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黃頁網路電話簿
買手機福利品卻變身拼裝機?!

MOMO摩天商城,販賣APPLE福利品iphone7手機,網頁說明福利品又叫做「整新品」或「整修品」,經由原廠進行整新還原、更換零組件等程序確認手機可以正常使用,消費者以低於市價的優惠價購買覺得很划算。沒想到購買後不到1年該支手機因螢幕隆起電池等問題送回apple原廠檢修,卻被告知整支手機都是拼裝的、外殼非原廠、螺絲不合用才脫落,故向消基會申訴。     張小姐於107年1月在MOMO摩天商城,瀏覽到APPLE手機福利品iphone7 128G,價格16400元,網頁說明福利品又叫做「整新品」或「整修品」,商品來源多是經退換貨整新的商品、因活動或宣傳而開封的機器、各通路的過期庫存商品、賣場展場的展示機,這些已拆封或開機展示過的商品,無法以全新品的方式銷售,故經由原廠進行外觀整新、作業系統還原、更新必要的零組件等程序以確保系統可以正常運作,部分商品外在有些刮傷但不影響其正常運作及效能,用福利品的方式,以低於市價的優惠價販售。由於iphone7 128G當時市價約為25500元左右,消費者覺得此福利機價格優惠,且又是從知名購物網頁(MOMO摩天商城)購買應有保障故而購買。     但張小姐購買後不到1年因螢幕隆起電池等問題送回apple原廠檢修,卻被告知整支手機都是拼裝的、外殼非原廠、螺絲不合用故脫落…,她向MOMO摩天商城(簡稱MOMO)反應,MOMO請供應商上也數位有限公司與其聯絡,消費者認為既然是拼裝機,業者應退費,但業者拒絕,故向消基會申訴。消基會即聯絡MOMO摩天商城及上也數位有限公司,上也數位有限公司回覆表示因消費者購買已近1年無法退費,補助電池維修服務。     本會向供應商說明,此手機與MOMO網頁手機說明定義不同,質疑是否當時販售的福利機皆與張小姐所購同為拼裝機?!供應商卻質疑消費者所購手機已近1年,但本會說明若非手機外殼螢幕隆起消費者怎會送回原廠發現手機問題。消基會請消費者再將手機送至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蘋果公司)原廠維修站,蘋果公司回覆本會該支手機存在非原廠部件。           消基會認為,MOMO為一知名購物平台,消費者會較於信任,有責任 對商品進行把關,而在消費者向其反映此事件後,亦未重視或積極協助消費者,只將問題交由供貨商處理,沒有盡到確保其購物會員權益的責 任;而供應商上也數位有限公司認為已出貨近1年,而供應商上也數位有限公司認為已出貨近1年,事實已未可知,不回應其販售福利機定義來源等重要資訊。購物平台及供貨商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事業不得「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及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會呼籲,當時曾向MOMO購買此手機福利品的消費者,應將手機 送檢,以確保品質安全及商品零件是否為及廣告說明之「福利品」,保障自身權益;MOMO應對已購買該產品的消費者,確認產品符合其廣告所示之「福利品」內容,未來應檢討不再發生類似案件,維護其消費會員權益;MOMO及供應商對不符合「福利品」廣告內容的商品應立即退費。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中區分會

降血壓藥頻傳含有致癌物

行銷全球、由中國浙江華海製藥公司所生產常見血壓與心臟治療藥品的原料藥纈沙坦,可能自2012年起就含有致癌物質N-亞硝基二甲胺(NDMA);在台灣,108年2月27日,瑩碩公司「德壓悅膜衣錠160毫克」3批、「可德壓悅膠囊 80/12.5 毫克」6批藥品,及亞培公司「易德壓悅膜衣錠5/80毫克」19批藥品,被檢出含N-亞硝基二甲胺(NDMA),需在3月27日前完成下架回收的作業。 3月2日,又爆出美國FDA於印度藥廠Hetero Labs Ltd.生產的原料藥檢出具動物致癌性的「N-亞硝基-N-甲基-4-氨基丁酸,N-nitros-N-methyl-4-aminobutyric acid」(NMBA),食藥署清查後,發現國內共有2款降血壓藥使用該原料藥,分別為吉富貿易有限公司「緩壓膜衣錠50毫克」及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壓寧悅膜衣錠50/12.5毫克」,2款藥品均使用印度Hetero Labs Ltd.的losartan原料藥,分別進口218萬顆,製造2,970萬顆,因此同樣採取預防性下架措施。 為消除民眾疑慮,食藥署於(12)發布新聞稿,針對國際藥政管理單位評估具有較高風險之5種沙坦類(sartan)成分(valsartan, losartan, irbesartan, olmesartan, candesartan)共173張藥品許可證,主動進行調查市售效期內藥品是否含NDMA、NDEA,也要求持有該類成分藥品許可證持有商皆應針對市售效期內所有sartan成分原料藥進行檢驗。結果發現,已確認市售效期內含valsartan成分藥品共39項、1003批;含losartan成分藥品共26項、454批;含irbesartan成分藥品共16項、218批;含candesartan成分藥品共6項、79批;含olmesartan成分藥品共12項、160批,該等藥品之許可證持有商皆已提出未受NDMA或NDEA汙染之相關佐證資料,因此共1,914批藥品全部合格。 至於第三種不純致癌物NMBA,食藥署已找到最新的檢驗方法並進行確效試驗,將會盡速公布以利業者清查。 降血壓藥疑含致癌物事件頻傳  政府管控藥品應更嚴謹 從101年迄今,沙坦類(sartan)降血壓藥品頻頻傳出疑似含有N-亞硝基二甲胺(NDMA)、N-亞硝基二乙胺(NDEA)致癌物,這些不純物質在動物試驗中已確定有致癌風險,但在人體尚未有更多數據及研究,被食藥署預防性下架。 隨著台灣進入高齡化社會,慢性疾病的服藥人口增加,尤其是高血壓患者,長期依賴降血壓藥來控制病情,一旦忘記服藥,容易引發腦中風、心血管疾病導致生命危險。消基會呼籲,正在服用該藥品的民眾應盡速回診,與醫師討論應更換成其他替代藥品處方,切勿因害怕而擅自停藥,以免健康出問題。 而降血壓藥事件,也反映在當今全球藥廠的削價競爭下,藥廠為了降低製藥成本,紛紛引用中國或印度的原料藥,當藥價越砍越低,藥品品質也更容易有問題。在低價趨勢下,政府應更要有能力去管控藥品原料來源與製程的安全性。另外健保砍藥品費用是不是更會助長問題的嚴重性? 消基會質疑,只用實驗報告來斷定對人體身體健康有害與否,卻漠視藥品製程中欠缺安全、穩定因素,實無法保障國內藥品環境,因此呼籲食藥署應全面要求Valsartan、Losartan、Irbesartan學名藥品經檢驗後不得含有NDEA、NDMA、NMBA才可販售,且對於NDEA、NDMA、NMBA應公布明確的管理辦法,其他沙坦類(sartan)學名藥也應一併納入管理規範,以維國人用藥安全。 食安進入「食安五環」、「五非系統」  藥品的的把關、查驗機制在哪裡?! 「食安五環」政策是由行政院督導協調農業委員會、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及教育部等跨部會就「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加強查驗」、「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食安」等五大面向升級管理,確保從農場到餐桌之每一環節符合環保、安全標準。 此外,食藥署的「五非系統」,1.非登不可(食品業者登錄平台)、2.非報不可(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3.非追不可(食品追溯追蹤系統)、4.非驗不可(檢驗系統)和5.非稽不可(產品通路管理資訊系統PMDS)更是藥品品質把關的五大借鏡。 高血壓含致癌物質一事,卻是一再出事見報,消基會表示,2018的6月就有大陸的原料藥及製程出問題的警訊,何以食藥署沒能未雨綢繆?如果原料藥會因製程或成分而衍生不可預知的危險,行政機關又有哪些把關措施呢?其他種類的原料藥是否也會有同樣的問題,應不限於高血壓藥才是。尤其,食藥署曾表示,今(108)年1月19日已經完成沙坦類藥品的全面調查,為何2月27日還有爆出含MDNA的問題藥?顯見藥安政策一再破功,我國的「藥安五環」、「藥品五非系統」政策何時可以有效建立,還給予國人安心呢?! 服用過沙坦類藥物的民眾應擴大追蹤 了解罹癌比例是否偏高     降血壓藥事件風波不斷,服用過沙坦類藥物的民眾人心惶惶,不僅深怕自己把致癌物全吃下肚,也懷疑檯面下可能潛藏更多未爆彈。雖然美國食藥署(FDA)已公告問題藥品含NDMA、NDEA的量是在可接受的安全範圍內,且在人體尚無致癌證據,但正如層出不窮的黑心食安問題,多數有毒物質都要累積在人體內一段時間後才可能發揮明顯傷害,甚至是多年後因健康問題併發其他症狀,狀況百百種,現在沒有危險,不代表以後不會出現病徵。   因此消基會建議,服用過問題批號藥物的民眾,都應辦理定期且長期的篩檢,並與其他未服用到問題藥物批號的對照組比較,了解罹癌比例是否偏高。 結論   降血壓藥事件,短期內接二連三的出包,消基會不禁質疑食藥署除了下架外,還有什麼具體作為?藥廠雖自主檢測出引入問題原料藥並主動通報,但業者販售時未經嚴格檢驗,難道不用負責?雖然,壓低藥品成本是國際藥廠的競爭趨勢,但是引進含有雜質不純物的問題原料藥,使民眾恐慌停藥造成身體傷害,不僅浪費藥品資源還增加了往後的醫療負擔,值得政府重視。   針對高血壓藥品一再傳出含有致癌物質一事,消基會呼籲: 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藥署應儘速建立藥品的「藥安五環」、「藥品五非系統」,比照食安,建立更嚴謹的藥品安全政策,以高標準維護國人用藥安全。 應制訂更嚴謹的原料藥及藥品品質COA(Certificated of Analysis)機制,密切加強且落實每年的稽查及抽檢機制。 公布對NDEA、NDMA、NMBA及其他沙坦類(sartan)學名藥明確的管理辦法,同時要求其他所有原料藥及藥品也都應符合此規範。 藥品製造企業 國內藥廠應放眼國際,加強藥品原物料來源的監控、生產品管,提昇藥品品質,以進軍國際,立足國際,爭取更大的企業利基。 所有藥廠應拿本次事件,引以為鑑,全面普查所有藥品的來源、製程,以杜絕藥品含有異物、雜質,甚至是有害人體的物質,以免東窗事發,傷人害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食用醋檢驗報告

「醋」是消費者經常使用的調味品之一,有研究指出,純釀醋含有有機酸、維生素、鉀、鐵、鋅及抗氧化物等成分,更是讓「吃醋」成為近年來熱門的養生方式。食用醋的種類繁多,一般家庭烹調常用的白醋與烏醋是以米、穀物或是蔬果釀製而成的,其他亦有以水果釀製或泡製,可以直接稀釋飲用的水果醋等。   2018年7月1日生效之「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明定,「調理食醋」與「合成食醋」須於產品上標示「調理」或「合成」字樣,且「合成食醋」無釀造過程,因此不可標示「釀造」字樣。此外,國家標準CNS 14834「食用醋」將食醋商品分為「釀造食醋」與「合成食醋」,再將「釀造食醋」分為「穀物醋」、「果實醋」、「其他釀造食醋」、「高酸度醋(含酒精醋)」與「調理食醋」等,此標準對於各類的食醋成分皆有所規範,可做為食醋商品品質要求的依循。   為了解市面上的食醋商品品質是否與國家標準相符,以及是否有依照「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確實標示商品種類,消基會抽查20件市售產品,進行酸度、無鹽可溶性固形物、甜味劑等項目檢測以及標示調查,希望藉此篩選出優質的食醋商品,供消費者做為選購參考。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計算樣品每百毫升的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 (2018年7月1日生效) 酸度 國家標準CNS 14834「食用醋」 穀物醋:4.2%以上 果實醋:4.5%以上 調理食醋:1.0%以上 合成食醋:4.0%以上 無鹽可溶性固形物 國家標準CNS 14834「食用醋」 穀物醋:1.3%以上 果實醋:1.2%以上 調理食醋:6.0%以上 合成食醋:1.2%以上 甜味劑 (醋磺內酯鉀、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 食藥署 「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醋磺內酯鉀: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糖精:未允許添加於食醋商品。 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未允許添加於食醋商品。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比較 比較本次20件食醋樣品的內容物標示與價格,7件穀物醋類樣品,換算百毫升價格為5.2~16.0元,其中只有編號5號和7號標示成分不含糖;而編號2號含焦糖色素。3件果實醋類樣品,其中編號8號和9號樣品百毫升的價格相近,成分標示前者含濃縮蘋果汁,後者含蘋果汁,而10號樣品標示成分含濃縮蘋果汁,其單位價格約為8號與9號樣品的1.7倍。9件調理食醋樣品每百毫升的價格範圍從5.2~31.0元,相差很多。1件合成食醋類樣品,換算每百毫升價格為11.8元,比編號1~4穀物醋(5.2~9.5元)和編號11~15調理食醋(5.2~11.5元)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與2018年7月1日上路的「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雖可彰顯「正名運動」的「標示管理」,但民眾仍難以從標示分辨各種食醋的不同之處與價差的關聯性。 二、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此外,依「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以釀造食醋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且未添加合成食醋或其他酸味劑製得之調理食醋,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調理」字樣;以食品添加物醋酸或冰醋酸之稀釋液,添加糖類、酸味劑、調味劑及食鹽等製成之調味液或以此調味液添加釀造食醋混合而成之合成食醋,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合成」字樣。    本次20件樣品標示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的規定。其中編號11~19號樣品屬於「調理食醋」,20號樣品屬於「合成食醋」,上述10件樣品亦皆符合「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 三、酸度檢測     依國家標準CNS 14834,本次20件樣品中,編號1~7號為「穀物醋」,8~10號為「果實醋」,11~19號為「調理食醋」,20號為「合成食醋」。經檢測,編號20號「白兔牌上烏醋(合成食醋)」檢測酸度為2~3%,未達國家標準對合成食醋酸度須達4.0%以上的規定,其餘19件樣品皆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四、無鹽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檢測     食醋中的無鹽可溶性固形物包括糖類、蛋白質與有機酸等物質,是影響風味的指標之一,其含量因原料與製程不同而有所差異。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的無鹽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皆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五、甜味劑(醋磺內酯鉀、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含量檢測   醋磺內酯鉀(Acesulfame Potassium)甜度約為蔗糖的200倍,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無使用上的限制。     糖精(Saccharin)甜度約為蔗糖的300倍,具有熱穩定的特性,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食醋商品未允許添加糖精。     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Cyclamate)俗稱甜精,是一種人工甜味劑,其甜度約為蔗糖的30~40倍,具有低熱量、熱穩定且溶解度高等特點,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食醋商品則允許添加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     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皆未檢出醋磺內酯鉀、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等甜味劑,皆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規定。 消基會呼籲     有鑑於本次測試結果,提出下列建議: 對政府 本次20件樣品中,其中編號8號「無糖蘋果酢」、9號「嚴選精釀無糖蘋果醋」、10號「蘋果酢」、13號「萬家香水果醋(調理食醋)」以及15號「鳳梨醋(調理)」等5件商品為含果汁或濃縮果汁成分的水果。依目前的法規,水果醋不須標示果汁含量,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應參考「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規定水果醋商品須於外包裝標示果汁含量,讓商品資訊透明化。 「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僅規定「調理食醋」與「合成食醋」須如實標示,但對於各項品質要求,卻沒有一套強制性的檢驗標準,建議應參考現有的國家標準CNS 14834「食用醋」,對食醋商品訂定一套強制性的檢驗標準,並定期抽查,以確保市售食醋商品的品質與標示相符。 本調查檢測使用國家標準CNS 14834「食用醋」的檢驗方法,但此法依據的理化指標,僅能識別以次充好的食醋,不能判定以假充真的食醋。主管機關應參考先進國家的「防偽」管理措施,研發釀造食醋「特有的風味及化學組成」、「天然來源的醋酸」與「未添加外來水檢測技術」等指標性數值的檢測方法,與國際接軌,精進修訂食用醋國家標準,以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的精神。提升國家標準,除了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之外,更能減少「醋類產品符合CNS 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不課徵貨物稅」的國庫損失,創造雙贏。 對業者 「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要求在2018年7月1日後製造的「調理食醋」與「合成食醋」商品,須於包裝上標示「調理」或「合成」字樣,若有標示不完整之違規情節,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合成食醋」係以醋酸或冰醋酸之稀釋液為原料製成。倘標示宣稱釀造字樣,涉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罰鍰,業者應依規定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正確的商品資訊,做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目前國家標準CNS 14834「食用醋」訂有各類食用醋的成分含量標準,雖然不具強制性,但業者對所生產的商品還是應該比照國家標準,以維護商品品質,讓消費者能安心購買。 對消費者 在日常飲食中,若能善用食醋取代食鹽來增加菜餚風味,便可降低鈉攝取量,降低罹患高血壓的風險,但須注意有些烏醋的鈉含量偏高。 坊間有許多喝醋能改善酸性體質的說法,但事實上,人體有一套機制能維持血液的酸鹼值平衡,並非單靠吃某些食物就能改變。許多市售果醋為了增加風味,常添加大量的糖,若是經常飲用這類含高糖的果醋,不僅無法改善酸性體質,其中的高糖分更可能造成肥胖,對健康毫無助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踩著紅線

