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薪資計算問題請問洪律師:我有一個問題要請教各位.我每個月是領21000包含全勤1200.底薪應該是19800吧.但是我薪資單是打每月工資16500.薪資項目:本俸打12000.津貼打1800.冬令津貼打 6600.工資6%打990.這樣合理嗎.還有我已經離職了.如果公司以每月工資16500來換算我作幾天的工資這樣違法嗎.ps我應徵的時候老闆是說我每月工資是21000包含全勤.1200.請假2H扣155.請幫我回答我的問題,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津貼及其他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如你每個月是領21000包含全勤1200.所以離職當月薪資應該是以19800元及你上班天數計算,如果公司以每月工資16500來換算你作幾天的工資應巳違法。
Q:如何請求公司積欠之薪資與離職金?請問洪律師:公司於100年底因經營不善,致資金缺乏出現薪資拖延發放的情況,因此員工陸續離職本人因公司積欠薪資達2.5個月無法支付生活所需之費用便於101年4月份找到新工作之後辦理離職,但離職前公司仍積欠2.5個月的薪資未發放最近,我回到原公司附近上班,發現原公司仍在原地經營該棟廠房每月租金至少需50萬足見公司仍有財力支持我便前後發了三封電子郵件給公司總經理索討薪資,但沒有任何回應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要回公司積欠我的薪資呢?~ 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如果公司積欠你的工資尚未超過五年,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或聲請協調,要求公司給付你2.5個月的工資,或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公司給付你工資,如公司不給付,你可執法院支付命令對公司的機器設備聲請強制執行。
Q:離婚後懷孕是否構成通姦罪?請問洪律師:我去年八月一日與前夫離婚,以最後月經推算,受胎日應為8月中,但我身體狀況一直不是很好,所以在36週未滿37週生產因未滿302天,所以得以前夫為父親本人也提起否認訴訟。可是聽說,會被前夫控告通姦,但也有說不會。請問洪律師:一、這個到底會或著是不會呢?如果會的話是否要打官司,費用大約為多少?二、而現任丈夫是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他是否也會被告?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依你所述,你是在離婚後才懷孕,而且小孩較早出生,建議向當初的婦產科醫生調病歷資料,証明小孩是在離婚後才懷孕,就不會有通姦訴訟的困擾。二、另外你也可主動與你前夫聯絡,告知他此種情形及要提否認子女訴訟的事,事先告知他,較能取得他的諒解,也減少他提告的機會。三、因各地律師的收費不一,可能要詢問當地律師。建議你直接去鑑定子女DNA,有此報告後,訴訟時間較能縮短,如你現任丈夫是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如果被告通姦,被判不起訴的機會很大。
Q:與未成年女生一夜情,是否構成妨害性自主? 請問洪律師: 我在網路上認識一名自稱有17歲的女生,但實際年齡未滿14歲,發生了一夜情,被告妨害性自主。目前處理情形已和對方媽媽和解,也獲得原諒,但因是公訴罪,所以還是得開庭。我目前白天工作,晚上仍在學(夜校生),家中經濟也是要負擔一些,該做些什麼事,才有可能會被判緩刑?如果會被判刑,通常會被判幾年?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如果你可証明對方曾向你表示巳滿17歲,例如LINE、Facebook、E-mail等資料,且對方發育良好,看不出未滿14歲,或對方承認她騙你,法院可能會判你無罪。你也可提出和解書、在職証明、就學証明等資料,要求法院從輕量刑,因與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依刑法227條第1項得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院會斟酌情形,也可能減為二年以下徒刑後,再判緩刑,因你巳和解,有機會判緩刑。 二、如你行為時未滿18歲,依刑法227條之1「減輕或免除其刑」,刑度會更低,更有機會緩刑。
Q:為報仇把對方的私事全部顯露並加以騷擾,可能構成誹謗罪?請問洪律師:近來常可以發現很多報復案件,又以感情居多,當其中某一方為了報仇把對方的私事全部顯露並加以騷擾,假如是蓄意報復,另一方該如何尋求幫助,在法律上可如何處理?高雄 洪幼珍律師:當一方為了報復,把對方的私事全部顯露並加以騷擾,如有造成對方名譽減損的危險,在刑法上可能巳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民事上也可依民法第195條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建議你可以自行蒐集證據後,向警方報案由警方偵辦。參考法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5條:「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2.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3.