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離婚後,男方未履行監護扶養義務該怎麼辦?
Q:離婚後,男方未履行監護扶養義務該怎麼辦?請問洪律師:我跟前夫育有一男一女,離婚之後,兒子的監護權歸前夫,女兒的監護權歸我,事隔三、四年後,前夫好像交了女友,突然跟我表明說不要這兒子了,結果現在把兒子丟給我來扶養。請問:前夫須負什麼法律上的責任?我可向前夫索賠那些法律上的權利或利益呢?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如果你們離婚時已約定雙方各自監護一名子女,扶養費也各自負擔,所以兒子的扶養費應該由前夫負擔,如果妳想爭取兒子監護權,可向法院聲請改定兒子監護權,並起訴要求前夫負擔未來兒子至成年時的扶養費,及追討妳現在幫他巳付的兒子扶養費。二、因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子女都有照顧扶養義務,不因監護權歸屬何人而不同,即使將來妳取得兒子的監護權,男方仍須負支付扶養費之義務。參考法條:民法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民法第1116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相關產品
-
Q:子女可否減輕或免除對父母親之扶養義務?
Q:子女可否減輕或免除對父母親之扶養義務?請問洪律師:我與前夫離婚已五年,孩子的監護權雙方共有,但前夫未依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給付贍養費,孩子的生活費、學費、扶養費等,前夫皆未負擔,請問,我可以幫孩子向法院申請『對父親免除扶養』嗎?因為前夫負債又沒工作,我怕將來他老了會反過來拖累孩子。再請問,要如何申請呢?我要準備什麼資料來證明前夫未盡到扶養責任。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 依您所述,是唯恐前夫於晚年對子女主張民事上之權利或追究刑事上之責任,所以希望經由法院預先免除子女之扶養義務。但,在您的前夫還沒做任何法律上的動作以前,不建議子女先行起訴「確認扶養義務不在」,因為依法院的見解,得否提起「確認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存否」之訴訟,在法律上之認定相當嚴格,通常需有具體事實證明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始得提起。站在避免您可能浪費勞力、時間及費用之立場,仍建議於有「具體事件」發生時(例如前夫提起訴訟,或如上開判決事例,子女遭養護中心求償之狀況),再採取相對應之動作較為妥當。二、 當您的前夫果真進行民事訴訟要求子女給付扶養費,您的子女可分別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而為抗辯。例如您的子女在民事上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主張您前夫對於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而「減輕扶養義務」;假如「情節重大」,可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除扶養義務」。三、 如果您想事先準備證據蒐集的動作,建議可以保留您及子女之歷年存摺明細、子女歷年支出,並可請親人證明您的前夫確實「未對子女盡扶養義務」。參考法條:民法第 1118-1 條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2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3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
Q:如何申請改定子女監護權?
Q:如何申請改定子女監護權?請問洪律師:洪律師您好,目前正準備和前妻進行孩子撫養權的官司,想請問以下幾點問題:1.爭取孩子撫養權的訴訟會在何地進行? 是父親還是母親的戶籍地或是居住地? 抑或是孩子的戶籍地?2.請問想在孩子撫養權的訴訟勝訴,有哪幾個重要的條件?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因您已離婚,如果監護權已約定給對方,現在要爭取小孩監護權,與一般聲請法院判決離婚並附帶請求酌定子女監護權的情形不同,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之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所以如提出改定監護權事件,會在您孩子戶籍地或居住地的法院進行。二、在改定監護權事件時,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你必須提出你前妻在監護子女上對子女有何教養不當、不讓你探視或其他對子女不利的理由及證據。而且法官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並注意子女之意願、年齡等情事項來作裁定。因此,在實務上,法官會委託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提出訪視紀錄,其主要訪視要點為1、雙方之職業及收入;2、健康狀況;3、婚姻/生育狀況;4、監護動機與監護意願;5、被監護人之意願;6、家庭互動與成員態度;7、居家環境;8、生活狀況;9、教養態度與照顧計畫;10、經濟狀況等,此外,社工人員並會就訪視紀錄作綜合判斷,提出其個人之評估意見,建議由父或母監護,通常法官亦會予以尊重而採為裁定判斷基礎之一。因非訟事件法第128條亦規定,如果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法官於為裁定前,原則上必須親自聽取該名子女之意願。總結來說,改定監護權人的事件,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及證據,以認定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也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紀錄及子女之意願來作判斷。所以你應提出由對方監護子女有何不利的理由及證據,也要能爭取子女在法庭上向法官表示日後願意與你同住,較能取得監護權。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非訟事件法第128條:「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法院就前條事件為裁定前,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民法第1055條之1:「I.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II.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
Q:保證債務與夫妻財產制?
