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iyp.com.tw/templates/cache/stores/products/photobig-1797659-432558-1512004454.jpg)
相關產品
-
稅務諮詢
那些貨物或勞務可以免徵營業稅?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七、(刪除)。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 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 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70﹪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27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三、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二十二、依營業稅法規定按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3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及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察、通訊器材。 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 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
-
營業稅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規定如何?(2014) 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稅率及應納稅額計算公式說明如下: 級距 全年課稅所得額級距 稅率 第1級 12萬元以下 免徵 第2級 超過12萬元 17﹪ 附註: 1.T=稅額,P=課稅所得額。 2.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3.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決)算申報時,應按上述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之半數,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1. 營業期間滿1年者: (1) P在181,818元以下者,T=(P-120,000元)×1/2 (2) P超過181,818元者,T=P×17﹪ (3) 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納之結算稅額=(1)或(2)之T×1/2 2. 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換算全年所得核課: (1) P×12/營業月數,在181,818元以下者,T=【(P×12/營業月數)-120,000元】×1/2×營業月數/12】 (2) P×12/營業月數,超過181,818元者,T=(P×12/營業月數)×17﹪×營業月數/12。 (3) 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納之結算稅額=(1)或(2)之T×1/2 (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 (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
-
營所稅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規定如何?(2014) 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稅率及應納稅額計算公式說明如下: 級距 全年課稅所得額級距 稅率 第1級 12萬元以下 免徵 第2級 超過12萬元 17﹪ 附註: 1.T=稅額,P=課稅所得額。 2.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3.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決)算申報時,應按上述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之半數,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1. 營業期間滿1年者: (1) P在181,818元以下者,T=(P-120,000元)×1/2 (2) P超過181,818元者,T=P×17﹪ (3) 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納之結算稅額=(1)或(2)之T×1/2 2. 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換算全年所得核課: (1) P×12/營業月數,在181,818元以下者,T=【(P×12/營業月數)-120,000元】×1/2×營業月數/12】 (2) P×12/營業月數,超過181,818元者,T=(P×12/營業月數)×17﹪×營業月數/12。 (3) 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納之結算稅額=(1)或(2)之T×1/2 (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 (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
-
二代健保申報
問:我是公司的扣費義務人,二代健保實施我的責任須辦理的事宜為何? 答:1.給付時扣取補充保費 2.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費 3.通知:扣取補充保費時應按年度通知保險對象 4.向健保局申報扣費明細 5.溢扣退費;短扣補足 6.填發扣費證明: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證明單 或自扣費之次年4/1起向健保局索取。 問:請問公司與保險對象補充保費應如何列印繳款書與計算保費?應注意事項為何? 答:一代保費依然由健保局主動郵寄,事業單位只須負責依限繳納,而補充保費扣費義務人則須 自行計算繳納金額與列印繳款書:不過單就列印繳款書一項,我知道就難倒了很多人了! (1).投保單位補充保費與保險對象之補充保費繳款書列印:健保局網站有提供單機版軟體 給扣費義務人自由下載列印或扣費義務人亦可申請郵寄由健保局協助列印或臨櫃列印,但不管 何種方式都必須要先自行計算繳費金額。(請參考健保局扣繳實務暨申報系統說明) (2).公司補充保費的計算: (雇主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2% 負責人若在公司投保並支領薪資者須注意 ”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不含負責人之健保保額但卻須將負責人50薪資併入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哦! (3).特別注意是公司若有支付薪資給員工對象為:兼職工(健保保在別家公司)、違規投保於職業 工會、漁會與農會(而有在公司正常工作出勤者),給付薪資即使低於5000元,一樣須併入公司 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公司之補充保費。 (4).若102/1月之薪資於2/5給付,則應於次月底3/31前繳納(健保法31條)得寬限15日(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