夾娃娃機如雨後春筍地在台灣各都會的大街小巷氾濫出現,即便是量販店、百貨公司裡都出現有夾娃娃機的蹤影。原本夾娃娃機所販售的是「歡樂」和「休閒」,所以,販售絨毛玩具、文具等一般性商品,無可厚非,只是好玩;然業者為追求商業利益,開始丟進「博」和「搏」的概念,於是金銀珠寶、菸酒、檳榔、情趣商品和活體生物(龍蝦、螃蟹、烏龜等)出現在夾娃娃機裡,踩著違法的紅線,不但挑戰主管機關的公權力,更威脅父母與學校的道德底線。 在兒童節前夕,行政院消保處和消基會合作,進行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和高雄等六都夾娃娃機與校園距離、販售商品內容等項目的調查。 調查期間與調查項目 本次調查係於108年1月2~20日為止,消基會發動台北、台中、台南和高雄四地志工團志工分別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和高雄市等6都之國中小學校附近,以隨機抽樣方式調查夾娃娃機店,共計調查143家夾娃娃店。目前市面上俗稱的夾娃娃機,主管機關係以「選物販賣機」稱之,且訂有所謂「夾娃娃機」得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評鑑參考標準,並已實施在案。所以可知,並非所有的夾娃娃機(選物販賣機)都屬於「電子遊戲機」的範圍,也因此可確知,並非所有的夾娃娃機(選物販賣機)都適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相關規範。然而消基會認為,夾娃娃機已然氾濫林立,茲為保護青少年和消費者的權益,經濟部實應考量將非屬電子遊戲機範疇的夾娃娃機(選物販賣機),也應比照電子遊戲場業之相關管理措施,管理商品內容、設置距離,以及公安、商品標示、品質等項目,以維護青少年及消費者的使用安全及其他權益。 調查項目包括:1.夾娃娃機和學校的距離,以及2.販售的商品態樣,以瞭解目前在6都的夾娃娃機業者有無販售涉及違法商品。 相關法令與函示規定 設置位置規定 依「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業設置地點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並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50公尺以上;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設置地點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30公尺以上之道路,並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等1,000公尺以上。」 「高雄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一千公尺以上。」;第五條:「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設於符合下列規定之百貨公司、遊樂園或商場內者,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仍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均是以二建築基地(夾娃娃機店和學校)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經營與入場規定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函釋:「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販售商品類型規定 另依「新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定,機台內商品不得有鑽石、金銀珠寶、通用貨幣、電子票證、菸酒、檳榔、成人情趣用品、活體生物等。 距離校園距離之調查結果(請詳見表格) 由於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台北市和高雄市,以及通過草案的新北市規定並不一致,量測基準又需要專業的方法和工具,因此,本次調查係請志工以Google map進行基礎量測,並以「新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中的100公尺為折衷標準進行調查。 說明:計算距離校園的工具,是以手機上的Google map計算,惟志工反應,部分店家看似在學校過街處,但Google map仍顯示100公尺以上,因此,本次調查之距離資料,若100公尺以上者僅供參考,100公尺以內則就是距離學校非常近。 此外,設置夾娃娃機之店鋪大部分無店招,本調查係登記夾娃娃店地址。為精簡文字,以下發佈內容僅以學校名稱代表,但絕對與該校無關,敬請諒察。整體而言,6都中小學周邊,夾娃娃機普遍存在之程度非常嚴重。 台北市,至少3成(10家)在距離校園100公尺內。 在距離校園100公尺(M,以下同)內設有夾娃娃機店的校區包括有:大同國小(70M)、五常國小(90M)、新興國中(20M)、吉林國小(70M)、內湖國小(60M;2家店)、碧湖國小(90M、80M;2家店)、南湖國小(60M)、興華國小(50M)等10家店。 新北市,至少2成4(7家)在距離校園100公尺內。 新北市調查結果,距離校園100 M內設有夾娃娃機店的校區包括有:中和國小(50M、30M;2家)、漳和國中(20M)、金山國小(20M)、北新國小(70M)、思賢國小(71M)、萬里國小(20M)等7家。 桃園市,至少2成8(3家)在距離校園100公尺內。 桃園市部分,距離校園100 M內設有夾娃娃機店的校區包括有:員樹林國小(100 M)、文化國小(30M、70M;2家)等3家。 台中市,至少1成4(4家)在距離校園100公尺內。 台中市部分,距離校園100 M內設有夾娃娃機店的校區包括有:大甲國中(97M)、中正國小(18M)、龍門國小(12M)、豐南國中(50M)等4家。 台南市,不到1成(2家)設在距離校園100公尺內。 台南市部分,距離校園100 M內設有夾娃娃機店的校區包括有: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50M)、延平國中(20M)等2家。 高雄市,都在100公尺外。 高雄部分,夾娃娃機的機台都設在距離校園100 M以外的區域,唯確實距離必需要由夾娃娃機店和學校的兩處建築基地境界線的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才是最準確的執法標準。 販售商品態樣調查 夾娃娃機台商品態樣多元,違法商品摻雜其中,青少年難免受污染 商品態樣部分,在6都隨機抽樣的夾娃娃機台裡所販售的商品,除了一般性娃娃、公仔、撲滿、文具、絨毛玩具、化妝品等外,還有空拍機、旅充、藍芽音響、小吸塵器、智能遊樂器等高價商品。(請詳見表格) 值得注意的是,機台裡販售電子菸具、電子點菸器、交友盒(提供女性聯絡資訊)、女性內褲、性感動漫商品、性感娃娃、成人玩具、按摩棒等,屬於未成年青少年、兒童不宜購買或使用之商品。 夾娃娃機台設立的距離學校太近且過度氾濫,擺放成人情趣用品、甚至有盜版品或活體生物,不但吸引學童逗留與花光零用錢,更可能傳播錯誤觀念、戕害身心等。身為家長、校園教育人員豈能等閒視之! 雖然主管機關對於夾娃娃機設有分級與標示的規定,但就消基會志工調查的結果,大部分志工反應並未看到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事實上,調查時也未見任何管理人員在場,因此,上有政策,能否落實執行,實讓人疑慮。 因此,針對本次調查影響的國家未來棟梁的心智健全和發展,行政院消保處和消基會特在兒童節前提出以下呼籲: 政府機關 因為夾娃娃機台符合評鑑標準,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不受電子遊戲機相關管理辦法限制之故,才使得學校附近夾娃娃機店出現亂象,因此,還是應全面回歸「電子遊戲機相關管理辦法」管理,統一由經濟部納管,方能徹底解決夾娃娃機之亂源。 落實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並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同時應加強查核規定是否落實執行。 對於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應比照菸酒販售條件,設有特定的管理與查核措施,亦應加強查察業者經營情況,以落實法令精神。 釐清租店面者與機台主的法律關係,以確定發生任何爭議或違法情事的責任歸屬,以免空有法令,卻無法實際稽查、管理和處罰。 夾娃娃業者(或機台主) 夾娃娃店的店主可能只是收租者,但店面公安、秩序維護,甚至包括限制級的年齡控管和商品型態的適法性等均有法律上的責任,因此,店主應扛起把關之責,建立夾娃娃店的商譽。 雖然機台主設有攝錄機可以隨時觀察狀況,但一旦發生任何問題,機台主還是負有法律責任,因此,對於販售型態(普通或限制級)的標示和商品類型,均應標示清楚,以免涉法。 消費者端 給父母與師長的建議 建立青少年正確休憩觀念,約定生活規範,並給予適當零用錢。 正確的消費教育,從小開始,教導孩子認清店家分級、認識商品標示,以及瞭解商品真偽、仿冒等問題,做個聰明、有知識的消費者。 勇於檢舉距離校園過近的不法店家,維護孩子清淨的學習氛圍。 和附近警察局合作、聯繫,請求不定時的巡察,以維護學生安全。 給年少消費者的建議 夾娃娃機商品型態雖然多元,應注意商品品質、標示和真偽(仿冒)商品充斥問題,以免花錢傷身又破財。 進出夾娃娃機應注意公共安全,仔細觀察是否有2個出入口,以免發生意外,逃生無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6都夾娃娃機店設置位置與販售商品型態調查 說明: 1.情趣商品或不適合青少年的商品內容,以黑色字體呈現;紅色加重是特殊商品,例如應以冷藏銷售的生鮮商品,卻在夾娃娃機看到。 2.行列中的黃色標示,代表同一條街且很短距離就有兩家以上的標示。 3. 計算距離校園的工具,是以手機上的Google map計算,惟志工反應,部分店家看似在學校過街處,但Google map仍顯示100公尺以上,因此,本次調查之距離資料,若100公尺以上者僅供參考,100公尺以內則就是距離學校非常近。 台北市 編號 城市 夾娃娃機地址 學校名稱 距離(M) 販售商品 調查日期 北-1 台北市 士林區和豐街30-1號 百齡國小 450 香草瓜子、空拍機、旅充、24K金美容儀等 2019/1/11 北-2 台北市 士林區華齡街64號 百齡國小 500 模型槍、雜物、玩偶、公仔等 2019/1/15 北-3 台北市 大同區大龍街51號 大同國小 70 性感娃娃、糖果、餅乾等 2019/1/7 北-4 台北市 大同區錦西街99號 成淵國中 100 餅乾、巧克力、飲料、充氣小西瓜等 2019/1/13 北-5 台北市 中山區五常街87號 五常國小 90 扭蛋、娃娃、3C、小物等 2019/1/13 北-6 台北市 中山區林森北路522號 新興國中 20 錢包、娃娃、3C等 2019/1/6 北-7 台北市 中山區長春路120號(日日新娃娃屋) 吉林國小 70 娃娃、包包、公仔、玩具、文具等 2019/1/13 北-8 台北市 中正區中華路二段305巷2號 忠義國小 160 絨毛娃娃、公仔、玩具等 2019/1/14 北-9 台北市 中正區中華路二段445-1號 古亭國中 180 電子點菸器、菸渣集器、藍芽喇叭等 2019/1/14 北-10 台北市 中正區汀州路2段269號 河堤國小 100 瘋狂磁性黏土、招財貓、布偶等 2019/1/14 北-11 台北市 中正區汀州路2段249號 河堤國小 210 絨毛娃娃、不鏽鋼吸管 2019/1/5 北-12 台北市 中正區金門街4之5號 河堤國小 260 造型師寫真、耳機、公仔等 2019/1/13 北-13 台北市 內湖區內湖路二段 74 號 內湖國小 60 福袋、藍芽喇叭、絨毛娃娃、公仔等 2019/1/6 北-14 台北市 內湖區內湖路二段72號 內湖國小 60 地墊、錢包、撲滿、公仔等 2019/1/10 北-15 台北市 內湖區內湖路三段59巷2號 碧湖國小  90 智能遊樂器、絨毛娃娃、公仔、馬克杯等 2019/1/6 北-16 台北市 內湖區內湖路三段68號 碧湖國小  170 3C、耳機、充電器、自動攪拌杯等 2019/1/6 北-17 台北市 內湖區金龍路72號 碧湖國小  80 娃娃、公仔、手錶等 2019/1/6 北-18 台北市 內湖區東湖路33巷15號 明湖國小 400 交友盒、零食、小農場盆栽等   2019/1/10 北-19 台北市 內湖區東湖路43巷12號   東湖國小 350 腳底按摩器、無人機、性感動漫商品、喇叭音響等 2019/1/10 北-20 台北市 內湖區康寧路三段165巷10號 明湖國小 140 無人機、暖手蛋、工具組、小電扇、小吸塵器等 2019/1/10 北-21 台北市 內湖區康寧路三段219巷2號 南湖國小 60 情趣用品、水黏土、動漫商品、計算機、飛機杯等 2019/1/10 北-22 台北市 內湖區康樂街54號  東湖國小 400 罐頭、奇趣蛋、行車紀錄器、動漫商品等 2019/1/10 北-23 台北市 內湖區環山路一段64號 西湖國中 220 絨毛娃娃、公仔、食品等 2019/1/5 北-24 台北市 文山區景中街30 巷12 號 景美國中 180 娃娃、吊飾、扭蛋等 2019/1/10 北-25 台北市 文山區興隆路二段94號 興德國小 160 電子醫療器、按摩洗臉器、真空悶燒鍋等 2019/1/7 北-26 台北市 文山區興隆路二段94號 興德國小 180 電子產品、絨毛娃娃、玩具等 2019/1/13 北-27 台北市 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27 號 興華國小 50 公仔、絨毛娃娃等 2019/1/9 北-28 台北市 松山區三民路142號 民權國小 200 絨毛玩具、包包、電子產品等 2019/1/11 北-29 台北市 信義區莊敬路325巷44號 信義國中 450 絨毛娃娃、糖果、背包、保溫杯等 2019/1/14 北-30 台北市 南港區南港路一段204號  南港國小 290 金莎巧克力、內褲、玩具、文具等 2019/1/10 北-31 台北市 萬華區武昌街二段52號  福星國小 450 電子菸、音樂盒、直捲兩用電夾板等 2019/1/14 北-32 台北市 萬華區武昌街二段72號 西門國小 450 巧克力棒、iPhone4等 2019/1/14 新北市 編號 城市 夾娃娃機地址 學校名稱 距離(M) 販售商品 調查日期 新北-1 新北市 三重區三和路四段130號 三和國中 230 香水、充電器、情趣商品等 2019/1/18 新北-2 新北市 三重區文化北路 85巷1號 三重國小 450 小口紅、零食、福袋、趣味溼紙巾等 2019/1/18 新北-3 新北市 三重區文化北路65號(洋洋掏寶樂園) 三重國小 500 金沙巧克力、泡麵、刮鬍刀、音響 2019/1/18 新北-4 新北市 三重區重安街81號 三重中學 160 包包、玩偶、連接器、麥克風等 2019/1/5 新北-5 新北市 三重區集美街190號 三重中學 100 絨毛玩偶、智慧數位手錶等 2019/1/5 新北-6 新北市 三重區龍濱路86號(Lucky House) 光榮國中 500 藍芽音響、紅包袋、Supreme包等 2019/1/18 新北-7 新北市 中和區中和路142號 中和國小 50 絨毛娃娃 2019/1/11 新北-8 新北市 中和區枋寮路8號 中和國小 30 模型娃娃、電動玩具等 2019/1/11 新北-9 新北市 中和區廣福路44號 漳和國中 20 兒童玩具 2019/1/11 新北-10 新北市 中和區興南路二段49-6號 中和國中 250 陶瓷刀具組、遊戲機、藍芽音響等 2019/1/14 新北-11 新北市 汐止區大同路二段312巷7號A攤(山豬娃娃屋) 汐止國小 130 廣角鏡頭、玩具、小物等 2019/1/18 新北-12 新北市 汐止區大同路二段312巷7號B攤 汐止國小 130 飲料、文具、香水、小物等 2019/1/18 新北-13 新北市 汐止區仁愛路212號 秀峰國小 500 糖果、小熊餅乾、耳塞、手機周邊等 2019/1/18 新北-14 新北市 汐止區仁愛路25號 秀峰國小 290 小熊餅乾、寶可夢樹積木等 2019/1/18 新北-15 新北市 汐止區宜興街7號 白雲國小 900 巧克力、糖果、餅乾、零錢包等 2019/1/18 新北-16 新北市 汐止區原興路58號 北峰國小 400 集點卡、公仔、玩偶、文具等 2019/1/19 新北-17 新北市 汐止區福德二路165號 北峰國小 350 布偶、玩具、智慧手錶、情趣用品等 2019/1/19 新北-18 新北市 汐止區福德二路171號之1 北峰國小 350 電子飛鏢靶、盆栽、遙控玩具等 2019/1/19 新北-19 新北市 板橋區雙十路三段60號 江翠國小 400 香水、菸盒、暖暖貼、電視投影機等 2019/1/18 新北-20 新北市 林口區中正路324號 林口國小 450 化妝品、玩具、USB電扇等 2019/1/17 新北-21 新北市 林口區中正路359號 林口國小 450 迷你麻將、絨毛娃娃等 2019/1/17 新北-22 新北市 金山區中山路187號 金山國小 230 玩具、手錶、鬧鐘、紅包袋等 2019/1/19 新北-23 新北市 金山區中山路9號 金山國小 20 耳環、藍芽音響、麥克風、絨毛娃娃等 2019/1/19 新北-24 新北市 金山區金包里街130號 金山國小 150 絨毛娃娃、福袋 2019/1/19 新北-25 新北市 淡水區民生路124巷2號 竹圍國小 1300 香水、小海螺等 2019/1/20 新北-26 新北市 新店區寶橋路9號 北新國小 70 公仔、玩具、紅包袋等 2019/1/15 新北-27 新北市 新莊區中和街95號 中港國小 240 香水、化妝包、公仔、充電線等 2019/1/20 新北-28 新北市 新莊區自立街222號 思賢國小 71 烏克麗麗、地毯、娃娃、模型等 2019/1/20 新北-29 新北市 新莊區昌隆街15號 昌隆國小 180 娃娃、耳機、包包等 2019/1/20 新北-30 新北市 萬里區瑪鍊路57號 萬里國小 20 性感內衣、福袋、公仔、娃娃 2019/1/19 桃園市 編號 城市 夾娃娃機地址 學校名稱 距離(M) 販售商品 調查日期 桃-1 桃園市 大溪區石園路7號 員樹林 國小 150 藍牙耳機、3C、電子用品 2019/1/13 桃-2 桃園市 大溪區員林路三段10號 員樹林國小 100 磁吸用品、造型用品、藍牙耳機用品 201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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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消基會接到這915位受難消費者「懷抱美好期望參與的高檔郵輪之旅,卻換到滿腹憤怒的惡夢之行」的申訴函文(請詳見附件陳述),至感關切,除了立即安排申訴進案外,並由兩位經常參與政府郵輪相關管理會議的義務律師提供法律建議和安排協調會議。 4月19日,在歷經3小時馬拉松的協調結果,雄獅旅行社「冷靜」的說明狀況,以天候、「包船票」(包機票的概念,只售船票,不提供服務)等理由,不認責任。最後亦僅表達願意記取本次經驗,並給予每位消費者500元現金和雄獅旅行社發行之1000元旅遊券(折價用)作為補償。 面對這樣的結果,消費者代表當然不滿意,因為4天3夜的行程,每位消費者至少付出25,900~60,900元(兩人艙房)的代價,兩天的靠岸行程是如此的惡質,怎能僅以500元打發消費者?! 消基會認為,整件事情是因為雄獅和郵輪公司的人為因素,導致顧客遭受損失,雖然在法律未有具體保障消費者權益情形下,雄獅旅行社在本案的處理上,仍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旅行社招攬廣告,以包船、靠岸遊覽等名義招攬消費者,理應將廣告內容視為承諾,甚至應視為契約的一部分履約; 「船上的領隊及工作人員在航程中扮演了不可獲缺的角色」、「5樓值班櫃檯的所有工作人員皆是您尋求協助的窗口」等宣稱,亦應視為承諾的一部分,對於未盡之事,旅行社應負賠償或補救責任。 對於郵輪延遲、更換下船碼頭或下船出口等資訊,雄獅旅行社應提供充分資訊,並調節因應之道,方是負責任旅行社之所應為,亦應負責任。 包船旅遊行程安排,每15人以上應即安排領隊(或服務人員)至少一位;倘若雄獅旅行社在本航次安排足額的服務人員,即便是行程有所延誤或變更,當不致發生推擠碰撞、哭鬧和混亂等逃難情節,因此,雄獅旅行社還是應該負責。 對於主管機關-觀光局的呼籲 政府政策在推動觀光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倘若主管機關沒有健全旅遊市場的配套措施,例如提升郵輪服務品質,那麼賺取觀光財,促進國家、城鄉經濟發展的想法無異是緣木求魚。 對於雄獅旅行社在「法」無重大責任,服務品質卻是重大瑕疵的狀況下,呼籲政府應介入管理,不容「以美好廣告拉客人,卻是提供逃難行程」的事件再次發生! 本次事件發生在平日,而非嚴重的緊急船難事件,否則以旅行社的人力服務配置,將導致不可設想的安全疑慮與後果,因此,對於風氣日夯的郵輪旅遊,應加強船艦內的安全演習和標準作業流程,以保障旅遊消費者安全。 針對郵輪之服務品質與作業流程,政府應積極介入管理,以提升郵輪的服務品質,使價格和品質能有一致性表現。 郵輪雖有跨境消費的現實,法律或有不及之處,但以本案來說,雄獅旅行社為包船業者,理應有協商空間,亦應負其該盡之責,呼籲觀光局應介入查辦,還消費者公道。 給消費者的呼籲 請消費者慎選旅行社,這1903位消費者花了高額旅費,得到的卻是毫無服務的逃難之行,很值得消費者們引以為鑑。 郵輪旅遊不同於陸地旅遊,平穩度高,醫療資源比較容易取得,一旦進入海面,倘若老弱婦孺生病待醫,雖然郵輪上備有船醫,但畢竟設備不夠充分,所以,扶老攜幼參加郵輪之旅是否恰當?還應審慎評估。 參與任何旅遊計畫,消費者應妥善研究,先行上網搜尋不當企業名單,或者到觀光局、消基會網頁搜尋相關資訊,避開不適任的企業經營者(旅行社、郵輪業者),以免花錢受罪,換來一場惡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雄獅旅行社消費者申訴內容--高檔郵輪逃難記 太陽公主號原訂於3月24日17點在基隆開航,因為天候關係,遲延登船2小時,登船後並無人員安排郵輪導覽與簡介說明,讓經過狼狽排隊登船的許多老弱婦孺只能迫於時間趕著用餐與準備後續的活動行程。 入關沖繩島  列隊4小時後才得下船  表定10.5小時自由行大幅縮水 3月25日下午2點多郵輪抵達沖繩島停靠碼頭,出發前雖已有收到改變停港碼頭之通知,但因未確實告知,仍很多人未收到此一訊息,旅行社於航程中也沒有更積極補充說明與協調,讓許多已安排好行程之旅客直至靠港才得知停港碼頭改變,以致反應不及,造成岸上行程安排之延誤。 郵輪上的日報通知旅客,日本入境檢查的時間約於14:15開始,船上的旅客便開始站出來排隊,隊伍從船頭排到船尾還繞了很多圈,應該有幾百公尺長,上千名旅客扶老攜幼像逃難一樣,塞爆在郵輪的走道上,排了3、4個小時還下不了船,從頭到尾未見雄獅工作人員出面說明、廣播或引導疏通安撫,旅客們怨聲載道,焦躁難受。 最後一位下船的旅客約18:40,完成通關手續,天色已昏暗,原訂13:30~23:00在沖繩島上有10.5個小時的自由行時間:行前也做了功課,排好要走訪的景點卻因時間嚴重延遲被迫取消或甚至被沒收島上包車的訂金,悻悻然回到船上。 到達沖繩當日大雨,上千名旅客在冗長排隊之後,旅行社並未體諒消費者前一日之等待與不便,讓老弱婦孺在風吹雨淋之中搭乘與等待來回之接駁車輛,身心俱疲。 基本上3月25日雄獅DM表訂10.5小時讓旅客在沖繩島上自由安排的行程全毀。全團旅客(除了雄獅員工、眷屬用員工優惠價購買旅客之外)一片譁然! 石垣島行,臨時變更下船口,船內排定人龍頓失方向,發生推擠碰撞、哭鬧和混亂情形  3月26日天氣晴朗,風和日麗,郵輪準時到港,登石垣島雖不用辦理入關手續,但旅客有鑑於前一日下船時的等待與不便,許多人皆提早1小時排隊,下船前已然大排長龍至多個下船點,船甫靠岸才聽到郵輪公司緊急廣播原訂5樓兩個下船出口臨時改為4樓一個,頓時讓原本按照秩序排隊的乘客們失去引導,讓早早排隊在前面等候的旅客反而成為最後下船的旅客,現場一片混亂失序,甚至發生緊急的推擠碰撞,讓隊伍之中的老弱婦孺、老人小孩驚聲尖叫哭鬧不止場面混亂,身心再次受創。 面對此突發狀況旅行社員工依然無出面引導疏通,僅靠旅客自行安撫與協調慢慢安全下船,雄獅沒有記取第一天下船的教訓,第二天依然故我讓所有旅客再度承受混亂失序之苦,這些都是有本事包船而又不願意花錢雇請員工在船上協助處理問題所造成的一連串惡果。 包船首航廣告做很大  服務盡失,讓消費者郵輪美夢便惡夢  本次郵輪之旅,雄獅包船首航的廣告做很大,很多遊客都衝著本土知名旅行業者的廣告內容報名參加,雄獅共賣出400多份訂單給1903名顧客,老人小孩很多,通關大排長龍時沒有安排老弱婦孺推輪椅的旅客優先上下船,只讓有購買(郵輪公司)雄獅岸上行程的人優先,凡事以利益作考量,放任老小站在隊伍排隊長達3個多小時,真是情何以堪! 消費者認為,整件事情是因為雄獅和郵輪公司的人為因素,導致顧客遭受損失,理應共同負擔補償責任,其理由歸納如下: 一、雄獅旅行社藉由標榜多年包船行程之經驗,吸引顧客購買本行次太陽公主號郵輪自由行程後,其經驗上應對於台灣地區選擇搭乘遊輪之旅客年齡與旅客實際需求有充分了解與掌握,然而本行次航程依然以自由行行程設計規劃,未安排足夠之中文隨行人員隨船提供服務,讓年邁、年幼及不會說英文的旅客,因為語言溝通障礙,遇到問題需要協助處理時卻求助無門。甚至因為語言隔閡遭船上外籍服務人員辱罵「don't shut」或「shut up」,喪盡尊嚴。 二、旅行社於行前說明會影片中特別說明:「船上的領隊及工作人員在航程中扮演了不可獲缺的角色」,「5樓值班櫃檯的所有工作人員皆是您尋求協助的窗口」,然而,在324航次中唯獨沒有安排設置櫃台與服務人員,此與事實需求明顯相互衝突與矛盾,讓消費者在航程中遇到諸多不便與困難時,沒有尋求協助的窗口,甚至航程中諸多船上缺失、旅客受困電梯、船卡失效、旅客物品遺失、上下船排隊動線引導疏通、緊急變更出入口,造成排隊持續混亂、推擠…等諸多亂象,應可究因於雄獅本次承攬獨包卻未提供足夠應付消費者需求之服務。 三、3月24日啟航日,雄獅旅行社並未及掌握郵輪延遲之資訊,並提前提醒旅客應變,面對突發狀況現場並無加派人力溝通與疏導,造成諸多旅客必須空等與長時間排隊,老弱婦孺身心疲累;消費者表示,依其過去搭郵輪經驗,靠港登岸的作業,僅花費20-40分鐘,此次卻是花費4小時方完成下船作業,沒有足夠服務人員疏導是主要原因之一。 四、經查證,此郵輪為1995年下水,船齡已高達24年,經過簡單裝修後,由雄獅旅行社包下所有船艙,以相當於盛世公主新郵輪(2017年3月首航)的價格賣給1903名消費者,除提供之服務與收費顯不對等,且未揭露相關訊息,顯然有欺瞞消費者之嫌疑。 五、雄獅旅行社態度高傲蠻橫,在船上旅客醞釀抗議之前有先行連絡雄獅高層派員出面說明,但雄獅皆置之不理,直至915位憤怒的旅客在船上簽名聯署抗議才出面協商。雄獅處理問題的態度拖延不積極,原承諾於3月29日彙整旅客問題後提出回應,後來又提出種種問題拖延至4月9日,解決問題之誠意及積極度明顯不足。

