、地址及電話。 貳、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契約條款不得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二、不得約定瓦斯業者得片面更改契約內容,而消費者不得異議。三、不得約定不交付契約書予消費者。四、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五、不得約定瓦斯業者得拒絕回收容器。 附件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須知一、使用與存放應注意事項:(一)容器使用中請保持直立,並請勿使用其他熱源加熱桶身(如泡熱水)。(二)容器內液化石油氣用完後,仍應緊閉開關,切勿自行移動或傾倒。(三)熱水器應安裝於通風良好處所,以避免發生一氧化碳中毒。(四)容器應放置於通風處所,並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且應有固定措施防止容器傾倒。(五)爐具附近不可放置易燃物品,如汽油、酒精、紙屑、塑膠品等。二、漏氣及有關安全處理:(一)關閉容器上開關,熄滅附近一切火源。(二)速將門窗打開,使室內空氣流通,勿觸動電器開關。(三)請即電話通知供氣之瓦斯行派員檢修或撥一一九請求協助處理。三、其他注意事項:(一)用戶購用液化石油氣時,應詢明瓦斯行是否具有符合資格之安全技術人員,及是否加入當地同業公會。(二)檢查送來之容器是否經過檢驗合格且未逾下次檢驗期限。(三)已用完液化石油氣之空瓶,應注意將瓶上開關關閉,以免瓶內殘氣外洩,引起危險。

文化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文藝字第1012022524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文藝字第10710128232號公告修定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消費者審閱____日(不得少於3日)。 本事項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或記名式)證券。但電影片票券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載明名稱、負責人、聯絡方式(電話、傳真、網址、電子信箱、服務專線)及營業所所在地地址。 二、銷售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載明藝文表演票券之票價、演出時間、演出地點、座次、節目名稱、銷售方式、預售期間、優惠方案及其他應告知消費者之事項。 三、表演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合於宣稱內容之演出。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就表演內容所為之說明或保證,消費者得據此而為主張。 藝文表演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於預定表演前發生變動時,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企業經營者並應說明變動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之理由。 企業經營者依前項規定通知並公告者,消費者得於演出前要求全額退費。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於表演結束後,消費者仍得要求全額退費。 四、付款方式 本藝文表演票券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以下同)____元。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 消費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繳付費用: 勾選框現金。 勾選框信用卡。 勾選框支票。 勾選框其他。 五、票券交付 票券交付方式如下: 勾選框購票處。 勾選框郵寄。 勾選框現場取票。 勾選框超商取票。 勾選框其他。 六、退、換票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藝文表演票券退、換票機制並詳加說明。但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換票。 企業經營者應依藝文表演之性質,就以下退、換票機制擇一勾選。但請求退、換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勾選框方案一: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日(不得多於十日)。但消費者於退、換票時限屆至前購買,迄於時限屆至後始收受票券或於開演前仍未收受票券者,亦得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勾選框方案二: 勾選框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為購買票券後三日內;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者,以百分之五為限)。 勾選框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購買票券後三日內;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者,以百分之五為限)。 勾選框方案三: 勾選框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 日(不得多於二十日);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勾選框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日(不得多於二十日);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勾選框方案四: 勾選框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及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如下: 演出日前第三十一日前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三十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三日至第十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演出當日至演出日前第二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票。 勾選框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及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如下: 演出日前第三十一日前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三十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三日至第十日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演出當日至演出日前第二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換票。 七、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並詳加說明。 就下列票券,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入場: 一、記名式票券:持有身分證明及票券購買證明者。 二、劃位式無記名票券:持有票券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入場者。 八、入場規範 企業經營者得於維護藝文表演品質、表演人及其他觀賞者權益之必要範圍內,訂立入場規範並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公告之。 企業經營者各場次之票券數量不得超出該演出場所之容留人數管制總量。 九、消費爭議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載明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不得記載事項 一、單方契約變更之禁止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二、終止契約及賠償責任免除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三、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或終止權 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四、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免除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故意及過失責任。 五、履行輔助人責任免除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對履行輔助人所負責任。 六、廣告責任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文化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

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修正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消費者審閱____日(不得少於三日)。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名稱)       (企業經營者) 負責人姓名: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營業所地址: 營業所電話: 傳真: 網址: 電子信箱: 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或記名式)證券。但電影片票券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關於本藝文表演票券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四條 銷售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以適當方式,向消費者說明藝文表演票券之票價、演出時間、演出地點、座次、節目名稱、銷售方式、預售期間、優惠方案及其他票券銷售上消費者所應知悉之事項。 第五條 表演內容之真實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合於宣稱內容之演出。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中就表演內容所為之說明或保證,消費者得據此而為主張。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廣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或僅供參考。 第六條 表演內容變動之處理 藝文表演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於預定表演前發生變動時,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企業經營者並應說明變動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之理由。 企業經營者依前項規定通知並公告者,消費者得於演出前要求全額退費。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於表演結束後,消費者仍得要求全額退費。 第七條 費用及付款方式 本藝文表演票券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以下同)____元。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 消費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繳付費用: □現金。 □信用卡。 □支票。 □其他: 第八條 票券之交付 票券交付方式如下: □購票處 □郵寄。 □現場取票。 □超商取票。 □其他:  第九條 退、換票之申請與手續費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藝文表演票券退、換票機制並詳加說明。但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換票。 企業經營者應依藝文表演之性質,就以下退、換票機制擇一勾選。但請求退、換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方案一: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日(不得多於十日)。但消費者於退、換票時限屆至前購買,迄於時限屆至後始收受票券或於開演前仍未收受票券者,亦得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方案二: □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為購買票券後三日內;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者,以百分之五為限)。 □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購買票券後三日內;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者,以百分之五為限)。 □方案三: □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 日(不得多於二十日);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B (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日(不得多於二十日);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方案四: □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及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如下:     演出日前第三十一日前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三十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三日至第十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演出當日至演出日前第二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票。 □ 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及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如下:     演出日前第三十一日前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三十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三日至第十日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演出當日至演出日前第二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換票。 第十條 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並詳加說明。 就下列票券,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入場: (一)記名式票券:持有身分證明及票券購買證明者。 (二)劃位式無記名票券:持有票券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入場者。 第十一條 入場規範 企業經營者得於維護藝文表演品質、表演人及其他觀賞者權益之必要範圍內,訂立入場規範並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公告之。 企業經營者各場次之票券數量不得超出該演出場所之容留人數管制總量。 