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Q:法拍屋點交所生之相關爭議請問洪律師:我最近於法院標得一間法拍屋,得標後其間與原屋主協調搬遷事宜,原屋主卻獅子大開口,要價8萬元,且暗示不給搬遷費就要破壞屋子,但我只願意出2萬元,所以一直僵持不下,無法協調圓滿。一、我拿到權利移轉證明之後,證明我已有該屋之所有權,我可以對所標得之系爭標的先停水停電嗎?(反正屋子都要被破壞了,要玩大家就來玩。)我會有刑責嗎?二、原屋主跟我要搬遷費,有牽涉到恐嚇取財罪嗎?三、法律上可有法條來制裁這些不願面對事實的人嗎?我覺得這樣情形很像我的小孩被綁架勒索贖款一樣。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雖然你拿到權利移轉證明,但因還未點交,且原來的台電、自來水公司 的申請人、使用人也不是你,你並沒有權利申請斷水斷電,如果你自行採取行動對該屋斷水斷電,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或第304條強制罪。二、因為社會上有給搬遷費,讓原屋主早點交屋的習慣,但屋主如要求搬遷費時,暗示不給搬遷費要破壞房子,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三、如果你標到的法拍屋有點交,你可以聲請法院點交,如果對方果真破壞房屋,你可以告他觸犯刑法毀損罪,並要求賠償所受損害;如果該法拍屋不點交,你還要另外告占用人返還房地,會花費不少時間,此時,可考慮與屋主和解(付搬遷費),要求他趕快搬遷。
Q:是否可再上訴到最高法院?請問洪律師:刑事案件裡,高等法院上訴到最高法院時最高法院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及401條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後,判決書最後有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然後第二次上訴到最高法院時最高法院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駁回上訴」但是判決書內容並沒有提到 "如不服本判決" 或 "全案定讞"但是現在已經有判決違背法令等相關證物可否再行上訴?高雄 洪幼珍律師:因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表示已全案定讞,無法再上訴最高法院,如你現在仍有判決違背法令等相關證物, 還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或依同法第420條聲請再審。
Q:如果和解成功對方可否撤銷告訴?請問洪律師:一、如果和解成功對方可否撤銷告訴?如果不能我應當採取何種步驟或做法對我較為有利?二、和解後對方也提撤銷告訴檢察官有可能做不起訴處分嗎?三、如果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時,我是否仍算有前科?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 和解時可以談分期付款,簽立和解書後可將和解書註明案號及股別寄給檢察官,亦可要求對方撤銷告訴。二、 因詐欺為公訴罪,即使對方撤銷告訴,檢察官也會視情形處理,可能會以你們為民事不履約糾紛而處分不起訴,或認為你有詐欺犯意但因已和解而從輕處理(如緩起訴或向法院聲請緩刑)。三、 如果是緩起訴,在法院或警局仍會有記錄也算前科,但如緩起訴期間過後(一年或二年),就對方告的案就不會被追訴。四、 建議你再檢附戶籍謄本說明你的家庭狀況、你誠意與對方和解之情形及你與告訴人間履約之情形,請檢察官給你不起訴的機會。
Q:加盟事業因經營不善而倒閉時,經營者可否成立詐欺罪?請問洪律師:民國101年本人經營兒童電腦加盟連鎖業務!某一加盟者在簽約裝機招牌訓練都建制完成也開業之後!本公司因財務問題發生倒閉本人也因故遠離住所前日被偵查員逮捕送地檢署告知被告詐欺將於11月23日開偵查庭(對方提告本人售出劣直電腦一直當機)。請問:一、商品都已經點交且本公司當時已有連鎖108家數品質一向穩定但因公司結束無法服務維修這樣詐欺罪成立嗎?二、因時間很久了也忘記提告人是哪位?可否出庭前找到對方和解呢?想和解只是因為心理也有虧欠想彌補可是詐欺罪名太重了。三、後天就要開庭了我是否該寫答辯狀不然我手裡已經無任何資料與證據了。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不知你公司何時倒閉,如對方巳加入一定時間如一年以上,成立詐欺的可能性較小。二、最好開庭後了解對方告你的內容後再與對方談和解,通常告詐欺 的目地只是要逼你還錢。三、面對詐欺告訴,建議最好能找律師幫你寫答辯狀,費用應在萬元以內,可幫你整理答辯重點及告知如何答辯,也可為後來類似案情預先準備。四、你也要準備當時的加盟資料或契約,使律師較可評估及答辯。