長榮航空恐走上罷工一途

長榮航空空服員勞資爭議正在舉行的罷工投票結果,據報導最快將於5月26日揭曉,投票結果一旦過關,罷工行動恐再度衝擊空運旅客的消費權益,消基會針對此事高度關注,呼籲主管機關應謹慎因應,嚴格監督業者提前規劃應變方案,以降低對消費者權益的衝擊。         航空公司罷工事件屢屢衝擊旅遊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承受旅程受阻、旅行團無法出團或行程延誤、無法回國等諸多困頓,衍生財務、行程的重大損失。消基會呼籲,遭遇勞資對抗,工會舉行罷工情事,航空公司必事先知悉,工會通過罷工投票、取得罷工權,應於第一時間通知旅行社與旅客,以備提前因應,旅行社也應積極協助以減少旅客衝擊。本會亦呼籲,勞工團體運用罷工爭取勞權,應避免進行突襲式的罷工手段,加深衝擊造成大亂,應預留讓消費者能自媒體得知罷工訊息的合理時間,降低對旅客權益的影響。         消基會特別呼籲,進入罷工期間,航空公司、旅行社都應即時妥善安排各項因應措施,以免群憤激起,波瀾泛拓,屆時又需耗費龐大社會資源,處理衍生的消費糾紛。        依司法實務見解,罷工為一通常事變,而非屬不可抗力情事(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15號判決),消基會認為如因罷工而無法載運消費者應屬航空公司之過失。又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亦即航空公司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有關「可歸責於旅行社致無法成行」的規定,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不該反過來要消費者負擔損失。所以,個別消費者透過旅行社購票,亦應比照處理。       消基會尊重罷工權的行使,但消費者權益維護同等重要,因此呼籲行政機關積極介入,嚴格監督業者提前規劃應變方案,以降低對消費者權益的衝擊,並協助長榮航空勞資協商獲得共識,讓罷工紛爭儘早落幕,維護消費者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檢驗出3款積木玩具標示(識)不合格

美國托雷多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刊登在嬰兒行為與發展《Infant Behaviour and Development》的報告顯示,當孩子擁有較少玩具時,反而會展現較高的創造力與專注力。一些具主動性、互動性的玩具,如:積木不但可以讓孩子開發、拓展不同的玩法和結果,也有助提升孩子的創造力與探索力。      積木玩具材質包括木材、塑膠、矽膠、泡棉等。近年有些積木開始採用具磁性材質生產,雖然可以增加樂趣,卻也產生困擾。2005年,美國一名2歲男童不慎吞下兩粒玩具磁性零組件(如:磁石等),導致腸道扭曲,送院搶救五分鐘後不治;因此,歐盟在2007年回收了約1,800萬件易鬆脫磁性零組件的玩具,因為如果磁性零組件被吞下,多塊磁性零組件會在人體內互相黏附,引致腸穿孔、發炎或阻塞。2008年,歐盟委員會認為磁性物質類玩具屬高風險玩具,必須加上警告標籤,降低這類玩具對兒童構成的風險。而香港海關在去(2018)年8月間,也宣布一款畫板組件磁性強度超標,兒童吞下恐塞腸而退運,香港海關呼籲家長應停止給孩童使用磁性物質類玩(文)具。因此,含有磁性的玩具,父母都應該特別注意。      為確保市售「積木玩具」的品質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08年2月間在國內各大商品網路平台販售通路,隨機購樣10款「積木玩具」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之「物理性測試」計1件不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樣品說明         本次採樣包括:編號1號「軟積木(無品牌)」、編號2號「123捏疊樂軟質積木」、編號3號「塑膠合金玩具」、編號4號「UNIPLAY軟積木」、編號5號「(樂雅Toyroyal)拼插軟積木箱」、編號6號「2D3D益智磁性積木組合」、編號7號「兒童玩具(無品牌)」、編號8號「〔法國Janod 〕磁性拼裝積木.直升機」、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編號10號「4cm木紋積木-30件」。 價格部分,最便宜的是:編號2號「123捏疊樂軟質積木」,為299元;編號5號「(樂雅Toyroyal)拼插軟積木箱」」較高,為1,035元。 檢測標準   本次「積木玩具」係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系列國家標準檢測「物理性(包括小物件、危害尖端、危害邊緣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等) 」及「化學性(包含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8種重金屬【鉛、鎘、汞、鉻、砷、錫、銻、鋇】之溶出濃度及甲醯胺)」,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 檢測結果     本次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物理性部分:計1件不符合規定(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該商品因未標示「適用年齡」及「使用警語」,爰採適用3歲以下兒童之檢測標準進行檢驗,經檢測該玩具完全沒入模擬小朋友開口及喉嚨深度尺寸(開口直徑3.1公分×喉嚨深度2.5~5.7公分)之「小物件測試筒」,有造成兒童誤吞後窒息之風險,不符合3歲以下兒童使用規定。依國際經驗,多塊磁性零組件進入孩童身體,亦容易造成腸道黏附、扭曲之意外,需要特別當心。 (二)化學性部分:  1、8種重金屬含量:10件全數符合規定。 2、8種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10件全數符合規定。 3、甲醯胺含量:檢驗1件發泡材質積木玩具(編號10),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不符合規定(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不符合情形為「無商品檢驗標識」。 (二)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編號1號「軟積木」、編號2號「123捏疊樂軟質積木」及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不符合情形包括「標示內容不符」(編號1號「軟積木」、編號2號「123捏疊樂軟質積木」)及「無中文標示」(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1件(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已請業者下架,因亦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經查證逃避檢驗屬實,將依「商品檢驗法」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5萬以上250萬以下罰鍰。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計1件(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因其品質項目亦不符合,相關處置合併於前點說明。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3件(編號1號「軟積木」、編號2號「123捏疊樂軟質積木」及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編號1及2);編號9另涉品質項目及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相關處置合併於第一點說明。   標準檢驗局指出,「積木玩具」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並提醒家長於選購玩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認明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再行購買。(圖例如下;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注意事項、警語及使用方法等標示內容。 三、選擇適合年齡之玩具供幼童玩耍使用,以避免不必要之傷害。 四、磁石玩具、文具並不適合幼兒玩耍、使用,建議家長選購時應特別注意。 五、勿讓嬰幼兒將玩具放入口中或啃咬,以防攝入「塑化劑」或「重金屬」等有害物質,危害兒童健康。玩耍完畢後不要忘記洗手,以保健康。 六、選擇玩具時,應檢視玩具構造是否完整、玩具表面是否光滑、組裝零件是否牢固、小物件是否容易鬆脫、是否經得起擠壓、拉扭或摔等危害性,發現有前述小物件、可觸及銳邊、粗糙邊緣及可觸及尖端等異狀時,應立即停止使用該玩具,以防兒童誤吞食或割(刺)傷的危險。 七、為避免兒童誤將包裝玩具之軟質塑膠袋或塑膠薄膜視為玩具罩於臉上玩耍,產生窒息之危險,因此對於包裝之軟質塑膠材質物,拆卸後應立即銷毀或遠離嬰幼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http://www.consumers.org.tw/upload/ckfinder/files/108%E5%B9%B4.docx