第十二條 消費爭議處理 消費者不滿意企業經營者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企業經營者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企業經營者應即處理。 企業經營者之服務專線為:                   。 企業經營者之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                     。 第十三條 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企業經營者對於協助執行本契約之單位、機構或人員之故意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過失負同一之責任。 第十四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者,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同意以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五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六條 誠信原則 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 第十七條 契約書分執保管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各執乙份,企業經營者不得藉故收回。 第十八條 協議事項 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契約之約定,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對消費者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交通部]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交通部107年5月23日交路監(一)字第10797000591 號自即日生效一、    本事項所稱鐵路機構,係指鐵路法所定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者,不包括依大眾捷運法所設立系統之營運機構,例如捷運、輕軌… 等。二、    本事項規定中所稱「運送契約」,係指鐵路機構依鐵路法及其相關法令所定之旅客運送契約。三、    【 】鐵路機構應依鐵路運送規則規定及實際營運狀況填寫,並得視需要訂定分級基準。壹、應記載事項    一、    鐵路機構應將營業時間、票價、雜費、列車時刻表、運送契約與各項使用須知揭示於相關車站明顯處所及鐵路機構網站。二、    運送契約應載明鐵路機構之基本資訊,內容至少應包括鐵路機構名稱、服務電話、網址、消費者客服專線及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三、    兒童、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優待票之規定:(一)    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或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免費;享免費之兒童,鐵路機構得不提供座位,且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每位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兒童票。(二)    兒童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或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應購買兒童票,依全票半價收費。(三)    旅客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國民,經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應予全票半價優待,鐵路機構為依法申請優待票差額補貼,得登錄旅客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四)    身心障礙者憑我國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應予全票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全票半價優待;鐵路機構為依法申請優待票差額補貼,得登錄旅客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前項優待僅能擇一,不能享有二重以上優待。四、    旅客持未經查驗之車票,經鐵路機構同意後,得依下列規定辦理搭乘日期、班次或車種之變更;其變更手續費之收取,第一次免收,第二次則依第五點第一項退票規定辦理:(一)    指定車次之車票辦理變更,最遲應於列車開車前【 】分鐘辦理。(二)    非指定車次之車票辦理變更,應於車票有效期間內辦理。非法定優待之其他優惠車票之變更,依其使用須知規定辦理。五、    旅客於車票有效期間內,未經查驗之車票得依下列規定辦理退票:(一)    指定車次之車票辦理退票,最遲應於列車開車前【 】分鐘辦理。(二)    非指定車次之車票辦理退票,應於車票有效期間內辦理。(三)    旅客辦理退票時,鐵路機構得依車票種類、距乘車日之期間長短收取退票手續費(應於運送契約內載明退票手續費,一般車票及法定優待票最高不得超過票價百分之二十,團體車票最高不得超過票價百分之四十。但計算結果未達【  】元時得按【  】元計收)。(四)    非法定優待之其他優惠車票之退票,依其使用須知規定辦理。旅客持經查驗之車票乘車時,如有下列情事者,得依鐵路機構規定辦理退票:(一)    於車票有效期間內,因疾病等正當事由。(二)    經鐵路機構同意。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回數票、定期票旅客分別依其使用須知規定辦理外,旅客得憑票請求退還票價及雜費,並免收退票手續費:(一)    因車輛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而中止乘車或改乘不同列車或車廂種類。(二)    因列車運行中斷,在起程站停止乘車或在中斷站中止乘車。(三)    因列車遲延,在起程站停止乘車或到達銜接站後相當時間內無銜接列車或不及換乘指定之列車而中止乘車。(四)    因列車班次取消,在起程站停止乘車。(五)    購買有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之車票且未搭乘。前項各款退還票價及雜費基準如下:(一)    在起程站停止乘車者,得辦理退還實收票價。(二)    在中斷站中止乘車者,得辦理退還未乘區間票價。(三)    改乘不同列車或車廂種類者,如改乘較低票價車廂或列車時,得辦理退還改乘區間之票價差額,如改乘較高票價車廂或列車時,免補收票價差額。(四)    如旅客持用之車票未記載票價或記載為零者,以該車票記載之身分別之全額票價為其實收票價。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二項退還基準不影響旅客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之權利。七、    旅客遺失記名及無記名車票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記名車票之旅客得依使用須知掛失後辦理退費或補發車票。(二)    無記名車票之旅客經向鐵路機構報備,先購買或補買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乘車,並以遺失車票車次為原則,旅客事後尋獲車票,且經鐵路機構查明該票未曾使用或未完成旅程者,得於一年內請求鐵路機構退還票價之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    旅客列車未能依列車時刻表運轉時,鐵路機構應將其事由及運轉變更情形迅即通報旅客,並於車站及列車上以廣播或資訊顯示等方式隨時更新。鐵路機構未能依列車時刻表將旅客準時送達時,應依下列規定負遲延之賠償責任:(一)    列車遲延原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者:遲延【 】分鐘以上時,應退還實收票價百分之【 】。(應於運送契約中,按遲延時間訂定分級基準)(二)    列車遲延原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者:遲延【  】分鐘以上時,應退還實收票價百分之【  】。(應於運送契約中,按遲延時間訂定分級基準)(三)    列車遲延原因為不可抗力之事由者: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九、    冷氣車廂之冷氣故障時,受影響旅客得請求退還實收票價百分之【 】。十、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者,應依「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負賠償責任。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辦法所定之賠償基準者,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十一、    運送契約條款如較本應記載事項規定基準對消費者更為有利者,從其約定。十二、    運送契約如有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仍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貳、不得記載事項一、    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或欺罔等事項。二、    不得記載鐵路機構得片面更改運送契約內容,而乘客不得異議之條款。三、    除法律規定外,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鐵路機構責任。四、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內政部、經濟部]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

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日期:107-09-21 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前言 本契約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乙方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交付甲方審閱,並為詳細說明。消費者:          (以下簡稱甲方)瓦斯業者:        (以下簡稱乙方)因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瓦斯業者之責任)乙方販售之液化石油氣,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乙方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甲方與乙方就下列計價方式,約定擇一辦理:□採重量計價者,乙方提供之液化石油氣重量應符合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內容物重量。□採氣量計價者,用氣量以度為單位,每立方公尺用氣量為一度。採氣量計價者,其氣量計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且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內。供氣種類應為丙烷,且應於容器上明確標示;乙方抄錄使用度數,應抄錄至小數點後第二位。乙方向甲方收取液化石油氣之價格(以下簡稱氣價)採四捨五入以元為單位。 第二條(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所有權)本契約所稱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之定義及所有權歸屬如下:□採重量計價者,供應設備係指容器,所有權歸屬乙方;消費設備係指容器出口至燃氣器具(如熱水器及瓦斯爐等)為止之間所有設備(含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甲方。□採氣量計價者,供應設備係指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的設備 (含容器、氣量計、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乙方;消費設備係指氣量計出口至燃氣器具(如熱水器及瓦斯爐等)為止之間所有設備(含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甲方。 第三條(供氣安全事項)乙方應將使用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正確操作方法及應行注意安全事項,於供氣前以書面資料(如附件)告知甲方,甲方應遵照乙方所提供之操作方式及注意事項使用。乙方提供甲方使用之容器,應經定期檢驗合格,不得提供逾期容器予甲方。乙方應於每次更換容器後檢查其管線是否有安裝完善,無洩漏情形;另乙方應由安全技術人員對甲方處所之供氣設備,每二年提供一次安全檢測服務,並代為檢測消費設備。乙方提供之容器,其下次檢驗日期與當次交易日期至少應有 天以上(不得少於十天)之安全使用期限,以確保供氣期間中,容器係屬於有效期限內。氣量計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屆滿時,甲方應配合乙方更換之。 第四條(瓦斯業者應揭示價格)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示氣價,甲方對交易氣價有疑義時,乙方應妥為說明。採重量計價者,乙方應以公斤為單位揭示氣價;採氣量計價者,乙方應以度為單位揭示當月及過去二個月之氣價。乙方得因甲方之個別狀況有額外收費,惟應於提供液化石油氣前明確告知,收費項目如下:□需人力搬運至  樓:新臺幣(下同)      元□甲方處所距乙方營業場所    公里以上:      元□其他原因              :      元。甲方得於乙方提供液化石油氣前,對價格表示反對並終止本契約。但甲方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接受價格。 第五條(供應設備保證金)乙方收取保證金者,應同時提供甲方收據並依下列規定處理:□採重量計價者,簽訂本契約前,甲方已持有容器者,推定甲方已付訖 公斤裝容器 支, 千 百 拾 元整之保證金(容器每支不得低於三百元。但如有其他證明文件者應從其依據)。□採重量計價者,簽定本契約時,茲乙方收訖甲方支付 公斤裝容器 支,共計 千 百 拾 元整之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簽約時新容器之實價。□採氣量計價者,簽定本契約時,茲乙方收訖甲方支付供應設備(  型號氣量計  式, 公斤裝容器 支及相關附屬設備),共計 千 百 拾 元整之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簽約時氣量計及新容器之實價。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第六條(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之購置及維護保養責任)供應設備之購置、檢驗、檢定及相關維修等費用由乙方負擔。消費設備如由乙方提供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應支付該費用,其所有權歸屬甲方,乙方應負消費設備維修及保養之責,其費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提供之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供氣期間甲方應善盡供應設備保管責任,並應確保容器合格標示卡及氣量計檢定合格封印完整,不得毀損或使氣量計失效或失準。採氣量計價者,供氣期間乙方應配合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氣量計檢查作業及免費換裝檢定合格之氣量計。 第七條(氣量計糾紛鑑定)採氣量計價者,甲方或乙方如認為氣量計有失準確時,在不拆除度量衡專責機關封印之情況下,由甲方與乙方共同於現場勘查。如勘查結果發現氣量計有異常情況,即由乙方免費更換氣量計,並由甲、乙雙方協調氣費補償方式。如經乙方勘查氣量計無異常,惟甲方就勘查結果仍有疑慮時,應由乙方出具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要求之勘查紀錄,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鑑定,其鑑定費用由甲方負擔,並於申請鑑定時繳付之,鑑定會同拆換表時,氣量計由乙方負責免費更換。