Q:鄰居增建部分是否合法?請問洪律師:我們家在高雄原本是透天三樓(前面三樓後面一樓),民國85年增建至四樓滿(隔壁尚末增建),與隔壁十幾年來一直相安無事,但最近他們想增建,突然跑來跟我們說要告我們侵佔(說我們共同壁的部份超過兩家中心線),因為之前我們增建時有說好共同壁的部份要做 24cm的強度比較夠,當時對方也同意,如今他們要增建才要來要回中心線屬於他們的部份(我們這邊做足12cm,過中心線大約是10cm),要我們打掉還他們,我們為了息事寧人就跟對方約定調解…在調解會場時,對方除了要求要打掉牆壁的部份,還說我們之前增建部份沒有留管線給他們,所以要打牆找管線的部份也要我們出,又說柱子的部份沒有留鋼筋給他們綁(樓層地板的部份有留鋼筋),打柱子讓他綁鋼筋的部份也要我們出…我們幫他建了共同壁…不但沒有跟他要求共同分擔,反而被對方要求一大堆…。請問:一、對方說他要申請合法增建,請問我們要如何知道對方是不是真的合法呢??二、我們之前沒有申請,現在有辦法補救嗎?三、目前進入調解階段,我們只有任人宰割嗎?有比較好的辦法嗎?洪律師:一、對方說要申請合法增建,如果容績率夠,可以申請合法違建,你們可向建管處查詢此情形是否可合法增建或向拆除大隊嬐舉對方違建,由拆除大隊去查明。二、違建處理的認定目前只有台北市有詳細規定,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三點語定義如下:(一)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所以在之前的違建可以緩拆,但高雄市無明文規定,一般在85年前的違建因限於預算,暫不會拆,但如有人不斷檢舉,還是會拆,如您是85年蓋的,認定上可能屬於舊違建,但如你們巳增建滿滿,要合法可能很難。三、若調解不成對方提告,你們可主張民法第796條「對方在建築時早就知你們的牆壁越界而不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除牆壁,但對方可以要求你們購買土地並要求損害賠償」,且對方亦可向拆除大隊檢舉你們違建,要求拆除大隊拆除,你們的損失會不小。為減少損失,建議可與建築師討論解決方式(如你們增建部份退縮)。
Q:如何請求加速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請問洪律師:先父生前均每日按時外出晨運,於遭遊覽車撞擊往生,經過冗長的司法程序,我等(被害人家屬)已獲法院判決相對人(遊覽車公司)須賠償3佰餘萬元,目前正進行聲請強制執行過程。我等曾兩次向法院聲請命債務人即相對人陳報財產,但債務人均未向法院陳報,法院亦未追究;於是我等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財產並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債務人,但至今已逾一個半月時間卻未獲得法院任何相關訊息。請問法院依何法律可以不處理案件?我等又應如何爭取自身權益?在此先感謝您的大力協助!!洪律師:強制執行法第22條雖規定可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債務人,但因管收涉及人身自由,法官比較不會同意立即管收,可能要調查之後才會作決定,你們可要求法院依22條第三項先命該公司提供擔保,如該公司無相當擔保,即可要求法院管收。因法院案件很多,而且法院在八月底法官有大幅度調動,很多案件都未進行,建議你們再以寫狀子的方式要求法院處理。
Q:如何對不同縣市的肇事者提出聲請強制執行?請問洪律師:我們是車禍受害人(桃園人),肇事者是花蓮人,我們已於101年10月18日在桃園縣內的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和解金額為150萬,100萬由肇事者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另外50萬由肇事者負責。依照調解筆錄內容,肇事者需於101年11月18日前先匯入10萬元,另外40萬從101年12月10日起分兩年內按月還款16,666至全數付清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至今尚未收到肇事者匯入一分一亳,並且完全對方失聯,請問要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因對方是花蓮人,是否要到花蓮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煩請回覆,不便之處敬請見諒,謝謝!洪律師:一、強制執行是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因此提問人可以先至各地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看債務人有無財產位於桃園縣內(不動產或存款銀行或其上班地點),如果有的話就可在桃園地院聲請強制執行,其他地區的財產在請桃園地院囑託其他法院執行。如果債務人在別的地方都沒有財產,那就只能到花蓮強制執行。二、建議先持調解筆錄向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資料,看對方的財產在何處,如為不動產,就要向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如為其他財產或薪資,就要向財產或薪資的所在地法院聲請,不是一定要到花蓮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Q:房屋買賣發生糾紛時,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二)?請問洪律師:在"買賣房屋糾紛(一)"之程序後,現在我已經請仲介公司寄出了第一封和第二封存證信函了,第二封存證信函通知對方違約了,要沒收其已給付之價金(履保專戶)請現在問的是:(一)請問接下來存証信函通知買法違約後,相關的手序為何?需要做些什麼?(二)我是否要透過法院才有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賣方交繳之價金(因為永慶說雖然是對方違約,但我仍然要告法院才要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價金)。(三)請問我何時才可以繼續賣我這間因對方違約而沒賣出去的房子。洪律師:一、如巳以存証信函通知買方違約後,你可以選擇以下二方式之一種,1、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契約,並給付未給足的價金,或2、主張對方違約,依契約條款要解除契約,並要求對方給付違約金,二種方式只能擇一,你可以選擇對你較有利的方式。二、你要透過法院的判決才有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賣方交繳之價金。三、如果你巳以存証信函依契約條款合法解約,法律上即可另行賣屋。但建議可與你的仲介公司討論何時賣較好,較不會另行有爭議。