含中藥衛生棉

衛生棉是女性生理期的必備用品,舒適、安全又不影響日常生活的產品就非常重要。2017年韓國發生一起有毒衛生棉事件,令女性消費者感到不安,與此同時,市場上也推出許多標榜漢方、草本、負離子等新穎衛生棉,其品質與安全是否值得信賴,與一般衛生棉的區別為何?是否適用所有女性消費者?值得關注與重視。     本會抽樣調查25件市售衛生棉,根據現行CNS 9324國家標準測試材質成分安全項目,包括pH值、吸水倍數以及可遷移性螢光物質,並參照CNS 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測試游離甲醛含量。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樣品各自宣稱含漢方或植物精華或負離子草本成分,或具奈米銀抑菌特色,檢視其成分標示亦可看出含香草、中藥等宣稱物質,然而,衛生棉如添加中藥成分,並無相關安全測試規範,再者這些物質經由製作、運輸再到販售,保存期可長達數年,能否如業者所宣稱在保存期間不變質?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調查,並明確規範衛生棉的添加物質及標示管理,以保障消費者。另外,商品標示檢測結果顯示,有4件樣品標示不符《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未標示使用與保存方法;另有2件不符第10條規定,未標示注意事項。 一、價格調查     本次測試樣品為2019年1月及2月間,於新北市地區生活用品店、連鎖大賣場、連鎖藥妝店及網購平台購買,共計25件。全數樣品均採樣「日用型」,尺寸介於23~26公分,每片單價介於2.5〜16.5元之間,其中單價最高為編號25號「彩虹雨點衛生棉-奈米銀抑菌」,最低為5號「蘇菲彈力貼身超薄日用潔翼」。     將25件樣品依宣稱區分為「一般類」及「特殊類(具草本抑菌、漢方、奈米銀、負離子等宣稱)」,分別有7件及18件,一般類別每片單價介於2.5〜5.2元之間,特殊類每片單價介於3.8〜16.5元之間,最高及最低價差為6倍,特殊類單價明顯較高。本次價格調查是以消費者隨機購買的方式進行採樣,未考慮包裝型式(單包裝或一袋多包裝)及促銷價格,是以實際購買價格進行單價計算。 二、標示調查     標示調查係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訂定的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另外,第10條規定,商品有與衛生安全有關之情形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檢視本次25件樣品,有4件樣品標示不符合規定,其中有4件未標示使用與保存方法,分別為編號22號「Natural Lady漢方保健衛生棉-日用」、23號「美麗人生複方植物精華衛生棉日用」、 24號「HEBE負離子草本衛生棉(日用)」及25號「彩虹雨點衛生棉-奈米銀抑菌」。此外,有2件樣品無標示注意事項不符規定,分別為編號22號「Natural Lady漢方保健衛生棉-日用」及23號「美麗人生複方植物精華衛生棉日用」。 4件特殊類樣品,未依《商品標示法》第10條標示使用與保存方法,可見第10條在執行上還不夠落實,應儘速改善。本次不符合規定者,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等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三、pH值測試        人體肌膚酸鹼值約pH 5.5,因此長時間與肌膚親密接觸的衛生棉酸鹼值不宜與肌膚酸鹼值偏離過大,以免引起不適,甚至過敏。     目前國家標準CNS 9324「衛生棉」品質規範中,衛生棉的pH值應介於4.0〜8.7之間。本次測試的25件樣品pH值介於5.3〜7.1之間,均符合國家標準。 四、吸水倍數     在CNS 9324「衛生棉」的品質規範中,「吸水倍數」需達8倍以上。本次25件樣品經測試後均超過8倍以上,符合標準。其中有11件樣品的吸水倍數超過50倍,8件介於35〜50倍之間,3件在20〜30倍之間,3件在10〜20倍之間,檢視樣品若標示含有「高分子吸收體(或高分子吸收紙、高分子聚合物)」成分,吸水倍數都超過20倍以上。 五、游離甲醛含量    甲醛為無色易溶的刺激性氣體,若接觸過量會導致皮膚過敏,嚴重者會破壞人體免疫系統。目前在CNS 9324「衛生棉」的品質規範中並未規範,因此參考CNS 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進行游離甲醛的檢測,該標準更規定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紡織品游離甲醛含量不得超過75 mg/kg。 本次測試25件樣品的游離甲醛含量都低於17 mg/kg,皆在規範範圍內,符合標準。 六、可遷移性螢光物質    「可遷移性螢光物質」會經由肌膚接觸而轉移到肌膚上,造成皮膚的敏感,因此根據CNS 9324「衛生棉」的品質規範規定,不可檢測出可遷移性螢光物質,此次25件樣品皆無檢測出可遷移性螢光物質,全數符合標準。 消基會建議  ㄧ、消費者 (一)消費者購買時,除了選購適用的產品外,也要檢視外包裝是否有破損,「標示」是否詳實且符合規定,並留意有效期限。 (二)對於有標榜如具草本抑菌、漢方精華、清涼淨味等產品,因添加相關標榜物質,可能有濃烈的氣味,呼吸道或皮膚較敏感的消費者應謹慎使用。 (三)常見市售含漢方成分的衛生棉,多添加有薄荷腦、明礬、冰片、檜木油、蘆薈、魚腥草、玫瑰、黃柏等成分,標榜具有抑菌、除臭、改善會陰部溼癢、去除經期不適等效果。從中醫角度,此類不舒服的症狀可歸類為中醫婦科疾病範疇。消費者選擇此類漢方產品,若選到不適合的產品,有可能出現不舒服的情形。建議消費者在挑選時,應注意其成分、是否適合自己的體質、或和您的中醫師討論。 二、政府 (一)為因應產品使用成分的多樣性,建議增訂衛生棉國家標準的材質成分安全測試項目及建立相關規範,讓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保障,業者在研發新產品時也能有相關依據,建議規範內容應明列可以使用及禁止使用的成分。衛生棉含有之漢方有機成分,易造成細菌滋生,若產品未經完整殺菌和抑菌處理,可引發陰道炎、陰道感染、白帶等症狀。建議產品之細菌含量也應納入檢測範圍。 (二)2017韓國著名衛生棉品牌,爆出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高量VOCs,雖然官方檢驗後,表示VOCs含量不足以對身體造成危害,且懷疑VOCs來源是衛生棉背膠,仍難消除消費者疑慮。由於背膠幾乎是大部分衛生棉的必須材料,建議國內主管機關也應對市售的衛生棉產品進行VOCs含量調查,以安民心。 三、業者 (一)建議業者製造衛生棉時,除了須符合當前國家標準外,也應落實其標示,確實遵守法規,提供消費者知的權利,此外對於特殊添加的成分應確保其安全無虞。 (二)衛生棉添加中藥材、草本植物、精油等,均具有濃烈氣味,但這些額外添加物質是否安全且確實具有功效?消費者有知的權利。建議業者在未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前,應對自家產品提出相關標榜內容的材質成分安全檢驗報告,供消費者選購時的正確參考資訊。 (三)衛生棉是一次性使用產品,使用過後產生的塑膠廢棄物量相當可觀,建議業者在材質及包裝設計上應善盡環境保護的責任及減少過量的包裝,以降低衛生棉產品的廢棄物數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關心公益

關心公益    消基會多年參與反毒、滅毒工作 檢調單位查獲的毒品,例如海洛因、大麻、古柯鹼等第一、二級毒品,最後是怎麼處理呢? 自民國82年起,行政院核定了「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規定,設置「獲案毒品證物保管專庫」,負責毒品證物的檢驗、集中保管及公開銷燬等作業,自此銷毀毒品就有一個嚴謹而科學的處理程序。 去(107)年經法院判決確定,獲核發處分命令應銷燬的各類毒品計有4,525件,重量139公斤43.45公克,已於108年5月14日下午3時30分,假臺北市北投垃圾焚化廠公開銷燬,為108年全國反毒活動揭開序幕。 這一批毒品數量相當龐大,調查局為維護毒品運送安全,特指派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警衛組工作人員,全副武裝全執行安全戒護,並調派臺北市及新北市調查處,協助待銷燬毒品之裝卸運送。 事實上,毒品銷毀之前,為使銷燬作業嚴謹、順利執行,調查局於4月23日邀請立法院委員吳琪銘、監察院委員趙永清及行政院、國安局、環保署、衛福部、海巡署、法務部、財政部、國防部、高等檢察署、消基會、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等機關與民間團體代表,召開「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監督會」會議,並於會中推選委員代表負責監督、清點、封緘、簽證及銷燬等作業。 5月2日,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王金聰檢察官監督下,協同消基會陳智義副董事長、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鄧昭芳執行長執行清點,毒品證物經確認無誤後予以封緘,並逐箱簽證。 5月3日,蔡清祥部長與調查局局長呂文忠、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副廠長陳正守共同啟動銷燬程序,所有毒品證物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王金聰檢察官、消基會陳智義副董事長、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周元華董事,以及國內各大平面、電子媒體共同見證下投入爐內焚化,圓滿完成銷燬作業。 這是一場和毒品的戰爭,調查局表示,「毒品問題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除了加強查緝外,更須由宣導、教育、戒治及復歸社會等各面向共同努力,建構社會安全網,透過家庭、社區、學校的力量,從根本解決毒品問題。藉由公開銷燬毒品的機會,除了宣示政府反毒的決心,更期望社會各界共襄盛舉,達成『全國反毒、安居樂業』之目標。」 消基會自民國92年起便擔任監督、清點、封緘、簽證及銷燬等職務,除了消費者保護工作外,消基會也非常重視各項公益與社會福利等相關議題,期望藉由各種公益努力,使得台灣的未來更美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一再妥協

一再妥協  消費者權益置何地? 消基會籲請全面推動實價登錄2.0版立法通過 雖然,行政院實價登錄2.0版「地政三法」的修正草案去年已函請立法院審議,但迄今卻未見進行討論,近日將進行條文審議。5月23日,立委黃國昌針對延宕多時的「地政三法」修正草案,因內政委員會僅單獨排審張宏陸委員版本,原先政院版未併案審查。其中曾被建商喊話要下架的「實價登錄精確化」及「預售屋即時登載」也在張宏陸版中被拿掉,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 長期以來,我國房地產交易資訊都處於一種黑盒子狀態,買賣屋民眾與業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資訊不對稱,待2012年8月我國正式實施實價登錄,是我國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所跨出的第一步,現在民眾買賣房子,都會事先上內政部的實價登錄網站先行查閱,累積查閱人次已經超過1億2千3百88萬餘人次。 只是這7年來的使用狀況,還是有諸多美中不足之處,消基會指出,內政部現行實價登錄制度,仍有以下幾個漏洞。 區段化、去識別化:一般民眾無從辨識,徒留資訊不對稱空間,應該全都露。 預售屋登錄時間嚴重落後:2~3年後才揭露,失去參考價值,還會誤導民眾。 建商或起造人自行銷售不用登錄:顯失公平。 實價申報義務人為地政士:地政士無力查核真假,地政士易公親變事主。 虛價登錄無力查證:虛價登錄是公開秘密,但地政機關無人力查核真假。 罰則太輕:房價造假被抓機率低,真的被抓到罰款又太輕。 極端值物件不揭露:地政機關主觀判斷極端、不合理物件,有違資訊透明。 官方交易或法院拍賣不用登錄:形成資訊透明的缺角。 因此,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消基會全力支持內政部的修法版本,強力支持實價登錄2.0版。主要有以下三點理由: 一、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是國家居住文明的象徵 我國是已開發國家,但若是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度還停留在落後的1.0版,無法像英美國家看齊,反而向落後國家學習,這是說不過去的。 二、實價登錄2.0才能真正落實居住正義     中央與地方政府無時無刻不強調居住正義,但是對於不動產交易資訊仍不對稱的現況,卻能忍受在原地踏步,這不正是對居住正義最無情的踐踏嗎!如果因為政治因素考量,連實價登錄門牌資訊都不敢揭露公開,何來資訊透明?如何健全房市,更不必奢談居住正義! 三、不動產交易資訊愈透明,愈能促進快速成交     不動產業者反對交易資訊透明化,實際上這句話只說對一半,私底下了解,國內有很多不動產相關業者是贊成資訊「全都露」,是贊成預售資訊及早揭露的,反對的反而只是少數,像桃園地區的京懋建設就在媒體上公開支持政府實價登錄2.0。     消基會指出,全面實施實價登錄2.0以後,還是得面對「實價登錄真實度查核」、「查核不實的罰則過輕」,以及「建商或起造人自行銷售和官方交易或法院拍賣屋不用登錄」的缺失。 因此,消基會呼籲應全面實施實價登錄制度,追上國際腳步,從英美國家多年實施房價全都露的經驗來看,資訊愈透明除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愈高之外,對業者也是利多於弊,因為買賣雙方不用在價格上互相猜忌,預售屋成交的速度變得更快,中古屋流通的時間也變短。消基會建議內政部及行政院對於正確的政策就該堅持到底,不要輕易妥協。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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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消基會接到消費者諮詢反映:市面上販售一包以日文包裝、標示的蔬菜,售價不便宜(一包55元,250g) (如圖),以價格看起來好像是有機蔬菜,請教消基會是不是有機蔬菜?用日文包裝和標示,是否與國家規定不符合? 外文標示 隱含是日本產品,意圖誤導消費者?! 幫助消費者釐清疑惑,一向是消基會的重要工作項目,因此,除了仔細檢視包裝、標示和價格,甚至蒐集農政機關有關農產品驗證標章相關資訊。具體而言,該項產品有以下問題: 這包蔬菜的產地在台灣台南市佳里區,但整體標示卻是日文,意圖給消費者來自日本的感覺,可能有誤導消費者之嫌。另外參考農委會「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僅分三類:優良農產品、有機農產品以及產銷履歷三種標章,表示經過驗證機關驗證合格,方可標示於產品之上。就消費者提供的圖片,在包裝上看不出有何驗證標章,是否可以標榜或宣稱「健康、安全」,更令人質疑! 為此,消基會特別到販售該品牌蔬菜的超市,發現該超市幾乎都是以「元氣野菜生活」為主售商品,無論A菜、小白菜等葉菜類,大多以250+-5%的規格,販售55元。 消基會再轉至其他超市進行調查,調查時間、方式和調查結果請參閱表格。 有機?產銷履歷? 元氣家價格高過其他農場的產銷履歷和有機農產品 調查顯示,一包250g的A菜,元氣家售價是55元、全聯社A菜為31元;頂好超市賣33元,平平都是一般蔬菜,並無任何認證,元氣家的A菜幾乎是全聯社和頂好超市的1.7倍。 以小白菜來比較價格,計算一包100g均價的小白菜,元氣家有機黑葉白菜的售價是23.3-25.7元(250g+-5%;領有「有機農產品標章」);元氣家小白菜依然賣23.3-25.7元(250g+-5%);雲林西螺小白菜,每100g為10.4元;永齡 有機小白菜,每100g為16.8元。所以,元氣家小白菜是一般等級蔬菜的2.2~2.5倍;若以產銷履歷等級比較,2~2.3倍;以有機等級比較的話,元氣家有機黑葉白菜亦是永齡有機蔬菜的1.4~1.5倍之多。 以青江菜比價,元氣家售價是23.3-25.7元(250g+-5%);JASONS超市賣的履歷青江菜賣價是12.8元;雲林西螺青江菜賣10.4元;雲林履歷青江菜賣11.2元。因此,元氣家的青江菜是一般等級的2.2~2.5倍;比較產銷履歷等級,則是2.1~2.3倍。 再以家庭常備蔬菜-紅蘿蔔比價,計算一包100g均價的紅蘿蔔,元氣家售價是17元; JASONS超市賣的履歷紅蘿蔔為5.4元;全聯社的在地紅蘿蔔,賣4.3元、紅蘿蔔(產銷履歷),賣4.8元;比較特殊的是,棉花田碧蘿村 有機紅蘿蔔賣15.8-13.2(500-600g)。元氣家是一般紅蘿蔔的4倍、產銷履歷的3.5倍,是有機紅蘿蔔的1.1-1.3倍。 有機標章和產銷履歷標章,都有第三方驗證,成本比較高,價格比較貴,是可以理解,就本會近日蒐集的價格資訊,有機農產品或產銷履歷標章產品,葉菜類售價範圍大致在30-42,依通路不同略有差異。但是強調安全栽種的元氣家又是怎樣的栽種,業主似乎需要出來說明為何他們的商品可以貴上其他有機農產品的1.4~1.5倍之多,可以比產銷履歷農產品貴上2~3.5倍。雖然,台灣是經濟自由市場,並無管控商品價格,但是元氣家的商品確實價高一籌,品質是否價量相值,值得觀察,亦請消費者要多多思考。 根據「產銷履歷標章」使用規定:包裝袋應標示品名;追溯碼; 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資訊,如下圖。檢視元氣家的包裝標示,發現並無有效期限的標示,嚴格說起來標示亦不完整。 再過三天(6月15日)吉園圃標章因標章容易造假,不易追溯生產者來源,因此不再使用。吉園圃標章農產品將升級與產銷履歷制度接軌,希望藉由產銷流程資訊公開及其可追溯性,建立消費者對國產農產品的信任,並透過第三方驗證的有機及產銷履歷標章,第二方審認的友善耕作農業或自主管理的QR Code等3種方式,如下圖,以贏得消費者的信賴。但是政府宣導政策之際,若放任業者自由心證,是否徒勞無功? 值此之際,針對類似元氣家的農產品包裝、標示和價格,消基會呼籲:  農委會 1. 在國內生產的農產品,應以商品標示法精神,要求農產品必須以中文標示和包裝,以務實精神和誠信態度銷售農產品,爭取消費者的信賴。 2. 農委會主推「有機標章」、「產銷履歷標章」,除了教導消費者認識正確標章外,是否需要規範這種「自己宣稱」的模式,以導正農業市場?  3. 由這次調查觀察,花費心力、財力去得到認證的,未必能比走高檔路線的農場賣得好,對於一心取得認證的農場會是挫折,也是反淘汰,這個現象,主管機關應該想法子解決。  消費者  1. 新舊標章更新,消費者應深入了解「有機標章」和「產銷履歷標章」的意義,建立正確觀念,才有助於聰明選購,買得放心、安心和經濟實惠。  2. 面對文章行銷,建議消費者要深入了解農產品的品級與耕種方式,方不致花費較高的代價,買到價格偏高的農產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一:A菜、紅蘿蔔、小白菜和青江菜價格比較表 調查時間:6月6~9日間。 調查方式:實地調查、超市官網調查。 編號 品名 有無認證 規格(g) 價格(元) 平均單價(元/100g) 販售地點 產地/農場 A菜 元氣A菜 - 225+-5% (236.25-213.75) 55 23.3-25.7 微風廣場超市 台灣/元氣家農業協同 A菜 - 250 31 12.4 全聯社 台灣/新莊區農會 雲林西螺A菜 - 250 33 13.2 頂好超市 台灣/雲林西螺 紅蘿蔔 紅蘿蔔 - 284 48 17 微風廣場超市 台灣/元氣家農業協同 紅蘿蔔(產銷履歷) 產銷履歷 600 29 4.8 全聯社 台灣 在地紅蘿蔔 - 600 26 4.3 全聯社 台灣 雲林斗南紅蘿蔔 - 550 25 4.5 頂好超市 台灣 履歷紅蘿蔔 產銷履歷 1000 48 4.8 頂好超市 台灣 碧蘿村 有機紅蘿蔔 有機 500-600 79 15.8-13.2 棉花田 台灣大溪 履歷紅蘿蔔 產銷履歷 1000 54 5.4 JASONS 台灣彰化 小白菜 元氣有機黑葉白菜 有機 225+-5% (236.25-213.75) 55 23.3-25.7 微風廣場超市 台灣/元氣家農業協同 元氣黑龍白菜 - 225+-5% (236.25-213.75) 55 23.3-25.7 微風廣場超市 台灣/元氣家農業協同 小白菜 雲林西螺小白菜 - 250 26 10.4 頂好超市 台灣 永齡 有機小白菜 有機 250 42 16.8 棉花田 台灣 青江菜 元氣青江菜 - 225+-5% (236.25-213.75) 55 23.3-25.7 微風廣場超市 台灣/元氣家農業協同 雲林西螺青江菜 - 250 26 10.4 頂好超市 台灣 雲林履歷青江菜 產銷履歷 250 28 11.2 頂好超市 台灣 履歷青江菜 產銷履歷 250 32 12.8 JASONS 台灣雲林