如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鑑定結果其準確度超出法定公差時,乙方應償付鑑定費,並由甲、乙雙方協調氣費補償方式。 第八條(消費者長期使用容器之負擔)甲方購買液化石油氣使用同一容器逾一年返還者,乙方得向甲方收取容器使用費        元(不得逾二百元);逾二年返還者,得向甲方收取容器使用費        元(不得逾四百元)。容器檢驗費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向甲方加收檢驗費。 第九條(殘氣退費機制)採重量計價者,乙方回收容器時,應量秤容器內殘餘液化石油氣量,並以回收容器當日之交易價格,按比例退還甲方未使用之氣價。 第十條(契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一、甲方使用之消費設備或消費設備安裝場所不符安全規定,或供應設備擺放位置不符安全規定,前述情形可歸責於甲方時,經乙方定相當期限通知改善,期限屆滿甲方仍未改善。二、甲方經乙方通知限期繳納氣價或相關費用,逾期未繳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一、乙方提供逾期容器或違反第三條第三項約定。二、乙方無正當理由延誤供氣達二小時以上。三、乙方辦理停業、歇業而由其他公司行號頂讓或與其他公司行號合併,甲方不願由其存續或新設公司行號繼續供氣。為維護甲方安全,乙方於第一項第一款改善期間得暫停供氣。契約終止後,乙方應將保證金全額退還甲方,甲方應將供應設備歸還乙方。 第十一條(瓦斯業者與消費者損害賠償責任關係)乙方未正確安裝、維修、保養供應設備或未告知甲方供應設備正確使用方法與危險事項,致甲方、同居人、共同生活人或使用人受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乙方之受僱人有前項情形者,乙方與該受僱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消費設備由乙方提供者,準用前二項規定。甲方或其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而未依一般之使用方法使用供應設備,或未善盡供應設備保管責任,致供應設備毀損、變更或滅失者,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供應設備保證金退還方式)甲方不再繼續使用液化石油氣時,應將供應設備歸還乙方,乙方應將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予甲方。但供應設備遺失,或供應設備非屬乙方所有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契約權利義務轉移)契約簽訂後,乙方如因停業或歇業而由其他公司行號頂讓者,乙方或頂讓者應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時,雙方權利義務則由存續公司行號概括承受。前項規定,於乙方契約簽訂後有與其他公司行號合併之情事時,亦適用之。 第十四條(資料保密義務)乙方對甲方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同意或依法律規定,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保護之。前項資料於終止液化石油氣供氣契約後,乙方應返還或銷毀之。 第十五條(涉訟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六條(未盡事宜之約定)本契約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法理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七條(契約分存)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與乙方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姓名:地址:電話:乙方公司(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地址:電話: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附件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須知一、    使用與存放應注意事項:(一)    容器使用中請保持直立,並請勿使用其他熱源加熱桶身(如泡熱水)。(二)    容器內液化石油氣用完後,仍應緊閉開關,切勿自行移動或傾倒。(三)    熱水器應安裝於通風良好處所,以避免發生一氧化碳中毒。(四)    容器應放置於通風處所,並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且應有固定措施防止容器傾倒。(五)    爐具附近不可放置易燃物品,如汽油、酒精、紙屑、塑膠品等。二、    漏氣及有關安全處理:(一)    關閉容器上開關,熄滅附近一切火源。(二)    速將門窗打開,使室內空氣流通,勿觸動電器開關。(三)    請即電話通知供氣之瓦斯行派員檢修或撥一一九請求協助處理。三、    其他注意事項:(一)    用戶購用液化石油氣時,應詢明瓦斯行是否具有符合資格之安全技術人員,及是否加入當地同業公會。(二)    檢查送來之容器是否經過檢驗合格且未逾下次檢驗期限。(三)    已用完液化石油氣之空瓶,應注意將瓶上開關關閉,以免瓶內殘氣外洩,引起危險。

[交通部]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104年9月14日交路 (一)字第10486004451號公告 交通部107年10月4日交路(一)字 第10786005661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租賃車輛數及租賃期間     應記載承租人租賃之車輛數及租賃使用期間(計日或計時)。 二、租金費用計算方式     應記載租金費用(含營業稅)係以計日或計時方式計費,其費用應已包含停車費、過路通行費與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之差旅食宿費用。 三、定金與租金費用支付期程     應記載承租人於簽約時預付之定金不得高於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及租金餘額支付期程。 四、租金費用支付方式     應記載租金付款方式係以現金、信用卡或其他方式支付。 五、租賃車輛基本資料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提供車輛之車號、出廠年月(車齡計算方式由出廠日期起算)、廠牌、座位數、最近三年合格定期檢驗紀錄、下次指定檢驗日期、最近車輛維修保養紀錄、五年內事故紀錄。 六、油耗及違規罰鍰之支付     應記載車輛油費、車輛耗材費及車輛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之罰鍰費用由遊覽車客運業者負擔。 七、報到及出車時間、地點及行程路線與休息地點     應記載承租人告知報到與出車之時間,及雙方協議之合法地點;如未能準時報到及出車,致損害承租人權益,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負賠償責任,但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租賃期間行程安排之路線有行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應特別注意路段時,遊覽車客運業者應告知承租人,並不得安排行駛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禁行路段。     遊覽車客運業者應記載行程、路線及休息地點。     未經承租人與遊覽車客運業者雙方同意,不得變更行程、路線及休息地點,另雙方同意變更後之行程不得違反相關工作及駕駛時間法令規定。 八、服務內容與安全應注意事項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於出車前,確使所有乘客知悉該款式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位置及使用方法、宣導遵守交通法規規定,並維護車輛整潔及雙方約定應提供之服務。     乘客如有違反交通法規規定之要求,駕駛員應予拒絕。     遊覽車客運業者所屬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     乘客非必要時不得任意取下或碰撞車內安全設備,並嚴禁攜帶違禁品、危險品上車。     遊覽車客運業者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填列相關資料後,交由承租人或其授權之人核對及收執。     租賃期間遇相關主管機關執行稽查時,駕駛員及乘客應配合辦理其作業。 九、駕駛員酒測應符合規定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之駕駛員於行程前及行程中各休息站(點)、遊憩點行車前應接受酒精檢測以確認未有飲酒情事,如駕駛員未能通過酒測時應於一小時內更換駕駛員,或暫緩旅遊行程進行,其所致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除當日不得收費外,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依所收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如能證明損害超過前項數額者,遊覽車客運業者就超過部分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派用合格駕駛員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之駕駛員為合格駕駛員,簽約時應出示有效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與行車執照等證明文件供查驗,並檢附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一年內有效之合格健康證明書及駕駛員之交通違規紀錄。     倘遊覽車客運業者於行車前因故需更換駕駛員,亦應出示前項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駕駛員服務工時應符合相關規定       應記載租賃期間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駕駛員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單一駕駛員勤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自工作開始至結束之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十二、事故、臨時道路障礙、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置與賠償應記載租賃期間車輛故障時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於一小時內接駁至下一地點,二小時內提供同品質車輛使用及提供適當飲料或餐點,如導致預定行程延誤或不能完成者,遊覽車客運業者應依第九點所定方式負賠償責任。       租賃期間發生事故,遊覽車客運業者除應派人協助處理乘客相關善後事宜外,若遊覽車客運業者有歸責事由時,應負賠償責任。       因臨時道路障礙、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遊覽車客運業者未能依規定出車者,承租人得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預付定金;如已出車致未能完成預定行程者,承租人與遊覽車客運業者雙方得就行程、路線、休息地點另行約定。 十三、解約時定金返還標準       應記載因可歸責於遊覽車客運業者之事由而解約者,遊覽車客運業者應加倍返還定金;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解約者,承租人得依下列標準要求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預定用車日十日前通知解約,得請求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二)預定用車日九至七日前通知解約,得請求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三)預定用車日六日內通知解約,不得要求返還已付定金。 十四、續租時應遵守之原則       應記載承租人欲續租遊覽車時應先聯繫遊覽車客運業者同意,且不得非法使用。 十五、保險       遊覽車客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乘客責任保險,並應載明保險證(單)號碼,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 十六、訴訟管轄地       應記載契約發生履約爭議訴訟時,管轄法院所在地。 十七、申訴管道       應記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租用之車型、配備等內容不得記載「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二、不得約定遊覽車客運業者對承租人所負義務事項,排除原刊登之廣告內容。 三、不得約定排除對承租人之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權利及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備承租人之最高賠償標準內容。 四、不得約定遊覽車客運業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而承租人不得異議。 五、不得約定遊覽車客運業者除收取約定之租車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六、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消費者保護法、租車契約所載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義務。 七、不得約定記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承租人之約定。 八、不得約定承租人拋棄訴訟權。 九、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遊覽車客運業者之責任。

