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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爾夫球場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

高爾夫球場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
106年7月7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60019923號公告修正
契約簽訂前,至少應有五日之審閱期間。
籌設中之高爾夫球場不可招募會員,亦不得使用本契約書。
第一條、立契約人 
參加會員者:○○○(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理人:○○○(會員為未成年人)
招募會員者:經營主體○○○
(以下簡稱乙方) 
第二條、乙方經營之高爾夫球場係依法令,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可在案者,其基本資料為:
一、球場名稱:○○○ 
二、經營主體:○○○ 
負責人:○○○
三、經營球場之權源:○○○
四、球場所在地:○○○ 
五、球場面積:○○○公頃 
球洞數:○○○洞
六、土地權屬及建物權屬(如附表一)
七、籌設許可字號:○○○ 發證機關:○○○
八、開放使用許可字號:○○○ 發證機關:○○○
九、球場設施:○○○
十、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得附加眷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人。 
□不得附加眷屬。
□長期會員,年期○年。
□短期會員,年期○年。
□永久會員。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 
□記名團體會員。
□長期會員,年期○年。
□短期會員,年期○年。
□其他。
十一、預定招收會員總數:○○人:
□個人會員□眷屬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永久會員○人。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人。
□記名團體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十二、簽約時會員總數○○人。實際已招收○人:
□個人會員□眷屬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永久會員○人。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人。
□記名團體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十三、會員資格審查制度:□有□無
十四、費用:□入會費、□保證金、□年費、□季費、□月費、□使用費
(附表二)
十五、退費程序:○○○,其方法:○○○。
第三條、乙方保證前項基本資料完全正確,甲方同意參加為會員,雙方依互惠原則簽訂下列條款,並共同遵守:
一、甲方之權利:○○○,甲方之義務:○○○。乙方之權利:○○○,
乙方之義務:○○○。
二、甲方參加球場會員種類:
□個人會員□附加眷屬○○人,眷屬資格之限制(□夫妻□父母□子
女□兄弟姊妹)。
□不附加眷屬會員。
□長期會員。
□短期會員。
□永久會員。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
□記名團體會員。
□長期會員。
□短期會員。
□其他。
三、本球場□有或□無會員資格限制;有資格限制之資格為1、○○○
○○,2、○○○○○。
四、甲方入會應繳交入會費新台幣(以下同)○○○元,保證金○○○元,共
○○○元。
前項費用,簽約時□一次全部繳清○○○元或□先繳○○○元,餘分○○
○期,每期繳付本利共○○○元。
五、會員入會後,除本條第四款規定之費用外,
□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不論使用球場與否,須另收取□年費□季費□月費□使用費○
○○元。
□使用球場時,另收取□年費□季費□月費□使用費○○○元,
但未使用球場時,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六、甲方得隨時要求終止契約,乙方不得拒絕。
七、甲方終止契約,應辦理費用退還如下:
(一)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保證金應無息退還。乙方得請求保證金○%(不
得逾百分之二十)計算手續費,但最高以○萬元為上限。
(二)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入會費□應依存續○○年之比率退還□不予退還。
(三) 甲方所繳本條第五款之○○○費□應依比率退還□不予退還。
乙方並應於收到甲方終止契約通知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退還之。
八、乙方無法或不願再繼續經營球場時,或甲方不願接受球場及附屬設施費用
調整幅度或有本條第十八款情形者,應辦理費用退還如下:
(一)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按年利率○○%加計利息退還。
(二)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入會費依存續○○年比率□無息或□按年利率○○%加計利息退還。但甲方入會達○○年(以訂立契約日起算,不得低於○年)者,只退還保證金。
(三) 甲方所繳本條第五款之其他費用,應按比率退還。
九、個人會員之會員權可繼承或轉讓。
甲方將會員權轉讓他人時,乙方□不收□得酌收手續費(過戶費),費用為
○○○元,不得逾□入會費□保證金之百分之五。如會員有資格限制者,
則受讓人應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定會員資格,方得辦理過戶手續。
十、個人會員附加眷屬會員者,眷屬會員可更名,但不可個別轉讓。團體會員
每組○○○人,○○○人記名,由甲方決定登記者姓名,並可依甲方要求
辦理更名登記。另○○○人無記名,由甲方自行決定每次打球之使用人。
團體會員之會員權轉讓□應□不須經乙方同意。
十一、團體會員之記名會員及個人會員附加眷屬會員之更名,□有或□無收手
續費(更名費);若收手續費(更名費),費用為○○○元,不得逾□
入會費或□保證金之百分之一。
十二、個人會員死亡者,其會員有資格限制者,該會員權,得由符合會員資格
之法定繼承人中一人繼承或辦理退會。未辦妥繼承過戶手續前,其會員
權暫停使用,但已由繼承人中協議其中一人為繼承人者,不在此限。繼
承會員權之更名□有或□無收手續費(更名費);若收手續費(更名費),
費用為○○○元,不得逾□入會費或□保證金之百分之一。
十三、本球場及其附屬設施:
□僅供會員及會員所邀請之來賓使用,但於平日得供非會員使用。
□僅供會員及會員所邀請之來賓使用外,平日得供非會員使用。
假日在下列條件下,得供非會員使用:1、○○○2、○○○。
□平日及假日均得供非會員使用。
使用本球場□應先預約□得不預約。
設施。 十四、個人會員使用球場及附屬設施,其應支付之費用詳如附表二,其收費依
乙方規定享有特別優惠。非會員使用球場及附屬設施,其應支付之費用
詳如附表二。
第十 十五、眷屬會員與有記名之團體會員使用球場及其附屬設施,其收費與個人會
員相同。
不記名之團體會員:
□使用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之收費與個人會員相同。
□果嶺費依非會員之果嶺費收費標準,平日(自○○時至○○時止之時
段)按○○折,假日按○○折計收;其餘與個人會員相同。 
十六、會員得邀請來賓使用球場(限○組),其來賓於會員陪同下,亦得使用
本球場之其他設施。其條件如下:○○○○○。
個人會員邀請之來賓收費標準如下:其果嶺費依乙方所訂非會員之果嶺
費收費標準得享有平日○○折,假日○○折優惠,其餘與會員相同。
記名團體會員邀請之來賓收費標準如下:其果嶺費依乙方所訂非會員之
果嶺費收費標準得享有平日○○折,假日○○折優惠,其餘與會員相同。
不記名團體會員邀請之來賓收費標準如下:其果嶺費依乙方所訂非會員
之果嶺費收費標準得享有平日○○折,假日○○折優惠,其餘與會員相
同。
十七、本球場□有高爾夫球日為星期○,會員無優先預約之權利□無高爾夫
球日。 
十八、本契約所定有關會員使用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之費用,乙方調整幅度超過
百分之○者及會員之權利義務之調整與其他重大事項,除法令所規定者
外,應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徵詢意見,並參酌甲方意見,由乙方決定之。
若甲方不願接受乙方決定者,得終止契約,退費方式依本條第八款辦理。
十九、甲方應遵守球場會員規章如附件,若有不遵守會員規章者,乙方得予糾
正,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乙方得予暫時停權處分。其情節重
大者,乙方得予終止契約,並將其原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所謂情節重大係指甲方違反球場會員規章管理者。
乙方違約者,甲方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甲方得終止契約,
並得請求依本條第八款之費用退還。甲方得請求保證金○○%之違約金補
償。
二十、雙方發生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調解。
二十一、雙方因消費爭議發生訴訟時,同意由臺灣○○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誠信原則協議之或依民法或其他相關
法令定之。
二十三、本契約書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乙方: 
姓名: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或外
國人護照號碼: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電子郵件信箱:
法定代理人: 網址:
(會員為未成年人)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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