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國際智產權事務所

專利法第六節(80-83條)

第六節 納 費

法條 第 八十 條  
內容 關於發明專利之各項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長、延展專利者,在延長、延展期內,仍應繳納專利年費。申請費、證書費及專利年費之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第八十一條  
內容 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前項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遇有年費調整時,毋庸補繳其差額。

法條 第八十二條  
內容 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法條 第八十三條   
內容 發明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專利年費;其減免條件、年限、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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