[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7年10月8日經工字第10704605180號公告,自108年1月8日生效 本事項適用於遊戲營運業者提供消費者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業者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服務)締結之定型化契約。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壹、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消費者(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 (二)企業經營者:業者之名稱、代表人、電話、營業所、網址、電子郵件及統一編號。 二、法定代理人 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企業經營者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三、契約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企業經營者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四、契約解除權規定 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企業經營者解除本契約,消費者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前項情形,消費者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企業經營者請求退費。 五、計費標準、變更及其通知相關規定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 □免費制 □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時) □其他費制_____ 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消費者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企業經營者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企業經營者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消費者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六、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四)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七、帳號密碼之使用 消費者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消費者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企業經營者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消費者之密碼。企業經營者應於契約終止後____日內(不得低於三十日),保留消費者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契約非因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而終止者,消費者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消費者仍未辦理續用,企業經營者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八、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企業經營者進行查證,經企業經營者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消費者,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企業經營者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企業經營者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消費者,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企業經營者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消費者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企業經營者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企業經營者前項之處理時,消費者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限制消費者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消費者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企業經營者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九、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企業經營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____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消費者查詢。 消費者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消費者負擔: □免費。 □ ____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企業經營者接獲消費者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消費者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十、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十一、電磁紀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企業經營者所有,企業經營者並應維持消費者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消費者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十二、連線品質 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企業經營者事由,致消費者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消費者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企業經營者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十三、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企業經營者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消費者損害時,應依消費者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消費者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企業經營者得不予協助處理。 十四、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企業經營者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消費者應遵守企業經營者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十七點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之契約上權利。但企業經營者依第十五點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十五、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消費者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企業經營者應通知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企業經營者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消費者之遊戲使用權利。如消費者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 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十六、申訴權利 消費者不滿意企業經營者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接獲申訴後,於____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消費者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十七、契約之變更 企業經營者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消費者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企業經營者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二)消費者為反對之表示者,依消費者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十八、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本契約。 企業經營者得與消費者約定,若消費者逾___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企業經營者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消費者登入,如消費者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企業經營者得終止本契約。 消費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五點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企業經營者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企業經營者應對消費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十九、停止營運 因企業經營者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前__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消費者其他合理之補償。 二十、管轄法院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概括授權企業經營者得就消費者所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為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三、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之權利。 四、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其得減輕或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及無故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 五、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六、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遊戲歷程及相關電子資料為認定標準。 七、不得約定所有使用消費者帳號和密碼進入企業經營者管理之電腦系統後之行為,均視為消費者之行為。 八、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約定因本契約提供之服務所生之糾紛涉訟,應賠償企業經營者所支出之律師費用。 十、不得記載付費購買點數之使用期限。 十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對契約內容有最終解釋權。

[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95年2月17日 經授工字第09500511980號公告訂定 99年12月7日經授工字第09920421120號公告修正107年10月19日經授工字第10720428631號公告修正 本契約之審閱期為___日(至少三日)。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 企業經營者名稱: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 電話: 電子郵件: 營業所地址: 網址: 統一編號: 第一條 法定代理人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退還甲方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第二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遊戲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 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甲方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網路連線遊戲:係指甲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乙方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四、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五、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網路連線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第五條 服務範圍 本契約所提供之遊戲服務,係由乙方指定之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六條 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服務,應依申請流程,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為確保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之權益,甲方提供之資料應可驗證身分,若有不正確或已變更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更新。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遊戲服務與甲方聯絡之必要,而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前項情形,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八條 計費方式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 □免費制 □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時) □其他費制_____ 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乙方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第九條 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四、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及機率或稀有商品數量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第十條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甲方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____日內(不得低於三十日),保留甲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契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甲方,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____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甲方負擔: □免費。 □____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電磁紀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第十五條 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服務之伺服器可容納人數、同時上線人數與連線狀況等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六條 連線品質 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十八條      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一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第二十條 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____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依甲方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第二十二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乙方得與甲方約定,若甲方逾___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乙方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甲方登入,如甲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停止營運 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停止終止前__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四條 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前項登錄通訊資料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內政部]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8年6月1日生效)