Q:房屋買賣發生糾紛時,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一)?請問洪律師:同樓鄰居因為噪音上的問題,對方吵到我們無法安寧,結果最後雙方有爭執,(因為10月的時候有來我家踹門,所以11月時我拿花瓶(防身用)上去理論(結果對方告我殺人未遂、恐嚇、傷害、防礙自由,後來12月對方因為在地下室拿尖銳之物刺我脖子,以至於我告對方殺人未遂,所以現在雙方互告中。12月時我就搬家開始委託仲介賣掉我的房子,在2008年5月房子賣掉了,結果現在也完稅了,只差買方撥款過戶,但現在因為對方說我們的房子因為有告殺人未遂是凶宅,還說仲介(永慶房屋)沒告訴他們我們和樓上的事(此事在和仲介委託時我有跟仲介說明),所以不買了,要我們全數退還訂金..等240萬(全數退還)一、請問我們的房子,並非買賣合約中的此屋是否有"非自然身故",這樣算是凶宅嗎?以我和樓上的糾紛,仲介有需要告知買方嗎?這樣我還需要退還訂金..等240萬嗎?二、現在因為買方不願意付尾款,永慶房屋說要寄存證信函,但需要我簽名,請問我需要簽名嗎?因為當初是仲介沒跟買方說,我需要出面處理這樣的事嗎?三、如果對方和我決定都要打官司,是不是算對方違約?勝算有多大?如果可以勝的話,是可以要求對方買下此屋,還是沒收訂金,還是只能拿到訂金的一部份?洪律師:一、買賣契約的凶宅是指「非自然身故 」,所以你和鄰居有糾紛並 不算凶宅。你和樓上的糾紛是因衝突引起,在一般情理上似無告知對方之必要。且你的房屋在價值效用上應該都沒有瑕疵(民法354條),對方如主張瑕疵或被詐欺要解除契約應該沒有理由,你可以主張對方違約而沒收訂金。二、因仲介公司是以你的名義寄存證信函當然要你簽名。三、目前依你的陳述你的勝算較大,可要求對方履行契約買下房屋或以對方違約為理由沒收訂金,一般沒收的金額以契約約定為準,但對方可要求法院降低沒收金額(即減免違約金民法第252條)。
Q:公司負責人之保證責任?請問洪律師:我跟同事合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掛名負責人,同事是股東佔股90%,我佔5%,另有兩個同事合計5%,請問如果公司營運不下去時,目前我們跟兩家銀行尚餘NT$350萬未還,如果結束時,銀行會都找我還,還是會依股份做債務追償?如果真的跳票,我是不是在信用上會有瑕疵,這輩子都不可能再貸款買房子了呢?會不會連累家人呢?洪律師:一、你們公司欠銀行350萬元債務,要看是以何人當公司連帶保證人,且在保證契約、借據上簽章的人就要負責還債務,並非以股份比率分配計算。二、如果真的跳票會有跳票記錄,而且你如果當公司債務的保證人,對公司欠款也要負責,在信用記錄上會有記錄有瑕疵,如果你有財產,也會被債權人或銀行查封,但如家人未當你的保證人,法律上應不會連累家人,只是債權人催討時會影響到你家人的生活。
Q:健身房契約之終止及解除?!請問洪律師:幾個健身房契約問題想請教您,麻煩您幫我解答:1. 96年02月,我與姊姊透過朋友介紹,簽立健身房兩年契約,期間僅去過一次,當時我有辦理信用卡自動扣款,原健身房每月按時扣款,但於96年9月在我信用卡仍可正常使用的狀況下,健身房並無在扣繳也無催款,合約已期滿,是否該繳納未扣繳的月費?2. 曾詢問辦理解約,但健身房表示,須繳納合約內所有費用,才得已辦理解約,當時辦理解約只是口頭詢問,因無法一次繳納兩年月費,因此作罷,無辦理解約程序,該健身房所述是否合理?但對於欲解約,我皆無書面資料,該如何處理?若無再去過健身房,是否仍須繳納費用?3. 姐姐接到健身房通知,表示該合約已於98年3月期滿,請他繳納所有合約內積欠之月費才得退會,但姊姊於96.3月時曾傳真信用卡資料給該健身房業務,業務員表示已收到扣款資料,但後續仍無扣款亦無催繳,是否仍須如健身房所述,繳完費用才得以辦理退會,這期間姊姊也未曾至健身房,健身房亦無寄發任何催款通知,若沒有辦理退會,健身房是否會持續累積積欠之月費呢?麻煩您協助我們解答疑問了,謝謝您!洪律師:王小姐,您好:一、 合約有效與信用卡是否扣繳或健身房有無催繳無關。如果妳在合約期限內,不想再使用健身房時,就可依行政院消保會規定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6點終止契約,但是因妳未在合約2年期間內終止(解除)合約,雖然妳沒有使用,仍需依契約繳納二年之費用。另妳只有口頭詢問解約,並未以書面或存證信函解約,在舉證上較不利,也不生解約或終止契約效力。二、 妳姐姐的部分,因健身房原有的契約規定「須繳清所有的合約內積欠會費才能退會」顯不合理,巳違反前述消保會規定的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本契約期限屆滿後,而需自動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企業經營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的規定,故健身房原有的契約規定巳違反消保法第17 條成為無效。所以妳姐姐的合約於98年3月期滿,合約到期後巳無法解約,但是妳姐姐及你只須繳納98年3月前之會費,健身房不能主張自動續約而持續累積月費。參考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體委設字第09600033172號,96年8月15日起實施。 