找無人、退無錢

暑假快到了,想出國玩又想省荷包,廉價航空成為許多人訂票時的首選。然而準備假期的同時是否也擔心「計畫趕不上變化」?一旦行程被迫取消,原先訂好的機票能退嗎?針對航空契約,交通部目前僅規範國內線航空的「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容易產生消費糾紛的廉價航空,多為國際線,至今卻仍缺乏相關規範。消基會檢視國內外廉航業者的運輸規範,整理出退票方法及手續費等相關規定,以提供消費者訂票參考。 本次調查對象包含廉價航空10家,分別為:臺灣虎航(Tigerair)、香草航空(Vanilla Air)、亞洲航空(AirAsia)、樂桃航空(Peach)、香港快運航空(HK Express)、捷星航空(Jetstar)、易斯達航空(Eastar Jet)、德威航空(t'way Airline)、酷航(Scoot)、越捷航空(VietJetAir)。調查管道為航空公司官網及線上客服、電話客服等。整體而言, 捷星亞洲和越捷航空無法退票,連機場稅都不退還。臺灣虎航、香草航空、亞洲航空、樂桃航空、香港快運航空、酷航等6家廉航公司之經濟艙等,包含機票、加購項目皆不予退款,僅退機場稅;而其中香草航空、樂桃航空及捷星亞洲售價較高的高階票種則允許退票,但卻只退點數或代金券。最後兩家易斯達航空、德威航空則允許退票,但需收取單趟1,500-1,800元的手續費。 本次調查結果,請詳見表一、表二,主要發現依序說明於後。 一、8家廉航經濟艙等拒絕退票 本次調查中僅有易斯達航空、德威航空兩家航空公司允許退票,但分別需收取單趟1,800和1,500元的手續費。6家廉價航空公司的「一般票種(經濟艙)」不允許退票,僅退機場稅,例如:臺灣虎航、香草航空、亞洲航空、樂桃航空、香港快運航空、酷航等。最後兩家捷星亞洲、越捷航空則是完全沒有退票空間,連機場稅都不予退還。 雖然能申請退機場稅,但往往還須付出一定金額的手續費。以香港快運航空為例,消費者購買由台中出發飛往香港的機票,總價為新台幣 4,218元,其中包含票價2,288元、機場稅 500元、燃油附加費350元、標準座位140元及加購20KG的行李託運費940元,如要申退,僅能退機場稅500元,還需支付港幣100元的手續費,相當於台幣400元左右,消費者實際能拿到的退款,恐怕只有不到台幣100元(如圖一、二所示)。 圖一,香港快運航空票價結構,香港快運航空官網 圖二,香港快運航空退票規範,香港快運航空官網,詢問客服人員後,此條款適用範圍不僅是香港起飛,也包含其他航線。 廉價航空票價組成複雜,除了機票之外還涵蓋稅收、燃油費、加購項目等費用。消費者在退票時,若連航空公司未提供、消費者未使用的行李託運、機上飲食等加購項目都無法退款,這樣強硬的「禁退條款」對消費者是否公平?禁退條款於法律上屬於違約金之性質,依民法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廉價航空公司以票價全額做為違約金額是否合法? 機場稅為機場的營運公司或是政府單位向使用該機場的旅客所收取的費用,航空公司扮演的僅為代收的角色,卻又在退票時收取金額接近機場稅的手續費,手續費的價格怎麼訂的?主管機關又在哪?又,另一類航空公司如捷星航空與越捷航空不僅不退票,連機場稅都無法退還,航空公司收取機場稅僅是代收,卻連代收款都不退,對消費者合理嗎? 二、高階艙等可退票,卻只退點數或代金 上述經濟艙不可退票的航空公司中,部分售價較高的高階艙等機票,可選擇退票,如:香草航空(艙等:繽紛香草)、樂桃航空(艙等:Value Peach、Prime Peach)、捷星亞洲(Starter與 FlexiBiz 組合)。值得注意的是,較高階票種雖然較有退票空間,但樂桃航空只退Peach點數、捷星亞洲(Starter與 FlexiBiz 組合、經濟艙頂級套餐)只退捷星禮券或代金券。 但是代金券或點數皆有使用方式及使用時間上的限制。樂桃航空Peach點數180天、捷星禮券183天,如未在期限內使用完畢,無法退還為現金,且皆限本人使用無法轉讓,此外捷星禮券還規定「禮券只能單次使用,所有未用完的金額都將作廢。」 三、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之停飛,處理方式卻是「依情況而定」 至於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停班的狀況,各航空處理方式亦各有不同,整體來說皆以優先轉班、其次退款的方式處理。臺灣虎航、亞洲航空及酷航在退款部分,採用信用帳戶及優惠券等具有時效性且不可轉讓的方式退款,倘若消費者無法在期間內使用,退款額度即行作廢,對消費者亦甚為不公。 面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航班取消或延期的狀況時,讓人難以因應的是:包含亞洲航空、香港快運航空、越捷航空等航空公司不是於官網未明說,就是在詢問客服時僅回覆「視情況而定」,對於突發狀況處理方式曖昧不明,也未說明可能的處理方式,恐生爭議。 四、一半的廉價航空在台只有代理商 本次調查中,香草航空、樂桃航空、捷星航空、酷航、越捷航空,在台灣均未成立分公司,而是由旅行社代理票務處理等工作(詳見表二),消費者如有疑慮或欲尋求協助,身為代理商的旅行社是否有權限及能力處理負責?如需連絡海外的母公司,往來時間及溝通難度恐怕都會增加。 總結本次調查結果可以發現,使用率更高的國際廉價航空機票因為法律管轄問題,多數業者未能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消基會於2011年起即呼籲消保處及民航局,應儘速制定國際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然時至今日國際線航班仍缺乏管控,再次呼籲政府應以消費者權利為考量,儘速以法規命令來規範業者的說明與告知義務,同時規範廉價航空退費手續費的比例及金額上限。 現行規範之「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詳見附件三)第1點規定:「機票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年內均得憑票請求辦理退票還款。」,以及第二點:「乘客辦理退票時,應至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手續。原售票單位得酌收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10%之退票費用,但優待票以外之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之優惠票,於航班出發前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25%之退票費用;於航班出發後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50%之退票費用。」對機票退票期限及手續費有所規範,若國際線亦有相關規範得以依循,將對消費者有更多保障。 另外,在《國際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經主管單位制定與公布前,呼籲消費者應儘量減少交易,以避免可能的爭議。若不得已時,應儘量選擇台灣經營業者,預防未來發生爭議之時,可立即找到申訴對象,以免向國外廉航業者申訴時,只能靠網路或電話客服聯繫而徒增申訴的難度。 最後,消基會呼籲業者: (一) 在消費者申請退費時,應提供消費者「以原支付方式退還」的方案供選擇,而非只能以點數、禮券等方式退費。 (二) 對於不可抗力情事,或恐攻、疫情等處理方式,業者應列出可能的處理方案,供消費者於訂票前或欲退票時參考。 (三) 因一般因素而退票,並未考量退票原因(如是否可歸責消費者或提早退票)一律拒絕退票,並不公平、合理。 暑假旅遊旺季即將來臨,為提供廣大消費者旅遊資訊,消基會特於6月24日(一)假臺北捷運行政大樓捷韻國際廳(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B1,近雙連捷運站、中山地下街R10出口)舉辦「2019旅遊消費論壇」(議程請詳見附件四),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說明:捷星亞洲與越捷航空分別於記者會後致電消基會,表示其政策亦可退還機場稅。捷星航空之機場稅退費相關說明置於「費用明細」中的「退款管理費」,亞洲航線之消費者可退還「第三方費用和稅費」,但需支付新加坡幣50元(約台幣1142元)的管理費,且若管理費超過可退金額,則不予退款;越捷航空則是將機場稅退費說明列於「承運條件」中,不另收手續費。然消基會於調查時,本會工作人員致電越捷航空公司,客服人員表示無法退票,亦不可退機場稅;捷星航空則是於費用規則處:「票價和增值選項的退款」中表明「不退款」,完全未提及消費者仍可選擇申退機場稅。 表一:廉價航空退票調查(電訪、業者網站公布運輸條款) 編號 航空公司 退票規定 一般因素 天災不可抗力因素 恐攻、疫情 退票條件 退票方式 退票條件 補償措施 手續費 退票方式 退票條件 補償措施 手續費 退票方式 1 臺灣虎航 Tiger Air 5599 2555 拒絕退票,僅可申退機場稅(僅有訂票人死亡時,公司才會安排退款)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延誤或宣佈停飛 1.提供轉班,安排下個尚有空位的相同航點航班。 2.以信用帳戶方式保留旅客的票價及附加服務費等金額,於180天期間內重新訂位並完成搭乘。 轉班毋須收取額外費用。 僅得轉班或改訂,不得退款。 視個案狀況 屬航空公司不可控制之因素,故準用前項天災不可抗力之規定(台灣虎航旅客及行李運輸條款10.2條) 毋須收取額外費用。 僅得轉班或改訂,不得退款。 2 香草航空 Vanilla Air 070-1010-3858 限於繽紛香草可退票,且不退各項手續費(座位指定手續費、託運手續費、付款手續費等),並收退票手續費(視區域而定,900~1500元)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取消航班 1. 以任何其他有座位的香草航空航班運送旅客 2.退款未使用的機票之原先購買價格(依預約登機後的30日內)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取消航班 1. 以任何其他有座位的香草航空航班運送旅客 2.退款未使用的部分機票之原先購買價格(依預約登機後的30日內)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3 亞洲航空Airasia8793 3532 拒絕退票,僅可申退機場稅(重傷或死亡可申請部分或全額退款)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須支付手續費 以亞航信用帳戶方式退還,免手續費 班機取消或更改時間。於原定時間前或後3小時以上 視個案不同 1.提供轉班 2.退信用帳戶,有效期90天 3.起飛前後三小時發生者,可退款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延誤或宣佈停飛 視個案不同,無通例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4 Peach Aviation 樂桃航空2656-3202 Simple Peach 拒絕退票,僅可申退機場稅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延誤或航班取消 轉班(選擇轉乘原定航班出發日隔日起10天以內有空位的航班,限Peach航班) 按原付款方式退還退款 免收 得由乘客選擇 以購票貨幣或點數退款。(Peach Aviation 國際線‧日本國內線旅客運輸條款13(G)條) 航班延誤或 航班取消 轉班(選擇轉乘原定航班出發日隔日起10天以內有空位的航班,限Peach航班) 按原付款方式退款 免收 得由乘客選擇 以購票貨幣或點數退款。 Value Peach可申退 扣除退票手續費400元後 以Peach 點數退還(不接受現金退款或信用卡刷退;航空票券費用以外的各項追加費用(託運行李及座位指定費等)不列入Peach點數的退還對象) Prime Peach 不需支付取消手續費。 以Peach點數退還(不接受現金退款或信用卡刷退) ,航空票券費用以外的各項追加費用(託運行李及座位指定費等)不列入Peach點數的退還對象 5 香港快運航空 Hong Kong EXPRESS 2517-0777 拒絕退票,僅可申退機場稅(退款須收取港幣100元手續費) 不可退款 視情況而定 航班取消:全額退款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視情況而定 未說明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6 Jetstar 捷星亞洲 +613 9645 5999 Starter 機票與 FlexiBiz 組合:僅可在更改最後期限前取消航班,獲捷星禮券 捷星禮券 超出捷星控制範圍的因素導致航班延誤或被取消 協助轉班優先,無法轉班才退款 視各航班政策而定 未說明 視各航班政策而定 協助轉班優先,無法轉班才退款 視各航班政策而定 未說明 經濟艙頂級套餐:需改簽最後期限之前取消。 捷星代金券退款 經濟艙套票、基本票:拒絕退票 不可退款 商務艙:可改班(航班當天申請並支付手續費),但不可退票 不可退款 商務艙頂級套票:可改班或退款可改班(航班當天申請並支付手續費) 按照預訂時使用的付款方式退還。 7 EASTAR JET 易斯達2567-8668 退票手續費單程$1,800元 可於起飛前24小時申請,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取消或延遲 轉班 退票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視個案狀況 轉班 退票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8 T’way德威2509-8822 來回票皆非聯營航班,可申退。 退票手續費: 1500元/趟 並於收到退票申請書2-3個月內退款。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取消或無法營運 1.協助轉班 2.退款(依運輸條款10.4) 依運輸條款10.4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視個案狀況 1.協助轉班 2.退款(依運輸條款10.4) 依運輸條款10.4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9 Scoot酷航27741 7941 1.台灣出境原則上不可退費,以下例外可退:近親(定義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死亡或重傷,可取消訂位並獲得等值的酷航優惠券,有效期 6個月。旅客死亡全額退費。 使用酷航合作之平台:ChangeYourFlight申請退費。 航班異動、延遲或改時超過三小時以上。 協助轉班 提供至少與原旅程價值等值的酷航優惠券,效期自發行日起十二 (12) 個月有效 以原付款方式辦理退費 皆需扣除第三方之服務與手續費。 付款方式全額退費,將扣除第三方之服務與手續費。 官網未明定,依官網發布消息為準,旅客亦自行聯繫客服詢問。 準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之規定(航運送條款第9.4條) 準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之規定(航運送條款第9.4條) 準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之規定(航運送條款第9.4條) 10 越捷航空 VietJetAir 0800 66 1886 拒絕退票,包含機場稅 無 航班取消 視個案狀況處理 視個案狀況處理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取消 視個案狀況處理 視個案狀況處理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表二:廉價航空在台營業資料 編號 航空公司 公司登記名稱 登記機關 登記地址 資本總額/在台營運資金 負責人 1 臺灣虎航 Tiger Air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 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1號 3,000,000,000 張鴻鐘 2 香草航空Vanilla Air 僅有代理,台灣總代理 萬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0號7樓之4、7樓之5 10,000,000 詹壽全 3 亞洲航空Airasia 馬來西亞商馬亞洲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63號10樓之2 500,000 卡麥斯 4 Peach Aviation 樂桃航空 僅有代理,台灣總代理 萬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0號7樓之4、7樓之5 10,000,000 詹壽全 5 香港快運航空 Hong Kong EXPRESS 香港商香港快運航空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56號19樓之2 5,000,000 陳韻雯 6 Jetstar 捷星亞洲 僅有代理,台灣總代理 航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11號11樓之1 10,000,000 朱榮君 7 EASTAR JET易斯達 韓商易斯達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10號 1,000,000 王君本 8 T’way德威 韓商德威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10號2樓 991,287 崔家棟 9 Scoot酷航 僅有代理,台灣總代理 飛達旅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61號8樓 15,000,000 鄭惠玲 10 越捷航空 VietJetAir 僅有代理,台灣總代理 金遠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301號  14,000,000 陶世龍 附件三:法律依據 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機票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年內均得憑票請求辦理退票還款。 下列機票得報經民航主管機關同意後,訂定逾期作廢之退票限制: 1.三日(含)以上法定連續假期航班之機票; 2.應民航主關機關疏運旅客臨時加開班機之機票; 3.第五點優待票以外之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之優惠票,其價格未滿全額票價七折者。 二、乘客辦理退票時,應至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手續。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實際售價,以下同)百分之【 】退票費用(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但第五點優待票以外之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之優惠票,於航班出發前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退票費用(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二十五);於航班出發後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退票費用(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五十)。    乘客於機票有限期限內,除機票上有特別規定依其約定者外,得依下列方式更改航班搭乘日期及班次: 1.應至原售票單位或航空公司辦理改票手續。 2.第一次改票免收費用,自第二次改票起,原售票單位或航空公司得於改票時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改票費用(改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 前述所稱原售票單位,指下列單位: 1.向網站購票者,係指透過該網站出售機票之航空公司或旅行社。 2.向航空公司購票者,係指實際出售機票之航空公司總公司、分公司、辦事處。 3.向旅行社購票者,係指實際出售機票之旅行社總公司、分公司。    表定航班取消時,乘客得要求辦理退、改票,原售票單位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 前項表定航班之取消,如係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事由,致旅客受有損害者,航空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無預警罷工