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60817號公告頒行 契約審閱期     住宅轉租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包租業簽章: 承租人簽章:     立契約書人包租業      公司,承租人    茲為住宅租賃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標的 (一)租賃住宅標示:  1、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 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之 (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      或其位置略圖。 2、專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用途__。 (2)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3、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4、車位:□有(汽車停車位  個、機車停車位  個)□無。 5、□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    。 6、□有□無查封登記。 (二)租賃範圍: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方公尺(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2、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__號。 (2)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 3、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後附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 4、其他:   。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第三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並於每□月□期    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包租業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其他:   。 第四條 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___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包租業。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包租業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第五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 (一)管理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租賃住宅每月     元整。    停車位每月     元整。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   。  (二)水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三)電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但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定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其他:    。  (四)瓦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五)網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六)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 第六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包租業收取現金者,其銀錢收據應貼用之印花稅票,由包租業負擔。 (二)依營業稅法規定應開立發票報繳之營業稅,由包租業負擔。   (三)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    。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辦理公證者,其有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公證費    元整。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二)公證代辦費    元整。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第七條 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本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 承租人不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第八條 修繕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包租業負責修繕。但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如包租業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包租業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包租業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包租業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包租業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第九條 室內裝修      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包租業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承租人經包租業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其他    。 第十條 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 本契約租賃期間,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如下: (一)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承租人核對。 (二)應向承租人提供包租契約之出租人(以下簡稱原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載明其與原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終止住宅包租契約之事由。 (三)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四)簽訂本契約,應先向承租人說明租賃住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五)應製作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並於簽訂本契約時,以該確認書及本契約向承租人解說。 (六)應於收受承租人之有關費用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 (七)應執行日常修繕維護並製作紀錄,提供承租人查詢或取閱。 (八)原出租人有修繕之必要行為時,包租業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配合辦理。  (九)應配合承租人設立戶籍需要,協助向原出租人取得可供設籍之相關證明。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同意轉租及負責修繕項目、範圍,如附件二「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及附件三「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第十一條 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包租業核對。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三條 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外,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抵充。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規定終止租約者,包租業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第十四條 租賃住宅之返還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包租業應即結算承租人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包租業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包租業應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及承租人未繳清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包租業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 第十五條 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本契約租賃期間,租賃住宅所有權人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包租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本契約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包租業應於接獲原出租人通知後,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六條 包租業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租業得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原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五)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六)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經包租業阻止仍未終止轉租或轉讓契約。  (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八)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包租業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十)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包租業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十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但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有公共安全之危害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第十七條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包租業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六)包租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或登記。 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包租業。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或有第六款之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八條 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處理   包租業應於知悉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次日起五日內通知承租人終止本契約,協調返還租賃住宅、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事務、退還預收租金及全部或一部押金,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 前項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情形,於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得由原出租人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並得請求所在地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該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前二項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情形,因可歸責於包租業之事由,致承租人受損害時,包租業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遺留物之處理 本契約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第十四條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包租業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第二十條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   □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同意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包租業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包租業如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應返還承租人之全部或一部押金。 