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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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真相,就沒有行車安全 消基會呼籲調查結果出爐前停駛普悠瑪

10月21日下午4點50分,宜蘭新馬車站前大彎道,一列6432車次普悠瑪列車高速翻覆失事,帶走了18條生命,家庭破碎,天人永隔,其中還有190人輕重傷。
18人冤死,頭七甫過,事件發生的諸多因素也在沸騰討論後,慢慢沉澱、呈現,消基會全員表達了至慟之意,亦對台灣鐵路局系統性的管理腐化、治理失靈,事後卸責規避,表達嚴厲撻伐。

而對台灣鐵路運輸近40年來最重大的行車事故,消基會不僅深感痛心,更對廣大的消費者感到憂心,值此事故真相尚未釐清之際,提出下列看法與呼籲:
一、列車故障  竟無人下達停駛令?  導致失速列車
消基會表示這一列普悠瑪列車在發車前即已顯示控制及監視裝置(簡稱TCMS)警示燈異常,發車48分鐘到達雙溪站發現列車動力異常,「動力會自動消失」、「電門會自動切掉歸零」,一路上駕駛員和調度員往返的對話均顯示這列6432車次普悠瑪列車已是實質故障,為何沒有任何一位主管或工作崗位的人員當機立斷下達(執行)停駛令,致使全車366名乘客搭乘「失速列車」,進入生死險境﹗
肇事普悠瑪停靠新馬前三站,乃最佳救援黃金時刻!台鐵行控中心為何坐視最基層駕駛、調度、檢修等自亂陣腳?!又無GPS,更缺遠端監控,讓駕駛瞻前顧後、左顧右盼、忙答手機、孤軍奮戰、孤苦伶仃。不知不覺中來到最大死亡彎道!為時已晚!台鐵行控中心難道只有單兵各自為政?完全沒有主管、處、局長可指揮、應變?!可悲。
且據已曝光的事故列車局部通話記錄抄本及鐵道學會意見顯示,本次通聯紀錄內,同時發生速度控制系統、ATP、剎車系統、傾斜控制系統多重故障的內容,因此導致列車駕駛必須一面行駛列車、一面忙於判斷TCMS(列車狀態監控系統)之故障訊息並進行故障排除,顯示事故之故障來源可能非單純關閉ATP導致;再又,台鐵過去三天至少8起列車故障通報,其中5起和自動防護系統(ATP)有關,其中包括普悠瑪、太魯閣號,因此,學者也說,凸顯出過去司機員為趕準點會關ATP,現在不敢不開,反而發現故障率高,台鐵實有必要全面檢視。
針對各界交相指責,行政院固然預定下週內將公布調查小組就本事故調查結果,但在尚未釐清普悠瑪列車是否確實能安全運行,及各項行控裝置均達原設計標準前,消基會要求在行政院調查結果出爐前,應全面停使普悠瑪列車,俾免發生任何差池,以保障消費者行的安全。
二、消費者可獲補償與賠償,然未受傷確保受驚嚇又未達目的地者,亦應受關照與賠償
消基會指出,這一起事故列車的所有366位消費者中,除國人最關心的208位無辜死傷者外,其餘158位共同搭乘這班失速列車,而飽受驚嚇又都未能到達目的地,但上至交通部,下到台灣鐵路局均未能就消費者權益提出完善、具關懷性的補救措施,同樣令消基會無法接受。
行政院雖已召開「1021鐵路事故善後處理事宜會議」已經提出罹難者每位可獲補償250萬、特別濟助金280萬及慰問金10萬元,共計540萬元;未來亦將依事故鑑定後之責任歸屬做最後判定。重傷部分,每位受傷者依鐵路法補償140萬、特別濟助金100萬及慰問金5千元,共計240萬元5千元;其他傷害依受傷程度,最高給予60萬元撫慰金,另加5千元慰問金。此外,受傷經處理即返家、未繼續住院治療者,依就醫紀錄均發給5千元慰問金。至於目前仍住院的50位傷者的所有醫療費用,包括健保部分負擔,自費給付之醫材、住院伙食費等,由交通部相關預算支應,如有不足,將協請賑災基金會專案協助。
惟依照《鐵路法》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台鐵對此列普悠瑪上所有366位消費者都需負擔金額賠償責任,且前述補償金並非賠償金,交通部或台鐵在事故鑑定結果出爐前,仍應依法負賠償責任,甚且倘若調查結果出爐,判定有重大過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更可請求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對行政院目前提出的賠(補)償和救濟,甚至精神慰問均未包括未受傷就醫,但受到驚嚇的消費者,亦未對「未達目的地」的旅客給以賠(補)償,因此,消基會認為:未受傷確保受驚嚇又未達目的地者亦應受關照與賠償。