無預警罷工  消基會籲長榮航空和旅行社應全面負責     長榮航空勞資雙方昨(20)日下午1時,展開空服員取得合法罷工權後的首次協商,但雙方談不到一個小時即破局,工會2點宣布罷工宣告,下午4時啟動罷工。這場事件長榮航空公司長榮預估將取消45班台灣出發航班、26班返台航班,全力維持5成運能,但仍衝擊約1萬5千名旅客,如罷工期間繼續拉長,受到影響及衝擊的旅客人數,將更加擴大。消基會呼籲長榮公司和旅行社應該全面負起賠償責任,並針對受到影響的團體旅客及一般旅客,積極協助轉機、轉班、改退票等必要協助。本會也呼籲,就航空公司一再上演的無預警停飛戲碼,政府機關應參照外國法例趨勢,立法要求或於定型化契約上要求旅行社及航空公司需對旅客提出合理的補償措施。 大眾運輸事業的罷工影響民眾權益深鉅,應有合理預告期    航空公司近來常因各種因素臨時宣布停飛,旅客權益屢屢遭受犧牲,本會認為罷工、停飛事件,既然不可能全部避免,但大眾運輸的驟然停駛,影響及損害民眾權益深鉅,故本會再一次強烈呼籲,政府機關應儘速修法明定,涉及大眾運輸及其他公用事業的勞工罷工,應有合理的預告期,俾讓民眾得有合理期間應變,避免損失的發生及擴大。 團客求償  可主張退還全額團費    針對本次旅客損失求償部分,參加團體旅遊因航班停飛未能成行的消費者,消基會認為,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亦即航空公司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2條有關「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的規定,除退還消費者全額團費,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如旅行社怠於通知者,應賠償消費者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另已參團成行的旅客如因罷工事件,而無法按原定行程返台者,按《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3條規定,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致團員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遊者,旅行社除依第24條規定辦理外,尚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團員至次一旅遊地,與其他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遊之情形,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並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活動代之;如無次一旅遊地時,應安排團員返國。等候安排行程期間,團員所產生之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旅行社負擔。因此,旅行社應安排團員旅客轉搭其他航班,衍生的滯留費用由旅行社負擔,不得向消費者另外收取。 散客求償保留憑證  長榮應退機票全額、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個人自行出國部分,已預訂長榮航空班機的消費者,務必保留訂位、付費單據,以要求長榮負起債務不履行責任。針對滯留在國外的非團客,長榮應依旅客意願,協助簽轉其他航班,或提供退改票免收手續費。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本會認為長榮除需退回全額機票款項(未扣手續費),對於旅客因行程延遲、變更所衍生的相關費用,包括食宿、機票差價等,應就消費者所提之相關憑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消基會表示,將全面開放申訴熱線,全力協助消費者的諮詢與到會申訴。 台北總會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電話:(02)2700-1234 中區分會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8樓之5   電話:(04)2375-7234 南區分會 :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8   電話:(07)225-1234 雲嘉南分會: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457號10樓之4   電話:(06)241-1234 針對今年第3起的航空公司的罷工、停飛事件,消基會嚴正呼籲: 1. 務必建立罷工預告期,以免消費者永遠是被犧牲的一群。 2. 對於滯留國外的團客,要想辦法儘快輸運回國;對於一般旅客則應協力依旅客意願,協助簽轉其他航班,或提供退改票免收手續費。 3. 航空公司和旅行社務必要對旅客所受損害負起賠償的責任。 4. 航空公司、旅行社每次碰到罷工事件,都諉稱「非可歸責」來推託賠償責任,因此消基會呼籲民航局和觀光局應儘速修法,明訂「罷工」因素,為可歸責於航空公司、旅行社應負賠償責任的事由,以免讓消費者權益一再受損,而求助無門。 5. 對於需往返離島的居民和旅客部分,消基會呼籲政府應協調軍方或其他航空、船運公司,加派班機或船班,協助離島居民和旅客的往返運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罷工」落幕,賠償才要開始!

就在蔡英文呼籲長榮航空公司應抱持「珍惜、疼愛空服員」的心態,讓罷工盡快落幕之際,7月6日終於傳出勞資已經簽定團體協約而宣告長達17天的罷工活動正式結束。本次罷工,共計取消1,439架次、影響旅客27萬8,420人次。旅行業及團體旅客部分,受影響的旅行團有1,301團、有3萬零89人,經各旅行社協助辦理簽轉航班、轉團或取消出團事宜,並對延誤返台旅客妥善照料及安排其他航班返臺。      罷工衝擊影響眾多消費者權益,從本會接到旅客大量的投訴及諮詢案件中,亟需協助的重點皆在於賠償問題。針對罷工因素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長榮航空與各家旅行社雖各有表態,但從本會接到的申訴個案中,仍有無法取得自航空公司及旅行社方面的賠償承諾;為本次受害消費者主張權益,消基會願接受委託,提供協調服務,邀請長榮航空及相關旅行社出席說明,為消費者爭取合理權利。 民航局應要求航空公司擬妥因應方案備查        前有華航因機師罷工造成停飛的案例在先,主管機關交通部即依《民用航空法》第57條:「民航局得派員檢查民用航空運輸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民用航空運輸業者限期改善。」要求航空業者面對罷工情事時,應擬妥因應方案並向民航局備查,此次長榮航空有無事先擬妥因應方案並提報民航局備查?民航局有無查核業者之因應措施是否符合所提出之方案?民航局應主動說明,以盡行政機關監督之責。 歐盟法院發佈EU261賠償規範,明訂罷工屬於航空公司可控制範圍       消基會指出,2005年,位於盧森堡歐盟法院(CJEU,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宣布適用於所有受該法律管轄的航空公司必須遵守EU261-2004 條款( Flight Compensation Regulation EU261-2004,以下簡稱為 EU261,相關資料,請詳見表一),其中最重要的一則條款是:「罷工屬於航空公司可控制範圍,必須按照 EU261 由罷工的航空公司負責賠償和簽轉航班。」。       2019 年歐盟法院再度行文說明,未經工會領袖決議的突發性罷工,或者經工會領袖同意並發起的罷工,皆屬於航空公司管理階層可控制的因素,之所以發生罷工,是因航空公司管理階層的決議(Decision)所導致。因此,只要是航空公司人員發起之罷工,航空公司都必須因此負擔 EU261的賠償。因此,只要航班是由歐盟地區飛往台北,以長榮航空為例,從巴黎、維也納、倫敦、阿姆斯特丹飛往台北的四條航線,乘客「抵達台北」的時間比預計時間還晚 4 小時以上,航空公司便必須賠償 600 歐元現金+當中必要的食宿條件。(請詳見表二相關航班) 罷工非屬不可抗力事由  航空公司應依契約進行損害賠償       對於罷工影響航班飛行遭取消導致參加旅行社國外旅遊行程無法成行或遲延致生損失之消費權益,消基會旋即於6月21日發布新聞稿主張,航空公司係旅行社履行旅遊契約之履約輔助人,航空公司因罷工致取消航班係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過失,依《民法》224條規定,旅行社之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有過失者,如同債務人自己的過失一般應付同一責任。故而,依國外旅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紀載事項第12條規定(即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2條)係可歸責旅行社事由之規定,處理旅客無法成行時之退費、違約金及消費者能證明有其他損害時之賠償的依據。已成行而無法按原訂行程返台者,則按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23條、24條約定,即如應記載事項第21條、22條、23條、24條規定按各樣態處理。消基會認為應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依法賠償」,只不過旅行社依國外旅遊契約先對消費者為賠償後,再本於旅行社與航空公司之契約向航空公司請求賠償,其最終責任是「航空公司」之責任。       經查,今年年初華航機師罷工和這次的長榮空服員罷工,兩家公司都有飛航歐盟地區的維也納、倫敦、阿姆斯特丹、倫敦、羅馬、法蘭克福等城市,因此,碰到因罷工而遲延情事,事實上都可以向航空公司依EU261規定求償(求償期間各國規定不一,但最好的原則是發生當下立即處理求償事宜;請見表三)。如上所述,參加旅行社之國外旅遊不論團客或散客,遇無法成行或無法按原定旅程返台之消費者,均可向旅行社依法請求賠償,另外,非透過旅行社而直接向航空公司購票之消費者,因罷工而無法搭機造成之損失,可直接向航空公司求償,上開可預見存在損失之消費者,建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居間協調,要求航空公司提出理賠方案,藉以落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消基會分別對政府、航空公司以及旅行社提出以下呼籲: 一、政府 (一)罷工既然是法律賦予勞工的權力,各方人士應尊重,但是保護消費者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既然歐盟地區有明確的賠償規定,政府主管機關亦應參酌並規範國籍航空公司,賠償消費者因罷工事件導致不方便的損失,並落實《民法》第229條之遲延賠償責任。 (二)航空公司罷工,旅客權益屢遭陪葬,本會呼籲,民航局基於主管機關監督之責,應公開說明長榮航空是否依法提報罷工的因應方案以及提報方案是否與查核結果相符。 (三)主管機關應協調航空公司儘快歸還旅行社代墊款,減輕旅行社經營的負擔,以迎接暑假旅遊旺季。 二、對航空公司的呼籲       對於因本次罷工而受影響之消費者,如係直接向航空公司購票者,應得直接對其求償,如係參加旅行團者,雖消費者可先依應記載事項向旅行社請求賠、補償,然因罷工而取消延誤班機既非不可抗力,則航空業者即應負最終賠償責任,呼籲航空業者應儘速針對此次罷工而受影響消費者之損失與旅行業者協調,公布合法合理之賠償方案,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旅行社       罷工導致旅客參團國外旅遊行程無法成行或遲延致生損失之消費權益,因航空公司為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應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規定,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旅行社依國外旅遊契約先對消費者為賠償後,再本於旅行社與航空公司之契約向航空公司請求賠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EU261規範內容梗概 若旅歐的班機延遲符合以下的資格,就屬於EU261的規範之內: 1. 搭乘從歐盟國家出發的班機(若是轉機行程,從歐盟國家出發的那一段班機符合),只要符合這個規定,任何航空公司執飛的班機都可以。 2. 搭乘歐盟內航空公司執飛,飛往歐盟國家的班機。 除此之外,還必須有已確認的定位,並且在航空公司指定的時間之前抵達機場,完成辦理登機手續(若沒有指定時間,則為航班預定起飛時間45分鐘之前),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班機就會受到EU261的保護,另外要註明的是,哩程票也在保護範圍之內。 【班機分類】 現金補償的部分,金額是根據航班的長短,總共分三類: 飛行距離等於或少於1,500公里 飛行距離在1,501~3,500公里之間 飛行距離等於或大於3,501公里 【補償條件及金額】 基本的規則是: 飛行距離等於或少於1,500公里,且比原定時間晚兩小時以上抵達,可獲得250歐元 飛行距離在1,501~3,500公里之間,且比原定時間晚三小時以上抵達,可獲得400歐元 飛行距離等於或大於3,501公里,且比原定時間晚四小時以上,抵達可獲得600歐元 若班機被取消,或者是因為超賣而被拒絕登機,就可以符合現金賠償,但若航空公司重新安排的班機在上述時間之內送達目的地(也就是說,沒有超過相關航行距離分類的延遲時間),則現金賠償的金額減半。若班機是延遲 (Delay),則一定要符合相關的延遲時間要求才會補償。 資料來源:https://www.skyscanner.com.hk/news/flights/2017-eu-flight-delay-cancel-compensation-policy-201702 表二:國籍航空的那些航班適用EU261求償範圍 調查時段:7/6~7/13 長榮航空 中華航空 出發地-抵達地 班機號碼 出發地-抵達地 班機號碼 阿姆斯特丹(AMS) -台北桃園機場 (TPE)  BR076 BR075 阿姆斯特丹(AMS) -台北桃園機場 (TPE) CI 074 巴黎戴高樂機場 (CDG)-台北桃園機場 (TPE) BR088 BR087 倫敦希斯洛機場 (LHR)-台北  桃園機場 (TPE)  BR068 BR067 倫敦-桃園 CI070 維也納(VIE) -台北桃園機場 (TPE)  BR062 BR065 BR061 維也納-台北 桃園機場 CI064 羅馬 ROME- 桃園 TAIPEI TAOYUAN CI 076 法蘭克福-台北  桃園機場 CI 062 表三:EU261的各國求償年限 國家 求償年限 英國 6年 法國 5年 奧地利 3年 德國 3年 義大利 2年 荷蘭 2年 整理:airConcur 資料來源:https://medium.com/airconcur/

「黏土玩具」捏出誠信度、3款標示不實

黏土玩具因為具有多變鮮艷的顏色且可捏塑成各種形狀,消費者經常會購買給兒童玩耍,希望藉由玩黏土的過程開發兒童智力與手眼協調能力、幫助兒童肌肉發展及啟發想像力與創造力。然而,黏土玩具成為熱門益智玩具,但在製程中加入不適合的添加物(如硼砂、磁土等),亦可能危害孩童。例如發生在中國大陸的史萊姆水晶黏土導致數名小朋友玩過黏土並經口攝入之後嘔吐、中毒,甚至檢出砷含量超出安全標準10倍。(說明:史萊姆水晶黏土,是英文「Slime」的諧音,意指粘液、黏土、軟泥;「史萊姆」中的原料經常會添加有毒物質—硼砂,所以,安全上有疑慮)        為瞭解市售「黏土玩具」品質,保護兒童健康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消基會合作,於108年3月間在國內各大商品銷售店面及網路平台販售通路,隨機購樣20款「黏土玩具」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及「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黏土玩具」係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系列國家標準檢測「物理性(包括如小物件、危害尖端、危害邊緣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等) 」及「化學性(包含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8種重金屬【鉛、鎘、汞、鉻、砷、硒、銻、鋇】之溶出濃度)」,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 檢測結果     本次檢測結果如下:一、品質項目: (一)物理性部分:20件全數符合規定。 (二)化學性部分: 1. 8種重金屬含量:20件全數符合規定。 2. 8種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20件全數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20件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1. 編號1號「3色壓花麵團黏土」:外盒標示原始製造國為土耳其,但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卻標示韓國廠商資訊。 2. 編號6號「小麥黏土蛋糕組」:未標示製造商地址及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且「警告」二字字體未達5 mm *5mm,其內容文字小於1.5 mm*1.5 mm。 3. 編號18號「哈利魔幻超輕土」):外包裝同時標示保存期限有「15個月」及「18個月」,二者資訊不相符。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計3件(編號1號「3色壓花麵團黏土」、編號6號「小麥黏土蛋糕組」及編號18號「哈利魔幻超輕土」),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黏土玩具」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並提醒家長於選購「黏土玩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認明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再行購買。(圖例如附;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注意事項、警語及使用方法等標示內容。 三、勿讓嬰幼兒將「黏土玩具」放入口中或啃咬,以防攝入「塑化劑」或「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玩耍完畢後不要忘記洗手。 四、為避免兒童誤將「黏土玩具」包裝之軟質塑膠袋或塑膠薄膜視為玩具罩於臉上玩耍,產生窒息之危險,因此對於包裝之軟質塑膠材質物,拆卸後應立即銷毀或遠離嬰幼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108年「黏土玩具」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米麵濕製品檢測報告