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第   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第二十二條 條款疑義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 第二十三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包租業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授權代理人簽約同意書 □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 □附屬設備清單 □其他(測量成果圖、室內空間現狀照片、稅籍證明等) 立契約書人 包租業: 公司名稱:             簽章 代表人姓名: 統一編號: 登記證字號: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承租人: 姓名(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姓名:             簽章 證書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項次 內容 備註說明 1 □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 □壹樓  平方公尺□  樓  平方公尺。 □頂樓  平方公尺。 □其他處所:    平方公尺。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包租業應確實加以說明,使承租人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2 建物型態:_________。 建物現況格局:__房(間、室)__廳__衛□有□無隔間。 一、建物型態: (一)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 (二)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三)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二、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3 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其他__。 編號:第__號車位  個,□有□無獨立權狀。 □有□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 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車位  個或其位置示意圖。 4 □有□無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有□無其他消防設施,若有,項目: (1)____(2)____(3)____。 □有□無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5 □有□無滲漏水之情形,滲漏水處:__。 若有滲漏水處之處理: □由包租業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 □其他______。 6 □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 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 檢測結果是否有輻射異常?□是□否;若有: □由包租業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其他____。 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特別留意檢測。如欲進行改善,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 7 □有□無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 ;若有 檢測結果:_________。 一、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訂公布之CNS 3090檢測標準,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為0.6㎏/m3。 二、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CNS 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3㎏/m3。 三、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含)以後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CNS 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15㎏/m3。 四、上開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不同時期之檢測值,互有差異,租賃雙方應自行注意。 8 本租賃住宅(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1)包租業確認原出租人於產權持有期間□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包租業確認原出租人: □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9 供水及排水□是□否正常。若不正常,由□包租業□承租人負責維修。 10 □有□無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若有,□有□無檢附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 11 □有□無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若有 租賃住宅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停車位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有□無積欠租賃住宅、停車位管理費;若有,新臺幣____元。 停車位管理費以清潔費名義收取者亦同。 12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電視__臺□電視櫃__件□沙發__組□茶几__件□餐桌(椅)__組□鞋櫃__件□窗簾__組□燈飾__件□冰箱__臺□洗衣機__臺□書櫃__件□床組(頭)__件□衣櫃__組□梳妝台__件□書桌椅__組□餐桌椅__組□置物櫃__件□電話__具□保全設施__組□微波爐__臺□洗碗機__臺□冷氣__臺□排油煙機__件□流理台__件□瓦斯爐__臺□熱水器__臺□天然瓦斯□其他   。 包租業: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簽章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出租人        將後列住宅出租予包租業        ,並於民國    年  月  日簽訂住宅包租契約書在案,茲同意包租業得於租賃期間轉租,但包租業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三十日內,將轉租範圍、期間及承租人之姓名、通訊地址等相關資料告知本人。本人同意轉租範圍及租賃相關事項如附明細表。 此致 包租業         出租人            (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明細表(請逐戶填載) 租賃住宅標的 轉租之範圍 租賃起迄期間 有無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全部□一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有  □無(若有,請註明) 同意轉租範圍如為一部者,應檢附該部分位置示意圖                 □全部□一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有  □無(若有,請註明) 附註:本住宅包租契約於租賃期間,如有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者,其提前終止租約之事由如下:

[內政部]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

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60817號公告頒行 契約審閱期     住宅轉租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包租業簽章: 承租人簽章:     立契約書人包租業      公司,承租人    茲為住宅租賃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標的 (一)租賃住宅標示:  1、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 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之 (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      或其位置略圖。 2、專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用途__。 (2)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3、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4、車位:□有(汽車停車位  個、機車停車位  個)□無。 5、□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    。 6、□有□無查封登記。 (二)租賃範圍: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方公尺(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2、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__號。 (2)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 3、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後附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 4、其他:   。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第三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並於每□月□期    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包租業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其他:   。 第四條 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___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包租業。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包租業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第五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 (一)管理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租賃住宅每月     元整。    停車位每月     元整。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   。  (二)水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三)電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但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定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其他:    。  (四)瓦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五)網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六)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 第六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包租業收取現金者,其銀錢收據應貼用之印花稅票,由包租業負擔。 (二)依營業稅法規定應開立發票報繳之營業稅,由包租業負擔。   (三)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    。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辦理公證者,其有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公證費    元整。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二)公證代辦費    元整。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第七條 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本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 承租人不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第八條 修繕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包租業負責修繕。但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如包租業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包租業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包租業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包租業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包租業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第九條 室內裝修      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包租業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承租人經包租業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其他    。 第十條 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 本契約租賃期間,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如下: (一)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承租人核對。 (二)應向承租人提供包租契約之出租人(以下簡稱原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載明其與原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終止住宅包租契約之事由。 (三)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四)簽訂本契約,應先向承租人說明租賃住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五)應製作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並於簽訂本契約時,以該確認書及本契約向承租人解說。 (六)應於收受承租人之有關費用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 (七)應執行日常修繕維護並製作紀錄,提供承租人查詢或取閱。 (八)原出租人有修繕之必要行為時,包租業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配合辦理。  (九)應配合承租人設立戶籍需要,協助向原出租人取得可供設籍之相關證明。