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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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

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修正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消費者審閱____日(不得少於三日)。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名稱)      
(企業經營者)
負責人姓名: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營業所地址:
營業所電話:
傳真:
網址:
電子信箱:
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或記名式)證券。但電影片票券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關於本藝文表演票券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四條 銷售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以適當方式,向消費者說明藝文表演票券之票價、演出時間、演出地點、座次、節目名稱、銷售方式、預售期間、優惠方案及其他票券銷售上消費者所應知悉之事項。
第五條 表演內容之真實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合於宣稱內容之演出。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中就表演內容所為之說明或保證,消費者得據此而為主張。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廣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或僅供參考。
第六條 表演內容變動之處理
藝文表演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於預定表演前發生變動時,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企業經營者並應說明變動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之理由。
企業經營者依前項規定通知並公告者,消費者得於演出前要求全額退費。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於表演結束後,消費者仍得要求全額退費。
第七條 費用及付款方式
本藝文表演票券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以下同)____元。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
消費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繳付費用:
□現金。
□信用卡。
□支票。
□其他:
第八條 票券之交付
票券交付方式如下:
□購票處
□郵寄。
□現場取票。
□超商取票。
□其他: 
第九條 退、換票之申請與手續費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藝文表演票券退、換票機制並詳加說明。但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換票。
企業經營者應依藝文表演之性質,就以下退、換票機制擇一勾選。但請求退、換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方案一: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日(不得多於十日)。但消費者於退、換票時限屆至前購買,迄於時限屆至後始收受票券或於開演前仍未收受票券者,亦得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方案二:
□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為購買票券後三日內;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者,以百分之五為限)。
□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購買票券後三日內;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者,以百分之五為限)。
□方案三:
□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 日(不得多於二十日);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B (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日(不得多於二十日);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方案四:
□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及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如下:
    演出日前第三十一日前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三十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三日至第十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演出當日至演出日前第二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票。
□ 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及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如下:
    演出日前第三十一日前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三十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三日至第十日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演出當日至演出日前第二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換票。
第十條 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並詳加說明。
就下列票券,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入場:
(一)記名式票券:持有身分證明及票券購買證明者。
(二)劃位式無記名票券:持有票券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入場者。
第十一條 入場規範
企業經營者得於維護藝文表演品質、表演人及其他觀賞者權益之必要範圍內,訂立入場規範並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公告之。
企業經營者各場次之票券數量不得超出該演出場所之容留人數管制總量。
第十二條 消費爭議處理
消費者不滿意企業經營者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企業經營者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企業經營者應即處理。
企業經營者之服務專線為:                   。
企業經營者之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                     。
第十三條 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企業經營者對於協助執行本契約之單位、機構或人員之故意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過失負同一之責任。
第十四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者,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同意以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五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六條 誠信原則
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
第十七條 契約書分執保管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各執乙份,企業經營者不得藉故收回。
第十八條 協議事項
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契約之約定,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對消費者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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