2.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體委設字第09800053281號,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條文(應記載事項第2點、第5點、第7點、第9點、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自98年9月13日起實施。壹、應記載事項:一、(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消費者: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企業經營者:業者之名稱、代表人、電話、營業所、營業登記證字號、簽約地點。二、(契約起訖時間、種類及額度)契約中應載明契約起訖時間(期間不得逾十年)及消費者會員種類。契約起訖時間逾一月以上者,應載明同等級服務契約之單月會籍費用額度,且明確告知消費者。前項單月會籍費用額度,不得逾該消費者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二倍。 … 五、(入會後使用設施前之解約)消費者於繳納入會費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求解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一、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企業經營者設施者。二、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者。屬於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者,仍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六、(終止契約及其效果)雙方得終止契約。消費者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已繳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扣除一定費用後退還: □一、依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 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未滿十五日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二、無法提供認定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企業經營者得依退費金額百分之 (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收取手續費,以補償企業經營者所受之損失。雙方未為前項約定時,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業經營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時,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 (一)企業經營者依契約所提供服務或設備上缺失,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二)企業經營者單方要求終止契約者。
Q:不公平的健身房契約請問洪律師:我於93年加入一家健身中心,合約兩年到期,以信用卡每月自動扣款,但於約96年起即幾乎未再使用(一年也許不到五次),期間一樣是有扣款,同時我的信用卡也於97年11月到期,即健身房此後扣不到款,我於上星期接到健身中心電話說既使我要解約也必須把欠費繳清(即信用卡到期後扣不到款的約五個月)在此想請教律師您幾個問題:一、我將合約書檢視過一遍,其上有寫說合約到期後將以每月為基準按月續約"不在"另行通知,但我有查過定型化契約不得登載事項有註明說=(本契約期間期限屆滿後,而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企業經營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 ",不另通知消費者)這個選項,那我想請問,我之前所簽的那份合約可以適用這個條件嗎?如果適用,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力呢?二、因為這個規定是96年8月生效,我簽約是在93年,效力有溯及既往嗎?三、我之前打去消保會,對方說這就像電信契約一樣,門號到期你不解約就繼續扣月租費,是這樣嗎?洪律師:一、原合約書有合約到期後將以每月為基準按月續約不再另行通知,巳顯失公平,可依消保法主張無效,且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巳針對不得登載事項「本契約期間期限屆滿後,而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依法你所簽的合約自96年8月後即可以適用這個規定。二、因你是使用健身房,與電信契約不同,且健身中心應在契約原到期日前通知你,亦應在信用卡扣不到款後儘速通知你,你可主張契約在96年8月後即巳失效,要求他們還你多扣的卡費,也可向消保官申訴要求健身中心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