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同意轉租及負責修繕項目、範圍,如附件二「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及附件三「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第十一條 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包租業核對。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三條 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外,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抵充。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規定終止租約者,包租業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第十四條 租賃住宅之返還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包租業應即結算承租人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包租業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包租業應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及承租人未繳清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包租業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 第十五條 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本契約租賃期間,租賃住宅所有權人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包租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本契約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包租業應於接獲原出租人通知後,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六條 包租業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租業得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原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五)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六)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經包租業阻止仍未終止轉租或轉讓契約。  (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八)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包租業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十)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包租業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十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但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有公共安全之危害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第十七條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包租業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六)包租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或登記。 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包租業。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或有第六款之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八條 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處理   包租業應於知悉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次日起五日內通知承租人終止本契約,協調返還租賃住宅、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事務、退還預收租金及全部或一部押金,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 前項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情形,於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得由原出租人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並得請求所在地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該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前二項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情形,因可歸責於包租業之事由,致承租人受損害時,包租業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遺留物之處理 本契約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第十四條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包租業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第二十條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   □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同意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包租業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包租業如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應返還承租人之全部或一部押金。 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第   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第二十二條 條款疑義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 第二十三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包租業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授權代理人簽約同意書 □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 □附屬設備清單 □其他(測量成果圖、室內空間現狀照片、稅籍證明等) 立契約書人 包租業: 公司名稱:             簽章 代表人姓名: 統一編號: 登記證字號: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承租人: 姓名(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姓名:             簽章 證書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項次 內容 備註說明 1 □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 □壹樓  平方公尺□  樓  平方公尺。 □頂樓  平方公尺。 □其他處所:    平方公尺。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包租業應確實加以說明,使承租人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2 建物型態:_________。 建物現況格局:__房(間、室)__廳__衛□有□無隔間。 一、建物型態: (一)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 (二)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三)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二、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3 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其他__。 編號:第__號車位  個,□有□無獨立權狀。 □有□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 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車位  個或其位置示意圖。 4 □有□無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有□無其他消防設施,若有,項目: (1)____(2)____(3)____。 □有□無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5 □有□無滲漏水之情形,滲漏水處:__。 若有滲漏水處之處理: □由包租業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 □其他______。 6 □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 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 檢測結果是否有輻射異常?□是□否;若有: □由包租業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其他____。 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特別留意檢測。如欲進行改善,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 7 □有□無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 ;若有 檢測結果:_________。 一、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訂公布之CNS 3090檢測標準,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為0.6㎏/m3。 二、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CNS 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3㎏/m3。 三、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含)以後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CNS 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15㎏/m3。 四、上開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不同時期之檢測值,互有差異,租賃雙方應自行注意。 8 本租賃住宅(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1)包租業確認原出租人於產權持有期間□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包租業確認原出租人: □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9 供水及排水□是□否正常。若不正常,由□包租業□承租人負責維修。 10 □有□無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若有,□有□無檢附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 11 □有□無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若有 租賃住宅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停車位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有□無積欠租賃住宅、停車位管理費;若有,新臺幣____元。 停車位管理費以清潔費名義收取者亦同。 12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電視__臺□電視櫃__件□沙發__組□茶几__件□餐桌(椅)__組□鞋櫃__件□窗簾__組□燈飾__件□冰箱__臺□洗衣機__臺□書櫃__件□床組(頭)__件□衣櫃__組□梳妝台__件□書桌椅__組□餐桌椅__組□置物櫃__件□電話__具□保全設施__組□微波爐__臺□洗碗機__臺□冷氣__臺□排油煙機__件□流理台__件□瓦斯爐__臺□熱水器__臺□天然瓦斯□其他   。 包租業: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簽章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出租人        將後列住宅出租予包租業        ,並於民國    年  月  日簽訂住宅包租契約書在案,茲同意包租業得於租賃期間轉租,但包租業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三十日內,將轉租範圍、期間及承租人之姓名、通訊地址等相關資料告知本人。本人同意轉租範圍及租賃相關事項如附明細表。 此致 包租業         出租人            (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明細表(請逐戶填載) 租賃住宅標的 轉租之範圍 租賃起迄期間 有無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全部□一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有  □無(若有,請註明) 同意轉租範圍如為一部者,應檢附該部分位置示意圖                 □全部□一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有  □無(若有,請註明) 附註:本住宅包租契約於租賃期間,如有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者,其提前終止租約之事由如下: 附件三 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包租業     將住宅出租予承租人     ,並於民國   年  月  日簽訂住宅轉租契約在案,茲同意依本契約第   條第   項約定出具本租賃住宅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之確認書如附明細表(僅為例示,應由租賃雙方依實際情形自行約定後確認之)。         