因此,消基會將會待「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的責任歸屬的最後判定結果出來之後,為受害消費者評估調查結果與賠償額度的合理性,若台鐵提出的賠償方案不符消費者合理期待,消基會亦不排除為受害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
三、延宕多年的「運輸安全委員會」  應速設置
普悠瑪等火車系統屬於大眾運輸,但台灣鐵路局「行車保安委員會」欠缺監督管理機制,從服務、維修、營運管理到考核,全部都是鐵路局自己人在做,等於沒有監督功能。
消基會指出,自從2003年阿里山小火車翻覆事件發生之後,便已經提出要求比照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機制,集合具公信力的專業人士,成立國內的「運輸安全委員會」,專責研究船舶、飛機、火車、客運、公車等各項大眾運輸系統的意外事故原因查察、風險管理與教育;15年過去了,目前仍在紙上規劃,雖然在這次事件中,政府、專家學者也都又提出該等訴求,消基會期盼應速速通過立法,正式成立具獨立、公正、客觀的「運輸安全委員會」,以保全國消費者行的安全。
四、立即建立安全駕駛機制  切勿在時間壓力下倉促提出6432車次普悠瑪列車的事故調查
在攸關安全的項目裡,消基會呼籲,長程交通運輸工具都應有雙人駕駛的機制,以保乘客安全,尤其雙人服務裡,亦應由資深帶資淺模式,不可都由資淺者提供服務,更不能是單人服務,甚至像本次事件僅由代班人員單人服務,加上火車又故障,根本就是置風險於不顧的荒唐之舉。
此外,所有交通運輸機構均應建立故障分級與停駛評估機制,一旦運輸工具故障到設定的等級即應立即停駛;更不得利潤掛帥或意圖免除誤點賠償,而隨意要求工作人員加速,以達準點率。
消基會表示,選舉在即,調查報告有結案的時間壓力,為此,消基會呼籲「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不應設定期限,應謹慎、公正、周延地完成事故調查,才能真正還以受害者公道,並作為日後主管機關管理和執行運輸業者為鑑。
而這一周裡,每天都有不同的訊息傳出,針對這起意外的關鍵人物-尤姓駕駛員遭遇,消基會亦表達關懷,因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引發肇事原因部分,消基會尊重司法,不涉案情討論,但是,在調查報告尚未出爐,鐵路局卻又逕自發布係駕駛員超速、擅自關閉ATP系統,後又說駕駛員有吸毒前科,以緩起訴兩年處分,現仍在緩起訴期間等云云,根本未審先判。此種種舉措不僅誤導司法辦案,更是對駕駛員的極度不公。
綜觀普悠瑪事故,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受難消費者可獲補償與賠償,然未受傷確保受驚嚇又未達目的地者,亦應受關照與賠償。
台灣鐵路局應全面停駛並嚴格檢視普悠瑪列車的安全性,切不可再發生類似車況問題,以保障消費者行的安全。
比照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機制,成立國內的運輸安全委員會,專責研究船舶、飛機、火車、客運、公車等各項大眾運輸系統的管理、風險控管與教育。
長程交通運輸工具都應有雙人駕駛的機制,以保乘客安全。
所有交通運輸機構均應建立故障分級與停駛評估機制,一旦運輸工具故障到設定的等級即應立即停駛。
「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委員」不應設定期限,應謹慎、公正、周延地完成事故調查,才能真正還以受害者公道。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普悠瑪事件之相關法令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第 8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第 54 條  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為選定。

《鐵路法》
第 62 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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