Q:保證債務與夫妻財產制?請問洪律師:我與先生在102年結婚,先生在99年曾幫友人做個人信貸保證人,結果最近收到銀行催繳單,銀行說原借款人跑掉。請問先生的負債是否為夫妻共有呢?銀行會扣押老婆名下的財產嗎?如果銀行一直找不到原借款人,先生是否就必須永遠承擔這筆負債呢?我們結婚時並未申請所謂的夫妻財產共有或分開,現在申請分開制有效嗎?老婆能不用理會丈夫的負債嗎?謝謝您!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因為你先生是連帶保證人,如果借款人不還款,你先生就要負連帶責任還款,但還款後,你先生可再要求原借款人償還。二、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原則採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人名下財產為夫妻各自所有,且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所以你應該不會承擔此筆債務,也不用現在申請分別財產制。但如果你先生未償還保證債務,在他過世後,你及子女會繼承到這筆債務,到時候可視情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參考條文: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民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
Q:父母親個人的債務,子女是否應負償還的責任?
Q:父母親個人的債務,子女是否應負償還的責任?請問洪律師:父母向他人借貸,目前無力償還,父親只有一塊地(與他人共同持有)可以用來償還目前債務,父親與債權人協商,願給A債權人2/1的地,其餘1/2給另一位B債權人,但A債權人不同意,父母很有誠意要清償這筆債務,但因其中一位債權人不願接受,所以無法償還,目前父母親尚在,無法使用拋棄繼承,請問兒女們一定要負擔還債的義務嗎?假設對方訴諸法律,兒女們的薪資戶是否會被凍結,用來幫父母還債。我們不懂法律不知如何處理,請律師幫幫忙提供我一些資訊?高雄 洪幼珍律師:依民法199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所以你父母向他人借貸,目前無力償還,因債務人僅是你父母,子女並不需負擔起還債的義務。除非子女擔任父母的保証人、或簽本票給債權人、或於父母死後未拋棄繼承,兒女才要負擔還債的義務。所以如無前述情形,兒女薪資帳戶應不會被凍結。參考法條: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Q:繼承父母親的債務時,應如何救濟?
Q:繼承父母親的債務時,應如何救濟?請問洪律師:你好,我接到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要我償還我父親生前債務。二十幾年前我母親已和我父親離婚,我父親就很少和我們聯絡,甚至連死了我們也不知道,生前就沒照顧我們,死後卻要我還債?更何況我經濟又不好,請幫幫我,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因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是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債權債務,如果你們沒有在知道你父親死亡後三個月內,向你父親戶籍地的法院具狀聲請拋棄繼承,就要承受你父親的債務。但現行法已改採全面限定責任,即使你概括繼承你父親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依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你仍可主張限定繼承。二、法院發執行命令前,債權人一定有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法院也會寄通知到你們的戶籍地,所以你們應會知道被告,但是如果債權人在你父親生前已對他提吿,法院已判決確定,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因你們是父親的繼承人,也要繼承他的債務,但可主張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建議你門向法院執行處聲請閱覽卷宗,知道之前的判決或執行名義有無合法送給你們,及查明你父親有無遺產(向稅捐機關查詢),再考慮是否提起再審、聲請停止執行、或債務人異議之訴。參考法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1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左列之人亦有效力:一、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二、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該他人及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2前項規定,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1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2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3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