此致  承租人 包租業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明細表 設備或設施及數量 點交狀態 租賃期間損壞之修繕責任   備註 室外 大門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門鎖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門鈴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對講機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房門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財政部]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7年12月21日金管保產字第10701966121號公告自108年4月1日生效壹、應記載事項一、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營業所、電話,以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姓名、性別、電話、住居所等基本資料。二、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商品名稱。三、保險契約應載明承保險種類別、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訂約之年月日。四、保險契約應載明被保險汽車之汽車種類、廠牌型式、使用性質、汽車牌照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等基本資料。五、保險契約應載明契約之條款、附加保險、附加條款以及有關之要保書與其他約定文件。六、保險契約應載明法定解釋原則。七、保險契約應載明告知義務、違反義務時解除契約之要件及解除權行使之限制。八、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費之交付時點及未交付之效力。九、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與要保人終止契約之條件、方式,與終止後保險費退還之計算方式及其效力。十、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全損理賠之條件、程序及同一保險契約承保其他險種類別未滿期保險費之處理方式。十一、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代位權行使之條件及限制。十二、保險契約應載明與其他保險契約承保同一事故損失之處理方式及計算公式。十三、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標的與契約權益移轉之要件及契約移轉或未移轉時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十四、保險契約應載明防範損失擴大之必要行為及費用償還之約定。十五、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及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之保險標的修理前勘估之約定。十六、保險契約應載明各險種之理賠範圍、理賠方式及申請理賠時應具備之文件。十七、保險契約應載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危險發生時之通知義務。十八、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參與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之權利。十九、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行使直接給付請求權之約定。二十、保險契約應載明理賠給付期限及遲延利息之計算方式。二十一、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失竊車尋回之處理方式。二十二、保險契約應載明契約當事人就契約所生爭議得提起申訴、調解、仲裁或評議之權利。貳、不得記載事項一、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事項,不得記載與風險評估無關之事項。二、保險契約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為其他顯失公平之約定。三、保險契約不得約定保險公司之廣告非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四、保險契約不得記載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五、保險契約不得約定理賠期限超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起十五日。

[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9083626號公告(自公告6個月後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0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1號公告修正第2點(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5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88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99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9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57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6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9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85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687號公告修正壹第3點、第4點、第7點(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23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0次委員會議通過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二、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__縣(市)__鄉(鎮、市、區)__段__小段__地號等__筆土地,面積共計__平方公尺(__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_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_區__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__」編號第__棟第__樓第__戶(共計__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__年__月__日第__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__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__,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__號之停車空間計__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_號車位__個,其車位規格為長__公尺,寬__公尺,高__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__平方公尺(__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__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包括: □陽臺__平方公尺(__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__平方公尺(__坪)及雨遮__平方公尺(__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五、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__)。 (二)本「__」共有部分總面積計__平方公尺(__坪);主建物總面積計__平方公尺(__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__」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六、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七、契約總價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七之一 履約擔保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_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八、付款條件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十、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__層,總面積__平方公尺(__坪),扣除第五點所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__平方公尺(__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十一、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石棉或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時主管機關所定之管理方式及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十二、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十三、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十四、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五、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十六、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十八、貸款約定 (一)第七點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 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十九、貸款撥付 本契約有前點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一點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二十、房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___(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二十一、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二十二、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四點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二十三、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_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四、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二十五、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買方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連絡電話。 (二)賣方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公司(或商號)地址、公司(或商號)電話。 二十六、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 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貳、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

[金管會]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請點此下載

「中高齡食藥健康知能」消費者保護研討會執行成果

由於我國已躋身高齡化社會,並且持續向超高齡社會邁進,因此,如何減少因錯誤訊息傳播而影響民眾身心靈健康,有效落實老年人口福祉,為主管機關重要的工作。中老年人常有骨質疏鬆、口腔保健等問題,根據中老年人的生理特性及各項營養需求,應如何選擇膳食以獲得均衡足夠的營養來提高身體機能、增進健康,維持良好的生活品質,是非常值得大家關心的議題。 坊間對於藥品常有錯誤觀念,認為吃藥是「有病治病,無病強身」,以致於販賣藥品的地下電台有高達92%的客群來自於老年人口。再加上科技日新月異與通訊軟體的發達,時常有錯誤的食安資訊、養生保健在通訊群組間流傳,在眾口鑠金下,民眾往往無法判斷訊息的正確性為何而誤信偏方。因此,針對中高齡年人口食藥知能的提升更是刻不容緩。 本會擬藉由研討會邀請相關學者專家,了解並釐清中高齡銀髮族相關觀念狀況與需求,積極提升對食品、藥物、生活方式等知能,期能維持並增進健康外,更間接可以減少社會負擔以及醫療資源之浪費,以達到保護中高齡消費者權益的目的。 因近幾年來所發生之食品、藥物安全事件,造成社會對食安的疑慮及恐慌,也因為缺乏正確的食品安全相關知能與觀念,加上媒體大量報導,導致民眾對食品的衛生安全產生許多懷疑與誤解,故研討議題一「從近年來我國重大食安事件談食品衛生的變革」,進一步讓民眾了解產官學因食安事件對食品安全的整合及法規的與時俱進以保護消費者。  研討議題二為「動出健康吃出好眠」,邀請到對中高齡常見的食療、運動、睡眠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分享了中高齡飲食與營養的正確觀念,以及現今全世界都關注的睡眠問題,因此而造成的情緒壓力及障礙等困擾,如何透過改變生活習慣、搭配健康飲食與適量適當運動、進行檢查及治療,以達到預防勝於治療的效果,進而有樂活的中高齡人生。 「中高齡的食藥迷思」是本研討會的第三個議題,因本會多年來接受消費者諮詢、申訴,發現食品藥物是消費者極為重視又常見的消費案例,尤其在我國逐步躋身高齡社會的現今,相關案例的比例更是逐年攀升,故本會由消費者相關諮詢申訴,歸納出常見涉及醫療效果或誇大不實之食品藥物案例,及部分廠商不實廣告話術,避免誇大或不實廣告誤導消費者選用,加上食品及藥物的兩位專家學者共同破解中高齡的食藥迷思,而強化中高齡民眾正確觀念及自我保護的目的。 由於探討的議題均是民眾都會遇到的日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會中及會後,與會的民眾踴躍發問,以致活動預定結束時間一再延長。最後,在「食藥環境未來與展望」的綜合座談中,談到食品藥物政策的管理現況,對不肖業者的查核、裁罰與法令規範概況,相關教育及宣導,了解並釐清中高齡銀髮族相關觀念狀況與需求,積極提升對食品、藥物、生活方式等知能,期能維持並增進健康外,更間接可以減少社會負擔以及醫療資源之浪費,以保護中高齡消費者權益。 活動內容議程、研討會活動照片

[雲嘉南分會]不動產買賣與租賃之糾紛避免座談會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雲嘉南分會 主題:不動產買賣與租賃之糾紛避免 日期:12月26日星期四  時間:下午1:30〜3:20 地點:商管學院 B1506教室 主辦單位: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雲嘉南分會    承辦單位:崑山科技大學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系 引言人:黃幹忠 助理教授 主講人:張文龍 雲嘉南分會建築委員會委員 臺南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 臺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榮譽理事長   與談人:黃信雄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學術發展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與談人:田雅文 文瀛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即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