市售各式麵類、麵線、水餃皮、餛飩皮、麵腸、蛋餅皮、米粉、米苔目、粄條、年糕、麻糬與蘿蔔糕等米麵製品,都是消費者經常購買的食品,但傳統市場所販售的米麵濕製品,通常都是在常溫下販售,只有少部分店家有冷藏設備,即使是當天現做,但若是製作環境不良或是保存條件不佳,還是很容易酸敗,因此有些不肖業者會違法添加殺菌劑或防腐劑以延長保存期限,消費者若食用這些違法添加殺菌劑或防腐劑的食品,會刺激腸胃道引起胃痛、反胃或嘔吐等症狀,影響身體健康。 消基會本次針對消費者經常購買的米麵製品,進行殺菌劑過氧化氫與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與去水醋酸的檢測,為消費者的健康把關。於2019年3~4月間,至雙北地區、台中、南投、台南以及高雄地區的傳統市場,購得各式麵類22件、麵線3件、水餃皮13件、餛飩皮5件、麵腸4件、蛋餅皮2件、米粉7件、米苔目6件、粄條4件、年糕4件、麻糬1件以及蘿蔔糕9件,共計80件米麵製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3件屬於包裝食品的樣品標示皆符合規定 市售包裝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本次80件樣品中有3件屬於包裝食品,經檢視,標示皆符合規定。 二、80件樣品皆未檢出殺菌劑過氧化氫,符合規定 「過氧化氫」俗稱雙氧水,常被用來作為食品的殺菌劑。依衛生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 第(二)類殺菌劑規定,過氧化氫「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H2O2殘留量計:食品中不得殘留。」若消費者長期攝取殘留過氧化氫的食物,會刺激腸胃道,甚至有致癌之虞,嚴重影響人體健康。 經檢測,本次80件米麵製品皆未檢出殺菌劑過氧化氫,符合規定。 三、3件麵類、2件水餃皮、1件餛飩皮、1件蛋餅皮與1件米苔目檢出苯甲酸;1件米苔目與1件客家粄條檢出己二烯酸;1件麻糬檢出去水醋酸,共計有11件樣品不符合規定 食物中含有許多營養成分,若是貯存環境不良或是保存條件不佳,就很容易造成微生物大量滋生而使食物酸敗,因此有些食品業者會添加防腐劑來抑制微生物生長,以延長食品的保存期限。 常添加於食品中的防腐劑為苯甲酸、己二烯酸與去水醋酸等,其中苯甲酸又稱「安息香酸」,進入人體後,大部分會被代謝而從尿液中排出,但若食入過量,則會刺激腸胃道,引起胃痛、腹瀉等症狀。己二烯酸又稱「山梨酸」,進入人體後,大部分會被分解為二氧化碳和水排出體外,但若攝取過量,會加重肝臟負擔,長期下來會影響健康。去水醋酸屬於防腐劑中毒性較強的一種,長期過量食入會傷腎、傷肝,嚴重影響人體健康。 依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規定,麵條、麵線、水餃皮、餛飩皮、麵腸、蛋餅皮、米粉、米苔目、粄條等米麵製品,皆不得添加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與去水醋酸,而年糕、蘿蔔糕、麻糬等米製品則屬於糕餅類,允許添加防腐劑苯甲酸與己二烯酸,用量為1.0 g/kg以下,去水醋酸則不得添加。 經檢測,本次80件樣品中,有3件麵類、2件水餃皮、1件餛飩皮、1件蛋餅皮與1件米苔目檢出苯甲酸;1件米苔目與1件客家粄條檢出己二烯酸;1件麻糬檢出去水醋酸,共計有11件樣品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的樣品為:編號20號「陽春麵」(台北市北投市場蕭太太水餃)(苯甲酸1.0~2.0 g/kg)、21號「麵條」(高雄市獅甲市場)(苯甲酸1.0~2.0 g/kg)、22號「麵條」(高雄市前鎮區聖德二街14號對面攤販)(苯甲酸1.0~2.0 g/kg)、 37號「水餃皮」(高雄市鳳山區兵仔市場)(苯甲酸 0.5~1.0 g/kg)、38號「水餃皮」(高雄市前鎮區聖德二街14號對面攤販)(苯甲酸1.0~2.0 g/kg)、43號「餛飩皮」(高雄市前鎮區聖德二街14號對面攤販)(苯甲酸3.0~4.0 g/kg)、61號「米苔目」(台中市新興黃昏市場D20大新製麵)(己二烯酸0.5~1.0 g/kg)、62號「米苔目」(高雄市鳳山區五甲市場)(苯甲酸1.0~2.0 g/kg)、66號「客家粄條」(台中市忠義市場46號攤販)(己二烯酸0.5~1.0 g/kg)、71號「麻糬」(台北市北投市場三大食品)(去水醋酸0.09~0.1 g/kg),上述不合格樣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的規定,主管單位可依同法第41條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並依48條對於「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之食品業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另有2件蘿蔔糕檢出己二烯酸,為編號79號「蘿蔔糕」(台北市北投區新市街29號前攤販)與80號「蘿蔔糕」(台中市北屯市場38號攤販),檢出量為0.5~1.0 g/kg,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蘿蔔糕屬於糕餅類,允許添加防腐劑苯甲酸與己二烯酸,添加限量為1.0 g/kg以下,故上述2件蘿蔔糕樣品皆符合規定。 消基會呼籲 對業者之呼籲 麵條、麵線、水餃皮、餛飩皮、麵腸、蛋餅皮、米粉、米苔目、粄條等米麵製品,依法不得添加殺菌劑與防腐劑,但台灣夏季氣候濕熱,米麵濕製品因其含水量高,在常溫下很容易酸敗變質,販售保鮮期僅短短數小時,業者若想延長販售保鮮期,除了注意製程衛生,降低微生物含量之外,建議製作完成後,在冷藏的條件下儲存販售,延緩微生物滋長的速度,並採「先進先出」原則,以維持產品的新鮮與品質,讓消費者能吃得健康。 至於非自製商品,批貨來賣的業者,也應明確知道商品來源,以免販售了不合規定的商品,傷害商譽。 對消費者之呼籲 消費者購買米麵濕製品時,應避免選購色澤過白或有刺鼻味的商品,並注意製作環境與保存條件。通常製作環境良好且在冷藏條件下販售的米麵濕製品,違法添加殺菌劑與防腐劑的風險較低。 消費者在購買米麵濕製品後,應於冷藏保存,並儘快烹調食用完畢,若想延長保存時間,可以分裝成適合的份量密封冷凍保存。若消費者對於殺菌劑與防腐劑等添加物還是有疑慮,可在烹煮前先用溫水浸泡,倒掉浸泡的水後再煮食,或是烹煮時不加蓋,都可讓殺菌劑與防腐劑揮發減少其殘留量,吃得更安心。 對政府之呼籲 本次消基會檢測雙北地區、台中、南投、台南以及高雄地區的80件米麵濕製品,雖未檢出殺菌劑過氧化氫,但檢出11件樣品違法添加防腐劑,不合格率13.8%,其中還有1件麻糬樣品添加毒性較高的防腐劑去水醋酸,而食藥署與各地方衛生局近年來的米麵濕製品殺菌劑與防腐劑檢測結果,不合格率為0~6.5%,相較之下,本次檢測不合格率高出許多,顯示米麵製品違法添加殺菌劑與防腐劑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政府相關部門除應加強稽查外,更應加強對業者的食品衛生安全教育,從源頭落實食安管理,讓提升食安環境更有效率,增加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心度,方能買得安心,吃得健康。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包裝樣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 消基會 殺菌劑(過氧化氫)檢測 國家標準CNS 10893「食品中殺菌劑之檢驗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不得檢出 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與去水醋酸)檢測 國家標準CNS 10949「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苯甲酸與己二烯酸: (1)麵條、麵線、水餃皮、餛飩皮、麵腸、蛋餅皮、米粉、米苔目、粄條:不得添加。 (2)年糕、麻糬、蘿蔔糕:屬於糕餅類,用量為1.0 g/kg以下。 去水醋酸:米麵製品皆不得添加。 ※詳細檢測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9年7月號57~66頁。 ※第49號樣品採樣地點誤植為「台南市崇德市場」,特此更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認為「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證照

消基會認為「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證照 有誤導民眾之虞  一般人日常生活如果覺得身體上有筋骨痠痛、腰酸背疼、肌肉緊繃、關節不適等症狀,除了會去醫院診所尋求醫生的診斷治療,或經由醫師的醫療專業判斷,指示專業醫事人員進行「物理治療」、「整復」、「推拿」等醫療行為外,另有可能會到民間俗稱的按摩中心、養生館、國術館去接受「按摩」或「推拿」、「調理」的服務,以換得一身的舒爽。 然而,當消費者接受按摩中心、養生館、國術館的按摩或推拿服務時,受傷的意外事件卻頻傳。衛福部中醫藥司於遂101年4月11日召開「民俗調理(傳統整復推拿)從業人員執業相關問題」會議,針對民俗調理行為的定位與相關管理問題進行研商,開展整復、推拿的管理之途;後又於103年建置「民俗調理人員工作倫理守則範本」,提升從業人員素質;104年5月12日,衛福部復公布「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定義出:民俗調理,係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時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指壓、刮痧、拔罐,或使用民間習用之青草泥、膏、液狀外敷料所為之非醫療行為」;又規定民俗調理人員執行業務,應配戴身分識別證,且不得對消費者從事下列行為:(一)醫療行為。(二)以口語或其他方式提供醫療或藥諮詢建議。(三)自行調製藥品。(四)販賣藥品、醫療器材。 然而,這樣的規範,仍無法讓消費者釐清民俗調理、推拿、整復等定義,亦分不清何者是屬於醫療行為?哪些又非屬於醫療行為的範圍?!此在整個消費環境實在是迷霧一團,讓消費者難為辨明,相對地也影響了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近來,勞動部為配合衛生福利部所轄傳統整復推拿從業人員管理需求,在106年起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傳統整復推拿新職類的開發,先在107年公告該職類的規範,嗣並於108年2月23日完成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報名檢定資格公告作業。本項檢定報名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分3梯次辦理,目前已辦過2梯次的檢定作業,第三梯次又將在108年8月受理報名。 消基會指出,在消費環境中民眾對於推拿、整復、調理等定義仍是霧沙沙之際,勞動部的推出「技術士技能檢定傳統整復推拿」證照制度,無疑是在混亂之中,更攪搗一池紛亂。因為「整復」與「推拿」本屬醫療業務範疇,依法需由專業醫事人員始可進行。但勞動部目前所推動的「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檢定,其上的「整復」、「推拿」名詞,已與中醫傷科「整復」及「推拿」無從區分,極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若再加上「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的銜名,更讓消費者會誤以為持有證照的從業人員,係為相關醫療專業人員,這雙重的誤導,怎可能讓消費者從一片模糊不清的消費環境中,清楚判明係接受醫療專業人員的醫療治療,抑或是接受非醫療專業人員非醫療行為的民俗調理,此對一般民眾的權益,確實有莫大的影響。 消基會認為,民俗調理業者僅能從事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時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指壓、刮痧、拔罐,或使用民間習用之青草泥、膏、液狀外敷料所為之非醫療行為」,如擅自進行醫療行為,即屬違法之舉,此已有為數甚多的判決先例可稽;另民俗調理業者因宣稱醫療療效,而遭受主管機關裁罰的事例,亦有多起,足見民俗調理業者的業務執行,於醫療行為、非醫療行為間的分際拿揑,已讓人存有疑慮,如再冠以「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銜名,豈不使消費者在無法清楚辨識孰為醫療人員,孰非醫療人員的情況下,處於接受非醫療人員進行醫療行為的極端風險中。 從上述主管機關相關函釋及法院判決案例均可知悉「整復」與「推拿」應屬於醫療業務範疇,需由專業醫事人員始可進行,故消基會反對以「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這種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名稱,作為傳統民俗調理從業人員的職稱或職屬類別,俾免消費者因誤認而受到不測的損害,故呼籲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重行考量該職稱或職屬類別的適當性,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亦希望勞動部推動的「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職屬類別銜名,應更改「民俗調理技術人員」,藉以匡正「推拿」、「整復」和醫療行為的連結,並讓一般消費大眾得以清楚辨明民俗調理非醫療行為與「推拿」、「整復」醫療行為的區隔,避免社會大眾遭受身體不測傷害的風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同資費購機綁約方案

暑假掀起手機換購潮,電信業者祭出各種優惠資費購機方案,吸引民眾簽下少則兩年的綁約,來換取低廉資費及換購手機的優惠。然而,行動寬頻業務快速成長,市場用戶數幾近到頂飽和,電信事業競爭淪為三大兩小的寡占狀態,業者不約而同透過價格割喉戰來爭取對手陣營用戶,再祭出高額違約金限制消費者跳槽後攜碼轉出,長此以往勢必降低業者平均服務品質,大不利於消費者。       本會調查國內5家電信公司的用戶契約,發現同一資費購機綁約方案,遠傳電信、台灣之星約定違約金高逾業者平均值,是否違反誠信原則,籲主管機關儘速展開調查。 違約金約定嚴苛  阻礙競爭影響消費權益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所做的「107年通訊市場調查結果摘要報告指出」,民眾最常使用的手機資費方案,月租型使用者占91.7%,預付型與兩者同時使用則分別占4.7%與0.8%;而手機門號綁約與否的比例,以門號綁約者58.1%最高,其次為購機綁約者30.5%,無綁約僅申請SIM卡門號僅占6.7%,顯示絕大多數的消費者手機門號採取月租費且綁約型態。       值得注意的是,報告指出,民眾更換最常使用行動電話(門號)業者的主因,57.2%的使用者基於資費及費用因素更換門號,理由依序為:原業者費用(電信帳單)較貴(25.3%)、攜碼更優惠(22.6%)、現在這家業者的資費方案較吸引人(9.3%);21.3%的使用者因業者通訊品質不佳(19.3%)、原業者服務太差(2%)而跳槽;其餘因素為,親友都使用現在這家業者占13.7%、受家人決定因素占4.6%、其他占1.0%、2.2%回答不知道。上述民調顯示,過半門號用戶會因資費與費用而更換電信公司,理由遠高於業者的通訊品質與服務因素。       去年5月,中華電信打出499元低資費方案,台灣大哥大及遠傳立刻祭出相同甚至更低的資費方案,此舉掀起優惠資費綁約的戰爭,於此同時,業者不約而同在用戶契約設定嚴苛違約金,造成用戶流動的潛在障礙,阻礙市場競爭,影響消費者權益。 《電信法》規定,用戶契約不得抵觸營業規章        為了解電信優惠資費購機綁約的違約金約定現況,本會調查國內5家電信公司的用戶契約(定型化契約),檢視相關條文是否違反《消保法》第12條規定,對消費者有顯失公平之情事,並同時檢視與行動寬頻業務營業規章是否相符,從而了解業者是否遵法、主管機關行政管理是否具體落實消費者保護工作。       各電信公司與消費者簽訂的行動寬頻服務用戶契約,不可以與經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審查通過的「行動寬頻業務營業規章」抵觸。依據《電信法》第27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同法第28條規定,前條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主管機關得限期命電信事業變更之。如違反第27條第1項規定,其營業規章未經核准,或未依經核准之營業規章辦理者,按同法第6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調查方法,以常見的「攜碼跳槽購機綁約30個月資費方案」(999元資費+上網吃到飽不限速+購機Iphone Xs Max)設定調查樣態,比對業者門市提供的用戶契約與其官網揭示的營業規章,調查5家電信業者違約金約定與計算方式,是否遵法。調查方式以諮詢台北市、新北市電信直營門市、並電話詢問電信公司客服中心所取得的回覆為主。調查期間從2019年7月10日~7月21日止。 違約金調查 遠傳電信用戶契約約定與營業規章不符       本會依調查樣態進行諮詢,取得5家業者(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台灣之星)用戶契約,各家契約的違約金條文皆約定收取「終端設備補貼款」與「電信優惠補貼款」兩項金額。 調查結果顯示,5家業者的「終端設備補貼款」用戶契約條文與其營業規章相符。「終端設備補貼款」用戶契約條文,5家業者皆約定,計算方式以約定總額做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計算公式為:補貼款總額 ×(合約未到期日數 ÷ 合約約定日數);5家業者的營業規章載明: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       在「電信優惠補貼款」契約條文部分,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亞太電信、台灣之星的用戶契約與其營業規章相符。上述4家業者的契約皆約定,「電信優惠補貼款」計算方式依實際補貼款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計算公式:實際補貼款總額 ×(合約未使用日數÷合約約定日數)。        調查發現,遠傳電信用戶契約與營業規章不相符。遠傳電信用戶契約約定:『「電信優惠補貼款」計算公式為每月電信優惠 × 實際已履行合約月份、「電信優惠補貼款」:NT$250元/月(電信費用/優惠補貼款依違約時已享有優惠期間計算)』,比對其營業規章第24條第二項第三款條文:「電信費用補貼款,將依實際補貼款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明顯不相符。 同資費購機綁約方案 遠傳電信、台灣之星約定違約金高逾業者平均值       再依調查樣態調查5家業者「終端設備補貼款」約定金額,中華電信最低9,600元,其次為台哥大及遠傳皆約定12,000元、亞太電信及台灣之星約定金額最高,皆為14,000元,違約金差距2,400~4,400元,如換算為日平均違約金,中華電信10.67元最低、台哥大及遠傳13.33元居次、亞太電信及台灣之星達15.56元,5家業者的日平均違約金差距達4.89元。日平均違約金計算公式:補貼款總額 ÷ 合約約定日數(900天)。       再依調查樣態調查「電信優惠補貼款」約定金額,遠傳電信約定費用最高,每月違約金為250元,且以月計價,高於其他4家業者。其後依序為台灣之星約定250元,以日計算、台灣大哥大約定150元,以日計算、中華電信以及亞太之星約定0元。        如以電信門號履約1年3個月(滿15個月、450天)做為解約條件,實際計算5家電信業者違約金金額,遠傳電信收取9,750元費用最高、而後依序為台灣之星(8,875元)、台灣大哥大(7,125元)、亞太電信(7,000元)、中華電信(4,800元)。不同業者提供相同或類似服務,卻在設定違約金條件相差懸殊,5家業者當中對用戶刻意設定高額違約金條款者,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本會籲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即展開調查了解。上述案例的電信優惠補貼款計算公式:實際補貼款總額 ×(合約未使用日數450天÷合約約定天數900天) 表1:Iphone新機優惠資費綁約違約金調查 編號 電信公司 月租費 方案 綁約 期限 終端設備補貼款 (日平均違約金) 電信優惠補貼款 違約金總額 (履約滿15個月解約) 用戶契約與 營業規章是否相符 用戶契約與 營業規章是否相符 1 中華電信 999元 30個月 9,600元 (10.67元/日) 0元 4,800元 P P 2 台灣 大哥大 999元 30個月 1萬2,000元 (13.33元/日) 每月150元 7,125元 (6,000元+1,125元) P P 3 遠傳電信 999元 30個月 1萬2,000元 (13.33元/日) 每月250元 9,750元 (6,000元+3,750元) P ╳ (每月電信優惠補貼 ×已履約月份) 4 亞太電信 996元 30個月 1萬4,000元 (15.56元/日) 0元 7,000元 P P 5 台灣之星 999元 30個月 1萬4,000元 (15.56元/日) 每月250元 8,875元 (7,000元+1,875元) P P 調查日期:2019/7/10-2019/7/21                    表格導讀:「P」可以、「╳」不可以 調查樣態:合約滿期後攜碼跳槽購機綁約30個月(999元月資費+上網吃到飽不限速+購機Iphone Xs Max 256GB)做為調查樣態 說明: 1.5家電信公司營業規章違約金約定: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計算公式【補貼款總額×(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約定日數)】。電信費用補貼款,將依實際補貼款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計算公式【實際補貼款總額×(合約未使用日數÷合約約定日數)】。 2.終端設備補貼款日平均違約金計算公式:補貼款總額÷900天,小數點計至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3.5家業者違約金平均值為7,510元 4家業者暫停通信約定不友善 資費綁約月租費照付       因應時代需求,不少消費者因公境外出差、或者大專生留學進修等因素,發生因期間無法使用門號卻需支付綁約月租費的不合理情形,目前國內電信公司提供的綁約方案用戶契約,除消費者願支付高昂違約金終止契約,方可申請調降月租費外,只能申請暫停通信服務,才能保留門號使用權,惟暫停期間月租費仍需依綁定的月租費原價支付,缺乏彈性處理,且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因上述狀況受到影響的大專生規模,可參考教育部於2017年統計:世界各主要國家之我留生人數6萬3,270人。        為了解用戶於月租費綁約期間因個人因素申請暫停通信,電信公司如何收取停期間的月租費以及合約期限的處置,本會調查5家電信業者的用戶契約,結果顯示,遠傳電信契約約定最彈性。遠傳電信用戶契約約定,用戶欲申請暫停通信或恢復通信,得以電話或書面辦理,暫停通信期間,需支付門號保管費475元,免付月租費,暫停期可達90天,暫停期限最長可申請6個月,暫停期間合約日期往後順延;其他4家業者於申請暫停通信期間,月租費均需依綁定的資費固定支付,除非約滿才能申請調降月租費。         本會認為,無論使用門號資費綁約方案與否的手機用戶,確實皆存在因個人因素申請暫停通信的必要性,然用戶申請暫停通話期間,因未有實際使用門號之行為,業者也未提供相對服務,在此狀況下,拒絕提供消費者以契約日期往後順延、以支付電信公司保留門號的成本來保留門號,於限定期限恢復通信回復月租費綁定金額,實屬缺乏彈性且不友善的做法。而本會於2019年2月21日發函詢問各大電信公司保留門號之成本,電信公司皆因營業機密未予告知,本會認為暫停通信之月租費收取標準,實有檢討之必要。 表2:電信公司月租型門號申請暫停通信月租費調查 編號 1 2 3 4 5 電信業者 中華電信 台灣大哥大 遠傳電信 亞太電信 台灣之星 申請暫停通信 P P P P P 門市諮詢 、 客服中心回覆 暫停期間 月租費計算 按原月租費計算 按原月租費計算 1.免收 2.合約到期日因暫停通信而往後順延 按原月租費計算 按原月租費計算 可否調整為低月租費 合約期內 ╳ ╳ 支付門號保管費495元/次、可保留90天 ╳ ╳ 非合約期 P P P P P DM注意事項 無相關 約定 無相關 約定 無相關 約定 無相關 約定 無相關 約定 表格導讀:「P」可以、「╳」不可以 日本政府《電気通信事業法》修正案之參考與借鏡       這樣看起來,國內電信業者的作法,和日本電信業者有著很大的不同,但其來有自。今(2019)年6月,日本總務省發布新規定,在電信公司和用戶簽約的內容中,綁約兩年的違約金最高上限為1,000日圓(約新台幣280元);如果是門號和手機綁約,最多只能折扣2萬日圓(約新台幣5700元),目的是讓用戶更容易切換電信公司並促進競爭,並於今年秋季實施。        目前日本三大電信公司約定用戶未滿2年解除契約的違約金為9,500日圓(約新台幣2,700元),雖用戶可以選擇不綁兩年約、想解約就解約的方案,但後者換算下來會比綁兩年約者,每個月還要貴上1,500至2,700日圓(約新台幣430至770元),所以絕大多數日本用戶都會選擇綁約兩年。        日本總務省調查指出,比較各國每月通話70分鐘、簡訊155通的行動上網數據流量方案其費用,東京為3,760日圓(約新台幣1,000元)、紐約為5,990日圓(約新台幣1,700元)、倫敦為2,370日圓(約新台幣670元)、德國杜塞道夫為1,893日圓(約新台幣540元),首爾為4,256日圓(約新台幣1,200元)。雖然乍看之下東京的電話費介於中位數,但日本電信費會因方案不同而有極大的折扣差異,因此日本手機綁約制價錢透明度仍然偏低。        日本總務省調查亦發現,約八成左右的日本民眾可接受的違約金落在1,000日圓(約280新台幣)左右,所以本次修法遂將違約金上限定為1,000日圓。 我國得以日本修法為借鏡 活絡市場 保障消費者權益        我國電信市場發展狀況與日本十分相近,無論是綁約制度、違約金與購機優惠等,都已是業者提供服務的常態;然而,過去日本電信合約其實和手機綁在一起,並不像台灣可單買SIM卡與手機,日本的電信消費者無法隨時攜原門號跳槽到另一家電信公司,這種制度稱為「SIMロック」(SIM lock),但在2014年底,日本總務省修正了《SIMロック解除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只要電信公司的用戶到電信公司櫃檯要求電信公司解除「SIMロック」,電信公司就有義務要替客戶解除手機設定。        日本電信制度到了2014年才和台灣一樣可以單買資費方案與手機,卻在2019年再次修法,將電信合約中的違約金與購機優惠的金額訂出上限,使消費者不再因為高昂的違約金而大失荷包,更因限定了購機優惠的上限,使綁約制與不綁約制的差異縮小,消費者在簽訂電信合約時即可做出更符合自身情況的選擇。 呼籲        主管機關應立即針對電信業者的優惠綁約購機用戶契約,進行清查,了解違約金約定是否違反《電信法》、《消保法》相關規定,並督促業者確實改善。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應當要求業者,於簽約之前,清楚說明違約金條文約定,並要求消費者審閱該項條文後簽名,而條文標識應改用黑體字、放大字體,提醒注意。        針對電信業者資費綁約包裹高違約金策略,影響用戶流動,阻礙市場競爭力,繼而影響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當思考打破業者不競爭的默契,從結構上做改變。建議可效法日本,調查台灣民眾對於違約金的共識,訂定違約金上限,同時也限定電信公司的購機優惠,讓企業自行衡量在違約金與購機優惠間的利益取捨,還給消費者一個健康的電信選擇環境,活絡電信市場。        為使有出國需要的消費者能有更有利的選擇,也讓電信方案更貼近消費者的需求,呼籲電信業者應針對優惠資費綁約方案用戶的暫停通訊月租費收費標準,在違約金設定符合消費者權益下進行檢討,使之既能友善用戶,且真實符合的業者成本支出,以保障雙方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緣份來了

 想拓展狹小的社交圈、找到完美的另一半,交友軟體成為許多人的首選,其簡單易上手且具隱匿性,鍵入資料後,輕輕鬆鬆就可以找到許多看似興趣、年齡相仿般配的對象,有興趣再進一步配對、聊天,良緣就此展開。        然而,交友軟體的糾紛卻也時有所聞:只想試用一個月,沒想到卻自動續約,扣繳銀行帳戶的存款;被無預警刪除帳號;有問題找不到客服人員處理等等。消基會透過調查、實測交友軟體註冊及使用流程,找出亟需改善的不合理之處。        本次調查時間為108年7月29日至8月8日,範圍為Android平台之Google Play商城,找尋台灣常見、且下載人數超過100萬次以上的交友軟體,包含「探探」、「緣圈」、「SKOUT」、「SayHi」、「Tinder」、「Goodnight」、「Badoo」、「happn」、「Grindr」、「Bumble」、「OkCupid」、「Paktor」、「SweetRing」、「Coffee Meets Bagel」、「Pairs派愛族」,共15家。調查內容請見表一、表二。 一、 自動續訂近九成,拿到帳單才知道        本次調查的15個交友軟體均有付費內容,其中除了「緣圈」及「Pairs派愛族」是純點數購買之外,其餘13家之高階VIP服務均有自動訂閱之情形,單月價格範圍由$241元至$2,070元不等。        然而,「自動訂閱」卻不是每一家都清楚標示於購買方案的頁面,包含:「探探」、「Goodnight」、「happn」、「Grindr」、「SweetRing」、「Coffee Meets Bagel」等6家,均需於點擊付款後,出現Google Play跳窗後,須再點擊「更多」才會出現「自動訂閱」之說明(如圖一),若沒看到該頁面,消費者往往要等到收到帳單後,才會發現不小心按了同意鍵,逐月扣款。        若是不小心按了「訂閱」鍵,可以退款嗎?「探探」、「Goodnight」、「Grindr」、「Bumble」、「OkCupid」、「Paktor」、「Coffee Meets Bagel」、「Pairs派愛族」等8家均不予退款;「SKOUT」、「Tinder」、「Badoo」及「SweetRing」表示在猶豫期內可取消,「可能」可以獲得退款,究竟何種狀況可退卻未見說明;「happn」將訂閱部份完全歸責於Google及Apple平台,要使用者自行與平台聯繫;「緣圈」和「SayHi」在條款中並無退款相關說明。 是否會「自動訂閱」對消費者來說是重要資訊,業者應將說明明顯標示於購買方案頁面,並且應於消費者訂閱期將屆前通知下次扣款日期,善盡告知之義務。而對於線上購買之商品、服務,歐盟規範消費者於14天內可無條件退款,台灣的主管機關也應將猶豫期制度落實於APP以及APP內購項目中,維護國人消費權益。 二、 帳號突然被刪除,加購項目放水流        當因為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導致帳號刪除/被刪除時,原先購買卻未使用的時數、點數能退嗎?遺憾的是,本次調查中有7家都明文規定不論任何原因皆不予退款,包括「SKOUT」、「Tinder」、「Badoo」、「happn」、「Bumble」、「OkCupid」、「Pairs派愛族」;有2家同意在部份狀況下(如服務終止)給予退款,包括「探探」及「Goodnight」;「Grindr」說明若違反使用規範不退費;「緣圈」與「SweetRing」則是以「本公司無需對您和任何第三人承擔任何責任。」迴避;其餘3家未在使用條款中說明是否可退款。        由於目前台灣尚未針對交友軟體、婚友服務訂定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不過參照型態接近的「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確說明業者「不得約定其得減輕或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及無故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套用於交友軟體上也理應如此,業者在刪除消費者之帳號之前,應先預告並說明原因,並將未使用的點數及時數退還消費者。 三、 年齡限制十八歲,管理方式很消極 Google Play的年齡限制分級因國家/地區不同,而有不同的管理單位,台灣分屬於「其他國家/地區」由國際年齡分級聯盟 (IARC) 所負責管理,開發者將軟體上價錢,須提交給該聯盟審核,再依內容可分為3歲以上、7歲以上、12歲以上、16歲以上、18歲以上。        本次調查之15家交友軟體的內容分級,均被分級為18歲以上,而除了「Goodnignt」註冊年齡可低至17歲之外,其餘APP在註冊帳號時,均有聲明年齡須大於18歲。        「Tinder」與「OkCupid」在註冊管理上最為嚴格,若是填寫低於18歲的生日,會立刻出現阻擋頁面,並且無法跳回上一步修改,就算關掉重開APP也一樣會阻擋;而「Pairs派愛族」與「SweetRing」則是須提供證件,完成年齡認證,才可開始聊天或可額外獲得點數;「happn」登入時必須綁定Facebook,無法填寫年齡。        其他的交友軟體,包括「探探」、「緣圈」、「SKOUT」、「SayHi」、「Goodnight」、「Badoo」、「Grindr」、「Bumble」、「Paktor」、「Coffee Meets Bagel」等10家,儘管註冊時會出現「未滿18歲不可加入」字樣,但仍可直接再次修改出生年份,其中不乏未成年的使用者冒充年齡進入。        本次調查中於SKOUT、SayHi中皆有看到援交、約炮等情色資訊,在業者寬鬆的管理下,未成年人極容易接觸相關內容。年齡限制不僅是保護未成年人,也是保護真正有意在APP中找尋另一半的人,能擁有一段合法的戀情。既然「Pairs派愛族」和「SweetRing」可以作到年齡認證,為何其他APP不行?主管機關應確實要求APP業者落實年齡分級、認證制度,家長也應留意小孩是否有假冒年齡使用的情形,避免產生兒少保護的漏洞。 四、 遇到問題想申訴,公司卻都在國外        本次調查之15家僅有6家在台設有公司(詳見表二),分別為:「Tinder」、「Goodnight」、「Grindr」、「Paktor」、「SweetRing」及「Pairs派愛族」,其餘9家若是使用軟體遇到問題或有異議的狀況時,恐怕難以找到遠在國外的單位負責。        就算想透過中介平台找到負責人也會有同樣的困難,本次調查的交友軟體下載管道皆為Google Play,然消基會過去曾發函至Google的台灣分公司—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詢問關於Google Play商城購買糾紛問題的後續處理原則,然得到的回覆卻是「Google Play係由設立於美國Google LLC公司所經營及維護,並非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之總公司Google International LLC所經營與維護」,名稱一樣是Google,到了台灣,權責卻都降低,台灣的消費者該如何自保? 遭遇跨國糾紛時,消基會目前與日本、澳門、韓國、新加坡等國/地區之消保團體簽有Mou合作協議,消費者若在上述國家之服務或商品遭受爭議時,可以直接向消基會申訴;此外,行政院消保處網站「國人涉及跨境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及管道」專區,消費者亦可了解申訴途徑,尋求解決。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載明業者應將以下資訊,以書面記載的方式提供給消費者:業者聯絡資訊、商品或服務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等。本次調查中的交友軟體許多皆未遵循此法,善盡告知的義務,消基會呼籲業者應公告合理的服務說明、退款管道、方式,並且加強實施年齡控管,提供消費者更安心的消費環境。同時,也希望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對於自動訂閱、排除消費者解除權行使等情形展開調查,特別是針對未在台灣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的業者,涉嫌逃漏稅部分也應即時移送檢調及稅捐機關。        交友軟體使用便利,但其背後隱含的交易問題卻也不容忽視,消基會呼籲消費者使用交友軟體之前應多方比較,並觀察Google Play中其他使用者的回饋意見,以避免花錢、花時間後,賠了夫人又折兵。也鼓勵有意尋找對象的民眾可多參與有興趣的社團、活動,拓展現實的生活圈,才能在更安全、透明的情境下,找到共度人生的伴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